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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他相信于基本的数之外,都可用“二元体”作为可塑原料,天然而成。事实却是相反;这并非一条确当的理论。他们令众事物由物质而成,但于“通型”而言的创生,只此一次,而我们所见的却是:一张桌子由一种物质制成,制造桌子的人虽只有一个,然而他运用了造桌之型而制成了许多桌子。雄性与雌性的关系可用此类比;雌性由一次交配而怀孕,而雄性可使多数雌性怀孕;而这些可类比于那些原理。

    柏拉图关于这些问题的主张便是如此;显然,如前所述,他只提及了两因,即本因与物因。(“通型”是其他所有事物本质所在之缘由,而元一是“通型”本质所在之缘由。)这样也清楚了,“通型”对于可感知事物以及元一对于“通型”,其中所表明的底层物质是什么,也就是一个“二元体”,为“大与小”。更进一步讲,就如我们所说,柏拉图也像他的前辈们一样的想法,例如恩培多克勒与阿那克萨戈拉,将善与恶这两种原因各自分配于两项原理之中。

    7

    我们简单总结了前人所阐述的原理与实际存在,以及他们的宗旨;虽然已经获益匪浅,而他们论及的“原理”和“原因”,我们在自然原理的探讨中已经提及,他们虽略有见地,但深度仍是不够。有人以物质为基本原理,某些认为物质只一种,某些则认为不止一种,某些认为物质是有形实体,某些则认为是无形的实体;例如,柏拉图所说的“大与小”,意大利学派所说的“无限”,恩培多克勒所说的“火”“地”“水”“气”(四元素),阿那克萨戈拉所说无尽事物由相似微分组成。基于这种原因,这些人都各有所见,还有那些主张气或火或水为万物之本的人,以及另外一些,主张某种较之火更密,较之气更稀的东西为万物之本(某些人认为基本元素应当是属于此类性质),他们也都各有所得。

    这些思想家只掌握了这一种原因;而另一些人提及了动变之本,例如,有人指出了“友好”与“斗争”,或理性,或情爱为基本原理。

    关于本质,即本体实质,没有人给出过明确的解释。坚信“通型”说的人于此有过暗示;他们不把“通型”作为可感事物的物质,不把元一作为“通型”的物质,也不把“通型”视为动变之本,他们以为,如果将“通型”视为动变之本,还不如视其为静止之本,这就使“通型”成为其他所有事物之所以然者,而元一则成为“通型”之所以然者。

    动作与变化以及运动的起因,他们虽然也寻求其根源,却并不承认这应该是自然本体之中的原因之一。推崇理性或友好之人将这些归为善类;他们认为动变由此发生,但是他们没有言明事物之所以创生与存在之因正是由此而成。同样地,他们说元一或存在为善,说是本体之原因,但不说本体就是因为善创生或存在的。因此他们同时似懂非懂地了解了善是事物原因之一;他们只说事物有善的一面,但没有言明善就是事物之所创生或存在的原因。

    这样,所有这些思想家们都不能给出新的原因,这便印证了我们所列的四因是正确且无以复加的了。如果需要寻求事物之原因,最好务必寻求此四因,或是着重探求四因中的某因。我们将继续研究关于各家言论的得失,以及他们关于基本原理这个问题上引起的众说繁杂的难点。

    8

    于是,那些人主张宇宙是唯一的,且物质唯一,而物质又必是可计量的实体,显然,他们已经步入歧途。他们只谈论关于实体事物的要素,而并不去管非实体事物,尽管非实体事物已经存在。在阐述事物的创生与毁灭和普遍物质现象原因时,他们舍弃了动因。而且,他们忽略事物的本体,不探求其如何成为实际存在,这也是错的;抛开“地”以外的元素,轻易就将单纯实体作为基本原理,而不深究这些————火、水、地、气————怎样相互衍生存在,这也是错误的做法。因为事物或是因聚合而成或是因分离而成,这关系着它们迥然不同的先天与后天性质。因为(甲)的基本元素物质应是由它们相聚合而成为最初的事物,这种特性应是属于实体之中的精小甚微的粒子。主张火为原理的人与这个观点最为相似。其余各家之说对于实体元素的要义也相近于此。至少是这样,凡主张基本元素唯一的人,无人能举例说明“地”是这唯一元素,显而易见,这是因为地的粒子过于粗糙。〔也有人主张其他的三种元素;关于基本元素,有人主张火,有人主张水,有人主张气。为什么他们不像常人一样主张地元素?古话说,万物皆土。赫西奥德(Hesiod)(16)说所有实体中,地最先创生;这个观点早已成为最原始且普遍的观点。〕照这样的说法,那些主张地、水、气,以及主张较气为密较水为疏的元素,都不如主张火来得正确。但是(乙)先于天性的后于创生,聚合之物于创生而言虽在其后,于天性而论便应在其先,这就与我们上面所述相反才算正确————于是就应是水先于气,地先于水。

    主张唯一元素为原因的就是这些问题。主张不止一种元素为原因的人,如恩培多克勒,主张万物有四种实体,也遇到了棘手问题;这类问题跟我们上述的一样,另一些则是由他们论点的特性所引致。我们常见实体间相互依存,火并不常为火,地也不常为地(这曾在我们讨论自然哲学的时候讲述过);关于动变之本及四元素能否归纳为一元素或两元素的问题,恩培多克勒讲述得并不清楚也不完满。依照他的说法冷不生热,热不生冷;这样的质变是没有可能的。如果认为能够产生变化的,就必须有某些事物来包含这些相对物,还必须有个实体,能成火也能成水;关于这点恩培多克勒是否认的。

    至于阿那克萨戈拉,人们若说他曾以两种元素为基本原理,这跟他的某些说法是完全契合的;他虽然没有明确阐述这种观点,但如果有人能从他的论述之中指出这些观点,那他就不得不承认。说宇宙初生时,万事万物都是混沌繁杂,实际是谬论,因为如此一来,在没有混沌繁杂之前,事物都有自己的单一形式,然而自然又不允许任何偶然之物偶然地成为混沌繁杂;而且照这说法,众多的天性与属性都可从本体分离(因为混沌繁杂之物应该是可以分离的);但是人们如果紧随其观点,将他所有的观点串联起来,似乎又显得他的说法较为完满。假若一切事物都没有一些可分离之物,那么现存的本体也将无可为之佐证。举例可说明我的这层意思,没有白,没有黑,没有灰,也无其他颜色,就必须是无色;如果称其有色,必有诸色中之一色。照这说法,同样,也必是无味;也无其他属性;因为这就不能有任何的质与量,也不能有任何的含混不清之物。如若不然,事物则为有色,或有味,或有可列举的特殊形式,只因为一切事物混沌繁杂,这就成为不可能;因为这特殊形式必是分离之后的属性,但阿那克萨戈拉说这除了理性,一切皆为混沌,唯有理性清楚明了。由此出发,他就得说原理为“一”(“一”是清楚明了毫不混沌的)与“别”(这个“别”的属性就是某些尚未得到明确形式的未定之物)。他并未明确阐述自己的观点,而他意有所指的,后来的思想家似乎掌握得比他自己更清楚明了。

    总的来说,这些思想家熟知的只是关乎创生与动变的论点;他们只是为这些寻求原理与原因。但倘若人们拓宽视野,审视所有存在的事物,一切可眼观或不可眼观的事物,从而清楚彻底地探寻这两类事物,这样便会明白我们更应花费更多的时间去探求什么才符合他们的论点,而什么是不符合我们当前的探索。

    毕达哥拉斯学派关于原理与元素的看法较之于那些自然哲学家更为奇怪(原因在于,他们获取原理源于不可感知事物,然而他们所探讨的数学对象,除开天文事物外,都是一些无动变的事物);然而他们所探求研究的一切却是关乎自然哲学的问题;他们形成了关于“多天”之创生并考察多个天的各部分与其动作和变化;他们用各种原理与原因来解释这些现象时,恰恰又契合自然哲学家们的言论————他们所谓“多天”包含的事物原来也与自然万物出于同宗。然而我们已经阐述过,他们所指的原理与原因本可引出更高层次的实际存在,这些原理与原因于自然理论之上也不如在那些更高层次的实际存在中更为适用。但是他们并未告知我们,世上若只有“有限与无限”与“奇与偶”,动变的可能,然没有动变,生灭又怎么可能,或是运转于苍穹中的众星又如何能按其轨道而行。

    再者,人们若是赞成空间量度由这些要素组成,或是姑且承认这些已得到证明,我们还需探求为什么有些实体轻,有些重?从他们坚持的前提与论点来判断,他们对于可感知事物和数学对象应该是视为可相互转化的;我推测他们之所以不言及火或地或此类实体,就是因为他们认为于数学对象之外,对于可感知事物已经没有什么特殊的原理。

    再者,我们如何能将这类观点结合起来,为什么数与数的属性是一切存在事物之原因,是从古至今一切天体现象的原因所在?为什么世界只能按照他们所说的那些数字进行组合,不是其他的数字?于某一特殊领域中,他们放置了“教条”与“机遇”,在这之上或之下,放置“不义”与“决断”或“混沌”并加以指正,这些东西各为一个数;然而这里各处原先已经放置有一系列由数而成具备度量的众多实体————便是如此,抽象的众数与物质世界的众数是一样的数,抑或是不同的两类数?柏拉图说这是不同的;可他也认同数可以作为事物之量度,也可以作为事物之原因,这差别便是如此,事物本身的数是感觉数;作为原因的数则是理知数。

    9

    我们姑且抛开毕达哥拉斯学派不论;涉及他们的东西已经足够。至于那些主张将“理型”作为原因之人,首先,他们掌握了周遭诸事物的原因,并引入了其作为数一样的其他形式,就好像某人要为某物计数,如果当数量少到可以忽略时,是不好计其数的,但若是其数增加,则可轻易为之计数。因为“通型”事实上与事物一样多,或是不比其少的,这些思想家在对这些事物进行解释时,由事物而引入“通型”。于各个事物,他们给出的答案是,必是脱离于本体的且名称相同的实际存在物,其他各系列均是如此,都有一个“以一举多”之物,不管这“多”是在现世或是超现世。

    进一步讲,我们用以证明“通型”存在的各个方法,无一是令人信服的;因为某些论据并不支持这样的论点,有些则在我们认为其无“通型”事物上同样也引出了“通型”;照“以一举多”这样的说法,虽是相悖,却也包含其通型事物;照此说来,万物灭坏之后,关于此物的思想却并不随之而灭,而我们又有已经灭坏物之通型,因为我们留有对这些事物的印象。某些较为缜密的辩论中,有人将那些不是独立类的事物引入“关系”的“理型”,另有说法则引入了“第三人”。

    总的说来,通型的众多论点,为树立理型的存在而推翻了事物,事实上我们更应注重的是那些事物的存在:因为由这论点而发,首先应是数(17),而“二元体”居其后,即是说,相关之数在前,绝对之数在后。另有其他结论,人们随着“理型”观点而拓开思路,免不了会与之前所持原理产生冲突。

    再者说,根据我们创建“理型”说时提及的诸多假设,不但应有本体的“通型”,其他诸多事物都应具有(这类观点不单单应用于诸多本体,也应用于其他,不光有本体学术,也有其他诸事物的学术;相似的疑难点多达上千),但根据通型主张与事例要求,假若“通型”能被“参于”,这就只该有本体的理型,因其被“参于”并不是在属性上的被“参于”,而是“参于”了不可言说的本体。举例可以说明这层含义,如某一事物参于“自身之倍”也就是参于“永恒”,但这只是附带之说;因为这“倍”只在属性上可谓永恒。所以通型将成为本体;而这相同的名词泛指了感官世界与理型世界中的本体(如若不然,则那个别事物以外的,被称为“以一举多”的,理型世界中的本体,其实际意义究竟如何)。理型若是与参于理型的个别事物形式一样,其中必有某些属性为它们所共有,“二”于可灭坏的“众二”中或于永恒的“众二”中均是相同。那为何于绝对之“二”与个别之“二”中便是不同形式的相同?但是,若它们没有相同的形式,那便只是名称相同而已,恰似人们称卡里阿斯为“人”,同样称一木偶为“人”,而并未在意两者之共同之处一样。

    最后,我们可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通型对于世上的可感知事物(无论永恒或是随时即可灭坏之物)会产生何种作用;因为它们既没有使事物动,也不使之变。它们于认知事物而言也不曾有任何的帮助,因为它们甚至都不是这些事物的本体,如果它们是事物的本体,便会存在于事物之中,若是不存于所参于个别事物之中,便可被认定为原因,比如“白”参于白的事物所组成,使一切白的事物得以呈现其“白”的性质,这观点先出于阿那克萨戈拉,之后欧多克索斯(Eudoxus)(18)及其他人也加以论述过,是很容易便被攻破的;于这观点不难提出诸多无以辩解的疑问。

    又说一切事物“通过”通型而成,这“通过”一词也不是平常的意思。说通型是某种模型,其他事物参于其中,这不过是空文与诗喻的浮夸之词。且看理型,究竟创造了什么?没有理型为蓝本供事物参照,事物也会存在,也会创生,不管是否存在苏格拉底其人,像苏格拉底那样的一个人总会出现;即使苏格拉底属于超现世的,现世之中也会出现。同一事物可有多个模型,所以必有多个通型;比如“动物”同“双足”及“人”自身都是人的通型。通型不仅是可感知事物的模型,同样也是通型自身的模型;如动植物的科类,本是各个品种所系的科类,却又是科类所系的科类;如此,同一事物既是蓝本也是副本。

    再者,本体之间所存在的分离,看似是不可能;那么,理型既是事物的本体,又怎可脱离事物而独立存在?在《斐多篇》(19)中,是这样阐述这类问题的————通型同是现有事物与将成事物的原因;然而通型虽存在,但除非另外一些事物因其产生动变,否则参于通型的事物便不会生成;可其他诸多事物(例如一幢房屋或是一个戒指),我们可以说它们并不存在通型,却也生成了。如此,显而易见,生成上述之物那样的原因同样可能是其他事物存在及生成的原因所在。

    再者,如果认为通型是数,它们又如何能成为原因?是因为现存事物是其他派系的数吗?例如,人是一个数,苏格拉底是另一数,卡里阿斯又是另一数?这样,这一系列的数又怎能成为另一系列数的原因?即使前一列数是永恒,后一列为非永恒,这仍不能充分为之佐证。如果这感官世界中的事物(如音乐)为数的比例,那么显而易见地,类数的比例就成了另一类事物。如果这样,这————物质————是某些明确的事物,数本身显然也将是某物与某物的比例。如,假设卡里阿斯为火、地、水、气之间的一个比例,他的理型也必包含一些底层物质;而人本身,不管是否确实是或不是一个数,都应该是某些事物之间的一个比值,而并不是数本身;不应因为这是数的比值,就将理型作为数。

    再说,众数可以成为一数,但怎可由众多通型而成一个通型?若说一数,如10000,并不是由众多的数组成的,而是由多个单位一组成的,那些单位又是怎样?不管是说它们在某种性质上是相似或不相似的,都将引发谬论(不管是说一个数中的多个单位不同,或是说一个数与另一个数中的多个单位不同);它们既是各无特性的,又凭什么可以令其不同呢?这并不是个值得称赞的观点,且与我们对单位的理解不相符。

    另外,他们必须创建第二类别的数(于“算数学”中来应用),并引出被一些思想家称为“间体”的东西;而这又如何存在,由何而起?又会问,于现世事物与理想数之间为何须有间体存在?

    又说是二者中的两个单位,每一个都应从先前的“二”而来(20);但这不可能。

    再说,凭什么一个数由多个单位组合之后就必定是一个整体了?

    另外,除开以上众多疑点之外,单位若是有很多种,那么柏拉图学派就应该如同那些主张元素有四或是有二的人一样,逐一明确说明;而那些思想家将火与地看作元素,并没有事先说明它们有什么相同的底层特质————若是都具有实体————而是分别冠以“元素”这一统称。实际上,柏拉图学派称单位也是如火如水一般,整体均匀而同质;若是这样,数便不应该是本体(21)。显然,若是存在“绝对一”而以此为第一原理,则“一”必有两层意思以作不同解释;如果不是,便不能成立。

    当我们试图从实际之物抽象出原理的时候,将线段描述成“长与短”(“大与小”的众多种类之一),平面则由其宽窄而定,立体则由其深浅而定。但是面又如何包含线,而体又如何含面或线呢?因为宽窄与深浅是不同类别,于此处并不涉及数,“多少”与“长短”,“宽窄”与“深浅”也不是同类;显然,高层次的类不存于低层次的类中。“宽”也并非一个含“深”的类,若是如此,体就会是面中的一个品类了。

    再者,线中包含的点由什么原理而衍生?柏拉图曾否定了这一类的事物,称其为几何构想。他赋予线原理“不可分割线”的名称————他时常提及这点。但这必有一个限定;因此,讨论关于线如何存在,便会紧接着阐明点存在的意义。

    总体来讲,哲学虽是旨在探寻可感知事物的原因,这点被我们忽视了(因为关于变化的产生原因我们未曾言及),而当我们假想自己在描述可感知事物本体时,我们坚持着本体的次级存在,我们主张将这些作为可感知事物本体的原因都是些空谈;之前已讲过,所谓的“参于”实际上什么也不是。

    通型于我们所见艺术中的原因亦是毫无关系,关于艺术,整个自然与人类的理性是存在作用的————这作用,我们认为是世间第一原理;但是近代思想家虽说是为其他而进行数学研究,却将数学作为哲学了。另外,人们可由他们的说法去推演,作为本体的底层物质,以及作为本体的断言与差异,均属于数,也就是说这些底层拟化于物质而并非物质本身。这里所指“大与小”,如自然哲学家所言的“疏与密”一般,为底层的初级差异;因为这些正是“超出与缺失”的众多品类之一。而对于动变,“大与小”若是动变,则通型必被动变;若此不为动变,动变又由何而生?于自然所有的探索研究便就此被取缔。

    指明事物归属于一————试想是很容易为之证明的,却没有付诸行动;因为所有用于证明的实例只表明,除开“绝对之一”的存在之外再无其他,我们姑且赞同所有的假设————也未能证明所有事物归属于一。若是我们认同普遍事物为一个科类,那么也不会有“绝对之一”这样的结论;并且于某些事例而言,原本也是说不通的。

    于数之后,线、面、体如何产生继而存在,以及它们所含的意思,这些也都未能说明;因为这些既不能是通型(由于这些不是数)也不是“间体”(间体为一些数学对象),也不属于可灭坏之物。显然这是一个第四类事物。

    总的来说,若是我们不区分辨明现存事物的不同意义,而一味寻求所有存在的要素,那是不可能的,这样含混不清的方式对于探求事物的组成要素性质也是无益的。因为能寻求得到的要素只是本体的要素,至于什么是“作用”或是“被作用”,或是“隐藏”的要素,实际上不一定能够发现;因此要系统研究一切现存事物的深刻意义,若是自以为已经掌握了一切要素,都是不确当的。

    我们如何能学习知道一切事物的要素?显然,我们不能先知道而后学习。刚开始学习几何的人,就算他对其他事物的知识了如指掌,但是对于他正学习的几何这门学术,该是全然无知的;其他类比于此。这样的话,若是如某些人所主张的,世间有一门可囊括一切事物的学术,那么学习这门学术的人,就应该是之前对此一无所知的了。可是一切的学习不管其方式是引证或是定义,都必须先掌握某些前提(了解一些或全部)作为依据;定义的要素必须先了解并熟练运用;用归纳的方法来进行学习也是一样的。假如知识真就是与生俱来的,奇怪的是我们并不知道自己具有如此伟大的知识。

    另外,人们如何得知一切事物的所由所构成是什么,知道以后又如何将其所知表述于他人,这也是一个问题;因为观点之间是存在抵触的;例如关于某些字母,有人说za是s与d及a三音的组合,另有人说是另一个音,与我们所熟知的其他音无一相关。

    再者,若是我们没有相关的感官,我们如何分辨给人不同感觉的各类事物?但若是像复杂的声调可由普遍通用的字母音注组合而成一样,组成一切事物的要素于各感官都能相通,那么我们便可以做到这点。

    10

    根据前文所述,一切已经明了,人们似乎都在探寻我们于自然哲学中所提及的诸多原因,我们却再也没有寻求得其他原因。但是他们的研究探索都是模糊的;有些像是讲到了,有些似是没有。因为古代哲学正当早期,知识新起,还处于牙牙学语之期。就算是恩培多克勒也只会讲骨头的存在是因其元素比例,这比例即为事物的所以然者,也是其定义。同样,肌肉与其他组织也是元素的比例,否则不然,照这样的观点,肌肉与骨头以及其他一些不是因他所提及的————火、地、水、气————物质而存在,只是因为其间比例而存在。这些引申之意他也未曾言明,但我们现在为之引申说明,他也必会赞同。

    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已经提出自己的观点;但还是让我们重复列举出关于这观点所引发的难点;这于我们以后的分析可能会有所帮助吧。

    ————————————————————————————————————————

    (1) 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四因论,即本因、物因、动因、极因。————译者注(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皆同)

    (2) 俄克阿诺斯(Oceanus),希腊神话中的海洋之神,海洋(Ocean)一词的由来。

    (3) Styx,斯提克斯,希腊神话中所指的冥河。

    (4) 美塔彭提昂(Metapontium)与以弗所(Ephesus)均为古希腊地名。

    (5) 四元素说是古希腊关于世界物质组成的学说,此观点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影响着人类科学的发展。其中分别以泰勒斯的水元素说、阿那克西米尼的气元素说、赫拉克利特的火元素说最具代表性,恩培多克勒综合了前人的看法,再添加“土”,遂有水、气、火、土四元素。后来经柏拉图将四元素形象化发展为象数派。

    (6) 此处所讲述即为动因。

    (7) 巴门尼德(Parmenides),他完全不同意变化是普遍真理的观点,否认变化的可能性,因为他认为一个物体不能变成完全不同的另一物体。

    (8) deus ex machina为拉丁语译自希腊语,意思是跑出机关的神。在古希腊戏剧中,当剧情陷入胶着,困境难以解决时,突然出现拥有强大力量的神将难题解决,令故事得以收拾。

    (9) 留基伯(Leucippus)与德谟克利特(Democritus)同为古希腊唯物主义哲学家,原子唯物论学说的创始人,二人是师徒关系。

    (10) 毕达哥拉斯学派认为“1”是数的第一原则,万物之母,也是智慧;“2”是对立和否定的原则,是意见;“3”是万物的形体和形式;“4”是正义,是宇宙创造者的象征;“5”是奇数和偶数,雄性与雌性的结合,也是婚姻;“6”是神的生命,是灵魂;“7”是机遇;“8”是和谐,也是爱情和友谊;“9”是理性和强大;“10”包容了一切数目,是完满和美好。

    (11) 阿尔克迈翁(Alcmaeon),前苏格拉底哲学家,为毕达哥拉斯学派代表人物之一。

    (12) 麦里梭(Melissus),古希腊哲学家,巴门尼德的学生,著有《实在论》。在哲学上的主要贡献是对“存在”的性质进行了正面论证,并且修改了巴门尼德的两个论点。

    (13) 古希腊哲学家,埃利亚学派的先驱。

    (14) 克拉底鲁(Cratylus),古希腊哲学家,公元前5世纪后期为其鼎盛期,他将赫拉克利特的“流变”理论发展至极限。

    (15) 理型(Ideas)旧译中作“理念”已较为通用,亦有作“相”者,而结合原意,此处译作“理型”,与后文“通型”相对而论。

    (16) 赫西奥德,古希腊诗人。

    (17) 此处即是指数字2。

    (18) 欧多克索斯(Eudoxus)精通数学、天文学、地理学。他首先引入“量”的概念,将“量”和“数”区别开来。

    (19) 柏拉图的著作之一。主要是对有限与无限的分析。

    (20) 这里即是指前文的相关之数,前文所说相关数在前,绝对数在后。

    (21) 此处之数即是作计算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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