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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异品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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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假外照,瓶亦自有,不待外有。”

    注释

    ①了因:生了二因之一。因体有二种,如种子生芽曰生因,如灯之照物显隐曰了因。

    ②相:事物之相状,表现于外而想象于心者。

    译文

    释子说:“如今因为有和合在瓶子上(修妒路)。如果不是瓶子,那么就没有有,没有有就没有和合。如今有和合于瓶,所以有应该是瓶。如果照你所说,瓶子没有同有和合,所以是无。因为无,所以没有和合,正如前面所说,没有存在物,所以没有和合。这样的话,和有和合的时候,瓶子就不是存在物,因此存在物不应该能够和有和合。”

    外道说:“不对。有是同清楚显现出来的瓶子相同,像灯(修妒路)。有这一存在者不仅仅是瓶子等物的内在条件,也能够使瓶子等等的物品完全地显现。譬如,灯能够照各种物品,正是这样,有能使瓶清楚地显现,所以即可知有瓶。”

    释子说:“如果有这一存在者能够使存在物显现,像灯那样,瓶子应该是先有的(修妒路)。如今先有了各种物品,然后用灯照才有显现可言。有如果是这样的话,有在其尚未和合于物时,瓶子等诸物应该先已存在了。如果先已存在了,后与之合的有还有什么用?如果尚未和合于物时,说明没有瓶子等物品。如果有和合所以为有,那么,有即是造作之因,而非辅助因。

    “其次,如果因为事物之相状可以使事物之相状得以成就,为什么一不能当作二(修妒路)?如果你把有作为瓶子的相状,由此而知有瓶的话,如果离开了能使事物之相状成就的相状,那物就不会成就,所以,有也随之变化,而有有之相状。如果还是没有相状,即能知有这一存在者是有,瓶子等物也应该是这样。前面以灯作为喻说,就已不成立。

    “再次,像灯是自己照物,不凭借别的照物,瓶子也自己为有,不需要依靠外部的有而成为有。”

    原典

    外曰:“如身相(修妒路)。如以足分知有分为身,足更不求相,如是以有为瓶相,故知有瓶,有更不求相。”

    内曰:“若分中有分具者,何故头中无足(修妒路)?若有身法,于足分等中,为具有耶?为分有耶?若具有者,头中应有足,身法一故。若分有者,亦不然。何以故?有分如分(修妒路)。若足中有分与足分等,余分中亦尔者,则有分与分为一,是故无有有分名为身。如是足分等自有,有分亦同破。有分无故,诸分亦无。”

    外曰:“不然。微尘①在故(修妒路)。诸分不无。何以故?微尘无分,不在分中,微尘集,故能生瓶等果,是故应有有分。”

    内曰:“若集为瓶,一切瓶(修妒路)。汝言微尘无分,但有是语,后当更破,今当略说。微尘集为瓶时,若都集为瓶,一切微尘尽应为瓶。若不都集为瓶,一切非瓶。”

    注释

    ①微尘:细微的元素。

    译文

    外道说:“如身体的相状(修妒路)。如通过足这一部分,而知这一部分是身体,用不着足再来求其相状,这样,因为有作为瓶子的相状,所以知道有瓶子存在,有就不会再求其为有之相状。”

    释子说:“如果部分之中有部分可并存,为什么头中没有足(修妒路)?如果有身体这一现象,在足等部分之中,是都存在的吗?是部分的存在吗?如果都存在,头中应该有足,因为身体这一现象是一个整体。如果是部分有,这也不对。为什么呢?有的这一部分是如同其他部分(修妒路)。如果足中还有部分,同足这一部分相同,其余的部分之中也是这样的话,那么,有的这一部分和部分就一致了,所以,不能因有足等部分就可叫作身体。这样,足这一部分以及其他的部分是自有的,其他存在的部分也就不成立。因为证明身体有的这部分没有,其余的部分也没有。”

    外道说:“不对。因为最细微的元素是存在的(修妒路)。各部分不是没有。为什么呢?最细微的元素是没有部分的,它不在部分之中,由于最细微的元素的积聚,所以能够生成瓶子等结果,所以应该有已经显现出来的这一部分。”

    释子答:“如果积聚成为瓶子,一切积聚的是瓶子(修妒路)。你说最细微的元素没有部分,只是有此一说,后面再揭谬,现在稍稍谈谈。最细微的元素积聚为瓶子之时,如果都积聚为瓶子,所有的最细微的元素都是瓶子;如果没有积聚为瓶子,所有的不是瓶子。”

    原典

    外曰:“如缕、滴集力,微尘亦尔(修妒路)。如一一缕,不能制象,一一水滴,不能满瓶,多集则能。如是,微尘集故,力能为瓶。”

    内曰:“不然。不定故(修妒路)。譬如一一石女,不能有子;一一盲人,不能见色;一一沙,不能出油,多集亦不能。如是微尘一一不能,多亦不能。”

    外曰:“分分有力,故非不定(修妒路)。缕、滴分分有力,能制象、满瓶。石女、盲、沙,分分无力,故多亦无力,是故非不定。不应以石女、盲、沙为喻。”

    内曰:“分有分,一异过故(修妒路)。分有分,若一若异,是过先已破。

    “复次,有分无,故诸分亦无。若有分未有时,分不可得,云何有作力?若有分已有者,分力何用?”

    外曰:“汝是破法人(修妒路)。世人尽见瓶等诸物,汝种种因缘破,是故汝为破法人。”

    内曰:“不然。汝言有与瓶异;我说若有与瓶异,是则无瓶。

    “复次,无见有,有见无等(修妒路)。汝与破法人同,乃复过甚。何以故?头足分等和合①现是身,汝言非身,离是已别有有分为身。

    “复次,轮轴等和合现为车,离是已别有车,是故汝为妄语人。”

    注释

    ①和合:谓事物之形成,必须由众多之因缘和合而成。

    译文

    外道说:“如同线、水滴凝聚成的力量,最细微的元素也是这样(修妒路)。像一条一条线,不能制伏大象,一粒一粒的水滴,不能装满瓶子,但很多的线和水滴的积聚就能。这样,由于最细微的元素积聚,所以有力量成为瓶子。”

    释子答:“不对。因为这是不确定的(修妒路)。譬如一个个的石女,不能够生孩子;一个个盲人,不能看到色;一粒粒的沙子,不能榨出油脂,即使许多的积聚起来也不能。这样的最细微的元素,一个一个不行,多了也不行。”

    外道说:“每一部分都有其力量,所以不是不确定的(修妒路)。一条线,一粒水滴,其每一部分力量积聚起来,可以制伏大象,可以装满瓶子。石女、盲人、沙土,是因其每部分没有内在的力量,因而再多也没有力量,所以是不确定的。不应该拿石女、盲人、沙土作为比喻。”

    释子说:“部分中又有部分,不论其是统一还是差异,都有错误(修妒路)。部分中又有部分,如果统一,如果差别,这种错误前面已指明了。

    “其次,有一部分没有,所以其他部分也就没有。如果有一部分没有的时候,这一部分就不能获得,怎么能说它有造作生成的力量?如果有的部分已经有了,这部分中的力量又有什么作用?”

    外道说:“你是破坏诸法之人(修妒路)。世上的人都看到瓶子等各种东西,你用种种的关系来予以分解,所以你是破坏法之人。”

    释子答:“不对。你说有和瓶子不同;我说如果有和瓶子不同,这就没有瓶子。

    “其次,无中见有,等同于有中见无(修妒路)。你和破坏法的人是一样的,甚至比他们更为过分。为什么呢?头、足的部分凑合在一起,显现这一身体,你说不是身体,认为离开头、足还有别的身体。

    “再次,本来轮子和车轴等和合在一起,显现为车子,你说离开了车轮和轴等还有车,所以,你是信口雌黄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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