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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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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们必须将上述各章节中所述的结果进行总结,从而完成我们的研究。我们曾说,研究的对象应是原因、原理及本体之要素。有些是大家所公认的本体,有些只是某些学派认为的本体。那些已是一般所公认的属于自然本体,即是火土水气等单一物体,而后是植物、动物及其各部分,最后是宇宙及其各部分。而有些学派则认为通型和数学对象才是本体。还有一观点,似是科类较之于各个品类更接近于本体,普遍性较之于特殊性更近于本体。再从普遍性与科类联想指理型,基于同样的论点,这些都被认为是本体。再者,因为“如何是”者是本体,而定义为其公式,因此,我们再探讨了定义与主要的范畴。因为定义就是一公式,一个公式有其组成部分,我们也要探求关于部分的各个项,本体的部分是什么,什么不属于本体的部分,以及本体的部分是不是定义的部分。我们也曾说,普遍性与科类都不是本体。我们之后必须继续探求理型和数学对象。因为有些人说过,这些与可感事物同为本体。

    眼下我们再来探讨一番关于已经公认的众多本体。这些即是可感本体,一切的可感本体都是包含物质的。底层即是本体,本体的一层含义就是物质(物质的本来意思指的是潜在一“这个”而不是已经得到实现的“这个”),另一层含义则是公式或是形状(一个可以单独用公式表达的“这个”)。第三层含义就是两者的结合,只有这结合物才可有生灭且能够完全独立存在————在可用公式表达的众多本体中,有些可以独立,有些则不行。

    物质明显也是本体,因为关于所有遇到的相反的变化中,都有一些事物成为这变化的底层,变化因这底层而进行,变化的实例则如同一时在此,而一时在彼的“位置变化”,眼下的度量是这样,之后却是或增或减的“量变”,以及一时为健康一时为疾病的“质变”。类似地,于本体之上有生成灭坏的变化,其底层一时因变化而成一“这个”,一时又因变化而被夺去了成为“这个”的要素,在本体的变化中,其他的变化也包含在内。但是在其他的变化中,本体并不是必然地随其变化,因为事物如果发生位置上的变化,不一定就会必然发生生灭上的变化。

    生成的广义与狭义之分,我们于自然之学的篇章中已经讲述过。

    2

    本体作为底层与物质的存在,也就是潜在的本体,一般都可认取,还需要我们进行说明的应是可感事物的现实本体。德谟克利特似乎是想到了具备同一底层物质的事物间有三类不同的差异,它们或是不同于规律,也就是形状,或是不同于趋向,也就是位置,或是不同于接触,也就是顺序。但是大家明显看到了更多的差别,比如有些事物,它们的物质组合方法不同,蜜、水这些都是混合而成,一束束的木薪都是捆绑而成,书都是粘合而成,箱子都是由钉子钉成的,其他的种种都是由多种方式共同而成,又有一些事物因为位置不同,门楣与门槛的位置有上与下的区别,又有些是因为时间不同,比如午饭与早饭,有些又是因为地点不同,比如风,有些又是因为可感事物的秉性不同,比如软硬、疏密、干湿,有些事物在这些性质上有某些不同,有些则是全不相同,有些则是在这些性质上或是有余或是不足。

    这样,很清楚,“是”这一字的含义就该有那么多,某物“是”一门槛,因为它放在了这样的一个位置,它所为“是”的实际上就是位置,而另一事物“是”一冰块,这实际说的因为这样而凝结成的固体。某些事物的实际存在的“是”又会用尽这所有的不同性质来进行说明,因那事物可是一部分为混合,一部分为掺杂,一部分为捆绑,一部分为凝固,其他的部分又还得用其他的差异来描述,比如就是需要这样复杂的定义。因此我们必须掌握各类别的差异(这些也就是事物成为实际存在之“是”的原理了),例如事物之所因的差异或是多少,或是疏密,或是其他类此的性质,这些都是有余或是不足的各种形式。而任意事物的形状或以平滑或以粗糙为主的,其差别主要在于直与曲。其他的事物如果一掺杂为实际之“是”的,就会以其相反者为“非是”。

    基于这些事实,于是就清楚了,事物实际存在之“是”者,都是由其本体所得来,我们便是在这些差别之上寻求这些事物成为实际存在的原因。现在这些差异,单一的或是配对的,虽然都还不是本体,但是各自都包含了可比拟于本体的事物。就像在本体上,实现本身就是凭借物质来作其说明,于其他的定义之上,物质也是最接近于完全实现的。例如,我们要界定一个门槛,就该说“在如此这般的一个位置上的木或石”,一幢房屋就该说是“在如此这般的一个位置上的木头与砖头”,或是在某些例子上,还要在形式之外论及作用,比如我们要界定冰,就该说是“以如此这般的形式凝结而成的水”,以及音乐就该这样说“如此这般调配在一起的高低音”,其他的一切也都与此相似。

    这样就很明显了,物质有别时,其实现与公式也有别,因为有些实现依赖于组合,有些则是混合,又有些则是依赖于我们上面所述的其他类不同情况。这样,凡是为事物下定义的人,比如界定房屋为“砖与木石”则所指示的是潜在的房屋,而那些人,建议以“安顿生物与器皿的一个庇护之处”为其界定的,则其所指的是房屋的实现。那些人结合两者来为其界定,这便就是形式与物质结合的第三者了,也就是本体(表达差异的公式似是对形式或是实现来说的,而表达组成部分的还不如说是物质);阿契塔(Archytas)(1)常常认同的定义就是这一类,它们所为陈述的即是物质与形式的结合。例如:什么是“无风”?“大范围之内的空气都不活动”,空气即是物质,不活动即是实现也是本体。什么是“无浪”?“海洋平静”,物质底层就是海洋而其形式或是实现则是平静。这样,如上所述来看便很明显了,可感本体是什么,如何而存在————其一是物质,另一是形式或是实现,而第三就是二者的结合。

    3

    我们必然不可忽略的是,有时一个名称,所指代的是组合本体,也就是形式与实现,是不明确的,比如“房屋”作为一个标记,其所标记的是“由砖头如此这般而成的一个庇护之所”(组合之物)也仅仅是“一个庇护之所”(实现或是形式),线是“二的长度”也仅仅是“二”,动物是“灵魂附于身体之上”也仅仅是“灵魂”(因为灵魂是本体或是某一身体的实现)。“动物”这个名称原本不是一个公式所能表达的,应是两者都可为适用,而那两个公式所表达的也是同一事物。但这问题从另一观点来看尤为重要,于研究可感本体来说则不重要,因为如何是者确实是在于形式或是实现。“灵魂”与“成为灵魂”是一样的,但是“成为人”与“人”却是不一样的,除非那个没有躯体的“灵魂”就可称之为人,其一事物就是其如何是者,而另一事物非为其如何是者。

    我们如果考量一下,便会见到,音节不仅仅是把字母加以组合,房屋也不仅仅是把砖块加以组合。这是对的,因为组合或是混合并不得之于那些所为组合或混合的事物,其他的事例也是如此,比如门槛依据其位置来下定义,但是位置非由门槛所成,门槛却正是因位置而成。人也不仅仅是动物加上两只脚,这必须于这些物质外另有一些事物,这另一事物不是元素之类的也不是综合物体,而是形式本体:可是人们常常忽略了这个而只列出物质。如果这正是事物存在的原因,而这原因就正好是事物的本体,那么,人们就没能把这本体说明。

    于是,这个必须是永恒的,或是可灭坏但从未进入灭坏的过程,可生成却从未进入生成的过程。这点已在别处说过且已得到证明,没有谁创造或是生育出形式,所创造的仅仅是“个体”,或是所生成的只是“形式与物质的综合体”。而可灭坏事物的本体能否分离还不清楚,已经明了的情况仅仅是一些个别的事例,比如房屋与家具是不能离开个体而独存的。也许实际上这些事物本身,以及其他不适由自然所成之物全都不是本体,因为人们可说于可灭坏事物中,唯有其自然天性才能为本体。

    因此安提西尼学派及其他未经教导的人们所常常引发的疑难有时也引发了众议,他们说“什么”是不能为其下定义的(所谓的定义只是一个漫长的公式),能够为之界定的只是近似的而已,比如银,他们认为任何答案都不能回答什么是银,所答出的只是“这像银”。因此,可为之界定或是制成公式的应该只是那一项组合本体,包括可感事物或是可知事物的组合,而组成这本体的原始部分则是不能为其界定的,一个作为定义的公式以某物来指代某物,这定义的一部分必是要列举出物质,另一部分列举出形式。

    这也是显然的,如果本体的某一层含义就是数,那么这些本体就应该是这样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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