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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支持官僚政治高度发展的第一大杠杆——两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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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由唐代以至清代中叶,是中国官僚社会向着更高度发展的一个阶段。

    虽然在这一阶段的每个王朝,都各别在它们统治上发生了极大的破绽和困厄,但从整个官僚社会立论,这一阶段的官僚政治,确已前后参差的把它的包容性、贯彻性,乃至对于经济可能发生的弹性,提高到了这种社会形态允许的极限。

    中古分立变乱局面,在中国典型封建史上,仿佛是一个“逆转”或“倒退”,但我们评价这一段历史,也正如同评价中古欧洲的封建史一样,须得出以极大的审慎的鉴别。那个时期,并不是在一切地域、一切方面,都由战乱退步荒废了。“士民流散,道路断绝,千里无烟”的惨象,不论在三国时代,抑在西晋五胡之乱的时代,并不曾出现于南方,而在北方,亦是破坏与恢复相并相间的表演着。此后由南北朝以至隋末,大抵亦可作如是观。如其我们忽略了此种事实,过分强调当时社会经济的荒废情形,以为那是全面的衰落或退步,那么,我们对于隋唐特别是唐代经济的迅速发展,就将感到非常突然,而对于那种在分立局面下益加强盛跋扈起来的门阀或豪族的社会存在基础,也将无从说明了。

    中国的官僚社会统治,确曾由中古分立局面显示一个大分水岭。在这以前的秦汉和在这以后的隋唐,恰是一个先后辉映的对照。秦汉与隋唐乃至此后诸王朝,在统治上有一本质不同点,即前者,至少在秦及汉代前期,正从社会、政治各方面,剪除封建特权,使贵族官僚化,而在经过了前述官僚贵族化或门阀形成阶段的中古分立之局以后,那些王朝的官僚政治里面,已经广泛渗入了特权阶级所具有的不少因素;那就是说,隋唐及其以后的官僚统治,须得以较大的努力,妥善处理或对付这一新的课题。又到了这一阶段,中国社会不但在经济方面已经在既有基础上有了更广阔的、更多方面的、更有流动性的发展,而由领土更大开拓和与异族更多接触所形成的对外关系,也变得复杂了。这些课题开始是向统一的隋朝大帝国提出的,隋朝没有适应这种新环境的认识和经验,就由唐代专制君主和官僚们接受下来。他们对这些新历史课题,也不是一下子就有了很适当的处理办法的,经过了不少的尝试努力,为他们自己,也为了此后其他各专制王朝,在经济上提出了两税制,在思想训练与仕途控制上提出了科举制,而在对内对外的武力上提出了府兵制。这三方面的体制,不尽是由唐代所首创,但却是由唐代使其更具规模,而由唐以后各朝代在同一或相异的名目上将其延续改进的。赖有这几方面的创意的成就,中国官僚政治乃得在中古分立局面以后有着更高度的发展。

    本篇先就关系整个田制的两税法加以说明。

    二

    封建社会的经济权力,归根结底是建立在田制税法上。

    在那种社会中,田制税法不但体现着支配阶级对被支配阶级之间的剥削榨取深度,同时也体现着支配阶级内部对于那种榨取物分配的实况。与初期贵族封建社会比较,官僚封建社会财富在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分配,毕竟是有更大的变动性或更不易刻板固定下来的。也许就因此故,中国秦代以后,每个王朝在田制税法上,就围绕着各种各色的斗争。大约在每个朝代之末,都有被支配阶级的农民起来,要求改变土地的分配关系并反抗租税,而在这以前,则是支配阶级————贵族、官僚、地主……们相互不绝由整理田制税制而掀起内讧。支配阶级中贵族官僚化的成分加重,乃与全部赋税逐渐集中到中央的事实相照应。就被支配阶级的农民说,究是把赋役直接贡献到专制君主于他们有利,抑是以私属的名义,把赋役贡献给强豪于他们有利,他们似乎很不易抉择,因为他们始终就不曾由任一统治方式得到负担比较轻松的好处。可是,在支配阶级方面,那种转变,就关系很大了:门阀或强豪对赋税多一分的控制,那就不仅意味着中央经济权力的削弱,且意味着政治离心局面的造成。

    由汉末经魏晋南北朝形成的门阀,对那一历史阶段的分立局面扮演了极关重要的角色,可是,隋唐统一大业告成,并不就是那种门阀的没落。有许多事实证明,隋代王朝的短祚,正如同秦代王朝的短祚一样,都是缺乏统治新局面的经验,在秦,我们已指明它是太不善应付新起的官僚,而在隋,则是太不善应付新起的贵族。汉惩秦之弊,在学术仕途的统制上收到了极大的成功,唐征隋之弊,在更有组织的科举制上,在灵活运用的赋税政策上,分别收到了稳定统治并使官僚政治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唐代租税体制是代有变迁的,到了杨炎实行的两税法,始在中国后期官僚政治史上,展开一个新的篇章。

    但是要解述杨炎两税法及其对唐代以后各专制王朝统治的补强作用,势不能不对唐以前各王朝关于田制税法改革上的斗争纠纷,有一概略的理解。

    田制税法所反映出的官僚阶层内部的倾轧,在汉代不但已表现得很明白,且已被下面这段话暴露得够透彻了:“古者什一而税……今汉民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然强豪占田逾限,侈输其赋大半。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荀悦:《汉纪论》)“官家之惠”是否“优于三代”呢?我们把汉代算赋、更赋的措施加以考虑,就知道是不大可靠的。但“豪强之暴,酷于亡秦”,却是事实。不过,官家或中央政权所注意的,并不是人民的死活,而是“威福分于豪强”。

    在“威福”已经“分于豪强”的魏晋及其他诸王朝,为了招收流亡,垦辟战乱之余的荒野,曾分别由政府统制土地分配的种种田制税法,曹魏的屯田制、晋代的占田制、北魏乃至隋唐的均田制均富有向豪强抢救土地、人民的深意。但除屯田制系属带有军事性质的临时办法外,晋代的占田制是毫无结果的,像石崇、王戎型的大官僚、大地主的出现,正好说明“广收八方田园”,或“强豪兼并,孤贫失业”(《晋书·刘颂传》),是对于占田制的强烈讽刺。东晋而后的宋梁诸代,每况愈下。其在宋为“主威不树,臣道专行;国典人殊,朝纲家异;偏户之命,竭于豪门;王府之蓄,变为私藏”(《宋书·王弘传》)。在梁则为“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僦税,以与贫民”(《梁书·武帝纪》)。

    其实,晋室东渡以后不久,阻制一般贵族豪右的占田制,固然无法施行,就是专门向北方南渡豪族争夺财源的所谓土断制度,亦不曾收到多大效果。原来西晋户籍,在北方称黄籍,在江南称白籍。北方豪族率领家丁荫户南渡,仍侨立寄寓郡县,享有不输不纳特权,但此暂时权宜办法,一旦永久化,不但负担上太不公平,许多规避赋役人士,都相率由白籍变为黄籍,于是政府为了收入,乃不得不对一切享有上述特权人士,依其所居之土,断其户籍所属,以为税役张本,是谓土断制。由桓温以至刘裕,虽认真设法“大阅户口,令所在土断”,但其结果,依只把那些小民细户的户籍清查了一下,至于名宗大族,依旧依“本注”,持黄籍,享特权,卒至由白籍冒牌黄籍的问题,转化为小户僭充士族的问题,刘宋以后,更无论矣。这与我们前述及的豪族把持政权的事实关联起来看,却毋宁是当然的。

    然而在同一时期的北方,虽然也有新旧的巨族名宗,毕竟因为在大乱以后,北魏就开始施行了一种与其说类似晋代占田制,不如说类似曹魏屯田制的均田制。在今日研究起来,均田制的最后目的,实在增产而非均产。经过八王叛乱、五胡纷扰的北方局面,土地荒芜,人民流散,如何招收流散人民,以垦殖荒芜土地,就是均田制度实施的本质要求。我们始终不曾发现“均”豪右之田的纪载,而所见到的,却不过“主将恭僚,专擅肥美;瘠土荒畴,分给百姓”(《魏书·贺怀传》)。这就是说,均田制是在豪右占有以外的荒瘠地面上,依劳动生产力的大小而配给以可能耕垦的土地数量,而由是获取可能提供的赋税定额的田制和税法,所以,除一定的永业田而外,还授田的主体并不限于主男,有劳动能力的妇女、奴婢乃至耕牛,都在其例。像这样依照劳动生产力配给耕地的办法,在当时的情况下,确有助于经济的恢复,且曾在相当范围内,阻止了农民对于税役的逃避。所以,均田制又近似一种强制执行的半徭役制或力役制。北周、北齐沿袭魏制,略有损益。隋文帝混一宇内,推广均田制实施范围。到炀帝即位之初,田野垦辟倍增,“户口益多,府库盈溢”,其后“大纵奢靡……兵车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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