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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篇 农民在官僚政治下的 社会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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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由秦汉以至清代末造这一长期官僚统治过程中,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当然有不少的变改,比如,汉代的农民生活,不但与清代农民生活有许多不同,就是他们各别对于唐宋时代的农民生活亦不难从社会、文化、经济诸方面指出其差异。然而,站在社会的立场上,因为那些农民同是生活在官僚的、封建的统治之下,其生活内容虽有怎样的变改或差异,仍不会妨碍我们指出其共同的若干特征,并且我们还不难由其变改与差异中把握其一般的演变趋势。

    我在前面已一再讲明了官僚的封建社会就是官僚与农民构成的社会,或官民对立的社会。官僚或士宦的政治经济生活形态,已充分从相对方面显示出了其对极农民社会经济生活形态的一个轮廓。中国传统的官僚生活,既如前篇所述,把经营商业、高利贷业及地产业,作为其并非不雅驯且并非不合法的勾当,而由是在许多场合,甚至视贪污为“当然”,于是,在其对极,农民方面,就不可能把他们的生活形态拘束在欧洲中世及其以后相当长期间的农奴生活形态上。换言之,中国农民的社会经济生活,由中国官僚封建社会形态限定它具有较包容得多、较复杂得多的内容;亦就因此之故,一般肤浅的历史学家,就断定中国农民的社会生活,不但早就是自由的,并且一直是自由的了。

    我想沿着这一个论点,先考察他们所受社会束缚的特殊性质,再检视他们由此必然受到的经济榨取的深度,最后再附带解述他们在那种社会经济条件下的政治动态。

    二

    一向把中国社会的封建特质“取消了”的人,往往是拿欧洲中世黑暗时代或其前后相当时期的农奴对于领主的隶属关系来反证;以为当时欧洲领主对于农奴的支配,不仅表现在他们享有的经济榨取特权上,还表现在他们的社会政治权力如初夜权、裁判权及移住、婚姻干涉权等等上面。这里姑先把经济榨取的问题放在一边,看中国的农民是否在这些方面真正享有“自由”。

    首先就最“不雅驯”的初夜权来说。这在欧洲,尽管铁一般的史实证示那在某一历史阶段曾施行得非常普遍,但正统的历史家仍觉承认那种事实的存在就无异否定他们以极大气力来描述的当时社会上下阶层的“善良”风习。而在一向强调礼义廉耻的中国社会,当然是根本不允许这种恶习存在的。然而一切伦理的教义毕竟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即使在这方面给予了农民更大的宽容与面子,同时它也在这同一方面给予了士宦阶层或地主阶层以更大的便利和纵容。“窃见江南富户,只靠田土,因买田土,方有地客。所谓地客,即系良民……若地客生男,便供奴役,若有子女,便为婢奴,或为妻妾。”(见《元典章》,“至元十九年御史台奏议”)也许农民子女充当主人的奴婢是当然,而充当主人的妻妾还是“高升”。但我们更当注意的,却毋宁是一般普行于农村的以次这类辛酸的事实,即,凡属农村小民间稍有姿色一点的将婚甚或已婚妇女,几乎是很少例外的要注定或为那些土豪劣绅乃至他们老爷辈或少爷辈淫虐污辱的好对象。这种破廉耻罪行的普遍,以致许多有名的小说和戏剧都是把它作为演义、表演的题材。

    其次,就裁判权来说罢。在法律上,中国地主阶层对于他们个别隶农是没有裁判权的(虽然我们的历史上仍不乏地主自建城堡,自备守卫,自设裁判所、牢狱,以虐待佃农的非法事实的纪载)。反之,农民如其受了地主的不当迫害,还有权诉之于官府。但实际的情形怎样呢? 无论是贫农、佃农乃至辛苦起家的小农,甚至小地主,他们对于当地大小豪绅所表示的隶属程度,单用欧洲中世农奴屈服于领主的裁判权来测量是颇嫌不够的。豪绅土劣们上通官府,下结地痞流氓,他们的语言,经常成为善良小民的命令。善良小民简直是他们经常准备找机会去剥削、敲诈、干涉、压制的俘虏。我们已经瞭解官僚社会的政治、法律的一般目的,就在定立并维系官绅对人民的统治秩序。在他种秩序下,要想像一个无知无识而且孤立无助的农民,去控诉绅豪所加于他们的罪行,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他们实在不只直接受着其“顶头上司”或庄主辈的裁判,同时还得忍声吞气的去接受其所在社会一切豪绅土劣辈不利于他们的任意决定。

    此外,关于农民的移住与婚姻的干涉权,中国地主或庄主亦像是不曾取得法律根据的。然而事实却并不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便不许存在。我们已明瞭中国任何朝代都有大批由土地游离出来、变为官奴或私人奴隶而与那些尚保有或租有土地的所谓“自由农民”虽然并存的事实。把十足的奴隶丢开不讲,如果是一个地客、一个隶农,他要向强豪“贷其种食,赁其田庐”,“依托强豪,以为私属”,他在实际,就已经不可能为他自己所有,而成为强豪财富势力的一个不可分的部分了。他的行动,特别是他的移住转业的“自由”,事实上绝不可能存在。连带着,他的婚姻等问题也决无法自己作主。所谓“又有佃客,男女婚姻,主户常行拦当,需求钞贯布帛礼数,方许成亲”(《元典章》),不已表现得非常明白么? 然而,我觉得特别值得注意的,倒还不是个别佃农受制于其直接庄主或地主的情形,而是整个善良农民受制于其所在社会一切豪绅土劣的情形。他们的魔手,随时可以伸展到农民生活的孔隙。农民的婚丧、买卖、迁徙乃至由死亡引起的遗产争执,都将成为他们有隙可乘、无孔不入的敛财作恶机会。

    从上面几点说明,我们已不难窥知中国农民社会生活上的“自由”乃具有以次这样的一般的属性,即————

    第一,与欧洲中世的农奴比较,中国农民在法律上所享有的“自由”也许较多、较大,而在现实上所遭受的压制实在更为苛刻。一切官僚社会都是讲形式的,许多法律往往不是为了实行,而是为了“装饰”或“掩饰”。这奥秘很早就为人道出了:“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前汉书·食货志》)历史上所有关心农民生活的皇皇文告,差不多都可从反面去得到理解。

    第二,与欧洲中世农奴比较,中国一般佃农即对于其个别的、直接的土地保有较多、较大的自由,而他们连带其他贫农、小自耕农乃至勤劳起家的小地主所受所在社会官绅土劣的压制却又更为苛刻。这即是说,中国农民的社会生活,就一般佃农讲,简直是二重的隶属;一方面,他得听其“衣食父母”————地主或庄主的摆布,但在另一方面,那种摆布,却并不能保护他,使他不受所在社会官绅土劣的侵凌与损害。

    我们如其能洞察中国官僚封建社会进步里面的退步、隐在形式自由后面的压制,假使允许农民自己选择所属封建体制,他们也许不会怎样热心于我们国粹学者所渲染的“国粹形态”罢。

    三

    任何经济榨取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下进行的。中国农民的上述社会地位与社会生活,当然会影响他们所受经济榨取的深度。在前述租税关系上,在官僚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的关联上,我们已间接指出了农民的经济负担。然而,我在这里所要特别注意的,却还不是他们直接的租税负担,而主要是由他们所处不利社会地位招致的无形的、不确定的、无限制的、随在可以遭遇到的各种无情的剥削。

    本来中国历代的专制而封建的王朝,在开朝开国之初,例皆承当丧乱之后,所以安集流亡、务农劝工、省刑薄敛一套办法,有多少朝代,就曾重复过多少次数。在这种场合,一般农民,特别是那些自耕农,还多少有一点喘息的机会。但此后不久,一般自耕农就开始佃农化,一般勉强独立的贫农、小农,就开始隶农化、奴隶化,那种情形,就在正规租赋没有怎样增加,甚或是皇皇文告减免的场合,依旧不免发生,那是什么缘故呢?

    大概每个新王朝的最初几代君主官僚们为了收拾人心,特别是为了增加生产,以裕税源,还多少能保持一点戒慎恐惧的精神,留意人民疾苦;对于其下属乃至农村豪绅土劣的各种压榨人民的非法活动尚可予以防范或拑制。等到安而忘危、积久玩生或者消费贪欲逐渐随着经济恢复生机而增强起来,官场腐败、贪污横行的现象就不期然而然的发生;不幸,每逢这种场合,又是对内对外大张挞伐的年头。在以往的社会,耀武扬威往往是当作一种政治权力的炫示,或特殊消费排场的演出,但由此制造出的贪污机会与藉端敲诈的口实,就成为一般人民被损害与被勒索的生死关头。由于我们前面(第三篇)指出的中国官僚政治的包容性与贯彻性,那个官僚体制的某一部分一发生破绽,立刻就把它的病菌延殖到全体机构、全部机能上,使一般农民大众接触到的它们任何机体,都成为一种可怕的灾害。商业、高利贷、地权兼并、差役、摊派、贪污,都像“配”合得非常周密。姑举述几项极有通性而且于我们并不怎样生疏的史例:

    试看贪污与高利贷活动的配合————“四民之中,惟农最苦……幸而收成,公私之债,交互争夺。谷未离场,帛未下机,已非己有……而况聚敛之臣,于租税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赏。”(司马光语,见《宋史·食货志》)

    试看各种差役与地权兼并活动的配合————“今百姓膏腴,皆归贵势之家,租米有及百万石者。小民百亩之田,频年差充保役,官吏诛求百端,不得已献其产于巨室,以规免役。小民田日减,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章谊语,见《宋史·食货志》)

    试看差役摊派与商业活动的配合————“农民出钱,难于出力,若遇凶年,则卖庄田牛具桑柘以纳官钱”。“钱非私家所铸,要须贸易,乐岁追限,尚失半价,若值凶年,无谷可粜。卖田不售,遂致杀牛卖肉,伐桑鬻薪。来年生计,不暇复顾,此农民所以重困也。”(司马光语,见《宋史·食货志》)

    试看大户藉差役吃小户与摊派的配合————“民所患苦,莫如差役。钱粮有收户解户,驿递有马户,供应有行户,皆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户。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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