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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完全竞争的小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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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二篇,我们为了确定私人财产理论性趋势的准确含义,试着对完全竞争社会和自由交换的社会组织,尤其是实现这些趋势的必要条件,进行了分析性的解释。在第三章首次列举出的抽象条件,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对现实生活的背离,部分是为了分别对构成要素进行研究,而人为地对货币组织的主要特性进行了抽象。后面这种类型的要素在第四章和第五章中进行了分析,就当前的研究来说,其结果还只是对完全竞争制度的实质进行了概略的描绘。 [1] 首先,就笔者的心理准备或这样分析适当与否的感觉来说,这项研究的第一个目标、也是初步的目标已经达到。第二个或更为重要的目的就是拿这种理想的完全竞争与日常生活的事实来进行对比,以展开对一般性原理之局限性的检讨,并且在得出完全适当的结论之前,对一些必须用精细的实证数据进行补充的方方面面进行探讨。

    但是,本书并无意全面而彻底地穷尽这一领域,只打算对一个 理论性简化,即完全知识的假设,进行详细的研究。本书的第三篇将集中讨论不确定性的含义和逻辑上必然的结果,以及经济行为所依据的信念和观点的不完全性和不准确性。但作为一种背景,对其他一些抽象的因素略作评述,也不无裨益。 [2]

    不难看出,我们在第四章谈到的对纯分配理论的许多反对意见,都与这些必要的科学理想化相关,并且,这些反对意见作为理论概括在完整性和准确性方面的局限条件,实际上具有重要的含义。因此,对理论来说,这些反对意见不一定站得住脚,并且,因为没有理解科学推理的实质,即一般性原理的含义和使用,所以我们还要做进一步探讨。这种情况尤其适用于已经提到过的第一点,即在我们所讨论的所有重要因素中,持续可变性的假设。“边际单位”的大小问题显然与产业组织的灵活性相关,所以这两个问题必须放在一起加以考虑。一旦我们放弃将投入要素(agents)转化为“生产因素”(factors)的不适当的传统做法,转而分析各自独立的实际竞争单位,这一问题才有了实际意义,同时,也构成了对理论 的应用的有效约束。尤其在劳动这一我们特别关注的问题上,人的个体就是非常有效的单位,其作用不仅在于他可以作为一个单位讨价还价,而且他实际上也不能在不同的企业间进行分割,他在任一较短的时间间歇内所能从事的职业范围,也受到了非常严格的限制;他也可能是一个身处高位、相当独特的人;他并不总是会为满足完全竞争的归属需要、从一种类别转到了另一种类别所造成的微小差别而失色。他的人数(与异类者的人数相比)远远未到足以使一个个人成为一群同类中微不足道的一部分的地步。 [3]

    由于自然要素的规模是可估量的,所以经济组织的灵活性从总体上受到了约束,J. A. 霍布森先生和威塞尔教授对生产力理论所做的批评,在很大程度上确实是许多单个情况下的实情。现在有许多只由使用单一要素的少数企业组成的生产组织,这些企业可以非常有效地互补不足,但不能非常有效地满足任何地方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并不能提供一种可以在集团成员之间分配这一群体全部收益的方法;因为收益中极为可观的一个部分无法自行分配,属于一种协作产品,这种情况取决于特殊组织的实际作用。许多合伙企业的经验都说明了这一点。就这一群体的价值估算而言,虽然这一收益是这一群体的正当收入,但却无法在群体内部准确地对其进行分配。假如是一个合伙企业,那么,成员之间的这种分配通常是依据道德基础,或“议价能力”,即绝对的个人力 量。在行业中,一般来说超过凭借竞争而分配给其行业成员的组织之特殊产品,起码多数都到了企业家手中,尽管议价能力或策略一直在这一过程中起着极大的作用。

    在分析收益递减规律的过程中,同样的因素引出了一个特殊的难题。当任何要素出于其物质属性或在任何特殊情况下都只能大批量使用才合适时,那么,在一个单个的竞争性组织中只能使用一些或只能使用一个的情况下,这种特殊组合物的技术性特征在某些点上可能导致了明显的“规律”之外的情况;也就是说,出于简单的原因,这些例外对曲线的某些部分的影响可能是明显的,这个原因即如果一种要素不受递减规律的支配,那么最佳组合比例只有依靠另一种要素的增加才能得到保证。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铁路的情况,即作为通行权(right of way)的主要的关键“要素”。如果对运输的需求大到足以需要更多的铁路道轨,该曲线将会平滑展开,并将最终在设备中的其他要素上,显示出成本的增加。煤气和水网管道,还有许多例子可以说明,在达到一定的规模之前,情况都是这样。有限可分性(limited divisibility)这一事实才是不同规模的企业在经济运营中具有差异性的原由。在企业经营中,某些要素的量并不是持续可变的,其他要素必须与它们成比例地投入才能达到最佳比例,因而要对企业的整体规模强加上一些限制。最终,如果不说是大多数,那么,也有许多这类规模问题让我们回到了作为一个相对不可分割的人的身上。

    要对掠夺性活动(predatory activity)或非生产性的获取进行初步讨论,我们必须再次涉及生产力分析中的伦理含义问题。在对经济现象的科学解释中,纯粹意义上的生产力因果含义,非常容 易与属于完全不同领域的社会或道德问题相混淆。我们主张,具体的生产力分配理论中的“生产”一词,与一般科学讨论中“原因”(cause)一词的用法完全相同。但“原因”一词本身在日常语言中的含义是含糊不清的,在经济学同义异名方面出现混淆,也是自然而然的。比如说社会主义者,由于从非社会主义学派经济学家对语词的宽泛使用中不乏建议和解释,因此一直强调,所有的财富都是由劳动“生产的”。这里,我们甚至没有必要提出亚当 · 斯密和大卫 · 李嘉图的名字,在当代作者中,陶西格教授即是一例,他就明确说过,劳动生产出所有的财富,但可能却无权得到所有的财富。 [4] 我们认为,反过来说或许更为准确,即劳动并不“生产”所有的财富,但从理想的立场说,劳动可能有权得到全部财富。

    鉴于具体事物之间任何因果关系的断言,都是(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以某种具体的人类利益或“嗜好”为基础作出的,因此采取这种用法有很多理由,但这只能要求我们更有必要清楚地区分这种“科学上的”使用和因果术语意义上的使用。在平常的说话中,这样说是适当的,即烹调是“准备”饭食,而火车司机拉开了机车的阀门,就是火车启动的“原因”,火车司机没能看见信号,就是火车失事和乘客死亡的“原因”。类似地,人们出于某种目的,将一个大企业的几乎全部产出都归于少数要素;“在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产出取决于它们的协作。

    但是很显然,科学的经济学不能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生产”一 词。出于科学研究的目的,任何生产服务的产出只能是,即我们已经定义的,真正取决于上述那种服务的产出;通过服务的帮助才能 生产的产出,以及没有服务就不能 生产的产出,在实际的社会情境下,还要考虑到随着服务的撤出而使组织发生的变化。由此可知,即使是从一组物质上可交换物的可能合理的意义上使用“要素”一词,我们都不能正确地谈论一种经济“要素”的“产出”。从总体上说,“劳动”、“土地”或“资本”的产出,涉及的是一个更不正当且没有意义的用法。唯一能被人们承认的产出就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单个要素的产出,一个个体的人或机器,或一块土地的产出(或流动资本的产出),正如在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并交换的那种(从完全竞争考虑,规模必须忽略不计)。

    然而,更为重要的是将任何道德含义强加给经济生产力的错误。生产力是一种物质的、机械的属性,它附着在无生命的客体上,也附着在人身上,除了后者有道德活动以外,生产力谈不上道德或不道德。这种抛却了因果关系上的混淆,是一个不可饶恕的大错,因为,虽然生产力理论家并不是无辜的,但现代社会的资产阶级心理学或许最终会因它而受到责难。 [5] 我们必须警惕竞争体系“自然”调节的想法,因为这里面有一定的道德含义,虽然在科学 意义上“理想”当然是稳定的一个条件。称之为“最合理的”安排只不过是回避了问题的实质,或是误用了语词。自然的安排只能是由于物品的供需条件,尤其是现有生产能力的分配都是给定的,没有任何人能在任何诱惑下作出任何变化。如果我们忽略了个人对具体事物的欲望实际上在多大范围内支配人的行为的问题,同样就忽视了对某些社会关系和其他个人利益(不绝对属此)的所有类型的欲望,何况我们又假定了(我们现在将研究这一点),除了与交换有直接关联的那些利益————其结果只能是相互作用的个人私利拉拉扯扯的机械均衡,在任何交换中都不涉及利益。

    我们必须记住,蛇类是首尾相连的,这就是说,竞争性体系趋向于皈依的,正是以先天的或后天的或赠与的人的动机和力量的方式置于体系之中的东西,其本身并没有什么道德属性。在现实生活中,拥有财产(或高级技能)被认为代表了对社会进步的储蓄或发明或某些贡献。但在这些服务与对服务的全部成果的永久权利之间,以及将财产授予其继承人和永久性转让之间,不存在技术上(更何况道德上)的等价————尤其是当我们考虑到,在所有这类行为中存在大量纯侥幸因素时,就很清楚了。给服务支付报酬在伦理上的意义和程度仅仅在于,为了实现服务,就必须支付报酬。根据这一观点,对大部分现有体系的唯一辩护,就是难以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替换选择。

    现在我们必须简要回顾上文已经提到的观点,即外部利益不能代表受外部利益影响(而不是通过市场上的直接竞争)的各个个人之间的协约的情况。在已知条件下,竞争性自由契约的单纯机械作用要产生出个人之间利益的协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此 问题的回答。很显然,外部人受到的影响,要么就是有益的,要么就是无益的。前一种情况,自发性协议的履行不足以保证最大化的社会(全体个人)利益,而后一种情况,则会走过头。这些事实形成了要求社会干预的最重要的原由。许多服务,像通讯和教育,更不必说审判工作,除了给个人带来具体好处之外,还带给社会一种普遍利益,所以对这些服务要通过津贴的方式加以鼓励,或者由公共机构接管和实施,否则它们就不会被发展到利益最大化之点了。在我们的社会中,我们最熟悉的反面例证与实际上破坏邻里关系、或被认为是破坏邻里关系的土地使用相关。或许几乎同样重要的是,土地的改良和产业的发展通常可能对相邻的地产大有裨益,如果有一些切实可行的评估这些利益的方法,土地的改良和产业的发展会进行得更顺利,涉及的方法也会更加公平。显然,这一点尤其适用于造成了大量未获得补偿的价值转移的公共事业和准公共事业的行为。我们或许会质疑,是否个人之间实际达成的任何协议,除了影响到直接的当事人之外,并没有不分好坏地影响到许多人,以及广泛遍布“社会”的大多数人身上。

    在这一简短的描述中,我们只能提出并强调这一事实的至关重要性,即人们的很大一部分欲望都与社会中的其他人直接相关。人终究是一种群居生物(zoön politikon ),这等于说,他的个人需要就是推动他所赞成之人的计划的各种兴趣,相对来说总是、通常也绝对地妨碍着其他人的计划,沦为萨克雷所谓“他是外人;扔砖头砸他!”或“杀了这黑鬼!”之流。其他相关动机和需求,即不是指向物质,而是形成社会关系的动机和需求的相对重要性,肯定被那些用“科学的”方法分析经济现象的人低估了。

    经济制度的道德特性问题的一个极端方面,实际上与掠夺性活动相关。在凡勃伦之后,达文波特也强调指出,(私人)获得和(社会)生产之间的对立,使雇用打手、刺客和杀人放火者,以及强盗与强盗手段及诸如此类的生产能力,成了劳动需求的一部分。在大多数情况下,对那些喜欢做这些事的人来说,要在偷盗或抢劫行为与自由契约间做出区别,实际上并不很困难,或许,我们在对合约组织理论的讨论中,有必要谈到它们,因为它们明显是合约之外的问题。评论家对现有制度的指责,大部分可归纳为对个人想要他所缺乏的东西,而不是想要对他来说的好东西提出异议,这些批评家想要做的是法官的事,他们甚至没有觉得,除了要给自己据之做出判断的偏好建立标准外,还有责任为批评建立一个标准。如果我们少做一些这类事情,多一点努力去阐明一种标准,并确定在什么条件下自由契约可以或不可以和谐地促进个人利益并实现社会理想,这对科学的进步是大有裨益的。另外,有些努力是值得做的,即分辨组织形式中多少理当指责的恶行与自然和人性中固有的、或组织本身————不考虑其形成————的缺陷,以及在交换制度的评价中,牢牢把握住是否有其他任何能想得到的制度,为变化或改良提供任何可能机会的问题。 [6]

    经济秩序的道德方面与垄断的问题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这一观点在利润理论中显得尤为重要,其原因正如我们在麦克文和克拉克学派的例子中已提及的那样,利润常常是全部或部分地归因于垄断利益。“垄断”是用来涵盖这样一种状态的一个语词,即为了眼前的利益而与人保持区别的一种状态,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这段话的含义。垄断通常被定义为是对一种商品供给的控制。一个常见的但却是灾难性的错误就是将这种控制混同于供给 的自然局限性。我们不必多费时间来叙说比如将土地地租描述成一种垄断收入的错误用法。甚至J. S. 穆勒也犯了将垄断定义为有限性的错误,极端形式的例证还可以举出F. B. 霍利先生,他差不多把所有的收入都称为是由于生产资源的“短缺”而来的垄断回报。因此,从分配的角度看,因为所有收入都取决于生产收入的投入要素的短缺,而且所有收入都完全是以同样的方式决定的,所以,这种描述显然毫无意义。当然,不论这种收入称为垄断收入还是其他,一般都同样适用于“稀缺性收入”。在自由竞争条件下,无论在质上还是量上,都不存在其他种类的收入,这一指称既不能辨别,又不能以任何有意义的方式描述任何事情。

    对垄断进行全面而彻底的讨论,不是我们眼下的目的,我们可以非常简略地浏览一下常见的现象。垄断一词的最初含义意味着生产或销售一种具体商品的专有权,原本这是一个法律概念。在现代产业中,这一类型的“合法”代表就是用于消费的专利品一而不是稍后将会考虑的专利的生产过程(包括机器等)。垄断也可能仅仅是基于财力,基于地方低价竞争、联合抵制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形式的威胁;这实际上等同于是对属于别人或其法人的财产拥有一种发言权;也就是说,把所有权分开了。当然,自由竞争涉及的是对每一生产要素或自然单位的完整的、独有的所有权,以及利用每一个人来保证所有权的价值收益最大化的方式。对竞争的任何形式的强力干预都明显与这种假设相违背,大致上也可以称之为垄断。

    在同一范畴的垄断范畴(对消费品的控制)中,我们可以找出在现代经济世界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两种变体来加以考察。第 一种是“囤积居奇”(corner),这种垄断只是对所获取商品的一种暂时性控制,其现实意义是控制住一种商品一定库存量的交易时间,让其不能在一定时间内通过扩大生产而急剧增加。另一种是商标、商品名称和广告宣传等的使用,这里,我们还要把拥有既定声望的专业人士的服务包括在内(不管他们的真实基础是什么)。买者作为他自己欲望的评判人,如果商品的名称对他产生了影响,那么商品的名称就构成了商品的一种特权,然而,在物质属性上它可能与竞争性物品是类似的。物质属性上等价物品的差异是很真实的,人们越来越确信这一点。这样的物品就是其供给受制于生产者的商品,这种商品与其他同类产品或牌号的竞争,是那种多少有些相似的物品的替代问题,也是一个垄断者不得不加以考虑的问题。

    上述范畴的垄断,从经济的或机械因果关系的意义上说,显然具备“生产性”。或许还可以将它视为一种单独的生产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具有极佳商业信誉的一种资产,并可以根据收入原则与其他资产相交换。为了保障收入,就应该制定定额,但这种定额或许更有利于垄断。或者我们可以这样看,即一种消费品的垄断赋予了生产该消费品的要素更高的生产力,理论上甚至高于同一要素在其他用途上的生产力。一旦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了垄断性物品的生产,这些生产力的效果就和没有能力去生产一样的,就像贴了商标的物品一样,尽管实际上是相同的,但在经济意义上产生了差别。如果垄断具有专利的性质,并能与工厂生产商品的过程相分离而自由出售,我们最好将它作为一种独立的生产要素进行分析。

    再者,垄断或许是对某种生产要素供给的独家控制,实际上,我们可以说它是一组可用于交换的单位。获得这种垄断的唯一动机,就是希望获得前一种类型的垄断,即获得限制某种消费品供给的权力。当然,在听任该要素在其他用途上自由使用的同时,通过可以在任何具体商品的制作过程中停止使用该要素或限制使用该要素的权力,对那种要依靠这种要素的使用进行生产的商品供给进行控制。不论垄断者是自己生产这种商品还是将这种垄断要素出租给他人生产商品,他都能从最终商品中获得全部新增净收益,即一种受限的要素和仍在受限的要素的租金。很显然,在这个问题上,要素使用的限制,不论其根据是什么,其结果都等同于一种具体的特权,要素生产力增长的原因是要素的有限性,这就好像部分要素已不复存在,或经过了某种变化被剥夺了一样。我们没必要再坚持将社会政策问题与这种情况中的因果关系分开来考虑了。

    对一种特别有效的方法或生产组织制度的独家控制情况则有点不同。通过专利或保守秘密而受到保护的一种特殊生产过程的生产力问题,是一个研究的难题。经济学文献中对此问题的分析与拉韦涅对此问题的分析截然不同。 [7] 拉韦涅主张,生产创意(idée productrice )是一个独立的因素,它总是与土地、劳动和资本一起出现;而A. S. 约翰逊则主张,一种创意或方法,不能视为是生产性的,因为一个创意的本质就是不确定地使自己成倍增加。 [8] 这里,最为重要的检验还是事实。靠方法或创意获得的产出归于方法或创意吗?在很大程度上,这是一个方法或创意能否供出售并且能否靠此而增加资本价值的问题。如果是这样,那么,从经济学的因果关系意义上说,它就是生产性的。如果它不能供出售,它代表的就是其拥有者的生产力中的一个因素,其产出将以工资的形式归他获得。不管方法或创意是否“一定”是收入的来源,其中的道德问题当然属于另一个问题了。很显然, [9] 一方面,社会最高利益要求最迅速而且最普遍地推广最佳方法的使用,其重大意义在于,这样做从理论上讲几乎没有成本。另一方面,同样明显的是,公正和私利由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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