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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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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章 蒙元入主中国

    南宋政权向为中国传统政治,但其由盛而衰,遂由北方南迁江淮流域,以致覆亡。

    蒙古入主中国,为中国之统治权首次落入异族之手中。中国之政治社会,随即有一大变动。

    蒙古之兵震烁欧、亚两洲,蒙古所向无敌,今次遇中国之对手,为蒙古首次之遭遇,因此蒙古逐步部署,终于吞并整个中国。此时即元、明两代来临之先兆也。

    元自成吉思汗至忽必烈灭宋,凡历五世,历时七十四载。当时之中国,分宋、金、夏三部,元人用兵,亦先灭金,再平定夏,再取金黄河之南岸,再得长江及南方之地,灭了宋。元灭上述三部,费力不少。

    成吉思汗未能灭金而崩。六年后元才攻下金所占据之汴京。初,金哀宗走避蔡州,宋兵与蒙军合围,历时一年而亡金。后蒙宋交恶,蒙用六年时间仅攻下襄阳一城。嗣后再灭宋,又耗时六年。

    中国地广人众,蒙古征服中国,乃最艰困之一关。自此蒙古抽调部分军队,统治宋地中国,绵延一百余年之久。元之入主中国,凡十一帝,一百零九年。

    元代世祖最初管治中国之三十多年,几乎每年均用兵,计元世祖十六年灭南宋,此下尚有十五年,而元政府以武力夺取财物,于文治鲜有成绩。且元代帝位之传承并无完美之系统,全靠诸王大臣之拥护,故易生纷争。

    元代未入主中国时,已拥有欧、亚两洲,包含四大汗国。故其来中国,只专注于中国之物阜民富,而不重视文治。统治中国各省之大臣,无一通中国之文墨。治理手法,迥异于中国传统之政制。

    首先,元蒙在政治上划分等级,一切地位不平等。元代将人民分为四等级:

    (一)蒙古人

    (二)色目人含西域三十余部族

    (三)汉人黄河流域中原人

    (四)南人长江流域及以南之中原人,即宋时人民

    四不同等级,所受之待遇亦各有不同。

    汉人、南人,不能任正官,汉人不得任丞相、左右丞,及参知政事诸官职。

    元世祖时,有入台省任官之汉人。成宗以后,台省有汉人,无南人。亦即等级很严,对汉人、南人有所歧视也。

    元顺帝至正十三年,江淮兵起,遂任南人,依元世祖例,可做台御史台、省中书省、院枢密院之官。

    至于地方行政长官,均由元人世袭。

    至州县之官,则由将校提升,县尉多属色目人,因不识汉文,盗贼滋扰大盛。

    汉人、南人如欲谋求州县低职,可由纳粟、获功两途升任。富有者以此得入州县低职官员。

    要而言之,元人对汉人、南人持歧视态度,亦不思整顿文治,故亦并非善用汉人、南人,所用悉属坏人,亦不思有好之文治,只求防制反动及征敛赋税两项而已。

    第三十五章 元代税收与经济政策

    元代税收有扑买之制 [1] 。蒙古太宗十一年,有富人刘廷玉等请以银一百四十万两扑买天下课税,耶律楚材反对,后有回人奥都剌合蛮请以二百二十万两扑买,楚材虽阻而不得。

    元世祖虽为贤王,亦重敛财,亦重聚敛。各种商税课额,日增月涨,无有停息。

    除常赋外,又有“科差”,其银额极重。元世祖初统汉人,尚知体恤南方之农民。至元七年立司农司,专管农桑水利,并有劝农官及知水利者巡视郡邑地方;又在农村设“社长”,并疏浚水利,使丧乱后之民生,稍有疏解。

    但自元灭宋以后,即以财务为重,而忽于民事。

    元代又行钞法,北宋时,蜀人已有用“交子”,至南宋又用“会子”,金人则推行钞法。元承金制,专行钞法而废钱矣。

    元先造“中统钞”,后造“至元钞”,新钞旧钞一概通用,发军饷亦以中统钞为准,后钞日贬值,凡十锭钞已不能换斗粟矣。

    至明代,钞不能通用,而有银币代起了。

    第三十六章 元代军政及军民争地

    蒙古的军队也是分等级的。

    最高等级的一种是蒙古军,其次是由蒙古族人担任用来镇守边境的探马赤军,再其次是由中原汉人担任的汉军,最后的一级是由南方宋人担任的新附军。

    蒙古军与探马赤军军籍严密,是不让汉人知道的。

    住家并建立里甲制度,二十家为一甲,每一甲的甲主则必定是蒙古人。并禁止汉人去山泽捕猎;亦同时禁汉人习武艺,持兵器;亦不准有集体的汉人做祷告,做买卖;亦不准汉人夜行。这些都是为了防汉人有异动,使蒙古人易于统治。

    蒙古人管理下,又多次搜括民间马匹。如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收民间马十万二千匹。至元二十七年,收马九千一百匹。至元三十年,收十一万八千五百匹。元成宗大德二年,搜括马十一万匹以上。元武宗至大三年,收马四万多匹。仁宗延祐四年,收二十五万五千匹。延祐七年,二万五千匹。天顺帝天历元年,十一万余匹。数十年之间,共搜括民间马共七十余万匹之多。蒙古人本为游牧民族,善于骑兵作战,因此亟需良马备用,其理甚明。

    蒙古人擅长作战,不善管理财政,故有关钱财赋敛之事,便交给色目、回人办理。但凡于蒙古军所到之处,便强抢民户,作为蒙古人之家奴。如至元十四年,荆湖行省一地方官将三千八百户降民没入作为家奴,由自己设官治理之,并每年规定其应缴赋税。

    又如至元十七年,阿尔哈雅等将所俘三万二千多汉人赦为民,当然亦成为蒙古人的家奴了。政府将此种措施作为对汉人的恩典,其实汉人成了家奴,只是被剥削的苦民而已。

    至元十八年,蒙古人平定江南后,将江南之汉人民户分赐给诸王、贵戚、功臣,此次受赐之诸王共有十六人,后妃公主九人,功臣三十六人。高级的王有受封一二万户甚至十万户者,功臣受封的自四万户以下,至数千户或百数十户不等,视其功勋高低而定多少。当时此种奴隶的献赐、买卖和投靠,是经常发生的。蒙古人一方面拥有汉人家奴,一方面又霸占民间田地。据赵天麟写的《太平金镜策》书中记载,当时的王公大人家中,有占民田近千顷之多者,不耕不稼,谓之草场,专供马羊吃草之用。于是牧场与农田很难分清界线,便时常发生冲突。据一本《和尚传》的书中所记,当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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