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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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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文中关于名词集解释时曾详述了“一”的众多含义,元一虽然有多层含义,但凡事物直接因天性而非因其偶然因素为一的,都可以归为四类。(1)延续性的事物,这延续的或是一般性质的或是专指那些由于天性而成的,不是因为接触,或是被捆绑而成为一的,于这类中,其中运动较为单纯且一致的,该是更为严格也更为优先地贴近于一的本意。(2)具备了一定形式且成为整体合一的属于更高级别的“一”,这类中,其延续性质也该出于天性,不是以粘连或是钉扣而合成的。这类事物的运动在空间与时间上都属于一致且不可分辨,因此很明显,如果一事物具备了基本运动(即空间运动)中的基本类型(即圆周运动),这类事物基本上便是一个空间度量体。于是,有些事物便因其延续性或整体性成一,另外一些则是因为公式为一而成一。这类事物从思想上看来是一,为不可分辨,所谓的不可分辨即是说这类事物在形式或是数量上不能分辨。(3)这样,个体于数量而言是不可分辨的,(4)于形式上,对其理解和认知也是不可分辨,所有这些足够让本体为一的,就是基本命意上的一。这些即是元一的四层含义————自然延续性的事物,整体性的事物,具体事物与普遍性的事物。所有的这一切,有些是在运动上,有些是在思想或是公式上不能分辨,因此都成为一。

    但是,我们应该留心这类问题:“哪一类事物被称为一”“凭借什么而为一”“其中的定义是什么”。元一具备这众多的命意,每一事物若得其一义便可称为一,但是“为一”,有时是具备上述的各义的众事物,有时则又是另一些事物,那些事物较为接近于一的普遍性意义,而具备上述各义的众多事物则是较为接近于一的实际意义。对于“元素”或是“原因”来说也是如此,人们可以用具体实际的来指示事物,也可以用通用普遍的名词来为其指代,火的一层含义是一种元素(“未定之物”或是其他类似事物由天性而成为元素的也是),另一层含义则不是元素,作为火与作为一元素不尽相同。火只有在火的天性上作为一特殊事物的时候,这才是元素,“元素”这名词指示的是事物间包含了这类属性的:也就是组成事物的基本组成部分。“原因”与“一”及此类的众多名词也是如此。

    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成为一”也就是变成不可分辨,而最重要的就是成为一具体的“这个”,能够在空间或是形式或是思想上独立出来,也许可以说是成为不可分辨的“整体”,但是最为重要的还是成为各类别事物的基本度量,最为严格的意义上讲就是在量上的计量,由量展开延伸至其他的范畴。量必是因为计量之后才明白,量之成量者或是以“一”来为之计,或是以某数来为之计,而所有的数都是因为单位度量一才明晰。因此所有的量之为量,都是因为一的缘故,量最初能够被认知定是因为原本之一的原因。如此,一也是数之能为数的起点。其他各级类的事物也是因为计量而最先为众人所认知,各级类的计量各自为一单位————长度、宽度、深度、速度都是各有单位。(重量与速度这类名词包含了轻与重、快与慢这各自成相反的两端,————重量可指示轻小甚微,也可指示千斤之重,速度可以指示缓步徐行,也可指示白驹过隙,运动虽然极慢但是仍具有速度,称出的重量虽然很轻,但还是具备了重量。)

    于是这所有的一切,计量与起点总是不可为分辨的一,就拿线来说,我们说是一尺长,就是将一尺当作了不可分辨的单位。我们四处寻求不可分辨之一,将之作为各个级类事物的度量,这度量该是纯质量的。所有精确的度量都不能增减一分(因此数作为量来说,是精确的,我定制“单位”使之无论在哪面都是不可为分辨的),在其他的所有事例中,我们都可效仿于这类计量。对于弗隆或是塔兰特(1)或是度量更为大一些的其他任意的单位,较之于较小的单位,其稍增或是稍减我比较容易忽略,因此不管是液体或是固体、是重量还是容积,在作为计量之时,我都会尽目力之所及,使所计量的数再不能或增或减,人们得知如此计量之后所得的度量或是容积等等,便自以为得到了事物的量。自然哲学家也是用简单且短暂的位移运动来为之计量,这些运动的单位就是占用时间最少的运动。在天文学上来说这样的单位也是研究与计量的起点(他们假设天体运动最快且匀速有规律,因此将其作为所有运动的参照)。在音乐上则是以四分音符为单位(因为这是时值最短的音符),在语言上则是字母。所有的这些计量单位在此处的含义都是一————而这一就只是上述的各级类事物的计量单位,并不是普遍地指代所有以一相称的事物。

    但是计量单位不常常限制于一个————有时可有多个,比如四分音符有两个(这是耳朵所不能分辨而是依靠音律来调节的);我们计量语言的单位也不止一个字母,以及正方形的对角线需要用两种度量来计算,所有与此相似的空间度量也是。因为我们把本体从量或是类上进行区分,根据这区分来知悉本体要素,因此一是所有事物的计量。正是因为所有级类的基本组成是不可分辨物,单位一也就不可分辨。但是每个“一”,比如一尺与一为不可分辨物,不是全然相同的,于视觉之上暂且为不可分辨而已————每一延续性的事物本来是可以进行分辨的,但是在视觉上为一而未进行分辨之前,我们暂且定为一个不可分辨的单位。

    计量与被测量的事物总是相同的性质且相通的,空间度量所计量必定也是一个空间度量,逐一说明,长短就是以长度来作为计量,宽窄就是以宽度,轻重以重量,声音以声响,众多单位以一为计量。(我们对于上述的情况必须这样叙述,但我们不可说是众数以一数为计,对于数来说,引用上述之意,大致相符合,但是不确切————因为数就是众多的一而成,因此以一数来为众数之计量,便等同于众单位以众单位为计量。)

    依据同样的理由,我们把知识与视觉作为事物的计量,因为我们是凭借这些来认知事物————事实上与其是说在计量事物,还不如说是被事物用作计量。但是,我们凭借着知识和视觉来评估事物,也正如同是人们用手肘来测量我们一样,我们看到了肘,便说是自己有多少肘长一般。但是普罗泰戈拉把人作为所有事物的计量,这意思其实就是在说那可以认知可以看见众物的人,便是可以凭借着理知与感觉来计量事物。这些思想家似是道出了天下至理名言,然这些名言实际上却不足为奇。

    很明显,因为这样若我们将元一在字义上作出最为严格的解释,便是一个计量单位,主要就是量的计数,次之为质。有些事物把在量上不可分者视作一,另一些则是在质上,因此一的不可为分辨者可分为二,或为绝对之一,或为视作为一。

    2

    关于元一的天性与本体,我们应该问问这究竟属于两类中的哪一类。这正好就是我们在列举众多疑难问题的时候所列举出的一道难题,“一”是什么,我们如果须设想这“一”,我们是否该把元一作为本体(毕达哥拉斯学派先曾这样讲,之后柏拉图也如是说);或是我们还不如从元一的底层求取其天性,如自然哲学家们所认知的,或是将元一视为“友好”,或是将元一视为“气”,或是“未定之物”。

    于是,按照我们之前探讨本体及实际存在时所提到的,如果普遍性都是不能作为本体,而普遍性实际上是本身,其实际的意义为“与众多的存在相似的”而成为存在的,也是不能成为本体(因为这还是与“众多”相共通),而只是可以作为一个统一称谓,那么“一”也明显不能是本体,“存在”与“一”原本就是所有称谓之中最为普遍性的称谓。因此一方面众多的科类不能脱离其他事物而成为一些实际存在与本体,另一方面,实际存在与本体既不能是科类,“一”亦不能作为科类。

    再者,元一的天性于各个范畴中均属相似,当下而言,一既是具备与存在同样多的命意,于质的范围中,一就是某些为类且既定的事物,于量而言类似,即是在量上既定的事物,我们也必要如同寻问什么是实际存在一样,每一范畴都要寻问“一是什么”,仅仅说在天性上为实际存在或是元一,这还不够。但是在众多的颜色中“一”就是一色,比如白,于是观察其他的颜色,都是逐一由黑与白所成,而黑是白的缺失,似是无光则黑暗。因此,假设一切现存事物都为颜色,众多的现存之物就该各是一数,但应该是什么的数?显然是各颜色的数,而一则该是特殊的某种颜色,即是白。类似地,如果所有的事物都是音调,它们也各是一数,这些音律的本体非是那些数,而是如“四分音符”这般的数,因此这里的单位一,不是那些“一”,而是那些“四分音符”。另外,类似地,如果所有的现存事物都是语言,它们则各自为一些字母之数,这里的一便是元音。再类似地,若一切事物都是直线图形,它们就该是一些图形的数,而图形之“一”者便该是那三角形。同样的说法适用于所有的科类。因此,当在被动、质与量及运动各范畴上各有数与单位的时候,于所有的具体事例中,数都应是某些事物的各自之数,而“一”则是某些具体事物的具体之一,这些具体个别的一之本体不必与普遍之一相符,这在各个范畴之各个事例之数与众本体来说,也是可行。

    于是,这“一”(2)于各类事物而言都是一确定的具体事物,明显于天性之上是没有一个正好是元一(3)的事例。但是在众多颜色之中我们所寻求的正是一之本色即是“一之色”,类于此,在众多的本体中,我们所必须寻求的“一之本”就该是一本体了。因一的命意之一就是在各范畴上分别符合于各范畴之是者,因此元一与实际之存在也是相合,而“一”则不独自归属于任何的范畴(“一”不归于事物的如何是,也不归于质,但是与实际存在相互关联而存在于众多范畴之中);说“一人”与说“人”,在说法上几乎没有区别(正如同实际存在与本体或是质量一样没有太大区别一样),成为一正好就如同是成为某一事物。

    3

    “一与多”在很多方面都是相反的。其中之一就是不可分辨与可为分辨的“单一与众多”,凡是已经作出分辨或是可为分辨的就成为众多,不可分辨或是未经分辨的便成为单一。现在因为互为相反有四种类型而这里众多的相反之一,就是取义于缺失,它们即便不是相反,也不相关,且也该是相对的。不可为分辨的单一,这命名就是出于其相反,也就是可为分辨的众多。这当中的解释也要借助于其相反,因为可分辨的众多,较之于不可分辨的更容易为人们所见,因此,根据视觉来说,“众多”的定义先于“单一”。

    我们曾在分别成对的时候,关于“单一”列举出了“相同”“相似”及“相等”。关于“众多”列举出了“有别”“不似”及“不等”。“相同”有几层含义:(1)有时就是“在数量上相同”;(2)我们把事物在公式和数上都合一的称为相同,比如你与你自己的“形式和物质”相合一;以及(3)若本体的公式合一,比如相等的直线与相等四边形及等角四边形都是“相同”,这类的事物有很多,这些都是凭借其相等的性质而称为相同。

    事物并不是绝对相同,(1)但于综合本体之上并没有差别的就称之为“类似”,这些在形式上实际是相同,比如大正方形与小正方形类似,不等的直线也是类似,它们相类似但不是绝对的一样。(2)相同形式的众多事物原本可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如果这差异不能非常明显地看见,则被称为相似。(3)事物具备了同样的一类素质,比如“白”————这白的程度虽有不同但是这颜色之型却是合一————也称之为相似。(4)各个事物的众多素质————或是一般素质或是主要的素质————相同的数目比不同的数目多,也可以称之为相似,比如锡,从白的角度来看,相似于银,又相似于金,于红黄色来看,又相似于火。

    于是很明显,“有别”与“不似”也是有多种含义。“有别”的一层含义就是“相同”的反面(因此事物之间不是相同则为有别)。“有别”的另一层含义是事物除了在物质和公式上合一外,其他的都是不同,如果这样,你相对于与你相邻的人就是有别。“有别”的第三层含义就是上述的数学对象的众事例。因此每两项事物之间都可以用“相同”或是“有别”来作为其称谓,————但这里相同或是有别的两类事物都必须是现存的事物,因为这样的有别与相同并不是成为矛盾的,因此非现存的事物间是不用有别来作称谓的(“不同”则是可以作为现存事物间的称谓)。“有别”是所有现存事物的称谓,每一现存事物既是在天性之上各自为一,也当然就是互为有别了。

    “有别”与“相同”的对立性质就是如此。但是“差异”与“有别”又是不一样的。所谓的“有别”及“别的事物”并不须在某些特定的方面有什么区别(因为每一事物总是或为相同或为有别的),但说事物间有“差异”那么就必须有一事物与另一事物间具备某些方面的差异,因此如果有差异,则必要在其公认为相同一面上求取其差异。这里所指公认为相同,指代的就是科类或是品类。而所谓的差异就是在相同科类之上的差异品类,在相同品类之上的差异个别之处。只要事物间没有共通的物质,就不能互为创生者(也就是说属于不同范畴),称之为“科类有差异”。就如同在同一科类中,则是说“品类有差异”(“科类”的含义就是指两个在品类上有差异的事物间存在的“相符合之处”)。

    相对立的事物都是属于有差异的,对立性就是差异的一个分支。使用归纳法可以证明我们的这个假设为真。所有不仅有别且在科类上有别的,另虽是有别事物而使用同一称谓的所有,也就都是在科类上相同的,都可表现出有所差异。我们已在别处详述了什么样的事物是“于类相同”或是“于类有别”。

    4

    事物之间具有差异的,其异有大小之分,最大性质的差异我称之为“对立性”。最大性质的差异的对立性可用归纳法来说明。事物在科类上有差异的难于接近,它们间的距离太远也无法进行比拟,事物在品类上有差别的,其所发生起始的两个极点就是对立性的两端,两个极点间的距离就是差异最大的距离。每一级类的事物中,差异最大的那一端,也就是成为完全的一端。于此再无超越它的,而不能被他物所超越的就是完全。各个级类差异的系列,追溯到完全相异的地方便是到达了这系列的终点(这点与其他到达终点成为完全的意义相似),极点之外,便无事物。所有的事物都是囊括于这两极点之中,因此才以终极为完全,既然称之为完全,也就是没有什么可为之凭借依据的事物。如此,可以清楚了,对立性就是最大的差异,称为“相对”的几层含义,这分别就是在于这些相对所能达到那完全差异的不同距离,不同程度的对反差异就是相应的各类型的“相对称”。

    如果这样,那么也很清楚,每一事物只能有一物与之相对(因为两个极点之外没有其他的极点,而在同一时间内也不存在更多的极点),但一般来说,如从差异的角度来解释相对,那么差异及完全差异就必须是限定在两个事物之间的差异。

    大家所认同的其他的众多相对的公式也必须为真的。(1)所谓的完全差异(因为不能在这差异范围之外为事物之“于类相异”或是“于品相异”另外寻求差异,这点我们曾经提及过,科类之内的事物不能与科类之外的事物比对差异), (a)不仅该是同品类间事物的最大差异,也该是(b)同一科类事物间的最大差别为相对立(这里所说的完全差异就是同科类事物间的最大差异),以及(2)裹含材料相同也就是物质相同的事物间,这差异最大的就是相对立,与(3)归属于同一门类的事物,这差异最大的就是相对立(一门类的学术探讨一级类的事物,这里所说的完全差异就是同一级类事物间的最大差异)。

    基本的对立由“持有”与之“缺失”相配而成————但是,缺失有多层不同的含义,并不是每一缺失都可与其正面状态下的事物配对成一个基本的对立,只有完全缺失才可以。其他的基本对立都要参照于此类的基本对立,有些是因为获取了这些,有些是因为产生或是定会产生这些,另有一些则是因为占据或是失去了这些基本对立或是其他对立成为对立的。现在,对反类型如果以“相反”“缺失”“相对”及“相关”四类共列而论,其中将以相反为首,相反不允许任何间体的存在,而相对则是可以,相反与相对明显是不同的。缺失这类与相反较近,凡一般而言,或是在某些决定性方面有缺失的事物便不能持有某些属性,或是在其天性上原本该有的如今不能再有。这里我们有提及缺失的多种不同含义,这点在别处列举过。因此缺失是一个具有决定性质或是与那裹含材料相符的矛盾或是“无能”。相反是不允许间体存在而缺失有时是可以的,原因在于:每一事物可为“相等”或是“不为相等”,但每一事物都不必然成为“等或不等”,如果这样,便只能是在包含了相等性质的范畴之内才可这样言说。于是,进行创变的物质如果是由众多相对开始,或是由这形式之得与失来进行,所有的对反明显必是有缺失,而所有的缺失都不一定就是对反(因为遇到缺失,可经由几种不同的方式),如同变化因那两极点进行才会产生诸多对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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