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八篇 支持官僚政治高度发展的第一大杠杆——两税制

首页书架加入书签返回目录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兵车屡动……数年之间,公私罄竭,财力既殚,国遂亡矣”(《旧唐书·食货志》)。李唐惩隋之弊,然仍在半徭役的均田制的基础上确立起中央集权的专制官僚统治。均田制及其相伴而行的税法更系统化,并且更推行得彻底。授田的对象,不再是男丁、妇女、奴婢、耕牛,而集中在男丁方面,统一多了;其税法,“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条理系统多了;除某些特殊场合,原则上禁止田地买卖,又规定“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违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而“诸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过杖一百,五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半,园圃加一等”(《唐律疏义》第十三卷),其严厉、彻底更可想见。

    然而,这种半徭役性的田制税法,虽然是唐代专制官僚统治的经济基础,且使那种统治的集中力量更形强化;但其施行效果愈大,即经济上土地愈垦辟,人口愈繁多,生产物愈富有,随即就会显示它不大适合那种统一的统治形态:比如,由广土众民及丰富物资所必然招致的流通经济或商业资本活动,在在会使那种把土地人口定着在一定秩序下的体制,显出异常的窄狭性,而破绽百出;结局,原来用以限制或禁止王公百官特别是豪右们侵占公家税役源泉的租税体制,就由他们这些在政治上、社会上的优越权势者,利用它露出破绽的机会,开始来破坏了。其所采取的破坏方式:(一)使农民开垦荒地,迨其变为熟田,乃横夺地租;(二)违法收买口分田与永业田;(三)涂改籍书,以便隐漏隐占户口;(四)依典贴等方法而行使收夺。注59所以,延至“开元天宝以来,法令废弛,兼并之弊,有逾汉成哀之间”(《通典》)。而前此用以限制兼并者,反促起更猛烈的兼并。特别在安史之乱以后,各地方权势者,相率招收流亡,隐漏户口,横夺租赋。唐室依均田制和租庸调税法而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物质基础乃根本发生动摇。

    三

    均田制度及其伴行的租税制的失败,不仅说明流通经济相当发达的官僚社会,不可能再把土地与农民束缚定着起来,不使变卖,不使移转;并还说明这种社会由长期因缘积累所逐渐形成的门阀及其有关的社会政治势力,再不会允许把他们已经领有或将要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力,交由中央政府统制支配。所以,为了适应这两种客观情势,唐代统治者体验到维持统治的最安稳、最聪明办法,不在垄断土地分配权,以长期控有赋税源泉,而在承认既成土地所有关系,以改进赋税收入。这即是代替均田制及其租庸调体制而出现的所谓杨炎两税法。

    杨炎两税法的精神,原不在字面所示的每年两次征收,即“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而在所谓“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制入”,尤在所谓“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唐书·食货志》)。这种税法施行,显然把前此由国家统制土地分配的规制,从根取消了。也许正因此故,杨炎在旧历史家心目中,就被视为是罪浮于或者至少是罪等于商鞅了。请看下面一段话:“唐高祖立租庸调之法,承袭三代汉魏南北朝之制,虽或重或轻,要之规摹尚不失旧。德宗时杨炎为相,以户籍隐漏,征求烦多,变而为两税之法。两税之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杨炎所以为千古之罪人!大抵田制虽商鞅乱之于战国,而租税犹有历代之典制。惟两税之法立,古制然后扫地。”注60特把杨炎比之于商鞅,却正说明了废均田与废井田同样重要。在应时达变、解放社会生产力方面言,商鞅之功为不可没,杨炎之功是同为不可没的。汉董仲舒非难商鞅,谓其“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唐陆贽亦因此评讦杨炎,谓“疆理隳坏,恣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见《陆宣公奏议》)。其实,没有商鞅变法,没有杨炎改制,由兼并而引起贫富悬殊的现象,依然是存在的。而我们在这里所当注意的,却不是它在实行当时的利弊与是非,而宁是它对于整个官僚社会之存续与发扬上的促进作用。

    首先,两税法在税制本身上比之前此系统化了的租庸调更简单多了。自然,一种简单而系统的税制,须得与实际经济状态相照应。唐代商工业的发展是前代无与伦比的,流通经济活动范围的加广和深入,已经需要一种较为进步的税制,为了配合,两税制简化的征收手续与程序,避免繁多项目与转折所给予纳税的困累,是值得称许的,虽然当时币价与物价的不断变动,会使人民在以实物折价缴纳的场合,要受到许多的不利。此后由明代施行的统征、折征混一的“一条鞭法”,及清代简化征收的诸般规定(特别是丁银拨入地粮的办法),显然是两税法简化原理在经济发达环境下的更进一步的发展。

    其次,两税法“不问主客,以居者为簿,不问丁中,以贫富为差”的规定,至少在形式上是合乎赋税平等负担的原则的。“王公、官僚、浮客,均在被税之列。”也许其着眼只在增加政府收入,但施行时无论彻底到了什么程度,这种贫富以资产为差的税法,至少和所谓“王子犯法,庶人同罪”的法律,同样会使士大夫们振振有词的宣扬“公道”、“公平”、“平等”,而由是缓和农民对于支配者阶级的对立情绪的。事实上,每个王朝开国之始,中央政府例皆利用其统一宇内的余威,多方设法整编户口,经理田亩。宋元两代虽格于豪右阻扰,成效殊微;明朝以户为主的“黄册”和以土田为主的“鱼鳞图”,并行互证,成绩甚大;清代沿袭明制,于征收稽核方面,更增详备。明清两代官僚政治的高度发展,在经济基础的确立上,得益于此税制者甚多,而迹其发端,则不能不溯之于两税法。

    又其次,两税法的建立,一方面虽确定以资产为课税对象,予兼并侵夺者以打击,同时却又无异默认兼并侵夺的结果,而由是为大土地所有或庄园开一方便之门;中国庄园组织‘由唐迄宋’大为扩增。明初由官家所占的官庄,其亩数已达全部民田七分之一。元清两朝以异族行使统治,王公勋官皆有采邑,军队亦有禄田,皇庄、官庄、寺庄、军功田庄,所在皆是。此种大土地所有形态或庄园形态的产生,显然与两税法的施行无直接关系,但两税法都分明是建立在一种事实上,即中央政府统制土地所有权的分配为不可能,乃不得已而从赋税方面予以限制。

    像这样一面听任土地为王公、官僚、豪强占有,或干脆由专制君主任意赐予他们以大土地庄园,同时又多方加以阻制,在形式上、法令上,不让那些大土地所有者享有欧洲庄园领主所享有的“不输不纳”(Immunity)特权,仿佛是非常矛盾的。但这却正是中国官僚社会长期存在并发展的强点或韧性。且进一步予以简括的说明。

    四

    本来,在一个交通经济或流通经济相当发达的社会,要维持一个那怕是官僚的封建统治,也是非常困难的。封建社会的经济重心仍是土地,土地如其不可能由国家统制分配,又不可能使它不流通、不买卖,而土地的买卖流通,又必然相应引起人民的转移变动,结局,这个社会的政权,便随时要感到根基不稳固或太不安定的危险。

    不论是王公、是猾吏、是巨族、是豪商,乃至是大僧道,他们归根结底,毕竟是与这种社会统治最休戚相关的人,让他们这批人分途占有大量土地,形成各种各色的庄园,把“浮游的地客”用各种各色的方式和条件束缚在他们的大地产上、庄园上,那就无异为这种社会的整个统治,平添了一些安固定着的力量。这使我回忆起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纳粹德国新官僚们的统治花样来;他们依所谓《帝国世袭农场法》(Reichserbhofgesetz)造出的“世袭农场”(Erbhof),就曾明号大召的说是要造成一种定着于土地的阶级,使他们全权主义的统治得到更坚实的保障。当然,我们唐代的官僚专制君主们,显然还不会进步到具有这种认识。但“利害也往往使人智慧”,这样的打算,定也会出现在他们的“深谋远虑”中。

    可是土地的过分集中、庄园的无限发展,又将引起政治上否定集权官僚统治的作用和经济上倒退往自然状态的不利倾向,所以,把极有弹性的租税体制作为一个调节的杠杆:在原则上不让步,有土斯有税,有人斯有役;而在实施上不坚持,择其可税者而税之,就其可役者而役之。那就成了恰到好处和面面兼到的灵活妙用。

    其实,何止在租税方面,官僚社会的矛盾的本质,在任一场合,都会加强讲形式,不肯过于认真,不能过于彻底的官僚作风。
上一页目录下一章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