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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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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一门学术专门研究“存在”之所以能为“存在”,以及“存在”因其天性而呈现何种性质。这与其他任一门专业学术有所不同;那些专业学术没有一门是普遍来研究“存在”之所以为“存在”的。它们将所有“存在”截取部分,专门研究这一部分的性质;例如数学就是如此,由于而今我们是在探寻最高级别原因的原理,很清楚,这些必是受于天性的事物。假说那些探求现存事物众多要素之人,也就是在探求第一原理,这些要素就得必须是构成事实存在的要素,而不是因其获得特性的要素。所以我们必须要看清,第一原因也该是在寻求“存在”之所以为“存在”的途中进行探求。

    2

    一事物被说成“是”,意思有很多种,但所有的“就是”只涉及一个中心意思,一个确定之物,这所谓的“是”非常清楚。所有属于健康的事物,涉及健康,一则是说维持健康,另一则是说创造健康,再一则是说健康的象征意义,又一则是说含有健康的潜能。所有属于医疗的事物,涉及医疗,一事物因为具有了医疗知识而被称为医疗事物,另一事物因是天性适于医疗,又一事物则是受医疗的作用。我们可据此检视出其他类似应用的名词。如此,一事物是在多种含义上涉及于一个关键点;有些被称作“是”的,因为它们就是本体,有的是因为它们是本体的演变,有的是完成本体的过程,或是本体之灭坏或是本体之质,或是本体的产生与创造,或是与本体相关的其他事物,又或是对这些事物的否定,以及对本体自身的否定(因为这样的原因,我们就算说“不是”也必为“是”的一个“非是”)。于是,这样既可以有一门学术囊括所有有关健康的事物,同样其他的事物也可以有其他的各种专业学术。不单是事物归属于一个统称,其研究也应归于一门学术,所有事物只要涉及同一性质都可以归为一门;性质相同的事物名称也该相同。这样就很明白了,研究事物之所以能成为事物,也应该是学术工作的一种。————学术总是在探求事物之所以成为事物的根本,事物也凭借着这些基本的性质而命名。所以既然说这些是本体之学,哲学家们就必须去探求本体的原因与原理。

    每一类的感觉感知出一类事物,为之创立一门学术,例如语法这门学术研究所有的语言。因此,研究所有现存之物的各品类,于科类而言探求其之所以存在的原因与原理的这项工作,归为一门综合性学术,而各专业学术的工作则是分别探求存在的各个品类。

    假如,“存在”与“一”本是一物,它们同样作为原理与原因,而实际它们原本也就是相通而为一的事物,虽不公用同一公式来说明(它们设定为不同的公式,事实上是没有差别的————而且可以互为说明);例如“一个人”与“人”是同样的事物,“现存之人”与“人”也是一样,再加上修饰语“一个现存的人”与“人”也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因为加在原来事物身上的“一”,在其创生动变到灭坏的过程中是不会影响事物本身的);同样地,“一个现存的人”实际对于“现存的人”并没有增加任何东西;所以这点是很显然的,所增加的“一”与“现存的人”一样,“元一”不同于“实际存在”;再说,每一事物的本体如果不是偶然而为一,同样是由其天性所决定的:————以上假设成立的话,那么有多少的“元一”就该有多少的“实际存在”。探求这些宗旨,于科类上是同一门学术————举例说明,如同讨论“相似”与“相同”及此类观点的便是如此;而几乎所有的“对成”都可以追溯到这层意思;这些我们已经在《对成选录》(Selection of Contraries)(1)一书中详述过,不再多言。

    而有多少类别的本体,也就有多少分支的哲学,因此于这门学术而言必是有第一要义及与之相从的众多要义。“实际存在”与“元一”皆归于众多科类;因此各类学术也该归于相应的各个科类。“哲学家”这词在用法上同于“数学家”;数学可分多个部分,有主次之分,也有在数学范围之内循序渐进的其他级类。

    如今,因每一门学术的工作都须探讨“对成”,而“众多”与“元一”则是相对的,因此研究元一的“否定”与“缺失”,也应该是同一门学术,我们将元一的否定与缺失一概而研究(我们说没有某物,或是说于某类特殊事物中没有某物;前一种说法是针对某一事物的否定,否定元一则是指元一不存在,关于缺失则只是对其所失去的部分而建立的说法):通观这些事实,我们这门学术的范围应该包括上述的“对成”的众多观点,“差别”与“不像”与“不等”及从这些或是从“众多与元一”引出的其他各项。“相对”是这些观点之一;因“相对”则是“差别”的一个类,“差别”则是“不同”的一个类。因为事物能称其为一的,涵盖了很多意思,这些词也将有众多的意思,但所有的这些词,仍旧是归于一门学术来研究;————将名词分属于不同的学术,不仅仅是因为它有不同的意思,还因它意为非一而它的众多定义又不能归属一个中心意思,因此不能归于一门学术。所有的事物都应该以其基本含义为依据,例如我们称之为一的事物,必然是以“一之本”为参照,关于这点我们在谈论“相同”“不同”及“相对”等时也是如此;因此,在明晰了每一事物所表述的各名称之后,我们务必要明晰其中关于一的命意是否为基本的,而其他则是如何与此基本命意相关联;例如某些事物由其所有而命名,有些则由其所产之物而命名,有些则又由其他途径而命名。

    于是,很显然地,同一门学术不仅应阐明本体,也应该阐明所有例举出的这些说法(这也是我们之前关于诸多“疑难”中的一个),而哲学家的工作原本也该可以探究所有事物。如果这不是哲学家的工作,那又有谁来探究这些问题:苏格拉底与坐着的苏格拉底是否为同一事物?或者各个事物是否都各有一“相对”?或是何为“相对”或是这有几层含义?以及所有类此的其他问题。这些观点不同于“元一”与“实际存在”之为数或线或火之类的演变,而是真正的“元一”之所以为“元一”,“存在”之所以为“存在”的主要因素,因此这门学术便是要探求这些观点的宗旨与性质。研究此类问题不算是脱离了哲学的范畴,只是对于本体缺乏正确观念的人,忘了本体应是先于这些事物,这才是错误的。数之所以为数是具有特殊性的,如“奇与偶”,“可度量”与“相等”,“盈与亏”,这些或是归属于数,或是具有相关性。类似地,实体,不动体与动体,无重量体与有重量体,各是具有特殊的性质。实际存在中各具有以上列出的那些特殊性的,哲学家也要探求其所依存的原理。可以提出这一案例:辨证家与诡辩家及哲学家穿着同样的服饰;对于诡辩家而言,智慧只是形似而已,辩证家则是将所有的事物统括于其辩证法中,而“实际存在”也是他们所共有的一个论点;因此辩证法也涵盖了原是归于哲学的这些主题。诡辩法与辩证法同论哲学上的一类事物,但哲学毕竟不同于辩证,因其技能不同,哲学家毕竟与诡辩家不同是因其探讨学术的目的不同。哲学家求真务实,辩证家专于批判性驳论;至于诡辩,形似哲学,终非哲学。

    再者,在相对的序列之中,两列之一即为“否定”,所有的相对都可以简化为“存在”与“非存在”,以及“一与多”,例如静为一,动为多。存在与本体为相对之所组成,这点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持赞同意见;至少他们都曾提及各自的“相对”为第一原理————有些以“奇与偶”为例,有些以“冷与热”为例,有些以“有限与无限”为例,有些以“友好与斗争”为例。所有的这些以及其他的相对都可以简化为“一与多”(这点我们可以承认),其他的思想家们所阐述的原理同样可以完全以此为科类一概而述。透过这层思考,很显然,探求“存在”之所以为“存在”的应该是一门学术。也许它们实际上不止一个意思;但就算“一”有几层意思,这多层意思必是关联于一个中心思想(众多相对的例子也一样),就算“存在”与“元一”不是作为一个普遍的常用事例,在其他各例上也不全都相同,或是仍结合个别具体事物之上(事实上“一”有时是通用的参照物,有时则是一个接一个的串联),这还是得相关于一点。因为这样,作为一个几何学家就不会研究什么是“相对”或“完全”与“元一”或“存在”,以及“相同”或“不同”这类问题。他承认了这些应是理所当然的,以此种假设为依据,推演他自己的结论。————明显地,哲学的工作便是探求“存在”之所以为“存在”和作为“存在”所该具有的诸多性质,而这同一学术除开要探求本体与其属性之外,还要探求上述的各项及以下的诸多观点,如“较先”“较后”“科类”“品类”“整体部分”及其他类似的各项。

    3

    我们必须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哲学中探求的本体与数学中探求所称的公理是否应归为一门学术。明显,对于公理的探求,该是属于哲学家的学术;因为这些真理应用于一切事物,并不是专属于某些独立的科类。每一科类都具有其实际存在,而这些真理针对于这些“存在”之所以为“存在”是确当无误的,因为这样才被世人所公认而普遍应用。但是人们应用它们之时只为满足各自需求;因此凡能为他们所求知的众多科类加以佐证的,他们便会默认这些公理。这些公理既然对于所有的“存在”皆是确当无误的了,那么对于一切的事物,若要求其“实际存在”,那么探求“存在”之所以为“存在”的人们,也必会去探求这些公理。某些自然哲学家便是这样在进行研究,研究的过程也能够让大家理解,他们还认为只有他们才是在探求整个自然及其存在。但另有一些思想家,在自然哲学家之上(“自然”只是“存在”的一个科类),他们所探求的都是普遍真理与原始本体,因此这些真理的探求终究会归属于他们。“物理学”也是一种智慧,但这不是第一级类的智慧。另有些人对于应该肯定的真理也尝试着去推翻,这些人往往是不具备分析能力的,他们应该在进行专门的研究之前就熟知这些公理,而不是在听授学术之时才去过问。

    因此,显然这些应是归于哲学家的,举例说明,探求所有本体的哲学家势必会去探求“三段论”(Syllogism)(2)。谁是最为熟知某一类的事物,谁就必然能阐明关于这一门最为确当的真理,因此,谁最熟知于现存之事物也必能阐明一切事物的确当真理。只有哲学家可以做到,最为确当的原理是百无一误的原理(因为常人之误皆出于其所不知)。这样的原理不应为空话,且应是广泛应用于众人。只要是能够为每一稍有理解能力之人所掌握的原理定不是一条假设;只要是有点知识的人都熟知的原理,应该在进行一切专门的学术研究之前就必须掌握。现在,我们进一步说明什么是这样的一条最为确当的原理。这是:在相同的情况下,同样的属性不能同时属于又不属于同一本体;我们务必要设想各种的特殊情况,不给辩证家任何可乘之机。因为这与上文所述的边界之说相符,这便是所有原理之中最为确当的原理。传言赫拉克利特曾说:“同样的事物既能为‘是’亦能为‘非’”,这是所有人都难以置信的。一个人的话当然不是绝对可信的;假设相对的属性不能再同时属于同一本体(一般的条件也是要纳入这前提),假如一观点的说法是在反驳另一观点,就说这两种观点相矛盾,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例如:同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对于同一事物既为信也为不信;若是有人犯这样的错,他便是同时肯定了两相矛盾的两种观点。因为如此,所有逐一求其论证的人,总会到最后一条真理才会止步;最终的真理也自然而然地成为其他所有原理的起点。

    4

    我们曾说,有些人不但自己主张“同一事物既为是又为非”,还说这是可以让人们来共同探讨的,事实也如此。其他诸如自然科学的作家们也常常引用这样的话。但我们眼下认为,任何事物在同一时间是不能既为是又为非的,并且认为这条原理是所有原理之中最无可争论的一条。有些人甚至要求将这条原理加以证明,这实在是他们缺乏教诲;凡是不能区分出什么理论需要论证,什么理论不需要论证的人便是没有接受过教诲,因此而好争辩。所有的事物都要逐一证明,这点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将引致无穷的追根溯源,而最后还是会有无法证明的东西);假如认同了应该是有不必去证明的理论,那么没有比这一条原理更像是这类不证自明的原理了。

    但是关于这个观点,若是对方能提出一些事实,我们当用辩证法为之说明这并不成立;若是他不能举出一些事实,我们也没有办法对于一个哑口无言的人作出解释。这样的人,智慧同于草芥。现在我来区分一下实证与反证,实证之中若是将一假设作为论据便会被认为是假命题;但若是另有人提出论据,那么这论据则是由他负责,我们所做的不是为之证明而是去反证。所有的论辩,起点不应是要求对方说出某些事物的是与非(因为这就可能会被认为是假命题),我们只是要求对方把某些事物说得双方都能明白其旨;若是他正要发言,便该如此。若他的话不能述其旨,于他人和自己都不明白,这样的人是缺乏理解能力的。若是有人承认这些,我们便因此具有了一些明确的事物,就可由此进行证明;但是提出实证之人并不是引据论证的人,那便是受教于论证的人;因为当他解释一个理论之时,他又听受着另一理论。再说,要是人们承认这点,便是承认了有些事物是可以不经证明便成为真理的(因此每一事物便不该既如此又不如此)。

    这一点显然是确当的,是与非应各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这样的话所有事物就不会同时既是又非了。再说,假设“人”只有一层含义,我们姑且称其为“双足动物”;特定一层含义之后:————假设“人”意为“X”,而A是一个人,那么X就该是A之所为人的含义。(若是有人说一个词有多个含义,只要是它的含义为数有限,亦是同理;因为每一层含义都必会提出一个不一样的字。例如,我们可以讲“人”不止一个含义,那么每一层含义都必有一个如同“双足动物”一类的定义,有几层含义也只是有几个定义,于数量而言是有限的;对于每一个定义都要冠以特殊的名称。可是如果说含义不必是有限的,一个字便可有无穷的含义,这显然是不能理解的;因为并不确定一层含义就等于无意义,若是字没有含义,人们也无从相互理解,如此,理知便会被抛舍。我们只会以一事物而思想,不通过一物之思考而思考于所有,这便是什么也没有想到。凡可为之思考的任何事物,便会有一名称赋予这事物。)于是,综上所述,让这名称有一含义,而专指于一物;若是“人”不但对其主体有所呈现,且限于表达一意,那么谁会说“是一个人”跟“不是一个人”并无不同,这是不可能的。(这里要区分,“限于表达一意”与“对其主体有所呈现”是不完全相同的,这里若是混淆,便要引起误会,假如说“文艺的”与“白的”与“人”,三者虽是同指某一物,但并非一个意思。)

    同一事物既为是又为非的,除了意同而词不同之外,没有别的可能,意同词不同的例子就像我们称其为“人”的,他人称其为“非人”;但是问题不在于它的称谓是“人”或“非人”,而是其实际所指是什么。现在,假设“人”与“非人”的字面意思并无差别,那么很明显,指示一物无论是称其为“人”或“非人”也是没有差别的,因为它们虽是词不相同,但却同指一物。例如我们身上所穿着的,或称为“衣”或称为“装”,衣与装所指皆是具有一个定义的一件事物。假设“是一个人”同“是一个非人”是一个意思,它们就必是指示同一事物。所以任何事物只要是称为人的“必须是”一个“双足动物”;因为这便是为“人”而命名的含义。所谓“必须是”的意思便是说它不能为“不是”,必须是人就不能是一个“双足动物”。因此,在同一时间,同一事物“既为人又为非人”,不能为确当。

    同样的道理对于“不是一个人”也适用,“是一个非人”与“是一个人”不同,“是白的”与“是一个人”其含义也是不同的;前者意相反,较于后者,具有更为明显的差别,这显然指的是另外一物。若有人说“白”与“人”同为一物,这点我们上面已经讲过,若是对于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混淆为一个意思,那么不仅相反的事物会混淆为一,所有的事物都会混淆为一。如果承认这点是不可能的,只要对方逐一回答我们的问题,结论便会由这些问题而更加明了。

    当我们提出一个简单问题时,于回答中夹杂了一些与之矛盾的东西,他便不是在回答问题。他若是对此同一物而作答,说它既是人又是白的以及是其他所有,大家都不会予以干涉;但若主题是这样:这“是一个人”,请问其错与对?对方应该在“是人”与“不是人”中选择一个作答,而不应加上“又是白的”“又是大的”此类。事物的偶然因素于数量而言是无尽的,不胜枚举;由他一一全举或是不举。类似的,即是这同一事物曾千次被指为“人”,又千次被指为“非人”,但当对方被问及这是否为人之时,他绝不会回答这是一个人而又是一个非人,这样的话,他还必须要将此物之前曾经为人或为非人的实例一一列举;若是这样来作答,便是有违于论辩之法。

    一般而言,如此作答,实际上是将本体与其实际存在都抛舍了。因为他所列举的所有都是出自偶然的因素,如此,凡能成其为“人”或“动物”的主要属性便是没有了。若是具备了所以成其为“人”的主要属性,这就绝不是“非人”或“不是人”(这些都是所以成其为人的否定);因事物的实际存在,其含义只有一层,便是事物的“本体”。列举事物的存在,而将本体冠以名称,其意思已经有所专指,不能再指示他物。但是若说“所以成其人者”与“所以成其非人者”或“所以成其为一不是人者”,三者主体是相同的,那么我们便无从寻求存在了。这样,对方必会说,所有的事物都不能具有定义,而所有的属性都是出于偶然;但是,本体所主的属性与偶然因素是有本质区别的,————“白”对于“人”是偶然的,因为他虽是白色,但白并非成其所以为人者。一切的说明若都是以偶然因素为依据,一个主体都用其偶然因素作为其称谓,那么事物终将是没有基本的所成之因;于是这样的称谓必是无尽复加。但这又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偶然因素的称谓之中,众多关于偶然因素的名词只要超过两项就不便于复合。因为(1)一偶然不能成为另一偶然的偶然,这两个偶然只因是属于同一主体之中,才能作为连续的称谓。例如我们可以说那个“白的”是“文艺的”,与那个“文艺的白的”,便是因为这两者同属于“人”这个主体。但是,(2)若说苏格拉底是“文艺的”,这两个词就并非同一事物的偶然因素。这里的称谓明显可一分为二:(a)“文艺的”像“白的”一样,是苏格拉底的偶然因素,这一类的称谓是不能无止境向上说开的;例如“白的苏格拉底”便不能再加之另外的因素,因为要找到另一字来表明两字所指示的事物是没有的。再说,(b)这也不能另外用一词,例如“文艺”,来作为“白”的称谓。因为两者各自为一因素,哪一个都不能说包含另一个,或是胜过另一个;两者即便是因为主体相同而联系在一起,看似相互依属,实际却不相属。以“文艺的”作为苏格拉底(“那个白的”)的因素,这类称谓不同于前一类,在这类称谓序列之中这个偶然是另一偶然的偶然,但这并不是所有的称谓皆属于偶然。其中必有某些称谓是由本体而来。若是如此,这就解释了相矛盾的名词不能同时作为同一事物的称谓。

    再者,假设对于同一主体,同一时间内的相反说明都是对的,显然,所有事物就会混而为一。假如对任一事物可以加以肯定或是否定,同一事物将会是一艘船、一堵墙与一个人,这条理论对于凡是赞同普罗泰戈拉观点的人都必须接受。人们若是认为人不是一艘船,他便很明晰地不是船;若是相反的说明两两皆为真实,那么他也是一艘船。这样我们便陷入了阿那克萨戈拉的万物混合的教义;这样的话,纯而为一者不复存在。他们似乎都在讲述一些“未定之物”,当他们想着实际存在时,口中却言说着不存在,未定之物就只是那些潜在而并未成为实际的事物。但他们必须承认任一主体的任一称谓都可以加以肯定或否定。这是十分荒谬的:若是任一主体其自身可予以否定,而其他的称谓有某些不容否定的,便是不作否定。例如“一个人”却说他“不是一个人”,你认为这是没有说错的,那么很明显,你说他“是一艘船”或“不是一艘船”也是没错的。同理,若正面的肯定可以作为他的称谓,反面的否定必然也可以;如果不能以肯定为其称谓,那么对主体称谓的否定较之于主体本身的否定便可以随作所称。这样的话,你可以否定“人”这主体为“不是一个人”,那么“船”被否定为“不是一艘船”显然也可以;这些否定的说法,既然可以如此随便,那么肯定的说法亦是可以如此随便之说。

    于是,那些坚持这观点的人被逼无奈还须作出这样的定论:对于一事物不必肯定,也不必否定。假设一事物“既是人,也不是非人”。两者属实,明显这事物便可以“既不是人,也不是非人”。两个正面的说法相对于两个反面的说法。正与反两种说法合成的前一命题,的确与另一组正反合成的后一命题相对应,而前后两命题又正好是相反。

    再说,(a)或说这理论全然确当,一事物可以“既白而又不白”“既存在而又不存在”,其他正与反皆是可以。(b)或说这理论只有部分是确当的,其他则不确当。假设不完全正确,(b)则矛盾终究只是一面真一面假。但是,假设这理论全部为真,(i)则其正面为真时,反面也该为真,反面为真时,正面也该为真;(ii)或者是正面为真,反面必为真,而反面为真时,正面不必为真。后一种情况,(ii)一反面既已确定,便是不可争议的;“非是”既然可知且不容争议,那其反面的“正是”应该更为可知了。但是,若说(i)一切可以加以否定的均可以肯定,那么是否可以把“是又不是”那两个称谓一分为二,让他们确切作答(例如不说“白又不白”而说“这是白”,再说“这不是白”)。如果(1)说是那两个称谓不可分割,足见对方想假借“可是可不是”的“未定之物”来搪塞,这些未定之物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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