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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度论疏卷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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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利弗菩萨摩诃萨从初发意行六波罗蜜等已下。明如来次答上身子三问意也。发心有二种。一者毗?致发心。即是轻毛。亦名毛道凡夫。亦名信相菩萨。亦名十信心。二者阿毗?致发心。谓习种已下。心名发心住。故云菩萨从初发心。即住阿毗?致地。是不退发心也。当说。

    问曰是三事后品中各有因缘已下。如后阿毗?致品中等。各自当说。

    何故此中说也。

    答曰下当释。

    问曰入三解脱门则到涅槃已下。此有三意。云三解脱是涅槃城门。涅槃是城。若入其门。则应住城。云何不住。又言三脱是涅槃门。二乘乃得涅槃城。今云何乃以三脱门。得过二乘城也。当说。

    答曰已下。答意云。菩萨有方便巧用力故。但见而不住。二乘无故。直住涅槃。譬如善解参天射者。放于前箭。恐前箭落地。复放后箭。令住前箭。若急放后箭。射前箭则破。若宽放后箭。追前箭复不及。以方便力。令箭不迟不速。而箭箭相住。而不令堕地。若欲令堕者。要息后箭。前箭始堕。菩萨亦尔。居净惑地。以禅定弓。放智慧箭。射三空门。虽见化城。终无中止。以方便力。令不住涅槃等也。当说。

    若过是二地者。二乘地也。当说。明二乘不得四谛故。须观四谛以入生空。菩萨解苦无苦等。唯有真受。故云入一谛。夫人经亦云。菩萨但观一谛也。

    所失之事者。是所有失事也。当说。

    舍利弗白佛言菩萨摩诃萨住何等地能为诸二乘作福田。身子既闻菩萨德超二乘故。欲问出其位也。下论当释。

    佛告舍利弗菩萨摩诃萨从初发意行六波罗蜜乃至坐道场于其中常为诸二乘作福田已下。此即是菩萨从初发心。尽堪为二乘作依止处义。

    师言此论如此中说者。唯通作一依辨义。如夫人经。乃作二依明义。如大本经。作四依辨义。如法镜经。乃作五依。如仁王经。作十三依。如地持。或约六住。作六依。或作十二依。明诸经如自遂义。故辨不同也。

    此论所以为一依者。云菩萨从初发心。乃至坐道场。于其中间。常为二乘。作福田故。总作一依。

    言道场坐者。有其二义。一者实坐道场。二者权坐道场。实坐者。十地后心也。权坐者。去伽耶城不远也。故仁王云。是定人者。入生空位。华严云。种性菩萨究竟不退转故。当知堪为法师作依止处。故达摩坛池论言。地前菩萨是无明贪爱。父母生身。是人清净堪为法师也。

    若夫经作二依义者。经云。一者通达甚深法。知即是无生忍菩萨。二者随顺甚深法。智者即是柔顺忍。唯取此二。为可依上。三者怖推上圣。即是轻毛。菩萨不定聚人也。四者腐败种子。即是耶聚众生。属阐提位故云腐败。此之二位不可依也。若如大本经。立四依者。虽复众释不同。今且依经。论作二种明之。经既言。有人出世具涅槃性。是名第一者。即是地前三十心菩萨也。须陀洹人斯陀含人是第二者。如仁王经。以四地菩萨违五见流。故通属见地。五地即属斯陀含位。故以五地已来。为第二依。六地为阿那含位。属第三依。七地已上不名有烦恼者。故至十地。并属第四依也。若案如流支三藏引神告论释。四依者。既云有人出世。具烦恼性。又言名为凡夫。非第八人。第八人者。名为菩萨。不名为佛人。此若小乘据十五心。若大乘据初入地心已上。未至满足地心已来。当知初依据于三贤。而云须陀洹人斯陀含人是名第二者。此唯在初地。但一地含两名。何所以然。初地菩萨既创会真如。证心明白。故名见地。菩萨之家五住齐断。今此菩萨于五住之中。除四住已尽。唯有无明未穷。故名薄地。是故一地含此两名。属第二依。故经云。是人未得第二第三住处。神吉论释云。未得第二住处者。未得第二地也。第三住处者。未得第三地也。从二地已去至于七地。既是修道。属阿那含位。故名第三依。若小乘阿那含。不还欲界。故名不还。若大乘阿那含。不还二十五有。故名不还欲。论初地菩萨已得二十五三昧。坏二十五有。何况二地已上得名不还。但为初地。已受前名。故不更彰说不还之名也。七地终心八地已上。是无学道。故属第四依。而经云。住第十地者。此是但据其终为语耳。而法镜经立五依者。以地前唯为两住。谓种性解行住为二依地。上见修无学。三道则为三依也。若如地持云。以六住即为六依者。地前二住还为二依。如前说以地上。初地为净心住。二地至七地。为行迹住。七地已上至九地决定住。第十地为决定行住。但地上立四依也。若作十二依者。以地前两住为二依义。还如上说。于地上则立十依也。若如仁王经立十三依者。以十三法师。为十三依。地前贤为三地。上为十也。当说。

    菩萨从初发心行六波罗蜜乃至世间诸善法生已下。即是经文。上明堪为福田义。今复明胜故也。下当论释。

    何等是善法已下。就此经文中因果相。对凡有两周意。初从十善道至四无色定。属世间善法因。从四念处已上。明出世间善法因也。从佛十力至须陀洹果等。属出世间善法果。从有刹刹大姓。乃至非有想非无想天已来。明世间善法果也。当说。

    问曰已下。论一一释。当说。

    问曰若世无菩萨世间亦有五惑等已下。此意云。如世间王法。亦不听人杀盗耶淫等者。亦即是五戒八斋等义。云言但由菩萨有也。

    答曰菩萨。受身种已下。如须弥四域。经言。宝吉翔菩萨为伏戏。宝应声菩萨为女娲。地藏菩萨为神农等。故大本经云。一切识记等皆是佛说。非外道书。明诸佛菩萨立法济世。为世间。作种种法。用渐渐引之。故皆由菩萨有也。当说。

    世间诸贵皆从二乘出已下。此就忧劣相生为义故说然耳。当说。

    以是故已下。此言为发生下经。故云尔也。当说。

    舍利弗白佛言菩萨摩诃萨净毕施福不等下论。当释。

    能令世间即是涅槃已下。明初发心菩萨观中亦能尔也。当说。

    复次佛重说消施因缘故已下。亦为发起下经。故云尔也。

    舍利弗菩萨摩诃萨为大施主已下。此中所以复明十善五戒等者。如下论释。当说。

    舍利弗白佛言世尊菩萨摩诃萨云何习般若波罗蜜与般若波罗蜜相应已下。此即是品之大分第二。上初分中。就生空。明菩萨德超二乘习应之义。今此第二。次就法空。明菩萨习应之义。就此分中。复大有七意。第一明法智俱悬内外双寂。第二明忘于果义。第三就中道实性。第四就忘于所为。第五明其果报。第六就合不合等不等下有七复次。至眼界不与法性合来。还释习相应义。第七明空行菩萨为第一相应等。明习相应行报。即是不堕声闻辟支佛地。乃至净佛国土。成就众生速得无上菩提。若就生法二空辨内外者。以生空为外。法空为内。若就法空智空明内外者。以法空为所缘之境。故为外。以智空为能照之智。故为内。今此中既明法智双悬。亦不分内外。法智等空别。但法智空。只通名法空也。此文所以来身子所以问等义。论释甚分明。当说。

    佛告舍利弗菩萨摩诃萨习应色空等已下。即是第一意经文。就此初文中。复有六意。第一就五阴。明习相应义。二就十二入明。三就十八界。四就四谛。五就十二因缘。六就有为无为等。明习相应义。此中顿举经文。下论当一一顿释也。

    释曰五众者已下。明论主还依上文。还从五阴次第释。此初先释色阴。就此释五阴中。复大有五意。第一释于五阴体别。第二明难无五阴。第三明破病。为疑数众生。说于五众。第四明其次第。第五释其空义。所以立法者。只为欲明所立之法悉空故。第五始释其空义也。

    色众者已下。第一释出其阴体也。只就释色阴中。凡有九十余章也。是可见法者。唯是对眼色一人也。

    亦有对有对者亦名色下。次释有对不可见色。谓扶根四尘。及五根等。九入摄也。当说。

    如得道人者。喻有对可见色。余出家未得道者。喻有对不可见色。虽有可见异同。名色也。

    一处是可见者。即是十二中一入。亦名十二海。亦名十二处也。此中义等。道品中尽已广释。当说。

    色气分已下。明有对可见色。唯是对眼一可见色入。若通言不可见色者。谓九入一入少分也。即是声香味触五根色。及法入中有七法。唯一是无作色。故云一入少分也。五根等色。皆不可见。如人鼻根。色坏故不得生识。闻香而面上非无鼻相。此是鼻根色故。五根色等。尽不可见也。

    若别言有对不可见色者。唯有九入无作色。一入少分。乃属法入无对。不可见色故也。故大本经言。不作异色因。非色因果。故只为非前二种色。乃属法入。是无对不可见。故云尔也。若言非前二色。故云非心者。亦得但体是色也。此色唯天眼能见。

    如经说色有三种已下。论主还引经证释也。当说。复有四种内有受等已下。谓现在扶根四尘及五根。此九入。尽是内色。能受生于识。故名内有受色。此即是九受入也。不受者。谓过未四尘五根等九入。虽属内色而不能受生我识。故云不受。而内色如发爪等。以不知痛故。虽是内色。亦不能生受。亦属不受色。不名根也。

    外有受不受已下。如四尘及关我山河大地等。虽是外色。而有生我受义。故云外有受也。若已外远不关我山河大地等。不生我受。故云受也。谓五尘已下。此色亦不定于凡夫染。故名尘。亦名色。于圣人不生染故。但名色也。

    复有一种色已下。第二始是增数明义也。

    众生身色者。如身坏命。终妻亡子丧等色是也。

    非众生色已下。如散失财宝田宅谷米等。虽非众生。亦能生恼。及有破坏相也。

    复有二种色已下。所谓四大及四大色者。若如舍利弗毗昙杂心婆沙等释义。前道品中已自广释。但杂心云。造色者。谓九入。余二者。即是色声香味五根等也。此九入一向属造色。故云九也。余二者。即是触法等二。入少分也。何以然。但就触入中。凡十一种触。谓坚湿暖动。此四种体是四大。是于根本性。故不论造义。非造色也。余有轻重忽滑冷饥渴等七法。从前四种生属造色。造色虽复无量。以此统无不尽也。触入中有十一种。但七种是造色。法入中有七法。唯无作是造色。故云余二。即是二入中。少分属造色也。有色能生受。有色不生受也。系色者。漏色也。不系色者。无漏色也。

    有色能生罪能生福者。如女色佛色可悲色所爱色中等也。

    业色者。业有二种色。谓作色无作色。如运身口造业。名为作色。此善恶之业一成。已后不复须更作而能得果。故名无作业也。一无记不得果。故名非业色。二者外山河等色。名非业色也。

    业色果色已下。如持戒十善等业。名业色。能得人天正果名果。名果色。故云业色果色也。

    业色报色者。如布施忍辱等业。能得富乐端正等依报。故云业色报色也。此中但就依正两报分之。故作此二周明义。以果据正以报据作依也。当说。

    果色报色已下。上以因果相对明依正两报色异。今者置因。但直谈其果。以正报色为果色。依报色为报色也。

    隐没无记色已下。此色不酬报因属烦恼方便等色。或欲界系色界系也。

    不隐没无记色已下。此色酬报因所得。是报色也。

    可见色等已下。上就一门明。今就二门辨。故复须出之也。如上释。当说。

    复有三种色已下。三如上善色等者。如人入僧坊。有为善心故。来则步步得福。为作贼故。入则步步得罪。为求阴凉故。入则是无记。无记但有作色。故得有业色无无作色。故不得报也。此论三性心中所行方便等色也。

    学非学等已下。若前七方便中诸戒等。属非学非无学色也。若十八学人正诸正业正命等。属学色也。罗汉果上此三种戒。属无学色也。今既明三种学无学等色故。当知不据报色为言也。当说。

    从见谛所断生色已下。明见道所断八十八使所得发生三种戒分也。

    从思惟所断生色已下。一云谓修道用禅定所断。诸爱分烦恼发定共无作色也。一云断爱已入于见道。发生三种戒色也。

    从无断生色也已下。明罗汉果上具五分法身。其中戒身非如前果断。或所得此戒身。只从无学解脱果上。无漏法生。不断或而生也。

    复有三种色已下。明欲界业所感天人诸色。属欲界系也。色界业所感色界诸色。属色界系也。

    不系者。无漏感色也。

    有色能生贪已下。谓所亲爱色等也。

    有色能生瞋已下。谓怨家色等也。

    有色能生愚痴已下。谓不了不识色等也。

    三结已下。谓有色能生身见。此色能生戒取。有色能生疑等也。

    三漏已下。明此色能生欲界一切烦恼。除五无明也。

    有色能生色无色界。一切烦恼诸使除无也。有色能生三界十五无明。故云有色能生三漏也。

    若三结唯据八十八结义。则挟三漏。乃通有八烦恼故。则广以广略不同故。论主别出此二也。

    有色能生不贪善根已下。明有色能生三毒。今次明三善根。如不净观。观内外诸色。皆悉不净。故生不贪善根也。

    如慈悲观。于诸众生色。不生瞋。故不瞋善根也。

    如因缘观。次第观名色六入等。故名生不愚痴善根也。

    如是等已下。明有三慧三道等。无量三法观色义也。

    有色能生隐没无记已下。明此色唯是生身边两见所行。属于秽污无记。故名隐没也。如见言。此是我见我物如言。我从始至终。从此边至彼边等。此亦过无诸恶。故此之二见。唯是无记也。

    能生不隐没无记已下。不隐没无记。即是报色。如五惑等色。此色是业。能感此生果报。色等起。故云有色能生不隐没无记。此义不得云据于果色。自相生义。故须作此解也。

    不隐没无记有二种已下。无记有四种。如人身色不隐没无记。属报生如威仪功巧变化等无记。色此非烦恼。故虽是不隐没无记。但是学得故非报生也。无记义极有多种。至句义品中。当释。

    复有四种色已下。已如上释四大者。四大一一中。尽具有性四大也。

    师言如风吹物破坏者。只以风有坚性故。然如风吹热气者。气中则有热性。但随相多者。即彼大摄故也。

    问若尔如风吹乌。色者。风中复应有情色。不今但以有碍用。故说为色摄。但以触相多故。但以触为风大也。当释。

    造色已下。如上说。

    三种善不善无记下。明四大造色亦造。善家。作无作色。不善家作无作色。无记家作色等也。

    身作无作色已下。若毗昙云。教无教色也。如身礼拜等属善家。作业名善作色。此后所生善能得果者。属善无作业。名善无作色。若晖刀儛刃等属身恶作业。名恶作色。所恶得果报者。属身恶无作业。名恶无作色也。若口读诵恶骂等。所有作无作业义等亦然也。当说。

    受色已下四法。如论注释也。

    复有五种色已下。皆如上释也。

    五情已下。此五是情根能生情识。故云尔也。

    五尘已下。此对五情。故明之也。为此中但释色义。故不论意等也。

    粗色者已下。如论释。当说。

    动色者已下。亦如论释。当说。

    问曰影色像色不应别说已下。问意言。女人面向镜者。镜中之像面。还向人。以镜净故。反自照见影。亦如是遮光影现。更无别法。云何作异说也。

    答曰已下。有种种意。明影像之色。若异而论。其大意异者。影遮光故。虽方种异色。同生一乌影。影色不异。论其像色者。随境则异有种种不同。或阔或狭。或白或乌。故影像色为异也。当一一说。

    如油中见像黑已下。明像随缘不定也。故今欲看色时须镜镜也。长刀多长五尺。故云五尺力也。不同五尘等粗色也。

    烟形于火亦为细色。

    问曰若尔者已下。问意云。若言尔者。像之与影。同是细色故。不应别说也。

    答曰镜中像有种种色已下。当说。

    是二虽同待形俱动已下。明形动之时影动也。

    形质各若已下。明影像两色不同也。

    诳色者已下。欲论诸色皆是诳法。但此色等于诳中最显远。则似有近之则无。故编章诳名也。

    十喻中已释无量色恼名色阴已下。如达磨多罗禅经中说。以无量尘沙诸色。合为一色阴。无量尘沙诸心合为一识阴者。此言中也。

    受众者已下。若论心生次第者。应云色识想受行。今为是观行次第。故云色受想行识也。此至复明次第义中。当说。

    内眼因外色等已下。明六缘得生识。今解受义。所以明此等者。为明受从触生。故出此等义也。触是通心数犹眼触因缘。所以生受。以触故生想。生行等识。既是心王数。必随王起。故云识中生心数法。名为触也。

    是触为一切心数法根本已下。明家乐既是和合之数。诸心数法。必从和合而生。故触为根本。生三众也。当说。

    师言如十二因缘中。亦因触生受。而别立触支者。此中亦因触生受等三众。何不立触为阴。解言。明义各有时。所须不同。对患有异故。然不可为强作。所以释之也。若言尔者。彼何不立想支等也。当说。

    问曰眼识中亦有触已下。问意云。眼识起时。亦有触受想行等。何不言识生三众也。

    答曰已下。答意云。此论正三众生时之须必由和合。故生此触。既是和合数。以和合义。生三众强。故言触生耳。此三众正从现在和合时生。故云现在也。非见因缘者。若见前法了境因缘。但由于识。此触非是了境因缘。故云非见因缘也。了境因缘复非生三众因缘。虽复心与心数一时而起。但因缘义各异。自有强弱不同。故然也。

    问曰心心数法生三众已下。明三众必从心心数法生何得。但言由触生也。

    答曰已下。答意云。所用各异。又强弱不同。若眼识一念即灭。意识又微细。故不说生三众。如取了境义者。识则为强。取像?者。想义则强。领纳好恶。受数则强起。作善恶行数。则强虽一时而起。非无强弱所用不同也。故论云。觉时观不明了。观时觉不明了。随用时辨强弱。今只以心心数法和合。生三众。触属和合。数生三众义强故。所以但言从触生。此义当来问也。

    如眼触因缘生受。眼触因缘生想。眼触因缘生行。余耳鼻舌身意等触。因缘生。诸数义尽然。此中以意识微细故。说为不了也。当说。

    此受众一种就释。此受众中凡有一百八十余种受。今将欲解故先举。所谓受相也。身是受恼之器。心为觉苦之主。故云身心受。又云从缘身心生受。故云身受心受也。

    五识相应受名外。意识相应受名内。又身受心受亦然。亦五识心中受云粗。意识心中受言细。又缘粗细法生受故也。

    以欲界心受为近。上界心受为远。亦缘近远法生受。故云近远受也。以不带烦恼生受为净。以带烦恼生受为不净。如三受后生三毒。不生三毒等也。

    有三种已下。明增二。以至三也。

    善不善无记已下。明三性心中所生之受也。

    学无学等已下。明九根通有漏无漏。谓信等五根。及喜乐舍意也。若十八学人中九根受等。名学受。罗汉既无忧喜。故唯有舍乐等受。名无学受也。前方便中九根等。名非学非无学受也。

    师云大本经乃言。罗汉果上有三种心。谓学心无学心非无学心者。通论罗汉属无学位。而有得无生智。不得无生智者。若得尽智时。已名无学。以未得无生智故。于尽智上。始修无生智。以尽智望无生智。名为学心。以无生智望尽智。名无学心。此之尽智。非是十八学心。故云非学心。非无少智。故云非无学心。阿那含上。复亦有此四种心者。今但据那含为语耳。通论前三上。尽有此四心。何者一解若前三果上断或无处。又非是学心。又非是无学心。名无为三界。故名非学非无学心。此是无为心也。此二种心并是有余涅槃。故言二是涅槃也。若前三果上。有息求之心不学。故说为无学。前三果智名为学心。是有为果也。此二种心并非是有余涅槃。故言二非涅槃也。故彼经云。是阿那含有四种心。谓学无学非无学。二是涅槃。二非涅槃耳。

    一解言。无为那含果。名非学非无学。若有为那含果。即是学。此二种心并得是有余涅槃。故云二是也。若那含果上。有息求之心。名为无学也。此息求之心。亦非是学。故非学体。是于学故。言非无学。此二种心并非是涅槃。故云二非也。今又一解。亦如上取无为之果。为非学非无学。取有为果为学。故此二种得是涅槃也。亦取息求之心。为之无学。今但依此论。那含果中既非燸等四心。故名为非学非无学。此后二心并非涅槃。故言二非也。此中文向。既二处明非学非无学故。今所以并须取此婆沙智度等二种非学非无学义。释此文句也。当别广说。

    与见分烦恼想应受。名见谛所断受也。与爱分烦恼相应受。名思惟所断也。无漏心中受。名不断也。因见谛所断生受已下。谓见道所断八十八使□□□乐舍等受是也。

    因思惟所断生受□下。谓修道所断十使所生喜乐舍等是也。

    不断生受已下。谓罗汉果上舍乐等。是又无漏所生受也。

    或因身见生已下。明三十三遍使相应所生受。从身见生。复还能为身见作因。以是遍因。能遍生诸或。故然也。

    成因身见生已下。明非是遍使烦恼相应受。属六十五使相应受。虽从身见生。非遍因故。不能还为身见作因也(此义在前错在后书)。或不因身见生已下。此明报心中受非烦恼。故不从身见生。亦不与身见作因。又非遍使相生者。亦是也。

    欲界系已下。明三界系心数法中受。有具五受。不具五受等义也。当说。

    内身受已下。现在九受入也。外身受者。谓九不受入。即是过未九入也。余如道品中释。当说。

    四流□□上明诸解相应受。今次明烦恼相应受也。

    □三界十五无明使。属无明流。三界三十六见使。为见流。欲界一切诸使等。除诸见使等。除诸见使及无明。余有二十六使属有流。今为释受故。但取四流中相应诸受。故出此四也。

    四缚者。明烦恼有种种名义。或名流。或名缚等。亦但为取受义也。

    五受义已释。见苦所断生受已下。明取断四谛下或所生相应受义。今但就见苦为言也。思惟所断生受义亦然。如上释。当说。

    五盖者。取五盖相应诸受也。五结者。五下结等相应诸受也。

    复有六受已下。就释受中。凡有一百八十余种受。上已解七十余种受竟。今此下去次释百八受也。明眼识后。亦生三受。耳鼻舌身意识复尽然。三六为十八。此十八受数中。若与烦恼相应。□为不净。不与烦恼俱起者。为净故垢净□□□六。复以三世分之。为有八也。当说。

    想众相应行众识众已下。就行众中有相应不相应行等异。今为取相应者。为行阴。故云相应行众也。

    何以故已下。释上云下三众亦如是义也。何以然。明此三众等。必与受相应。共起受。既具上闻义。故下三众亦然。所以同名众者。以众多色。成一色众。众多受成一受众相。行众等义亦然。故名众也。

    复次佛说有四种想已下。上但作一周总释。今从此下去。复当别释。今且烈出四种想名。下论一一解释也。

    与小法小欲小信等相应想。名为小想也。小法者。得少许法也。小欲者。小有所求。所求事□也。小信者。无大信心也。

    小色者。与小色□□想也。

    小缘者。缘小法小行等想也。

    复次□□□一种释也。

    缘诸法实相。名诸法实相想□□释。

    行众者已下。佛或时说者。明一切有□□法不问相应行不相应行。无非是行。故经云。诸行无常。是生灭法。此中云。一切有为法。名为行。此初一意。且广想举一切行义。故云尔也。

    或说三行已下。论一一释。当说。

    受者。扶受着义。故名为受。见者。扶取像?义。故名相。此烦恼等唯在意地。有此相扶等义。故云此二属意行也。当释。

    佛或诸十二因缘中三行下。当释。除受想余心数法及无想定等。是名行。众者既以有此法故。虽灭受想。属不相应行。以得为行众所摄。就五阴摄法义。如此。以是定故。须属行众也。当说。

    识众者已下。第五以次释识阴。

    也佛者觉是知义。是识之异名耳。以眼等为□□识义强故。但名眼等识。不名尘识。如以尘□义强。故名尘为欲。不名眼欲。但强弱各有□□故然也。当说。

    答曰已下。摄大乘论破心善识□一异名义不用分明。但因先生之意。生后缘之意。故分为意根。意识欲论。意根亦有缘义。今但取其能生之义为根。意亦有生义。但取其了竟之义为识。故此中言先生意。故缘法缘生意识。若摄大乘论。以阿梨耶识为种子。任持前灭识力不断故。能生后识种子。此种乃以相续力不断。故能生后识也。

    九十六种道已下。唯九十五是异道。而此中所以通言九十六者。为佛法中亦有偏执不解者故然。当说。

    问曰不应□五众已下。就释五阴中。大有五意。第一释□□体义已竟。今次第二明难无五五阴也。

    问意言。一切法不过色。心合众多色。以为□众。今就识中离为四众。但作异名说之。那□乃言。识众是心。三众是数。数但是心。法而非心也。此与大本经净论中文亦相似。彼经佛说。五阴但云色。乃至识亦如是。诸弟子不解佛意。乃言但是于识无心数法。若言有数。复但执言有数无心。以是故。彼经云。或说有心数。或说无心数等也。当说。

    答曰不然已下。答意云。受想行等是心数法。但识正是心心但领数不得言。唯是于心但异名说。又称谓不孤兴名号不虚起名。必有所目法。必有所当。既有心心数法之名。岂无有心也。当说。

    问曰汝不问我先说已下。此意云。□心即是烦恼者。执言心即是烦恼。不云烦恼□心数法也。

    答曰已下。答意云。若言□心即□烦恼者。不应垢心次第。得生净心。何以故。□□是心。故今以垢净。但是心法。非是心故。所以垢心次第得生净心。净心次第得生垢心。若言即是者垢净解。或既其相反。云何乃得为次第相生。当知垢净而非是心也。当说。

    问若尔何以故复说十二入等已下。第三明于对患也。此问意云。若言有定数以色心等。只分为五众者。五众色心等既不异十二入等。何故尔说多少不同也。

    答曰已下。云我向言定数有五者。此乃是众义应尔。入界等既异。不得为难也。

    或时略说或时广说者。复是一种意释也。

    有众生于识中已下。正出对患意也。为此众生。于色识不大耶或。故合无□。色心只为二众。于心数法中不了。故为离数。为□众三分别令解。故说五众也。

    复有众生□□总色中耶或。故为离色。五根五尘等为十。□□入中虽有无作色。但从多为十入所摄。故□□出也。

    为不疑或心心数法。故但以心为一意。入□数。受想行等三种。在法入中。为意识所缘。故属于法入也。故云心心数法为二处也。

    有众生多不了色心故。为是众生。诸十八界为不疑或数。故只以心故合为一法界离色。五根五尘等为十界。法界中无作色义不别出者。如上说离心。五识意根意识等为七界。故云色心为十七界也。

    或有众生不知世间苦已下。明为着乐众生说于四谛。何故此中乃释四谛。上经文既总举阴入界四谛十二缘有为无等六法。论主今者但释此五阴。对患分中则因次总释而已下。不别□□故。于此中明此众生不知世间无常苦法□。□说苦谛。不知爱等诸烦恼是苦因。故为说□谛欲论。乃业是苦因。今者乃言。爱等烦恼为□因者。明业犹烦恼而起。如因无明。故诸行生。今就根本为语。故然也。不知灭苦之处。故为说灭谛。不知尽苦得灭。方便故为说道谛也。

    或言世间无因无缘者。云如刺头尖。谁之所造。飞鸟异色。谁使之然也。

    耶因者。如言梵天瞋时。众生苦恼。梵天喜时。众生受乐等。不知世间因缘相续。失于正因故。为说十二因缘。非断非常。法尔破断常病也。当说。

    有人诸常法或说神常已下。明此众生不识有为诸法皆是无常。但缘会故有。故为此众生。说有为法。以众生于无为法中。生着少故。但说此有为一边而已耳。

    譬如木□已下。为无常生法作喻。如木人内无神主。但□□关厉也。

    师言昔有一人。借他木驴驮米□□□。此木驴行。若迟者应当打?。此人欲交木驴□疾。故为急打?。此木驴关戾。既急故。一向走□。失此木驴去也。

    问曰是中说五众有何次第已下。既是第四明其次第也。

    答曰已下。若旧解之有三种次第。一者是观行次第。二者生心次第。三者是缘境次第。师云。遍观经论。只云色受想行识。此既是观行次第。诸经多尔二者如仁王经云。色识想受行。此即是生心次第。明心不孤兴。必藉境兴起。此心生次第。即是缘境次第。今解唯有二种次第。无别有色想受行识。为三种也。今此中凡作两翻。解释次第之义。既是观行次第也。当说。

    所以着此身者已下。次释受众明□此身为受五欲乐故也。以众生取相故已□□。

    大智度论疏卷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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