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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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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们必须在寻求的学术中,首先对列举的主题进行讨论。这囊括了各家哲学中的众多原理以及前人未曾提及的任意观点。凡是试进行解惑之人,其自身最好先抱有疑惑;由疑惑而产生思考,引致问题的解答。人们若是未见有结,也无从去解开那结。于思想上困难所在便是这结的所在;我们在思想上感觉堵塞,便像是被束缚住一样;捆绑成结的思想,如同被捆绑住的人一样,寸步难行。因此我们应事先预估疑难;因为想要研究而不先提出疑难,正如想要旅行而不知去向何处的人一样。若是不事先说明,他人亦无从猜测自己能否在一定时间内找寻得到答案;虽然之前已经作过研究的人已然知晓问题究竟,但是对于初生疑惑的人却并不清楚。再者,对于一个事例而言,已经得知两方论辩的人当然是较为善于辨其是非的。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在“导论”中已经有所提及。这就是:(1)探求原因是归于一门或是几门学术。(2)这样的一门学术只是研究本体的第一原理或是也应该研究人们以为理论基础的其他原理(例如能否同时肯定而又否定同一事物及其他此类的众多普遍规则)。(3)若是这门学术专为研究本体,是否所有的本体可由一门学术进行总结或是需要多门学术共同进行探讨;若是多门学术,那么各门之间是否密切相关,是否当中某些便被称为智慧,其他的则赋予其他称谓。(4)这也是必须进行探讨的一个问题————是否只有可感知本体才算得上实际存在,或是另有其他共同存在;而其他的这些只有一类,或是有多类,若是如相信通型与数学对象的人所想象那样,于可感知事物及这些本体中还另有本体的存在,关于上述的这些问题,又必须详细探讨。(5)我们的研究探索是否只限于本体,或是关于本体的主要特性。还有“相同”与“不同”,“相似”与“不相似”,“对与反”,“先天”与“后天”以及其他————辩证思想家们用通常的前提开始进行辩论之时,试为这些名词作解————这些将会是谁的义务?对这些进行详细探察?再者,我们必要探究这些名词的主要属性,不仅要深究它们各是什么,而且更要查明是否每一事物都具有“对成”的属性。再者,(6)事物的原理和要素就是其科类与部分,也就是事物由其组成而也是从其可离析出的各个部分;若是科类,那是否该把每一事物的所属最高级科类作为原理,比如“动物”或“人”,也就是把距离品类越远而涵盖范围越广的科类作为原理。(7)我们更须研究讨论于物质之外,是否存在以自身为原因的因果关系,且这类原因是否只有一种,或是多种;而在实物之外是否另外存在某些事物(我们所谓的实物即是指连同物质一起以物质为之表明的事物),或是某些情况中,实物以外可另有事物,而另外的一些情况中便没有,但是这一些情况究竟如何呢。再者,(8)我们要问原理于定义和底层上其数量或种类是不是有限的。(9)可灭坏之事物与不可灭坏之物原理是否一样;于这些原理而言也都是不可灭坏的,还是说可灭坏事物的原理也是可灭坏的。还有,(10)最具迷惑性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元一”与“实际存在”是否无差别,就如毕达哥拉斯学派和柏拉图的主张一样,的确就是现存事物的本体;又或是并非这些事物的本体,而恩培多克勒所言的“友好”,又或是另一些人所言的“火”,又一些人所言的“水”与“气”才是事物的底层?还有,(11)我们试问第一原理是否具有普遍性,或是与个别事物相类似。以及(12)它们是“隐性”或是“显性”的,另外这“隐性”或“显性”是关乎动变来讲的呢,还是另有深意;这些问题也显示出诸多迷惑。又,(13)“数”与“线”与“点”与“面”是否具有本体的含义?若是本体,它们又是否混合于可感知事物之中,或是与之分离?关于上述所有,不仅很难得出真实的结论,就算是将所有的疑难逐一找出并为之列而叙述都是很不容易的。

    2

    (1)我们首先提出研究的问题是各原因属于一门或是多门学术?若是各项原理之间并无对成关系,怎么可以用一门学术来认知各个原理呢?

    另有很多事物,它们并不完全具有四因。一个动变的原理或是善性的原理怎可以应用于不变的事物中?若每一事物它自身或是天性就是善的,那么它自己便是一个极因所在,从而驱使其他事物的生成与存在;只为达成一个终极目标或是宗旨,便会有所为;有所为便会显示其动变;这样,对于不变或是具有本善的事物而言,动变无可为,动变的原理也无法应用。因此,数学是不能应用于这类原因为之证明的,也没有人会用————“因为这个较为善,那个较为恶”————这样的一类理由作为数学问题的答案;事实上没有人在数学问题中提及这些。因此,诡辩家,如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1),常讽刺数学,他以为,就艺术而论,最卑微的不过木工与鞋匠,必会是以“做得好”或是“做得坏”为评价来比较,但是对数学家而言,他们便不知道什么是好,什么是坏。

    但是,若各种原因都须有若干门学术,一类原因归属一门学术,那么我们将会问哪一门是我们最应该进行研究的,或是哪一门的学者是最为高尚的?同一种事物可同时兼具所有的原因,例如一幢房屋,动因是建造技术或是建筑师,极因是房屋的作用,物因是泥土与石头,本因则是房屋的定义。从之前我们对这问题的判断来看,四因都可称为智慧的学术。至于其中最为高尚最为权威的,当数极因与善因的学术,终极与本善乃是具有智慧天性的,————众生万物同归属于终极与本善,其他类的学术只为其仆从,必须迎合而不能与之相悖。但是按照前文关于本体的说法,事物如何之为事物才是最可知晓的原理,那么物因才是最为靠近智慧的。因为人们认识同样的事物可以从多方面入手,我们说,因为事物“是这样”“是那样”来认知事物的人,较之于“不是这样”“不是那样”而认知事物的人,认识更为饱满,以第一种方式认知事物的人,也要区分来看,能得知事物之所以为物者,认知最为饱满,而那些根据数量、或是质量、或是禀授于自然的其他东西来认知事物的人,其所知将不是最为饱满。进一步讲,在其他所有的情况下,我们对于每一事物的认知,就算这些都是可能得到证明的事物,都必须了解了它们如何之成为事物的原理之后,才能真正了解它的存在,例如,怎样让长方形变成正方形,也就是求取一个数(2);其他所有的情况也与此相似。而我们已知了动变的来源便知道了动作和变化及其发展;而这是与终极相异甚至是相反的。这样的话,似乎需要有几门学术分别对几类原因进行探究。

    (2)但是,论证的要点及原因,是否该归属于一门或几门学术,原先是值得争论的问题(我所说的论证的要点即为大家用作论据的一些普遍规则);例如,所有事物必须为是与不是,还有,这些事物不能同时存在也不存在;以及所有的此类前提。问题是,关于论证与本体的学术,是属于一门还是不同的学术,如果不是同一门学术,那我们应该如何选择。————这类主题表明,在此处是不合理的————归于一门学术;以什么理由使之成为属于几何的独立学术内容或是其他任一学术?如果这样,不能将它归于所有的学术,但可以将其归于任一门,那么这些主题于本体之说上的认知,与它在他类学术中的认知岂不是一样的了。————而同时,怎样才会有一门研究第一原理的学术?现在我们当然知道这些在实际之中是什么(至少它们已经作为我们所熟知的论证应用于多门学术之中);但是如果有一门关于论证的学术来研究它们,就需有一些底层的级类,部分可得到证明,部分则是不能证明的公理(因为不可能所有的东西都能得到证明);论证必须要以已确定的前提为出发点,用某一主题证明某些属性。因此,用这种方法得出证明的所有事物都将会归于可得证明的一个级类;因为所有论证的学术都是凭借公理得到证明的。

    但是如果本体学术同公理学术是不同的,哪一门是天生更具权威更为优先的?公理是所有事物之中最为普遍的原理。而如果这并非哲学家所应考虑的范畴,那又会有谁来查究它们什么是真,什么是假?

    (3)一般而言,是否所有的本体都归入一门或是多门学术?如是后者,那么哪一类的本体应归于哲学,————另一方面,一门学术要囊括所有事物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这样的话,一门论证之学就必须涵盖所有的属性。每一门学术的内容都要以某些公认的事实为起点,去考究某些事物的主要属性。因此,只要有各个级类的事物与属性就有各个级类的公理与学术。主题属于一种学术,而前提同样也是,不管这两者是同一或者不是,属性也是一样,不管它们是由一门学术来研究或是由几门学术来研究。

    (4)另外,我们是只对本体作研究还是应把其他属性一并作研究?举例说明我的意思,如一个立方体为一个本体,线和面也是一样,同样一门学术的内容是否应该明晰这些及其各级类的属性(研究数学理论的学术便是为这些属性提供证明),或者是另一门学术?若是归于一门学术,本体的学术也就是论证的学术;但是事物的本质(3)按理说是无法得到实际论证的。若是另一门学术,那么研究本体的众多属性,是一门什么样的学术呢?这实属是一难题。

    (5)再说,我们只能承认可感知事物的存在还是其他事物也是存在?而本体只有一种,或是可以有多种,若是有人以为数学理论所研究的通型和间体都是本体?通型既是原因也是独立的本体————这层意思我们曾在初次提到通型之时阐述过;关于通型之说问题颇多,其中最难解释的一点就是,物质世界之外,还有其他的某些事物,它们与可感知事物一样,但却为永恒常在,但是可感知事物是要灭坏的。他们说存在一个“人之本”“马之本”及“健康之本”,————这样的步骤就像是人们说的神,却是以人的形态出现。或者说所谓的神其实就是永恒存在的一个人,但是柏拉图学派说通型实际上也就是某些永恒存在的可感知事物。

    还有,若我们于通型与可感知事物之外论及两者的间体,会遇到很多难点。显然,依据同样的原理,于“线之本”和“可感线”之外,还另有“间体线”,其他类的事物也是如此;这样一来,因为天文学既然是数学中的一类学术,那么于可感知的天地以外又另有天地,可感知日月以外(及其他天体)又另有日月。但是怎样才可以让我们相信这些事物?假设这样的一种物体是不动的,不太合理,但是假设它又是正在活动中也是不可能。————光学与音律所研究的事物是类似的;基于同样的原因,这些都是不能脱离可感知事物而独立存在的。假如于通型和个别的事物之间仍有可感事物和可感间体,那么动物之本和可灭坏动物间必然是另有其他动物。同样能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寻找间体应该从现存事物中哪一类入手?若说几何相似于地形测量也仅此一点,后者所测量的是可见事物,前者所测量的是不可见的,这样医学以外必然也是另有一门学术是“医药之本”与“具体医药知识”之间的间体;其他各类学术照此类推。但怎能如此?这样于可见的“健康事物”与“健康之本”之间另有“健康”。同时,地形测量是对可见可灭坏之物进行度量,那么在这些事物灭坏之时,学术也是要随之灭坏。这点也不确定。

    但从另一方面来讲,天文学既然是不能研究可见之度量,同样也不能研究我们头上的苍穹。所有可见的线都不确像是几何学者所定义的线〔可见的直线或是可见的圆,都不能像是他说的“直”和“圆”;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4)常言“直线与圆只接触于一点”,但是一般的圆与直杆是不可能只接触于一点的,他常常以此驳斥几何学者〕,同样的道理,天体运动与其轨道也不会是像天文学所描述那样,星星也不会是如星辰学家所定义的那样。现在有人这样讲,所谓的通型与可感知事物两者的间体就存在于可感知事物之中,并不是脱离其中而独立的;这个观点,从很多方面讲都是不可能的,只列举以下部分就足够说明了:只说间体存在于可感知事物之中而不包含通型也在其中,这点不合理,通型与间体实际上是同一理论的两个部分。又按照这理论来讲,同一处该有两个立方体,假如说间体是在那个运动变化中的可见立方体之中,这便不能说间体是静止不动的了。人们须假设有间体于可感知事物中的存在,究竟出于什么目的,如我们之前所述的类似相悖的理论也将随之而来;天地之外另有天地,只是这一天地与原来的天地同出一处,而非相分离;这更是不可能的。

    3

    (6)就这些问题作出准确的陈述是很困难的,另外,是否与其把一事物的科类作为其要素与原理,还不如以其原始组成为要素与原理,这样的问题同样很难阐述。比如各种类的言语都是由字母构成的,通常都不会以“言语”为这科类的通用命名,而是以字母为其要素与原理。几何之中,有些命题是不需要证明的,但其他的所有命题或是大多数命题的论证却要以这些命题为论据,我们将这些命题称为几何的要素。还有,那些人说物体由几种元素或是一种元素组成,这意思也是以组成的部分作为物体的原理;例如恩培多克勒说火与水与其他元素构成了事物时,他并不以这些元素为现存事物的科类。另外,我们若是要深究任一事物的素质,我们就要深究其各个部分,如一张床,我们了解了它的各个部分和组成方式,就知晓这床的性质了。

    从这些论点出发,事物的原理不该是在科类上。但是若我们以定义来认知每一事物,那么科类便是定义的基础,也同样是一切既定事物的原理。事物根据品类来命名,人若是熟知了此品类也就认知了这一事物,但是认知品类就必须以认知科类为出发点。对于那些人以“一”与“存在”,或是“大与小”为事物的要素,其中之意便是将原理看作科类。

    但是,又说原理是不可能用两种不同方式阐明的。因为本体的公式只能唯一,而以科类为之定义便与以其组成部分来说明事物是相异的。

    (7)此外,若是将科类作为原理,那么应该是以最高级还是最低级的品类为原理?这也是可能引发争议的。若是认为越普遍的越接近原理,那么很明显,最高级类应是原理;因为一切事物都可由这些命名。那么,如果所有的事物可以分为多少基本科类,世间便该有多少的原理。这样,实际存在与元一都将是原理和本体,因为这些可作为一切事物的最基本命名。但无论是“一”或“存在”都不能为事物的一个独立科类;因为科类当中各自差异必须是各自为“一”并为“存在”;但是科类脱离了其所含的各个品类,便不该含有当中差异的命名;那若将“一”或“存在”看作一科类,其中的所有差异都不会为“一”并为“存在”。但若是将原理作为科类,那么“一”与“存在”便不是科类,也便不能成原理。又,众多的间体及其差异直到最后不能再为之作出区分为止,理论上应为科类;但实际上,这,某些或是被认为是科类,甚至于可以讲已经趋于原理;若是差异也可称原理,那么原理之数量实际上便是无穷,尤是我们假设为原理的科类级别越高所含差异也越多。————但是,若视元一更趋近于原理,而将“不可再分者”作为一,所谓“不可再分者”便是指每一事物于数量和品类上都不可再为之分割。这样,凡是不可再分的品类便是先于科类,但科类则是可以分出一些品类的(“人”不是个别众人的科类),那么,这应该是作为最低级品类的不可再分者,即是更趋近于元一。再者,凡具有先天与后天区别的事物,必是与之先后者相互关联(例如如果“二”是数列中的第一个数,各品类数之外便不会另有一个科类数;类似地,各品类的“图形”之外也不会另有一个科类“图形”;若是这些事物的科类不是脱离其品类而存在的,那其他事物的科类亦复如此;若是有可再分而独立的科类,那便该是“数”与“图形”)。但于各个体之间,其中之一既非先,另一也既非后。再者,凡是一事物较为优,另一事物较为劣,那么较为优者常为先;因此于这类事例之上也是没有科类的存在。纵观这些问题之后,那些阐述个别事物的品类才似是原理,以科类为原理似是不妥。但这还是很难说,品类是于何种意义之上为原理的。原理与原因必是能与之所指的那些事物共同存在,但同时又能与之脱离而独立存在;但是除能囊括一切的普遍原理外,我们又能假设什么原理可以与不可再分者共同存在?这理由若是充分,那么,不如以较为普遍者更为趋近原理;这样,原理还是应为最高级别的科类。

    4

    (8)与此相关的,仍存在一难点,关于这点是最难解决却又是最该考究的难点。另一方面,没有什么事物是可以脱离个别而存在的,而个别事物于数量上是无尽的,那么又如何从无尽的个别事物中获取认知?实际上我们能够认知一切事物,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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