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涅槃经疏三德指归卷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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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舍,化及众生,令得安乐。戒疏云:摄生,成就众生。故知今经五枝合,则成璎珞;三聚开,则成下文十戒。应了三聚不出三谛,三谛只是一心。

    性重下,且于事中以初枝为本,余四为枝,故云派出。说文:水别流曰派。

    前之枝本皆属事摄者,且约第二义,以初为本,余四为枝,故枝本俱事。

    凡夫能持者,以有着心,取止作相,亦且名持。不能达止作法界,望理名犯。

    圣人能持者,谓分证圣人,达一止一作,无非三谛,即事而理,故云与理相应。又相应之言,通该五即,圣人之号,不独分真,以名字已上,通名圣人,故是圣人之法,故犹云如来行也。前三教虽有凡圣,俱名凡夫。又唯经意,前明五枝,皆云清净,则已是正法戒也。但以根本等五,通前三教持故,所以如来更约事理,区以别之。

    经云:终不为要者,尚不为离边求中次第之恶,况为凡夫淫盗之恶乎?

    前之事理,皆名为重者,以前五枝属事,皆约四重为论,乃至回向无上道戒,只是于四重中,具四弘六度等,故使次约事理,只是达四重事,即三谛理,故云事理皆重也。又除息世讥嫌戒外,余悉名重。

    息世(至)为轻者。经中所列,多在二提。

    菩萨具持者,五篇无犯也。前次第戒中护浮囊,即是具持意也。

    经然明而卧,以西土房居独卧,故制然灯;此方同堂众宿,理应反此。随方毗尼,义在斯也。

    经轻称与名称字同,古字不分,或从禾作平,近世所用。

    经:坐肆者,肆,陈也,列也,谓陈列货贿于市也。

    经氍毹渠,俱山于反。通俗文云:织毛蓐曰氍毹,细者谓之毾?。经或作氀,力于反,氀毼也。

    经毾?他盍反。释名云:施之大床前小榻上,所以登上床者,因以名焉。

    经:?衣三苍。而用反。说文:?,毳饰也。或作?,而容反,谓古贝垂毛也。或作眊,人志反。广雅:?眊,罽也。织毛曰罽。三形通取,于义无失。

    经裁足覆身。裁,仅也,劣也,不久也。郑玄注礼记、周礼作裁,东观汉记及诸史、贾达注国语并作裁,汉书作才,随作无定。

    经明根子等五般种子,律皆云种,而今云子,皆取能生义也。

    其中??子,疏主引他二释博梨柿之类者,博字误,亦应作接,即解音接义。谓接子者,乃梨柿之类,以皆可以枝条接他树而生。故观师音根蒂之蒂,而引汉书、礼记为证,谓彼二文皆以??字音帝。

    为士破瓜者。曲礼曰:为天子削瓜者,副之,巾以絺。(副,析也。既削,又四析之,乃横断之,而巾覆焉。)为国君者,华之,巾以绤。(华中裂之,不四析也。)为大夫,累之。(累,裸也。谓不巾覆也。)士,?之。(不中裂,横断,去疐而已。)庶人,龁之。(不横断。)意明下。观师释经意,谓如瓜之类,有蒂者悉不得畜,故五中有??子也。疏主但引二解,而无去取。应法师定作接音。经音云:古文??,今作接,谓接木之子也。大威德中作接子。又捡经律,并无蒂种,故宜作接音。四分律谓根种、枝种、节种、覆罗种(此言离种)、子子种。十诵律二诵第四,明五种,谓根、茎、节、自落、实种。彼文云:根种者,谓藕、罗卜、芜菁、舍楼楼、偷楼楼,如是比种根生物。茎种子者,谓石留、蒲桃、杨柳、沙勒,如是比种茎生物。节种子者,谓甘蔗、粗竹、细竹,如是比种节生物。自落种子者,谓蓼、阿修芦、波修卢、修伽罗、菩提那,如是比自零落生物。实种子者,谓稻、麻、夌、大豆、小豆、褊豆,如是比种子生物。准僧祇,

    坏种子者,堕,四分、十诵并提,今经直不许畜。

    经象廌、马廌者,或云西土以象毛马尾编织为廌蓐也。

    经丹枕者,案天竺无木枕,皆以赤皮氎布为之,贮绵毛枕,而且倚丹赤色。

    如鼓黄者,动则有声也。

    樗蒲如前记。

    围棋等者,韦曜博弈论云:至或赌及衣物,徙棋易行。廉耻之意弛,而忿戾之色发。然其所志不出一枰之上,所务不过方罫(古买)之间。胜敌无封爵之赏,获地无兼土之实。伎非六艺,用非经国。立身者不阶其术,徴选者不由其道。求之于战阵,则非孙吴之伦也;考之于道艺,则非孔氏之门也;以变诈为务,则非忠信之事也;以劫杀为名,则非仁者之意也。而空妨日废业,终无补益。是何异设木而击之,置石而投之哉!且君子居室也,勤身以致养;其在朝也,竭命以纳忠。临事且犹旴食,而何博弈之足耽?呜呼!棋弈之无益也,俗儒尚鄙而诫之,而况于释氏乎?其有不务三学,终日劳心,佛制既违,信施何报?悲夫!

    经六薄。说文:局戏,六箸十二棋也。古者乌曹作博。方言:博,或谓之棋,或谓之曲道。吴楚之间或谓之箭,或谓之博,亦箸名也。

    经:拍鞠。郭璞注:三苍云:毛丸可蹋戏者曰鞠。蹋鞠,兵势也,所以陈武士,简才力也。刘向别录曰:蹴鞠也。新书二十五篇。传云黄帝作,或云起战国时,托云黄帝也。

    经掷石,案汉书:甘延寿投石超距。张晏注云:飞石重十二斤,为机发,行三百步。延寿有力,能以手投之也。经投壶,礼记曰:算长尺二寸,壶颈修七寸,腹修五寸,口径二寸半,容斗五升,中实小豆焉,为其矢之跃而出也。壶去席二矢半,矢以柘若棘,毋去其皮。

    经卜筮礼记:龟为卜,着为筮。卜筮者,所以决嫌疑,定犹豫也。

    波罗塞戏,如疏。

    此起近代者,双陆起于曹、桓,不应以此翻彼。

    牵道下。疏主正解八道。

    行城者,藏师梵网疏云:波罗塞戏,西国兵戏,谓二人各布二十余象或马,于??道所争得要路为胜。塞,苏代反。

    经爪镜:以药涂爪,咒之,能见吉凶。

    经宁以此身投于猛火等,谓投火但损一身,毁戒堕狱则损无量世身。又投火但损色身,毁戒则损法身。是故宁投火坑,不毁净戒。下去不受外施等,经文例尔。

    内根外尘者,根谓眼等,尘谓色等。

    经:染心,即爱罗刹也。

    二、愿他中所列十戒,即是开前五枝。法华玄义云:护他十戒,从自行五枝中出,从根本、眷属两枝出。禁戒、清净戒、善戒。何者?篇聚作法,即是禁戒。禁戒若发无作,乃名清净。清净即止善而言,善戒即行善也。从非恶觉觉清净戒,开出不缺戒。何者?虽防七支妄念数起,致有缺漏。若发未来禅,事行不缺;得根本禅,性行不缺。从护持正念念清净戒,开出不析戒,即道共戒也。灭色入空,是析法道共。今体法入空,故名不析。又内有道共,则戒品牢固,不可破析也。从回向具足无上道戒,开出大乘不退随顺毕竟具足波罗蜜戒。

    护持一种则通者,谓此初戒通贯下九,以清净乃至波罗蜜悉名禁戒,俱约护持。故知十戒,初一则通,下九乃别。若准止观妙玄意,乃以初戒对于四重,清净对僧残,善戒对二提已去。约三聚,则此三戒并在摄律仪中;约五枝,则属前二枝。前疏亦云二枝是摄律仪,而今以初戒为通,于下九中乃云净、善二戒是摄善法等,则与玄文止观意义相反,亦与前文分判五枝有异。而其旨未详,以俟来者。

    清净下,判下九戒以为三聚,净善如向释。

    不缺下,准余文,不缺是定共,不析是道共,属摄善法,今云两属。

    不退下,略释后五,而文阙大乘。妙玄云:大乘者,菩萨持性重、讥嫌等无差别。自求佛道,性重则急;为化众生,讥嫌则急。小乘自调,性重则急;不度他故,讥嫌则宽。菩萨具持两种,故名大乘戒。

    酒肆等者,即行于非道,通达佛道,故非法之处辄以度人,而于禁戒无有退失,即迦叶云如医疗病,不为病污也。

    随顺下,妙玄云:随物机宜,随顺道理,故名随顺。今文单约随理,义合兼机。

    毕竟下,妙玄云:毕竟者,竖究竟无上之法。今云一切周足,则是横具诸法。

    波罗下。妙玄云:具足者横,一切圆满,无法不备。今云彼此穷底,则竖义也。谓此戒既彻实相,彼戒亦然,此即竖义。所以与妙玄不同者,只由圆融法门,横竖不二,故得互对。

    一、持下,约具足义。总揽前九以明圆行,即在家、出家、定共、道共一切诸戒,皆摩诃衍。戒从心起,即戒是心,心具三千,何所不摄?戒为法界,义在兹焉。故止观中束此十戒以为四意:前四戒是因缘所生法,通为观境;次二戒即是观因缘生法,即空空观持戒也;次两戒观因缘,即假假观持戒;次两戒观因缘,即中中观持戒。广明心起十戒,委在彼文。既对三观,亦收四教,其义可知。是知五枝十戒不出三观,三一互摄,只我自心,反本还源,不俟终日。又此十戒与大论十戒义同,名或小异,委如别说。

    若论下,报因等者,今先依诸论明因果义,次释现文。云何习因习果?阿毗昙人云:习因是自分因,习果是依果。又习名习续,自分种子相生,后念心起,习续于前,前念为因,后念为果。此义通三性,论家但在善、恶、无记,无习续也。

    报因报果者,此就异世前,习因习果,皆名报因。此因牵来果,故以报目之,名为报因。后受五道身,即是报果。就今报果身上,复起善恶习续,习因习果。总望前世,此习续是果。若望后世,此习续是因。数家明报,得鸽雀是报果,多淫是习果。论家鸽身及多淫,俱是报果。淫由贪起,贪是习果。又今生烦恼起,名习因,成业即报因。后生起烦恼,名习果,苦痛名报果。大约而论,则习因果约心,报因果约色。通十法界,悉具此二,即是十如中因缘果报也。次释现文。今云报因应招报果者,谓持妙戒,是福德庄严,为佛界报因。应远招佛界大涅槃之报果,而亦近感人天胜报,此乃华报也。不妨戒善自趣涅槃,其犹水流趣海,法尔无停。火??向空,任运咸灭。此与生公十四科中,善不受报,其义相反。以今开悟之人,所修戒善,尚有人天华报。岂况迷徒,所修戒善,得无报乎?而云戒善皆以菩提为果,人天之果,自由贪心。作此释者,乃令善体无力。委如妙乐记破生公有十四义科一卷,大为义学所宗,今亦现行于世。善不受报,当第六义。唯此一条,众所未许,不独今宗。

    若论习因招于习果者,智慧庄严是习因,妙觉菩提是习果,故云远感常住法身也。

    今下,正示今经。佛以初住分证,最初显理以为戒果,则不同人天之近报,妙觉之远果,故云不近不远也。又人天亦有习,佛果亦有报,文从影略,各举一边。

    以不动地等者,地是所依即初住,分显常理名为不动。

    尸罗配二地者,彼以十度配十地,初地檀满,二地尸满,乃至十地智满。

    言同处下,别教证道,同圆初地即是初住,故使因则开说,果乃合论。

    入理名住者,即仁王云:入理般若名为住,此以证空名入理也。此与小乘道共戒齐,任运无犯,故是戒果名不动地。

    住生功德者,从十住空入十行假,名生功德。

    是定果者,由内证禅定,成就外用,故化他自在;既上持佛法,下化众生,故名堪忍地也。

    地能生载者,分真之理,能生于智,如地生牙,为诸法本,如地载物,于生死涅槃,俱得自在,离五怖畏,名无畏地。中智开发,在此位故,即是慧果。此既三学证果,浅深位别,故属别教次第意耳。即由前次第五行,而得此果也。

    若就下,若约不次,五行既一时而修,故至初住一时圆证;今明戒圣行,故且云戒果。

    于双义便者,因既双明,果岂单说?故指证道,包收二途。

    常故不动等者。此约山为喻,以明四德。风不能移动,故山常住;山安乐故,不为风所堕;山自在故,不为风所退;山清净故,不为风所散,散则成尘秽也。下三番合释,皆是四德义也。

    八风不动者,彼明须弥安固,不为八方风所动。若劫尽风灾起时,则碎如烂草。易纬曰:八节之风,谓之八风。随蓝,亦云毗岚。

    今取下,答,可解。

    异见邪风者,正斥二乘为异为邪。

    生死下,双结上俗、真二谛也。

    戒果之地常乐我净者,还以不动等四以配四德。

    第三番约四德者,此就所显。若约所离,应云四魔。前之二释,皆约所离,故有三谛、三障之名。若论所显,无非四德。

    偏圆两人者,佛是圆人,菩萨是偏人。

    以成于戒者,单有于戒,无慧无定,安能运远?故须定慧,令戒有所至。

    七财者,一闻,谓初地听法,如云持雨。信者,圆信坚固。戒者,得中道戒,防止二边。定者,得首楞严定。进者,自然流入萨婆若海。舍者,舍离二边,不着中道。惭愧者,显理未极,故惭第一义天,愧上位人。

    七觉者,谓择、进、喜,此三属慧;除、定、舍,属定。念通两处,此即分真戒、定、慧也,故云宜取初地等。戒、定、慧是所行之法,故向云圣人行圣法等。

    开善释定下。此师但见文中有无我观。下文又云:作是观已,得四念处,便谓定行是念处观。不知经文正明特胜背舍是定圣行,所明无我乃是修特胜禅,证后起观。下云得四念处,乃约俱解脱人定慧双修,断结证果,非是正明定行也。且念处是慧,岂应释定圣行耶?

    此义下,今师斥非。违经者下,引文。若定下,正难。汝若谓定行即念处者,经文只合云作此观已,入堪忍地,故云亦应次之等。

    若未下。且经既云:作此观已,得四念处,念处已,入堪忍。既观已,未云住地,则知定行非念处也。是知用念处断惑,方得定果,入堪忍耳。

    妨义下,难意者,今明定行既明于慧,下明慧行则应用定。

    亦应下。既定行是慧,则应前明戒行却是于定。若不是定,后念处慧从何而发?是则三行杂乱无以区别,故云此失不小。如其不尔,何得云定行是念慧耶?

    此中下,明今释。

    既非(至)观慧者。四根本禅,世间本有,凡夫外道专修此者,只发有漏,故无出世观慧。今十六特胜,是亦有漏亦无漏禅。佛不出世,利根凡夫亦修此禅,而不发无漏。如来若说故发无漏,此于余禅,其力虽弱,亦胜根本。若九想皆舍,是出世客法,名无漏禅。故得并有无常、无我观慧。开善不见此意,便以四念处释之,已如前破。

    我是众恶等者。此释伏难。应问云:特胜等禅,备有四观,何故经中止明无我?故答云:我是等也。我即身见,由计我身,致起诸惑,故云恶本。举本摄末,故经偏明。特胜明修与证,皆且约第五除诸身行以明,故修中则云从头至足,证中明见三十六物也。

    言十六者,谓一、知息入;二、知息出;三、知息长短,而知来无所从,去无所至,入不聚积,出不分散,若约根本定,即是粗细住;四、知息来去遍身,而定心明静安隐,若约根本,是未到地;五、除诸身行,谓见身中三十六物,如开仓见谷粟麻豆,若对根本,即初禅位前;八、触触身仓,心眼不开,不见内物特胜,既有观慧,触开身仓,心眼即见三十六物,肝如绿豆,心如赤豆,肾如乌豆,脾如粟,大小肠道更相应通,血脉灌注,如江河流,内有十二物,脾、肾、心、肺、肝、胆、肠、胃、生藏、熟藏、赤痰、白痰,中有十二物,肪、膏、脑、膜、骨、髓、皮、肉、筋、脉、脓、血,外有十二物,发、毛、爪、齿、眵、(昌支反)、泪、洟、唾、垢、汗、大便、小便,出入统致,其间不净、无常、苦、空、无我,一切身行皆休,终不为身而造恶业,是名除诸身行。经明修证,正在于此。若对道品,通五特胜,是身念处。若对根本,即是觉观两支,心眼初开是觉支,别三十六物无谬是观支;六、心受喜支,令喜不隐没无垢味,无垢味即法喜也;七、心受乐,非受乐乐,知乐中三受皆无乐名,名乐支;八、受诸心行,是一心支,知众心是一心,不同根本计实一心也,通前三特胜,皆受念处;九、心作喜,前喜从三十六物生,此直就心作喜,对二禅十心作摄,得入一心;根本但内净受喜,特胜有观慧,常摄喜心。十一心作解脱,此对三禅根本之乐,猗喜遍身,受凡夫舍为难;特胜有观慧,则无爱味,故言解脱。通前三特胜,对心念处。十二观无常对第四禅,余处亦观无常,未是别治,得不动定味之为常;今有观慧,知离苦乐而终是色法,犹是无常,不应生染,故称无常。十三观出散对空处,灭三种色,如鸟出笼,故言出;缘空,故言散。虽缘空,亦有观慧。十四观离欲对识处,缘空多则散,散名为欲;特胜观慧,离是散心,故名离欲。十五观灭对无所有处,特胜观慧,观识若多若少皆无,故云观灭。十六观弃舍对非想非非想处,弃识处及无所有处,更有妙定,名为非想非非想;凡夫妄谓涅槃佛弟子,知其虽无粗烦恼,而有细烦恼,而无爱味,故称净禅。通前五特胜,皆名法念处。此十六法,横竖对治法,节节皆异。根本闇证功德则薄,如食无盐;特胜功德则重,如食有盐。委论发相,如禅波罗蜜及止观禅境中。今经据其大体而谈,故无十六头数。若明三十六物,则似且论第五除诸身行。

    并云是桃核者,彼师谓经云脑胲,乃字之讹也,应作桃核字也。

    扁鹊下,今师引文为证,二字非讹。胲既在足,脑则在头,故说文云:胲,足大指也,古才反。而应法师云:案字义宜作解,音户买,谓脑解也。无上依经解三十二相中,二如来顶骨无解是也。今作胲,或是古字。今谓应师穿凿,何异招提?故此诸师,未可承用,但依疏主,文义善成。

    与解俱发者,以特胜禅不同根本闇证,既有观慧,故与四念解俱时而发。由有无我等解,故于禅中不生味着。

    文略下,既推无我,则是略明后五特胜发相,以后五对法念处观法无我故。只由我是惑本,故略明之,意如前说。既修十六,必发四观,亦如向记。

    经:谁有是我者。徴责我体也。于前所观三十六物中,阿谁是我?余句可解。

    是八背舍观者,经明修证,俱是初背舍相,谓内有色相,外观色也。问:何故知是初背舍?答:经明内有骨人故,是则于初背舍中,但明内有色耳,尚未明外观色,故知但在初也。言背舍者,大论云:背是净洁五欲,舍是着心,故名背舍。如下经自释,略如法界次第。

    除却(至)修相者。谓观自身,初见足指皮??如泡,渐渐到顶,皮急肉裂,绽溃湿释。又从顶至足,皮肉自脱,唯白骨在支节,相??不动,皮肉墯落,聚在一处,犹如?聚等。广明修相如禅门。

    更增其证者,谓于初背舍中,其证更深也。

    而言断色欲者,法界次第云:为修流光故,不应初背舍中坏灭。内身骨人,欲界结使难断,故须以不净心观外色。今云断色欲者,只是欲界结使灭也。此初背舍,位在初禅。

    更四重者,次第如文所点。

    更缘证起观者,此还在初背舍中,以尚明骨人故;若二背舍,则内灭骨人也。

    似九想之证者,以云断三欲故。如止观云:如是想者,是淫欲病之大黄汤。今观力强,淫火速灭。又云:九想猒患外境。故知断形貌等,正是外境,故云似九想证。佛意难量,未敢判定,故云似也。

    亦有其义者,以诸禅互发,修背舍而发九想。

    复似胜处者,于八胜处中,似后四相。谓五青胜处,若观青色,转变自在,少能多,多能少,光色照曜,胜于背舍所见青相,亦不起法爱,是名青胜处。六黄胜处,七赤胜处,八白胜处,皆类如青胜处中分别。此四胜处,位在四禅。此依大论,明此四色为胜处。但今经云鸽色,与彼赤色为异。又璎珞经,以四大为四胜处,皆随机异说耳。九想八胜处,如法界次第中略释。

    经四维。维,隅也。

    见已即问者,若小乘背舍观成,虽有光而无佛,今既云问佛,验是大涅槃心所修,方有此相也。又止观明背舍见骨起四色,青、黄、白、鸽,今经剩有赤色。

    作于内观、外观者,总标也。经从见已即问至而生贪欲,是内观。以推自身虚假,故名内观。

    即是外观者,以推他恶境虚假,故名外观。

    经一一音声,不能见骂者,以众声和合,方成言句,诠表骂意故。今既折破,唯见一一声,而不见骂意也。

    是结观慧者,以经云:我若不忍,我即能忍是内,所忍是外。既双结内外,故云结观慧也。

    善识下,识散乱,是正念遮障也。

    无地狱等果者,等取经中畜生、饿鬼也。

    俱解脱人等者,凡夫外道修闇定而无慧解,慧解脱人单修理慧而阙事定,俱脱人修事定而有念慧。向约特胜对念处,是其相也。古人不了,谓是念慧,而不知正明定行也。

    念处断结者,念处是慧,因定发慧,慧能破惑,故论云:戒如捉贼,定如缚贼,慧如杀贼也。

    第五地等者,即依地经,以十度对地也。

    已如前释者,即前疏中明别,则定果在行,圆在初住,还是初地者,以证道同圆故。

    出经者误者,谓此文合在戒圣行后,而误安此中。

    只是一地者,但似今明圆果义,虽不云误,还以此文属戒圣行,意谓列在定行后者,欲明戒定二果体一耳。

    直尔持戒者,谓前戒圣行,是散心持戒,既无定力,故不能鉴机。

    定能下,今定圣行,既能入定鉴机,故可毁戒行杀等。此释似同今师,但不分别圆定殊,故与今异。

    问:此下问意者,经文约破戒为问,何得判为定耶?答意者,谓以戒例定,故知明戒引例故来。须知此文正明于定,况复戒定体性无殊,故云即散而静也。散则戒,静即定。

    不复烦文者,戒已是定,不须别明定相也。

    弥显圆定者,既是圆融,岂存次第?须知此文正论相似,首楞严定戒定相,即持毁一如。

    经问中云未得住不动等者,此问住前菩萨也。不动地即初住戒果,若得此果,不动真际持毁自由,今所不疑。未审相似等人未得此果,设有利他因缘,为得破戒以不?经佛答意者,岂但分果利他得破,相似内凡亦有此义。

    经:何者是耶?请佛陈其相状也。佛答中,即明住前相似已还,若为弘法利他,则得破戒而不名犯,宁当自已破戒堕狱,不令他人退菩提心。

    事乖理顺者,毁犯净戒,其事虽乖,既实心为法,则道理甚顺,定获妙报,岂堕地狱?故经云:无有是处。

    佛答如文者,文殊所问,既称佛旨,故佛即赞,复引仙豫本事而述成之。

    远师云:下经中说仙豫住极爱地,住极爱地与上未住不动地大别,云何为证?释言:是中不欲取其位分高下相当为证,正取为法破戒无过而为证也。行远护法,义通上下,乃至佛证,亦得无妨。今谓或可且约仙豫,位在住前。若如经云以是因缘,不堕地狱者,尚非相似,以六根人已能长别苦轮海故,岂假以不堕为叹耶?应是观行外凡,破戒合堕,以实心护法,故不堕也。如僧护经说欲救十人,宁杀一人,乃至欲救一州,宁杀一县等,存乎大益,而不避小损也。又下经说仙豫位深,此明位浅,示迹随机,引证各别,或依远义,亦应无失。

    经令人同虚空,谓大乘理教,悉虚诳不实,如彼虚空,不可依凭也。

    开四为十六者,一一谛下,各有四行,谓苦、空等诸文,亦谓十六谛也。

    乃至无量者,谓种种法门,悉四谛开出。

    而名义不同者,须知今经四谛是生灭,二谛是无生,一谛是次第,对彼三教机缘,名义悉异。

    大有所关者,谓四教各有四二一空开合之义,故知他人但云开合,则岂别偏圆?是则四二等谛,遍于四教,四教四门,门门四悉,明谛不同。又遍五味被机,增减显密,不同四证三接。故使二谛有七,三谛有五等,具如法华玄义所明,故云大有所关。

    今一往者,且据经明四谛,云若有逼迮相等,与藏义同,故且判属。若二往而论,则经中备明三种四谛,岂独生灭而已?又初生灭者,以大涅槃心修行生灭,岂全同藏?故经云:道者,大乘相也。此则别人于十信位为中道故,修生灭四谛也。对通说二谛等,其意例然。但此二谛寄在四谛、集谛文中明之,今约义次第居四谛后耳。

    对别说一实者,以中道一实,是别人发心所期故;若正修此慧,在回向位。

    次第义亦成者,以别人十信用生灭伏见思,十住用无生断见思,十行用无量出假,十回向用无作。修中既学四教法门,是故以此经文横对三教,而亦不失次第行义。所以生灭明四谛,乃至无量说一谛者,亦是一往对缘。其四二等谛,四教各有,已如向说。

    旧或下,凡三家明谛义,前二可见。

    或若集下,第三家,约境智相成名谛。

    令智无所有者,智无自体,由境而发故。

    了境本空者,由无漏智达四谛法因果皆空,是则智无境不发,境无智不空,境智相成,是审谛义。

    兴皇下,朗师专解圣谛之名。谓佛性涅槃之理,出四谛因果事外,故名圣谛。

    非境非智者,以圣谛理非境智事,此则破前三师义也。

    非漏下,更以三双明大乘圣谛之理,非小乘四谛之事。以小乘苦集是有为有漏,道谛是有为无漏,灭谛是无为无漏;苦集是世间因果,道灭是出世间因果。今明佛性妙理,故并非之。

    四谛义多者,以四教各有故。如兴皇所释,只是无作四谛,用破生灭四谛,而亦不知佛性、涅槃四一相即,而专存一义以破于四,未曰通方。兴皇尚非前三焉,是故云那一向解也。须知今文备有三种:

    即是无作四谛慧者,此即前文总分第三一寔慧也。以理事互融,四一不二,既是一实,亦是四谛,故下经中别无一谛慧文也。若论次第,则在十回位中,修无作慧,初地证得也。

    能所合论者,前三种四谛是能趣,后无作四谛是所趣,以二观方便得入中道故。又无作是所依理,前三是能依事,故曰合论。

    生死尽也者,且尽分段耳。

    若一往下,且顺三藏义消文也。

    果报显现者,受六道身,苦乐差别,皆可目击,故云显现。僧亮云:粗着易知为现相。

    因相微隐者,以烦恼心润善恶业,既未招报,不可现见,故云微隐。此微隐业,能转至果,得转相名。见着知微者,见身、口、意所造,已成善恶显著之业,知由一念惑心转变而起也。从微至著者,从一念惑心转至成业,故云转相。僧亮云:因谢果起,转因得果,为转相。

    又苦下,重解现转义也。

    据现事者,五、八着苦,皆现受故。

    两心转变者,前心后心也。谓从初心微细,至后心成业显著也。

    道是能除者,修戒、定、慧三断,除苦、集故。

    经苦者有三相者,此三种苦,从三受生:一、苦受,缘违情境起,以逼迫为义;二、乐受,缘顺情境起,以适悦为义;三、舍受,缘中庸境起,以平等为义。

    言苦苦者,即有漏五蕴常逼迫名苦。又与苦受相应,即是有漏行苦,身上更加违情逼迫之苦,故云苦苦也。

    行苦者,谓有漏之法,四相迁流,名为行苦。而从舍受生者,虽无违、悦二义,然是有漏四相迁流不安。

    坏苦者,即乐相坏时,苦相则至;而从乐受生者,谓先有乐,后必坏故。

    数人下,凡二家释义,语虽有异,意则大同,故下疏主双取二释。

    招集为集者,应云招果为集,上集字误也,故下释云能招二十五有果也。

    此集下,疏主会通二家明义,以消经文。谓习续故能招,能招由习续。是知经云集者,二十五有乃是以所显能耳,以二十五有是所招果报故。

    制立者,谓佛依因果,制立四名。

    经有漏者,谓漏落生死也,故律云:痴人造业,开诸漏门。

    经:生苦等者。报起名生,衰变名老,违损名病,阴坏名死,所好分张名爱别离,所恶强集名冤憎会,所悕不称名求不得,五阴炽盛名五盛阴。又五阴中盛前七苦,名五盛阴苦,正则应名五阴盛苦。此之八种,通皆致恼,咸得苦名。

    但有身恨者,谓妄识托父母赤、白二渧,至六处支前,中间诸位,总名名色。且如生识支后,一七日名杂秽,状如凝酥;二七日名疱,状如疮疱;三七日名凝结,状如就血;四七名凝厚,渐坚硬故;五七名形位,具诸根形,四支差别故;六七名毛、发、爪位;七七名具根位,五根圆满故。是则前四位虽有身、意二根,由未有眼等余四根故。六处未圆,皆名色摄,即俱舍云六处前名色,故云但有身根也。应云但有身、意二根,疏文从省。六胞增长者,即胎中第五形位也,六胞即四支及身也。

    牙齿等者。此取出胎已来,牙等生长,各有种类,不取胎中发毛位也。

    年疾增长者,其年既长,病亦随增,老人多病,事皆显见。

    经:四大毒蛇等者。四大不调,令人至死,喻以毒蛇贮乎一箧,故一大不调,则百一病起。四大合有四百四病,明其病相,如光明除病品疏文,及止观病患境。

    杂病(至)摄地大者。三大不调,冷热诸病相杂而起,同依地大也。客病既是强作堕落等,皆损身分,即地大病。

    经业报等者。宿因招病,名业报。现逢恶缘,而致病恼,名不离恶。对四时八节,递代变谢,因而起病,名时节代谢。

    经:上气欬逆者。欬,枯戴反。说文:欬,逆气也。字林:欬,嗽也。经本或作??。

    但失财物等者,此约依正论也。财物是依报,身命是正报。

    初句不是死义者,以财物虽丧,身命犹存故。若约贫穷,与死无异,则三句俱得名死。然此欲取河西明义,则三句俱皆命谢,不同他解,故斥云初句不是死义。私谓下,荆溪助释经义。初标二义。

    一、由下,约顺生,顺后释也。

    二、因互别者,谓过去杀生故,今正报先亡,所以命尽;过去布施故,依报犹存,所以福不尽。次句即依报灭坏,正报犹存,例上可见。

    二、由下,约顺现释。

    费财不杀,则福损而命存;俭约杀生,则财有而命损。初句约先富后贫以说。

    放逸下,文有二释:初约命断为死,次约谤犯为死。初云反此名不放逸等者,谓信法持戒之人命根断者,但名坏命死;若谤法犯重人命断者,乃名放逸死、破戒死也。此约命断释义。

    又解下,次释也。

    但约谤犯,便名为死,未必命根断也。故约律明犯重,即名众海死尸,以证其义,故云便名死尸也。

    后一总七等者,如前记。

    今依下,疏主。据经现文,五盛阴苦虽总前七,亦有别体,即此果报。五阴上既不常有前之七苦,所以但取五阴炽盛边,则有别体;又取能盛边,亦有别体。

    善恶五阴者,谓六道之中,三善三恶,此之盛阴,纯在生死,故是苦体。方便五阴,即是五善根人,修无漏观,即非是苦也。五善根,谓四念为一,并燸顶等四也。方便尚非苦体,何况无漏?故注云云。具足论之,应如止观辨九种五阴,谓一期色心,名果报五阴;平平想受,名无记五阴;起见起爱,名两污秽五阴;善恶三业,名善恶两五阴;变化示现,名工巧五阴;五善根人,名方便五阴;证四果,名无漏五阴。此九种中,前七是苦体,后二非苦体,工巧兼二义,以凡夫圣人俱有变化故。

    涅槃经疏三德指归卷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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