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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 结婚和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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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无须赔偿什么,有了这个法律上的规定,他们便没有那样“写意”了!

    以上所谈是关于结婚的方面,以下请略谈关于离婚的方面。

    关于离婚的事情,在别国往往在报上的“社会新闻”里闹得天翻地覆,是Scandie(可勉强译意为“男女秘闻”)的一个大来源,尤其是涉及名流闻人和社会花的时候,要使不少访员先生们忙得屁滚尿流,汗流浃背!但是在苏联,真是简单又简单,再简单没有的事情,只要男女的任何一方——即不必双方同意——到民事注册局去声明一下,也不必说出什么理由,该局即于登记后发一通告通知对方,说自某日起就算离婚,一切完事!不过如对方不能工作以自给(如有疾病或残废之类),无论夫或妻,对对方都有付给最多不逾一年的赡养费,如对方虽有工作能力而却失业,亦须付给不逾六个月的赡养费(其数量如双方不能自定,则由法庭酌量情形酌定)。但在事实上不能工作者绝无仅有,失业亦为目前的苏联所无,所以这一层并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如有子女,父母在离婚后仍有共同教养的责任,即有同出赡养费至子女达到十八岁时的责任。各出多少,依各人的经济能力酌定。倘双方能有同意的规定,不必经法庭手续;否则法庭得根据实际情形判定。如子女归母亲照顾,则法庭须顾到母亲须用的工作与时间,酌加父亲所出的费用。子女如归父亲照顾,母亲亦负有此同样义务。应归何方照顾,全以子女本身幸福为标准(在实际上多归母亲)。倘法庭觉得父母都不宜于照顾这些子女,则归国立机关收去养护,父母共出赡养费;各出多少,由法庭根据各人的经济情形判定。

    离婚无须理由,而且任何一方可单独提出,即算了事。这在别种社会里的人听见,也许都不免引起诧异。这个法律的重要前提,当然要妇女在经济上有完全自立的能力和机会,不必倚靠男子。经济上倘无问题——即不致使妇女无以自立——那末如有一方在精神上已有裂痕,无法弥补的裂痕,再勉强在一起过貌合神离的生活,有什么意思?在对方又能得到什么安慰?而且在真有自立能力和机会的女子,自己也不甘愿过这样貌合神离的共同生活。

    我觉得这种男女平等的法律精神,最重要的是须有男女真能平等的实际环境。在男女真能平等的社会里,这种平等法律才真能使男女两方都得到平等的利益。倘在男女未能平等的社会里,例如男子有经济自立的机会,而女子却没有,就是有,这两方的机会也不平等(在苏联是同等的工作得到同等的报酬,无论男女都是一样的),又例如男子再娶视为当然,女子再嫁便给社会上看不起,或至少在机会上决比不上男子,那末要实行这样的平等法律,便陷大多数女子于更困难甚至更惨苦的地位了!

    不过在苏联法律上既给离婚以那样的“方便之门”,会不会有男子今天离这个,明天离那个,作无数次的离婚,作无数次的结婚,以纵情取乐?说来话长,这个疑问当在另一篇通讯里研究。

    关于家属间的关系,下次当更详地提出来谈谈。

    一九三五,二,十八,夜。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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