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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尘品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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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典

    外曰:“应有情①,瓶等可取②故(修妒路)。今现见瓶等诸物可取故。若诸情不能取尘,当用何等取?是故知有情,能取瓶等诸物。”

    内曰:“非独色是瓶,是故瓶非现见(修妒路)。瓶中色现可见,香味等不可见。不独色为瓶,香味等合为瓶。瓶若现可见者,香味等亦应现可见,而不可见,是故瓶非现见。”

    外曰:“取分故一切取,信故(修妒路)。瓶一分可见,故瓶名现见。何以故?人见瓶,已信知我见是瓶。”

    内曰:“若取分,不一切取(修妒路)。瓶一分色可见,香分等不可见,今分不作有分。若分作有分者,香等诸分亦应可见,是故瓶非尽可见。是事如《破一》《破异》中说。”

    外曰:“有瓶可见,受色现见故(修妒路)。汝受色现见,故瓶亦应现见。”

    内曰:“若此分现见,彼分不现见(修妒路)。汝谓色现见,是事不然。色有形故,彼分中分不现见,以此分障故,此分亦如是。

    “复次,如前,若取分,不一切取,彼应答此。”

    注释

    ①情:六情,眼、耳、鼻、舌、身、意。指主体具有的感觉器官。

    ②取:对外部对象之摄取。

    译文

    外道说:“应该有感觉意识的存在,因为瓶子等物能被摄取的缘故(修妒路)。通过视觉,当今显现出的瓶子等物能被摄取,从而可证明其存在。如果眼、耳、鼻、舌、身等感官,意识不能摄取外界对象,该用什么来获得对外界事物的摄取?因此可知,感觉器官的作用,能获得对瓶子等物品的认知。”

    释子答:“不是只有色就是瓶子,所以瓶子不是自然可见的(修妒路)。瓶子中的色显现出来才能看见,但香、味等是看不见的。不仅仅色就是瓶子,香、味等和合成为瓶子。瓶子如果是自然可见的,香、味等也应该是当下可见的,但香、味是不可见的,因此,瓶子不是当下可见的。”

    外道说:“如果摄取部分,也可摄取全部,这是确定无疑的(修妒路)。瓶子一部分能看到,所以瓶子叫当下可知的现见。为什么呢?人们看到瓶子,就已确信自己看到的是瓶子。”

    释子说:“如果能摄取部分,但就不能摄取全部(修妒路)。作为瓶子一部分的色可以看到,香的部分等就不能看到,现在所知的部分,不应当看作是本身存在的部分。如果把某一部分作为其他存在的部分,香等部分也应当可以看到,因此,瓶子不是全部可见的。这事如同第三品《破一品》、第四品《破异品》中所讨论的一样。”

    外道说:“有瓶子可以看到,因为感觉到事物呈现而能见到(修妒路)。你感受到事物的呈现,所以,瓶子也应该因呈现而可见。”

    释子说:“如果这一部分呈现而可见,那么,那一部分没有呈现就不能看见(修妒路)。你认为事物呈现而可见,这事是不对的。因为事物是有形状的,那一部分中还有部分不能呈现出来,是由于这一部分遮蔽了它的缘故,这一部分也是如此。

    “其次,如前所述,如果摄取部分而不是全部,那么,因没有全部摄取,而可说不能见。”

    原典

    外曰:“微尘①无分,故不尽破(修妒路)。微尘无分故,一切现见有何过?”

    内曰:“微尘非现见(修妒路)。汝经言,微尘非现见,是故不能成现见法。若微尘亦现见,与色同破。”

    外曰:“瓶应现见,世人信故(修妒路)。世人尽信瓶是现见,有用故。”

    内曰:“现见无,非瓶无(修妒路)。汝谓若不现见瓶,是时无瓶者,是事不然。瓶虽不现见,非无瓶,是故瓶非现见。”

    外曰:“眼合故无过(修妒路)。瓶虽现见相,眼未会时,人自不见,是瓶非不现见相。”

    内曰:“如现见生无,有亦非实(修妒路)。若瓶未与眼合时,未有异相,后见时有少异相生者,当知此瓶现见相生,今实无异相生,是故现见相不生。如现见相生无,瓶有亦无。”

    注释

    ①微尘:极细微的不可分的原子。

    译文

    外道说:“最细微的元素没有部分,所以,因部分而可知全体的看法,是不能完全斥破的(修妒路)。因为最细微的元素没有部分,所以可全部呈现出来,这有什么错误?”

    释子答:“最细微的元素不是现前可见出来的(修妒路)。你的经典说,最细微的元素不是现前可见的,因此,不能够成就现前可见的事物。如果最微小的元素也是现前可见,和事物一样有部分存在,那你的观点也不会成立了。”

    外道说:“瓶子应当是现前可见的,世上的人相信是这样(修妒路)。世上的人都相信瓶子是现前可见,因为有其用故。”

    释子说:“现前可见的不存在,不是瓶子不存在(修妒路)。你认为,如果瓶子不是现前可见,这时就没有瓶子,这事是不对的。瓶子虽然不是现前可见的,但不是没有瓶子,因此,瓶子不是现前可见的。”

    外道说:“眼睛看到的与事实存在的一致,所以没有错误(修妒路)。瓶子虽然是现前可见的相状,眼睛与瓶子没有会合时,人自然不能看到,这瓶子不是没有现前可见的相状。”

    释子说:“如此现前可见的产生是没有的,有也不是实在的(修妒路)。如果瓶子没有和眼睛和合时,没有不同的相状,以后看到时有少许的不同的相状产生,应当知道,这个瓶子现前可见的相状已有生起,但现在实际上没有不同的相状的产生,因此,没有现前可见的相状的产生。没有如此现前可见的相状生起,瓶子虽然存在,也没有现前可见的相状。”

    原典

    外曰:“五身一分破,余有(修妒路)。五身是瓶,汝破一色,不破香等。今香等不破,故应有尘。”

    内曰:“若不一切触,云何色等合(修妒路)?汝言五身为瓶,是语不然。何以故?色等一分是触①,余分非触,云何触不触合?是故非五身为瓶。”

    外曰:“瓶合故(修妒路)。色分等各各不合,而色分等与瓶合。”

    内曰:“异除,云何瓶触合(修妒路)?若瓶与触异者,瓶则非触,非触云何与触合?若除色等,更无瓶法,若无瓶法,云何触与瓶合?”

    注释

    ①触:对外部事物现象的一切作用。

    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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