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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各种政治状态与经济状态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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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氏族社会之政治形态,吾人于伊洛葛已可概见一般;伊洛葛的政治形态,乃是原始民主政治之完全典型。这种形态,完全是伊洛葛人经济状况的表现:生产者均是生产品的主人,收入状况全然相等;这部分人不得掠夺别部分人;这部分生产者不得凌驾别部分生产者。因为经济上没有分成阶级,所以也没有阶级抵抗,自然不需乎专制的集权的政治。劳动的共同,除却自然强制之外,绝不需要任何人为的强制力于其间,所以经济关系的常态常能按照自然的秩序而发展,人们的关系也能完全确保其自由。

    在村落集产时代,村落即成为经济的自治团体。比如日尔曼人的马尔克,耕作者仍是共有其土地,共同其劳力,完全立于平等制度之下。这种经济平等的结果,政治的平等必然与之相适应。所以全氏族人员都能参与人民会议,为马尔克之最高权力机关,播种和收获时日的规定,酋长和各种职员的选举,税额的平定等事项,都由这种会议决定;决定之后,人人都有服从的义务。这种自治团体不仅未与社会分离,并且为有组织的社会之本体;共同政权,实为当时共同劳动和共同经济状态之反映。马尔克法律一面具备共同主权之体制,一面欲使劳力效率增高,对于人员的自由略有几分约束。然这种约束,完全本于生产上之必要,不仅使孤立生产者归纳于共同生产团体,并使共同生产团体足以强制其所属人员,俾有效之共同劳力得以充分发达。组成分子的自由,虽略受几分限制,然而并非出于上层阶级之权力,其目的亦非违反各个人员之利益。共同的意志是由各个人员形成的,各个人员即为这种意志之一份。一言包括,不外为生产者保护自己之利益,而自愿服从这种限制。故在这种社会组织之下,由经济的平等,产生完全自治的制度。即如印度村落之酋长,他行使专制权威的时间,只限于生产时间,即村落居民从事于渔猎耕稼的时候,这也与马尔克的强制同一理由。

    共同劳动,为原始共产社会和村落集产社会的基础,这种社会与共同财产制相终始;私有财产制出世,这种社会即归于湮没。私有财产的派生物,第一是阶级,第二是国家。他所及于政治组织的影响,首先是破坏种族组织的编制而代以领地组织的编制。从此,国家的人民并不属于同一种族或民族,故领土日益扩大,人口日益增加。从前因为要使劳力结合于族制以内,故对于领土的扩张和人民的增加皆有严厉的限制;自此以后,这种限制完全归于消灭。

    私有财产不仅使政治组织变化,而且使主权的性质根本变化。在集产制的自治团体————如马尔克,不过在一个村落或部落内具有一种组织的能力,此外完全与社会同为一体而没有区别;及私有财产制确立,政权集中于少数富人之手,国家遂与社会断绝从来关系,仅代表社会中一小部分人之利益,并且为最少数人用以压制最多数人的武器。故国家对于有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关系,显然划分为二:有产阶级居于支配和统治的地位;而无产阶级完全居于被压制的地位。国家的强制行为,对于有产阶级可以无限减少;而对于无产阶级可以无限增加。所以由此有产者及其寄生虫得以免除劳动的义务;而治人和治于人的大分工亦因而开始。有产阶级为保护并增殖自己的利益而创立国家,则国家对于最大多数无产的人自然要采取违反其利益之行动;所以国家的强制权力亦不可不强大。故自私有财产制设定之后,国家权力必然增加。国家权力增加,则其实质亦必变化,而成为有产阶级进攻退守之凶具。

    豪富自握政权,故富即为权力之表现。通观私有财产演进之各阶段,莫不到处可以发见这种真理。每个时代的政权支配者,即为每个时代经济上的优越阶级,如上古希腊罗马之奴隶所有者,中世纪之地主,近世之资本家,莫不为政治上最高权力之阶级。

    当私有财产初盛而国家还未创立的时候,管束奴隶劳动之全权,完全由各个财主之自主,各个财主欲取其财产之收入与谋其财产之增殖,即直接行使其个人的无限制的权威,初还不觉有团结其同等阶级之人以把持政权之必要。然一旦觉到奴隶人数之众多以及叛乱反抗之可畏,则国家之组织势必迅速促成,而财主个人的权力势必集中于国家的形式之下,使国家运用其阶级的权力以对付其奴隶。这类上古的国家,最初虽然是种族的贵族占优势,然不久即为财产的贵族所承继。通观上古的变化,在政治上常占优势的,完全是经济的主权。

    中古的隶属制与上古的奴隶制很有差别,所以政治的组织亦远不相同。上古末叶,土地生产力衰退,奴隶制与束缚劳动者身体的方法,渐渐不能适用,所以隶属制代之而兴。隶属制是为救济衰退的生产状况与改良劳动情形产生的,所以比较奴隶制宽大温和得多。隶属制内,从属的人数虽然扩张(因为自由贫民的沦入),但其压制程度则较前大减。从前财主对于奴隶的身体有处置之全权,故得榨取最大的利润;在隶属制则不然,凡隶属者所受分配土地,对于地主只纳一定的租额,地主的收入是有限的,远不能如前此财主对于奴隶之尽量榨取。并且封建制度把主权分于个人,行使主权者非地主之全体,但为每个地方的地主。还有一层,地主亦不能专有其政权,必须再分与教会的僧侣及其所属的家臣。僧侣与家臣为维持封建制度之要素,既受收入之分配,又得政权之参与,故收入制度若有变化则政治主权也随着变化。

    及至中世纪末叶,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迅速完成,隶属制度不能适用,于是“自由劳动”始随着“自由贸易”等口号同时宣布。资本家以领有资本和生产手段之一事即可收得最大的利润,所以对于劳动者的身体无须具有什么主权。于是个人的主权复与财产关系分离,而再现团体的或阶级的主权之形式。然这种形式与上古的形式有一种重要的差异:上古须自由民才得享受政权,须有财产才得具有自由民的资格,即财产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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