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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酒中酿出新味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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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关于道德和法律,洛克认为,某些道德规矩是神制定下的,如果能严格恪守这些规矩,就能进天堂,否则就很可能进地狱。之后,他又指出,法律和社会制度的任务,是协调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既要允许人们追求个人利益,也要要求他们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负担一些公众利益。

    自由主义的一个特色就是强调远虑。洛克认为,公私利益不一定能一致,但长期来看却是一致的。换句话说就是,人可以没有近忧,但一定应该有远虑。由于一切失德都是失于远虑,因此唯一需要继续倡导的美德就是远虑。如果社会上的公民都是虔诚而有远虑的,那么即使很早给予他们自由,他们也会按照公众利益的要求做事。能这样的话,人间法律就没有存在的理由了,因为这样已经够好了。

    洛克是最幸运的哲学家,他的祖国的政权由与他政见一致的人掌握,这使得他可以顺利地完成自己的理论哲学著作。经孟德斯鸠发展的洛克政治学说深深地留在了美国宪法里,英国和法国的宪法同样也受过他的政治学说的影响。

    ◎政府论(节选)

    有权指导怎样运用国家的力量,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就是立法权。那些必须长期执行和总是具有持久不变之效力的法律是在短时间内制定的,正因为如此,所以立法机关不会经常有工作可做,因而就没有经常存在的必要。

    另外,假如一些人同时具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那么将对人们的弱点形成极大的诱惑,以致他们动不动就想攫取权力,使他们自己不需要服从他们制定的法律,而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使法律有利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他们就有了和社会的其他成员迥然不同的利益,从而违背了社会的目的也违背了政府的目的。

    所以,在组织比较完善的国家,全体人的福利都应得到应有的关注,具有立法权的这些人定期集会,掌握制定法律的权力,他们或者同其他人联合,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他们又重新解散,自己也受他们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对他们来说,这是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能够使他们注意为公众谋福利。

    可是,因为那些一时或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长期持续有效,需要不断得到执行和注意,所以需要一个持续不断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制定的并继续有效的法律。因此,立法权和执法权通常是分立的。

    每个国家还有另一种可以被称为自然权力的权力。它相似于人们加入社会以前每个人根据自然而具有的权力。因为在一个国家里,就其成员相互之间的关系而言,尽管他们是不同的个人,并因此为社会的法律所统治,然而,就他们与其他的人类的关系而言,他们构成一个整体,这个整体与其他的人类处于同一种自然状态之中,就像它的每个成员在加入社会以前一样。所以,社会的每一成员与他之外的其他人之间的纠纷,是通过公众进行解决的。造成他们全体中的任何一员的损害,都会使全体同要求赔偿有关。因此,从这个社会与其他所有国家或该社会以外的人们的关系方面考虑,整个社会是处于自然状态的一个整体。

    所以,这里有一种权力,倘若同意的话,可以称之为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同国外的任何人士或社会进行任何事务的权力。只要能够理解这些,名称对我来讲是无所谓的。

    执行权和对外权,虽然这两种权力本身确有区别,但是它们几乎总是联系在一起的,前者包括社会内部对其所有成员执行该社会的国内法,对外处理有关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事务则是后者所指,所有可能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都包括在内。比起执行权来,虽然这种对外权力是否行使适当,对于国家有重大影响,然而它远不能为原来规定的、持续有效的成文法的指导,因此有必要让掌控这种权力的人们根据其长远的考虑,为了谋取公共福利来行使该权力。至于有关臣民彼此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因为指导他们的行动是它们的目的,所以可以预先制定。然而,对于外国人应该如何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的行动以及计划和兴趣的变化,这就取决于拥有这种权力的人们的谋略,依靠他们的才能为国家谋利益。

    虽然任何一个社会的执行权和对外权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就像我所说的那样,很难将它们分开并让它们掌握在不同人的手中。这两种权力的行使都需要社会的力量,既然如此,那么,几乎不可能把国家的力量交给不同的并互不隶属的人们。倘若执行权和对外权分别由可以各自行动的人掌握,便会使公共的力量受到不同的支配,总有一天将导致祸乱和灾难。

    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

    莱布尼茨,出生在德国莱比锡一个伦理学教授之家,20岁就获得了阿尔特道夫大学的博士学位,堪称前无古人的大智者。但他拒绝了留校任教的机会,来到美茵茨大主教手下工作。后来,他受命游说法国皇帝路易十四放弃进军埃及,但没有成功。

    他具备勤劳、俭朴、诚实和有节制等优秀品质,但却缺少斯宾诺莎的那些崇高的哲学品质,因为他发表的都是一些刻意讨好王公贵族的观点,而把最精彩的思想束之高阁————它们并不能给他带来声望。

    结果,人们发现了两个代表莱布尼茨的哲学体系,一个是他公开宣扬的,这个体系乐观、正统却浅薄;另一个是后人从他的手稿中总结出来的,这个体系深奥而又有惊人的逻辑性。

    1672年,莱布尼茨到了巴黎,在那里度过了大约四年时间。当时,巴黎在哲学和数学领域都先于世界,这段经历对莱布尼茨才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那段时间里,他发现了无穷小算法,这后来引发了他和牛顿的之间关于发现优先权的争论。

    在德国,莱布尼茨又学到了一种新经院主义的亚里士多德哲学,但在接触到笛卡儿以后,他就放弃了经院哲学。对他的哲学观念产生重大影响的最后一位学者是斯宾诺莎。1676年,莱布尼茨见到了斯宾诺莎,与斯宾诺莎探讨哲学达一个月之久,甚至还得到了斯宾诺莎的部分原稿。然而,在他的晚年,为了附和众人对斯宾诺莎的声讨,他又极力掩盖这段经历。

    莱布尼茨的哲学是建立在实体的基础之上的,他认为,实体不具有拓展性,因为拓展性含有繁复之意,只能体现在由若干个实体组成的事物上。同时,莱布尼茨继承了笛卡儿学派主张的“各实体不能相互作用”的观点。他认为,两个单子之间不能存在因果关系,但这带来了动力学和知觉两方面的难点————从动力学角度讲,在碰撞现象中物体间似乎有影响;从知觉方面讲,知觉似乎是外界对知觉者产生的作用。

    莱布尼茨有高超的逻辑技巧,发展了存在神的各种形而上学的证明,他的叙述比以往任何人的都要高明。他这些论证共有本体论、宇宙论、永恒真理说、前定和谐说四项。

    显然,宇宙论论证和本体论论证不无关系。如果必须用必然的“有”的存在来证明世界的存在,那么这个“有”的本质必然也包含存在。如果真是这样,那么理性足以规定这样的“有”,它的存在也可以由本体论论证得出。

    大体来说,永恒真理说的这个论证有时是真的,有时是假的,不过也有个标准:但凡和本质相关的命题,要么永远是真的,要么永远是假的,比方“二加二等于四”永远都是真的。“永恒真理”指的就是永远真的命题,是永恒精神的一部分,反之就是“偶然真理”。

    前定和谐说论证的内容是,由于在毫无因果的相互作用之下,所有的“钟”都保持一致的步调,那么它们一定是被一个独立的外因校正过了。

    莱布尼茨坚信,逻辑在本门范围和当做形而上学的基础时都很重要。如果当初他发表了对数理逻辑的研究成果,那么他会成为这门学科的鼻祖,让它提前一个多世纪问世。但是,由于他怀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学说的一些成果是错误的,再加上他不敢相信他崇拜的亚里士多德会出错,所以他就以为是自己错了,没有发表他的成果。

    在现在看来,莱布尼茨比以前的任何时代都更伟大,这一点在数学、数理逻辑、哲学和物理学等多个领域都有所体现。

    帝国的路线取道西方

    爱尔兰人乔治·贝克莱,是英国经验论的主要代表之一,由于持“物质并不存在”的主张而在哲学界获得了重要的地位。

    与其他哲学家不同的是,他最优秀的著作都是在很年轻的时候写的。写《视觉新论》时,他24岁;写《人类认识原理》时,他25岁;写《海拉和菲伦诺的三篇对话》时,他28岁。这以后,他的著作就不是特别重要了。

    早在22岁时,贝克莱就做了都柏林大学的特别研究员。后来,他怀揣着在百慕大群岛建立一所学院的梦想前往美国,但却没有成功。在罗德艾兰住了三年之后,他离开美国回到了欧洲。

    在美国期间,他写下了著名的诗句“帝国的路线取道西方”,就因为这一句诗,加利福尼亚州以他的名字命名了一座城市。1734年,他担任了克洛因的主教。晚年时,他放弃研究哲学,转而研究他认为有种种神奇药性的焦油水。

    贝克莱的观点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的主题说,我们只是感知到了颜色、声音等性质,并没有感知到物质实体。第二个方面说,所有感知到的都属于心或在心中。

    贝克莱关于第一个说理完全可以说服任何人,但第二个方面的说理就有些毛病了,因为“属于心”的说法没有任何定义。

    他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观点,主要是因为他认为所有事物必定是物质或心灵的。在哲学领域,这是一种习以为常的见解。

    有一次,贝克莱与一位朋友在花园里散步,这位朋友一不小心脚踢在一块石头上。朋友马上对贝克莱的“存在就是被感知”的观点提出了疑问:“我刚才没有注意到这块石头,那么这块被我踢了一脚的石头是否存在呢?”

    贝克莱略加思索后说道:“当你的脚感觉到痛了,石头就是存在的;而如果你的脚没有感觉到痛,石头当然就不存在。”可见,在认识论里,贝克莱的做法和大多数哲学家的做法一样,是从所依据的对科学的信赖的知识出发的,并不是从已完成的科学出发的。

    贝克莱说:“我们感知到的只是物质的性质,并不是物质的实体,而且,我们也没有认定‘常识认为属于同一个东西的各种性质,一定是在一个与它们都有区别的实体里’这一说法的理由。”他认为,不具有意义的命题也是无法验证的。曾有个学生在课堂上问他谁是当代最杰出的哲学家?贝克莱迟疑片刻,便面带难色地回答道:“我是一位很谦虚的人,所以我很难说出这位哲学家的名字,但作为真理的追求者,我又不能不说真话。这回你应当知道他是谁了吧?”

    贝克莱的确是一位伟大的哲学家,他与洛克和休谟被认为是英国近代经验主义哲学家的三位代表人物。

    探索人性的奥秘

    ◎信念并非合理的东西

    把洛克和贝克莱的经验主义哲学发展到逻辑终点的,是休谟。

    休谟,是英国唯心主义哲学家,同时也是一位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在法国居住时,他完成了自己人生中最主要的哲学著作《人性论》。当时的他还很年轻,才二十多岁,没有什么名气,所以,他虽然发表了所有学派都不喜欢的观点,但自己还是信心满怀地希望引起别人的注意。然而,他失算了,当时甚至连个抨击他的人都没有。

    此后休谟转而写作散文,很快就出版了一部散文集。1744年,他打算在爱丁堡大学谋得教职,也遭遇了失败。这之后,他先后担任了社会上流人士的家庭教师和秘书,借以提高自己的名气。当他有了一定的名声之后,他又投身到了对哲学的研究之中。

    他精简了《人性论》的内容,重新以《人类理智研究》为名出版此书,结果取得了比《人性论》好得多的成功。1763年,休谟访问巴黎,得到了法国哲学界的赏识,而且还结识了卢梭。但是在休谟看来,认识卢梭也许是天底下最倒霉的事了。

    起初,他和卢梭很要好,后来,两人发生了矛盾,最后,患有被害妄想症的卢梭提出跟休谟断绝来往。两人最终闹得不欢而散。

    《人性论》共三卷,分别讨论理智、情感和道德方面的问题。其中,休谟哲学中最新颖和最重要的观点都集中在第一卷。

    在这一卷里,休谟首先探讨了印象和观念的区别。休谟认为,印象和观念都是知觉;其中,印象因为带有更多的力量而具有猛烈性,而单纯情况下的观念与印象相似,只是较为模糊。但是复杂情况下的观念就不是这样了,比如,虽然我们没有见过带翅膀的马,但是却想象得出带翅膀的马,只不过构成这个复杂观念的要素全都来自印象罢了。在各种观念里,保持很大程度的原印象的是记忆,其他观念则是想象。

    休谟还区分出了七种哲学关系,简单来说,这七种哲学关系分别是类似、相反、同一、因果关系、时间和地点关系、量或数的比率、任一性质的程度。之后,休谟表示,这七种关系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仅存于观念的关系和能使观念改变的关系两类。

    休谟在最初进行工作时,抱有这样一个信念:通过科学的方法可以得到全部真理,而且只能得到真理。然而,到了最后,他却又坚信这样一个信念:信念并非合理的东西,因为我们一无所知。在提出支持怀疑主义的所有依据以后,他停止了对它们的驳斥,反而幻想通过盲目轻信的天性来接受这些依据。

    尽管怀疑论是休谟的重要哲学主张,但他也并不总是以此为中心,比如在《人性论》的后半部分,他就把根本怀疑全都忘到了脑后。在自己的怀疑里,他用上了他推崇的“不关心、不留意”的原则。由于休谟不在实践中坚持怀疑主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他抱有的是一种不真诚的怀疑主义。这种怀疑主义产生的一种后果会让人觉得非常尴尬,即让证明一种方针优于其他方针的所有企图统统落空。

    其实,对于整个18世纪的重理精神而言,休谟和洛克一样,起初怀有明事理、重经验、不轻信的精神,参与到追求由经验和观察得到的一切知识的潮流中。但休谟有一个很明显的优点,即智力比洛克高,因此分析问题很敏锐。不过,休谟也有显著的缺点,他度量小,即使是无可厚非的矛盾,他也接受不了。

    休谟最引人注目的成就,是把经验主义哲学研究到了前后一致的程度。这意味着,因为他的努力,经验主义哲学已经成了一种令人难以置信的科学,也就是说,从某种意义上看,他已经走到了路的尽头,在他之后的人已经无法踏着他的足迹前进了。

    ◎人性论(节选)

    财产权关系,就是那个被认为是最密切,并且在其他所有关系中最易于产生骄傲情感的关系。我在钻研正义与其他道德上的德之前,无法详尽阐述这种关系。我们在目前的情形下,只是这么说就够了,即我们可以给财产权下定义为:在与正义的法则和道德上的公平不相违背的范围之内,容许一个人不受限制地使用并且占有一个物品,并且不容许其他任何人如此使用和占有这个物品的那样一种人与物之间的关系。所以,倘若正义是一种在人类心灵上发挥着自然的与原始的影响的德,那么我们可以将财产权看做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无论我们是考虑它所赋予所有主有那种任意处置物品的自由,还是考虑他从这个物品而得到的利益。倘若按照某些哲学家们的体系将正义当做一种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德,情形依然如此。由于此时,自然的良心就被荣誉感、习惯以及民法所取代,而在某种程度上就产生了相同的效果。

    这一点在这里是确定的:一提到财产权便使我们自然地想到所有主,一提到所有主也便使我们自然地想到财产权;这就足以证明这里有一种绝对的观念关系,这是我们此时的目的所需要的全部。印象间的关系与观念间的关系结合在一起,即产生感情之间的推移;所以,每逢任意快乐或者痛苦是由一个因为财产权与我们发生关系的对象产生时,我们就能够断定,这两种关系的结合必定会产生骄傲或者谦卑,倘若前面的理论体系实在是满意的话。到底是不是这样,我们只要稍微观察一下人生,就能立即感到满足。

    世界上最好的东西就是爱虚荣的人所拥有的每一件东西。在他自负的心目中,他认为他的房屋、设备、家具、服装、犬马,都是超过其他所有人的;我们轻而易举地发现,他从这些东西中任意一个很小的优点,就能够得到一个骄傲与虚荣的新对象。倘若你愿意信赖他的话,他的酒比其他任何酒都具有一种更美的味道,其烹调亦是更加精美,其餐桌更加整洁,其奴仆更加机灵,其住处的空气更是利于健康,其耕种的土壤更加肥沃,其水果成熟得更早、并且质量亦更好。

    家中某种物体因其古老而令人注目,另一种物体则因其新奇而值得叹赏。这一种物体是一个著名艺术家的作品,另一种物体曾有一段时间属于某个伟人或者王子。总之,任何是有用的、漂亮的或者令人诧异的对象,或者与这些对象相关的对象,凭借财产权都能够产生这种骄傲情感。这些东西除了能够产生快乐之外,再也不存在其他共同点。这些对象所共有的就仅有这一点,所以也就必定是产生这种情感的那种性质,由于这种情感是它们所共有的效果。既然各个新的例子全是一个新的论证,而这里的例子又是数不胜数的,因此我敢大胆地说,大概没有其他体系可以如我在此所提出的这个体系一样被经验充分地证明。

    政治上的美德

    ◎自由与法律

    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还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却影响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他的作品还有《波斯人信札》和《罗马盛衰原因论》。

    1689年1月18日,孟德斯鸠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出生,他自幼受过良好教育。19岁便获得了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25岁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博学多才的孟德斯鸠,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没多久便继承了他祖父、伯父一直担任的职务————波尔多法院院长,并获得男爵封号。

    之后他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同时,也漫游了欧洲许多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待了两年多,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认真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还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45岁时,孟德斯鸠发表了《罗马盛衰原因论》一书,借古罗马的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之前,他曾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这部书同样是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的人物,在当时受到了普遍欢迎。

    孟德斯鸠的学术造诣很深,最重要、影响最大的著作,是1748年在日内瓦出版的《论法的精神》。在这部巨著中,他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哲学和社会政治学说。

    除了在学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孟德斯鸠还得到了很高的荣誉。他曾被选为波尔多科学院院士、法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学会会员、柏林皇家科学院院士。

    1755年1月,孟德斯鸠在旅途中感染热病,同年2月逝世。临终前,他承认上帝是伟大的,人是渺小的。

    孟德斯鸠反对神学,提倡科学,但他既不是无神论者,也不是唯物主义者,而是一名自然神论者。

    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的功能,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他还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他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他以专制政体为三种基本的政府形态之一,使得专制政体成为18世纪政治思想中的一个核心主题,不仅如此,他还是西方思想家中第一个将中国划入“专制政体”的学者。因此,孟德斯鸠被认为是“从否定方面将中国列入一种世界模式的第一人……为法国和欧洲提供了与以往不同的中国形象”。虽然他的有些见解不免偏颇,但相对于同时代的人,他的观点还是较为接近事实的,也丰富了《论法的精神》的素材。

    孟德斯鸠对后世思想家们理论的形成是有重大影响的,尤其是他关于法制、三权分立、君主立宪等方面的思想,更为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直接采用。

    ◎论法的精神(节选)

    法,从广义上来说,就是由万物的本性衍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该意义上,一切实体都有自己的法;神有神的法,禽兽有禽兽的法,人有人的法,在人之上的天使有天使的法,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

    有人说,有一种无目的性的命运产生了我们现在所见到的世界上的一切结果,这种说法是非常荒谬的————从一种盲目的命运竟然能产生出有理智的实体,那不是天大的谬论吗?

    所以,存在一种原始的理。法,就是这种理和各种不同实体之间以及这些不同实体彼此之间的关系。

    既然我们见到,这个由物质运动造成的、并没有理智的世界是永恒存在的,那么它的运动就一定有某些常住不变的法则;如果我们能够在这个世界以外想象另一个世界的话,那么那个世界也会有一些不变的法则,否则它就会毁灭。

    因而,创世活动虽然看上去像是一种随意的行为,但它却要以一些无神论者所说的命运常住不变的法则为前提。那些说创世主没有这些法则也能统治世界的说法,是荒谬的,因为如果世界没有这些法则是无法存在的。

    这些法是一种固定不会改变的关系。从一个运动的物体到另一个运动的物体之间,一切运动都是按照质量与速度的关系取得、增加、减少或丧失的;每一种特殊情况都有齐一性,每一种变化都有恒定性。

    有理智的特别的实体可以自己制定自己的法,此外,还有不是自己制定的法。在理智实体存在之前,它们可能是理智实体,所以它们有着可能的关系、有着可能的法。制定的法产生之前,它们就已经有可能的公道关系了。说在制定的法或禁止之外,根本不存在什么公道不公道,就等于是在说人们在画出圆形以前,所有的半径都不相等一样。

    所以,必须承认,公道关系是先于这些制定法所确定的关系。比方,如果有了人类社会,遵守这些社会的法才算是公道的;如果有某些理智的实体接受了另一实体的恩惠,那么他们就应对他感恩;如果有一个理智实体创造了另一个理智实体,被创造者就应当始终保持着自己的从属地位;如果一个理智实体对另一个理智实体作了恶,那就应当接受同样的恶;诸如此类。

    人生的价值由自己决定

    ◎浪漫主义运动之父

    卢梭被称为“浪漫主义运动之父”,他发明了与传统君主专制对立的伪民主独裁的政治哲学,还开创了从人的情感角度出发推断人类范围以外事实的思想体系。卢梭之后,自称改革家的人们分成了两派,一派追随洛克,另一派就一直追随卢梭。

    生于日内瓦的卢梭,全名为让·雅克·卢梭,父亲是一个钟表匠,母亲在他出生后不久便离开了人世。之后,父亲也被放逐,离开了日内瓦。孤苦伶仃的卢梭是跟着姑母长大的,从小受的是正统加尔文派教育。12岁时,卢梭停止了在学校的学习生活,开始在很多行业当学徒,但对于这些行业,他没有不憎恨的。

    16岁时,他离家出走,独自一人到了萨瓦。当时,他没有经济来源,衣食无着,只好来到一个天主教神甫家里,撒谎说他要改宗。后来,他在都灵的一个公教要理授讲所正式举行了改宗仪式。其间,还发生了几段浪漫趣事。

    卢梭曾受到一名美丽贵妇————德·华伦夫人的接济,他在她家中住了将近十年。德·华伦夫人成为他情妇的同时,还是他的义母……1743年,在另一位贵妇的帮助下,卢梭成为了当时法国驻威尼斯大使的秘书。两年后他开始同旅馆中的用人黛蕾丝·勒·瓦色同居。两人一共育有5个孩子,却一直到卢梭56岁时才得以完婚。

    1760年,卢梭迎来了生命中的作品多产期,这一年他出版了小说《新爱洛绮斯》,两年后,出版了《爱弥儿》和《社会契约论》。这两本书给他带来了名气的同时,也让他陷入了困境。因为他同时惹怒了新旧两教,最后不得不离开法国。

    之后的几年里,卢梭颠沛流离,因休谟曾说过愿为他效劳,所以他决定前往英国。在英国生活的最初阶段,卢梭非常得志,他整日与休谟见面,但他却患上了被害妄想症,把休谟当成了要害他的人,这种精神病最终将他逼疯。

    在一些领域内,卢梭的地位非常重要。他在哲学方面的学说主要分为两部分:神学与政治学。

    卢梭主张感觉是认识的来源,坚持“自然神论”的观点;强调人性本善,信仰高于理性。他认为在理性与感性中选择感性,这不是一种进步。在实际中,若是理性与宗教是在一起的,谁也不会抛弃理性选择感性,但在卢梭所处的时期,理性是与宗教对立的。

    在政治学上,卢梭主张自由平等,建立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坚持社会契约论;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并提出“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和暴政。

    他在自己的名作《社会契约论》中,不断夸赞民主政治,他认为小国家适合民主制,中等国家适合贵族制,而大国家则适合君主制。书中曾多次提到了斯巴达,每当提到普鲁塔克笔下的斯巴达,他都抑制不住赞美之词。不过,在他的学说中也隐含着对集权主义国家的辩护。他说,主权者的职责便是制定法律,政府以及各种形式的政府部门是主权者与国民之间联系的中转站。他还认为政府部门是一个组织,这个组织也有自己的利益和总意志,并且他们的利益和总意志同社会的利益以及总意志多半是对立的。

    卢梭的学说在后来俄国、德国的独裁统治中也都有所体现。这些学说对未来还会有什么样的影响,谁也不知道,也没有人敢猜测。

    ◎社会契约论(节选)

    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所以,基于同样的理由,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

    意志,要么是公共的,要么不是;要么是人民的共同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在第一种情况下,这种意志一旦宣告出来,就将成为一种主权行为,同时构成法律。在第二种情况下,它只是个别的个体意志,或是一种行政行为,最多也只能是一道命令而已。

    不过我们的政治家们却不能从原则上区别主权,于是转而从对象上区别:他们将主权区分为强力和意志,区分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区分为税收权、司法权和战争权,区分为内政权和外交权。有时候他们将这些混为一谈,有时候他们又将它们拆开。主权者被他们弄成一个支离破碎的怪物,就像是他们随意用几个人的身体部位拼凑起来的人的样子。一个有眼睛,一个有手臂,一个有脚,此外再无他物。

    传说日本的幻术家能在众人面前将一个孩子肢解,然后把他的肢体一一抛上天空,随后就会在掉下来一个全新、活着的孩子……

    这倒很像我们政治家玩的游戏了,他们使用的,不过是一种江湖幻术,把社会共同体肢解了,然后又随意地将各个部分拼凑到一起。这样的错误,主要是由于正确的概念没能形成主权权威,由于仅仅是把主权权威派生出来的东西错误地当做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这就好比,人们把宣战和媾和的行为认做是主权行为一样。

    事实上却并不是这样,因为这些行为都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应用,是决定法律状况的一种个别行为。只要我们将法律这一词所蕴涵的所有观念确定下来,就会很显然地明确这一点。同样的,在考察其他分类时,我们会发现,每当人们认为自己看出了主权分立时,就要犯错误;而那些被人们认做是主权各个部分的权利,都只是从属于主权而已,并且要永远以最高的意志为前提,这些权利都只是在执行至高无上的意志……

    诚实是智谋的基本条件

    作为德国唯心论的奠基者,康德虽然写了若干关于政治问题的有趣文章,但他在政治上取得的成就远没有哲学上重要。

    康德生于1724年,家人都是虔诚的新教徒,他先后经历了“七年战争”、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当政的初期,虽然整个社会的大环境是动乱的,但他个人的生活环境却是平稳而有规律的、学院式的。

    1740年,康德进入哥尼斯堡大学学习。最初,他接受的是莱布尼茨的哲学,由伍尔夫派传授,可是对他产生深刻影响的却不是莱布尼茨,而是卢梭和休谟。从1746年起,康德去了一个乡间贵族家庭担任家庭教师,之后又重返哥尼斯堡大学继续完成大学学业,取得编外讲师资格。1770年,他被任命为逻辑和形而上学教授,后升任为哥尼斯堡大学校长,此后一直都没有离开过哥尼斯堡。

    康德的生活十分有规律,每天早上5点起床,然后头戴睡帽、身穿长袍在书桌前工作到7点,晚上10点准时就寝。每当他去上课时都要换上庄重的外衣,然后下课回家后就立刻穿上他的长袍继续工作。

    每天午餐后他一定要坚持散步。他的生活规律就如同钟摆一样准确无误,无论遇到什么特殊情况,这种生活规律都不会改变。当地的居民都在他每天下午3点半散步经过时,来核对钟表。只有一次,邻居们没有准时看到他出现,都为他担心。当时他沉浸在卢梭的《爱弥儿》中,以至于忘了时间,忘了自己,不过,在数十年间,这是他唯一一次没有准时出现。

    或许正是因为这种有规律的生活方式,康德很少受到疾病的折磨。同时,他还十分健谈,是一个非常好交际的人,经常邀请客人与他共进晚餐。

    康德早期的著作很少涉及哲学,主要以科学的居多,后期则主要研究哲学。从1781年开始的九年里,康德先后出版了一系列涉及领域广阔、有独创性的伟大著作,给当时的哲学思想带来了一场革命,主要包括《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三大批判”分别探讨了认识论、伦理学以及美学,它们的出版标志着康德哲学体系的完成。

    虽然康德使用的是批判哲学,他本人却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哲学理论。康德认为知识是人类同时透过感官与理性得到的。掌握的知识虽然不能超越经验,但与经验一样,有一部分知识也是先天的,并非由经验按归纳方式推断而来。

    此外他也认为经验必须来自心灵以外。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感知、理解他周围的世界,但永远无法感知、理解自己本身,因为知识的产生需要时间、空间与范畴三个要件。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指出,没有人可以想象一个存在于没有时间与空间的世界中的物体。也就是说,没有时间与空间,经验就是不可能的,这两者先于一切经验。

    伦理学方面,康德认为,一个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并不取决于行为的后果,而是采取该行为的动机。他说:“只有当我们遵守道德法则时,我们才是自由的,因为我们遵守的是我们自己制定的道德准则,而如果只是因为自己想做而做,则没有自由可言,因为你就成为各种事物的奴隶。”在1785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里,康德记述的伦理体系有很大的历史意义,他指出,借钱不对,因为如果人人打算借钱,最后就会无钱可借……

    康德关于美学的观点丰富而复杂,晦涩而难解,他主要研究的是美感的问题,即《判断力批判》中所说的鉴赏判断问题。康德认为人的美感发生的最主要特征有两大点:其一就是它不是知识判断,而是情感判断,它不具有知识概念性,只有情感的感受与态度。如“花是美的”,在美感中,并不去追求它是何种花等知识性问题,只有一种觉得对象给人美的愉悦感受,是一种纯情感和感性的心理活动,没有思维概念运动。

    最大的幸福原则

    功利主义哲学创立者边沁,同时也是一位法理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在英国,他还是激进主义者的公认领袖。有意思的是,1748年,边沁出生在伦敦东城区的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直到60岁时,他才成了激进主义者。

    从小,边沁便被视为“神童”,因为他刚学会走路,就开始在父亲的书桌旁阅读卷帙浩繁的英格兰历史,而且3岁就开始学习拉丁文。1760年,边沁开始在牛津大学的女王学院学习,并在1763年和1766年先后取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之后,他还获得了律师资格,但他很快就厌倦了。

    在得到父亲的允许和帮助以后,边沁开始研究法律,最初,边沁的成绩并不显著,只能说是他一个人的孤军奋战而已,直到他投入社会政策和政府的实际工作以后,情况才大为改观。

    在当时的英国,许多犯了小罪的人都可能遭到死刑的审判,这使得陪审员们都觉得判罚太重。因此,边沁主张,除了对罪大恶极之人能判处死刑外,应该对其他所有的罪犯免予死刑的判决。

    边沁有一个伟大的梦想,那就是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他大力鞭笞自然法和普通法,因为在他眼中,英国法律是就事论事,主观武断,缺乏理性基础。自然法与普通法的许多逻辑结构,不过是神话而已。他认为必须借助彻底的法律改革,才能建设真正理性的法律秩序。但边沁不仅仅提议了很多法律和社会改革,更阐明了这些法律所基于的潜在的道德原则。

    边沁的全部哲学以“最大幸福原理”和“联想原理”为基础,在他最著名的《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中有详细的阐述。

    边沁的伦理价值判断是基于一种唯乐主义的功利原则,及这种道德观点是否能立足于实践。而他的功利原则就是,“善”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总量,并且引起最少的痛楚;“恶”则反之。而这种快乐和痛楚,边沁将它们同时定义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

    基于这种价值判断,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认为:快乐就是好的,痛苦就是坏的,因为人的行为都趋利避害。因此,任何正确的行动和政治方针都必须做到产生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且将痛苦缩减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这就是著名的“最大的幸福原则”。

    他承认观点和语言的联合、观念与观念的联合,并想以此原理为精神现象作出决定论的说明。他把“联想原理”当做心理学的基本原理,提出“效用原则”,即把功利主义看做社会生活的基础和道德的最高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对英国的立法和政策影响极大。不过,如果追溯历史的话,这并不是一种新观点,边沁的功劳是把这个学说应用到了各种实际问题的解决上。在他看来,订立民法应该包含生存、富裕、安全和平等这四个基本原则。边沁不仅不提倡自由,而且还非常轻蔑人权。他认为,绝对的人权是纯粹的胡扯。

    边沁的主要著作有《义务学》《惩罚原理》《政府片论》等,尽管他写了很多著作,但除了因朋友善意盗窃而发表的之外,他再也没有发表过任何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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