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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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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从个人的价值评估心理出发,并一步步增加新的因素,现在,我们已经在完全竞争高度简化的必要条件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涉及价值评估和分配的竞争性产业社会。为显示摆脱了所有干扰影响的诸种力量的运行,有必要做出一些极端的假设;尽管这些假设条件是不可能存在的,但这里涉及的基本原理并没有被歪曲或改动,而只是纯粹地孤立地展示了出来。如我们一直强调的那样,在为实现完全竞争而对现实前提条件所做的简化中,最主要的是假设竞争体系中每个成员实际上是全知全能的。本章的任务就是更加全面地对这一假设的含义进行研究。我们必须对知识论这一领域做一个扼要的概述,并从知识的本质和限度以及知与行的关系这两个方面阐明我们的观点。在具备了一定见解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解释与不完全知识相关的大量的经济现象。

    这一问题可能已在考虑之列,其重大意义已通过前面的讨论得以阐明。在第二章中我们已经指出,竞争的失灵和利润的出现,与经济条件的变化相关,但这种关联是非直接性的。因为利润的出现是出自这样一个事实,即企业家预先以固定比率签好了生产服务的合约,利润的实现取决于产品创造出来后在市场上的出售。因此,对生产服务的竞争取决于预期。由于生产服务的价格就是生产的成本,所以,条件发生变化所引致的利润,是通过打破预期, 从而使成本和销售价格间产生出一个差异而出现的,但这一差异将通过竞争趋于均等。如果所有的变化都是依据那种始终不变且广为人知的法则而发生的,那么我们就能在一段不确定的时间里,在变化发生之前,预见到变化的发生,我们也不会为在诸种贡献要素之间进行产品价值的完全分配而烦恼,利润(或亏损)也不会产生。因此,正是不完全知识,即对未来和对变化的结果的不完全知识,才是理解我们问题的关键所在。

    再者,在第三章和第四章中,我们已经知道了,为了实现完全竞争,我们必须假设出静态的条件。但是,正如我们已明确指出过的,做出这种假设并不是因为问题本身的需要,而是为了说明未来是可以预知的这一结果。可以想象得到 ,所有的变化都是根据已知法则发生的,事实上,绝大多数变化的发生极有规律性,在很大程度上也的确是可预见的。因此,有理由也有必要在我们的研究中,将变化的结果与由于对未来的无知而导致的结果区分开来。第五章就是对不存在不确定性条件下,这种变化的结果的分析。这样我们就能发现,在这种条件下,对生产服务产出价值的分配或估算,一直是完全而且彻底的,并且不存在利润。

    此外,如我们在第二章中所主张的那样,假如所有可供选择的可能情况都是已知的,而且每种情况发生的概率都能准确地加以确定,特定事件可以预测,就是没有必要的完全无用的断言。就算商人不能预先知道个人冒险行为的结果,但如果他对每种可能结果的概率了然于心,他就能行动起来,并根据自己对未来的准确预知而提出竞争性报价。因为,从他根据大量冒险行为(不论是在他自己的企业还是在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所做的估算来看,他可 以把亏损打入固定成本。当然,这种特殊成本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但这与其他任何必要的支出一样,也只是成本而已,也不会产生出利润,即成本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差异。这种近似纯形式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见,处理这种情况的各种策略构成了当代商业组织的一个重要方面。某些更为重要的策略在下文会稍加讨论。眼下,我们只是重点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即在某种意义上,知识有一定程度的变化,因此,实际问题并不是有没有知识,而是知识的程度。

    大致来说,生活的现实在这方面尤为突出,也是人所共见的事实。我们生活的世界是一个变化的世界,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我们在生活中只能知道未来的某些事情 ,而人生的问题,或者至少是行为的问题,就是因为我们所知如此之少而出现的。这一点在商业领域中与在其他活动领域中一样。这种情况的实质在于,行为是以看法 为依据的,这种看法多少是有根据并有确切含义的,这就是说,我们既不会对事物一无所知,也不具有完整和完全的知识,我们只有不完全知识。如果我们打算理解经济体系的运行,我们就必须研究不确定性的含义和重要性,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知识本身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研究。 [1]

    研究知识和行为的第一手资料就是意识本身。很显然,高级心理推理活动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别,只是在内在于“意识”的最初一闪念的细微程度上有差别。从实用的角度来看,心性的本质似乎就是其具有预见性。生命,可以被描述为对外部共存与次序的内在适应性。就植物或无知无觉的悬铃木来说,内部的变化与外部的变化是同时发生的。以动物或有意识生命为例,其本质的差别在于,在情况出现之前,有意识生命能对情况做出反应,能够“见到事物的来临”。在生物学意义上,这就是整个神经系统复杂机制的“意义所在”。有机体使自身适应环境所借助的再调整是需要时间的,有机体“预见”得越早,就越能充分地使自身适应外部环境,越加完满和称心地生存。

    与意识相关的东西无疑仍然是一个不可思议的谜。 [2] 一个严酷的事实是,我们无论在什么地方发现了复杂的适应性变化,都能发现意识的存在,或起码我们不得不做出这种推定。科学中不可 能找到意识的位置,在因果关系顺序中也没有角色让它扮演。它只是一种附带现象。在这种临时的序列中,对再调整的解释必须根据刺激或反应进行。按我们自己的经验,我们知道,我们并不会对已经过去的刺激做出反应,但我们会对事务的未来状态的“想象”做出反应。从常识来说,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适应性变化与任何直接的刺激分离开来,意识,即“想象”,既存在着也在起着作用,也就是说,两者都是“自发的”和前瞻性的。显然,所有的感官反应(organic reaction)都与未来的情况相关,由于生命和活动的类型日趋“高级”而在未来更进一步。然而,成功的机械论可能正是根据以前的原因来解释反应的,从常识上讲,认为意识是由于未来情况在意识中出现而产生的,仍然是极为省事的说法。意识的作用就是给予有机体这种未来的“知识”。就我们所能见到或科学所能告诉我们的,我们或许也是一种没有意识的机器人,但幸好我们不是。起码人的语言就不是,人不免要认为其他生物与自己的构造相同,且以与其自身的“本性”(insides)————借用笛卡尔的生动语汇————相同的方式行为。在我们对这个世界做出反应之前,我们要感知 (perceive)这个世界,我们不是对我们感知的东西做出反应,而总是对我们推断 的东西做出反应。

    因此,普遍形式的意识行为,就是根据现在的情况推断出未来情况的变化的行为。它涉及到知觉(perception)以及双重 推论。我们必须推断出,如果没有我们的介入,未来的情况会怎么样,以及由于我们的行为,未来的情况会发生什么变化。不知是幸运还是不幸,这些过程没有一个是绝对不出错的,或者说,是准确而完美的。我们并不能感知现在的本来面目及其完整面目,也不能极 可靠地根据现在推断出未来,我们甚至不能准确地知道自己行为的结果。另外,我们还需考虑到错误的第四个根源,因为我们并不是以一种设想好的、经过决断的确切形式来进行自己的行为。在这些过程中所出现的错误,或许是过程本身所具有的基本奥秘的一个方面。这似乎预示着这些过程的非机械性,因为一般来说,机器是不会犯错误的。(虽然不能从我们自身构造上的粗糙机器,到构成我们器官系统的无比敏感而复杂的物理化学复合体中,合乎逻辑地推断出这一结论来。)无论如何,可能犯错是我们熟悉且令人难堪的事实,也是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事情。高级生命形态的感知功能比之某些低级生命形态的感知功能,似乎更不敏锐也更不可靠,注意到这一点很有意味。至少,与原始人和高等动物相比,开化了的人在这一方面常常处于劣势。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更高的推理能力取代了感知能力,毫无疑问,我们发展了推理能力,但在感觉的灵敏性方面却退步了。

    我们还必须进一步认识到,在知觉和推理能力之间没有什么显著的区别。我们的感知能力受过很好的训练,因此很是老到,在最简单的情况下出现在意识里的东西,与其说是直接得自神经末梢器官的信息,不如说是推理的产物,一种想象的建构。理性的动物只在程度上与有意识的动物有区别,理性动物的意识感更浓厚 一些。无论我们说理性动物推理能力强还是说它们感知能力强,都不重要。在科学意义上,我们能将精神内容分析成感觉资料和想象资料,但意识本身几乎不存在差异,至少实质上是如此。甚至在狭义的“思想”上,一旦思想的对象全然没有呈现在意识上,经验本身大体上就是相同的。意识的功能是进行推论,在很大程度上, 所有的意识都是推论的、理性的。根据这种情况,我们再次表明,没有出现在意识上的事情,在指导行为方面,是有作用的,推理及所有的意识,都具有前瞻性;这一现象中的一个基本因素就是它缺乏一种自适的、机械的准确性,它可能出错。

    一种与有机体没有实质关系,甚至不存在的情况,却影响有机体,这种说法当然是比喻性的说法;这种影响是非直接性的,它通过有机体当时所接触到的情况而起作用。因此,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忽略意识关系的形式,将反应解释成实际呈现的原因的机械之果,在理论上总是可能的。但实际上我们很可能把出现在意识中的情况,而不是实际出现的情况,作为支配性的原因,这仍然是实情。不管这种轻率的说法是否出自那些过分热衷于新“行为”科学的崇拜者之口,总之,认为它将会以某种类似于其历史形式的东西来替代心理学(一门极为不同的学科)或知识论,都是荒谬的。

    很显然,一种没有出现的情况,通过一种出现的情况而起作用的可能性,取决于二者之间的某种相互依赖的关系。所有知识和思想的公设(postulate)都已被各个不同地表述为“因果关系”的“法则”或“原理”,以及大自然的“统一性”或“规律性”,等等。请记住这一点,我们正在谈论的是一些表面的情况,不是形而上的阐释,我们可以说,我们所有的推理都依据于相似性的原则。凭借假设那些将会证明其确凿的现象之间的联系或关联,我们从有知道了无,从现在明白了未来;因此,我们是通过过去来判断未来。经验告诉我们,存在于现象之中的确定的时间与空间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依赖的。从哲学家的角度来看,现象中共存与连续的 统一性之信条,是对思想和有远见行为之先决条件的令人满意的阐述。但从更肤浅的常识性角度(比如现在的研究)来看,“现象”一词相当含糊而且令人困惑,因此这里似乎有可能使用一种更为适用的表述。常识是依据大量的客观对象或仅仅是“各种事物”(things)形成的。因此,表明行为固定模式 的各种事物的想法,似乎是一种比现象间存在统一关系的想法更好的“范畴”。哲学家可能会对此不满意,他们会立即反驳说,事物只不过是其总的行为模式而已,因此这种分离其实是不可能的。这是困扰洛克的有关性质和基质(attribute and substratum)的古老之谜,当然,在严格的省察下,这一基质趋向于消失了。但是,正如我们将要论证的那样,这一弱点或许会由于运用我们倾向于形成的观念,而成为一种力量的源泉。

    这样,我们就以这种方式拥有了我们的信条,这一信条是知识的前提;也就是说,世界是由各种事物组成的,在相同的条件下 ,这些事物总是以相同的方式行为 。在任何一种具体情况下,推论或预测的实际问题,总是围绕这三个因素的前两个进行:我们所涉及的是什么事物?影响它们行为的条件是什么?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这两种情况的知识,肯定可以说,什么行为才是人们所期望的行为。正如我们已经注意到的,首要的逻辑问题,就在“事物”的概念之中。因为很明显,决定任何具体事物行为的“条件”,都是由其他事物及其行为构成的。在相同的条件下,相同的事物以相同的方式行为,这种假设所引出的唯一问题是,在什么范围内以及在什么意义上,天地万物才真正是由保留了一种无变化特征(行为模式)的这类“事物”所组成的。很显然,普通的经验对象并不很符合这 一描述,当然,人和动物这类“事物”也不符合,从严格意义上说,甚至岩石和星球可能也不适合。科学有赖于进一步的假设,也就是事实与理论间所出现的表面的分歧,是因为日常经验的“事物”,并不是“终极”(ultimate)事物,而是实际上没有产生变化的事物的复合体。科学的进步很大程度上在于将可变的复合体分解成 不变的构成要素,到现在,我们已经有了电子。

    尽管我们假设这个世界是由时刻维持一种不变的同一性的众多单位所组成,但我们还是需要更多的关于这个世界的切合实际 的知识。世界上有太多的客观对象要由有限的智力来对付,然而,如果这些对象各不相同,这些对象或许就是不变的。我们需要在大量的事物之间,求证更深入的同一相似性原理。这样,我们不仅有可能假设相同 的事物将总是以相同的方式行为,而且同类的 事物也将以相同的方式行为,事实上这里存在一种数量上有限且在种类 上实际可以控制的事物。因此,在思想和思想理论中,分类 总是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为我们应对这个世界的才智有限,所以,人们必须从客体的诸种表现方式可感知到的相似性中推断出相对来说不能立即观察到的相似性。这就是说,我们必须假定,事物的特性实际上并不能被随意变动和组合,但成组出现的数量是有限的,或者说,存在一种恒久的结合。这就是为研究逻辑的学者们所熟知的“类的实在性”(reality of classes)之原理。

    但这还不够。如果对客观事物的分类被局限在所有 方面都相似或实质上相同的类聚群体范围之内,那么,仍然会有很多种类 的事物不可能用智力去掌握。对普通观察而言,即使从整体的相似性和同一性的实际程度上看,我们的类聚群体还是过小且数目过 多。这种分类能否以对我们的问题有实际帮助为准绳,将问题简化到具备可操作性的范围内,值得怀疑。因为世界并不是一个种类的世界。在智力所能把握的范围内,就算我们只是对规模等等的程度差异进行抽象,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显然,为了明智地生活在我们这个世界上————也就是说,为了使我们的行为适应未来的诸般情况————我们必须利用这一原则,即在某些方面相同的事物,在某些其他方面也会有相同的行为,就算他们在其他方面有着极大的不同,情况也是这样。我们不能对事物进行详尽无遗的分类,但必须按照所考虑的目的或问题,采用不同的和可替换的类聚群体,时而以一种共同属性(行为模式)为基础,时而以另一种属性为基础,来同化事物。因此,有关环境的实际推理的有效假设,是诸事物之间可数的若干属性或相似 模式,而不是若干种事物的有效性,因为我们无法掌握后者。这就是说,影响我们对其做出反应的诸事物的属性,在数量和关联上必须充分限制在我们的智力所能理解的范围内。

    我们可以把我们生活环境中对行为极为重要的这些事实概括如下:

    1.作为可感知的属性和不能立即感知的行为模式的集合体,这一世界实际上是由无数种物体组成的。当我们考虑在任一具体行为条件下作用的物体数量及其可能具有的多样性时,很明显,只有具备无限的智力,才能理解所有可能存在的组合。

    2.有限的智力也能用来与这一世界打交道,因为:

    a.可加以区别的属性的量和行为模式是有限的,大自然中 存在无数的物种,是由于物体属性的不同组合造成的。

    b.因为事物的属性是相当固定的;而且,

    c.事物内部所产生的变化也是以一种相当固定且可以确定的方式发生的。

    d.事物不能感知的属性和行为模式,至少是以一种同一的方式与可感知的属性相关。

    应该注意到,(a)中所涉及的是种类的差异,而不是程度上的差异,同时我们还要加上:

    3.事物的量的方面和处理量的智力,是相关情况下的重要因素。

    4.同样重要的还有,就仅仅 在程度方面存在差异的某些性质的对象而言,其质量和空间大小,都是事物具有的普遍 性质,这种性质并不表明种类的差异。

    5.根据第(4)条的相同原则,许多意义重大的属性对一些非常大的族属(group)来说,都是共有的;至于对行为来说至关重要的属性,则没有多少种。对这个世界的理解已经得到长足的进步,不然的话,就可能把这个世界简单地划分为固体、液体和气体,划分为生命体和非生命体,诸如此类。还有按照从一般性原则到微不足道的特性排序的属性分级系统 [3] ,可以按某种方式和程度(不仅仅是状况)区分出大千世界中每种叫得出名称的事物,并赋予它们个体特性。

    6.如果没有郑重地主张,意识在外在于我们自身、人和动物的 “客体”上所起的作用,智力行为的前提条件就是非常不完整的。至于我们根据嘴形、眼光或“顾盼”或嗓音的“尖柔”对预期的行为所做的推论,行为主义者不是根据这些身体特征,或仅仅根据这些身体特征做出推断,而是通过“感应自省” [4] 深入“客体”的“心”中来思考,没有这些神秘的解释能力,他们的推断是不可能存在的。但科学家总是可能提出相反的主张,因为他想要证明,我们并不是真的有自觉意识,但常识恰好不能容忍这一结论,就像不能容忍其他结论一样。

    7.不言而喻,我们除了要了解这个世界以外,还必须了解我们自己。因此,我们必须能列举出我们对自身运动能量等等的感觉。

    在这里谈论三段论法及其在逻辑理论中的地位,恐怕有些多余。实证逻辑学家如穆勒和维恩曾经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公开讨论,他们的讨论表明,真正的推理与三段论法本身并无关系,推理产生于对前提条件的阐述,存在于对以不同术语所指称的谓词之间固定而实在的联系的认识。

    我们在这里很想指出,正如逻辑学家所分析的那样,知识论首先是一种严谨的 知识理论,一种经过缜密论证的理论。但现在知识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尤其是自柏格森开始盛行后,知识论已成为非理性主义的,并质疑逻辑过程的有效性。在笔者看来,虽然这一立场理由充分,但其含义却非常容易遭到误解。 依我看,用其他手段来理解这个世界没有问题。然而,这个世界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可理解的,却大有问题。这可以被视为是关于自然事物行为的统一性和自然事物间存在的相似性的问题,推理就是以此为根据,从此推出了彼。只要存在柏格森主义(即赫拉克利特主义)意义上的“真正变化”,很显然,推理就是不可能的。另外,我们还不得不做出更值得怀疑的假设,即在将其种类难以数计的客观事物视为一个整体的情况下,我们为简化问题(实际上是限定数量)退而依据的情境因素或几种主要的事物属性,从一种“组合”(即一种事物)到另一种“组合”都是一成不变的。在某些方面,这种假设无疑是有根有据的。因此,生命体中的重量、惯性等与非生命体的重量、惯性等无疑是相同的。但在任何两种生命体中,“生命”的质真的相同,则是颇为可疑的。只要这些一般属性不是同一的,并且不能对他们归为一类的所有事物给出明确的含义,那么,根据同类中的一种而对另一种进行推论,显然是说不通的。这就是说,符合正确的分类原则的分类在某些方面对事物作了同一性假设。谁也不能绝对肯定,我们认定事物具有相似性,将它们分为一类,并从一种事物的行为推论出另一种事物的行为。其理由总是具有这样的特性。从一件事联想到另一件事的能力,常常使人觉得不可思议,可能也不能以拥有会支持有效推论的任何一般的真实特性为依据。 [5]

    然而,知识的实际有限性所依据的理由非常不同。宇宙可能最终是不可知的(当然,我们说的仅仅是客观现象,仅仅是行为,而 不是超然于普遍经验事实以外的问题);但在某种程度上,即在超出了我们通过知识来认识它的实际能力之外,宇宙又确实是可知的,任何知识的有限性,都是由于忽略了宇宙中缺乏实际的一致性所致。大多数人首次认真考虑到,我们行为中只有那么一小部分称得上对我们所涉及的事物具备准确而完整的知识基础,人们可能会因此而惊讶不已。

    只有在我们的兴趣被限制在一个客观事物非常狭小的行为方面,即限制在其大小、质量、强度、弹性或类似的物理属性方面时,我们在理论上才有可能做出正确的决定;实际上,也只有通过精确的实验室技术,才能做出决定。生活中做出的普通决定,基于对笼统的表面特征的“估计”。一般而言,与我们行为有关的未来的情况,基于无数客观事物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受到如此之多的因素的影响,我们无法做出实际的努力对这些因素加以考虑,也很少对它们各自的意义进行估计和总结。只有在非常特殊和关键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做出类似于数学研究(全面的、定量的研究)那样的研究。

    做出平常的实际决定的心理活动非常令人费解,让人奇怪的是,逻辑学家和心理学家都没有对此表现出多大兴趣。或许(笔者倾向于这一观点)其原因在于,关于这一问题真的没什么可说的。预言能力似乎与它所依据的记忆力一样,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对象。在我们想要记起某人的名字,或是要回想起一段已被遗忘的引文时,我们会拼命去回想,常常是当我们正想着别的什么的时候,我们希望得到的想法就会浮现在脑海里————否则就想不起来,但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不能对这种心理活动说出多少道道来,即很 少有“技术”可言。因此,一旦我们试图决定,在某种情况下什么是我们所想要的东西以及我们相应地该如何采取行动时,我们就像是在做很多不相干的思想漫步(mental rambling),我们知道的第一件事就是,我们发现自己已经打定了主意,而且行动的过程也已经确定。在这里,我们心中到底在想什么似乎没有什么意义,而且与科学工作者在调查中使用的逻辑过程实际上也没有什么亲缘关系。我们是靠认清前者不是一种经过缜密推断分析的知识,它只是一种“看法”、“常识”或“直觉”,来对比这两个过程。毫无疑问,这里也涉及某种粗略型的分析,但大体上我们的“推断”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我们过去的经验做出的,某种程度上我们所使用的方法,与我们没有测量工具时,我们处理那些本质上非常简单的(不可分析的)问题,如测算距离、重量或其他物理属性所使用的方法相同。 [6]

    以上关于推理的讨论,涉及到基于与逻辑谓项有联系的同一性的完美或曰完整的推论,这一点,可以按全称命题进行系统的阐述。当然,形式演绎逻辑理论也一直承认,根据限定性的所谓“特称”命题的断言————“偶然的”应该是一个更好的用词————两个谓项有时候 属于同一个主项,或者说,两类对象有时候 是相互重叠的。科学的目标,就是要摆脱这种形式的断言,并通过在对象以往历史中找到与之具有普遍联系的某些其他的一般事实,来对这种性质的出现与否做出“解释”。然而,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的甚至在 科学上也难以解决的问题,日常的非科学思维的初步活动采用的是极为普通的形式。以“某些X 就是Y ”的粗略形式而论,这样的概括不能满足科学的精神(scientific mind),而且,除了作为对进一步研究的激励和出发点之外,实际上别无用途。但考虑到这一情况如此之普遍,所以更进一步的要求是不可能或曰不现实的,这一事实常能以极具科学效用的形式表现出来。靠确定X与Y相关的数字比例就能做到这一点,这就产生了我们熟悉的概率判断问题。如果说,X的百分之九十是Y————即,如果物体以X属性为特征的部分也显示出Y的属性,————就像关联普遍存在一样,这一事实对行为来说,显然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 [7]

    此外,即使这一比例不到百分之百,即使这一比例只有百分之五十或低于百分之五十,同样的事实仍然具有意义。如果在某种情形下,一个给定的结果并不确定,甚至不具备绝对的可能性,而只具有偶然性,但如果产生这一结果的数值概率是已知的,那么,与我们所讨论的这种情况相关的行为就可能被理智地确定下来。如我们已经观察到的那样,商业活动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借用冯 · 曼戈尔特提供的例子,瓶子的爆裂并没有把一种不确定性或是危险引入生产香槟酒的行业,因为在任何生产者的生产活动中,瓶子爆裂的比例实际上是固定的,并且是已知的,因此这一 比例是大是小不是什么特别重要的事情。这种损失已经成了这一行业的一种固定成本,这种成本像任何为了劳动或材料或任何其他东西所给出的支出一样,被转移到了消费者身上。就算一个单独的生产者为保证稳定的生产结果,不与我们所讨论的大量偶然情况打交道(在一个很短的时期内),那么,通过一个吸收了很多生产者的组织,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实现同样的结果。当然,这就是保险的原则,并已由我们熟悉的火灾损失的风险做了说明。没有一个人能说出某一具体的楼房是否会发生火灾,大多数楼房的业主也并没有为了将损失减少到一个固定点(虽然有的人这样做)而在一个足够大的规模上经营。但是众所周知,保险的作用就是扩大其基础,以覆盖大多数人的活动,并将这种意外开支转换成固定成本。我们是通过对各人有直接影响的互助组织,还是通过一个外部商业机构将各种情况集合起来,在原则上并没有什么差别。

    很显然,偶然进行推理而不是积极主动进行推理的情况,极大地增加了理智地安排行为的实际困难。在谓项之间建立关联的困难在关联极为普遍的情况下相当之大,如我们已经见到的那样,这一困难是如此之大,以至于除了那些非常重要因而要在实验室或“实验场”中进行广泛研究的重要问题外,这一问题从未用任何精确的方法进行研究。在偶然发生关联的情况下,要证明一种关联的可靠性就更为困难,并且,还增加了一个确定发生关联的各种情况的精确比例的问题。与日常问题相关的是,在日常情况下严格的科学程序是排除在外的,当然,这一困难及犯错的概率也在更大范围内成倍增加。我们不仅要“估计”其关联、含义或结果都已知的因素,另外还要对(已估量过的)因素(直接感知的属性或行为模 式)之间,以及那些与受控制的行为有关的猜测的因素之间的可信程度做出估计。生活中多数真正的决定,就是依据对这种更为烦琐且不确定的性质的“推理”(如果可以这样称之的话),而不是依据我们已说过的那种推理。我们必须估计在某种情况下的特定因素,如果 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我们设想的因素,还要估计随这些因素而来的任何特定结果的概率。

    为了逻辑上的精确性,以便理解不同种类的情况以及实际处理这些情况的模式,我们还必须作出进一步的区分,即对各种意义深远的结论作出区分,这在经济问题的讨论中常受到忽视。要作出X的特定数字比例等于Y的特定数字比例这种形式的概率判断,有两种根本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先验计算法(a priori calculation),这一方法适用于并且被运用于投机活动(the games of chance)。在逻辑的和数学的概率分析中,这也是通常会假设的一类问题。这类问题与那些截然不同的问题,即不可能进行计算,只能靠对实际情况采用统计学的经验方法来获得结果的问题,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们可以举例说明第一种类型的概率,比如说,我们掷了一把上好的骰子。如果这把骰子真的不错,而且我们知道会是这样一手骰子,那么,我们着手掷它几万遍,凭骰子的这一面或那一面来确定其概率,只能是件荒谬至极的事情。就算我们完成了这一实验,实验的结果也不会因为对实际概率做了一些解释而被人接受。数学家可以轻松地计算出任何给定数目的投掷所得结果的预计分布的概率,对非限定数目的投掷所得结果的概率分布,也十拿九稳 。另一方面,考虑一下我们已经提到过的情况,即大楼着火的可能性问题。这样,建议根据先验计算的原 则,对大楼在给定区域和给定时间内可能被意外烧毁的比例进行计算,就像我们通过掷骰子进行统计一样荒谬。

    就眼前的目的来说,区分的重要性在于,第一种概率方法,即数学的或先验计算的概率,实际上从未在商业领域中碰到,而第二种方法则极为常见了。我们很难用预先计算出其各种可能的结果的概率分布比例的方法,来考虑企业的“风险”。 [8] 如果实在要用这种方法,也要把所发现的结果列表进行处理。这句“实在要用”(if at all)就表明有重要的保留意见,现在就可以对此加以讨论。很显然,大量的风险可以借助于统计上的归组在一个相当确定的程度上得以减少————另一个同样重要的类别却做不到这点。然而,我们还应该注意另外两个事实。首先,统计分析从来无法给出精确无误的数量结果,正如我们已经观察到的那样,甚至在像机械的随机博弈这样普通的情况中,如果缺少无数的实例,统计学也永远给不出最终的结果。再者,先验计算方法的不合用还与各种数据的高度复杂性相关,这种复杂性还增加了确保归为一类的事实具有相等的同质性的困难,实际上是不可能。我们将要对这一点做更充分的讨论。就两种方法中提到的第二个事实而言,商业领域中所遭受的风险或风险概率,只允许我们进行某种小范围的理论分析,再以经验数据的应用为补充。因此在大楼火灾风险的问题上,诸种情况实际上不具备同质性这一事实,可以部分借助于判断————如果不是计算的话————得以补偿。稍为准确地说出某一特 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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