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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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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们研究的主体是本体,我们所探求的正是本体之原理与原因。如果宇宙是一个整体,本体就是这个整体的第一部分,若这本体只是各个部分的串联,本体在顺序之上就该排在第一,次之为质,继而是量。同时后两者只是本体的属性和演变,并非全都可称为实际存在。————把这些也作为实际存在,“不白”“不直”这类事物也成为实际存在,至少有时我们还是会说“这是一个不白的”。再者,除本体之外,其他各范畴都不能独立存在。早期的古典哲学家也熟知本体的原始性质,他们所致力追求的也是本体的原理、要素与原因。现代思想家偏向于用普遍性来作为本体(因他们的研究偏于抽象,因此所有成为科类的普遍性事物,他们就叙说成原理和本体),但古代的思想家却把个别事物,比如火、土,列作本体,不把具备它们的共通之物作为本体。

    本体有三类。————可感本体可分出二者,一为永恒,一为可灭坏(后者是为众人所熟知的,包括动植物在内),关于可灭坏本体,我们有必要探求其要素,无论其种类唯一或是多。另一是不动变本体,某些思想家以为这类不动变的本体可以独立存在,有些又把它们一分为二,即是通型与数学对象,另一些思想家考察了这二者,认为只有数学对象是不动变的本体。前两种本体是物学的主体,但第三类,如果其原理与前二者不同,就是属于另一门学术。

    可感本体是可变化的。现在,如果变化因相反或是由间体来进行,这便只能是由相对立而不是可从任意的互为不是的事物进行(因为声音不是白,但声音不能变成白),由对立的一端变化至另一端,这变化不是出于那对立的两端,而是某些底层之物于两端在进行变化。

    2

    变化中有些坚持不变的作用,另一些不能坚持,因此于二作用外,应该有第三类事物,就是物质。

    现在,因为变化归为四类————本体之变,质变,量变,处所之变;从“这个”变化是单纯的生与灭,从量上变是增减,从质上变是变换,从处所上变是运动,这四类的变化从原来的状态变成了对反的状态。于是,处在变化中的物质必须可以呈现两种状态。物之为是者,其义有二,变化即是潜在的是变成实现的是,比如潜在的白色实现成为白色,增减的变化也相似。因此一物不仅可因偶然由非是变为是,也可以说所有事物的出现都是本来就有的,只是它先为存在,只是潜在。这便是阿那克萨戈拉主张的元一,如万物都合为一,恩培多克勒的万物皆混合与阿那克西曼德(Anaximander)同德谟克利特所同命名之物也是如此,————还不如说“所有事物都一起是潜在而不一起实现”,较为贴切。因此这类思想家似是得到了某些物质的观念。现在,所有可为变化的事物都是具备物质的,但不同的事物具备不同的物质,而永恒的事物,就是不生不灭且于空间上能运动的也是具备物质的,但这只是在空间上由此及彼的“运动物质”而不是“可灭坏的物质”。

    人们可这样发问,生成由哪一类的“非是”得以进行,因为非是的含义有三。如果非是具备潜在的一个类型,这还不能说所有事物都是潜在,这就该说“来自不同的事物成为不同”,说“万物都混合于一体”,总是与实际不符的,事物在物质上不同,如果所有的事物都属于同一物,世间便只有一物,从何来生成无限的事物?既然理性为一,如果物质也是一,那么物质该是潜在,理性就是实现。这样原因与原理就有三:定义或是通型为一,另一就是二者之缺失,二者组合成为一组对反,第三就是物质。

    3

    要注意物质与通型两不生成————这里我指的是最后的密切相关物质与通型。每一变化的事物原来必是由某些事物变化而来,成为某些事物。使其动变的就是密切相关的动变者,被动变者就是物质,动变所产出的就是形式。如果不仅是铜成为圆,而圆也是有所成,铜亦有所成,那么这创造所成的过程就会无穷地进行,因此这里必有一终点。

    还要注意每一本体都是由某些名称与之相应的事物所创造成为实际存在(天然事物与其他的事物都被列为本体)。事物之创造成为实际存在或是因为技术或是因为自然,或是因为偶然或是因为天性。技术上的动变原理出自被动变事物之外的另一些事物,自然上的动变原理则是出自事物本身,其他的原因就是二者的缺失。

    本体有三类————物质,其存在的想象就是实际存在的依托(所有事物非是有机生长成为一体而只是接触在一处成为物质与底层,比如火、肌肉、头。这些都是物质,而最后那决定性的物质,才是被完全称为本体的物质)。自然天性,那是个别存在的正常状态,是动变的终止。第三就是由上面二者组合成的个体,比如苏格拉底或是卡里阿斯。在有些例子中,形式天性不能离开综合本体而独立存在(比如除了建筑的技术可以脱离房屋而独立存在外,房屋的形式不会独立存在,这类形式也无生灭,而“房屋”或是“健康”,或是其他由技术所成之物于抽象意义上言其存在与否,那是另外一种说法),只有自然对象才有这类独立存在的例子。如此,柏拉图说自然对象有多少类,通型也就有多少类,这并不是大错特错(如果除地球上众多事物之外还有通型)。事物之动变原因该是较结果为先,但于定义之上这二者该是同时。当人是健康的时候,健康必是同在,铜球的形状与铜球也本是同在。但我们还是应该检验任何的形式是否在其综合实体消失之后还是存在。有些例子似不是这样,比如灵魂可具备这样的性质(非是整个灵魂,只是其中的理性部分,整个灵魂大概是不能在身体没有了之后依然存在),于是很明显,至少站在这样的立场,众多理型的存在是无必要的:人由人生,某人由某父亲生,对于技术制造也类似,医疗技术就是健康的物因。

    4

    不同事物具备不同的原理与原因,但在另一意义上,人们用比喻义来说普遍性时,便是众多的原理都是相通而万物归于一因。人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本体与关系范畴的原理与要素是相同还是不同?且对于每一范畴作出相似的寻问。如果所有都是相同,这个问题就是个悖论。因为如此关系之各项与本体就被具备同样的要素。那么这共通的要素又是什么?作为称谓上的其他的范畴,与本体之间并没有既为共通又为不同的事物,但一要素则是该先于其作为要素而成的事物,再者,本体非是关系中的要素,关系也非是本体之要素。再者,所有的范畴怎可有同样的要素?要素与要素所成之物便不再相同。比如B与A就不同于BA(如果实际存在与元一这样的事物也不是要素,因为这些可以成为组合物及其要素的共通称谓),因此众要素都不可为一本体或是一个相关项。本体该专门具备其要素,关系有关系的要素。如此,各范畴之要素实际为不同。

    或者,照我们一般的看法,要素可说是或为相同或为不同,比如,感觉实体的要素可以是:(1)(a)形式,比如热,另一含义是(b)缺失,即是冷,与(2)物质,物质就是直接且自发潜在成为热或冷。而本体就可以由这类要素而成,或是由冷热所成的任何物体,例如肉或骨组成,组合之物必是不同于众多要素。于是这些事物在形式、缺失与物质这三者来说要素与原理可以说是相同(虽然特殊的各物仍是具备其特殊的个别要素),也可以说这类要素比于以上的似是相同,而实际上所有事物并不具备这样意义的要素。各级类的事物都有不同的原理和要素,比如在颜色上为白、黑与面,在昼夜上为光、暗与气。

    不仅内在的诸多要素为事物之诸多原因,某些外在的事物,比如动因也是事物的原因,于是很清楚,原理与要素不同但二者同为原因。原理根据内外之别分为两类,只要能致动或致静的事物,该是一原理,也是一本体。因此比较来说,要素有三,原因或原理有四,但具体说来,则不同事物具备不同的要素,且不同事物的密切动因也不同。健康、疾病、身体之动因为医疗技术。形式,某类排列的缺失,砖,动因是建筑术。天然事物的例子比如人,动因是人,而思想产物的动因就是形式或是其对立面,如此原因就分为四类或三类。因为健康本身有时就是医疗技术,房屋的形式就是建筑术,而人由人生,之外还有个最初的事物成为所有动变事物的起始原因。

    5

    有些事物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有些不能,前者是本体。因为如果没有本体,那么变化和运动都不会发生,因此所有的事物都与本体的众多原因相同。再者,这些原因大约就是灵魂与身体,或是理性与愿望及身体。

    从另一方面来说,在比较上面相同的事物也具备相同的原理,也就是实现和潜能,但在有些事例中,有时为实现有时为潜在,比如酒、肌肉或是人。这些事物不仅为不同,且该是不同的方式来引用这类原理。(这些也归于上列的众多原因分类。因为如果形式可以独立存在,便是实现的存在,形式与物质相结合之物,包括也可以独立存在,比如“黑暗”与“疾病”,但是物是潜能的存在,因此物质只能在形式或是缺失上体现出来。)但是实现与潜能,于另一方式中分别用于物质原因与结果不同的各个事例,其中的一些形式各不相同,比如人的原因。(1)人内在的要素(其一就是物质,比如火与土,另一就是人特殊的形式),还有(2)另外的一些外在的事物,比如父亲,不是缺失,且与人的品类不同,但却是人的动因。

    我们应该注意,有些原因可以用普遍性的名词来阐明,有些不能。所有事物密切相关的原理便在那接近实现的个体及另一近于潜在的个体。在此没有我们所说的普遍性原因。因此密切相关的原理非是普遍性的。个体的原因来自个体。人虽然普遍地以人为原因,还有你的父亲是你的原因,虽然B可以一般地创造BA,还只有这具体的B的可以成为这具体的BA创生原理。

    就算本体只因具备普遍性,而于我们所说,具体个别的事物还是当具备不同的原因和要素,不同级类的事物,如果本体与量、声与色,只在比照上相同,而实际的因素都是不同。而同品类事物原因不同的,不是相异于品类,只是相异于具体个别的个体,你的物质形式及动因不同于我的,但这各项的普遍性定义确实相同。我们如果要问本体、关系及质这三项原理的要素是什么————它们是相同或是不同————很明显,“原理”与“要素”若这两词的多层含义相混用,就算是相同,但于实际之中有区别时,就是各有所别。只有在下面的各含义上,所有事物的原因才称为相同。(1)物质、形式、缺失及动因是所有事物所共有的,这里的原因可称作相同或是可以相互比较。(2)当本体消失及这一切不复存在,因此本体的众多原因就是所有事物的众多原因,这层意义上,原因也可称为相同。还有(3)将最初的完全实现作为所有事物总的原因,这层含义上也可说原因相同。别的意义上,所有的相为对反既不是科类且其意也不相混,便该是个别具备不同之因,而个别事物的物质原因也当是各自不同。

    这里我们已经阐明了可感事物的众多原理及其数量,还有其中或是相同相异的分别。

    6

    曾说本体有三,其中两类是自然实体与不动变本体,关于后者,我们务必要阐明世间还当有一永不动变的本体。在众多本体之前存在的事物,如果本体都是可灭坏的,那么所有的一切终将灭坏。但于运动来说或存或亡,时间或存或亡,这点都是不可能的(运动与时间都属于常在的)。没有时间,就没有先后。运动这层含义与时间相同,也是延续性的,或者时间就是运动,或是运动的属性。没有延续不停止的运动,除了空间运动,而空间运动中只有圆周运动是永不停止的。

    但事物具备让别的事物产生动变或是发生作用的能力,而不施为,那么动变不会出现,这就是不为的潜能。我们就算是如坚信通型之人一样,假定有永恒本体,如果不让这永恒本体具备致发动变的原理,这还是没用且不够的,就算在通型之外再建立另一本体也是不够,因为如果不发生作用,世间便无动变。再者,就算已经可以作用,但其如何是者仅还是潜能,这还是不够,潜能既然可以不必永远成为实际存在,世间就还仍不能有永恒运动。因此还必须有这样的一条原理,这宗旨就是实现。再说,这类本体定是不具备物质,世间如存在任何的永恒事物,这类事物便是如此。那么它们必为实现。

    但这里有个难点,曾有一种假想,既然不是每一能够作用的事物都会发生作用,而是每一正在作用的事物才是能作用,那么潜能就该为先。姑且认为这假设成立,那么万物都不是必有的,一切可能存在的事物如今可能都没有存在。

    可是如果我们跟随着那些于“暗夜”中创生世界的神学家或是那些主张“万物混合为一”的自然哲学家,这样会引出一样不可能的结论。如果没有实现成为先有的原因,那宇宙间的动变从何而来?木头定是不能自己动的————必须是木工的技艺作用才能使之动,经血和土地都不能自发产生动变,这必须要等种子作用于土地,精子作用于经血。

    这便是有些人————比如留基伯和柏拉图————之所以假设有永恒实现的原因,他们说宇宙为常动。但是这运动从何而来,这运动实际是什么,以及宇宙间像这像那的众多运动,这原因在哪儿,他们都没有说明。如今所有的事物都不是混乱无章的动变,这必是有致发动变的事物存在,从实际而言,事物的动变,或是出于自然,或是出于强迫力或是受到了其他事物的影响(再者,哪一类的运动才是基本运动?在此有很大的差别)。但是,这里说明能自发动变的事物是柏拉图有时假设的动变本源,这也许不符合他的本来意思,按照他的说法,灵魂之生成在后,与感官世界为同时。我们曾说假设潜能在实现之前,在这意义上是对的,但在另一意义上不对。实现较为先的真理,阿那克萨戈拉曾有所领会(他主张的“理性”就是实现),恩培多克勒在他的“爱憎”论中也有所体现,留基伯等人认为世间常有“不停止的运动”,这层意思也是如此。

    因此“混沌”或是“暗夜”不是经历无限世间且永存,只是受变化循环的操纵或是遵循着其他的规律,这些事物才得以呈现在宇宙间。因此实现总该是较之潜能为先。这样,如果永恒循环是存在的,某些事物就必须常以同一方式来进行活动。又假如生灭是存在的,这又必是有另外的事物以不同的方式来活动。而这活动的本源必是因己或是另一些事物————或是因为第三个活动原理推至那最终的原始动因。而现在必须论及“第一动因”。如不承认这第一动因,就必须寻求第二或是第三动因为活动原理的事物。因此还是要把这事物作为第一。这就是永恒运动的原因,另一些事物就成为变化的原因,而两者合并说来,明显就是宇宙常在与变化的总的原因。这便是运动在实际中表现出的特征。不过,又为何还要寻求其他的原理?

    7

    因为(1)这是这问题可能的解释,而(2)如果不是,那么世界会由“暗夜”与“所有混合事物”从“非是”中产生并发展,这样难点就算是解决了。这样,就必须有永不停息常为运动的事物,这运动的轨迹就是圆周,不仅理论上如此,实际也是这样。因此第一天必是永恒。也必有引发动变的事物。既然主动与被动的事物中还有间在事物,这就该有某些致动变但自身不被动变的永恒事物,这永恒事物就是本体也是实现。欲望与理性的作用方式也是这样,它们致发事物的动变而自身不动。

    欲望与理性的基本对象一样。欲望所求的是虚善,理性所求的是实善。但思想既然是起点,欲望该是后于思想,而思想在先。理性之动来于理知对象,互为对反两列中的一列本身就是理知对象,这列中本体为首,而本体中单纯且实现者为首(一与单纯不同,“一”是计量,而“单纯”是指事物的本性为单纯)。但美好与所有可预想的事物也在同一范畴中,各级别的对反中,位于最先的往往就是最好的,或是可与最好相比的。

    不动变的多个实际存在中有一个极因,可以阐明其实际意义而作说明。极因的作用不仅在于至善,更应作为某物的善果而作用。后一层含义应是不同于不动变物,前一层意思则不用于此。极因对其所喜爱产生动变,其他事物则依此动变而进行动变。现在,假定事物有所动变,可不遵循常规。如果此事物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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