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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章句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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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大记

    “大”,备也。自始死至葬,自诸侯至士,皆备记之,所以补《丧礼》之未悉者也。凡十八章。

    疾病,外内皆埽。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寝东首于北牖下。 埽,先到反。县,胡消反。去,邱矩反。牖,郑氏曰:“成为‘墉’。”当从之,余封反。首,舒救反。

    “病”,疾甚也。“内”,燕寝。“外”,门庭。“皆埽”,慎终故须先整肃也。彻乐器者,非乐时也。“东首”,顺生气。“墉”,室墙也。“北墉下”,去户牖远,静谧以安之。此记病革之时。

    废床,彻亵衣,加新衣,体一人。男女改服,属纩以俟绝气。

    “废”,彻也。彻床以箦卧于地,以人始生在地,反其真也。“体”,手足也。持之各一人,以将死惝怳不宁为之依也。“男女”,谓侍疾者。“改服”,士以上朝服,庶人深衣,女袗玄,为送死不敢亵也。“属”,缀也。“纩”,新绵,缀于鼻端,候息之绝,息未绝犹冀其生也。此节记气将绝之际。

    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妇人不死于男子之手。

    “手”,谓持体者。君子正终,远媟乱也。

    君夫人卒于路寝。大夫世妇卒于適寝。内子未命,则死于下室,迁尸于寝。士之妻皆死于寝。 卒,子律反。適,都历反。

    “君”,诸侯也。夫人之卒在其内三寝之正寝,而言“路寝”者,正寝视君之路寝也。天子有夫人,有嫔,有世妇。诸侯之世妇视天子之嫔,内命妇也。大夫之妻其秩视世妇,故类言之。“适寝”者,大夫则外寝,妻则内正寝,内命妇则其宫之正寝也。“内子”,谓世妇女御。下室,寝后室。“寝”,其宫之正寝也。“迁尸”者,没而君追命之也。“士之妻”,谓士及士之妻也。士或止一寝,故但言“寝”,夫妇之卒同于此也。凡寝皆正室之名,外寝如今厅事,内寝如今中堂。死必于寝,以正终也。

    右第一章。此章记始死之礼。君子之自处其死也,必正而无偷安畏恋之情;处其亲之死也,亦必以正而不为姑息狎昵之爱。是岂有所矫而然哉?君子之于身无不敬也。其于亲亦无不敬也。死,命也;哀,情也。顺命而极用其情,一之以敬,则并行不悖矣。既不为细人之鄙亵哀瞀而不恤理之所安,而亦非若异端之矫强张皇立异,而以求别于夫人之死也。知此者,可与语死生之际而事其亲矣。

    始死,迁尸于床。 用敛衾,去死衣。小臣楔齿用角柶,缀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 去,邱矩反。此节旧在“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之下,今定序于此。

    死时在北墉下,废床,今更于南牖下设床,迁尸于上,死事始也。“ ”,覆也。“敛衾”,小敛之衾,权用之,袭乃彻,更为敛用也。“死衣”,死时所易朝服也。去而祼之,待浴也。“小臣”,正君之服位者,大夫权设其官“子路使门人为臣”是已。士则御者摄。“楔”,拄也;拄之勿令合,使受饭含。“柶”,长六寸,两头屈曲出两吻外,角为之,取其滑易也。“缀”,衬而拘之,使勿辟戾,可受履也。“燕几”,燕居之几,仄之使几足拘两足,御者坐持之。“君、大夫、士一”者,安尸事质,不容异也。

    右第二章。此章记始死迁尸之礼。

    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无林麓则狄人设阶。小臣复。复者朝服。 复,芳服反,下同。朝,直遥反。

    “有林麓”“无林麓”,谓所封国邑境内有无也。“虞人”,山虞。“狄”,与“翟”通。“狄人”,《周礼》谓之“夏采”,主复事者。“阶”,梯也,以升屋者。无林麓则无虞人,狄人摄之。“小臣”,君出入则前驱,故令之复。复非一人,于路寝则使小臣,四郊则夏采。大夫以下,其人未闻。“朝服”,以吉迓生气。

    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玄赪,世妇以襢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税衣。 卷,古本反。屈,去月反。 ,时战反。科,吐玩反。

    皆举上服以统其余也。复者非一人一处,小臣于路寝用上服耳。“卷”,与“衮”同,公之上服。侯伯则 ,子男则毳,举公以下统之。“屈”,与“阙”通,子、男夫人之上服;公夫人则袆衣;侯伯夫人则揄狄。举子男以上统之,互文见意也。“玄赪”,玄衣 裳,玄冕服也。“襢衣”,命妇助祭服。“世妇”,兼内外命妇而言。“爵弁”之服,缁衣 裳。“税”,与“禒”通,六衣之下,士妻之上服也。

    皆升自东荣,中屋履危,北面三号。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降自西北荣。 号,胡刀反。

    “荣”,屋檐角翼起处。“东荣”者,前檐东角也。“号”,大呼也。“危”,屋脊也。复衣以竿揭之,已事则卷之于竿。“投”,掷也。“前”,檐下。“受之”,以覆尸。“西北荣”,后檐西。

    其为宾,则公馆复,私馆不复。其在野,则升其乘车之左毂而复。 乘,食证反。

    “在野”,谓卒于道路。

    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 “衣尸”之“衣”,于既反。

    “衣尸”,袭也。既冀为魂所或依,不忍致死之也。

    妇人复,不以袡。

    “袡”,绛缘衣,嫁时上服,非正服也。

    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

    此殷礼,周则男子称字。

    惟哭先复,复而后行死事。 先,苏佃反。

    复以冀其生,故未复不行送死之礼,惟哭则哀迫于中,不能待也。“死事”,谓正尸浴袭。

    右第三章。此章记招魂之礼。

    管人汲,不说 ,屈之。尽阶,不升堂。授御者,御者入浴。小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用 巾,挋用浴衣,如他日。小臣爪足。浴余水弃于坎。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 说,他活反。枓,知庾反。尽,慈忍反。

    “管人”,司汲之官,盖冬官之属。《冬官》今亡,无所考。“管”,筩也,所以汲者也。“ ”,汲筩索也。汲者致水必说 ,“不说”者,示哀遽且告新汲也。“屈之”者,为曳地则不便事也。“阶”,西阶。“尽阶”,阶之最上级也。“不升堂”,终在阶也。“御者”,无恒官,生时所亲用者,遣之执事尔。“入浴”,浴于室也。“抗”,高举之也。“衾”,覆尸敛衾。“抗衾”,以掩形露也。“沃”,浇于身也。“枓”,形如酌酒之斗,有柄,以木为之。“ ”,细葛。此人君之礼,士则用绤。“挋”,拭干也。“浴衣”之制未详,盖亦巾类。“他日”,生时也。“爪足”,剪足趾爪。“坎”,甸人为垼所取土处,在阶间,不忍远倾之,藏之近也。“内御”,婢妾之属。“抗衾而浴”者,言抗衾及浴,皆用内御也。

    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于堂上,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甸人为垼于西墙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管人授御者沐,乃沐。沐用瓦盘,挋用巾,如他日。小臣爪手剪须。濡濯弃于坎。 差,楚街反。重,直容反。厞,扶沸反。此上二节旧在“君大夫士一也”之下,“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之上,今定序于此。

    “差”,淅。“沐”,米也。“君”,国君。郑氏谓差率而上之,天子沐黍。按《士丧礼》“沐用稻”,此言“沐梁”者,盖传写之误耳。沐以谷者,淅其米之渖,用去垢也。“垼”,土块灶。不煮于爨室者,别于生也。“陶人”,为瓦器之官。“鬲”,瓦釜有足。谓之“重鬲”者,煮沐已,则用此鬲盛余米县木上为重也。“甸人”,供薪之官。“彻庙厞”,谓取复者降自西北荣所彻之檐木也。谓之“庙”者,尸在,从死者之称也。“爪手”,去手指甲。“彻须”,芟去其旁生者。“濡濯”,沐余之渖也。

    君设大盘,造冰焉。大夫设夷盘,造冰焉。士并瓦盘,无冰。设床,襢笫,有枕。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 造,七到反。 ,徒亶反。此节旧在“弃之于隐者”之下,“始死迁尸于床”之上,今定序于此。

    此沐浴已,迁尸于床而含袭之后也。“大盘”,木盘,广八尺,长丈二,深三尺,赤其内,置床下以盛冰。“造”,纳也。“纳冰”者,以殡待三日之后至七日,仲春而还气渐温,用凉尸勿坏,且辟蟁蝇也。“夷”,亦大也,视大盘为差,小异其名耳。君殡日远,二月用冰;大夫殡日近,三月用冰。“并瓦盘”者,明大夫之盘亦瓦也。无冰则设水,若君赐之冰,亦用冰矣。“襢笫”,露箦无席以通寒气。“含床”,在南牖下。“袭床”,次含床之东。迁尸于堂,以待敛,床在西坫南。含床无枕,余皆有之,冰盘并设其下。

    右第四章。此章记沐浴及含袭用冰之礼。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妇人哭,踊。 卒,子律反。

    此通记自始死至小敛前哭踊无数之节也。“啼”,如婴儿哭。“兄弟”,同姓之通称。“妇人”,谓主妇及女子子。哭而不啼,别于男子也。“踊”,谓自主人以下皆踊。

    既正尸,子坐于东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有司庶士哭于堂下,北面。夫人坐于西方。内命妇、姑姊妹、子姓立于西方,外命妇率外宗哭于堂上,北面。

    此诸侯之哭位也。“正尸”,谓自北墉迁南牖下南首,其事在复浴之前而记于后者,尸正于南牖,则讫小敛而始迁也。“坐”者,近尸于地,亲之至也。惟適子与夫人坐。“哭”,定尊位也。“子”,谓众子及诸从子。“姓”,孙及诸从孙。不殊者,以尊嗣子也。“东方”,户外堂上,不敢继嗣子也。“有司”,有丧职者。其余为“庶士”。言“坐”“立”,言“哭”,互文。坐立皆哭,哭亦立也。“内命妇”,世妇、女御及公子之妻。“子姓”,女子女孙及群从也。“外命妇”,同姓卿大夫之妻。“外宗”,姑姊妹之女,或嫁于士,故言“率”也。士妻疏贱不入哭。

    大夫之丧,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

    “主人”,適子也。众子虽继適子于户内,不坐。“主妇”,妻在则妻是已,妻没则適子妇也。“其有”者,同姓之亲内有之也。嗣子定位于初丧,惟有爵者得与同坐,别尊卑也。按此盖周之后代世官之礼。古者大夫不世,则死者虽大夫而嗣子固士,与士礼同。

    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

    士之嗣子无適贵,故众主人以亲疏相继而南。

    凡哭尸于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

    “承”,举也。“衾”, 衾。亟见尸以致哀。

    右第五章。此章记小敛以前室中堂上下之哭位,其后,既小敛位于堂上,既殡位于堂下,虽小有异同,而適庶亲疏贵贱之别,男女之辨,率循此而为之也。

    君之丧未小敛,为寄公、国宾出。大夫之丧未小敛,为君命出。士之丧,于大夫,不当敛则出。 为,于伪反。

    “寄公”,失国诸侯来托者。“国宾”,来观聘之君、大夫也。“出”,迎于庭也。“君命”,吊襚者。“出”,迎于门外也。大夫于君命,虽当敛亦出;士于大夫,当敛则不出矣。士为大夫出,亦迎于庭也。大夫于国宾,士于君命,其出可知。此皆谓既袭以后。未袭惟为君命出耳,余皆不出。

    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阶。君拜寄公、国宾于位,大夫于君命,迎于寝门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士于大夫亲吊,则与之哭,不逆于门外。 使,疏吏反。

    “扱”,反向上也。“降自西阶”,不忍即主也。“拜于位”者,就中庭乡宾之位而拜也。未小敛,寄公位在门西,国宾位在门东,皆北面。言“亲吊”者,或有使家臣来者也。“与之哭”者,既拜之后,即位于西阶下,南面对宾,与成哭踊也。逆,亦迎也。“不逆于门外”,惟送则出门也。

    夫人为寄公夫人出,命妇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当敛则为命妇出。 为,于伪反。

    “命妇”,大夫妻也。《周礼》:世妇以后命吊临于卿大夫之丧。古者有丧妇人亦吊也。夫人于寄公夫人亦拜之于位,未小敛,寄公夫人位在堂上,北面。“出”,出室迎之也。

    右第六章。此章记小敛以前主人为宾出之礼。

    小敛,主人即位于户内,主妇东面,乃敛。卒敛,主人冯之踊,主妇亦如之。 卒,子律反。冯,如字,皮冰反。

    “小敛”,于户内,主人主妇临之,以慎终也。“主妇东面”,位敛席西,则主人位敛席东,西面可知。冯,凭也。

    主人袒,说髦,括发以麻。妇人髽,带麻于房中。 说,他活反。

    “袒,说髦,括发”,始成丧也。小敛而后绝乎生之望矣。“髦”,童子之饰,左右各一,父没脱左,母没脱右。“括发”,以麻去笄 也。“带”,绖也。妇人重腰故先之,男子则未变也。小敛说髦,妇人髽,皆诸侯之礼,士则既殡乃脱髦,其为三日均也。诸侯有东西房,故男子括于东房,妇人髽于西房。大夫、士惟有东房,则男子于房,妇人于室。凡去饰,必于隐处。

    彻帷,男子奉尸夷于堂。

    始死帷堂,尸未饰也。卒敛斯彻矣。“奉”,承也。士举之,主人攀扶,以致哀恋也。“夷”,陈也。《士丧礼》彻帷在袒括之前,此序在后者,盖主人方入房袒括,而有司彻帷同时并作,随文先后记之也。自此,主人以降之位皆在堂矣。

    降拜,君拜寄公、国宾。大夫士拜卿大夫于位,于士旁三拜。夫人亦拜寄公夫人于堂上。大夫内子士妻,特拜命妇,汜拜众宾于堂上。 汜,孚梵反。

    “拜”者,答其视敛也。“于位”,乡其位而特拜也。“大夫士拜卿大夫”者,大夫于卿,士于大夫也。“于士”,大夫、士之礼同也。“旁三拜”者,士宾众,或东南,或西南,每向三拜也。“拜寄公夫人于堂上”,其位在堂上,就而拜之也。“汜拜”,旅拜也。“众宾”,女宾。

    主人即位,袭带绖踊。母之丧,即位而免。 免,亡运反。

    “即位”,始即阼阶下之位,死事已成,嗣子定位也。“袭”者,袒事毕,复袭衣也。未成服之服,仍初死之朝服。“带绖”,加首绖于括发,加腰绖于朝服也。母丧即位,易括发而免,于礼杀也。此人君之礼也,士则先踊而后袭绖。

    乃奠。

    设小敛之奠也,有牲俎陈于尸东。

    吊者袭裘,加武,带绖,与主人拾踊。 拾,极业反。

    主人变则客亦变矣。“加武”,加素弁武于冠上。“绖”,环绖也。“拾踊”,相间而踊。此“拾踊”者,即上“主人即位踊”之时与同踊,补记于此耳。

    君丧,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壶,雍人出鼎,司马县之,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县壶。士,代哭,不以官。 角,盖甬字之误,他孔反。县,古涓反。

    “虞人”,山虞。“木”,薪也;所以爇鼎炊水,为冬寒使漏不凝也。“甬”, 水注壶器。“壶”,漏水定时器;《周礼》挈壶氏掌之,此属“狄人”者,诸侯官不备,摄也。“雍人”,外饔。“鼎”,炊水者,挈壶氏司马之属,故其长莅县壶。“代”,次相易也。孝子之哀已逾三日,声将不续,而尸未殡,须相侍卫,故令官代哭,使不绝声。诸侯官众,相次而代,分时刻以序之。大夫家臣少,不能以时相代,更番迭哭而已。士无家臣姻党友朋为代哭。若主人之哭则无时,初不相代也。

    君堂上二烛,下二烛;大夫堂上一烛,下二烛;士堂上一烛,下一烛。

    “烛”,燎也。昼夜不绝哭,斯不绝炬也。多少因其堂阶庭门之深浅。

    宾出彻帷。

    此帷之设以别男女,葬而后永彻之,故宾出则彻,宾至则设。

    哭尸于堂上,主人在东方,由外来者在西方,诸妇南乡。 乡,许亮反。

    未殡故曰“哭尸”。“由外来”者,宾也。“南乡”,移位尸北,以避宾也。

    妇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男子出寝门外见人不哭。

    “客”,女宾。“下堂”者,为夫人命也。“寝门”,适寝之门,即大门也。“见人”,谓迎送将君命者。

    其无女主,则男主拜女宾于寝门内。其无男主,则女主拜男宾于阼阶下。

    皆稍近就之,亦终不相昵也。此下三节通言丧礼而记于此者,自小敛而后皆然也。

    子幼,则以衰抱之,人为之拜。为后者不在,则有爵者辞,无爵者人为之拜,在竟内则俟之,在竟外则殡葬可也。 衰,仓回反。“为之”之“为”,俱于伪反。竟,居影反。

    “不在”,或时他往,父母以急疾终也。“有爵者辞”,其吊也,非適嗣不敢与尊者为礼也。“人为之拜”,摄主受吊也。“俟”,缓殡日以待其归也。“竟外”,近者殡,远者则葬。

    丧有无后,无无主。

    非宗子则不立后。“无主”者,同姓乃至里尹皆可主也。

    右第七章。此章记小敛以后之礼。

    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子、大夫寝门之外杖,寝门之内辑之。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即位则使人执之。子有王命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杖。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大夫于君所则辑杖,于大夫所则杖。 去,邱矩反。

    “子”,嗣君。“世妇”,内命妇。“授”者,受命于嗣君也。“寝门之外”,拜宾之位。“寝门之内”,统乎殡也。“次”,哭次,在西房。“辑”,举而敛之,不拄地也。妇人之容简,当辑杖,则使人执之。“国君”,邻国之君。“命”,吊辞也。称“君”、称“命”者,未成君,不敢与敌也。“卜”,卜葬。“有事于尸”,虞而事尸也。“于君所”,与嗣君同即位也。“于大夫所”,自与其俦居哀次也。杖以扶病,亲者哀至先病,故先杖,义服者后也。对君尸及居殡所,虽病不敢不勉也。尊者去之,其次辑之。

    大夫之丧,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去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世妇之命授人杖。 为,于伪反。

    “三日”,除死日后三日也。“室老”,家宰也。室老于大夫尊不至而加亲,故视子也。“内子”,即主妇。“世妇”,大夫之妻也。命至则不杖,其亲临可知已。“授人杖”,亦使人执之也。君子杖不入于寝门,大夫、士杖不登堂,文略,可互推之。

    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妇人皆杖。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

    “二日”,并死之日而三日也。杖必三日者,孝子自尽其哀,志壹气动,不三日不致毁,无贵贱一也。“妇人皆杖”者,兼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也。

    子皆杖,不以即位。

    “子”,庶子。“皆杖”,以伸其情。“不以即位”,统其尊于適子。

    大夫、士哭殡则仗,哭柩则辑杖。

    “哭殡”,既殡而朝夕哭也。“哭柩”,启柩以及于葬之哭也。启则见柩,亲柩而哭,故“辑杖”。言“大夫、士”者,国君之丧,杖不入门,虽哭殡亦辑杖。

    弃杖者,断而弃之于隐者。 断,都管反。

    大祥乃“弃杖”。“断”,截之也。“隐者”,僻处。凶物不使人见而恶,杖以扶生者之病,非衰绖送死之道,故弃而远之可也。

    右第八章。此章记杖礼,序在此者,以君三日而杖,在大敛之前也。其末二节所记,盖葬及大祥之礼,因记杖而遂终言之。

    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众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众士食粥,纳财,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无算。士疏食水饮,食之无算。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食之无算。 莫,漠故反。“疏食”之“食”,祥吏反。下同。

    “子”,嗣子。“公子”,庶子。“众士”,公家之士。“众”者,该上、中、下也。“食粥”,三日后也。“财”,资也。“纳财”,谓有司供具粥资之米也。“一溢”,一升零二十四分升之一,以衡称之为二十两,当今十二两。“无算”者,馁疲则强进之,无过毁也。“士”,家臣。“诸妻”,群妾、御妻之属也。

    大夫之丧,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众士疏食水饮,妻妾疏食水饮。

    此言三日以后之丧食,其三日不食,君、大夫、士一也。“子姓”,众子也。“众士”,家臣邑宰,其米亦朝莫一溢,达于士。士与妻妾皆疏水而别言者,男女异辞尔。妻妾服斩与子同而食异者,妇人哀毁已甚,君子之所耻也。

    士亦如之。

    谓子与妻妾。

    既葬,主人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妇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

    言“主人”,则大夫、公子、众士、室老先食粥者可知。妇人虽前食疏水,逮既葬,犹同主人不食菜果,伸其情也。

    练而食菜果,祥而食肉。

    亦通君、大夫、士言之,妇人亦然。

    食粥于盛不盥,食于篹者盥。食菜以醯酱。始食肉者先食干肉,如饮酒者先饮醴酒。 盛,是征反。篹,损管反。干,古寒反。

    “盛”,杯盂之属。“不盥”者,歠不污手也。“篹”,筥也,织竹为之。古人饭以手,故盥之,言为食故盥,非求洁清致饰也。

    期之丧,三不食。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饮酒。

    日食以再为度。“三不食”,凡日有半也。言“三月既葬”者,诸侯绝期。

    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 为,于伪反。

    母为父厌,降服期,情必伸也。为妻亦然者,天子为后服三年,服期者亦降也。练而食菜果。禫而饮酒食肉。

    九月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

    “九月之丧”,伸而同期,情也。

    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 乐,卢各反。

    通期、九月之丧,既葬至终丧而言也。“乐之”者,献酬弦歌之事。

    五月、三月之丧,壹不食,再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 比,毗至反。乐,卢各反。

    五月之丧屈而同三月,制也。“比”,及也。葬而饮酒食肉,前此可食菜果。

    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饮酒。

    “世母”,伯母。“故主”,臣于旧君,士于故所仕之大夫。食肉饮酒,谓既殡以后。

    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有疾,食肉饮酒可也。五十不成丧。七十惟衰麻在身。 衰,仓回反。

    通三年之丧以下而言也。“羹”,糁米和菜煮之。“成”,备也。谓饮食居处不备合礼,惟衰麻在身则居于内而食肉矣。此据衰羸者为之制耳,若年虽及而衰未至,则在其自勉也。

    既葬,若君食之,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辞。 “君食”“友食”之“食”,祥吏反。辟,毗义反。

    谓居父母之丧也。“食之”者,因其毁瘠不堪也。同志曰“友”。粱肉以扶衰,酒醴则为欢之具矣。

    右第九章。此章记丧食之礼。主人三日乃食,在大敛之前,故序于此而终言之。

    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君以簟席,大夫以蒲席,士以苇席。

    “户内”,室东当户处。“于阼”者,直阼阶之上,于楹间少南,已敛,乃奉尸而殡于西阶上。“簟”,细篾席也。凡席下皆设莞,君、大夫、士一也。

    小敛布绞,缩者一,横者三。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皆一。衾十有九称,君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皆西领北上。绞 不在列。 绞,何交反。称,昌孕反。 ,其鸠反。有,于救反。

    “绞”,既敛而束其外者,其制用布广终幅,析其末为三,裹衣衾而约结之。“缩”,直也,自首至足周围约之,长如身之二有半。“横者三”,首一,足一,胸一,长六尺六寸,周于身。缩在下,横在上,束之固也。衾在绞内,衣在衾内,袭尸以后既加冒杀,衣裳皆裹,首足均齐,乃绞束之,平直厝于棺中,无动摇离脱之忧矣。“锦”,织文。“缟”,素纤。“缁”,染帛为缁色。衣裳备为“一称”。“十有九称”,君、大夫、士一也。“序”,宫墙反檐向内之廊也。“西领”,横陈之。“北上”,祭服在北,以次南也。小敛于户内,当陈之时,领向尸也。“绞 不在列”者,陈衣时屈折而不张也。小敛无 ,通下大敛言之。未敛先陈列者,防遗忘,且昭备服。

    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五,布 二衾。君、大夫、士一也。君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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