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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篇 支持官僚政治高度发展的第二大杠杆——科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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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中国官僚政治在中世分立局面以后的高度发展,我们已在前面依着有关其经济条件或经济基础的田制税法去说明它,但在田制税法关联着官僚内部经济利益的配分,而经济利益的配分,又关联着仕途控制或拔用人材、造就人材的限内,田税制法方面既不复能维持均田制租庸调法,而采行以资产为课税对象的两税法,由是而有“丁随粮行”的一条鞭法,乃至“永不加赋”的“丁银摊入地粮”法;而在用人方面,也就显然不能再袭用曹魏以来的九品中正法或九品官人法。每种新的经济体制,是须得有种种能与其作有机适应的社会制度来配合的。由隋唐开创的科举制,正好是在当时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分别呈现了新事态所形成的结果。这里暂不忙解述科举制如何创成、如何有利于官僚政治的高度发展,且先看看所谓九品官人制的如何渐被否定和如何不适于官僚政治的高度发展。

    九品官人制创行于曹魏,乃由秦汉所施行的郡国举荐方式转化而来。汉代选用人材途径,在中央有征召,在相国等机关有辟举,在郡国还得定期举荐。选贤与能,原是各种选举方式的共同目标。而贤能的鉴别,又是它们的共同困难。然在世家、望族以及与其结托的门生、故吏等等特殊社会关系尚未显著发展以前,其困难还不过是选举客观标准的不易确定,真材不易发现,植党营私、钻营奔竞的流弊无法避免;而等到长期的官僚统治,把一批官做大了也做久了的那些人或他们的后裔,逐渐依种种社会经济便利,造成特权势力者了,他们无论在中央乃至在郡国,都隐然成为必须征召举荐的对象;曹魏的九品官人制,无疑是考虑到此种既成事实而施行的:九品官人制系于州设大中正,于郡县设中正,将所管辖区内人士,无论已仕未仕,悉入品状(品指德行,状指才能及治绩),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以为登用黜陟的张本。将全州、全郡县人士加以品状,绝非大中正或中正一人所能办到,而上述特殊社会势力者或大家名门的存在,亦不允许他们作任何客观的评定,于是品状云云,就完全以门第高低为准了。所谓“魏氏立九品,置中正,尊世胄,卑寒士,权归右姓。其州大中正主簿,郡中正功曹,皆取著姓氏族为之,以定门胄,品藻人物,晋宋因之,始尚姓矣”(《唐书·柳冲传》)。“尚姓”无异是贵族社会世禄世官的复活,而与秦汉选贤任能的“尚官”相反。而由是造出的“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现象,在整个专制官僚统治上,会发生许多不利的影响。

    首先,在专制官僚社会,原来是用刑赏为维持统治的两大利器。专制帝王对臣下的权威和臣下对于他的服从,完全是靠着这两个把柄。所谓“圣人之治也……必须赏罚”;所谓“赏厚则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是故欲治甚者,其赏必厚矣;其恶乱甚者,其罚必重矣”(《韩非子·六反》)。说明离开了或失去了赏罚的运用权力,就等于说是降低或削除了专制帝王乃至官僚们维持威信的手段。九品官人法由魏晋经宋、齐、梁、陈,推行到隋及唐初,愈来愈成为变相世袭制。凡百官族姓为备中正选报稽考而特意编修的家谱家状,已经无异是他们子孙世代为公为卿所依据的张本。他们生而有做官的特权,且由家世决定了做官的等第,已显然是赏不可劝了;再加他们各别在不同程度上,拥有我们在前面第七编中所述及的经济基础及与其相应的政治权力,又差不多是罚不易加了。专制君主的赏罚权力被限制、被剥夺,正好与中世分立的封建局面相照应,但那却非中央集权政治形态所能容允。

    而且,选贤任能是官僚政治的口号,“能者在位,贤者在职”的理想的实现程度,确也能测定那种政治场面的休咎与吉凶。但所谓贤者与能者,并不是在政治过程以外“预定生产”出来的,他们必得是在有所劝勉、有所警惕的政治环境下,居定思危、励图上进的结果。如高门大族子孙世世为官,他们上进的志向、殚精竭虑以求治绩表现的努力自然就没有了。所以由魏晋以还,在宋齐梁陈诸朝,“高门大族,门户已成,令仆之司,可安流平进,不屑竭智尽心,以邀恩宠。且风流相尚,罕以物务关怀,人主遂不能藉以集事。于是不得不用寒人,人寒则希荣切而宣力勤,便于驱策,不觉倚之为心膂”注61。

    又况那些靠家世、靠门第的官爷们,不但因为“安流平进”、“不邀恩宠”,有的还为了“风流相尚”,谈论或研究一些与治道无关,甚至反乎治道的东西。就在曹魏施行九品官人法前后,《老》、《庄》、《周易》已开始成为清谈资料;其间五经经义虽亦被谈到,但谈论或研究旨趣,非为有益于治平修省,乃在于清逸兴致。由魏之何晏、王弼,至晋代有山涛、阮籍、嵇康、向秀、刘伶、阮咸、王戎,即所谓竹林七贤,均尚“无为”贵“自然”;南朝更变本加厉,举朝上下,皆习于三玄(《老》、《庄》、《周易》),兼重佛义。末流所届,至由“无为”、“齐物”论旨,引出非名分、非纲常、非礼教的“危险思想”。在当时篡夺相寻的变乱情形下,认真讲起纲常名教,特别是君主大义来,在时君听来,既未必投机,而在这般世代臣事各不同王朝的士大夫们自己,实也有些难于启齿。但不谈也就罢了,由谈“自然”支离演变到反纲常名教,那就根本同专制官僚社会“立国精神”相抵触,所以,一到统一局面稍有头绪,这流弊就急需予以矫正。

    最后,官僚社会的融通性或韧性,就是要在人事升沉上或在仕途的控制上,让一般所谓“下品”或“寒人”,也有上达的展望;而当社会经济向前发展,文化传播接触较为频繁,有较多人民得到受教育机会的场合,更须把封锁的仕途开放一些,藉以冲淡官民之间的对立情绪。更须把统制思想与统制仕途的方法打成一片,藉以成就教化与治化的统一功能。

    所有这些方面的现实考虑,说明了变相世袭的九品官人制,不但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官僚统治,且尤不适于那种统治的高度发展。所以,一到隋唐重新混一宇内,对于如何拔用人材、如何作育人材上,再也不能按照老办法做去,而照应着经济、文化的现实进展情形,甚至也不能再袭用秦汉那样比较缺乏组织系统的官人法式。

    科举制应时产生了。

    二

    隋在长期分立局面之后,完成统一大业,在用人行政方面,自有许多不能不重新来过,自行拿出适应新局势的办法。然因当时世族大姓势力还过于强盛,而隋之创业,又是成于北方族姓关系最称根深蒂固的关中、关东一带,所以文帝开皇间“虽有秀才之科,而上本无求才之意,下亦无能应诏之人,间有一二,则反讶之,且嫉之矣”(《文献通考·选举考一》)。炀帝大业中乃大改选举制,创进士科,以考试为选举标准。更大开庠、序、国子、郡县之学,征辟远近儒生。但为时不久,社稷沦亡。一切举士新规,只有期之于继起的王朝。

    “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旧,然其大要有三:由学馆者曰生徒,由州县者曰乡贡,皆升于有司而进退之。其科之目,有明经,有进士,有俊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此岁举之常选也。其天子自诏曰制举,所以待非常之才焉。举选不由馆学者,谓之乡贡,皆怀牒自列于州县。”(《文献通考·选举考二》)。

    开科取士体制,至唐始大致完备;而我们在此所当注意的,倒不是它分科规定的如何详密,而是它对于官僚政治有如何的补强作用。

    考试大别为学馆生徒试、乡员试和诏试,除后者为间一举行者外,其余两者为取士重要途径,而整个科举制对于官僚政治所曲尽的功能,亦存于此两者之相互补充与相互制约。

    唐代开设了许多种类和性质不同的学校。除各州县分别设有学校外,在中央者有六学二馆:二馆为弘文馆、崇文馆,有所收生徒为皇族及最大显贵子弟,等第最高;六学为国子、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前三者分别为二三品以上、五品以上、七品以上子弟入学之所,而后三者则分别为八品以下、低级官僚子弟及庶人入学之所。学校的等级分得如此严格,而所学科别,又分别按照“身分”需要,互为区别:七品以上,经典为重,八品以下,技术为重。学校教育及所习性质不同,显然会先天限制入学者的出路或前途,但对于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曾由几种形式上的平等规制将它冲淡了,朦糊了。

    庶人、皇族国戚子弟同样有入学机会,那不是非常平等么?此其一;凡属学馆的生徒,要入仕途,都得经过考试,此其二;就是不入学馆,亦得“怀牒自列于州县”,就乡贡试,此其三。最后一点,非常重要,如其没有这种规定,前面两项形式平等,都没有什么意义,而用科举制打破门阀垄断仕途的目的,亦将无法实现。所以,到了天宝十二年,虽一度“敕天下罢乡贡举人,不由国子及郡县学者勿举送”,但至十四年,又“复乡贡”。我们由此知道,唐代的科举学校并行制度,从表面上看来,任何人得“怀牒自列于州县”就乡贡试,入学校就似乎成为不必要了,但除乡贡试毕竟多一些转折,没有生徒试那样直接外,就应试者讲,虽然不入学校也行,学校将因此减低其重要性,但就官僚封建社会讲,却又不同了。突然一下把士族大姓贵胄们把持仕途的局面改过来,叫他们的公子王孙和卑贱的庶人一同考试,那显然是不容易办到的。学校在这场合就无疑在起着“蒸馏”或“滤清”的作用;而且,学校所设科目,因受教者社会地位,有深有浅,有通有专,那不仅可藉以昌明经学,训练专门人材,而对未入学校人士,亦将因此发生学习上的示范影响和思想统制的功能。所以,把仕途向庶人开放,决不是基于什么平等或民主的观念,到了唐代那个历史阶段,要完成集权的专制官僚统治,是不能不采行一种比较稍有融通性的官人方法的。

    事实上,唐代亦系起自巨姓大族的环境中,太宗践祚之初,虽颇思在各方面不过于重视关东旧族传统,然沿至文宗之世,欲以真源、临源二公主降士族,婚于当时大姓崔、卢,犹以为难,而慨然谓:“民间修婚姻,不计官品,而尚阀阅,我家二百年天子,反不若崔、卢耶?”注62门阀相互结托,形成莫大社会势力,要在取士官人方面,完全不受他们牵制,殊不可能。自太宗命高士廉等撰氏族志一百卷,甄别士庶;接着中宗、玄宗、代宗、宪宗、文宗等朝,皆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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