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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 结婚和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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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因想记述参观莫斯科民事注册局(即结婚或离婚的注册机关)的情形,觉得应该先把苏联关于结婚和离婚的法律要旨以及亲属间的关系,提出来谈谈,这样可以得到更明晰的概念。

    让我们先研究关于结婚的方面。

    关于两性间的关系,在苏联认为这是属于个人的事情,所以并不加以琐屑的干涉,但对有关于儿童的幸福和保障方面却加以郑重的注意。这一个要点可说是苏联婚姻律的骨干。

    此外还有一个要点,便是在婚姻律上,男女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

    在苏联结婚,用不着什么仪式,不过为保护结婚者双方的以及他们子女的幸福健康起见,倘要在民事注册局登记,须遵守左列的条件:

    (一)男女两方须达到十八岁的年龄。惟各邦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团得根据各地方的生活情形,酌为妇女减低此项年龄限制,但至多不得过一年。

    (二)男女两方的健康情形,须将实情彼此相告。依苏联法律,传染花柳病给对方者,须坐牢三年。

    (三)婚事登记须得双方同意。

    (四)在未登记以前,男女双方须互告:曾经结婚过几次,前次的婚姻曾否脱离,有无子女遗下;因为依律对于以前遗下的子女以及有病或无能力工作的对方,都有赡养的责任(详见后),这种责任不得因再婚而摆脱的。

    (五)当登记时,须言明用谁的姓。男的可用女的姓,女的也可以用男的姓,或各人仍用原姓,都听便。

    依苏联的法律,男女同居即是事实上的结婚,不登记也有同样的效力。所不同的是经过登记的,倘有离婚的事情发生,发生赡养子女等问题,须由国家出为主持时,证据已有,未经登记的,须先由法庭鉴定确已结婚的证据,然后才能持证赴民事注册局办离婚登记。法庭所根据的证明是同居的事实,共同的家,对第三者的书信或其他文件上有承认已有婚姻关系的语言,在事实上已共同担负子女的教育等等的事实。婚姻登记不登记,听本人的便,这是因为承认两性间的关系是属于个人的事情;不登记的婚姻和登记的婚姻负有同样的责任,这是要保障子女和任何一方的利益——尤其是妇女方面。所以在苏联,什么“通奸”,“轧姘头”,“私生子”等等名词,根本都不存在。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依法登记结婚:(A)男女两方面或任何一方已结婚而尚未解除者(无论系登记的或不登记的婚姻);(B)男女两方或任何一方患有神经病者;(C)直接血统的亲属,兄弟和姊妹亦在内。

    关于财产方面,在未结婚前,夫妇各人所有的仍属各人所有,惟在结婚后的财产则属夫妇所共有。在这里有一点颇可注意,即如有妻子在家里管家,她的工作也被认为和丈夫的工作有相等的价值,财产还是属于共有的。这个规定尤其是要避免苏联的农民对于妇女的剥削行为,因为他们从前往往有在夏季农忙娶妻,到秋季便把她休掉,一点无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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