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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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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就永远都不会生成,通型的意义是“如此”,而非“这个”————不是一个既定之物,但是艺术家由“这个”制造出一个“如此”,或是父亲由“这个”生育了一个“如此”;在生育之后,这成了一个“这个如此”。“这个”整体,卡里阿斯或是苏格拉底,相当于“这个铜球”,而人和动物就相当于是“一般铜球”。于是,很明显支持通型的原因是空洞的(根据某些人的观点,通型是存在于个别事物之外的事物),至少在制造问题与本体问题上是不够充分的,通型不需要成为自身的本体。在有些自然产物的例子上,比如父亲与儿子总是品种相同(他们的形式相同,但并非同一综合实体),只是有时也会遇到与天性相悖的情况,比如一匹马生出了一匹骡(就算是这特殊的例子,事情也仍是相似的,因为马与骡子所共有的性质,便可建立一个介于马与骡子之间的科类)。很明显,这里不需要成立一个通型来成为泛型(我们如要寻找通型,就可从这些实例中入手,因为生物就是最为确当的本体)。父亲可以制造产品,也正应该是于物质中造就形式的原因。如此这般的一个形式,于这些骨骼与肌肉之中得到体现,当我们既得这综合实体之时,这便是卡里阿斯或是苏格拉底。他们因为物质的区别而各自成为一个“这个”,但形式都一样,他们的形式是不可作区分的。

    9

    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有些事物,比如健康,可以由技术制成或是因己而成,其他的如房屋则不是。原因在于,任何的制品或是制品的一部分其所由来的物质,有些具备了自我能动的性质,而有些则没有,在具备了自我能动的物质中,有些就可以自动地朝向某一特定的途径发展,有些则不能,比如人都可以自发地跳动,但并不都是可以跳出某一形式的舞蹈。物质比如石块,是不会自主地去朝着房屋这一形式自动组合排列的,这必须有其他的事物去驱使它,而如火则可以自燃。所以有些事物,如果没有人来为之制作,便不会发生,有些则不必借助于他物;动作可以自动地进行,或是由于其他并不含有技术的事物或是由事物中已经潜在的某部分予以触发,而自动进行。

    如上所述,这很清楚,每一由技术而成的制品总是由于与之同名的事物所制造出来(如同自然产物的产生一样),或是由它自身的一部分同名称的事物制造而成(比如房屋由房屋思想制造出来,这思想即是技术也就是形式),或是由某些包含了它的部分的事物制造而成————偶然产生的事物除外。所有一物从本身直接而成的原因,就成为那产物的一部分。按摩人的手让病人的身体发热,这就是健康,或是健康的一部分,或是因为此而得以成健康,或是成健康的一部分。这样可说热即是健康的原因,由这原因所产生的结果就是健康。

    因此综合论法中,“如何是”就是一切事物的起点(综合论法的起点,“这是什么?”)。我们于此也寻得了造物之起点。

    自然产物与技术制品也是一样。种子的创生作用就如同技术的功能一样,因为形式潜于其间,而因种子所得或发生的事物,都是赋予同一名称————只是我们也不能期望父子完全一样,如果说人之所生者必为人,而男人有时生了一个女人。天然的生育有时得到的是一畸形的后代,那么名称也就不同,因此骡子的父母不是骡子(如同上文的人之造物一样),自然事物中有可以自发的,大概是其所包含的物质中具备自发能动的性质如同种子一样;不具备这种自动性质的物质,除了父母生育外,便不能自己生产。

    我们的理论不单单证明了于本体之上,形式不能产出形式,而且还适用于所有的基本级类。即是质与量及其他的范畴。比如以铜球来说,其所产的既不是铜也不是球。就单以铜而论,在没有成为铜球之前,那块铜也必须是一个综合实体,因为物质必须依托于形式存在。本体上如此,质与量及其他范畴之上亦是如此;质不能脱离材料而独自成为质,量也不能脱离一木料或一动物而进行长短大小的度量。所不同的是本体的特性在于必须现有一已经为实现的另一本体为之母体,比如一动物之产生必先有另一动物;但是质量等等则不需要先有另一质量,只要先有其所潜在之物即可。

    10

    因为一个定义即为一个公式,而每一公式都有若干的部分。公式对于事物若是为真,公式的一部分对于事物的一部分也该为真,这样,问题又来了:各个部分的公式是否存在于那全体的公式之中?有些全体的公式包含了部分的公式,有些则不是。圆的公式之中没有包含一段弧形的公式,但是音节的公式却是包含了字母的公式,然而圆是可以划分为若干段弧形的,音节也可以划分为若干的字母。再者,如果部分先于整体,而锐角是直角的部分,趾为动物的部分,那么锐角就该先于直角,而趾也该先于人。但是后者却被认为先于前者,因为在公式中,部分是由全体来解析的,又从能否独立存在的观点看来,全体应该是先于部分。

    也许,我们应该说部分是从不同的几层意义上来引用的。其中的一层就是用部分来作为别物的计量,这一层意义先暂且搁置。让我们先来研究组成本体的各个部分。假如物质为是,另一则是形式,而两者组合则为另一本体,那么物质就可说成是这一事物的部分,另一情况,物质便不是其部分,这里是有形式的公式所组成的众多要素。比如,肌肉,而“凹”不是其部分,而对于“凹鼻”来说肌肉则是其一部分(因为肌肉是凹鼻的物质);铜就是整个铜像的一部分,但不是雕像的那一个部分(事物常常因其形式而为名称,而非因其物质而命名)。这样,圆的公式不包含圆弧的公式,但是音节的公式包含了字母的公式,因为字母就是形式公式的一个部分,不是物质公式的一个部分,而弧是在物质上作为圆的一个部分,其形式则是由这些物质而成,但是弧比之于铜,弧之成圆比之于铜之成球,则是弧较为接近于形式。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不是所有种类的字母都是包含在音节公式之中的,比如,特殊的希腊字母或是空中所画的字母;因为这些作为音节的一个部分,我们只认取它可感的物质。因为就算是线分为两段,人被破坏成骨与肉,这都不能说成是线由一半的线而成,人由骨与肉而成,而是应该求得一半之线与骨肉的如何是者,线与人所得于这些部分的还只是其物质,这些确实为综合实体的各个部分,而非公式所比拟的形式的各个部分。因此它们非存于公式中。有些部分的公式非是从其综合实体的整体公式而来,有一类的定义,就包括这样部分的公式,有一类别则不必。因此,有些事物消亡时,划分而成了它们原本的各个部分,有些则不是。那些物质与形式相结合而成的事物,比如凹鼻或是铜球,消亡之时依旧是这些材料,而其中一部分就是物质。(那些不含有物质的事物,或是非物质的事物,其公式只是形式上的公式,不会消亡————或是全然不会消亡,至少不会以这样的方式消亡。)因此这些原料就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与原理,不是形式的部分与原理。石像消亡于石,铜球消亡于铜,卡里阿斯消亡于骨肉,还有圆消亡于弧(这里的圆是作为具备物质的实际事物来看的。“圆”有双层意思,可以指一个单纯的圆,也可以指个别具体的圆,因为对于个别具体的圆,我们便称之为一个“圆”)。

    真相已得阐述,但是还是再作一遍讨论,问题就可以更加明晰。公式可以区分出若干的部分公式,这些部分都可以先于整体的公式,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先于整体公式。但是直角的公式不包括锐角的公式,而锐角的公式依托于直角。因为人们用直角来界定锐角,其说法是“一个小于直角的角称为锐角”。圆与半圆的关系也是这样,因为半圆依靠圆来界定。同样,趾也是用全身来界定,说是:人的身上怎样怎样的一个部分。因此,只要是事物的各个部分属于物质的都是在整体之后,整体消失的时候便分解而为这些物质。但那公式及凭借公式而成为本体的各个部分则是在整体之前,或是其中的某些部分在整体之前。动物的灵魂(即是有灵性生物的本体)凭借公式即是某些科类身体的形式及其如何是(我们至少要明白地解释动物,就不能不考虑到各个部分的功能,这些若是不提及感觉就不能说清楚),因此灵魂必是全部或是部分地先于动物这综合实体而存在,对于每一具体的动物都是如此。躯干及其部分都是后于灵魂这主要本体,因为其不能脱离整个动物而独立存在;因为在一个活着的动物身上时它是一趾,但一“死趾”就仅仅是名称为趾,实际上也不具备趾的真正含义了。灵魂也同于此。有些部分整体没有先后,这些个体的主要部分及其公式(也就是说本体的如何是)紧随其后地呈现于个体中,比如心脏或大脑(究竟是心脏还是大脑才是动物的主体呢,这是无关紧要的)。至于人与马以及此类把普遍性应用于具体个别事物的名词,则不是本体,这些都仅仅是这个个别具体公式与这个具体物质所组成的具体事物,而被当作了普遍性事物来对待或讲述而已。作为个体,苏格拉底已经把与其密切相关的个别物质囊括于其身体之中。其他的事例亦同此。

    一个部分,可以是形式,或是形式与物质的结合,或是物质的部分。但只有形式的各个部分才可能会是公式的各个部分,公式是具备普遍性的,因为一个圆与其“所以为圆者”,即如何是者相同,灵魂也与其“所以为灵魂”者相同。然而当我们碰到那综合实体,比如“这圆”,一些具体的圆,无论是可感或是可知的(我所说的可知的圆就是数理之上的圆,所说的可感的圆,即是铜或木所制成的圆),对于这个别的事物的定义是没有的;它们还是凭借着思想或是感觉来认知。当它们从全部的现实消失之后,就不知其或存或亡。但是圆总归是有普遍性公式来为之说明并通过这来得以认知的。可感物质,比如铜与木材与一切可变化的物质都是,可知物质为存在于可感物质中的不可感事物,比如数学对象。

    到这里我们已经说明了有关整体与部分及它们的先于后于的问题。然而当有人问及究竟直角、圆、动物是先于或是那些组成它们的与可由它们分解而来的各部分是先于呢?我怕,我们不能简单作答。如果将灵魂作为动物或是所有生物之本,每个具体的灵魂即为具体生物之本,所以圆即是圆,直角即为直角,而直角之“如何是”者即是直角,那么这样整体就被认为是后于部分,即是公式内所含的各部分与具体直角的各部分(因为铜制的物质直角与线所成的直角部分都是后于其部分);同时则那非物质直角便是后于公式所含的直角部分,而先于所有具体实例所含的部分。因此这问题不能简单作答。但是,如果灵魂与动物不是合一而是不同的事物,那么便如同之前所述的各个部分中会有些成为先于,有些不成为先于动物。

    11

    另一个问题自然也就到来,哪一类的部分属于形式,哪一类又不属于形式而属于综合实体?若不先弄清楚这个问题,就很难为事物作定义。因为定义是归于形式且具备普遍性的。若不明白哪一类该归于物质,哪一类不该,事物的定义也就不清楚。一个圆可以存于铜或是石或是木之中,凡是由各个不同材料所呈现的事物,这材料或是铜或是石木,不成为圆的“如何是”的部分,因为圆的“如何是”,是可以脱离一物质而呈现于另一物质上的。若是人们所见的圆都是铜的,那么铜实际上就不是形式的部分,这样人们就很难将铜在圆的概念上去除,比如人的形式常常呈现于骨肉及类此的部分上,这些是否为人的公式与形式的部分呢?不是,那些都是物质,但是我们从未从别的物质上寻得过人,因此我们很难将它们分开,以抽象出确当的部分。

    因为抽象之物被认为是可能的,但常常又不明晰,因此有人提出圆与三角等不能以线与连续体作为其界定,就如同人不以骨肉,雕像不以铜或大理石为界定一样。于是他们把所有的事物都简化成数,而指代线的公式就是“二”的公式。而那些提出并主张“理型”的人当中,有些则认为二即是“线之本”,有些则以“二”为线的公式,因他们说通型与通型所表达的事物相同,比如二与二的形式应该相同,但他们在线的问题上就什么也没说了。

    接下来便会有这样的结论,许多形式不同的事物,却同归于一个通型(毕达哥拉斯学派也要面临这样的结论),这也可能建立起一个绝对的通型来统概所有且否认其他众多通型为还未成真的通型,如果这样,所有的事物都将归为一体。

    我们曾经提及,关于定义上的难点,以及这难点的原因。想要将所有的事物简化为通型而抹杀掉物质,则是没有好处的。有些事物确实是某一特殊形式呈现于某一特殊物质,或是某些特殊的事物呈现于某些特殊的状态。像苏格拉底常常引用的动物的例子是不健全的。因为这将人们带入了歧途,背离了真理,犹如圆可以脱离铜而存在一样,人也可以脱离其部分存在。但这两件事当作别论,动物是具备感觉的,不能舍弃了活动来界定动物,因此也不能不关联它处于某种状态下的各部分,只有那活动着的手才能算是人的一个部分,若是一只“死手”,就不能算是人的部分。

    对于数学对象,为什么部分的公式不能成为整体公式的一部分?比如半圆的公式并不包含在圆的公式之中,这不能说“因为这些部分是感性的事物”,它们并不具备感性。然这些也许并没有关系,因为有些不可见的事物仍是具备物质的,事实上,每一事物,只要不是独立的如何是与形式,那么就正是一本体,这就总是得具备一些物质。于是半圆虽然不是圆的一个部分,却如同上文曾说到的,正该是这具体的个别圆的部分,因为物质有两类,一类是可感的,一类是可知的。

    这点很清楚,灵魂是原始的本体,躯干则是物质,人或动物为两者之结合而被作为普遍性的名词,就算是苏格拉底的灵魂也可以被称为苏格拉底,苏格拉底或格里斯克应有两层含义(有人用这名词来代表灵魂,有人则用这名词来代表综合实体),但“苏格拉底”或是“格里斯克”如果是单纯的指代某一具体灵魂或是某一具体躯干,那么综合个体便如同普遍性之结合。

    是否除了这些本体物质以外还有另一级类的物质,我们能否在这些本体之外另寻得一级类的本体,比如数及类此的事物,这点须在后面探求。从某种层面的意义来说,研究可感事物的本体就是物学,也就是第二哲学的范畴,我们为了这问题也必须试着为可感本体的性质作决定,自然学家不单该阐明物质,也该懂得公式所呈现出来的本体,而且要重视公式。而关于公式中的众要素如何才能成为定义之各部分,以及如何将定义作为公式(因为显然事物合为一,但其既有各部分,又如何能成一体),关于这问题,也须在后面再作研究。

    什么是“如何是”及其怎样才能独立存在,先前已经作为通用的例子而为之普遍性地说明过。还有,为什么有的事物其“如何是”的公式包含了其定义的部分,有些则没有包含?我们说过物质的部分并不存于本体公式中(因其为综合实体的部分,而非本体公式的部分,但于此,公式之有无,从物质来说,物质没有既定之型则无公式,从原始本体来说,便有一本体公式————比如人,灵魂为公式————因本体就是形式所依托,形式与物质的结合就是综合实体。比如凹的性质就是此类形式之一,凹与鼻相结合就成为一凹鼻,而呈现出凹鼻的性质);物质的部分只存于综合实体中,比如一个凹鼻或是卡里阿斯之中必是存在有物质。我们曾说事物的本体与其“如何是”者有时相同,于这原始本体来说确实如此,比如在原始曲线上,斜率就是这曲线的“如何是”者。(所谓“原始”本体我指代的就是那些不含物质为底层的本体。)但是,所有具备了物质天性的,或其整体含有物质的事物,其“如何是”就与其自身不同,偶然的结合比如“苏格拉底”与“文艺的”,其“如何是”与其本身就不同,因为这些都是偶然地结合于一物。

    12

    现在我们首先来讨论一下于“解析论”中没有涉及的关于定义的问题,其中所列出的问题对我们研究本体有很大的帮助。我指的是这个问题:比如人,说是把“双足动物”作为人的公式,而把“人是双足动物”作为其定义,这点从何得到其组合?“动物”与“双足的”凭借着什么合一,而不是成为多?在“人”与“白”的例子中,当一词与另外一词不是相互归属关系时,两词是被当成多来看待的,当它们二者结合时,人这个词便是作为主要之词而附加了属性(白);这样便是合一了,而后便是有了“白人”。另一方面,比如“人”与“双足”的例子,两词间并没有相互包容的关系,科类并没有被认为已经被参于差异中(因为根据科类来区分出的众多差异是具备相反性质的,科类参于差异中就如同把同一事物参于其诸多的相反中)。而且就算是这科类参于了这众多差异中,就还得用到同样的辩论,因为人在动物的科类中也是有许多差异,比如,“有足”“双足”“无羽毛”。为什么这些不为多而还是为一?这并非为了所有的这些都要在一事物身上得到体现,照这个原则,一事物就将因其所有属性之归一而为一。这众多的属性必须在定义之上归一,因为定义是单独的公式,且是本体的公式,因此这也必然是某一具体事物的公式,因为照我们所说,主体为“一”,并非为“这个”。

    我们必须考察基于分类所成的定义。除了基本的科类及其差异之外,定义中便不再运用别的。其他众多的科类都只是本科类依次附加,继续区分出来的差异而已,比如先分出“动物”,其次分出“双足动物”,再次分出“无羽毛的双足动物”,以此类推,可以包含更多的项。一般而言,包括几项或是更多项,没有差别————少的项或是只有两项也没有分别,若为两项,那么其一为科类,另一则是品类,比如双足动物,动物为科类,双足为品类。

    如果科类绝不能脱离其中包含的品类而独立存在,或是它只可能作为物质而存在(比如声音则是科类,为物质,其差异为品类,为音注),定义明显就是包含了差异的公式。

    但是,这还得于差异中再分出差异,比如“有脚”是动物科类的一差异,而“有脚动物”还是得作为一科类,再细分其差异。若要说得确当,我们不能说有脚类的一部分有羽毛,另一部分无羽毛(如果我们这样说便是显示出了知识的匮乏);我们还应该将脚细分为有蹄与无蹄,因为蹄类的差别才是脚类的差别。这种分类的过程延续下去直至无可再分为止。如此具备了多少的差异便是有多少的脚类,而有脚动物的分类的数量,与这差异的数量也该是相等。如果如此,最终的差异就是事物的本体与其定义,我们于定义中阐明一事物,所用的词语总是不可重复的,区分出最后的差异便无法再附加了。重复实际中是常常遇到的,但我们说“动物有脚,且是双足”,也就是说“有脚,有两只脚的动物”,这样随着分类的进行,我们的说明也是一再地重复进行————差异有多少的级类,重复的次数也就有多少次。

    于是,如果逐步细分差异中的差异,直至最后一级类————便是形式与本体;然而我们若是用偶然因素来作为区分,比如将有脚类分为黑与白,那么,差异的数量便是跟这偶然因素的数量一样之多。因此定义是包含众多差异的公式,或是按照确当的分类方法,即是最末一级的差异。我们如果将这分类所得的定义逆序排列,就可以明白什么是重复了,比如说人是“一个两只脚的动物且有脚的”,这里既然已经说了是两脚,那么有脚便成了重复多余。但是在本体中,便没有什么顺序,一要素与另一要素之间是没有先后之别的,关于分类法所产生的定义,我们于首次陈述其性质之时便到此为止。

    13

    让我们回归原本正探寻的本体的问题。如底层与“如何是”与其两者的综合实体原来都称为本体,普遍性的事物也称为本体。我们已经讲过其中的两点,“如何是”与底层,关于底层为何是本体,其含义有二:或为(1)个体,比如动物其众多属性所为依附之底层,或为(2)物质,即是事物完全实现所为依据的底层。有些人认为普遍性事物的充分意思,就是原因与原理,因此我们对于这点也作出一番讨论。似乎任一的“普遍性名词”都不可能成为一个本体。每一事物的本体的第一层含义便是在于它的具体个别性,————属于具体个别事物的便不能属于其他的事物,而普遍性就是共通的,所谓普遍之意即是不止一物所具备。如此这普遍性将会在其所共通的事物之中,专门列举那一个个别的事物来指示其本体,或是所有共通的各个事物都作为普遍性的本体,或是全都不是,但这总是不能成为所有各个事物的本体。它如果是某一个别事物的本体,那么个别事物也都以之为本体,因此事物之本体与其如何是为一者,它们自身也必是合一。

    又,本体非为一主体之称谓,而是普遍性常是某些主体之称谓。

    但是,普遍性虽然不能如“如何是”那样成为本体,也许可以这样来看:比如“动物”可以在“人”与“马”上得到体现。于是人与马之间的共同性就很明显的是一个如何是的公式。而且这个即使没有包含本体中所有的公式,也总归可算作一公式。如“人”是体现在个人中的本体,普遍性也总得是某些事物的本体,比如“动物”这一普遍性,就该是所有可以体现这动物性质的事物而为之本体。

    再说,这是谬论且不可能的,比如个体或是本体可由若干部分组成,却认为其不能由几个个体或是本体来组成,只能由一些质来组成,于是质本非本体,却因此先于本体或是先于个体。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事物的属性无论在公式上,还是在时间或是生灭上都是不能先于本体的,如果可以,它们便都可以脱离本体而存在。再说,苏格拉底便该是包含了一个本体中的本体了,如此,这就成了两事物的本体。一般而言,如果人与如此的普遍性事物作为本体,但它们公式中的众多要素都不是任一事物的本体,这便是不能脱离个别的品类或是任何其他的事物而独立存在,举例可以说明我的意思,没有“动物”是可以脱离某一具体的动物而存在的,动物公式中的任何要素也不能独立存在。

    于是,假设我们从这样的立场来看问题,这就清楚了,没有一个普遍的性质可以称为本体,原是如此,没有一个共通的称谓可以指示一具体的“这个”,共通的称谓只能指示一个“如此”。

    如若不然,许多的难点也会接踵而至,尤其是“第三人”。

    以下的思考也可以使结论更清晰。一个本体不能由其他已完全实现的多个本体组成,“两个实际存在”永远不能成为“一个实际存在”,虽然潜在的两个存在可以成为一个实际存在(比如“两”是潜在的两部分组成,完全实现的时候各自的一半就各自为一而组合而成为两)。因此若本体为一,这不能由若干的本体组成,德谟克利特说得很对,一物不能由两物制造成,两物也不能由一物制造而成。因为他认为本体与之“不可分割者”一样。这样就清楚了,如果真如某些人所说的,数是众多一的综合,那么这点对数而言也适用,因为“两”既是非“一”,其中的每一单位也都不是完全实现了的“一”。

    然而我们的结论中仍有一疑问,因为一普遍性能揭示一个“如此”,不能揭示“这个”,我们便假设本体不能由普遍性事物而成,且我们又假定了本体不能由各个已经实现的众多本体而成,那么所有的本体都不是组合物,以至于本体就不会是任何的公式。我们曾说过,只有本体才能作为单纯的定义,这点本为大家所共知的,可是照目前看来,甚至是本体也不能有定义。这样,任何的事物都不能再有定义,或是在某种说法上可有定义,而这种说法上,定义是不能成立的。关于这点之后我们再讲得更清楚些。

    14

    从这些事实来看,也很清楚了,那些主张理型为可以独立存在的本体之人,同时又将通型以为是科类及其差异所组成,如此会推导出一些不好的结果。因为,如果通型存在,“人”与“马”中就都有“动物”存在,这两“动物”便是为一动物或是其数量非一。从公式来说,那么两者明显就是同一个公式,因为于这动物之上所运用的公式,也可用于另一个。这样,假如有一绝对之人,是一个独立的“这个”,其组成的部分比如“动物”与“双足”就必然同是由一些可独立存在的“这个”组成,且各为其本体。于是动物便和人一样了。

    现在(1)假如人与马中的动物是同一个动物,就比如你和你自己一样,那么(a)这一动物怎样才能分别存在于众多的动物种类中呢?这动物之通型怎么能够避免其本身被分割呢?

    再说(b)如果是动物的通型参于“双足”与“多足”种类中,那么就又推导出一个不可能的结论,通型本就是整体为一且为“这个”,但这里就必须同时包含相对甚至相反的属性。若是不参于其中,那么其所代表动物的“有脚”或是“两脚”之间会是怎么样的关系?也许这两者是“安排在一起”或是“相接处”又或是被“混合”在一起?然而所有的这些说法都是错误的。

    但是(2),假设“每一品类的通型都是个别具体的”。这样,那么实际上就会有无穷尽的事物,其本体为“动物”,因为“人”将“动物”作为必要的众多要素之一,非是因为偶然因素。又“绝对的动物”就会成为“众多”(i)于每一品类中,“动物”就会成为这类品种的本体,“人”则是出于这另一要素,也就是另一个科类。再说(ii)所有组合成人的众多要素都将成为众多的理型。因为理型不能为一事物的理型而又作为另一事物的本体(这不可能);于是体现于每一动物品类中的“动物”即是“绝对动物”。再者,每一品类的动物的通型由何而生,怎么可以由“绝对动物”衍生出这一“动物”?这一动物之如何是者即是它的动物的性质,又怎么能存在于绝对动物之外呢?

    (3)于可感事物的例子上,这样的结论及更为荒谬的结论都会随之而来。如果这些结果都是不可能的,那么那些主张可感事物之通型明显是不能独立存在的。

    15

    本体分为“综合实体”与“公式”两类(我的意思即是一类为含有物质的公式,另一类为一般性的公式),前一类的本体可灭坏(为之亦然可以生成),但公式并无灭坏的过程也无灭坏的,因为其也没有生成的过程(所由生成的只是这个别具体的房屋,“一般的房屋”则并未生成)。公式的成立与否并不根据生灭的过程,因为上面已说过,没有一个人的生育公式,也没有一事物的制造公式。基于这样的原因,可感的个别本体既是不能具备定义,也是不会有证明,因为它们所具备的物质,其天性可以为“是”,也可以为“非是”。因此,它们所成的个体都是可灭坏的。于是,如果说真理的证明与认知必为一致的认知(认知不能有时为是有时为非是,这样不一致的认知只能是意见,意见可以认为“这如此”也可以是“这不如此”,对于证明而言就不能随意地更改),那么个别的可感本体该是既无定义也无证明。因为正趋向死亡的事物,当它于我们的感觉中消失之时,与之相关的认知也就没有了。虽然灵魂中所保持的公式没有变,但定义和证明也随之消失。如此,当一个定义的制造者来界定任一个体,他也会常常将自己的定义推翻,因为要界定这样的事物是不可能的。

    也不可能界定任一理型。因为,按照主张理型的人的说法,理型是一个体,可以独立存在,而公式就必要用到这些名词来组成,为事物下定义的人必是不能擅自捏造一个新的字(因为这字大家都不认识),但一切已经得到公认的字都是代表一类事物的词语,这些字实际上界定的不只是一个个体,而且是这个体所共通的事物。比如有人为你下了一个定义,说“你是一个白的或是瘦的动物”,或是其他类似的话,实际上都是其他人可以通用的定义。如果有人说,所有的属性分开来说都是该属于众多的主体,合在一起来说又专属于这一主体,我们的回答是:第一,它们也必属公有的众多要素,比如“双足动物”既属于“动物”也属于“双足”。(至于永恒的要素,这更是必要,因为要素即是组合体的部分,也是先于组合体的,如果人可以独立存在,那么动物与双足也可以独立存在。或是两者皆能,或是两者皆不能。若是都不能,那么科类不能离开各自的品类而独存,若是都能,那么众多的差异也会独存。)第二,我们还必须回答,动物与双足于实际存在之上是先于双足动物的,而事物之先于它者,于其灭坏之时,并不灭坏。

    还有,如果理型是由理型组合而成(因为组合的要素较之于组合体必是更为简单),理型的组合要素(比如动物与双足)应该可以成为众多个体的称谓。如果不是,它们如何才能被认知?如此,一个理型只能代表一个事物。然而这又是不对的————每一理型可以参于众多的个体中。

    综上所述,个体不能成为定义,与永恒事物上,常常被忽略,尤其如同日月一般的实体。因为人们常常把某些偶然因素附加给太阳而成之定义,比如说太阳围绕地球旋转,或是太阳是晚上看不见的(照此说法,诸如“悬空而不动”,或是“夜晚亦能见”便不是太阳了。事实上,太阳自是有其本体的),可是他们错了,如果取消掉这些偶然因素,太阳依旧是太阳,而且人们还常常误认为另一事物的偶然因素附加于某一事物,比如若是某物具备了上述的两属性,他们就会清楚地认为这是一个太阳,于是这公式便成了通用的公式。然太阳却是如同科隆与苏格拉底一样的个体。最后,主张理型的人为什么没有一人为理型作定义?如果他们为理型求得一定义,这就会很清楚,这里所言说的各个小节都是确实不假的了。

    16

    显然,作为本体的事物大部分都还只是潜在的,————如动物的各部分(因为脱离了动物的整体,各部分都不能独立存在,分离之后的所有部分都只是物质),以及土、水、火都只是潜在的,因为在它们成为一个整体之前,各自都只是一堆,无一是自成一体的。人们常常容易想到生物的各部分与灵魂的各部分是相符合的,每一部分都可作为潜在,也可作为现实的,因为生物各部分的关节都各自具备了能动的源泉,因此这些动物若被分离,分离出的各部分也可存活。但是,它们合为一自然延续的整体时,所有的其他部分的存在都只能算作是潜在的,————而至于那些被强行拼凑或是连接而成的生物是不能为例的,因为这样的情况是反常的。

    因为“元一”与“实际存在”这两词的用法类似,凡成一之实际存在,其本体为元一,至于事物的本体数量为一的,就只在数量上为一。显然,元一与实际存在本身并非事物的本体,如果正好是事物的要素或是原理而非本体,我们要问,凭借什么原理,我们可以使事物简化成比较容易认知的事物。在这观点上,“实际存在”与“元一”较之于“原理”“要素”“原因”更为贴近于本体,然而仍旧不是本体,因为一般来说,凡是具备共通性质的都不是本体,本体只专属于自身,不属于其他的事物,只归于它的所有者,而这所有者原本即是本体。又,凡事物之为一者,便不能同时于多处存在,共通性的事物则是可以同时存在于各处的,因此,普遍性明显是不能脱离其个体而存在的。

    如果理型的确是本体,从这方面看来,那些主张理型能够独存的人是对的,然而他们又说,理型者是“以一概多”,于这方面说,他们就是错的。他们这么做事因为他们不能再可感个别本体之外认知那些独立存在的不灭坏本体究竟是哪一类的本体。他们将不灭坏的事物与灭坏事物归为一类(灭坏事物的本体,我们是知道的)————“理型之人”与“理型之马”仅仅是可感事物附加上“理型”一词而已。但是,就算我们没有见过星辰,我们该会假想它们是一类永恒的本体,与我们所知的可灭坏事物不同,我们就算不知道无感觉本体是什么,毫无疑问地世间该是有一些无感本体。于是,普遍性的名词显然都不是本体,而所有的本体都不是由多数的本体组合而成。

    17

    让我们由另一起点来阐述本体究竟为怎样的一类事物,也许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一明确的观点关于脱离了可感事物而独立存在的本体。因为本体就如同原理与原因,让我们基于此而探索。所谓的“怎么”应该以这样的形式来发问————“这一物为何属于那一物”?这个文艺的人为什么是一个文艺的人?照我们上面所说,便是寻问————这人为何而文艺,或不是一个文艺的人又是另一样的人。现在要问的是,一事物如何说其是“其本身”,这是一个没有实际意义的问题,因为提出了一个“怎么”,事物之存在与真相便已经足够显露了————比如说“月亮被侵蚀”,真相便是具已存在。一事物之真相即是事物本身,关于“这人凭借什么成为人”“这文艺之人凭借什么成为文艺之人”这类问题的回答就是一个简单的理由,一个简单的原因,如果你强行要我们来回答,我们就只能说“因为这事物不能由自身分离,它所以为‘这个’的原因就是因为它正是‘这个’”。对于这类的问题,这样的通用事例就是一个简单的办法。但我们可以问的是“人为何是这样如此性质的一个动物”?这点很清楚,我们不是在问“人何以为人”,我们现在寻问的是某物为何可以成为某物之说明(所指的说明必须清楚,如果妄加举列不能说明某物的称谓以此发问,就等于是没有发问)。比如“什么是打雷”这与“云中为什么有声音”一样。这样的发问就是用一物为另一物的说明。又,为什么这些事物,如砖块,可以成为一栋房屋?很明显,我们是在探求原因。抽象地说,发问则是在求其如何是,原始动变者也是一个原因。在生成灭坏的事例上,所寻求的当是动因,而事物存在的问题上寻求的应该是极因。

    所有的一词不能成为另一词清楚地说明,发问的对象往往就没有着落(比如我们问人是什么),因为我们没有于某一整体之中确切地分析出某些要素。我们在发问之前就必须揭示我们的命意,如若不然,那么这问题仅仅是在有无此物的边缘徘徊而已。因为我们定然是从某已知的事物中肯定了某物的存在,因此才如此发问,这便应该提出某些明确的内容。比如“为什么这些材料可以建造成房屋”;因为这些材料具备了房屋的如何是者。“为什么这样的一个个体,或是这个身体,具备了这样的形式就成为人”?因此,我们探求的正是原因,即是形式因,因此物质能够成为某些确定的事物,而这就是事物的本体。于是,所有单词都是无可发问的,也是无可作答的,对于这类事物我们应该另求发问的方式。

    因为由某些事物结合而成的,整体既然是一,就应该如一个完整的音节,而不是像一堆字母————音节与字母不同,ba与b与a不同,肌肉也不是火与土(因为它们分开的时候,整体如同肌肉与音节便不复存在,而字母与火与土却是存在);因此音节不仅仅是由一个元音与辅音的两字母而成为另一事物,肌肉不仅仅是火与土,或是热与冷,而成了另一事物:————于是,如果这合成的另一事物,本身就该是一要素或是由要素而成, (1)若本身为要素,同样的说法一样适用,肌肉将凭借这另一事物与火土来组成,而继续引发这说法,此过程将会无止境地进行。(2)若这是一综合物,则明显其综合的不只是一物(如果是一物,那么这综合就只能是这一物与其自身),这点我们在肌肉和音节的例子上又可引用相同的说法。然而这“另一事物”必是该异于原事物,这不是要素而为原因,正是原因使“这个”成为肌肉,而“那个”成为音节,其他的各例也相似于此。这些就是每一事物的本体,因为这就是事物所成为实际存在的基本原因。再者,虽然有些事物不是本体,多数的本体却是由自然过程凭借其天性而成,因此这类的本体就贴近于这样的性质,这就不是一个要素而是一个原理。一个要素是作为物质存在体现于一事物中的,这事物若要被解析开来即是要素,例如a与b是音节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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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古希腊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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