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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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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点也可以从归纳法来说明。每一组的对立包含了一个缺失成为其他两项中的一项,但是具体的事例并非都是一样,不等性就是相等性的缺失,不似性就是相似性的缺失,另一方面恶是善的缺失。缺失各事例怎样成为相异已经说过了,缺失的一例就是说它遭逢了一个掠夺,另一事例就是说它于某时期,或某部分(比如某个年龄段或是某个主要的部分),或是全时期或是整体部分遭逢掠夺。因此,在某些事例中可有一些中间性的现象(有的人既不是好人也不是坏人),另一些事例上,却没有中间性(一个数必定非奇即偶)。再者,有些对立的主体分别,有些则不然。因此,这点算是明了,“对立”之一端总是缺失,这点至少在基本对立上说是科类对立,比如“单一与众多”,该是确当如此的,其他的对立可以简化成这一类。

    5

    一物既是只能有一对成,我们便要问“单一与众多”怎样才能对成,“相等”与“大与小”如何可以对成。“或者”这词只能用在一个相对论辩中,比如“这是白的或是黑的”或是“这是白的或是非白的”(我们不会这样来发问,“此物是人或是白的”),而对于之前就有所预设的发问“来的人是科隆或是苏格拉底”————这二者就并不属于任何一级类,而是必须分离出来的事物,但是于此而言也是不能同时出现的对立物,我们于此假定二者不同时存在,于是才用“来的人是谁”这问题来发问,按照假设,如果两者都来了,这问题问得就很荒谬,但是若两者真的都来了,这点就还是可以纳入“单一与众多”的论辩中,问题改为“他们两人都来了或是其中一人来了”:这样既然说是“或者”必须就是包含了相对反的问题,而我们却问及“这个是较大或是较小或是相等”,“相等”与其他两项的对反又是什么?“相等”与两者或是两者之一都不是相对,“相等”又凭什么说是与“较大”为相对或毋宁是说与“较小”相对?另外,说“相等”与“不等”为对立。因此“相等”与“较大”“较小”相对,这样一物就不止与一物相对。如果“不等”的含义包括了较大与较小二者,那么“相等”就可以与二者都成为对立(这一难题支撑了将“不等”作为“未定物”的观点),但这就引致了一物与两物成对立的结论,这是不可能的。再者,“相等”明显是位于“大与小”中间,虽然对立的两物之间常常包含有某些事物的间体,但对立的各物如果自己位于中间,它便不得不成为完全的对立项了。

    剩下的问题是“相等”之所以与上二者成为相反的是“否定”,也就是“缺失”。这点不能对于大与小二者来说仅仅否定其一或是掠夺其一,为什么可单独否定或是掠夺“大”而不是“小”?这必须是二者都加以掠夺或否定。由此原因,“或者”就必须涉及两面而不是其中之一(比如,“这是较大或是相等”或是“这是相等或是较小”),于此而论就得常用到三个“或者”。但这非为一个必然的缺失,因为并非每一不为较大较小的就必是相等,只有具备了众多属性的某些事物才可用到三个“或者”来进行比较。

    因此“相等”,既是非大非小,却又能自然地既大既小,这作为一个掠夺性的否定,与二者都是相对反(因此这就是间体)。至于既为非善又为非恶的两相反于善恶的,就并无名称,这类事物往往每一都有矛盾之意义,而且包含着意义的主体往往不是单纯为一,但是那既非白又非黑的颜色正好又是可以作为一种颜色的。虽然照此,缺失性质称谓的否定可引出的颜色已经进入了有限的范围内,但是这颜色还没有固定的称谓的颜色,因为这可能是灰色,或是黄色,或是其他的此类颜色。因此那些人将这类的短语随意使用,因为既非善既非恶的就是善恶的间体,也就是说既非一鞋子又非一手的事物就是鞋与手的间体————似是在所有的事例中都必须有一间体————这就引致了不确当的判断。但这不是必然的结论。因为前面那句话的确是相反间体的综合否定,于这类的对反之间有自然的一段,一个间体,在后一句话中,鞋子与手二者间并没有差异存在,这一综合否定所为对反的两物属于不同的门类,其底层并非一致。

    6

    我们关于“单一与众多”也可提出类似的问题。如果“众多”与“单一”是绝对的相反,这又将引致一些不可能的结论。“单一”就会成为“少”或是“少一点”,因为“少”正好与“众多”也是相对反。再者,由于“倍”是根据二的命意相乘而来,倍就是众多,“二”也就该是“众多”,因此一就必须是少,除开一之外,各个数与“二”相比较的时候,又有哪个可以作为“少”与“二”成为相对反呢?没有较之于“二”更为“少”的了。又比如长短都是同出于长度一样,如果以“很多与稍少”为同出于“众多”,而所谓的“很多”原本也与“众多”相似(只在没有界限的延续体上这两词有些不同),这里“稍少”或是“少”都会成为“众多”。因此,若以二为多,“一”就正好成了少,而“一”若为“少”,也就可以成为“众多”。只是“众多”与“很多”意义相同时,还要留意一点区别,比如水,只能是说“很多”,不能说“多数”。“众多”用于可为分辨的事物,“众多”的一层含义就是为众,那是绝对性或是相较而言的超出(而“少”相似的也为“众”,那即是为数不足的众),“众多”的另一层含义就是数,只在这专有的称谓上,“众多”与“单一”才是相对反的。因为我们说“单一与众多”就正好是在说“一与若干的一”或是“一个白的与若干个白的”一样,这点也与用一计量来计量若干的事物一样。所谓的乘数也是这个意思。每一数既是若干的一所成,也就可以用一来计量,因此而都成为“众多”,所以“众多”与“单一”相成对反,不与“少”相成对反。在与一相对的这层含义上,虽然“二”也是足够为“众多”————可是“二”之成为“众多”在绝对或是相对意义上都是为不足,因此“二”之为“众多”只是一个基本的“众多”。但完全称谓上的“二”就正是“少”,为之正是一个所为不足的基本的“众多”(因为这个原因阿那克萨戈拉作出“万物相混”的定论,其为众与为小都是无尽也未免有误,————那所言“为小”的短语较宜为“为少”,然少非是无尽),按照某些人的观点,一不作为少,二作为与之为数上最为少的。

    “单一”作为“计量”与“众多”作为“可作计量物”之间的关系,于数来说,成为对立相反,是根据相关的词演化而来。我们在别处列举过“相关”的两层含义:(1)作为对立, (2)作为于可知事物的相关知识,一项被称为与另一项相关,是因为它们相关联。并没有人阻止但“一”不能让它比某些事物,比如“二”为较少,但既然说是较少,就不必然是少。“众多”出于“数”所归属那级类事物,数就是可以用一来计量的“众多”,而“一”与“数”之所以成为对反,不是根据“相对”而是“相关”,相关的两项作为对反者就是在于其一为计量另一为可被计量。因此不是所有成一者都可称之为数,凡事物之不可分辨非是说这已经成为一数。但是知识虽然也与可知事物相关,这关系却不是与计量那样完全类似,完全可以将可知事物作为可计量物,用知识来计量它,实际上所有的知识都可知晓事物,而非是所有的可知事物都能成为知识,知识的另一层含义正好就是用可知事物作为计量。

    “众多”在许多命意上,不与“少”(“多”与“少”的确是相对,超乎于众而为多,不足于众则为少),也不与“一”相对,但在一层含义上,如前文曾述及的,这些是相对,因为众是可以为分辨的,而单一则是不可为分辨的,另一层含义上说将“一”作为计量,“众”作为数,那么它们仅仅是相关,比如知识与可知事物的相关一样。

    7

    因为相对允许间体的存在,而且有些事例中的确有间体,间体应该是众多相对组成的。(1)所有的间体与它们相应的对立二者都是属于同一科类。事物进行演变的时候必是从间体开始,比如我们要经由各个音阶从高音到低音的时候,必是会首先接触中间音阶,这我们就称之为间体,对于颜色来说,我们如要从白至黑,我们必先接触到灰色或是暗红色,其他的事例与此相似。但是从一个科类转为另一科类比如从颜色转为图形,除了偶然之外,便是不可能的。这样众多的间体与其相应的对立二者必是属于同一科类。

    但是(2)所有的间体位于某些对立之间,只有出于天性的变化才可于这对立之间行进。非是相对的事物之间是不可有间体的,因为这类事物发生变化时,不能由这一极点行进至另一极点。在众多对反的类型中,相反不能有中间项(这样才能算作是矛盾————这一类的对反,其两端必是有限定,间体是没有的),其他的众多对反,有些相关,有些缺失,另一些相对。相关的各项还没转成相对的也没有间体,原因在于:相关之成为对立的非是同一科类。知识与可知事物之间有什么间体?只于大与小中有一个。

    (3)上述众多间体若在同一科类,必是位于对立之间,也必是众多对立的组合。众多的对立或是(a)含于同一科类中,或是(b)不含于同一科类中。(a)若是存在这样一个先于众多对立的科类,那么组成这科类中的众多品类的差异,也将是先于品类,因为品类正是由这科类与这差异组合而成(比如,假设白与黑为对立,其一为穿透之色,另一为受压之色,————“穿透”与“受压”这类差异就是较为先在的,————如此于对立而言也是较先)。但是,具备相反性的差异的二品类才真的算是品类的对立,其他的中间品类必是科类与其各自所具备差异的组合(比如白与黑之间的所有颜色就该说科类,也就是颜色与色差所组成。但是这类差异不是最为基本的相对,不然所有的颜色就都成为相对之白与黑。因此这类差异与基本的相对不同,它们是位于基本相对之间,基本的差异则为“穿透”与“受压”)。

    于是(b)我们必须问及不在同一科类的众多相对,其间体由何而成(因为同一科类中的事物必是要么以科类要素及各项差异组合而成,要么就是没有差异组合而成)。相对,所有互不包含,而是差异组合的,这才是第一原理,而于间体来说该是全为组合或是无一为组合。现在,事物经由对立而进行变化时,每次变化都是先经由某些组合之物(这些组合物具备两相对或多或少的性质),而后至于相对其一端,这些组合物便位于两相对之间,两相对于这间体上此消彼长。那么所有称为间体的便该是这些组合物(一事物于消长中,或多或少地具备两类事物某种程度的组合)。又因没有他物先于众多对立而与间体融合,因此间体必是由众多相对组合而成。因此所有次级别与它们的间体也该是基本相对所为组合而成。

    于是,很清楚众多的间体是(1)全都包含于同一科类,而(2)位于相对之间,(3)它们都是由众多的相对组合而成。

    8

    “于类有别”是说“一物”与“某物中”有别于另“某物”,这便该是那两两相别的事物所共为归属的事物,比如动物之“于类有别”也都还是动物。因此,于品类有别的事物也必同属一科类。我所举出“科类”一词的含义,从物质或其他方面来看,既是两个品类的共同称谓,也就包括了非是出于偶然而确为重要的差异。这于科类中不仅各物间具备共通性,比如二者必是动物,而又必具备各自个别的性质,比如其一为马的性质,另一为人的性质,这共通性,于每一动物上所表现出来的,超出种类性质之别,这样某一动物可由其天性而成为某动物,比如一匹马,而别的则成为别的动物,比如一个人。因此这类差异必是同一科类之内的“个别性”。我把“别于科类”加上另一“个别性”,是科类本身互为有别。于是,这会成为一个“相对”(这点也可以用归纳法来说明)。所有的事物因为相反,因而分离,而众多的相反已经被证明了是同属一科类。因为相对已经说明了是完全差异,而所有品类上的差异是在“某物之上”,对于某物的差异,因此这里的某物于它们两事物实际上是共通的,也就是它们的科类。(据此而论,所有于科类无异而于品类有异的相对是在同一称谓序列之中,而至最高级别的互为“有别”————这差异是完全差异,————便是不能同时存在。)因此这差异是相对的一个类型。

    这样,“与类有别者”就该是在同一科类中不可分辨而具备一相反的事物(不可分辨物之不具备相反的就会是“于类相同”);我们之所以要言明“不可分辨物”,是因为在分辨的过程中,中间的区域还未成为不可分辨物时,也可引致出相反。于是,对于所谓的“科类而言”,“一科类中的各品类”明显没有一个可于科类论为相同或是有别(这样的比拟可以应用,物质因否定而得以呈现,科类作为事物天性的一个要素也即是它的物质底层,但这里如果将赫拉克利特族作为一科类名词,那么这含义就与此不符)。对于不同科类中的事物来说,这既于科类是有异,也就不论品类的差别:于此,所说成科类之别。而于同科类中的事物则是品类之别。有别于品类的事物,其中的差异必须是一个“相反”,这点只有同科类事物才可有此差异。

    9

    若问及雌性与雄性相对立,其间的差异为一对立,那为什么女人和男人在品类上是没有区别的,雌雄各自有天性的差别,大不同于黑白之例,为什么雌雄动物在品类上没有差异,雌雄作为动物而论属于同一品类。这个问题与下个问题略为类似,为什么一类对立物能使品类有差异,而另一类则不可,比如“有脚”与“有翅膀”成为动物品类上的区别,而“白脸”与“黑脸”却非是品类之别。也许前一类的差别对于科类来说十分特殊,后一类则是在科类上并不特殊。因为前一类的差别要素是在定义上的差别,而后一类则是只在物质上有别,于定义的对立才可成为品类的差别,仅限于物质上的所有差异是不能造成品类的差异的。因此肌肤的黑与白不成为品类上的差异,白人或黑人虽各自称谓不同,但实际上却是一样。于此只在物质上考虑此问题,物质不造成差异,因为这人与那人各有其骨与肉,但这非能让二人成为不同的品类。综合实体各自为“别”,但非“于品类有别”,因为这在定义上,并没有对立,这里没有含有对立的“有别”,而是最后不可为之分辨的“有别”。卡里阿斯是综合于物质的公式,因此白人也是如此,因为这就是那其他的卡里阿斯,只是其肤色为白而已,人之为白,出于偶然因素,于定义上没有增加。一个铜圈或是一个木圈也不是在品类上有差异,如果说铜三角与木圈不同于品类,那么所为差别的不在物质,而是于它们定义上已成为一个对立。然而物质能在某方式上使其为别,为何却不能在品类上使其为别?或是在另一意义上使其品类为别?虽然在它们个体的定义中包括了它们的物质,那什么让这个人与这匹马在品类上有别?毫无疑问,因为是定义上存在一个对立。白人与黑马之间也是存在一对立,而且是品类上的对立,这对立不在于颜色上的一为黑,一为白,就算两者皆为白,白人与白马亦是“于品类有别”。但是雌雄为动物特有的属性,其呈分别不因其如何是者而是因物质,也就是身体。因为这个原因,同一颗种子只为接受了某种作用就成为雌或雄。这里我们已经阐明了什么是“品类之别”以及为什么有些事物于品类有别而另一些则是无差。

    10

    由于对立是在形式上有别,而可灭坏物与不可灭坏物为对立(因为缺失是一个决定性的无能),二者必是不同级类。

    我们当下提及的每一普遍通用名词,不需要人为所有的不灭坏物都该在形式上与可灭坏物不同,正如同每一白色物体并非一定要在形式上不同于每一黑色物体。如果这是一个普遍性的,同一事物就可成二者,而至于在同一时间成为二者(比如人既有白人又有黑人),如果这是一个个别具体的,这还是可能成为二者,只是不能在同一时间,同一人可一时为白,一时为黑。但是,白与黑为对立。

    但是,某些对立是因为偶然因素附属于某些事物(比如现在论述的及他类众多事物),另一对立则不是,其中就包括了可灭坏与不可灭坏这一对立。所有成为可灭坏的事物都不是因为偶然。只要是属于偶然的便可能时而不然,但可灭坏的性质体现在每一事物上就成了一个必然的属性,如果不是,同一事物就会是既可灭坏又可不灭坏。于是,可灭坏的性质就成为每一可灭坏事物的如何是者,或是存在这如何是者当中。同样的说法也适用于不可灭坏物,二者都当属于是必然的属性。于是那导致一事物为可灭坏,另一事物为不可灭坏的该是两个对立,因此它们必是有别于级类。

    于是,某些人主张的理型是不能有的,按照理型理论的说法,这就会同时存在一个可灭坏的人与另一个不灭坏的人。而所谓的理型,言说与各个个体非但名称相同,形式亦然,但众事物之有别于级类的,其间差异于形式而论,更为重大。

    ————————————————————————————————————————

    (1) 弗隆、塔兰特都是计量的单位。

    (2) 这里所指具体个别之一。

    (3) 此处之一则是普遍性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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