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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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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总论

    国也者,非徒有土地有人民之谓,谓以独立全能之主权,而统治其居于同一土地之人民者也。又谓之国家者,则以视一国如一家之故。是故国家者,吾人感觉中有形之名;而国家者,吾人理想中无形之名也。

    国为一家之大者,国人犹家人也。于多数国人之中而有代表主权之元首,犹于若干家人之中而有代表其主权之家主也。家主有统治之权,以保护家人权利,而使之各尽其本务。国家亦然,元首率百官以统治人民,亦所以保护国民之权利,而使各尽其本务,以报效于国家也。使一家之人,不奉其家主之命,而弃其本务,则一家离散,而家族均被其祸。一国之民,各顾其私,而不知奉公,则一国扰乱,而人民亦不能安其堵焉。

    凡有权利,则必有与之相当之义务。而有义务,则亦必有与之相当之权利,二者相因,不可偏废。我有行一事保一物之权利,则彼即有不得妨我一事夺我一物之义务,此国家与私人之所同也。是故国家既有保护人之义务,则必有可以行其义务之权利;而人民既有享受国家保护之权利,则其对于国家,必有当尽之义务,盖可知也。

    人之权利,本无等差,以其大纲言之,如生活之权利,职业之权利,财产之权利,思想之权利,非人人所同有乎!我有此权利,而人或侵之,则我得而抵抗之,若不得已,则借国家之权力以防遏之,是谓人人所有之权利,而国家所宜引为义务者也。国家对于此事之权利,谓之公权,即国家所以成立之本。请详言之。

    权漫无制限,则流弊甚大。如二人意见不合,不必相妨也,而或且以权利被侵为口实。由此例推,则使人人得滥用其自卫权,而不受公权之限制,则无谓之争阋,将日增一日矣。

    于是乎有国家之公权,以代各人之自卫权,而人人不必自危,亦不得自肆,公平正直,各得其所焉。夫国家既有为人防卫之权利,则即有防卫众人之义务,义务愈大,则权利亦愈大。故曰:国家之所以成立者,权力也。

    国家既以权力而成立,则欲安全其国家者,不可不巩固其国家之权力,而慎勿毁损之,此即人民对于国家之本务也。

    第二节 法律

    吾人对于国家之本务,以遵法律为第一义。何则?法律者,维持国家之大纲,吾人必由此而始能保有其权利者也。人之意志,恒不免为感情所动,为私欲所诱,以致有损人利己之举动。所以矫其偏私而纳诸中正,使人人得保其平等之权利者,法律也;无论公私之际,有以防强暴折奸邪,使不得不服从正义者,法律也;维持一国之独立,保全一国之利福者,亦法律也。是故国而无法律,或有之而国民不遵也,则盗贼横行,奸邪跋扈,国家之沦亡,可立而待。否则法律修明,国民恪遵而勿失,则社会之秩序,由之而不紊,人民之事业,由之而无扰,人人得尽其心力,以从事于职业,而安享其效果,是皆法律之赐;而要非国民恪遵法律,不足以致此也。顾世人知法律之当遵矣,而又谓法律不皆允当,不妨以意为从违,是徒启不遵法律之端者也。夫一国之法律,本不能悉中情理,或由议法之人,知识浅隘,或以政党之故,意见偏颇,亦有立法之初,适合社会情势,历久则社会之情势渐变,而法律如故,因不能无方凿圆枘之弊,此皆国家所不能免者也。既有此弊法,则政府固当速图改革,而人民亦得以其所见要求政府,使必改革而后已。惟其新法未定之期,则不能不暂据旧法,以维持目前之治安。何则?其法虽弊,尚胜于无法也,若无端抉而去之,则其弊可胜言乎?

    法律之别颇多,而大别之为三,政法、刑法、民法是也。政法者,所以规定政府之体裁,及政府与人民之关系者也。刑法者,所以预防政府及人民权利之障害,及罚其违犯者也。民法者,所以规定人民与人民之关系,防将来之争端,而又判临时之曲直者也。

    官吏者,据法治事之人。国民既遵法律,则务勿挠执法者之权而且敬之。非敬其人,敬执法之权也。且法律者,国家之法律,官吏执法,有代表国家之任,吾人又以爱重国家之故而敬官吏也。官吏非有学术才能者不能任。学士能人,人知敬之,而官吏独不足敬乎?

    官吏之长,是为元首。立宪之国,或戴君主,或举总统,而要其为官吏之长一也。既知官吏之当敬,而国民之当敬元首,无待烦言,此亦尊重法律之意也。

    第三节 租税

    家无财产,则不能保护其子女,惟国亦然。苟无财产,亦不能保护其人民。盖国家内备奸宄,外御敌国,不能不有水陆军,及其应用之舰垒器械及粮饷;国家执行法律,不能不有法院监狱;国家图全国人民之幸福,不能不修道路,开沟渠,设灯台,启公囿,立学堂,建医院,及经营一切公益之事。凡此诸事,无不有任事之人。而任事者不能不给以禄俸。然则国家应出之经费,其浩大可想也,而担任此费者,厥维享有国家各种利益之人民,此人民所以有纳租税之义务也。

    人民之当纳租税,人人知之,而间有苟求幸免者,营业则匿其岁人,不以实报,运货则绕越关津,希图漏税,其他舞弊营私,大率类此。是上则亏损国家,而自荒其义务;下则卸其责任之一部,以分担于他人。故以国民之本务绳之,谓之无爱国心,而以私人之道德绳之,亦不免于欺罔之罪矣。

    第四节 兵役

    国家者,非一人之国家,全国人民所集合而成者也。国家有庆,全国之人共享之,则国家有急,全国之人亦必与救之。国家之有兵役,所以备不虞之急者也。是以国民之当服兵役,与纳租税同,非迫于法律不得已而为之,实国民之义务,不能自已者也。

    国之有兵,犹家之有阃人焉。其有城堡战堡也,犹家之有门墙焉。家无门墙,无阃人,则盗贼接踵,家人不得高枕无忧。国而无城堡战舰,无守兵,则外侮四逼,国民亦何以聊生耶?且方今之世,交通利便,吾国之人,工商于海外者,实繁有徒,自非祖国海军,游弋重洋,则夫远游数万里外,与五方杂处之民,角什一之利者,亦安能不受凌侮哉?国家之兵力,所关于互市之利者,亦非鲜矣。

    国家兵力之关系如此,亦夫人而知之矣。然人情畏劳而恶死,一旦别父母,弃妻子,舍其本业而从事于垒舰之中,平日起居服食,一为军纪所束缚,而不得自由,即有事变,则挺身弹刃之中,争死生于一瞬,故往往有却顾而不前者。不知全国之人,苟人人以服兵役为畏途,则转瞬国亡家破,求幸生而卒不可得。如人人委身于兵役,则不必果以战死,而国家强盛,人民全被其赐,此不待智者而可决,而人民又乌得不以服兵役为义务欤?

    方今世界,各国无不以扩张军备为第一义,虽有万国公法以为列国交际之准,又屡开万国平和会于海牙,若各以启衅为戒者,而实则包藏祸心,恒思蹈瑕抵隙,以求一逞,名为平和,而实则乱世,一旦猝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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