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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由封建制到近世代议制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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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建制度是从平等中产生出来的等级权力组织(L'organisation hierarchique de l'antorite);但卒由平等而演至于专制。欧洲的封建制度,与半开化的日尔曼人之入主欧洲有密切的关系;今欲明了这种制度之起源,必须再述日尔曼人的情形。

    侵入西欧的各种日尔曼人,很与美洲发见时的各种伊洛葛人相类似,都是在半开化状态中,并且迁徙不定。据斯脱纳博(Strabou希腊地理学家)说,定居于比利时和法兰西东北部的蛮族还不知道农业,单靠兽肉和乳制品以过生活;这些危险的野蛮人凶恶如狼,他们自由出入于广大的森林地带中,人类虽多,只要添买些奢侈品及少许消费品便能在森林中过满足的生活。斯脱纳博又说高卢人的风俗也是一样的。当恺撒入英吉利时,他看见不列颠人与高卢人同其风俗:他们不知耕土地,以兽皮遮身,吃的是兽肉和乳制品,他们怪蓝色的身体可以骇退敌人,他们的两性生活是兄弟间共妻的。

    这些半开化人中,平等的精神盛行;习惯与风俗,处处保守一种猎夫与战士的平等气概。当他们得到定居的时候,一部分人开始从事于初步的农业,一部分人依然从事于战争。有名的军事首领不过在组织远征队时号召一些愿意获得战利品与光荣的男子于他的指挥之下,在远征时间中,人人都是要服从他的,如希腊人服从亚格棉农一样。但在食桌上及宴会席上,首领与战士都是平列而坐,没有什么区别;远征队一归村落,他们又都是独立平等的,军事首领便丧失远征时的权威。

    日尔曼人征服一块地方,间或也如希伯来人之执行神命一样,把那地方的居民尽行杀死;但通常总只劫掠城市,占领他们所需要的土地而定居于乡村,用他们自己的方法耕种土地,战败的居民仍许其在他们的法律与风俗之下过生活。土地是每个种族授一块的;种族的土地又再行分配于住居各村落的各氏族。几个村落由亲族关系形成一个团体,叫做桑町(centene也有叫huntari的,也有叫haradh的);几个桑町形成一个团体,叫做康脱(comte);几个康脱形成一个团体,叫做都克(Duche)。这就是公、侯、伯、子、男几等封爵之起点;如佛兰克的茂洛维(Merovingiens)王朝,就是与这种政治组织初相衔接的。

    凡不属村落所有的土地,归桑町处置;不属桑町所有的土地,归康脱处置;不属康脱所有的土地,归国家(Nation)处置。归国家直接处置的土地通常是很广大的。在瑞典发见的土地领有阶段也是一样的;每个村落有些共有土地;桑町与康脱有些更大的共有土地;最后是国家的极广大的领域;虽国王宣布他有代表国家的资格,然土地还继续叫做共有土地(Terres Communales)。在封建君主政治里面虽然叫做王土(Terres de la Couronne),然所有权也都属于国家。

    日尔曼人入了定居的农业生活和受了基督教的影响之后,纵然还有少数的种族固守原来的风俗,然多数已逐渐丧失其战争的习惯。如达西德所知道的日尔曼人类皆摆脱了从前半开化的粗野风俗,他们已成为家居者和耕作者;不过如加特人(Cottes第三世纪组入佛兰克联邦)则还专门从事于战争。他们的战线散布得很广,四方八面都采取攻势而站于极危险的地位;他们既没有房屋,也没有土地,也不忧愁生活没有来源。他们到处可以获得粮食,所以到处有他们的足迹。于是别些种族的有名战士,都由他们的宴会,献物等兴奋剂集合于他们的号召之下,而准备随从他们做远征的事业。由此加特族的战士以及受了封地的军事首领遂形成一种永久的军事团体,对于那些专门从事农业劳动的种族,担任一种保卫的责任。

    但一部分半开化人,甫脱战袍而归顺于罗马;而别部分半开化人又乘之而兴。连续几百年之中,半开化人不断的蹂躏欧洲。罗马帝国要防御半开化人的侵入,乃募集归顺的半开化人,于边界之上广置屯田兵,给他们以土地谷子牲畜及现银。这种利用半开化人以防御半开化人的政策,当然不能不与他们以土地,委他们以国防的重责;但文明的藩篱便从此破决了。

    当各方面的战争静止的时候,半开化人已成为家居的耕种者,并且复建他们前此所破坏的文明工程。然而又有一种大祸从新爆发:由战争派生的武装强盗到处劫掠;惨杀与劫掠的恐怖在欧洲绵亘几百年之久。

    入寇欧洲的半开化人与已经定居于欧洲的半开化人之间现在直接发生冲突。继续不停的内争,使各半开化民族对外全无势力,因为种族与种族,村落与村落之间互相反对而成仇敌,自然对外没有什么力量。半开化人的内讧,很足以宽舒罗马人亡国之惧,所以达西德说:“现在罗马之命运,惟幸敌人之内讧。”

    乡村居民,因为要防御强盗劫掠惨杀的危险,乃于村落周围建筑堡寨以自卫。每个堡寨选举一个担任警备的酋长,堡寨里面的居民只要同属于一个种族都是平等的。这种酋长就是后来帝王派遣的封君之萌芽;他最初的职务不过是租税的收集者,人民会议裁判会议的主席,军事的监督者,秩序的维持者。每个堡寨的最高权属于长老会议和人民会议,酋长是要服从这两个会议的权威的。在佛兰克各种族的习惯,凡人民会议命令驱逐的外人而康脱的首领忘记执行,则须处罚两百金钱,这种罚金恰好与杀人犯的赔偿金额相等,可见原先的康脱并没有特别权威。凡后来封君所有的权力,以前都属于村落的全权会议,全村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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