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随缘长短者。
七中,谓事容长短,三法楷定。若事法互望,事长过月,则退就短法;事短一日,则进从长法。
但令事是正须一夕,并修七日,以法收缘;如文不及,即日义开七日也。
释中,初文但令事是,谓缘如法。
夏中可尔,夏末五日如何成受?余日非夏限故。解云:乃至七月十五日,亦作七日法受。余日虽非,以法成故。律制三法,余日通束也。纵引十诵,亦同此解。今夏末三日,在不重受家既曾受日,若受月法,又是破夏,由缘不合,止可端然破夏虚岁。
次正明中。初蹑前问。解下,约义释,又三。初释通。事虽一日,法不可减,以事从法,故加七日。十诵受夜,二位虽殊,以法收缘,彼此无异,故云纵引等。今下,斥非。不重受家,即前古师尚有徒党,前已受日,次须受月。然一二日在,不成月法,故令破夏。意谓成岁,不知虚也。
问曰:今有七月九日,受七日法,出界不还,夏成以不?答:破也。何以知然?夏有后开,无前开也。以七月十五日,须及夜分,还返本界。如律所制,及七日还,令限明相,乃在界外。绝此分齐,故说破也。
问答中,初问。亦由诸说不同,故立问转难,以尽疑情。答中,初直判。夏有后开,谓迦提;月无前开,即夏限内。以下,悉释。三位受法,并须最后一日身在界中,不尔破夏。
若尔,何以律文最后自恣七日在,受七日不还,不犯者?答:谓七月十六日,是最后自恣日也,如急施衣中说之。今此人以七月十日受七日故,彼第七日是夏满,不来,无犯。
次难中,自恣三日,十六为最,后退前七日,即初十也。释中,指急施衣。彼次第增中,自恣十日在,即七月初六受衣,迦提后不增。乃至云自恣一日在,谓从初七去至十五日,受衣后须次第增,则知以十六为自恣日。余如资持中。
又问:七月十五日,明相未出,随行不犯,相出是开,何有夏破?答:止为明相未出,须返界中,名为及法;相出界外,故违本制。
三难中明未出,有法明出入,迦提答:文如前相,出即明相。
又问:制及七日,是有法缘,至明夏满,法随事失,有何犯故,令我破夏?答:日夜分齐,约明相分。第七夜分,明相未出,自属前夜;明相若出,即属八日。制七日夜,须及界中,今不在界,故翻破夏。至十六日,自是后开,由违前制,故说破也。若约此解,十诵亦及七夜,返还同四分,何有异耶?明相若出,不及夜也。如是思之。
四难中,法随事失。法谓日法,事即是缘。答中,初正答。十五夜分不还,即是破夏。若下,会异。十诵受夜,亦约十五夜分还界。不还、破夏,一同四分。
八、事讫不来,法有无者。
有人言:事讫不来,夏亦不破,以法在故。如七日药与欲类同,狂病得法,病差不失等例也。
第八,他解中,初科。初义判。如下,引类有三:七日药病愈法,在与欲己,事讫不来,不妨成法;癫狂羯磨,虽差不失,足可为例。
若尔,不失与僧祇事讫,有何异耶?答:彼中随事,不随法也;此随法故,致此不同。
次科。以事讫法在,则滥僧祇,事讫羯磨,无有日限。答中,彼随事故,法不定日;此随法故,法唯三位。限内事讫,不来不失耳。
今解不同,不可依也。事讫法谢,十诵明文。不同欲法,羯磨不牒;今受日法,牒事加之,故谢法失。亦如药法,病止无用。又不同狂,解须乞故。何因浪引,令此烦释?
今义中,初斥前非。事下,指所据。十诵,文见注中。不下,责妄引。欲不牒缘,受日牒故。药法,病止无用,受日容有他营;狂须乞解,受日自失。三皆非例,前义不成。
九、僧尼不同者。
昔人解云:尼随僧受三法过缘,上下同处,不说为异,故无妨也。
第九,昔解中,三法过缘:过即非法破夏,缘即如法听去,上下即僧尼。谓律中如、非,同一处列,既不说异,验知是同。
今解不同。性是女弱,未假多游;外化非广,理不同僧。如僧祇中:尼安居中,无羯磨受事讫法,听受七日。四分亦尔。如三时游行戒中,唯有口受,不云多日,可准斯用也。
今解中,初叙立。如下,引证。僧祇文显。四分尼戒本云:若比丘尼,春夏冬一切时人间游行,除余因缘,波逸提。广解云:若比丘尼,为佛法僧事、病比丘尼事,听受七日法,出界去(所谓余因缘也)。文中止听七日,不开余二,故可为准。口受,即对首七日也。
十、诸部同异者
十诵广开七夜缘,下文唯为和僧凿寺,听三十九夜,白王乞救,不言余事。僧祇安居中,为通水故,因听塔事、僧事,作求听法。五分僧私两事,具开三法,如四分文。
第十,释中,初文。十诵别法广开,谓开缘多也。众法唯二。和僧,如前引。凿寺,谓安居中王出征伐,无信大臣意欲毁寺,僧往白王羯磨受日。僧祇通水,亦为邪臣壅塞通渠,白王求救。本因僧事,遂通三宝。五分缘法,并同今宗。
今依当部,但有月缘,过此已往,无文所许。执不同者,不可用于三十九夜及以事讫也。若有不同,可用诸部。四分有法不可通行,不意本宗缘如事正者,如钞别行事中。
次科。初示本部分齐。执下,诫辄用他宗。执不同者,即守本宗之人。若有不同,谓依他部受者,或可如前往外和僧。和灭难期,即缘不同,听用事讫,行彼部事。不下,美部主立法。缘如,谓无非济急。事正,谓行事有序。不意,谓不期而遇。指钞别行事者,即诸部篇。彼文具引僧祇十诵羯磨,广明不同之相。
就文分二:初缘,后法。
缘中,标举名目。下列诸缘,可解也。佛言不及即日下,列三品受日,以法收缘也。引十诵五众者,以世多不行,故重及也。若在道事尽者,释成法失也。明了重受者,释除疑执也。僧祇制尼者,滥僭罔上也。恐未见义门,略示成不相耳。
次就文释缘中,标名可见。下下,释注五段,初二本律,后三诸部,次第牒解,对文可寻。恐下,结示注意。
二、正加法
缘中,诸集法者,四本不同,加乞不定也。
次释法众法缘中,初中诸集法者,即古今出羯磨之人。
初人加乞羯磨不牒,恐成增法,此古羯磨也。
次科,增加中,初文三本。初即僧铠羯磨,先从僧乞,不入羯磨,彼谓律文本无乞故,曹魏初出,故云古也。
第二人虽着乞辞,准乞覆藏,两遍牒事。时到已前,增加乞辞;忍听已后,略事而作。羯磨亦尔。此光师魏集,世盛行也。
第二,即昙谛本。光师用之开拓注释,遂为光本覆藏羯磨。前陈三乞,后方与法,白与羯磨。第二句中,牒前所乞,故云两遍牒事。第四句,单云与法,故云略事。
第三人,但准六夜乞法,牒缘诵事并尽,以律文云不如白法作故;今若增减,并不成也。
第三,即愿师本。六夜乞辞,牒前覆藏;乞法行日等已,方乞后法。诸羯磨中,此最委悉,故特准之,不许简略,故云并尽。白及羯磨,两遍牒事,大同覆藏。仍引律证,明有所准。若论加乞,岂非增耶?
凡斯三集,文局义通,有人定判,依受夏破。今解不然,俱顺教故。增乞减乞,各有所凭,羯磨大途,猷规在故,依受不失,至时口解。
次科,初结前所引;有下,责其妄判。初虽加乞,法依律文;余虽入法,各有所准,不可判非猷法也。下令口解,即如上说。
近世诸师不加乞辞,准律直诵,以律制断,加乞是增,不敢辄用。
次依律中,初文言近世者,疑是砺师祖师亦尝从学,一月而亡。以律制者,如前所引,正当今用。
问:凡受日法,为防破夏。夏是私缘,若不求请,何容妄与?故乞是也。答:凡情所信,凭教为言,律既缺文,不可妄着。不同杖囊加乞是法,以彼白中衔乞作故,翻传漏文,非是不合。统通诸部,杖囊皆乞,故非辄加。受日不尔,三律无乞。
次科,初问。律中凡是私缘,必从僧乞故。答中,初释通。不下,除妨。律本杖络囊法,白中牒乞,而前无乞词,后人加入,今亦存用:一以白文明牒;二则诸律皆同,受日但无,故不可类。
问:杖囊加乞,受日不准者,和僧诸法,唯出德衣,余法皆无,不应准着。解曰:此言理也。谓在前和,不由此和,用入羯磨;乞则不尔,不入增故。
次难,以和僧问答,唯出功德衣及说戒二法,余皆准着,故引为并。答中,初句美其来问。谓下,释通。凡诸羯磨,前有乞诃,羯磨必牒故。
问:德衣一法,何故偏和?答:此摄利奢,受者多故;今舍须众,故偏问也。
三、问答:欲显律文偏出所以。
若尔,半月说戒,不是奢法,应不须和?答:说戒摄僧,住持万载,若不和合,不成僧义。故须同法,表无乖竞也。有人解云:一切众法,俱有和也。文或全缺,故致不同。余不出者,但是漏略。
四难中,说戒亦和,当有别意,故问申之。答中,初示教意;有下,出他解。
有人言:诸师解繁,以意分二。若僧差难起,不专私意,但依律作,用乞何为?如沓婆被差、五德、知事等例,必为衣、药、看病、问苦。既是私缘,非乞不委,加乞不妨。故前三家集意在此,不由此乞,号加羯磨。故律中增,应作一白、众多白,是名增也。文句非应妄有所加,即律文云不如白法而作白也。今时加乞,准诸乞辞,及入法作,亦准诸法,何得专制?独断不成,义不可也。
三、两通中。初总标。若下,别释。初明僧事不乞。僧差,如营干三宝等。缘难起,如救寺、和僧之类。律中差知事五德,并无乞请,故举为例。必下,次明私缘须乞。初示缘相。问苦,谓济他急难。故下,救前诸师。虽各加乞,不违律制。律明增加,有二非法:一、多增白法,二、妄增词句。今皆有准,故是可用。
羯磨文中,前告情者,是乞家缘也,当量机转势,不可冰执。
次释法中,初科。告情即牒法缘,白僧知委,而非加乞,故云乞缘。令随机者,此示通意,去留皆得,以息诤情。
文列二法者,以不及七日还,则但加半月法;不及半月者,但加一月法;不得俱诵二法,则四十五日也。
次羯磨中,初科,即点注中集、牒二法,律文大字连写,遮谨诵故。
问:受月法时,何不言过半月者?解云:七日别人,余皆众法,但云过七日,明知余二俱白二也。同是众故,不说分也。
初问,三法合须次第云过,后二众法并云过七日,故须释之。解中,羯磨欲显众、别两缘,半月、一月短长虽异,无非过别故。
问:今受半月、一月法者,若值小月,如何数之?答:依律文也。半月加法云十五日,则不问大小数,日满还返,如十诵中三十九夜也。若受一月,则依大小,不可数日,如律云住三月等,小摄其内也。
次问答中,言依律者,以羯磨中半月牒日,故数日满;一月牒月,故随大小。下引律文,即以安居以证受日。
次对首中,虽无正法,准白中用。
对首中,初科。准白用者,即牒缘文,比前可见。
十诵令从四众,可是正教,如前解之,文非可用。
次略点中,彼文不了,以理废之,指如前解,谓各众自对,见上义门。
有人云:但告四众,知我行往,何如不告,故犹胜也。今解不然。立法须定,安有比丘对尼为证?义即败也。若欲通消,但得心念,必欲令知口告处所,终不以此为受日法也。
斥非中。初引他解。今下,示今义。初正斥。律中,尼及下众可得对僧,如尼白入寺,沙弥对僧自恣之类。若论大僧,必无余众作证之理。若下,释通。先作心念,后嘱而去。
次解命梵二难出界法。
缘列本二。淫女来诱调者,净行难也。凡心染爱,无始缠怀,今暂割削,遇缘还起,故有境来,知非是净。或因斯次,有犯重障,说为难者,因中彰果。若已犯者,不名难故。恶鬼、毒虫不得如意医药,斯命难也。
第二,命梵移夏,释中。初科为二。初释梵难。注列三女即淫境,伏藏是盗境,本二即在俗时,妻二谓匹偶也。凡心等者,即示难相。恐因此境污我戒行,惧犯未犯,则名为难;已犯成罪,故不名难。恶下,次释命难。注列五种,皆可致命。
律中但云即应以此事去,不言得岁。
次科牒示中,据云应去,理是得岁。
有师解云:既开无罪,用夏何为?如明了论中,有难随意行,俱不得岁也。
次引诸解,初解中,初科。彼据了论,有难、随意二种,并云经宿破安居,有因缘故不得罪,如前具引。
若依律中,二处安居,二处受衣,准此,无夏不得受衣;今得受衣,明知有夏。
次准律中,二处安居,即移夏者,夏竟受衣,破夏不预;今既许受,有夏可知。
又五分云:食粗不足,父母亲戚苦乐等缘,我若住者,恐失道意,及命梵和僧,听破安居去,无有罪也。十诵云:命梵者,此无罪。不言得夏和僧,复云破夏去也。僧祇中,有二难者,接界通收。此应得夏直去,不得以无界隔。毗尼母中,如文所开者,大如四分前所解也。明了论中,安居有难者,住处多有博易来往,见此生贫,致犯大重,即以为难。余可例知。
三、引证中,大有五段。五分中,食粗,谓有病不如意;不足,谓供须有缺;亲戚苦乐,谓俗舍凶喜事。此三约义,亦命、梵所收。十诵和僧破夏,亦如前引。僧祇,夏中有难,结三由旬界,于中往来。母论如文,即指注中。大如四分,即上二处受衣文。了论博易,亦犯盗缘。前引三律,并非明断;后引了论,但出难相;中间母论,乃为明决,显知得夏。
又云:但破安居不失夏,夏计行功不亏法,故安居在处出,故名破也。
次解:既移其处,故破安居;随处修道,故不失夏。
古师解云:二难移夏,多文不开。既是制限,从初去日,外觅安稳,未得已还,虽经宿者,不名懈怠。不破安居,反前成破。若得住处,夏法随身,不须加法,即成前后。不得辄出,出须受日。纵使去后,本住夷静,亦不得还。若后难起,更觅安身,亦得随返。如是广知。
三中四节:初叙勤怠以分成破,制限即是夏月;若得下,次明后处不须复结;纵下,三、明本住难静不还;若后下,四、明后处有难,开还本处。
三、明和僧护法者。
律中,僧尼两众各斗乱起,若不为和,便更增长。就中为二:初以当界诸僧由我住故,便生斗乱,为重此和,便出界去;后为彼故,往以言化,今时事在,和忍不行,故略指也。
第三、和僧本宗中,初通叙。就下,别释,有二:初约当界本和,因我故诤,重此和者,恐僧坏故;后约他界有诤,我往故和。今下,三、示略。
如僧祇中:若为和故,受日往彼,中前若了,中后须还,暮讫晓即还,不来则破。如是受日,可以例诸。
次科,僧祇事讫即还,迟留则破,不唯和僧,一切受日并制即还,故云如是等也。
四者,限满不来中,但为至意所留,非故延限;私涉方便,致为宿者,依法破夏;道断得岁,非故专往,由本有法也。若难尽不还,自即破夏。
第四,标文。经疏语别,相成见义。初释亲缘所留,次释水陆道断,各显如非,寻文可见。
五、明当日出界逢难经宿者。律中辨失,并约经宿,必有斯缘,无文开得。昔高齐世,昭玄十统,盛集明德,共评斯理,并怀慈济,通侥幸故。
第五,但约夏中暂出,中途遇难。初示无文。昔下,次引人判。高齐即北齐,高即国主之姓,简异南齐。彼时立昭玄司十僧统,以掌天下僧尼事。众集评议,开许得夏。怀慈济者,是可愍故;通侥幸者,非分而获故。
诸众自恣法篇第七
释自恣篇,自恣疏中自释,言诸众者,约人则该五众,约法则分三位,人、法两释,并见文中。
同住久处,心性义开,陶冶精灵,方符正量。故陈己怀累,通告前缘,必事纠治,无宜杜默,故能展转相清净也。
次叙意中,初二句叙安居。开,明也。次二句显自恣。范土镕金谓之陶冶,今取调练之义。精灵即神识,正量即教法。故下,转释自恣。初二句叙自义。累即是罪,前缘即五德。次二句明恣义,所谓陶冶也。下二句彰益,所谓符正量也。
就文为二:标缘、作法。
初、标目者。如十诵云:云何自恣?摄众僧故,善恶相化故,以出过罪如法清净故。伽论云:欲令诸比丘不孤独故,各各忆罪发露悔过故,又以苦言调伏故,又得无病安稳故,自意喜悦故,清净无罪故。
释标篇目中。十诵三意:摄众,是住持益;善恶相化,即利他益;出过清净,是自利益。伽论六意:一、有法为侣,二、无覆藏,三、摧我慢,四、身安,五、心乐,六、业净。已上律论,但出制意。准钞释名云:自宣己罪,恣僧举过,内彰无私隐,外显有瑕疵,身口托于他人,故曰自恣。
缘列共住受哑法者,由妄设法,因言致诤,俱行默然,何事乖越?佛法不尔,义须识非,生知者少,必假良友,岂伊不语,何得离愆?言满天下,无口过者,岂圣人乎?故诃言同白羊也。至死无声,此但强戾,须作何善?故佛制之,相捡挍也。
次制缘中,初文。初叙愚见。妄设法者,非制而制,故因言致诤,意谓各默则无乖违。佛下,叙制意。岂伊不语,岂犹苟也。孝经云:言满天下无口过,行满天下无怨恶。岂圣人者,凡人皆可行也?强谓刚强,戾即狠戾,我人相竞,故非善也。
又表一岁之勤,情本据道,中含非法,正缺道标,义须清荡,无瑕受岁。今若相默,岂抱过生年?故须相捡,应僧净法也。
次科,言又表者,谓假他缘而显此事,中含非法,中即夏限,道标即戒行,生年即夏岁。
十诵云:若受哑法,偷兰,以同外道故。
引文中,十诵哑法,即白羊外道;世有持不语者,即佛门之外道也。
僧祇中:不得受不语法。若欲方便少事不语,得至半月,于布萨时,应共语、问讯、问事、答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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