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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不确定性和利润的社会诸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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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确定性是生活中的一个基本客观事实。就像我们无法从商业决策中消除不确定性一样,我们也无法消除其他领域中的不确定性。然而,如我们所知,我们可以用若干方法来减少不确定性。首先,我们可以通过科学研究以及对所需数据的积累和研究,增加我们对未来的知识。这样做涉及到成本以及资源耗费,而这些资源必须从其他用途转过来。另一种方法就是通过不同形式的大规模组织,将不确定性聚合到一起。这种做法也含有成本,而且不只是资源支出意义上的成本。这里也要考虑到与任何可能的组织计划相关的个人自由的丧失,尽管少数人可能从权力的集中上获得更大的权力和更大的行动范围,但受损失的是绝大部分人。

    第三种方法有可能增加对未来的控制,但这种方法也有成本。在这里,我们要面对的是两种成本,即通过组织而造成的实际支出和人的损失。最后,我们还可以通过放缓进步的步伐而使不确定性几乎无限期地进一步减少,当然,除了我们已经提到过的两种形式的成本以外,这种减少还包含有直接的牺牲。

    所有这些提法都引发了一个根本的问题,即不确定性的祸害到底有多大,以及为了减少这种祸害,我们能以其他方法承担多大 的牺牲。这种计算与我们研究的所有经济问题一样,是一个受相对重要性递减原则支配的比例程度的选择问题(proportioning alternatives)。人们无疑有可能为了多少减少一些不确定性而利用所有的社会资源,但这样就没有资源可用于其他用途了。这是一个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也由于下面这一事实而复杂起来,即为了减少不确定性而使用资源,本身就是一种带有最大不确定性的行为。如果我们无法确定普通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结果,那么,我们对前面所列举的趋向于为增加知识和控制而在任何方式上耗费钱财的结果,则加倍地不确定。

    与减少不确定性同样重要的问题,是分散不确定性的问题。这一问题还是产生自同样根本的问题,减少不确定性是一件发自内心想做的事情,所以这一次我们从私人角度而不是从社会角度来讨论这一问题。这一负担应平均到什么程度,集中或专门化到什么程度,都取决于个人对不确定性的态度,尤其取决于随着个人所面对的不确定性的增加而趋于增长的厌烦情绪,反之亦然。非效用递增曲线越陡,我们一定越偏向于将这一负担相对分散开来。高级别的“风险”更让人头疼,恐怕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多数人都不愿意拿自己的生活或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冒险。但同样明显的是,在一定范围内,各个个人对此的看法极为不同。我们已经指出过一些多少有些自相矛盾的事实,即明智的行为的本义是指为减少不确定性所做的努力,但对问题进行冷静的思考后,我们还是意识到,不会有一个投合我们心意的消除了不确定性的生活,甚或不会有一个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确定性的生活。

    从整体上减少不确定性的绝对量,与分散不确定性这两个概 念之间,存在一种紧密的联系,因为大多数减少不确定性的方法,要么就是集中它,要么就是分散它。我们似乎不能一概而论有把握做到和值得这样做。

    下面这种说法并不过分,即自由企业的本质就集中在制定决策与承担实行决策后的后果这两个方面的责任上。因此,审慎而细致地将这种集中的结果与任何可能的选择进行比较研究,实在是至关重要的。一开始,我们不会就大规模产业提出问题,因为很显然,如果我们打算有效地利用大规模组织的优势,就必须从直接的行政管理意义上,对集中管理的相关程度做出假设。然而,如我们已经特别强调的那样,这样做也并不必然意味着责任的集中。我们已经知道,实际上所有的人类活动,甚至最纯粹的具有日常性质的活动,在某些意义和某种程度上,都预示着并包含着必须应对出乎意料的情况,并做出决策。但这些决策不一定涉及承担责任。自由企业组织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将较低级别的责任转移到这样一种人身上,他们只做一些为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空缺职位遴选人员的决策,再偶尔解答一些涉及特别的意外事件的问题。实际上,这两种职能从来没有截然分开过。最终的责任主要是选择一个人或极少数人来“组织”这个企业。但对最高当权者来说,他通常————如果不说总是的话————也要对企业政策进行某种直接的控制。在多数情况下,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除了自己的固定薪水外,还拥有企业的直接股份(direct stake)。再往下,较低一级的职员也要承担某种意义的责任,即他们所得到的结果必须符合他们上级的预期,否则他们将失去自己的职位。

    在现有制度条件下,企业的最高责任差不多都集中在“处境危 险”的财产所有权上。在“风险”的分散和控制上,虽然存在极大的差异和复杂性,但总的趋势却很清楚。较低级别的劳动实际上并不承担风险,也很少进行相应的控制,但同样的情况不太适用于较高级别的劳动和借来的资本。我们必须记住,承担不确定性和责任管理这两件事是分不开的,只要任何服务的报酬取决于承担任务的成功与否,那么,这个为了一份不可预料的报酬而同意使用其服务的服务拥有者,就会履行其对企业的判断,并掌握企业的权力。但是,大部分的不确定性和权力,还集中在某种资产 的所有权上,这种资产所有权处于保证企业中所使用的其他资产和劳动的固定合约收入的地位。 [1]

    我们不打算研究责任和控制方面所有可能的或实际的安排,只将讨论限制在集中不确定性的一般性问题上。应该记住的是, 有效承担责任的基础,要么必然是资产的所有权,要么就创设一种对人的未来生产能力的留置权,事实上,基本就是以前者为基础。另一个基本的保留是,在某种意义上,最终的控制权还在于消费者。但只要经济组织采取自由企业的形式,这种控制就只能根据客观事实进行,我们所关心的责任,就是在生产过程结束之时,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这样我们假定,由于生产在客观上是为市场进行的,所以,企业家组织制度和集中管理的出现,是因为这种制度优于任何其他的自由契约 制度,更能全面满足人们的需要。这样,我们所做的第一步,就是要对自由契约的含义进行一个扼要的研究。

    我们说,“原因”及其同义词可能会存有异议,但未必会有比“自由”(freedom)更被滥用的词了;实际上,在混乱无章的政治学中,没有比“自由”和“契约的自由”之间的混淆更令人难以置信的了。 [2] 自由归于或应该归于一个人可以做出选择的范围,从广义上说,它与“权力”(power)几乎同义。另一方面,契约的自由只不过意味着人在“个人自己的”(one's own)处置方面,不存在形式上的约束。事实上,从有权按照人的欲望和理想来安排人的生活的意义上说,这或许意味着与自由的完全对立。契约自由的实际内容完全取决于人拥有 什么。

    如我们所知,所有权实质上是由控制权 和使用收益权 所组成。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在一个基于纯粹的 契约自由的社会制度中, 所有权和控制权是可以换用的术语; [3] 没有其他的控制形式。无疑,必须要有某种“政府”,即一种官方组织,来维持这样一种制度,但政府的唯一职能就是强制执行合约并制止非合约关系的产生。政府之必要性源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合约的双方常常不是同时履行合约,进一步说,人们可能会相互欺骗。换言之,在这种制度下,政府的作用仅仅是把人际关系限定为相互自愿 的关系,或契约关系。再者,在这种制度下,那些一无所有的人根本不可能生存,除非拥有财产的人对他们宽容并慷慨解囊,而任何人所拥有的自由的多少会与其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的大小相等。

    在理想的简单条件下,一个人所拥有的是三个因素的共同结果。第一个而且最重要的因素,是他必须从历史的“严酷事实”————即他从过去所继承的东西————“开始”。这纯粹是一个“身份”(status)的问题————因此,梅因对身份与契约的对比说成是个人地位与处境的对比,是非常荒谬的。所有的自由契约都意味着,身份可以凭借与另一方的自愿协议而改变 ,也同时意味着,没有得到他人的同意,身份就不可能改变 。因此,第二个因素在所有权方面,它是以往契约的结果。依靠双方自愿协议改变身份的可能性,取决于在协议时间里人的身份————即他所拥有的东西————因此,身份的改变最终取决于人起初所拥有的东西。在所有权或当下身份方面的第三个因素,是通过利用人们过去所拥有的东西,由于自 发的和独立的使用或改变而产生的变化。这一因素显然也只是一个变化的问题,可以追溯到最初的身份或一个人起初所拥有的东西上。在一个纯粹的自由契约制度中,除了所有权之外,不存在什么(控制)力;只有所有权(这是指真正的身份)的变化 ,才与实行自由选择相关,选择的范围则绝对取决于以前的身份,因此,最终取决于个人首次进入契约制度时的初始身份。

    然而,以上所有论述都假定,有目的地凭借一个人已拥有的东西所作的“生产性”转变而增加所有权的合约和活动,是靠才智 来实现的。在一个人们的所有计划和行动都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里,我们还必须加上第四个因素,即幸运 的结果。另外,我们仍然假定,在不同个人之间签订契约与从事活动,是完全自主并不受干预的。在目前这个世界,受合约影响的利息从来不会在协议中完全反映出来。实际上,这是对纯粹的契约自由设想的一种限制,即不能将人类关系限制在相互自愿的范围内,但这就像蓄意的掠夺一样,是我们必须加以考虑的事实。

    这些事实如此之显眼,以致实际上没有人主张纯粹的契约自由,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其行为受到了防止非契约关系的反面职能的约束。对国家从许多方面限制契约的自由,以及鼓励签订其他类型的协议,人们实际上也没有提出什么问题。国家也适当地通过税赋拿走了私人“拥有”财产的使用收益权的相当一部分,这就从两方面对所有权进行了调整。由于在当今世界自由放任 的国家理论已经失势,所以,对私人财产的调整,影响范围急剧扩大。

    一个基本事实是,所有权的合适对象主要分成两类,即与生俱来的个人能力(personal powers)与物质财产。如果一个人不在某 些形式和程度上拥有对前者的所有权,那他就是一个奴隶,即某些外部人(outside party)的财产,而且完全处于这一制度之外。当然,当今世界在所有并不特别失常或无能、只受制于一般限制的成年人中,在个人所拥有的个人能力方面,差不多是私有制的。在任何其他制度条件下,很难保证对这些能力的有效利用,当前的问题只与物质财产的所有权相关。 [4] 我们从不同的方面也看到,这两种类别之间的差异的重要性至少有些夸大,如果能够发现它们与价格理论和经济组织有关的因果关系,或者发现它们与道德立场的关系,类属的自然差异就很难区别。需求的条件、供给的条件以及个人拥有的关系,经研究都非常相似,其现有的差异确实多是人为的和习惯上的,但从物品生产和消费以外的人类利益的立场出发,我们必须承认,在某种程度上,人自身的所有权比外部对象物的所有权的地位要高几分。然而,在一个人们的生活高度依赖且日益依赖物质财产的享用权和使用权的文明社会里,这种区别趋于消失,对这一事实的承认可以说明社会关于“财产”(狭义的物质财产)的看法在目前的诸多纷乱和变化。

    关于人对自身能力的所有权与物质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关系问题,还有另一种思路,这一思路从一个相反的角度出发,某种程度 上遵循了少许与不确定或否定的结论相类似的思路。我们探索的起点是通过我们对企业的研究所揭示出的一个事实,即在没有干预的条件下,存在一种将企业的管理权,即最高的企业家职能,转到财产所有者手中,而不是转到人力服务的拥有者,即工人手中的趋势。这样做的表面原因是,除了一个或大或小的收益外,商业冒险还提供了一个遭受绝对损失的机会,理所当然地,只有财产才能为这种净损失作担保。乍一看,这一事实似乎为劳动和财产服务间的另一种差异提供了一个基础,即劳动者只能是在工业生产中使用 ,而物质资料却在工业生产中用完耗尽 ,服务 在一种情况下只是用于消费,而物资本身在另一种情况下却可能是被毁掉。

    稍加审慎的思考就能发现,情况并非真的如此。事情或许应当这样,但它不是这样、也不可能是这样。首先,物品毁损及全部损失的风险,在劳动者一方和在财产所有者一方或许一样大,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所有者损失的只是生产能力,而劳动者损失的是健康、活生生的人或生命,这就意味着劳动者的损失要大得多。这种情况的实际是非曲直(Merits)已为社会所认识,我们看到了相关立法的日渐成熟,意在将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在这一范围内)的劳动者的经济价值损失的风险,转移给企业,再通过企业转移到产品的消费者身上。专业化技术和培训的损失风险的问题还有另一方面。这些技能的获得与具体的企业有关系,而且只能在具体的企业里使用。掌握技术的成本主要由工人负担,如果企业最后无利可赚,这笔损失通常落到工人身上。然而,这些“风险”似乎很大,甚至比财产所有者承受的风险还要大,却并没有使他们获得企业的控制权,甚至在竞争性自由契约条件下(如我们已完全熟知的 那样),风险的承担者也没有获得以较高的固定合约报酬的形式给予的公平的补偿。有必要补充一句,劳动者风险的精算价值,实际上与物质资产所有者的价值一样,更多地取决于经营管理的质量。

    对这种事态所作的唯一引人注目的解释,是受“人类心理现实”的启发,即“财产”的所有者在没有适当的实物担保的情况下,比起那些只拥有自身的所有者,更不愿意将这些“财产”托付给其他人管理,而这些只拥有自身的所有者,甚至在连一点起码的免遭经济损失的保护措施都没有的情况下,也会冒险一搏这种外部人管理的风险。 [5]

    很显然,我们不可能在不发生两种不确定性————生产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保持使用人和物的生产手段完好的不确定性————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因为生产一定先于消费,而且需要时间,在生产期间,所有与生产相关的东西都必须要有以前生产的产品的支持。这些产品则必须由其拥有者预先垫付出来。实际上,这些产品并不一定永远都由拥有者冒险拿出,实际生产者会在生产过程完成之前拿到全部工资,但这只是自由契约条件下的运作方式。而且,这些产品也并不一定就完全属于任何个人,这一点我们下面还要进行讨论。同时,如果机械设备是私人所有,那些拥有设备的人还要暂时承担设备损失的风险。如果从物资财产所有者或人力所有者的纯经济方面来说,实际上,人们并没有对个人所有者的固定损 失作出限定。但这仍然是在“简单明了且合乎人性的自由契约制度”下的通行方式。现在,我们必须从一个更为基本的意义上稍微谈论一下自由契约的社会含义。

    当然,这里无意暗示自由契约在任何可观的范围内,都是社会有意采纳一种合理的组织政策的结果。然而,这一制度的延续却是一个已对其是非功过做了充分讨论并最终要根据讨论来做出决定的问题。为了系统地讨论这一问题,我们首先要搁置并留待以后来评论有关个人的自我所有权的论点,暂时将我们自己限制在物资生产物品的所有权范围之内,即或多或少限制在个人财产与社会财产间尚在争论的问题范围之内。我们必须从一开始就对涉及社会组织的两种不同而且很大程度上相互对立的利益,作进一步的区分。传统经济学观点将社会组织视为满足“欲望”的一种机制,欲望则被假设为确定的自觉需求和行为趋势,从属于相对效用递减原则。在我们的整个研究中,我们都在强调这种观点的局限性,但是,如果我们打算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我们就必须纯粹而孤立地考虑经济生活的这一方面。生活中的其他利益也同样重要,特别是对自由的渴望和争取自身利益的权力,以及对某种性质的人际关系的偏好。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这第二层次的利益直接和间接地,最终废除了奴隶制,确立了自我所有权。

    在视社会为一台满足欲望的机器并适用单一的效益标准的情况下,如果人们都承担其正确决策或错误决策的后果,就能更有效地做出决策、履行管理职责的话,那么自由企业一定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的合理性。如果财产社会化了,我们也仍然必须专注于实际的决策职能,但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职能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一 种不论结果如何而有报酬的例行任务而已。根据我们先前的讨论,这里存在一个难题,因此我们必须小心地澄清其含义。具体来说会出现两种情况。在受雇的专职人员从事管理的情况下,那种人们直接使用自己的资源进行生产的企业,将会转变为公共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变化的性质是非常清楚的。难以理解的是由职业经理人管理的股份制公司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变化是以某种政治方式组织起来的公共企业替代了众多的股东,而直接决策者的地位在表面上并没有太多的变化。

    但这只是表面上的。实际上,大规模企业与政治民主的日趋相似,是社会主义者反对在私有制向公有制转变过程中可能丧失效率的强有力理由之一。但我们必须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即这种相似性被过于夸大了————事实上这是由双方在此问题上的争论造成的,当然双方是出于不同的动机。坚决主张在某些大的股份制企业中要有大量的股东,绝对是一种误导。大多数股东并不认为自己就是企业的所有者,别人也不认为他们是企业的所有者。从形式上看,他们是企业的所有者,但实际上他们仅仅是债权人,他们自己和内部人都相信这一事实。大公司实际上是由少数人拥有并管理的,这些人通常相当了解彼此的个性、动机和谋略。因此,第一,在社会主义者执政的情况下,支薪经理人(salaried manager),不管他是由上级政府任命还是以某种方式通过民主选举挑选出来,其实际地位绝不同于当今股份制企业里的总裁或经理。虽然他现在已是企业最高层管理人员,但他不可能像企业真正的所有者即那少数“内部人”那样,直接承担最高层管理人员或团体的责任。

    然而更大的变化还在于,公众所有全面地替代了少数人所有。主要的不同之处纯粹是一种无法避免的组织(group)规模的伴生现象。协作生产所无法解决的困难一直让人觉得 ,生产的结果要取决于他自己的活动。总体上,人们感觉不知所措、无助、微不足道。当然,政治民主也遭遇到同样的困难。或许我们可以相信,有的进步是在解决政治领域中的问题时取得的,在政治领域中,在人们对不太重要的事情所做的选择中,决策实际上不甚重要。果真如此,政治民主制度的产生可以培养人的自身责任感,这种责任感会使得产业民主更切实可行。

    但是,充其量这只是对问题的一种极其肤浅的看法。说到底,这是对大财产所有者和从产业获得了满足的大众的看法(feeling)问题。现在大财产所有者实际上已经成了社会公职人员 。私有制是一种社会制度;社会具有无可争议的任意改变或废除它的权利,社会愿意维持这一制度,仅仅是因为财产所有者能够比某些其他形式的社会机构所承诺要做的,更有益于社会的利益。当然有很多关于天赋人权、过去的制度神圣不可侵犯等等的废话,这些说法也具有某种抵制社会变化的力量。但最终,而且是在一个不太遥远的终点上,这一问题将以一种多少有些残酷的方式,根据大多数人民对此问题的想法来决定。如果我们通过集中的私人所有权制度获得的管理效益,优于通过某种民主机制所获得的管理效益,那是因为当人们不觉得 政府官员是在为他人做事,而觉得是在为自己工作并积极投身到工作中去的时候,人们会计划得更好。

    尽管如此,不知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刚才提到的那些人“内 心里”————下意识地,如果不说有意识地————还是明白,他们就是民主的代言人,并最终有义务对其负责。因为很显然,这些有钱有势的商人竭力追逐的“个人”利益,从渴望消费商品的传统经济学意义上讲,根本就不是个人利益。与其说他们生产是为了消费,不如说他们消费是为了生产,他们就是在这个范围内行事。他们真正的动机就是期望胜过他人,赢得这场博弈,即在这场虚构的最大、最吸引人、甚至连权术和战争都不能排除在外的博弈中获胜。

    这就必然会让人们想起一个说法,即民主经济秩序能有效针对同样基本的动机,因而可能投合心意。这里的必要条件是,政治体制的发展和民主本身的政治智慧的发展,要达到身处要职的人切实感到自己的职位稳固,而且他们只能凭借自己的政绩坐稳这个位子的程度。工资在这里并不是一个主要问题,虽然毫无疑问,这些人显然也要过经济意义上的舒适生活————就像现在政治民主制度下的官员们期望的那样,即使在显示爱国心和公益心的时候也是这样。根本的问题在于,要明智地挑选出这种能承担责任的官员,并严格以他们的成绩为依据,将他们提拔到一定职位上,而且还要“放手”任由他们大获成功或一败涂地。这是在产业的民主化成为现实之前就必须上的一课。糟糕的是,如果我们用传统上所玩弄的政治蛊惑伎俩来取代商业竞争,并以官位轮换制和“胜者分肥”为其主要原则,其后果只能是灾难性的。

    在停止讨论这一题目之前,我们还要指出与公务员有关的另一个有意思的错误概念。人们普遍而自然地假设,一名职业经理人在打理属于他人的资源时,对资源使用的关心程度要逊于资源 的拥有者。这种观点显示出对人性缺乏洞察力,也与所观察到的事实不符。官僚们真正的毛病不在于他们轻率莽撞,而是相反。实际上,只要没有由于不诚实和腐败而堕落下去,通常他们都会有一种“小心行事”的趋向,并无可救药地成为保守者。在一般条件下,由于对经济生活实行政治管制而带来的最大危害,恐怕并不是它对社会资源的满不在乎的浪费,甚至也不是对进步的阻碍,以及生活的呆板单调。

    这一观点自然也引出了在风险和利润分析中已多次讨论过的问题:私营企业家真的憎恶风险和不确定性吗?他们也趋向于“小心行事”吗?虽然人们并不总是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另一方面,即问题中的紧密关系,但这一问题最终涉及到相同的一点,即与承担风险的社会成本以及最低限度的利润趋向有关系。

    传统观点自然将风险承担视为一种令人反感和厌恶的事情,并将利润视为承担这一“重负”的“回报”。这当然也是商人们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6] ,而研究这一问题的学者常常也持同样的观点。正因为如此,威利特 [7] 才主张,社会对那些生产中含有风险因素的商品订立更高的价格,以作为对承担风险所带来的牺牲的补偿,其原因是,如果人们因为不愿承担风险而拒绝进入这些行业,这种商品的供给就会因此减少。罗斯也假定 [8] 风险令人反感,并 因而得出了相同的结论,海恩斯 [9] 引用了安德鲁斯 [10] 的相同说法,但更为强调风险对生产的阻碍作用。其他作者则不太愿意作出概括或进行区分,或是明确表示反对这种观点。因此,冯 · 曼戈尔特 [11] 提出,在多数的投机活动中,损失的金钱要多于赚得的金钱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他坚称自己确信,对于那些处于舒适环境下并同时因从事冒险而获得一份合适剩余的商业企业来说,实际情况就是这样。F. M. 泰勒教授也对此问题作了审慎的分析 [12] ,他坚持认为,企业家的利润,比之为补偿实际损失而建立一份保险基金所必需的数额,或许会多些,或许会少些。他认为,对保险所需资金来说,这笔利润相对小风险而言可能要大一些,相对大风险而言可能要小一些,其结论是,如果想要消除风险,社会就必须对某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支付一个比它必须支付的价格更高的价格。

    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还存在几种必须加以避免的混乱思想。首先,将利润作为承担风险的报酬,或作为承担风脸的诱因,是不准确的。问题的实质在于,做出决策的时候,利润是未来的,是不确定的,因此它是“挑起人的意愿”(泰勒语)的、预期的 或概估的 利润。 [13] 所以,我们不能断言,在个别情况下,实际利润和令人生厌的风险之间有联系。如果从整体社会的总利润角度出发,这里的问题是,是否存在任何这样的份额,企业家是否是一个创造利润并 蒙受损失的阶层(当然,净利润或“纯”利润要在剔除了全部生产服务的回报之后才可能谈到)。

    让我们仔细地回想一下追逐利润的商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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