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卷帘大将失手打碎了琉璃盏

首页书架加入书签返回目录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显圣真君立大功而轻赏,卷帘大将(即沙和尚)犯小过而重刑。刑赏无章,道教没落,理所当然。玉帝主宰万物,而对其仙卿,刑赏尚且无章,则人世与天宫相隔渺茫,更何能望其明察秋毫,刑当其罪,赏称其功。今据《西游记》所言,卷帘大将因在蟠桃会上,失手打碎了琉璃盏,玉帝把他打了八百,贬下界来,又教七日一次,将飞剑穿他胸胁百余下方回。(第八回)这种处罚比之天蓬元帅(即猪八戒)因为带酒戏弄嫦娥,玉帝把他打了二千钟,贬下凡尘,而没有其他科刑,(第八回)似乎有欠公平。天宫乃清净之地,身为大将而乃调戏妇女,然其所受刑罚以贬下凡尘为止。失手打碎一个杯子,贬下凡尘之后,还要受飞剑穿胸之苦。科刑轻重之标准何在,吾人实难了解。

    人类每依自己的环境,推测宇宙万物。古代制定法律之权属于天子。天子制定法律每依一己之意,不受任何拘束。汉时廷尉杜周说:

    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汉书》卷六十《杜周传》)

    所以古人所谓法律只是皇帝的意思。人类社会如此,由是人类所想象的神仙社会遂亦不能例外。在《西游记》第八回中,描写玉帝对于两位天将所科的刑与他们两人所犯的罪不甚相称,此盖天上法律亦由玉帝制定,玉帝认为是者就是法律。凤仙郡郡侯将斋天素供,推倒喂狗,玉帝认为冒犯上天,罚以三年亢旱。(第八十七回)王赫斯怒,遗害黎民,上天之降祸似只凭玉帝一时冲动。

    失手打碎琉璃盏,在人类社会,并不构成任何犯罪行为。而在神仙社会,犯者除贬下凡尘之外,尚须受飞剑穿胸之刑,法理上虽无根据,事实上必有原因。自齐天大圣大闹天宫之后,玉帝的权威已经减少。玉帝要维持自己的权威,不能不采用恐怖政策,迫令群仙帖服。人们所想象的天上制度必不能脱掉人类制度的影响。吾国数千年来,都是君主专制政治,所以古人所想象的天上制度也是玉帝的专制政治。孟德斯鸠在《法意》一书之中,以恐怖(fear)为专制政治的原理(principle),盖人民服从政府,不是出于衷心爱戴,而是由于恐怖所迫。专制君主恐人民反抗,必须利用恐怖,使人战栗。所以君主的专制权力一旦减少,人民不再恐怖,则国家必随之瓦解[1]。这在吾国历史上不难举出许多证据,现在只以秦代为例,说明孟氏所言之非伪,并借以阐明玉帝何以要科卷帘大将以重刑。

    秦自商鞅变法以后,一方用法家学说以治天下,他方又不忠实遵从法家的主张。战国时代,百家争鸣,秦始皇最崇拜的莫过韩非的书,曾说:

    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史记》卷六十三《韩非传》)

    由此一语,吾人不难推测韩非思想对于始皇必有若干影响。韩非学于荀卿,荀卿以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第二十三篇《性恶》)他说:

    好荣恶辱,好利恶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

    又说:

    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者也。(《荀子》第四篇《荣辱》。第五篇《非相》亦有同样文句)

    荀子所谓人性,其实就是人情。故他又说:

    夫人之情,目欲綦色,耳欲綦声,口欲綦味,鼻欲綦臭,心欲綦欲,此五綦者人情之所必不免也。(《荀子》第十一篇《王霸》)

    《史记》卷七十四,荀子与孟子同传,而自《汉书》卷三十《艺文志》以荀子学说划归儒家之后,历代均视荀子为儒家之徒。儒家并不反对人情。《礼运》有“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论语·里仁》篇又有“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孔子不但不反对人情,且欲利用人情。他说:“示之以好恶,而民知禁”,注云:“示好以引之,示恶以止之,则人知有禁令,不敢犯也。”(《孝经》第七章《三才》)儒家如此,法家尤见其然。管子说:

    民利之则来,害之则去。民之从利,如水之走下于四方无择也。故欲来民者,先起其利,虽不召而民自至。说其所恶,虽召之,而民不来也。(《管子》第六十四篇《形势解》)

    又说:

    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入焉。(《管子》第五十三篇《禁藏》)

    商鞅亦说:

    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显荣佚乐者民之所务也。(《商君书》第六篇《算地》)

    韩非受了荀子思想的影响,便以“性恶”为其立论的根据。他说:

    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第十五篇《备内》)

    又说:

    人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诮之。子父至亲也,而或谯或怨者,皆挟相为,而不周于为己也。夫买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钱布而求易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且熟云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尽功而正畦陌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此其养功力,有父子之泽矣,而必周于用者,皆挟自为心也。故人行事施予,以利之为心,则越人易和;以害之为心,则父子离且怨。(《韩非子》第三十二篇《外储说左上》)

    即他以为人类的一切活动无一不以个人利害为标准。

    人情既唯自己的利害是视,则为政之道自应因人之情。人情所视以为利者莫如赏,人情所视以为害者莫如刑。爱赏而恶刑可以说是人类的天性。政治必须顺乎人性,即须利用人类的利害观念,设赏以奖有功,陈刑以戒有罪,如是天下未有不治。管子说:“明主之治也,悬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罚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主有以牧之,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无以威众,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爱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以受爵禄而避罚也。”又云:“明主之道,立民所欲,以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立民所恶,以禁其邪,故为刑罚以畏之。”(《管子》第六十七篇《明法解》)商鞅亦注:“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商君书》第九篇《错法》)慎子也说:“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故用人之自为,不用人之为我,则莫不可得而用矣,此之谓因。”(《慎子·因循》)此中原理,韩非说得更见明白。他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第四十八篇《八经》)“明主之所道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畏其威而归其利矣。”(《韩非子》第七篇《二柄》)韩非这种言论,每为后人所诟病。其实,儒家也很注重刑赏,荀子说:“赏不行,则贤者不可得而进也。罚不行,则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贤者不可得而进也,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则能不能不可得而官也。”(《荀子》第十篇《富国》)而汉儒例如董仲舒说得更见明白:

    民无所好,君无以权也。民无所恶,君无以畏也。无以权,无以畏,则君无以禁制也……故圣人之治国也……务致民令有所好,有所好,然后可得而劝也,故设赏以劝之。有所好,必有所恶,有所恶,然后可得而畏也。故设罚以畏之。既有所劝,又有所畏,然后可得而制。制之者制其所好,是以劝赏而不得多也。制其所恶,是以畏罚而不过也……故圣人之制民,使之有欲,不得过节。使之敦朴,不得无欲。无欲有欲,各得以足,而君道得矣。(《春秋繁露》第二十篇《保位权》)

    岂有同宋代理学家那样,专谈仁义,因仁义而竟反对利欲。仁宗时李觏对此已有批评,他说:“利可言乎?曰人非利不生,曷为不可言乎?曰欲者人之情,曷为不可言……孟子谓何必曰利,激也。焉有仁义而不利者乎?”(《李直讲文集》卷二十九《原文》)我们再看美国独立时代许多政治家之言,例如哈弥尔顿(A. Hamilton)说:“我们人类最强烈的感情乃是野心(ambition)与利害(interest)。然而这两种感情每可刺激吾人活动,所以贤明政府应利用这两种感情,求其有助于公共福利。”[2]富兰克林(B. Franklin)亦说:“对于人事最能给予影响者,有两种感情,即野心(ambition)与贪婪(avarice)。换言之,就是爱权力与爱金钱。它们各有伟大的力量,促使人类活动。两者集中于同一目的,每可发生强烈的效果。如果我们安排得法,使人们能够为名(honor)而努力,同时又是为利(profit)而努力,那么,人们为了取得名利,必将做其惊天动地的事业”[3],就可知道为政之道固须利用人类的弱点。

    不过法家的言论每有矫枉过正之弊,他们既以刑赏为治道之具,故凡不爱厚赏,不畏重刑的人,即所谓“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的大丈夫,他们似不欢迎。管子说:“人臣之所以畏恐而谨事主者,以欲生而恶死也。使人不欲生,不恶死,则不可得而制也。”(《管子》第六十七篇《明法解》)而韩非且视之为“不令之民”,即“无益之臣”。他说:“夫见利不喜,上虽厚赏,无以劝之;临难不恐,上虽严刑,无以威之。此之谓不令之民也。”(《韩非子》第四十四篇《说疑》)“古有伯夷叔齐者,武王让以天下而弗受,二人饿死首阳之陵。若此臣者不畏重诛,不利重赏,不可以罚禁也,不可以赏使也。此之谓无益之臣也。”(《韩非子》第十四篇《奸劫弑臣》)对此不令之民,无益之臣,他竟主张除之杀之。他说:“赏之誉之不劝;罚之毁之不畏,四者加焉不变,则除之。”(《韩非子》第三十四篇《外储说右上》)他并杜撰太公望之事,以证明自己主张之合理。太公望东封于齐,执齐东居士狂矞华士而杀之。“太公望曰,先王之所以使其臣民者,非爵禄则刑罚也。今四者不足以使之,则望当谁为君乎,是以杀之。”(同上)这种矫激的言论不为后人所谅解,固属理之当然。

    法家均谓刑赏应以功罪为标准,管子说:“有犯禁而可以得免者,则斧钺不足以威众。有无功而可以得富者,则禄赏不足以劝民。”(《管子》第十五篇《重令》)“明主虽心之所爱,而无功者不赏也。虽心之所憎,无罪者不罚也。”(《管子》第六十七篇《明法解》)“行私惠而赏无功,则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则是使民轻上而易为非也。”(同上)“故明主之治也……有功者赏,乱治者诛。诛赏之所加,各得其宜,而主不与焉。”(同上)商鞅亦谓:“人主之所以禁使者赏罚也。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定罪,不可不审也。”(《商君书》卷二十四《禁使》)又谓:“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商君书》第十四篇《赏刑》)荀子也说:“诛赏而不类(谓赏不当功,罚不当罪),则下疑俗俭(俭当作险,谓侥幸免罪,苟且求赏也)而百姓不一。”(《荀子》第十篇《富国篇》)韩非云:“圣人之治国也,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者也。”(《韩非子》第十四篇《奸劫弑臣》)所谓“诛必行于有罪”,即“罚不加于无罪”。(《韩非子》第三十六篇《难一》)当然赏罚须与功罪相称。而如韩非所说:“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有赏不足以劝,有刑不足以禁,则国虽大必危。”(《韩非子》第十九篇《饰邪》)不但法家,汉儒董仲舒亦说:“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功盛者赏显,罪多者罚重。不能致功,虽有贤名,不予之赏。官职不废,虽有愚名,不加之罚。赏罚用于实,不用于名。贤愚在于质,不在于文。故是非不能混,奸轨不能弄,万物各得其冥,则百官劝职,争进其功。”(《春秋繁露》第二十一篇《考功名...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章目录下一页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