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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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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猝遇事变,如飓风忽作,波涛汹涌,其势有不可测者。然则有国家者,安得不预为之所耶?

    第五节 教育

    为父母者,以体育、德育、智育种种之法,教育其子女,有二因焉:一则使之壮而自立,无坠其先业;一则使之贤而有才,效用于国家。前者为寻常父母之本务,后者则对于国家之本务也。诚使教子女者,能使其体魄足以堪劳苦,勤职业,其知识足以判事理,其技能足以资生活,其德行足以为国家之良民,则非特善为其子女,而且对于国家,亦无歉于义务矣。夫人类循自然之理法,相集合而为社会,为国家,自非智德齐等,殆不足以相生相养,而保其生命,享其福利。然则有子女者,乌得怠其本务欤?

    一国之中,人民之贤愚勤惰,与其国运有至大之关系。故欲保持其国运者,不可不以国民教育,施于其子弟,苟或以姑息为爱,养成放纵之习;即不然,而仅以利己主义教育之,则皆不免贻国家以泮涣之戚,而全国之人,交受其弊,其子弟亦乌能幸免乎?盖各国风俗习惯历史政制,各不相同,则教育之法,不得不异。所谓国民教育者,原本祖国体制,又审察国民固有之性质,而参互以制定之。其制定之权,即在国家,所以免教育主义之冲突,而造就全国人民,使皆有国民之资格者也。是以专门之教育,虽不妨人人各从其所好,而普通教育,则不可不以国民教育为准,有子女者慎之。

    第六节 爱国

    爱国心者,起于人民与国土之感情,犹家人之爱其居室田产也。行国之民,逐水草而徙,无定居之地,则无所谓爱国。及其土著也,画封疆,辟草莱,耕耘建筑,尽瘁于斯,而后有爱恋土地之心,是谓爱国之滥觞。至于土地渐廓,有城郭焉,有都邑焉,有政府百执事焉。自其法律典例之成立,风俗习惯之沿革,与夫语言文章之应用,皆画然自成为一国,而又与他国相交涉,于是乎爱国之心,始为人民之义务矣。

    人民爱国心之消长,为国运之消长所关。有国于此,其所以组织国家之具,虽莫不备,而国民之爱国心,独无以副之,则一国之元气,不可得而振兴也。彼其国土同,民族同,言语同,习惯同,风俗同,非不足以使人民有休戚相关之感情,而且政府同,法律同,文献传说同,亦非不足以使人民有协同从事之兴会,然苟非有爱国心以为之中坚,则其民可与共安乐,而不可与共患难。事变猝起,不能保其之死而靡他也。故爱国之心,实为一国之命脉,有之,则一切国家之原质,皆可以陶冶于其炉锤之中;无之,则其余皆骈枝也。

    爱国之心,虽人人所固有,而因其性质之不同,不能无强弱多寡之差,既已视为义务,则人人以此自勉,而后能以其爱情实现于行事,且亦能一致其趣向,而无所参差也。

    人民之爱国心,恒随国运为盛衰。大抵一国当将盛之时,若垂亡之时,或际会大事之时,则国民之爱国心,恒较为发达。国之将兴也,人人自奋,思以其国力冠绝世界,其勇往之气,如日方升。昔罗马暴盛之时,名将辈出,士卒致死,因而并吞四邻,其己事也。国之将衰也,或其际会大事也,人人惧祖国之沦亡,激厉忠义,挺身赴难,以挽狂澜于既倒,其悲壮沉痛亦有足伟者,如亚尔那温克特里之于瑞士,哥修士孤之于波兰是也。

    由是观之,爱国心者,本起于人民与国土相关之感情,而又为组织国家最要之原质,足以挽将衰之国运,而使之隆盛,实国民最大之义务,而不可不三致意者焉。

    第七节 国际及人类

    大地之上,独立之国,凡数十。彼我之间,聘问往来,亦自有当尽之本务。此虽外交当局者之任,而为国民者,亦不可不通知其大体也。

    以道德言之,一国犹一人也,惟大小不同耳。国有主权,犹人之有心性。其有法律,犹人之有意志也。其维安宁,求福利,保有财产名誉,亦犹人权之不可侵焉。

    国家既有不可侵之权利,则各国互相爱重,而莫或相侵,此为国际之本务。或其一国之权利,为他国所侵,则得而抗拒之,亦犹私人之有正当防卫之权焉。惟其施行之术,与私人不同。私人之自卫,特在法律不及保护之时,苟非迫不及待,则不可不待正于国权。国家则不然,各国并峙,未尝有最高之公权以控制之,虽有万国公法,而亦无强迫执行之力。故一国之权利,苟被侵害,则自卫之外,别无他策,而所以实行自卫之道者,战而已矣。

    战之理,虽起于正当自卫之权,而其权不受控制,国家得自由发敛之,故常为野心者之所滥用。大凌小,强侮弱,虽以今日盛唱国际道德之时,犹不能免。惟列国各尽其防卫之术,处攻势者,未必有十全之胜算,则苟非必不得已之时,亦皆惮于先发。于是国际龃龉之端,间亦恃万国公法之成文以公断之,而得免于战祸焉。

    然使两国之争端,不能取平于樽俎之间,则不得不以战役决之。开战以后,苟有可以求胜者,皆将无所忌而为之,必屈敌人而后已。惟敌人既屈,则目的已达,而战役亦于是毕焉。

    开战之时,于敌国兵士,或杀伤之,或俘囚之,以杀其战斗力,本为战国应有之权利,惟其妇孺及平民之不携兵器者,既不与战役,即不得加以戮辱。敌国之城郭堡垒,固不免于破坏,而其他工程之无关战役者,亦不得妄有毁损。或占而有之,以为他日赔偿之保证,则可也。其在海战,可以捕敌国船舰,而其权惟属国家,若纵兵掳掠,则与盗贼奚择焉?

    在昔人文未开之时,战胜者往往焚敌国都市,掠其金帛子女,是谓借战胜之余威,以逞私欲,其戾于国际之道德甚矣。近世公法渐明,则战胜者之权利,亦已渐有范围,而不致复如昔日之横暴,则亦道德进步之一征也。

    国家者,积人而成,使人人实践道德,而无或悖焉,则国家亦必无非理悖德之举可知也。方今国际道德,虽较进于往昔,而野蛮之遗风,时或不免,是亦由人类道德之未尽善,而不可不更求进步者也。

    人类之聚处,虽区别为各家族,各社会,各国家,而离其各种区别之界限而言之,则彼此同为人类,故无论家族有亲疏、社会有差等,国家有与国、敌国之不同,而既已同为人类,则又自有其互相待遇之本务可知也。

    人类相待之本务如何?曰:无有害于人类全体之幸福,助其进步,使人我同享其利而已。夫笃于家族者,或不免漠然于社会,然而社会之本务,初不与家族之本务相妨。忠于社会者,或不免不经意于国家,然而国家之本务,乃适与社会之本务相成。然则爱国之士,屏斥世界主义者,其未知人类相待之本务,固未尝与国家之本务相冲突也。

    譬如两国开战,以互相杀伤为务者也。然而有红十字会者,不问其伤者为何国之人,悉噢咻而抚循之,初未尝与国家主义有背也。夫两国开战之时,人类相待之本务,尚不以是而间断,则平日盖可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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