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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内传卷二下·上经起噬嗑讫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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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噬嗑  震下离上

    噬嗑。亨,利用狱。

    《噬嗑》之义,《彖传》备矣。为卦,一阳入于三阴之中,而失其位,不与阴相合也;三阴欲连类,而为一阳所间,不能合也。《颐》之为道,虚以受养,而失位之阳,以实碍之,不能合也。自《否》而变,以交阴阳而合之,而阳下阴上,皆不当位,其交不固,不能合也。积不合之势,初、上二阳,以其刚制之才,强函杂乱之阴阳于中,而使之合,是啮合也。“亨”者,物不合则志气不通,虽曰“啮合”,而亦合矣,是《噬嗑》之亨也。然犹得中,而为《离》明之主,具知啮合者之矫乱而不固,则且施刑以惩其妄,而不至如六国之君,昏暗傲狠,听说士之诬,以连异志之诸侯,斯亦可远于害。故惟“用狱”,而其邪妄可息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

    “物”者,非所固有之物,谓失位之九四。颐中岂可有物哉!又从而噬以嗑之,增其妄也。

    噬嗑而亨。

    强噬之而合,亦足为亨矣,明者所不以为亨,而恶之者也。

    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

    自《否》之变而言之,《否》之阴阳聚,而此卦分之。分而下者,不无躁动;分而上者,则为《离》明之主。雷起于不测,而电章之,则明足以烛动而止其妄矣。

    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不当位”,谓六五也。变否塞之道,柔自初而上行以得中,照其妄而治以刑,合于义矣。故“利”。两造曰“讼”,上察下恶而治之,曰“狱”。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雷电”,《本义》云:“当作电雷。”中溪李氏曰:“蔡邕石经本作电雷。”《离》明以明罚,雷动以敕法,所以制疑叛之人心而合之也,故为“噬嗑”。禁令悬于上,不率者则谨持而决之。此定法律于未犯之先,故既明则必断,与《丰》殊用。《丰》者折狱于已犯之后,法虽定而必详察以下求其情,故既断而必明。《噬嗑》,先王之道;《丰》,司寇之道。法定于一王,狱成于良有司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屦校”,施械于足也。“灭”,掩也,没也。械其足,见械而不见足也。初与上为颐体,啮合阴阳之杂而不恤其安,其罪也,故用狱者施以刑焉。然初九虽刚以动,而处于卑下,无坚于妄动之力。《否》五之阳,自上而下,屈己以合物,未有利焉。二又以柔乘己,有可噬之道,议刑者所不加以重刑,械其足而已。薄惩之则恶且止矣,故可无咎。戒用狱者,知其恶之可改,早为惩创,斯得免民于咎之道也。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戒其妄行,则不行矣。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初、上,噬者也;中四爻,受噬者也。大脔无骨曰“肤”。“灭鼻”者,捧大脔而噬。上掩其鼻而不见,噬之刚躁者也。噬而合之,刚以制物,挟威以强物,而有难易之分焉。二以柔居柔,而近初易噬。若肤者,初之上噬,先噬乎二,故迫而有灭鼻之象。然初方动而二遽掩之,有取噬之道焉,则噬之者亦可无咎。此初之罪所以轻,而可薄罚以止之者也。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以其乘刚,故可恣意噬之。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干兔曰“腊”。三以柔居刚,体虽小而坚,不易噬者也;强欲噬之,则不听命而必相害。彼噬而此拒之,三亦吝矣。“小”谓阴也。然《噬嗑》之义,以不受噬为正,则相持而不从,固无咎也。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以柔居刚,而不受噬,故噬之者遇毒。若二之柔,则噬之易矣。

    九四,噬干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干,古寒反。

    肉带骨曰“胏”。骨横亘于颐中,所谓“颐中有物”也,噬之最难者。“金矢”,金镞之矢,伤人者也。初、上不审势度德,强欲折服之,四必亢而与之争,操矢相加,所必然矣。不受噬者,正也。孤立于中,上下交噬,非“艰”而无以保其“贞”。四不恤其艰而贞不听命,故吉。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四以一阳介于群阴之中而失位,则似有求合于阴之情,故初、上乘而噬之。其不欲合之意,未得昭著,非艰以保贞,无繇致吉。

    六五,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黄金,金之贵者。五为《离》主,而得尊贵之位,故为“黄金”。《离》之六二为“黄离”,其义也。干肉虽较胏无骨,然亦坚韧而不易噬。六五居中,为《离》明之主,乃上九以与近而欲噬之,见其位尊而柔,觊得邀宠而分其利。而五以大明中正之德,灼见其情,守贞不惑,严厉以行法,则上且蒙罪而不敢犯,虽立威已过,而非咎也。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明以察之,柔而能断,持法得其当矣。

    上九,何校灭耳,凶。 “负何”之何本音河,俗读上、去声者非是。

    “何校灭耳”,械其项而掩其耳也。六五贞厉,施刑于上九,已何校矣,犹灭耳不听,而强欲噬之以求合。噬之不仁,合之不义,不自罹于死亡不止也。初与上皆噬者也。而凡噬物者,下颔虽任动,而犹知坚脆,以有所避就。上颔坚立于上,物至则折,而无所择,其为贪狠倍甚。且二乘刚,有可噬之道,五虚中明照,非可噬者,惩而不知戒,恃刚强制,故罪烈于初,而允为凶人,用刑者所宜加以怙终之贼刑也。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聪”,耳官之司听者。何校而犹不听命,必欲啮合,故其恶甚。

    贲  离下艮上

    贲。亨,小利有攸往。

    天地之大文,易知简能,而天下之理得。故纯《乾》纯《坤》并建以立《易》体,而阴阳刚柔各成其能;上清下宁,昼日夕月,水融山结,动行植止,不待配合而大美自昭著于两间。圣人体天之不贰以为德之纯,极变蕃之用而皆贞夫一,而盛德之光晖,自足以经纬乎万物。若其疑此之有余,忧彼之不足,一刚而即闲以一柔,组五色以成章,调五味以致和,美不足而务饰之,饰有余则诚愈不足矣。词赋,小技耳。司马相如非知道者,且以一经一纬、一宫一商为非赋心之所存,况君子以建中和之极者乎!

    《贲》之为卦,一阳甫立,即间以一阴,至于五而又改其常度,一阴而间以一阳,萋斐以成贝锦,人为之巧毕尽,阴阳之变至此极矣,是不足与于天地之大文,而徒为贲饰也。阳为性,为德,阴为情,为养。以阴文阳,则合乎人情而可亨;以阳文阴,则虽顺人情以往,而缘饰之以不诡于道,则“小利有攸往”。“小”谓阴也。虽亨虽利,非大始自然之美利,而不足于贞。《彖》于四德,有亨利而无元贞。夫子筮得《贲》而惧,以此也夫!

    《彖》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

    “《贲》亨”,言《贲》之所以亨者,阳之亨,“小利有攸往”,阴之利,非阳之利也。自上接下“来”。一阳之上,一阴即至,以相错而文之。阳道本质实而刚正,阳甫动而阴即来,虚柔以适于人情,刚不戾物,而贵贱灵蠢皆乐观而就之,阳道亨矣。“分”谓《泰》之变,从三阳之中,分而往上也。柔在上而易流,或至泥于情欲而违于理;刚舍中位,离其类而上,以止阴之过,则声色臭味皆有节而不拂于理,阴之往乃以利焉。“文刚”以宣阳于有余,“文柔”以节阴之不足,斯亦天理之节文,而止于亨利者。君子之道,时行时止,即质即文,而斤斤然周密调停,以求合于人情事理,则抑末而非本也。

    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

    《本义》云:“先儒说‘天文’上当有‘刚柔交错’四字。”愚按:其为阙文无疑,但未定其为“刚柔交错”否耳。此言天道人情,故有《贲》之理势也。“文明”者,《离》一阴内涵,二阳外见,有文而必著于外。“止”者,《艮》阴长而阳限其上,有所限而不能逾也。人之有情必宣,有志欲见,而风气各殊,止于其所,习而不迁,此古今之异趣,五方之别俗,智愚之殊致,各有其美,犁然别白,而自止其所安,均为人文而相杂以成章者也。《贲》之文饰,非天地自然易简之大美,然天人亦固有之,所以阴阳之变必有《贲》也。

    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此言圣人用《贲》之道也。刚柔杂糅,交错以致饰,既为天道人情之所固有,圣人观而知其必然,而所以用之者,则不因天之变而易其纯一之道,不随人之变而伤其道一风同之至治。故天人虽《贲》,而圣人之治教自纯。天合四时而一致,而当寒暑相授之际,则一雨一霁,一温一凉,与夫日月五纬之交错于黄道内外,圣人观而察之,以审时之变,节宣以行政令,乃以当变而不失其常。人之风气习尚,粲然殊致,而各据其所安;圣人观风施化,因其所长,济其所短,不违其刚柔之则,而反之于纯。自非圣人,因《贲》而与之俱《贲》,则随化以流,而与人争美于小节,《贲》之所以可惧也。夫子既释《彖》义,而引伸以言。《贲》虽非大美之道,而圣人善用之,则治教资焉,特非大贤以下所可庶几耳。

    《象》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

    “山下有火”,明有所止;不及高远而照近,则纤悉皆见。“庶政”,事物之小者,如《周官》翨、庶、赤犮、服不之类,明察其理,而制为法以授有司,使详尽而不敢欺。“无敢折狱”者,赦小过,而得情勿喜,以矜全民命也。使饰法以文致之,则人无以自容矣。《大象》皆取法卦德之美,独于《贲》《夬》二卦有戒辞焉。智、仁、勇皆天德,而非仁以为之本,则智伤于察,勇伤于傲,自恃为德而以损天下,故君子慎德,尤于此致警焉。

    初九,贲其趾,舍车而徒。

    初九以刚居下,介然独立,二来饰己,而己无所施饰于人,则修其践履,淡泊明志,虽锡以车,不受而安于徒步。《礼》:“大夫不徒行。”

    《象》曰“舍车而徒”,义弗乘也。

    非无饰己者,以方在潜处,义不得邀贲以为荣。

    六二,贲其须。

    《贲》有颐之象。“须”,绕颐而生者也。二以阴饰初、三之阳,三亦以阳饰二,上下交受饰焉。饰于物而徒为美观,其为文也抑末矣。

    《象》曰“贲其须”,与上兴也。

    “上”,谓九三。“兴”,动也。二与初犹为交饰,于三则受饰而已。柔不能自明,因阳而显,则亦随物而动尔。

    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

    三下饰二而上饰四,二、四亦交饰乎三;阴有润物之能而未免于相染,故有“濡如”之象,必“永贞”而后吉。所以可有“永贞”之吉者,以阳刚得位,即受其润,而可不受其染。若六二虽当位,而柔之文刚,徇情贬道,以取悦于人为美,不如刚之文柔,以道饰情为有节也。

    《象》曰: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柔而资饰于人,则物必陵之。刚虽与柔交饰,自可不失其正,阴其能陵之哉!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

    “皤”,老人发白貌,无文者也。“翰如”,疾走如飞也。《贲》卦俱阴阳交错,而四承六五,纯而不杂,虽下饰三而“贲如”,上固无饰于五而“皤如”也。言“白马”者,五无所施饰于四,以素相接也。“翰如”,五疾走以合于四也。于阴阳杂糅之世,初得此相承之爻,故相就速也。五受饰于上而不我饰,故疑于为寇,而同类相求,保其贞素,则固与相和合矣。非阴阳交而言“婚媾”者,相错之世,则以合德为相好也。

    《象》曰:六四当位,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尤也。

    自四以下,阴阳各得其位以相饰,至于四,而所望于五者,阳之来饰;乃五与上交饰,而于四则两阴相若,无所于贲,四之所以疑为寇也。既相比合,以留未散之朴,又何尤焉!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

    “戋戋”,帛幅狭小貌。“邱园”,抱道隐居之地。六五居中静正,有其德而上贲之,欲其抒所藏以光济于下,而五柔退无外饰之情,俭以待物,故吝。然时方竞于交饰之文,文有余则诚不足,固不如敦尚俭德者之安吉也。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乐其道,则物自宜之。

    上九,白贲,无咎。

    上分刚以文柔,而不受物之贲,盖率其诚素,以节柔之太过,而无求荣之心者也。虽不得位,固无咎。

    《象》曰“白贲无咎”,上得志也。

    居上则身处事外,得行其志,不借外物之相饰。

    剥  坤下艮上

    剥。不利有攸往。

    自外割削残毁,以及于内,曰“剥”。此卦阴自下生,以迫孤阳之去。害自内生,而谓之剥者,主阳而客阴,君子辞也。“不利有攸往”者,阳也。阴柔之凶德,于时方利,即恶极必倾;而《易》不为之谋,惟戒阳之往而已。有所行,皆谓之“往”。《艮》以止为德,处阴盛已极之世,止而不行,犹免于害;害即不免,犹不自失;若更有攸往,不但凶危,尤义之所不许也。义之所不许者,不足以利物矣。

    《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

    重言“剥也”者,言阳之剥丧,阴剥之也。变者,阳退而之幽,阴进而之明,变易其幽明之常。初、三、五皆刚爻,而柔居之,甚言阴之乘权也。

    “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 长,上声。

    小人长,利在小人矣。利在小人,则害在君子,道宜止而不宜行。

    顺而止之,观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 观,音灌。

    卦象极于凶矣,而君子当其世以图自处,抑自有剥而不剥之道焉。阴长之卦,自《姤》而《遁》、而《否》,早为君子道消,至于《观》而益迫矣,顾不以为君子危,而奖众阴以仰观在上之阳;又极于《剥》,阳已失其尊位,为君子谋者,视阴之极盛,勿以其不利为虑,而取《坤》之顺德,顺而受之,止于上而不妄动,亦有“盥而不荐,有孚颙若”之象焉。故视五为“贯鱼”之“宠”,犹《观》之“宾王”也。上自以为“舆”,犹《观》之“观民”也。世自乱而己自治,横逆自加而仁礼自存,盖时未可与论得失、顺逆之常理,而因其消而息之,方虚而盈者不失,修身以立命,则昼夜屈伸、运行不息之道在己矣。虽不利于攸往,而非无可合之义,特非达天者不能也。

    《象》曰:山附于地,剥,上以厚下安宅。

    此全取山、地之象,而不依卦名立义者也。言“上”者,非先王盛世之事,抑非君子尚志不枉之义。一阳孤立,仅有高位,保固图存,则用此象为得也。“厚下”,取《坤》之载物,养欲给求以固结人心;“安宅”,取《艮》之安止,以自奠其位也。民依于君,君亦依于民,则虽危而存矣。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床”,所安处者。“以”,犹及也。所见不明,不知有而藐忽之曰“蔑”。阴以载阳,使安居于上,阴之正也。初六,卑下柔暗,沉溺于积阴之下而不能自振,虽力不足以剥阳,实陷于邪,以倾阳者深矣。迷于贵贵尊贤之义,藐大人而不知畏敬,自为凶人,天下亦受其凶危矣。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灭”,沉没也。暗为阳害于下,以其沉没于幽暗之中,而不知奉阳之为正也。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辨”,床干也。较足而近矣,其不知有正犹初也,故凶亦如之。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与,音预。

    自恃其居中得位,为群阴之主,而与阳若不相与,然则剥之而无忌。夜郎王岂知汉之大哉!

    六三,剥之无咎。

    谓于《剥》之世,独能无咎也。与群阴居,不能拔出自奋,以拯阳而定其倾,而心不忘于贞顺,与上相应,如狄梁公之事女主,关公之为曹操用者,君子曲谅其志。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上下各二阴,三不与之相得,志在上九。

    六四,剥床以肤,凶。

    四近阳而与《艮》为体,非不知有贞,而茫昧以自沉溺者,爻值退位,下而与群阴相比,以迫阳而剥之,此华歆、崔胤外交贼臣以丧国者,其志惨,其祸深矣。“凶”,谓上九受剥而凶也。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为上九危之。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天子进御之制,王后当夕于月望,初自御妻、嫔、夫人而渐进。“贯鱼”,自上而下之序也。“以”犹率也。六五柔,居中位尊,以上承乎阳,阳一而阴众,有后率群妾以分君宠之象。五阴,盛之极矣,乃独以切近剥肤,归恶于四,而五不言剥者,不许阴之僭天位以逼孤阳,因其得中而密近于上,节取其善焉。圣人不得已之深情也。“无不利”者,所以奖阴之顺承,而歆之以利也。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能率群阴以承事乎阳,可无尤矣。阴虽处极盛之势,固有救过之道。后唐明宗焚香祝天,愿中国早生圣人,庶几此义焉。

    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

    群阴极盛,一阳仅存于上,“硕果”也。“不食”,不为人所食。言不用于世也。当《剥》之世,功无可与立,道无可与行,上高蹈远引,安止而不降其志,虽不食,而俯临浊世,其可以驾驭之道,自在“得舆”矣。彼小人者,虽朋邪以逞,徒自剥其庐而已。“庐”,所以荫己而使宁居者。一阳覆上,本阴之所藉荫者;君子不屑与施治教,则庐剥矣。群邪得志,君子方超然卓立于其外,不歆其富贵,不屈其威武,虽无拨乱反正之功,而阴以留正气于两间,则名义不亡于人心,当时之小人不被其荫,而终不能掩其扶持世教之道,然则“攸往不利”,而亦何不利哉!

    《象》曰“君子得舆”,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无君子则世无与立,阴虽盛,不能不载君子。“小人剥庐”,亦何所用乎?徒自失其依止而已。郑忆翁云:“天下皆秋雨,山中自夕阳。”

    复  震下坤上

    复。亨,出入无疾,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利有攸往。

    还归其故曰“复”。一阳初生于积阴之下,而谓之复者,阴阳之撰各六,其位亦十有二,半隐半见,见者为明,而非忽有,隐者为幽,而非竟无,天道人事,无不皆然,体之充实,所谓诚也。十二位之阴阳,隐见各半,其发用者,皆其见而明者也。时所偶值,情所偶动,事所偶起,天运之循环,事物之往来,人心之应感,当其际而发见。故圣人设筮以察其事,会情理之相赴,而用其固有之理,行其固然之素位,所谓几也。几者,诚之几也,非无其诚而可有其几也。是则爻见于位者,皆反其故居,而非无端之忽至矣。

    然《姤》一阴下见,不可谓之复者,阳位乎明,阴位乎幽,阳以发,阴以居,道之大经也,则六位本皆阳位,阴有时践其位,而固非其位,故阳曰“复”,而阴不可曰“复”。且初、三、五,本阳位也,积阴犹盛,而阳起于初,得其所居,亦有复之义焉。

    阳一出而归其故居,则不可复御,阴得主而乐受其化,故“亨”。自幽而出见曰“出”;入乎积阴之下,而上与阴相感曰“入”。“疾”,患也。一阳初发,为天心始见之几,致一无杂,出无疾也;一阳以感群阴,阴虽暗昧,而必资阳以成化,情所必顺,入无疾也。“朋”,谓五阴相连而为党也。“来”,下相接也。阴犹极盛,疑有咎焉,而阳震起于下,以受阴而入与为主,则朋阴之来,非以相难,而以相就,固无咎也。

    以人事言之,在事功,则王者不易民而治,而圣作于创业之始,多士多方,虽繁有其徒,皆抚之以消其疑贰;在学术,则君子不绝欲以处,而仁发于隐微之动,声色臭味,虽交与为感,皆应之以得其所安,不患朋之来,而特在初几之贞一尔。

    “反复其道”者,言有反有复者,其道也。诚之所固有,几之所必动也。七者,少阳之数。数极于六,不可复减,必上生至于七,而阳复萌也。天道之固然,即人事之大顺。繇此以往,愈引愈出,而阳益生,皆一阳震起之功也。率此而推行之,世无不可治,而人无不可为尧舜也。

    《彖》曰:复亨,刚反。

    《复》之亨,以刚之反于位也。

    动而以顺行,是以“出入无疾,朋来无咎”。

    以动而行乎顺之中,则于己无患其孤,而物虽赜,不足以相碍。故特患其不动耳,无忧物之不顺也。

    “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天行也。

    天之运行恒半隐半见。日过一度,周而复出于地,于此可想阴阳具足,屈伸于幽明,而非有无也。“七日”者,数极则反之大概。旧说谓自《姤》至《复》,于《易》卦、天数俱不合,今不从之。

    “利有攸往”,刚长也。 长,知雨反。

    不动则渐向于消,动则必长。往而进焉,继起之善,相因必至,故虽一阳乍生,而可谓之长。

    复其见天地之心乎!

    此推全体大用而言之,则作圣合天之功,于《复》而可见也。人之所以生者,非天地之心乎?见之而后可以知生;知生而后可以体天地之德;体德而后可以达化。知生者,知性者也。知性而后可以善用吾情;知用吾情,而后可以动物。故圣功虽谨于下学,而必以“见天地之心”为入德之门。天地之心不易见,于吾心之复几见之尔。天地无心而成化,而资始资生于形气方营之际,若有所必然而不容已者,拟之于人,则心也。

    乃异端执天地之体以为心,见其窅然而空、块然而静,谓之自然,谓之虚静,谓之常寂光,谓之大圆镜,则是执一嗒然交丧、顽而不灵之体以为天地之心,而欲效法之。夫天清地宁,恒静处其域而不动,人所目视耳听而谓其固然者也。若其忽然而感,忽然而合,神非形而使有形,形非神而使有神,其灵警应机,鼓之荡之于无声无臭之中,人不得而见也。乃因其耳目之官有所窘塞,遂不信其妙用之所自生,异端之愚,莫甚于此。而又从为之说,曰:“此妄也,不动者其真也。”则以惑世诬民,而为天地之所弃,久矣。

    故所贵于静者,以动之已亟,则流于偏而忘其全,故不如息动而使不流,而动岂可终息也哉!使终息之,而槁木死灰之下,心已丧尽。心丧而形存,庄周所谓“虽谓之不死也,奚益”,而不知自陷其中也。程子曰:“先儒皆以静为见天地之心,不知动之端乃天地之心。”非知道孰能识之!卓哉其言之乎!

    自人而言之,耳目口体与声色臭味,皆立于天地之间,物自为物,己自为己,各静止其域而不相摄,乃至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自为体而无能相动,则死是已。其未死而或流于利欲者,非心也。耳目口体之微明浮动于外,习见习闻,相引以如驰,而反诸其退藏之地,则固顽静而不兴者也。阳之动也,一念之几微发于俄顷,于人情物理之沓至,而知物之与我相贯通者不容不辨其理,耳目口体之应乎心者不容于掩抑,所谓恻隐之心是已。恻者,旁发于物感相蒙之下;隐者,微动而不可以名言举似,如痛痒之自知,人莫能喻也。此几之动,利害不能摇,好恶不能违,生死不能乱,为体微而为用至大;扩而充之,则忠孝友恭、礼乐刑政,皆利于攸往而莫之能御。则夫天地之所以行四时、生百物,亘古今而不息者,皆此动之一几,相续不舍,而非窅然而清、块然而宁之为天地也,审矣。

    邵子之诗曰:“一阳初动处,万物未生时”,其言逆矣。万物未生处,一阳初动时,乃天地之心也。然非特此也。万物已生,而一阳之初起,犹相继而微动也。又曰“玄酒味方淡”,是得半之说也。淡可以生五味,非舍五味而求其淡也。又曰“大音声正希”,则愈非矣。希声者,声之余也,是《剥》上之一阳也。金声而后玉振之,帝出乎《震》,声非希也,限于耳官之不闻而谓之希也。其曰“天心无转移”,则显与“反复其道”之旨相违矣。天地之心,无一息而不动,无一息而非复,不怙其已然,不听其自然。故其于人也为不忍之心,欲姑置之以自息于静,而不容已。而岂大死涅槃、归根复命、无转无移之邪说所得与知哉!是则耳目口体止其官,人伦物理静处其所,而必以此心恻然悱然,欲罢不能之初几,为体天地之心而不昧。自其不流于物也,则可谓之静,而固非淡味希声以求避咎也。

    是心也,发于智之端,则为好学;发于仁之端,则为力行;发于勇之端,则为知耻;其实一也。阳,刚之初动者也;晦之所以明,乱之所以治,人欲繁兴而天理流行乎中,皆此也。一念之动,以刚直扩充之,而与天地合其德矣,则“出入无疾,朋来无咎”,而攸往皆利。故曰:“作圣合天之功在下学,而必于此见之也。”

    《象》曰:雷在地中,复,先王以至日闭关,商旅不行,后不省方。

    “至日”,冬至也。“后”,谓诸侯。“省方”,行野而省民事也。雷在地中,动于内以自治,而未震乎物。民以治其家,君以治其朝,而无外事焉,所以反身自治而立本也。言“至日”者,自至日为始,尽乎一冬之辞。若云但此一日,则商旅暂留于逆旅,愈羁縻而不宁;后之省方,岂旦出暮归,而但此一日之不行乎?民则至日以后,寒极而息,以养老慈幼,而勤修家务,后则息民于野,而修明政事,俟始和而颁行之,皆动于地中之象也。

    自京房卦气之说,以冬至一日当《复》之初爻,限十二卦为十二月之气,拘蔽天地之化于十二卦之中,既无以安措余卦,则又强以六日一爻文致之,说愈不通。使其果然,则冬至后之六日,何以为“迷复之凶”邪?又云“七日来复,自《姤》数之”,则十二日而卦变尽,又自相戾背矣。以冬至一日闭关为义,谓应时令,《观》值八月,阴气方盛,又何以独宜“省方”,《姤》当夏至阴生,又何宜“施命”哉?天之有四时十二中气,自其化之一端,而八卦之重为六十四卦,又别为一道,相错而各成其理,并行而不相袭,自不相背,造化之神所以有恒而不可测也。京房者何足以知此哉!其说行,而魏伯阳窃之以为养生之术,又下而流为炉火,彼家之妖妄,故不可以不辨。

    初九,不远复,无只悔,元吉。

    “不远”,速而近也。“只”,语助词,言不至于悔也。初爻为筮之始画,一成象而阳即见,故曰“不远”。推之于心德,一念初动,即此而察识扩充之,则条理皆自此而顺成,不至于过而有悔,此《乾》元刚健之初几,以具众理,应万事,而皆吉矣。

    《象》曰:不远之复,以修身也。

    “身”者,最其不远者也。乃动而出以应物,得失休咎,听之物而莫能自必,虽刻意求善,而悔亦多矣。何也?待物感而始生其心,后念之明,非本心之至善也。方一起念之初,毁誉吉凶,皆无所施其逆亿,而但觉身之不修,无以自安,则言无过言,行无过行,卓然有以自立矣。以诚之几,御官骸嗜欲而使之顺,则所谓“为仁繇己”“不下带而道存”也。

    六二,休复,吉。

    人依树荫以息曰“休”。六二柔而得中,下近于阳,乐依其复,所谓“友其士之仁者”,与吉人居,则吉矣。

    《象》曰:休复之吉,以下仁也。

    屈意而乐亲之曰“下”。不远复以修身,仁人也。下与之依,故吉。凡阴居阳上,类以乘刚为咎,此独言下而非乘者,一阳下动,以资始之德震动群阴,非阴之敢乘,而五阴顺序以听其出入,无相离以相亢,静以待动,其德不悖也。《易》之不可以典要求也,类然。

    六三,频复,厉无咎。

    “频”与“濒”通,字从涉、从页,隶文省水尔,近而未即亲之辞。六三去初较远,不能如二之下仁,而与《震》为体,进而临乎外卦,其于《复》道不远矣。然必严厉自持,不与上六相应,而后“无咎”。以柔居刚,非一于柔者,故可有“厉”之象焉。

    《象》曰:频复之厉,义无咎也。

    义不得与阴相昵,而上应“迷复”也。

    六四,中行独复。

    就五阴而言之,四为中矣。处上下四阴之中,四阴环拱,欲奉之为主,几于不能自拔。乃柔而得位,又为退爻,舍同类而下应乎初,乐听其复。不言吉者,卓然信道,非以谋利计功,不期乎吉者也。

    《象》曰“中行独复”,以从道也。

    初之德仁,而又其正应,道所宜从也。

    六五,敦复,无悔。

    六五居尊位,疑可以与阳相亢,不听其复,乃为《坤》之主,厚重自持,则阳方长而己不拒,静以听动,无悔之道也。

    《象》曰“敦复无悔”,中以自考也。

    “考”,省察也。位虽居中,而度德相时,自省其不足,而顺静以退听,熟审于贞邪以待治,何后悔之有!

    上六,迷复,凶有灾眚。用行师,终有大败,以其国君凶,至于十年不克征。

    四处群阴之中而退听,五履至尊之位而大顺,皆不禁阳之来复。上六远阳已甚,恃其荒远,欲为群阴之长,亢而不屈,不度德,不相时,迷而凶矣。初方奋起,震群阴而施化,朋来无咎,固无所猜疑于上六而惩创之。而上六既反天道,人不致讨,天且降以水旱之灾,薄蚀之眚,乃亢极而无自戢之情,怙其阴险,复行师以与初争胜败,师丧而命之不保,必矣。上六非天子之位,故称国君,诸侯之负固不服者也。“至于十年不克征”,谓初九荡平之难也。隗嚣死而陇右不下,陈友谅殪而武昌未平,其象也。以学者之治身心言之:仁之复也,物欲之感皆顺乎理,而余习存于几微,不易消除,非义精仁熟,仍留未去,故程子有“见猎心喜”之欢,克之之难如此,特为初九重戒之。

    《象》曰:迷复之凶,反君道也。

    非君道而欲为之君,群阴且不从,况阳之震起者乎!

    无妄  震下乾上

    无妄。元亨利贞。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

    “无妄”云者,疑于妄而言其无妄也。若非有妄,则不言无妄矣。时当阴积于上,阳秉天化,以震起而昭苏之,则诚所固有之几也。乃此卦天道运于上,固奠其位,二阴处下,非极其盛,而初阳震动,非以其时,理之所无,时之或有,妄矣。然自人而言则见为妄,自天而言,则有常以序时,有变以起不测之化,既为时之所有,即为理之所不无。理,天理也。在天者即为理,纵横出入,随感而不忧物之利,则人所谓妄者,皆无妄也。君子于天之本非有妄者,顺天而奉天时,于妄者深信其无妄,而以归诸天理之固有,因时消息以进退,而不敢希天以或诡于妄。故天道全于上,天化起于下,元亨利贞,四德不爽。而其动也,非常正之大经,于人或见为“眚”。若日月之运行,自有恒度,诚然不相凌躐,而人居其下,则见为薄蚀,必退而自省,不敢干阴阳之变,以成事之愆,所以“不利有攸往”。言其“匪正”者,未尝非元亨利贞之道,而特非人所奉若之正也。故曰“无妄”,灾也;非天有灾,人之灾也。

    《彖》曰:无妄,刚自外来,而为主于内。

    外卦皆阳,阳与阳为类,而一阳离其群,间二阴而在下,以主阴而施化。又自《遁》之变言之,九三之阳,入而来初,于将遁之世,返归于内,以主二阴。其来也,欲以为主,非无情也。有情,则虽不测之变,而固非妄矣。

    动而健,刚中而应,大亨以正,天之命也。

    其动也,承健而动。五刚中而二应之,不失其正,则非无所禀承而动者。虽非时序,而承天固有之四德,惟其所施而可矣。天道有恒而命无恒,故曰“莫非命也,顺受其正”者,存乎君子尔。

    “其匪正有眚,不利有攸往”,无妄之往,何之矣!天命不佑,行矣哉!

    “其匪正”者,即此“大亨以正”之命,而有时不循其常,人不与之相值,则于人非所应受之命也。夷、齐不遇虞、夏之世,孔子不与三代之英,天命自成其一治一乱之恒数,而于君子则为变。日月之眚,当其下者不利,亦此理也。昧其变而不知止,谓天命实然,或随时以徼利,或矫时而冥行,则违人情,悖物理,所往必穷矣。天之命本非佑己,而可行矣哉?

    盖天之大命,有千百年之大化,有数十年之时化,有一时之偶化,有六合之大化,有中土之时化,有一人一事之偶化。通而计之皆无妄,就一时一事而言之,则无妄者固有妄也。有所佑,有所不佑者,圣人不能取必于天,况择地相时以自靖之君子乎!人子之于父母也,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命之以非己所当为,则夫已多乎道。非是则不足以事亲,亦此道尔。

    《象》曰:天下雷行,物与无妄,先王以茂对时,育万物。

    “茂”,盛也。“对”犹应也。雷承天而行发生之令,不必有定方定候,而要当物生之时。物与之无妄者,物物而与之,启其蛰,达其萌,灵蠢良楛无所择,而各如其材质,皆不妄也。以无择为盛,以不测为时,此其为无妄者,虽若有妄,而固无妄也。先王不以此道用之于威福,恐其刑已滥而赏已淫,虽自信无妄,而必有妄矣。惟因万物之时,天所发生之候,行长养之令,金、木、水、火、土,谷惟修,草木、鸟兽咸若,使之自遂其生,则道虽盛而无过。然所谓“对时”者,因天、因物以察其变,非若吕不韦之《月令》,限以一切之法也。

    初九,无妄,往吉。

    《无妄》之“不利有攸往”者,业已成乎无妄之世,更不可往也。“往吉”者,以其无妄而往也。初九承天之命,以其元亨利贞之德信诸心者,动而大有为,立非常之功,如伊尹之放太甲,孔子以匹夫作《春秋》,行天子之事,则先天而天弗违,往斯吉矣。

    《象》曰:无妄之往,得志也。

    心安而人莫不服。

    六二,不耕获,不菑畬,则利有攸往。

    田间岁而垦曰“菑”。岁耕成熟曰“畬”。不耕而获,不垦而熟,有代之于先者也。初九为《震》之主,以其不妄之诚,创非常之业;二柔得位而居中,虽与《震》为体,而动不自已,静听以收其成,则往而利。言“则”者,戒占者之勿效人动而亦动也。无妄之为,非诚信于己者,不可躬任其事。自初而外,皆以安静为得。不然,则虽合义守贞,而固匪其正也。

    《象》曰“不耕获”,未富也。

    不言“菑畬”者,义同则举一而可括也。不耕而获,其所收者亦薄矣。惟不贪功利,故能以静御动而往利。

    六三,无妄之灾,或系之牛,行人之得,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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