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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音响补遗卷第一[龙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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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性。分别意识。于色等法。假施设有。越诸根境。非现量得。遍诸所依无差别故。如和合体。彼计第六和合句义。其体是一。遍诸所依。越诸根境。非现量得。同异等性。其义亦尔。云何执为现量境界(文)。

    △八破和合句。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至)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音义 先立量破。彼许下况破。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者。如上同异注中引。设执下纵夺破。由前理故者。谓由前破实等五句道理也。

    △次显诸句非现量得(二)初明诸句非现量境。

    然彼实等非缘离识(至)许所知故如龟毛等。

    音义 实等是有法。非缘下宗。因云。许所知故。同喻如龟毛等。龟毛是意识非量所缘。非现量得。用为同喻者。令彼知喻而悟法上之非。此以所缘一量。结归唯识。

    △次显能缘非现量智。

    又缘实智非缘离识(至)假合生故如实智等。

    音义 缘实智是有法。非缘下宗。因云。假合生故。同喻如德智等。言假合生者。谓与假法和合而生之智。此以能缘一量会归唯识。广说下。缘余五智。立量准知。

    △次结非。

    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音义 对前数论。故置亦言。

    △三自在天等八论(二)。初破大自在(二)。初叙。

    有执有二大自在天体实遍常能生诸法。

    音义 玄谈云。此是涂灰外道。并诸婆罗门。共计自在天是万物因。彼计此天有其四德。一体实。二遍。三常。四能生诸法。

    △次破。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亦应顿起因常有故。

    音义 初以能生破常。若能生果。应是无常。次以无常破遍。若有生灭。则无遍义。次以不遍破实。此有彼无非真实故。体既下破能生。谓若彼天体既常遍。具诸功能。则应于一切时处。顿生诸法。若尔则犯世间相违等过。待欲下遮救。彼救云。体虽常遍。能生诸法。要待众缘乐欲。或缘会方生。故无顿生之过。违一下破违。一因者。以涉三故。即非一因能生诸法。则汝所执。前后相违。或欲下例破欲缘亦应顿起。以大自在因常有故。

    △次例破余七。

    余执有一大梵时方(至)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音义 大梵者。即围陀论师。计梵天为万物之祖。能作一切命无命物。是故梵天名常。是涅槃因。言时者。即时散外道。执一切物。皆从时生。是故时是常。是万物因。是涅槃因。言方者。即方论师计。方生人。人生天地。灭后还入于方。故方是常是一。是万物因。是涅槃因。言本际者。即安茶论师计。谓世界最初。唯有大水。时有大安茶出生。形如鸡卵。周匝金色。时熟破为二段。上段为天。下段为地。中生一切万物。言自然者。即无因论师计。一切万物。无因无缘。自然生灭。故此自然是常。生一切物是涅槃因。言虚空者。即口力论师。谓虚空为万物因。别有一法。是实是常。能展转生一切法。是故虚空为万物因。言我者。即计我论师。谓彼计有萨埵。命者。生者。养育者。数取趣者。如是等谛实常住。是故我眼能见诸色。如是于耳鼻舌身意。应知亦尔。言等者。等于宿作论师等。皆同此破者。指所破同前也。广如玄谈所说。

    △四二种声论(二)。初叙。

    有余偏执明论声常(至)待缘显发方有诠表。

    补遗 叙中有二家。皆计声体是常。初执明论声常。不待缘显。次执一切声常。待缘方显。明论是外道妄造之书。广百论释第六卷云。古昔黠慧婆罗门。隐造明书。言自然有。唯得自诵。不许他观。又论释第一卷云。以比量立明论声。非士夫造。体是常住。又云。初不待缘。后无坏灭。性自能显。越诸根义。为决定量。曾不差违(文)。此明论之来历。计常之旨趣(有谓明论。即五明论。谬也。五明论者。谓内明。医方明。因明。声明。工巧明。此他处正义。岂是外道偏执耶)。言定量者。谓楷定不易之义。谬计是圣教量。能诠表一切事理也。有执下次执。瑜伽云。外声论师。起如是见。立如是论。声相本有。无生无灭。然由数宣吐方得显了。而声体是常。

    △次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至)如瓶衣等待众缘故。

    音义 先破初执。广百论释第一卷破云。又明论声与所余声。同是声性。云何但说此声是常。余声非常(文)。量云。明论声应非常住。许能诠故。如所余声。余声下破次执。量云。余声亦应非常声体。待众缘故。如瓶衣等。待众缘者。谓余声必待空等众缘有故。

    △五顺世论师(二)初叙。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至)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合响 玄谈第八卷云。路迦耶。此云顺世外道。计一切色心等法。皆用四大极微为因。然四大中。最精灵者。能有缘虑。即为心法如色。虽皆是大。而灯发光。余则不尔。故四大中。有能缘虑。其必无失(文)。显扬第九卷云。计极微是常住者。以依世间静虑。起如是见。由不如实知缘起故。计有为先。有果集起。离散为先。有果坏灭。由此因缘。彼谓从众微性。粗物果生。渐析粗物。乃至极微住。是故粗物无常。极微常住(文)。粗色者。即是子微。不越因量者。因是父母微。最初极微名为父母。聚生诸色。故所生者。名曰子微子微虽是无常。不越父母。故是实有。

    △次破(二)初破因微。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至)如何可说极微常住。

    音义 初破体实。广百论偈曰。极微若有分。如何是极微。释云。既有方分。便失极微。如是极微。即可分析。应如粗物。非实非常。违汝论宗。极微无方分。常住实有。造世间万物(文)。蚁行者。行音杌。伍也。列也(成业论云。如树蚁行等)。谓极微既有方分。应如蚁之成行列故。量云。所执极微体应非实。有方分故。如蚁行等。若无下破能生。量云。所执极微应不共聚。生粗果色。无方分故。如心心所。既能下破常住。量云。所执极微。如何可说常住。既能生果。如彼所生。

    △次破果色(三)初破不越因量(二)初正破。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至)色根所取便违自执。

    音义 先立量破。所生果不名粗色。不越因量故。应如极微。则此下明相违。应知极微。是法处所摄色。非色根境。若粗色不越因微之量。即同极微。非眼等所取。彼执能生极微。不可见闻嗅觉。所生之果。可见闻嗅觉。故云便违自执。

    △次破救(三)初破量德合故似粗。

    若谓果色量德合故(至)如粗果色处无别故。

    合响 若谓果色等。牒转计。量谓因微之量。德谓因量之德。非粗即极微。以极微本非粗物。由因量积集之德合故。令彼极微非粗似粗。果色显现。而为色根所取。广百论释第一卷。出彼计云。然由量德积集殊胜。令所依实(即极微实体。为粗色所依故)。非大似大。方分差别。分明可见(文)。所执下破。果既同因。犹然极微。量云。所执果色。无粗德合。既同因量故。应如极微因。应如果极微亦粗。量云。或应极微亦粗。德合处无别故。如粗果色。

    △次约果如因破。

    若谓果色遍在自因(至)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音义 先牒转计。自因即极微。若谓果色遍在自体。能成因微之上。以因非一故。而果可名粗者。则此下破。先夺破。一体处各别者。谓一一极微。各处自位。果若遍因。则如其所在之因。应非一体。既尔下牒上。意明仍不成粗果。既各各别遍因微。理应还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三约因如果破。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至)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音义 初正破成粗。先牒计。多分者。多种支分也。如瓶瓯等物。名为粗果。项腹奁底。谓之支分。项等合成瓶瓯。即是多分合成粗果。多因下。以因夺破。根境者。该摄一切所生果色也。既多下。兼破实有。前云不越因量。而体实有。今既多分所成。应是假法。是故相违。

    △次破因果同处。

    又果与因但有质碍(至)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音义 初立量破。又果与因应不同处。俱有质碍故。如二极微。若谓下转救云。因入果色。果则受因。果入因微。因则受果。例如粗沙聚受细流水。妙药汁入赤镕铜。异体同居。故无是过。谁许下破初句夺破。沙之受水。受者非沙。药入镕铜。入能令变。次句纵破。受则可离。离则非一。入则须变。变则非常。法合准思。

    合响 广百论释第一卷云。复次为破极微因果同处。及显因体定是非常。谓诸有碍物。余碍逼时。若不移处。必当变坏。如是极微果所侵逼。或相受入。异体同居。如以细流。溉粗沙聚。或复入中令其转变。如妙药汁注赤镕铜。若许如前(流溉沙聚)。则有诸分既相受入。诸分支离。如相离物。不共生果。是则应无一切粗物。又若同彼有诸细分。即应如彼体是无常。若许如后(药注镕铜)。自说极微体有变坏。何待徴难(文)。

    △三破果体是一。

    又粗色果体若是一(至)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音义 初牒执。得一下破。一分谓少分。一切谓全分。彼即一切。此即一分。谓若因相虽多。果体是一者。则得一分时。应得一切。如柱壁等物。见此少分。即应得彼全分。以体一故。不许下明相违。若不许得一切。便违果体是一之理。许得一切。又违彼此各别之事。故彼下结妄。进退。即许与不许也。

    △次束成四句总破(二)初总标。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合响 玄谈第八卷云。统收所计。不出四见。谓数论计一。胜论计异。勒沙婆计亦一亦异。若提子计非一非异。若计一者。则谓因中有果。若计异者。则谓因中无果。三则亦有亦无。四则非有非无。余诸异计。皆不出此。又广百论第八卷云。一切世间色等句义。名言所表。心慧所知。情执不同。略有四种。谓有非有。俱许俱非。随次应知。配四邪执。谓一非一。双许双非。

    △次别破(四)初数论等(二)初叙。

    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

    合响 有法指所生法。如数论二十三谛。有等性。指能生性。如冥初自性。其体定一者。会玄云。数论计自性谛中有二十三谛。即因中有果也。

    △次破。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色等应无青黄等异。

    音义 性秪是一。法有万殊。若法即性。体应无差。则违己宗所执我德等异(我即大等法也。德即三德性也)。亦违世间诸法差别。则犯自教世间相违二过。又若下明违现量。又若色等即性。则色无青黄等异。乃至触无冷暖等异。复犯现量相违之失矣。详如广百论释第八卷中。

    △二胜论等(二)初叙。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

    合响 有法。如胜论实德等有等性如大有性。其体定异者。会玄云。胜论计大有。离实德业外。别有一法为体。即因中无果也。

    △次破。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音义 若法非无。由乎有性。若异有性。便同无法。广百论云。又一切法非有性者。应如兔角。其体本无。是则应同空无我论。由斯便违自教。亦违世间。量云。一切法是有法。体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同喻如已灭无。又若下明违现量。又若色等非色等性。色与色性。应不相关。如声与眼无所缘义。则违眼等现量。了知是色等境义。量云。色等是有法。非眼等境宗。因云非色等性故。同喻如声等。

    △三无惭等(二)初叙。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

    合响 会玄云。等者等勒沙婆。此云苦行。又云尼犍。此云离系。是外道露形不耻。名为无惭。

    △次破。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补遗 一异同前。一异过者。若有性与色等一。同数论过。与色等异。同胜论失。二相相违体应别者。笔削记云。一异二种。性相相违。而言体同。理不成立。一应非一。以即异故如异。异应非异。以即一故如一(文)。勿一切法皆同一体者。一异相异。而言体同。则一切法。皆应无异。便违世间诸法差别。若谓一异待对不同。名一异者。则应一异。二并非真。故云或应一异。是假非实。由非实故。而执为实。必不应理。

    △四邪命等(二)初叙。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

    合响 邪命。玄谈云。若提子。会玄释云。此是六师之数。具云尼犍陀若提子。据此即尼犍也。广百论释。亦云邪命。

    △次破。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至)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音义 非一则同异。非异则同一。过亦如前。次非一异言下。约遮表破。初句徴。遮谓遮覆。表谓表显。譬说水冷。即是表辞。若言非热。即是遮辞。若唯下破。若唯是表。表则一异俱是。不应双非。若但是遮。遮则一异俱遣。不应有执。遮表双亦。则互相违。遮表俱非。非戏而何。又非下出过。非一异言。遣一异法。则违世间共知。有一异物。一异既遣。诸法皆无。便违己宗所执色等实有。是故下结斥。勿谬许之者。谓非一异执。乃是邪见有智之者。慎勿谓是双遮中道也。

    补遗 广百论释第八卷。破竟总结云。如是世间四种外道。邪论恶见。扰坏其心。虚妄构寻诸法性相。皆不中理。竞执纷纭。于诸法中。起四种谤。谓有。非有。双许。双非。如次是增益损减相违戏论。是故世间所执非实(文)。上破外道实法竟。

    △次破余乘(二)初徴。

    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

    △次释(二)初总释。

    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音义 准俱舍论。余乘亦有五位。谓色法十一。心法唯一。心所有法四十六。不相应行十四。无为有三。合有七十五。比于大乘。少二十五。今但破三位者。以彼不执心及心所故。

    △次别释(三)初破色法(二)初破对无对色(二)初标列。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至)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合响 有对有二。一者有见有对。谓色尘。二者无见有对。谓五色根及声香味触。若准有宗极微所成。大乘即用能造色成。无对唯一。谓无见无对。即法处所摄色。略有五种。一极略色(谓析彼五根五尘四大定果色。至极微位。便是此体)。二极迥(离碍方立故。即明暗光影折至极微)。亦空一显色(上下空界所见青黄赤白光影明暗。总名空一显色。显色之空。名空一显色)。三受所引(因教因师领受引发律仪非律仪等)。四遍计所执(三性意识。能遍计度。境从此生。名彼所起)。五定果色(定中现境色从彼起故)。此五唯受所引。属小乘。大乘则俱有。开蒙。问对者何义。答对碍也。二色相对。互相窒碍。如木与石。互相系时。体不相过。互相对住。名有对义。问对碍名色者。其第十一法处所摄色。既无对碍。何得色名。答体虽无对。皆从对色以立其名。

    △次别明(二)初有对色(二)初有对非实有(二)初略明。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次广释(二)初明能成极微不实(二)初约质碍有无破。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至)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音义 量云。诸极微是假非实。有质碍故。应如瓶等。若无质碍。应如虚空之非色。如何能合成有形量之物。以虚空合虚空。犹然是虚空也。量云。诸极微如何可集成瓶衣等。无质碍故。喻如非色。

    △次约方分有无破(二)初破有方分。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

    △次破无方分(二)初且约有方分破无方分(三)初约所成果色破。

    若无方分则如非色(至)故此极微必有方分。

    补遗 极微以有方分。可成粗色。方分若无。则如虚空之非色。云何合成果色。而承光发影耶。日轮下。举日照柱等现事。申明承发之义。以显极微。定有方分。柱等即所成粗果色。如旭日照柱之时。柱之东边承光。西边发影。处既不同。而能成柱等之极微。岂无方分。又若见触壁等。唯得此而不得彼者。以有方分故。壁等和合之物。既即极微。故知极微。定有方分。问既举日照柱等。显有方分。于义已足。何故复有见触壁等一节。文义相同。不亦重复。答体究旨趣。深有意焉。此中正由余乘妄执。有对极微所成。若无方分。则有二过。今以日照柱等处既不同之义。显有方分。成其自所立宗粗果色义。则无违害自宗之过。又所成果色。彼计为诸根之境。今以见触壁等。得此不得彼之义。显根境差别。成其自所立宗差别句义。则无违害世间之过。以旨有二义故。文成两股。若无方分。二义俱堕。便违彼论宗。许有方分。则免二过。有谓见触壁等。足上承光发影之义。非也。广百论第一卷云。若诸极微。遍体和合。无方分故。非少分合。是则诸微。应同一处。实果应与自因遍合。无别处故。应亦微圆(不成粗色则违害自宗)。若尔应许一切句义。皆越诸根所了知境(不成差别。则违害世间)。由见所依(即指自因)。余可知故(余谓实果)。是则违害自宗。更违世间论。又云。又诸极微。若无行用(即方分)。则不能造有方分果(违害自宗)。即诸天眼。亦无所见。是则所立一切句义。越诸根境(违害世间)。此等文义。广百论中叠出。恐谓臆见。故不惮繁证释如此。

    △次约因能成果破。

    又诸极微随所住处(至)由此极微定有方分。

    音义 极微虽细。必有住处方位差别。不尔应如非色。何有和集成粗之义。或相涉入。譬如光影。不合成粗。既云和集成粗。定有方分。

    △三约果色即因破。

    执有对色即诸极微(至)所执极微必有方分。

    合响 华严钞。引俱舍论云。应知有对。总有三种。一障碍有对。即十色为体。二境界有对。谓十二界。即六根六识。法界一分。谓于法界中。唯取心所。此十三法。于色等境。而能取故。为境所拘。名为有对。三所缘有对。其体即是七心界全。谓六识及意。并法界一分。亦心所也。所缘者。色等六境。有对者。即七心等。为六境界所拘碍故。然对是碍义。碍有二种。一障碍碍。二拘碍碍。三有对中。障碍有对。即障碍碍。余二有对。是拘碍碍(文)。此中即障碍有对也。

    △次结归有方分破其实有。

    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

    △次结所成果色非实有。

    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次明有对唯识变(二)初徴。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音义 所依谓五根。是眼识等增上所依。所缘谓五尘。是眼等识所缘。此二是根境实色。问若如上所破。有对非实。岂五识竟无所依所缘色耶。

    △次释(二)初正释(二)初总释依缘。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至)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音义 宗镜第五十三卷云。谓眼等识。虽有所依所缘之色。而是识所变现。非是心外别有极微。以成(所依)根(所缘)境。但八识生时。由内因缘种子力等。于第八识上。变似五根五尘。眼等五识。依彼所变根。缘彼本质境。虽不亲得。要托彼生。实于本识色尘之上。变作五尘相现。即以彼五根为所依。以彼(本质)此(相分)二种五尘。为所缘缘。五识若不托第八所变。便无所缘缘。所缘缘中有亲(相分)疏(本质)故。

    △次别释依缘(二)初略明所依。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至)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音义 谓眼等根。虽是识变不同色等五尘。是现量得。以能发生眼等五识。由彼彼用。比知是有。此但等者。宗镜云。谓此五根虽属色法。但是识上所现功能。非是心外别有大种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发生五识作用。观用知识。如观生芽。比知种体是有。所执外色。理既非有。定应许此在识非余。此能发识。名眼等根。此为增上依。生眼识等。

    △次广释所缘(二)初总标所缘缘有无。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至)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补遗 言应许者。以小乘但许离眼识本质色。不许不离眼识相分色故。大乘以自许言简。方免他随一不成过。且兼勉劝小乘。故云决定应许也。

    △次别明所缘缘有无(二)初明外所缘缘非有(二)初破执(四)初破正量部计能生(二)初叙计。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

    音义 谓若有法。能牵引似已相识。汝执彼能引生法是。此似自识之所缘缘耶。

    △次破斥。

    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音义 所缘缘义。要具二支。一能生。二带相。如缘缘论云。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文)。今执能引生似自识。为所缘缘者。是以等无间缘。为所缘缘。虽有能生。而无带相。则因缘增上缘。皆有能生。亦名此识所缘缘耶。宗镜第七十一卷。大乘立量云。汝眼识所缘缘是有法。应非眼识所缘缘宗。因云。但有能生识一义故。同喻如眼识因缘。又返立量破云。汝眼识因缘是有法。应如眼识所缘缘宗。因云但有能生识一义故。如眼缘色时(文)。

    △次破经部师计和合(二)初叙计。

    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

    音义 彼谓眼等识了色等时。但以和合假色。而为所缘。以识似彼相生故。

    △次破斥。

    非和合相异诸极微(至)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合响 初明和合非实。次彼和下。承上非实。显非五识所缘。勿第二月下。引同喻证。宗镜第七十一卷论主云。汝经部师。将外和合假色。作所缘缘者不然。设许汝眼识。带彼粗色相故。许作所缘。亦不得名缘。以汝执假色无体故。犹如眼识错乱。见第二月。彼无实体。不能生识。但名所缘。不得名缘。和合假色。亦复如是。立量破云。汝和合粗色是有法。说为眼识所缘非缘宗。因云汝执是假无体故。同喻如第二月(文)。缘缘论偈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

    △三破经部转计极微。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至)色等极微非五识境。

    音义 前计和合异极微。情执重在和合相上。今计和合位极微。情执着在极微上。转计云。和合粗是色假。诚如上破。谓和合位。一一能成极微。此微圆实体。可与五识各作所缘。引生五识。大乘以非字破之。故云非诸等。此识上一句出所以。谓带彼相起。是所缘义。今既不然。故非所缘。次非诸下。破极微上有和合相。谓非诸极微有和合相。可与五识各作所缘。以不和合时。无此和合相故。极微体相。合不合同。故以不合证于合也。非和下牒前。合与不合。恒无异相。故和下结明。极微体相合如不合。故非五识所缘境也。

    合响 宗镜第七十一卷云。经部有执云。和合粗色虽是假有。能成一一极微。是其实有。各得为缘。引生五识。又何不可。论主破云。其和合色等。能成极微。设许为缘。又非所缘。以眼等识生。不带极微相故。如眼识生不带彼眼根相。其眼等五根。但能生眼等五识。然眼等五识。即不能缘眼等五根。将根为喻。立量云。汝色等能成极微是有法。设为五识缘非所缘宗。因云。五识生不带彼相故。同喻如五根(文)。缘缘论偈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

    △四破萨婆多计和集(二)初叙计。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至)彼相实有为此所缘。

    合响 据集论说。和合聚集二相。不同和合者。谓极微以上一切有方分色。更互和合。如浊水中。地水极微。更互和合。聚集者。谓方分聚色。展转集会。如二泥团。相击成聚。若水和砂。必不成聚。以水和土。即成泥团。可作瓶等。可见水土一一极微。各各具有和集之相(文)。彼计色等极微。不和集时。体微细故。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彼彼相资。有粗相生。彼相不离极微体故。而是实有。为此所缘。意谓体实有故。见托彼生。是粗相故。带彼相起。二支既具。故与五识作所缘缘。会玄十四。引唯识古疏云。经部十处(十二处中除法意也)。粗假细实(极微为实。粗色等为假。聚细为粗。故假)。大乘。世俗粗实细假(一切色等。皆从种生。由识变故相分收故。粗实极微。但是观心假想。分析而有。故细名假)。萨婆多等。粗细俱实(极微随色等处摄。即和集色等细。从粗摄故)。一说部等。粗细俱假(文)。萨婆多。既粗细俱实故。彼意谓双具二支也。

    △次破斥。

    彼执不然共和集位(至)一识应缘一切境故。

    合响 初句总非。共和下出所以。谓集与未集。极微体一。未集极微。既非五识境。集位极微。岂复为五识所缘耶。即许有实体。设缘非所缘。缘缘论颂云。和集如坚等。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许极微相故。瓶瓯下破转救。救云。眼等五识缘极微上。诸和集相。犹如缘瓶瓯等物。能缘之识差别相生。故是所缘。破云。瓶瓯等物。虽有差别。而能成极微。平等无别故。缘彼相识。宁有别生。以瓶等形。别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极微故。共和下。又救云。和集位极微。各各自有微圆体相故。缘彼相识。亦应有别。破云。极微既在和集位。应一一各舍微圆细相矣。自相已舍。有何能缘别相生耶。何故集位极微细相定舍。非粗相识。缘细相故。谓缘粗相眼等识。决不缘第六识所缘极微细相境也。设缘何失。勿余境识缘余境故。余境余识者。如眼识望耳识。耳识为余境识。以色望声。声为色境之余。展转相望。互得称余。设余境识缘余境。有何过耶。一识应缘一切境故。若尔则与世间现所知见事理相违。成大过失。

    △次结况。

    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音义 许有极微。尚致如上过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故五识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

    △次显内所缘缘非无(二)初明识变似色等为所缘缘。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至)见托彼生带彼相故。

    音义 由此者。承上而言。由前外色。理非实有。故知识变似色等五尘。为眼等识。真所缘缘。以具见托彼生。带彼相起二支故。带有二义。一者挟带。即能缘心。亲挟境体而缘。二者变带。即能缘心。变起相分而缘。相亦有二。一者体相相。二者相状相。五识缘境。于二二义中。唯是后义。谓于五识体上。变带色等相状。而为眼等见分所缘。缘缘论云。内色如外现。为识所缘缘。许彼相在识。及能生识故。

    △次明识所变相非极微成(二)初正明。

    然识变时随量大小(至)众多极微合成一物。

    音义 谓五识变色等时。随其前尘量之大小。对至即现。所现形量。如彼本质。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和合。共成一物。

    补遗 瑜伽论第三卷云。于色聚中。曾无极微生。若从自种生时。唯聚集生。或细或中或大。又非极微集成色聚。

    △次释妨。

    为执粗色有实体者(至)故说极微是色边际。

    音义 问识变色等顿现可尔。何故佛说有极微耶。答为执粗色。有实体人。佛说极微令其析除故。禀佛相应教师。以假想观慧。于粗相色。七分七分渐次析除。至不可析。假说极微。非谓实有。虽此下又问。前说极微定有方分。是可分析今何言不可析。故释云虽此(云云)。

    △次结示。

    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次无对色。

    余无对色是此类故(至)而可说为真实色法。

    音义 先例破。谓无对色。是有对流类。有对既破。彼亦非实。或无下立量破。余无对色。定非实色。许无对故。如心心所。诸有下况破准知。

    △次破表无表色(二)初徴。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

    合响 言表无表色者。表即表彰。有形相可见故。无表则反此。即身口意三业也。开蒙。问表何义。答有所表示。故名有表。问表示相。答由动发胜思。发动身语。恭敬乞愿。令知所为。名为有表。问无表何义。答防发功能。自他不知。无表示相。名为无表。

    △次释(二)初明二色非实有(二)初正明(二)初释有表(二)初身表(二)初破实有(三)初反徴。

    此非实有所以者何且身表色若是实有以何为性。

    △次正破(三)初破形。

    若言是形便非实有可分析故长等极微不可得故。

    合响 此破有宗计形为身表也。华严钞三十八之二。立有宗正理云。身表许别形故。形为身表。如合掌等。许有别形。形即是表。表善恶故。表即是业。此之形色。依身起故。名为身业论主破云。若言是形。便非实有。形是长短方圆假色。依多显色。假立长等。若分析时。长等极微不可得故。

    △次破动。

    若言是动亦非实有(至)灭若待因应非灭故。

    音义 此破正量部。计动为身表也。若言动是表色。亦非实有。初生即灭。不至余方。无动义故。有为下展转释成。云何才生即灭耶。有为法灭。不待所因。譬如电光现即灭故。云何法灭不待因耶。缘会名生。缘离即灭。灭若待因。应非灭故。

    合响 开蒙。问灭不待因之理。答有为之法。念念迁灭。何须待因。问请示一法。答且如人身。随业力生已。念念前灭后生。长至壮年。渐渐衰朽。至业力尽。后念不续。便是死位。岂待因灭。

    △三破心所引生。

    若言有色非显非形(至)非显香味类触应知。

    补遗 此复破有宗转计。彼云。别有一色名身表业。既非青黄等显色。亦非长短等形色。是心力大发动胜思。引生此色。能令手等合掌曲跽。屈伸取舍。即以此色。为身表业。论主破云。此亦不然。此引生色。若言以动为性。其色已如前破。若言动因为性。即是风界。风非表色。触身而知。触唯无记。身通善恶。何名身表。非显香味者。以香味二尘。非如青黄等色。而可表显。亦唯无记。故云类触。应知声唯语表。应知五尘。皆非身表业也。瑜伽论云。身语表业。通三性故。五十三卷云。云何表业。谓略有三种。一染污。二善。三无记。若于身语意十不善业道。不离现行增上力故。所有身语表业。名染污表业。若即于彼誓受。远离所有身语表业。名善表业。若诸威仪工巧处。一分所有身语表业。名无记表业。

    △三结示。

    故身表业定非实有。

    △次申正义。

    然心为因令识所变(至)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音义 大乘但约心变。即异小乘。心谓第六识。识谓第八识。谓以第六内心为因。令第八本识所变手等色相。相似相续。似有动作表示。于心假名身表。非谓离心。有别自体也。

    △次语表(二)初破实有。

    语表亦非实有声性(至)外有对色前已破故。

    音义 初句直破。一刹那下。明其所以。一刹那声。虽是实有。无诠表故。多念相续。虽能诠表。相续假法。便非实有。声属无见有对。前已破故。不应复执实有声性。为语表也。

    △次申正义。

    然因心故识变似声(至)假名语表于理无违。

    合响 准上身表可知。

    △次释无表(二)初破实有。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

    △次申正义。

    然依思愿善恶分限(至)现行思立故是假有。

    合响 先总明思。即遍行中思心所。愿即别境中欲心所。意明第六识相应思欲。或思愿善。或思愿恶。依此善恶分齐定限。假立无表。谓此下分释。谓此无表。或依发胜身语善恶之思种子。增长位立。增长谓防发功能。倍倍增盛。若此思种子已发。则成有表。未发犹居种位。今将发未发之顷。谓之增长位。然此无表。由表色熏成。宗镜第五十五卷云。一律仪有表色者。即师前受戒时是。由此表色故。方熏得善恶种子。有防发功能(此是别解脱体)。立其无表色。二不律仪有表色者。即正下刀杀生造业时是。由此有表色。方熏得不善思种子。有防发功能。立其无表色(文)。此约散心通善恶位释也。或依下。会玄第六卷引古疏云。谓依定中。止身语恶现行思上。立定道戒。不约种子。此名随心转故。现行思可尔。种子不尔。故止身语恶者假色。为色所由。由此势力。遮防身语恶色。杀盗妄等。令不现前遮防色。故此无表假立色名(文)。此依定心善位释也。若种若现。俱依思立。故非实有。虽种现不同。皆取思之一法者。以造作义名。思力最胜故。文中不言道共戒者。虽圣道起时。亦能防发圣道。即无漏智。决不计有心外实法。故不辩也。

    △次释难(二)初难。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拨身语业岂不违经。

    音义 经说三业。今论主并归心识。岂不与圣教相违。

    △次释(二)初总答非色。

    不拨为无但言非色。

    △次别明业体(二)初明思为三业体。

    能动身思说名身业(至)作动意故说名意业。

    合响 华严钞三十八之二释曰。此出三业体。然思有三种。一审虑思。二决定思。三动发思。初二思。是发身语远近。加行动发思。正发身语。即是二业体。初二思与意俱故。作动意故。名为意业。故总以思为三业体。

    △次转释身语二业(二)初示由思名业道。

    起身语思有所造作(至)前七业道亦思为自性。

    音义 造作名业。思能发起身语。有所造作。故说名业。此之身语。是审决思所游所履。现作善不善因。通生未来苦乐之果。亦名为道。道犹路也。故前下。意明不唯意业思为自性。身语二业体亦是思。七业道者。身三口四。善恶业也。

    △次明业道是假说。

    或身语表中思发故假说为业思所履故说名业道。

    音义 所发身语非思。乃由中思之所发动。思既名业。此依思立假名为业。思所游履。故名业道。

    △次结二色唯识变。

    由此应知实无外色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次破不相应行(三)初总明无实体用(二)初明依色心分位假立。

    不相应行而亦非实有(至)但依色等分位假立。

    合响 初标徴。谓得等非能缘故。不与心心所相应。非质碍故。不与色相应。有生灭故。不与无为相应。会玄第十卷云。此有二释。一言。行者即行蕴。行蕴有二。一相应行。即心所法。二不相应行。即是得等。今言不相应行。拣其相应行也。二云。具足应言非色不相应行。即拣四聚(即心王心所色及无为)。如理应思。行即不相应。持业释也。或拣四聚。亦相违释(文)。得非下。明非实有。谓此得等。不同色心等法。有实体相。由此故知定非实有。又非异色心等。有实作用。故但依彼分位假立(谓此异彼。不可施设异不异性)。

    △次立量以显无实体用。

    此定非异色心心所(至)如余假法非实有体。

    音义 此有三量。此字指得等。初量许有体用。明不异色心。量云。此是有法。定非下宗。许蕴摄故因。如色心等喻。或心下显无实体。量云。此定非实有。心与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如毕竟无。或余下明是假有。量云。此非实有体。或余实法。所不摄故。如余假法。

    合响 大乘法相有百法。小乘唯七十五。余者七十五法之余。言余实法者。即小乘。一意识外余七心王。四十六心所外余五心所。三无为外余三无为。此三位十五法。各有体用。名余实法。余假法者。即小乘得非得等十四法外。余十不相应行。此十法依色心分位假立。无实体用。名余假法。

    △次别破得非得等(六)初破得非得(二)初破他非(二)初徴答实有(二)初论主问。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异色心等有实体用。

    合响 开蒙。问得者何义。答包获成就不失之义。问其事何者。答色心生起。未灭坏来。此不失相。便名为得。又瑜伽云。谓若略说生缘摄受增盛之因。说名为得。由此道理。当知得是假有。

    △次外人答。

    契经说故如说如是(至)成不成言显得非得。

    音义 梵音补特伽罗。此云数取趣。数数取着造种种业。趣于当来五趣果故。十学法者。正语。正业。正命。是无学戒蕴。正念。正定。是无学定蕴。正见。正思惟。正精进。是无学慧蕴。正解脱。是无学解脱蕴。正智。是无学解脱知见蕴。此十即五分法身也。成不下结显意者。契经所说二成就言。正显于得。二不成就言。显于非得。故知有实体用也。

    △次正破实有(二)初依经总非。

    经不说此异色心等有实体用为证不成。

    △次就义别破(二)初正破得(二)初引经例破。

    亦说轮王成就七宝(至)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音义 若谓经说。成不成言。显得非得。是实有者。然契经亦说。轮王成就七宝。七宝中如意及轮。即是非情。余属他身。岂即成就他身非情耶。故知成就之言。是假非实。若谓下牒救辞。于善下斥。若谓轮王于七宝。有自在力。故可于宝假说成就。于善恶法。何不许然。而要定执别。有实得耶。次若谓下。又牒救。初句牒救辞。宁知下斥。若谓七宝乃在现在。故可假说。宁知善等离现在有。以实法离现在。理非有故。何以离现无实法。现在必有善种等故。言现在有。简过未非现。常实法简分位是假立。

    合响 俱舍论云。诸有为法。若有堕在自相续中。有得非得。非他相续。无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续。无有成就非情法故。如汝所言。则诸非情。及他相续。亦应成就所以者何。以契经亦说。轮王成就七宝。岂即成就。他身非情耶。又经说。轮王成就七宝。彼为成他身法。及非众生数耶。若成就神珠宝者。则坏法体。亦众生数。亦非众生数。若成象马宝者。则坏趣。亦人趣。亦畜生趣。若成就女宝者。则坏身。亦男身。亦女身。若成就主藏臣主兵臣者。则坏业。亦是尊贵。亦是卑贱。

    △次约二因破(三)初徴。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

    △二破(二)初破能起因。

    若言能起应起无为(至)若待余因得便无用。

    音义 若言此得于善等法。是能起因。是则一切有情。何不以此得起无为法。而成圣道。一切非情。不具此得。应永不生。今现有非情生起者何也。又复于善等法未得者。或既得已失者。亦无此得。应永不生。云何亦有未得而得已失复得者耶。若俱下遮救。若谓未得已失。虽无现得。由有无始俱生得为因。所以后时复起者。是则同彼执一因论。便违自教所执。生与生生。便为无用。又俱生得具三性者。则于一时。善恶无记。应顿现前。为因既齐。生果应尔。若待余因。故不顿现。此能起因。便为无用。

    补遗 所执二生。俱舍论云。生与生生。复何所作。阿毗昙毗婆沙。生等相中云。一刹那中。生生二法。一生法。二生生生。生生唯生生。问何知生生二法。生生唯生生。答犹如人有生一子者。有双生者。二生者。即生与生生也。又俱舍有为相中云。此生等相。即是有为。应更别有生等四相。若更有相。便致无穷。彼复有余生等相故。应言便有。然非无穷。所以者何。颂曰。此有生生等。于八一有能。论曰。此谓前说四种本相。生生等者。谓四随相。生生。住住。异异。灭灭。诸行有为。由四本相(生住异灭)。本相有为。由四随相(即生生住住异异灭灭)。据此所计。凡有为法。必具生与生生。今言俱生得为因起者。则汝所执二生。便为无用。详如俱舍论释。

    △次破不失因。

    若得于法是不失因(至)若离有情实不可得。

    音义 先牒所计。计云。得之于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以此为因。乃能成就彼善等法故。诸可下破。诸可成法。不离有情。非关于得。若离有情。实无有得可得。

    △三结。

    故得于法俱为无用。

    △次例破非得。

    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次申正义(二)初明得。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至)二自在成就三现行成就。

    音义 三种成就。正显于得。一言假立。即异小乘。瑜伽第五十二卷云。若所有染污法。诸无记法。生得善法。不由功用而现行者。彼诸种子。若未为奢摩他之所损伏。若未为圣道之所永害。若不为邪见损伏诸善。如断善根者。如是名为种子成就。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无记法。生缘所摄受。增盛因种子。名自在成就。现在诸法。自相现前转。名现行成就(种子业因。自在业力。现行业果)。

    △次明非得。

    翻此假立不成就名(至)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音义 不成就言。正显非得。此不成就。其类虽多。举要言之。于三界四谛。见道所断分别惑种。未为圣道之所永害。假立非得。名异生性。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二破众同分(二)初破他非(二)初徴答实有(二)初论主问。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

    补遗 五蕴论云。云何众同分。谓诸群生。各异自类。相似为性。

    △次外人答。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

    补遗 广说者。瑜伽第五十二卷云。此中或有有情。由界同分。说名同分。谓同生一界。或有有情。由趣同分。说名同分。谓同生一趣。或有有情。由生同分。说名同分。谓生一生。或有有情。由类同分。说名同分。谓同一种类。或有有情。由分位体性。容色形貌。音声覆蔽。养命同分。说名同分。或有有情。由过失功德同分。说名同分。如杀生者。望杀生者。广说乃至诸邪见者。望邪见者。离杀生者。望离杀生者。乃至正见者。望正见者。从预流乃至阿罗汉独觉。望预流等。菩萨望菩萨。如来望如来。如是更互说名同分。

    △次正破实有(二)初依经总非。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为证不成。

    △次就义别破(二)初约同智言因破。

    若同智言因斯起故(至)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音义 先牒计。同智谓解同分之智。同言谓诠同分之言。俱舍叙外执云。若无实物无差别相。名同分者。展转差别。诸有情中。有情有情。等无差别。觉及施设不应得有(文)。觉即同智。施设即同言。则草下例破。谓若同智言。因斯同分起故。实有同分者。则草木等。亦应有同分。既尔即与圣教相违。以诸圣教。不言有无情同分故。故俱舍论云。又何因不许有无情同分。诸谷麦豆金银庵罗半娜娑等。亦有自类。互相似故(文)。又于下纵夺破。若于同分起同智言。名同分者。是则复应有别同分。起彼同分。如是展转成无穷过。然彼同分。既无别同分起。此同智言。何必因斯同分起耶。

    △次约同事欲因破。

    若谓为因起同事欲(至)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音义 先牒计。同事谓同所作事。同欲谓同所乐欲。谓同分为因。同事同欲。方得生起。故知实有同分也。理亦下破。谓由宿习为因。起同事欲。何须别执。有实同分耶。

    △次申正义。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合响 集论云。谓如是如是有情。于种种类。自体相似。假立众同分。

    △三破命根(二)初破他非(二)初徴答实有(二)初论主问。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命根。

    合响 开蒙问。云何为命根。答依所引第八识种上。连持色心。不断功能。假立命根。

    △次外人答。

    契经说故如契经说寿暖识三应知命根说名为寿。

    △次正破实有(三)初依经总非。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寿体为证不成。

    △次就义别破(三)初例破。

    又先已成色不异识(至)应如受等非实命根。

    音义 初以色比破。色不异识。前已极成。暖是色法。应当以此比知。命根亦不离识。又若下以受等例破。意明受等异识。非实命根。若命根异识。亦非实命根也。命根是有法。非实命根宗。异识实有故因。如受等喻。

    △次释妨。

    若尔如何经说三法(至)有此识因后当广说。

    音义 此有三重问答。初问寿暖皆识。经何说三。义别下答。虽皆是识。约义差别。说有三种。宗镜第五十卷释云。谓阿赖耶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暖。此识之种名寿。以能持识故。现行识是识。故言三法义别说之。非谓别有体性。是则身舍暖时。有余二不必舍。如无色界生。如余二舍时。暖心随舍。然今此三。约义别说。但是一体。如四正勤。已生未生善恶二法。义别说为四种。秪是一精进数。住无下。又问义别说三。秪唯一识。住无心位。既无有心。应无寿暖。云何经说寿暖不灭。岂不下答。识不离故。寿暖不灭。既尔下第三问。识既不离。何名无心彼灭不。答无心位中。但灭转识。非谓第八证有此识。如后广引教理。

    △三结示。

    此识足为界趣生体(至)无劳别执有实命根。

    补遗 此第八识。足可以为三界六识四生之体。以彼能遍三界。此拣前六不遍故。以彼恒续。此拣前六有间断。异熟果。简前六异熟生也。

    △次申正义。

    然依亲生此识种子(至)住时决定假立命根。

    合响 宗镜第五十卷释云。言此者。简亲生余识种子。言识者。简相应法种。唯取识故。言种者。简现行。不取第八现行。为命根故。彼所简者。皆非命根。今取亲生之名言种上。由先业所引。持身功能差别。先业所引持身功能差别者。盖由前世善恶业之所牵引。若业之功能多。则引此识种子。住时决定长久。若业之功能少。则引此识种子。住时决定短促也。依此住时决定长短之分位。假立命根。令色心等。住时决定。依此功能。说为命根。非取生现行识义。以此种子。为业力故。有持一报之身。功能差别。令得决定种子。无此功能。身便烂坏。阿赖耶识现行。由此种故能缘。及任持于眼等法。亦名能持。此种正能持于现行之识。若不尔者。现行之识。应不得有。及无能持余根等法。由此功能故。识持于身。现行内种力故。生及缘持法。不名命根。非根本故。由种生故。此种不由现行有故。种为诸法之根本故。又现行识。是所持故。从所持说。能持种识名命根。命根之法持。体非命根。令六处住时决定故。故种子为命根。余现行色心等非命根。不恒续故。非业所引故。

    △四破无心定等(二)初破他非(二)初徴答实有(二)初论主问。

    复如何知二无心定无想异熟异色心等有实自性。

    合响 开蒙。问无想定。答想等不行。名为无想。令身安和。故亦名定。问想等心聚。悉皆不行。何故但名无想也。答灭想为首。名无想定。问如何想偏为首。答为此外道厌想如病。欣求无想。以为微妙。立此无想。问灭尽定。答令不恒行心心所灭。及染第七恒行心聚。皆悉灭尽。问无想灭尽。差别何如。答修无想定。作出离想。修灭尽定。作止息想。又无想唯凡。灭尽唯圣。是二差别。问此二定依何建立。答厌心种上遮碍转识不生功能。建立此定。问无想报。答由修彼定。感彼天果。名无想报。

    △次外人答。

    若无实性应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现起。

    补遗 俱舍论云。若生无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灭。名为无想。是实物有。能遮未来心心所。令暂不起。如堰江河(文)。今文反显。

    △次正破实有。

    若无心位有别实法(至)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音义 先牒所计。应无下举例破。彼无色定。既无实法。能碍于色。名无色定。此无心定。何有实法。能遮于心。名无心定耶。又遮下。引假破实。

    △次申正义(二)初正释(二)初无心定。

    谓修定时于定加行(至)此种善故定亦名善。

    音义 定加行者。定前方便也。正在定时。心寂灭故。无复期愿。是以期愿。在加行耳。厌患粗动等者。前六转识。行相粗显故。二定同明。兼染第七。若无想定。但厌前六不恒行心心所。若灭尽定。兼厌第七染污恒行心心所故。令心等者。由厌患力。令所厌粗动心等渐细。由细入微。微之又微。厌极增盛。以此微心。熏第八识。成极增盛厌心等种。由此种故。心等不行。依斯假立二无心定。由种善故。此二亦善。

    △次无想果。

    无想定前求无想果(至)依异熟立得异熟名。

    音义 谓有外道。妄计无想天。为真解脱处。因修无想定。于定前加行。发胜期愿。而希得彼天故。所熏成种。能招彼天真异熟识。生彼天已。所有生得。不恒行心心所灭。于此分位。假立无想异熟之名。

    △次结示。

    故此三法亦非实有。

    成唯识论音响补遗卷第一

    音释

    枢

    (昌朱切音姝)。

    糅

    (女救切音猱)。

    埵

    (都果切音朵)。

    犍

    (居言切音鞬)。

    籥

    (以灼切音药)。

    鍮

    (他候切音偷)。

    薮

    (苏偶切音叟)。

    讹

    (五禾切音囮)。

    键

    (巨展切音件)。

    蚁

    (鱼倚切音拟)。

    奁

    (力盐切。音廉。鉴匣也)。

    瓯

    (乌候切音讴)。

    镕

    (以中切音容)。

    溉

    (吉器切音既灌也)。

    跽

    (巨起切其上声长跪也两膝着地而立身也)。

    娜

    (奴可切那上声)。

    堰

    (伊甸切音燕)。

    堤

    (典礼切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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