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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音响补遗卷第四[龙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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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武林莲居 绍觉大师 音义

    新伊大师 合响

    法嗣智素 补遗

    △八识食体(三)初引经证有。

    又契经说一切有情(至)彼识食体不应有故。

    音义 初引经。食者资益义。任持义。由此食故。能持三界有情身命。故云皆依食住。若无下。证有第八。

    △次依义广释(二)初通明四食相(二)初总标。

    谓契经说食有四种。

    补遗 瑜伽第二卷云。六种依持。第六食依持。谓四食。一段食。二触食。三意思食。四识食。为诸有情任持身故。是名依持。又第五十七卷云。经言有四种食。皆能长养诸根大种。谓由此四食。长养五色根。及意根。并根所依所有大种。

    △次别释(四)初段食。

    一者段食变坏为相(至)以变坏时色无用故。

    合响 段谓分段。一分一段可饮啜故。变坏为相者。谓此段食。必假吞咽后变坏已。方为食相。谓欲下转释。欲界系者。谓段食唯欲界有。香谓馨香之气。味谓甘辛等味。触谓冷热等触。大论云。是故段食三处所摄。变坏时能为食事者。瑜伽第六十六卷云。由香味触。若正消变。便能长养。不正消变。乃为损减。若诸段物。于吞咽时。令心欢喜诸根悦豫。当于尔时。不名段食。但名触食。若受用已。安隐消变。增长喜乐。于消变时。乃名段食(文)。由此下简非。又瑜伽云。不立色处。由彼要至味势熟等变坏之位。方损益故。食色虽美。以变坏时。色无用故。开蒙。问此段食以何为体。答谓香味触三尘为体。问色声二尘何不为体。答眼耳二识。离中取境。色声二尘。不与根合。不能资得诸根大种。故不为体。鼻舌身三。合中取境。境与根合。故能资得诸根大种。所以三尘偏为食体。问段食以何为相。答变坏为相。谓香味触变坏之时。方能资长诸根大种(文)。清凉问。食为对身根。亦对余根。答先资身根为资养已。后资养余根。以发识明利。

    补遗 瑜伽卷第五云。复次饮食受用者。谓三界将生已生有情寿命安住。此中当知触意思识三种食故。一切三界有情寿命安住。段食一种。唯令欲界有情寿命安住。复于那落迦有情。有微细段食。谓腑脏中有微动风。由此因缘。彼得久住。饿鬼傍生人中。有粗段食。为作分段。而啖食之。复有微细食。谓住羯逻蓝等位有情。及欲界诸天。由彼食已。所有段食。流入一切身分支节。寻即消化。无有便秽。

    △二触食。

    二者触食触境为相(至)及顺益舍资养胜故。

    音义 触即遍行心所。能令心等触境为相。谓有下转释。有漏触者。简非无漏识相应触。摄受喜等能为食事者。瑜伽第五十七卷云。触能摄受若喜若乐若舍一分(舍通违顺。此与喜乐俱顺益一分)。由此复能摄益诸识。由摄益故。复能长养诸根大种(文)。此触下简别。宗镜第五十卷云。此触食体。皆通八识。虽通与诸识相应。属六识者。食义偏胜。以所触之境。相粗显故。别能摄受喜乐受故。能生顺益身之舍故。是偏胜义。七八俱触。境微细故。全不能生喜乐受故。虽生舍受。但不为损而非益故。由此义显触生忧苦。非顺益舍。即非食体。不资养故(文)。如见色爱著名食。观戏剧等终日不食而不饥。皆触食义也。

    △三思食。

    三意思食希望为相(至)意识于境希望胜故。

    补遗 意思者。谓有漏意会思。若在意地。能会境思。此遍行中思。别境中欲。二数俱转。能希望彼可爱境故。由希望故。便能长养诸根大种。虽思与欲俱转。唯云思食者何也。开蒙。问欲何非食。答思虑益根。非欲能故。问请举思虑为食之事。答如悬砂疗饥。望梅止渴。此皆由思资益根大。即其事也。问思亦遍行。八识皆具。何识思是。答第六偏胜。

    △四识食。

    四者识食执持为相(至)一类相续执持胜故。

    补遗 瑜伽第九十四卷云。四者识食。能执受诸根大种识。由能执受诸根大种识故。令彼诸根大种并寿及暖与识。不离身为因而住。是故说识名彼住因(文)。开蒙云。由前三食势分力故。识能资养诸根大种。方为食事(文)。此识下简自体。即自证分。问一言其识。必通诸识自体。识义既同。何独第八名为识食。答唯第八识一类相续。执持偏胜故。

    △三结判(二)初约三科判。

    由是集论说此四食(至)令不坏断故名为食。

    音义 三蕴五处十一界摄者。清凉钞云。段食是色蕴。触思是行蕴。识食如名。段是香味触三处。触思是法处。识是意处。段摄三界。触思法界。识七心界(六识界。及意根界)。此四下结。

    △次约三界判。

    段食唯于欲界有用(至)而依识转随识有无。

    音义 所言欲界者。谓有饮食睡眠淫欲。色无色界。无此三故。故段食唯欲界有用。触思二法是遍行摄。虽通三界。无相应之识。此二亦无。故随六识而为有无。识食遍故。略不言之。

    补遗 随识有无者。如初禅。无鼻舌二识。则无鼻舌二识相应触思二食。唯有眼耳身及与意识相应触思二食。二禅以去。无前五识。但有意识相应触思二食。无想天。无第六识。则无相应之食。虽有七八二识相应触思。而食义不胜。但有识食也。

    △次别明识食体(二)初简转识非识食体(二)初正简。

    眼等转识有间有转(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音义 先标。谓无下释。先明无心位有间。设有下。次明有心位有转。谓所依之根不同。所缘之境不一。性有善恶。界有三界。地有九地。如此种种有转易故。诸有下。结难小乘。

    △次斥异(四)初破过未识等为食。

    非无心位过去未来(至)如虚空等非食性故。

    音义 彼计云。无心位中虽现无识。由过去未来有识。及有心所。即以此为食。亦何不可。奚必用第八为识食耶。故立量破云。过去未来识等是有法。非无心位为食宗。因云彼非现常无体用故。喻如空华。设有下纵破。谓过未识。设有体用。而非现在。亦非食性。为食事者。必现在故。

    △二破入定心等为食。

    亦不可说入定心等(至)过去非食已极成故。

    音义 入定心等者。谓定前加行心及心所。恐彼转计加行心等。为无心位有情之食。故破云。亦不可说(云云)。

    △三破不相应行为食。

    又不可说无想定等(至)不相应法非实有故。

    音义 恐彼复计云。以经言禅悦为食。无想灭尽二定。是不相应行故。可即为彼入二定者之食。故破云。又不可说等。何者。不相应行。段等四食所不摄故。又不相应行。依色心分位假立。离于色心。非实有体故。

    △四破第六意识为食(二)初叙。

    有执灭定等犹有第六识于彼有情能为食事。

    △次破(三)初总斥指广。

    彼执非理后当广破。

    合响 后广破中。只破灭定中有第六识。

    △次约义别破(三)初破无漏识为食。

    又彼应说生上二界(至)于彼身命不可为食。

    音义 彼应说者。反诘。彼谓灭定有第六识为食。若灭定人生上二界。第六意识。起无漏心时。有漏第六已无。尔时应说以何为食。恐彼计云。即以无漏意识为食。故破云。无漏识等(云云)。应知未证转依。所有身命。尽属有漏。设以无漏意识。持彼身命。则障治相违。故云破坏有故。

    △次破有漏种为食。

    亦不可执无漏识中(至)不能执持有漏种故。

    音义 恐彼救云。无漏识中。有有漏种。即此漏种能为彼食。所以不坏有漏身命。破云。亦不可执等。无漏下出意。谓无漏识。犹如涅槃。清净无染。不能持彼有漏杂染种故。漏种尚无。以何为食。

    △三破身命互为食。

    复不可说上界有情(至)众同分等无实体故。

    音义 复恐救云。上界有情。以身持命。以命持身。即互为食。破云。四食不摄彼身食命食故。又无色界现无色身。彼有情命无能持故。以何为食。众同分等。如彼命根。无实体故。亦不能持身。

    △次明异熟是识食体(二)初正释。

    由此定知异诸转识(至)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次通妨。

    唯依取蕴建立有情(至)当知皆依示现而说。

    音义 问一切有情。皆依食住。佛亦依食。应是有情。释云。唯依有漏。建立有情。佛无有漏。非有情摄。又问。经云众生无上者佛是。岂非有情。释云。说为有情依食住者。应知皆依示现说故。

    △三总结证成。

    既异熟识是胜食性彼识即是此第八识。

    △九灭定有心(三)初引经证有。

    又契经说住灭定者(至)不离身识不应有故。

    音义 初引经。宗镜第四十七卷释云。入灭定圣人。身语心行。无不皆灭。出入息是身加行。受想是心加行。寻伺是语加行。此三加行。与第六识相应。在灭定中皆悉灭故。而寿不灭者。即第八识种上。有连持一报色心不断功能名寿。亦不离暖者。暖触是第八相分。即此二法。皆不离第八识。既在灭定中。六识身语心行。皆悉不行。而有寿暖在者。明知即是第八识。与寿暖为依。若无下。证有第八。

    △次依义广释(二)初明灭定有第八识(三)初依义明灭定有识(二)初明定中第八为不离身识。

    谓眼等识行相粗动(至)依何而说识不离身。

    音义 先顺明。住灭定者。转识必灭。若不下反显。不离身识。定是第八。若不许者。彼契经中。依何义说识不离身。

    △次破后时还起名不离身识。

    若谓后时彼识还起(至)如寿暖等实不离身。

    音义 先牒计。恐救云。灭定者。初入定时。灭彼六识。后出定时六识还起。如隔日疟。疟虽暂愈。病根仍在。名不离身。彼识亦尔。是则下破。若后还起。名不离身。契经不应说心行灭。何者。识与想等。起灭必同。若谓识灭后时还起。名不离身。心行虽灭。后亦还起。宁不同识名不离身耶。寿暖诸根。应亦如识。灭已还起。若尔正入定时。竟同死尸。便成大过。曾见有人。寿暖与诸根既灭。复得生乎。故应许有第八。实不离身。则无是过。

    △次据理破灭定无识(三)初破全无识。

    又此位中若全无识(至)岂得说为住灭定者。

    音义 谓此位中。彼识皆灭。不许第八。则全无识。若全无识。应如瓦砾之非情。经中何得说为住灭定有情耶。

    △次破无异熟识。

    又异熟识此位若无(至)离托余身无重生故。

    合响 彼何所属者。灭定位中。既不许有能持之识。住灭定者。诸根寿暖悉皆败坏。契经所说不离身识。竟何属耶。何者。识离此身投托他身。无复重来生此身故。

    补遗 前执无识则诸识全无。故以瓦砾为破。此执无识但无异熟。显有第六出定还起。故以无识执持诸根寿暖为破。

    △三破无持种识。

    又若此位无持种识(至)受熏持种亦已遮故。

    合响 初直以后识无种破。过去下。展转遮破。

    △三立量显灭定有识。

    然灭定等无心位中(至)决定有识实不离身。

    音义 量云。住灭定等无心位中。定实有识。具根寿暖。有情摄故。如有心位。由斯下结显。

    △次破灭定有第六识(二)初约名位破(二)初约名(二)初正破。

    若谓此位有第六识(至)此定亦名无心定故。

    音义 初牒计。亦不下破。意明若有第六。不名无心定。所谓无心者。是无第六。既有第六。何名无心。前云后当广破。即指此下之文。

    △次破救。

    若无五识名无心者(至)如五识身灭定非有。

    音义 谓彼救云。名无心者。唯无前五。非无第六。应一下。破云。应一切定。皆名无心。何者。九次第定。皆无五识。非唯灭尽定也。意识下。立量例破。谓无五识。意识亦无。以第六同五转识摄故。量云第六意识灭定非有。摄在六转识中故。如五识身。

    △次约位。

    或此位识行相所缘(至)可了知识入此定故。

    音义 初立量顺明。非第六识。若此下反显。此位若有可知识者。则同余位。非灭定位摄。本为下。出其所以。

    △次约心所破(二)初总徴。

    又若此位有第六识彼心所法为有为无。

    △次别破(二)初约有心所破(三)初标违教名。

    若有心所经不应言(至)又不应名灭受想定。

    音义 若有心所。违经所说。心行皆灭。有心所故。则有受想。亦违此名灭受想定。

    △次释违教名(三)初破唯灭受想(二)初救。

    此定加行但厌受想(至)说心行灭何所相违。

    音义 初救无违名失。意谓。此定在加行前。但厌受想粗动。故在定中。唯受想灭。而得名为灭受想定。受想下。救无违教失。谓受想二法。资助心强。诸心所中。独名心行。说心行灭。有余心所。宁得违经。

    △次破。

    无想定中应唯想灭(至)此二灭时心亦应灭。

    音义 举例破云。若汝谓灭定加行。但厌受想。故此定中唯灭受想。是则无想定前。但厌想故。应唯灭想。不灭余所。然汝不许无想定中唯想灭者。此亦应然。故受想灭。余亦应灭。既唯下。例破无识。受想二法。既助心强。此二灭时。心亦应灭。何执此位有第六识。

    △次破心不同行亦灭(二)初救。

    如身行灭而身犹在宁要责心令同行灭。

    音义 救者意谓。如身之加行虽灭。而身不灭。心亦如是。虽心行灭。而心不灭。宁要责心令同行灭。

    △次破(二)初以语行对破。

    若尔语行寻伺灭时语应不灭而非所许。

    音义 若如汝谓。身行灭时。而身犹在。例心行灭。而心不灭。亦应语行寻伺灭时。语亦不灭。然灭定有语。汝非所许。以此推之。故不应将心行。例同身行也。

    △次明行有遍不遍。

    然行于法有遍非遍(至)许如思等大地法故。

    补遗 初泛明行有遍不遍。法有灭不灭故。不可一概例同也。法者通指身语心法。非遍行下次转释。先释非遍行灭。法或犹在。谓出入息是身法行。以非遍行所摄故。行虽灭而身法犹存也。次释遍行灭时法定随灭。谓寻伺是语法加行。受想是心法加行。然皆遍行所摄故。寻伺若灭。语法定无。受想灭时。心法宁存。许如思等大地法者。此且就小乘意。义引余部所许思等大地法。证成受想是遍行摄。俱舍颂云。受想思触欲。慧念与作意。胜解三摩地。遍于一切心。俱舍疏云。此言大地者。目受想等十心所也。以受想等。通三性等一切心品故。名为大地者。行处即目心王。是诸心所行处。故名为地。法之一字。还目心所。是大地之法(文)。此中引证之意。以受想是大地法故。是遍行所摄。又以受想例同寻伺。寻伺于语。是遍行摄。彼若灭时。语定无故。前云寻伺灭时语应不灭。而非所许。如何受想灭时。独许心在。同是遍行法故。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三结。

    受想灭时心定随灭如何可说彼灭心在。

    △三受想与思等互破(二)初以受想例思等亦应灭。

    又许思等是大地法(至)如何可言有余心所。

    音义 此例同展转皆无。以破有余心所。谓汝宗既许思等是大地法。受想灭时。思等亦应皆灭。以同是大地法故。大地法既灭。则信等善法。贪等不善法。此位亦无。何者。非遍行灭。余可在故。如何可说唯灭受想有余心所。

    △次以思等例受想应不灭(三)初例难。

    既许思等此位非无(至)想亦应生不相离故。

    音义 此以有则俱有为难。故以思等例破受想。不应独无。同是大地法故。又此下。复约依缘展转。明有受想。意谓。既有思等。必应有触。以触是诸心所之生缘故。既有其触。受想非无。如何可言受想独灭。有余心所。

    △次转救。

    如受缘爱非一切受(至)由斯所难其理不成。

    音义 先举例云。如受缘爱。有受起爱。有受不起爱。非一切受皆能生爱。故触缘受。例亦应然。

    △三复破。

    彼救不然有差别故(至)受与想俱其理决定。

    音义 彼救不然者。谓触缘受。受缘爱。不可为例。何者。有差别故。谓佛下。出差别所以。言无明触者。谓与无明相应触也。谓有经中佛自简别。诸受生起有二种缘。有依无明触生。有依明触生。唯无明触所生诸受为缘。能生爱支。非明触也。故云。非一切受皆能起爱。曾无有处简触生受。何触生受。何触不生受。是故不可为例。故若下。结成前难。

    △三结违教名。

    或应如余位受想亦不灭(至)亦不得成灭受想定。

    音义 量云。受想是有法。此位亦不灭宗。因云。执此位中有思等故。喻如余位。若不许灭。仍违教名。

    △次约无心所破(二)初正破(二)初约王所例破(二)初正例无所亦应无王。

    若无心所识亦应无(至)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音义 若无心所。意识应无。不见下。以四因证成。余心。谓第六之余。指眼等五识。此且就小乘言也。余遍行。谓余识相应遍行等。心与心所不相离故。遍行心所灭。心法必灭故。此与诸识例同意识应无也。受等应非大地法者。谓若有心而无心所者。受等应非大地法摄。以不能遍一切心故。此识应非相应法者。如心所引起心王时。心王是相应法。今若心所灭而心王独存。此识应非相应法故。若许此识非相应法。则此意识应无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缘境。同时。同事。便如色等亦非心故。量云。此识应无所依。缘等亦非心故。如色等法。

    △次反例有王亦应有所(二)初正例。

    又契经说意法为缘(至)如何有识而无心所。

    音义 先引经。若此下。以经义责破非理。

    △次遮救(二)初遮定位三和不生触等(二)初牒救词。

    若谓余时三和有力(至)不成生触亦无受等。

    音义 余时简非定时。谓余时根境识三。更相随顺有力故。能成触生触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加行之时。厌患心所。故于定位。三和无力。无如是事。

    △次破斥。

    若尔应名灭心所定如何但说灭受想耶。

    音义 谓既由定前厌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无能。不生触等。是则应名灭心所定。如何但说灭受想耶。

    △次遮依前所厌不违定名(二)初牒救词。

    若谓厌时唯厌受想(至)依前所厌以立定名。

    音义 意谓。受想若灭。余之心所皆灭。今但依定前所厌。唯是受想。故唯名为灭受想定。

    △次破斥。

    既尔此中心亦应灭(至)不尔如何名无心定。

    音义 若谓既厌受想。此二灭故。余所随灭。则心亦应灭。何者。所厌俱故。如余心所。若言唯灭心所而心不灭者。如何名此为无心定耶。

    △次约三性推破(二)初徴。

    又此定位意识是何。

    △次破(二)初正破(二)初破染无记。

    不应是染或无记性(至)非救寂静翻起散故。

    音义 此定位中。若有意识。于三性中。为是何性。此意识不应是染。或无记性。何者。凡诸善定位中。无此染与无记事故。若此定心是染无记。余时意识染无记心必有心所。此位既尔。应亦有心所。则违汝执无心所义。又在定前。本为厌染而修善定。不应厌善起染等故。本厌劳虑而住灭定。非求寂静。翻起散故。

    补遗 染通二性。谓不善与有覆无记。又云。或无记性者。无记有四。谓威仪。工巧。变化。果报也。此中或无记性者。指威仪等三种。下文出其因曰。诸善定中无此事故。不曰性而曰事者。正以事义。则该摄不善有覆。及余三种无记。不该果报无记者。如摄论云。果报无记。即是阿黎耶识。以小乘不信故。

    △次破善性(三)初破相应善。

    若谓是善相应善故应无贪等善根相应。

    合响 俱舍论第十三卷云。相应善者。谓彼相应。以心心所。要与惭愧善根相应。方成善性。若不与惭等相应。善性不成。如杂药水(文)。谓若定位意识。是相应善。应与无贪等善根相应。则违汝执无心所义。摄论云。应有善根相应过故。

    △次破自性胜义善。

    此心不应是自性善(至)非善根等及涅槃故。

    合响 俱舍论云。自性善者。谓惭愧根。以有为中。唯惭与愧及无贪等三种善根。不待相应。及余等起。体性是善。犹如良药。胜义善者。谓真解脱。以涅槃中最极安隐。众苦永寂。犹如无病(文)。违自宗者。谓小乘亦立意识。是相应善。非自性善根等。亦非涅槃胜义善。故云违自宗。

    △三破等起善。

    若谓此心是等起善(至)如何善心由前等起。

    合响 俱舍论云。等起善者。谓身语业不相应行(三业中。意业。名相应行。身语二业。名不相应行。行即业也。三业皆以思为体。然思与意相应。名相应行。身语是思游履处。名不相应行)以是自性。及相应善。所等起故。如良药汁所引生乳(文)。文中初牒计。理亦下破。违自宗者。谓若定心是等起善。由加行善根所引发故者。则与汝宗所说相应力故心得成善相违。如余善心。不名等起。善心无间等者。谓善心无间必灭。或起善心。或起染无记心。如何可由前念等起。故集论云。谓从善无间不善性生。不善无间善性复生。从二无间无记性生。乃至云出世无间世间生等。

    △次结斥。

    故心是善由相应力(至)宁说此心独无心所。

    音义 谓此心是善。既非自性胜义。及等起善。必由相应力故。而得成善。是故定有相应信等善根。宁说有心而无心所。

    △次结破。

    故无心所心亦应无。

    △三总结证成。

    如是推徴眼等转识(至)无想等位类此应知。

    合响 先证结问。既有第八。何名无心定耶。答宗镜第五十卷云。灭定等位。称无心者。未必全无。成业论云。心有二种。一集起心。无量种子集起处故。二种种心。所缘行相。差别转故。灭定等位。第二心阙。故名无心。如一足床。阙余足故。亦名无足(文)。无想下。例余四位。摄论第三卷云。如世尊说。识不离身。此说果报识。何以故。由有种子故。后出定时。生起识。从此而生。此能依所依。一切时。如是而生。虽加功用。不能令其相离。何以故。比于世间中。从生至终。更互不相离。一切共生。无有能拔其能依。令离所依。譬如四大及四大所造。心法亦尔。无有道理令其相离。留心独在。若言从所依。拔除能依不可得。但以想受。是过患故。唯此二法不现非余。此亦不成。何以故。非一切处行者。此中不有故。经说灭尽定中识不离身者。即是成就阿赖耶识是有。以世尊说。识不离身故。若离果报识。余识不成。何以故。由灭尽定。对治生起识故。以是寂静故。

    △十染净心(三)初引经证有。

    又契经说心杂染故(至)彼染净心不应有故。

    合响 初引经。宗镜第七十五卷。引神锴和尚解云。心者是第八识。由其识内持染净种子。种子遇缘。即能招苦乐两果。果起由心。此是总报主真异熟识。识中能含藏善不善业种子。然识体因中。唯无覆无记性。为含藏染净业种故。若无下。证有第八。

    △次依义广释(二)初总释。

    谓染净法以心为本(至)心受彼熏持彼种故。

    合响 宗镜第四十七卷云。以心为本者。即一切染净。有为无为法。皆以第八识为根本。依心而住者。即前七现行。皆依第八识而住。受彼熏者。即第八识。受彼前七识熏。持彼种者。即第八识。能持前七三性染净种子。

    △次别释(二)初约杂染释(二)初标。

    然杂染法略有三种烦恼业果种类别故。

    合响 宗镜第七十六卷云。一烦恼杂染。即是见修烦恼。二业杂染。一切善不善总报业。三果杂染。即三界总别。报异熟果。

    △次释(二)初明无第八烦恼无因。

    若无此识持烦恼种(至)诸已断者皆应起故。

    音义 界地往还者。界谓三界。地谓九地。往者谓离下染而生上界。还者谓报尽还来散入诸趣。若无此识持烦恼种。善心后起。诸烦恼。皆应无因。何者余法不能持彼种故。过未心等。无实体故。若诸烦恼。无因而生。则无三乘圣果。何者已断烦恼。复应起故。

    △次明无第八业果无因(二)初正明业果无因失。

    若无此识持业果种(至)烦恼亦应无因生故。

    音义 异类法者。上下界地。业果相望。染净不同故。名异类法。即六道善恶业果也。诸业果者。下界下地之业果也。如郁头蓝。弗久受非想之报。若无此识持欲界业果种子。后则不应受飞狸之身。此且约上界起下。下界起上准知。余种余因前已遮故者。谓或执异因生异性果。或执色心。互为因缘或执余法。能持种子。前诸文中已自遮故。若诸下以世例出世。烦恼亦应无因生者。恐谓业果必由烦恼而生。入无依圣人已无烦恼业果。云何复生。故云烦恼亦应无因而生。

    △次兼明有支不成失。

    又行缘识应不得成(至)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音义 行谓正感后世善恶之业识。谓本识内亲生当来异熟果。摄异熟识种。既无第八。则无受熏法。第六造引业时。不熏当来异熟识种故。行缘识不得成。若言转识受熏能持种子。前已遮故。若言结生染识为行缘识。结生染识非行感故。结生染识者。依中有位。托母胎时。有爱恚。俱染污。第六名染识。一念染心。即系属彼名结生。应说下。谓行缘识既不成。应说行缘名色。设尔何失。时分悬隔。无缘义故(行缘识约现在。第六造业熏种时。说名色依。当来胎中现起次第故。云时分悬隔)。谓行缘识既不得成。后诸有支。亦不得成故。云此不成故。后亦不成。

    △次约清净释(二)初标。

    诸清净法亦有三种世出世道断果别故。

    合响 宗镜第七十五卷云。一世间净。即是伏惑道。二出世间净。谓无漏。三所断果清净。即所证理。

    补遗 一切所修。事戒事禅及有漏闻思修。资粮加行位中。是世间清净道圣位。所修无漏根。后二智。是出世清净道。择灭无为。有余无余涅槃。是所证断果。前杂染法中。烦恼及业。是集谛。果即苦谛。此中二道。即道谛。断果即灭谛。世出世间。一切因果。皆不离第八识也。

    △次释(二)初明无第八净道无因(二)初总明清净道无因失。

    若无此识持世出世(至)所依亦应无因生故。

    音义 异类心者。以世间道。望出世间道。出世间道。望世间道。名异类心。起彼净法。皆应无因者。且如须陀洹等已见道竟。复起修道。或时出观。则起世间道心。后入观时。则起出世间道心。此由第八识。执持出世心等种子故。后时还起。若无此识起则无因。余法持种前已遮故。若二下例。无余依圣人。亦应还生二道所依。谓身智恐谓净道。必依身智而起。彼无余依圣人。已无所依身智。云何复起二道。若二道既可无因而生。则所依身智。独不可无因生乎。故曰。所依亦应无因生故。

    △次别明出世道无因失。

    又出世道初不应生(至)是则应无三乘道果。

    音义 谓初果见道。出世净心。由本有无漏种子生。若无第八持彼法尔无漏种子。出世道心。初不应生。若谓从闻熏习生。出世道何必法尔种子。理亦不然。其闻熏习。犹属有漏。其类定别。只可作出世净道增上缘。非彼净道正因故。若出世净。道无因而生。便同外道自然生。非识中种子所生故。故前文云。诸有情有无漏种。不由熏习法尔成就。后胜进位熏令生长。无漏法起。以此为因。无漏起时。复熏成种。若但闻熏所成。非净种生者。则非无始依附本识法尔种故。初不下结过。三乘道果。谓三乘菩提也。

    △次明无第八断果不成(二)初正释。

    若无此识持烦恼种(至)依谁由谁而立断果。

    音义 断果谓涅槃由能断道断。此第八识中。烦恼种子。由斯证得转依断果。若无此识。持烦恼种涅槃断果。亦不得成。谓道下出其所以。谓圣道起时。所有烦恼种。现俱非有故。云何现行。非有染净二心。不俱起故。云何种子非有道相应心。不持彼种故。何者。自性相违如涅槃故。若言去来识等及圣道得。或复余法。能持彼种。理不成故。既无下结过。所断谓烦恼。能断谓观智。二皆叵得。谓依谁所断。由谁能断。而立转依断果。

    补遗 二种净道是智德。是所生得。故有种子。灭谛涅槃是断德。是所显得故。唯约烦恼种子有无。以立断德差别。不可谓。断德亦自有种子也。故云所断能断并无。依谁由谁而立断果耶。

    △次破救。

    若由道力后惑不生(至)皆已无因永不生故。

    补遗 先牒救词。则初下破初道。谓初入圣位见道时。后诸烦恼谓修道所断俱生惑。初见道时。唯断分别现起。才入圣流。直至八地已后。俱生断尽。方成无学。若由道力。后惑不生即立断果。是则才得初果。即证无学。何者。以无第八含藏杂染种子。后诸烦恼皆已无因。永不生故。

    △三总结证成。

    许有此识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净种故。

    △三指广结略。

    证有此识理趣无边恐厌繁文略述刚要。

    音义 此结显。正理十章。

    △三总结劝信。

    别有此识教理显然诸有智者应深信受。

    补遗 此结应前文。证有本识。初徴答总标。云何应知此第八识离眼识等。有别自体。圣教正理为定量故。中间引教。显理广释已竟故。此结云别有此识教理显然。释初能变竟。

    △次第二能变(三)初结前问后。

    如是已说初能变相第二能变其相云何。

    △次举本颂答。

    颂曰次第二能变(至)阿罗汉灭定出世道无有。

    开蒙问解二能变有几门义。答有十门。一释名门(次第至末那)。二所依门(依彼转)。三所缘门(缘彼)。四体性门(思量为性)。五行相门(思量为相)。六染俱门(四烦恼至爱)。七余相应门(及余触等俱)。八三性门(有覆无记摄)。九界系门(随所生所系)。十伏断门(阿罗至无记摄有)。

    △三末论释成(二)初正释颂文(九)初释名门(二)初正释。

    论曰次初异熟能变识(至)恒审思量胜余识故。

    合响 末那。具云讫利瑟吒耶。末那此云染污意。开蒙云。第七相应立号。由与四惑相应。号曰末那(末那二字。通漏无漏)。

    补遗 宗镜第五十二卷云。恒审思量者。此简第八前六识。恒者不间断。审者。决定执我法故。问第八亦无间断。第六决定有思量。何不名意。答有四句。一恒而非审第八恒无间断。不审思量我法故。二审而非恒即第六。虽审思量而非恒故。不名意也。前五俱非非恒非审。第七俱摄而恒审故。独名意也(文)。

    △次简异(二)初徴。

    此名何异第六意识。

    △次释(二)初约离合释唯异第六。

    此持业释如藏识名(至)故于第七但立意名。

    补遗 此谓第七持业释者。六离合释云。如说藏识藏取含藏用。识取了别用。此二同一所依(二用同。依一自证分体)藏即识故。名为藏识同依。持业释。第七亦然。思量名意识。亦思量识即意故。持业释也。量云。此末那意识。是有法。持业释宗。识即意故。因喻如藏识。彼谓第六依主释者。又六离合释云。谓所依为主如说眼识。识依眼起。即眼之识。故名眼识。举眼之主。以表于识。故名依主。第六亦然。识依意起。即意之识。识异意故。依主释也。量云。彼第六意识。是有法。依主释宗。识异意故。因喻如眼识等。然诸下明圣教立名。无相滥义。

    △次以标意名总异余七。

    又标意名为简心识(至)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音义 初约心识简。谓第八名心积集。义胜前六名识。了别义胜第七。二义既劣。是故不名心识。但目为意。或欲下约所依简。谓眼识近所依。既名为眼。乃至身识近所依既名为身。此与第六意识。为近所依故。但名意。

    △二所依门(三)初正释此识所依(二)初标。

    依彼转者显此所依。

    △次释(二)初释依彼(二)初总明依藏识。

    彼谓即前初能变识圣说此识依藏识故。

    音义 谓此第七所依。即第八识。以圣慈氏说。此末那。依藏识故。

    △次别明依种现(二)初解唯依种。

    有义此意以彼识种(至)为俱有依方得生故。

    音义 此师。谓此第七。唯以第八识种为所依。此无下释出依种。非现之意。

    △次解依种现。

    有义此意以彼识种(至)为俱有依方得生故。

    音义 此师意。明第八种现。俱为第七所依。虽无下出须。依。现之所以。谓第七识体。虽无间断。圣道起时。而因中有转染。易净之义故。必假彼现。为俱有依。方得生起。

    △次释转义。

    转谓流转显示此识恒依彼识取所缘故。

    音义 准古疏释云。流是相续义。转是生起义。谓此恒。依第八或种或现相续生起。即取所依而为缘故。

    △次傍论诸识所依(二)初略释(三)初释。

    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总有三种。

    △次释(三)初因缘依。

    一因缘依谓自种子(至)离自因缘必不生故。

    合响 宗镜第七十二卷云。即种子依此因缘者。对果得名。因即是缘。即不取因由之义。此因。是果。之所依故。即现行名果。能生种子。名因缘。又因者。是现行果之因。缘者。即此因。有亲生现行果之用名缘。问因缘依。与因缘何别。答依狭缘宽。若因缘即有三义。一种引种。二种生现。三现熏种。若因缘依。即唯取种生现。一义是真因缘依。若种生种。但名因缘。不得名依。以异念因果故。即前念无体非依。定须同时。问且如现熏种。亦是同念因果。何不为依。答现熏种。虽同念。然阙因沉。隐果。显现义。亦非因缘依。故知唯取真因缘义名依。都具三义。名因缘依。一是主即种是主。二因沉。隐果。显现。即简现熏种。三因果同时。即简种生种。问此种子。为因缘依体者。取何法为能依。答诸有为法。皆托此依。即一切有为缘。生法色之与心。皆须托自种为依。有此种故。一切色心现行。方始得生。离自因缘。必不生故。意云。心现若离自心种。必不生。色法亦尔。

    △次增上缘依。

    二增上缘依谓内六处(至)离俱有根必不转故。

    合响 宗镜云。即俱有依增上缘依者。若增上缘即宽。谓通有无及疏增上者。谓依即狭。唯取有力及亲增上。以五色根并意根处。唯此内六处。为增上依体。即简外六处。望心心所法。但为增上。即不得为依体。又唯取同时八识心王。为意根处。以意根处缘得八个识故。若是等无间意。即自为一依故。不取即此增上依。须具三义一有力。二亲。三内。其外六处。以不具三义故。但为缘。非依。若能依法。即诸心心所。皆托此依。诸心心所者。即简色不相应行。无为后三位。皆无增上缘。问其一切心心所法。若无内六处时。亦得转否。若离俱有根必不转故。意云。若无所依根时。其心心所。定不得转。

    △三等无间缘依。

    三等无间缘依谓前灭意(至)离开导根必不起故。

    合响 宗镜云。即开导依。等无间缘依者。等无间依。即狭。唯取心王有主义故。若四缘中。等无间缘。即宽。双通心心所。为前念心王有力。能引生后念。一聚心心所法名等。以力用齐等故。无自类为间隔名无间。问此依以何为体。答以前念八识心王。总名等无间。此是依体。即前念心王。与后念心心所。为依。问前念心法已灭无体。何得为依。答彼先灭时。已于今识为开导故。意云。彼前念心王临欲灭时。有其力用能引后念。令生作此功能了便灭。即现前一念有引后功能。以为法体。非取过去已灭。无体法为依。问其前念心王。有引后力用。名为依者。未审将何法为能依。答诸心心所。皆托此依。即一切心心所法。起定能须托此前灭意。为依方起。问诸心心所。若不依前灭心王。亦得起否。答离开导根。必不起故。意云。心心所。若不得前念心王。为开辟引导。即无因得起(文)清凉云。然此三依。言生转起。别相云何。生约依种。办体而生。转约随顺与力令转。起约由前开路令。后得起。

    △三结。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余法。

    合响 宗镜问。心法四缘生。何故。三缘别立。为依所缘缘不尔。答三缘有常义主义故。亦缘。亦依所缘缘。但有常义阙主义故。但为缘不为依。非所余法者。简色不相应行。无为后。三位皆无三所依也。

    △次广释(三)初种子依(二)初标。

    初种子依。

    △次释(二)初经部种现不俱。

    有作是说要种灭已(至)种与芽等不俱有故。

    合响 集论第二卷。有四十二种已生。第十二有种已生。第十三无种已生。经部遂取此无种已生。为种灭现生之证。开蒙云。有小乘经部因果异时。何以故种坏芽生故。

    △次大乘种现俱时(二)初斥前非。

    有义彼说为证不成(至)??炷同时互为因故。

    音义 谓彼经部。虽引集论中无种已生为证。不成正义。何者。彼论所说。无种已生。是引生自类。后种说非依引生现果说。故且种生芽等。乃是外谷麦等。依世俗说。假名种子故。非胜义。现见谷等芽种。俱有种灭芽生。非极成故。谓??烧炷。炷生??。因果既可同时。种现因果宁不俱有。

    △次申正义(二)初明三因缘因果俱不俱别(二)初正明。

    然种自类因果不俱种现相生决定俱有。

    合响 因缘有三义。一种引种自类因果。不俱以异时故。二种生现。三现熏种决定。俱有以同时故开蒙云。若大乘正义因果同时。问定同时也。答有少不同。若种生现。现熏种。因果同时。若种引种因果异时。问种引种。凭何得知异时。答瑜伽论说。亦与后念自性为因缘故。知是异时也。问种引种。异时之理。答约细四相念念迁灭。前灭为因。后生为果。问种现相生同时之义。答脚下种子生头上。现如子生茎。现行头上办所熏。种如茎结实。故定同时。

    △次引证(二)初引瑜伽通证三类因缘。

    故瑜伽说无常法(至)种与现行互为因义。

    补遗 先引论文。无常法者。通指诸心心所。种子体是生灭有转变故。名无常种。既无常现行。亦是无常。瑜伽第五卷云。谓无常法是因。无有常法能为法。因又虽无常法。为无常因。然与他性为因。亦与后自性为因。非即此刹那。又虽与他性为因。及与后自性为因。然已生未灭方能为因。非未生已灭(文)。自性下释义。以种望种名自性。种现相望名他性。虽引自他二义。此中唯取他性。种生现义。证因缘依也。

    △次引摄论别证种现因缘。

    摄大乘论亦作是说(至)应知皆是随转理门。

    补遗 先引论文。初双证种现互为因缘。染法。即前七识与藏识。互为因缘。又说下一句。单证种子为因缘依故。种下一句。结显种子。依决定同时。设有下。通妨谓他处说。种子与果有前后者。应知皆是随转理门之权说。随转理门者。会玄第八云。犹尚随彼小乘宗。转变理门。注云。随顺彼宗。转大乘理。且作是说也。

    △次结示诸心心所各有种子依。

    如是八识及诸心所定各别有种子所依。

    △次俱有依(二)初标。

    次俱有依。

    补遗 宗镜云。即所依与能依。俱时而有名。俱有依。有四师所解。前三异计。第四护法。方为正义。

    △次释(四)初家解(二)初前五识(二)初正释。

    有作是说眼等五识(至)眼等五根即种子故。

    音义 此师。为前五识。以同时第六意识。为俱有依。谓此眼等五识现起之时。必有同时意识故。无别眼等根为彼所依。此计眼等五根。即五识种子故。

    △次引证(二)初唯识颂。

    二十唯识伽他中言(至)故眼等根即五识种。

    合响 宗镜第六十三卷。小乘难云。论主若言一切皆是唯识无心外实境者。何故世尊于阿含经中。说有十二处。若一切皆是唯识者。世尊只合说意处法处即不合说有十色处。今世尊既说有十二处者。明知离却意法处外别有十色处。是心外有何言一切皆是唯识。论主答。中分三初假。答二正。答三喻。答初假。答引二十唯识。颂云识从自种生。似境相而转。为成内外处。佛说彼为十。言识从自种生者。即五识自证分现行。各从五识自种而生。将五识自种。便为五根。言似境相而转者。即五识自证分从自种生。已而能变似二分现。其所变见分。说名五识。所变相分。似外境现。说名五境。其实根境十处。皆不离识。亦是唯识此是假。将五识种子为五根。答经部师。以经部许有种子故。问说许有种子。岂不执离识有。答彼计种子。在前六识中。持亦不离识有。论主。云其所。变相分似外五境。亦不离识有。能变五识种。即五根亦不离识有。虽分内外十处。然皆是唯识。言佛说彼为十者。以佛密意为破外道。执有为一合相我故。遂于无言之法。强以言分别说。有根尘十处。有大胜利。此即大乘假。将五识种子。为五根假。答小乘也(文)。此初师不会假答及佛密意故。引此以证五根即种之义。彼颂下。初师谬解之词。余正答喻答之文。后圣教相违难中引。

    △次缘论颂。

    观所缘论亦作是说(至)能熏与种递为因故。

    补遗 观所缘缘论者。盖陈那论主。因小乘昧唯识理。以外色作所缘缘故。论主展转破竟遂明自宗。立内色为所缘缘。显唯识理而小乘。始知五识所缘色等。五尘是内色。然复疑眼等五根。计为心外故。问云。若五识生唯缘内色。如何亦说眼等为缘故论主答。以此颂明眼等根亦非心外。遂自释云。以能发识比知有根。此但功能非外所造故。本识上。五色。功能名眼等根。亦不违理。功能发识理无别故。此根功能与前境色。从无始际展转为因。谓此功能至成熟位。生现识上五内境色。此内境色。复能引起异熟识上五根功能(文)。此明颂意来源及颂正义意。谓异熟识上生眼等。五识之色功能说为五根。即根功能与内境色。更互为增上缘因彼颂下。初师谬解颂意。言眼等色识者。依根名眼识就境名色识。止是眼等五识。彼谓异熟识上。能生眼等色识种子。名色功能说为五根。无别眼等根。此谬。以功能为种子。种子即五根。种与下解后二句颂。又谓此种子与所生眼等色识。更互为亲因缘。现行色识与功能种子。递为因故。如上谬释。两颂皆谓根即识种无别眼等。为俱有依也。故为次师所破。

    △次后三识。

    第七八识无别此依(至)要托末那而得起故。

    补遗 七八谬解。第六虽是。义亦未足。

    △第二家解(二)初斥前非(三)初标。

    有义彼说理教相违。

    △次释(二)初难前五识(二)初正斥破(二)初别破(二)初破识种为色根(九)初约十八界难。

    若五色根即五识种(至)诸圣教中处处说故。

    音义 谓根尘识三。各别有种。根是色。色有色种。识即心。心有心种。若五色根即五识种。是即根全无种即识种故。翻此亦可言识。亦无种即是根故。若尔十八界种。应成杂乱。便违理。然十八界下明违教。

    △二约相见分难。

    又五识种各有能生(至)皆是色蕴内处所摄。

    音义 初以相见分各别有种为问。若见分下约见相两关。破谓。若执见分种。是根见分属心。则眼等根应识蕴摄。便违理又违圣教。五根皆是色蕴所摄。若执相分种。是根相分属境。则眼等根应外处摄。便违理又违圣教。五根皆是内处所摄。二俱有失。故不可执以五识种。为五根也。

    △三约增上缘难。

    又若五根即五识种(至)不应说为增上缘摄。

    音义 种望眼等现识。是因缘。根望眼等现识。是增上缘。谓五根既是五识自种。则五根应是五识因缘。便违理。诸圣教中。不应说五根为增上缘。又违教。

    △四约界地难。

    又鼻舌根即二识种(至)二地五地为难亦然。

    音义 初约界难。谓教中说。鼻舌二根。通色界系。鼻舌二识。唯欲界系。若谓根即识种。则应鼻舌二根。唯欲界系。或识如根。鼻舌二识。通色界系。许则便与圣教相违。眼耳下约地难。谓眼等三根。通于五地(五趣杂居地。并色界四地)。眼等三识。唯二地居(五趣杂居地。离生喜乐地)。若谓三根即三识种。应唯二地。或三识种。如三根。应通五地。故云为难亦然。

    △五约三性难。

    又五识种既通善恶应五色根非唯无记。

    音义 根唯无记。识通三性。若五色根。即五识种。应五色根。亦通善恶。非唯无记。此违理也。

    △六约执受难。

    又五识种无执受摄五根亦应非有执受。

    音义 谓第八缘有漏识种。无执受。于五色根有执受。若以识种为根。则根亦应非有执受。此违理也。

    △七约同法难。

    又五色根若五识种(至)彼以五根为同法故。

    合响 谓五识依五根。意识依末那。若五识种。即五色根。应意识种。即是末那。何者。彼末那。以五根为同法喻故。正量云。意识是有法。末那为俱有依宗。转识摄故。因同喻如五识依五根。反量云。意识种是有法。即是末邪宗。因云。无别意根故。同喻如五识种即五根。若尔便违正理。设谓末那本非意识种。而五识种。又岂是五根耶。

    △八约三依不具难。

    又瑜伽论说眼等识(至)即五识种依但应二。

    音义 谓五识种。是眼等现识因缘依。五根是增上缘依。五识前灭意为等无间缘依。若根即种。是将增上缘依。为因缘依。是无增上。而依唯二。则违理教。

    补遗 瑜伽第一卷。五识身相应地文云。眼识彼所依者。俱有依。谓眼四大种所造眼识所依净色。无见有对。等无间依。谓意眼识无间。过去识种子依。谓即一切种子执受所依。异熟所摄阿赖耶识(文)。此眼等识皆具三依。

    △九约根通种现难。

    又诸圣教说眼等根(至)便与一切圣教相违。

    音义 谓五根通于种现。若执识种为根。根应无现。岂唯违理。并违圣教。

    补遗 瑜伽论云。皆以现行及种子二法。为眼等根。由本熏时。心变似色。从熏时为名。今执唯是种子。更无能熏现行。岂成根义。

    △次破业种为色根(二)初叙。

    有避如前所说过难(至)妙符二颂善顺瑜伽。

    音义 此叙朋救计执。言增上业种者。即前六识所造满业习气。能感当来异熟生摄无记五识。谓即此业种名五色根。作增上缘。生眼等识。非作因缘。生五识种。既是增上业种。则合唯识识从自种生义。亦契缘论功能名五根义此种但为增上。不为因缘。又顺瑜伽具三依义。岂不妙且善乎。

    △次破。

    彼有虚言都无实义(至)故彼所言非为善救。

    补遗 初二句总斥。应五下。例前难破。但以识种业种有殊。谓业通善染。根唯无记。若以业种为根。根亦应通善恶故。非唯无记。此仍违理。同前第五执。又彼下。彼即五色根。应非二字贯于三句。谓既执业种为色根。业种无执受摄。则五色根。应非唯有执受。此亦违理。同前第六执。若以感五识业种。为色根者。业乃属思。若感见分种。应识蕴摄。而五根应非唯色蕴摄。若感相分种。应外处摄。而五根应非唯内处摄。理教并违。同前第二执。鼻舌等者。业种通三界。鼻舌二识唯欲界系。今随所感识。转鼻舌二根。唯应欲界系。眼等三根。不应五地系。许便俱与圣教相违。同前第四执。若感五识业种。为五根。感意识业。应是末那。彼以五根为同法故。此亦违理。同前第七执。业种不通现行。业既即根故。眼等不应通现种。理教相违。同前第九执。又应眼等非色根者。由业属思。非是色法。若根即业种。眼等应非色根故。业既属思。根仍似识。则与第一十八界杂乱过同。又若五识等者。眼等五识通三性。此约等流习气说。满业所感者。唯无记性。若谓五识皆业所感。则应一向唯无记摄。不通善染。承上无记。五识是业所感。可有眼等。为俱有依。善染五识既非业感。应无眼等为俱有依。若尔依成唯二。则与第八违瑜伽过同。故彼二句结斥。谓彼虽以业种转救。自谓符顺三论。远离前过。孰知仍违理教。岂是善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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