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四库全书
内外服制通释卷六 宋 车垓 撰小功五月
正服
为从祖祖父从祖祖姑
从祖祖父【祖兄弟也】
曽祖 祖 父 已身【侄孙也】
从祖祖姑【祖姊妹也】
释曰此即侄孙为伯祖叔祖姑婆服也葢伯祖叔祖姑婆为侄孙服小功故侄孙为之亦小功也
为兄弟之孙
兄 子 孙【曰侄孙男女】
父 已身
弟 子 孙【曰侄孙男女】
释曰此即伯祖叔祖为侄孙服也葢侄孙为伯祖叔祖服小功故伯祖叔祖为侄孙亦小功也
为从祖父从祖姑
伯祖 从祖父【父从兄弟也】
曽祖 祖 父 已身
叔祖 从祖姑【父从姊妹也】
释曰此堂侄为堂伯叔姑服也葢堂伯叔姑为堂侄服小功故堂侄为之服亦小功也
为从父兄弟之子
伯父 从兄 子
祖 父 已身
叔父 从弟 子
释曰説义与前同此即堂伯叔为堂侄报服小功也
为从祖兄弟姊妹
伯父 从祖伯父 从祖兄弟
曽祖 祖 父
叔父 从祖叔父 从祖姊妹
释曰此所谓再从兄弟姊妹与已同曽祖者也已为同祖之兄弟姊妹大功矣则为同曽祖之兄弟姊妹宜服小功也
为外祖父母及舅从母
舅【母兄弟也】
外祖父母 母 甥身
从母【母姊妹也】
释曰此即母之父母兄弟姊妹也先王制服以本宗为重故于父之父母兄弟姊妹皆不杖期而于母之父母兄弟姊妹则皆服小功也
为甥
姊 子【曰甥】
父 舅身
妹 子【曰甥】
释曰甥为舅服小功故舅为甥亦小功也
女为姊妹之子
姊 子【曰甥】
父 女身
妹 子【曰甥】
释曰亲与前同此即母姨为甥服也甥为姨服小功故姨为甥亦小功也
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
甲父【母见嫁之夫】 子女【母先嫁所生者】
母
乙父【母再嫁之夫】 子女【母再嫁所生者】
释曰母先嫁所生之子女与再嫁所生之子女两家相谓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也以同母言若为重以异父言则为轻制礼者酌轻重之宜而定为小功之服当矣若公叔木之大功狄仪之齐衰岂不失之过乎【木音庶出檀弓】
降服
为孙为人后者
已身 子 孙【为人后】
释曰祖为孙正服大功孙既为人后则宜服小功也
为孙女适人者
已身 子 孙女【适人者】
释曰孙女既适人则降为小功也
为从父兄弟之为人后者
伯父 从父兄弟【为人后】
祖 父 已身
叔父 从父兄弟【为人后】
释曰从父兄弟者谓亲伯叔之子即堂兄弟也已于亲兄弟为人后者既降服大功则于堂兄弟之为人后者宜降服小功也
为从父姊妹适人者
伯父 从父姊妹【适人者】
祖 父
叔父 从父姊妹【适人者】
释曰从父姊妹谓亲伯叔之女堂姊妹也已于亲姊妹之适人者已降服大功则于堂姊妹之适人者宜降服小功也
为人后者为从父兄弟姊妹
伯父 从父兄弟
本生祖 本生父 已身为人后者
叔父 从父姊妹
释曰为人后与女适人其义同也故已于从父兄弟姊妹本服大功今已既为人后则为之降服小功也
女适人者为从父兄弟姊妹
伯父 从父兄弟
祖 父 已身【女适人者】
叔父 从父姊妹
释曰説与前同已在室于堂兄弟姊妹本服大功今已既适人则为降服小功也
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侄之适人者
长姑 姊 侄
本生祖 本生父 已身【为人后者】
少姑 妹 侄【以上皆适人者】
释曰已于姑姊妹侄本不杖期亲也已既为人后而姑姊妹侄又适人则为降服小功也
女适人者为伯叔父兄弟侄之为人后者
伯父 兄 侄
祖 父 已身【适人者】
叔父 弟 侄【以上皆为人后】
释曰女人于亲伯叔兄弟侄本不杖期服也今已既适人若伯若叔若兄若弟若侄又为人后则皆为降服小功也
义服
为从祖祖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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