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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一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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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故。

    今判中。初引据。僧祇忏舍五人僧法,则知前解局据本宗。钞云:今以本宗不了,用僧祇为定,事同戒师,相从五人。准有四法,是五人用。岂下,斥非。不下,简异。故下,引证。

    问:结界唱相,事中须之,应五人僧,何不列者?

    问:不列结界中,上文已简,今此复问,发后所引。

    有人云:律且举之,非谓余者不列不得。以受有中、边之异,故简数约之;随有专精第二,故又分耳。结界、德衣,并为僧务,皆在五摄;但非所为,并入四僧。故僧祇云:四众羯磨者,谓布萨事,一切拜人,四人得作。

    初解中。初明文略。受有中边,随分持犯,如前已示。结下,次约义判。既为僧务,须在五收;余非为僧,则在四摄。下引僧祇,证非所为。拜人,即差法也。

    又人解云:结界唱相,不入五人,以但牒相结之,不取人名入羯磨故。然行事之时,相涉僧别,依五百问,听用五人。核其本据,正四人摄。如广说戒,四人开白,必地自然,义须结界。初虽唱白,后入僧收,不同受日、受法,牒名入教,与上不同。

    次解。初立义。然下,释疑。以五百问须五人故,唱相起立,余三自坐。据四是僧,约坐如别,外相相涉,其实僧耳。今若行事息疑,即须依论;若考僧用,定非五人(旧云大师不取论文者,非)。如下,义证。四人广说,必在法地,可验结界止用四人。不下,简别。相反可知。

    问:上列四僧,收尽人不?

    第三,摄尽否,问中,四僧即总四位。

    答:但举三人,并通三法;就后四人,皆收僧尽;五人、十人,别为前事,义非僧收;纵列八人,律无正述。故大众者,但明四人,若过四也。

    正答中。初正示。三人,一、多四也;三法,念对众也;就后四者,三中末位也。纵下,指妄,义见次科。故下,质非,文出本律,彼谓八人名大众故。

    昔以忏逆重兰,义张八人;夷边方便,义立四人。此出师心,未成正量。十诵所显,但界内僧,焉有八人方名大众?五分无量比丘僧者,即是四僧之余,故律云况复过二十也。

    破古中。初引古。十诵兰分三忏,彼于上品自分二别。夷边即初篇近方便,可用四人;逆兰事重,复倍四人。皆无所据,并云义立。此下,斥非。十诵上品兰界内大众忏,即四人耳。五分即显大众无别数故。四分亦证数止四人,五十、二十已是过数,故云况复过也。

    三、明人法相对。

    第三,人法相对。唯论四位僧人,三品众法,别人别法,此门不明。

    问:能秉法僧有于四别,僧所秉法何但三耶?

    初问可解。

    答:非是初僧不秉三法。但四人僧者,本是僧体,余之三僧,随事淳薄,故随分耳。僧体加一,得遂僧事,号五人僧;事情须发,倍五加十,号十人僧;心轻罪重,倍十加人,号二十人僧。对法亦尔。说戒等被,情事不难,初则问和,连辞即决,故制单白。诸差诸结,非常行务,和忍稍难,白加羯磨,倍增一法,故名白二。治谏等事,成辨最难,倍加二法,故名白四。对人三反,约法亦三。是则人法相因,皆由三事也。

    答中,初二句通示;但下,别释,又二:初叙四僧;对下,次明三法,略举一二以彰难易;对人下,总结。

    问:法中约事无体,直陈单白、白二、白四三法半倍;若准僧中,亦应五人为体,就五加十,自决恒务,更何须四以为僧本?

    三、问中,人分体、相,法直倍三,于义不齐,故以法例人,应除初体。

    解云:四人成体,加一为事,故后三僧不名本也。法则不尔,当白自体,随体附事,有上中下,故倍增法,无非本体。犹如边受白召和入,自是为事,四人秉法,还依本体。但事须问,非差不成,故僧外加一。白则不尔,法自是体,何须重加?

    四、答中。初明三人具体。且举五人,故言加一,十人加六,二十人加十六。后之三位,体蕴其中。法下,次明三法即体。言当白者,通目三法。上约义释,下举事显。且举边受,余法准知。

    问:就后四僧,减则不成,过便得;就羯磨、教法,过、减俱非者何?

    明过减中,初问。律列四僧,后云况复过是,白及羯磨并云增减非法,欲申教旨,问以通之。

    答:僧取详集,无乖表和;若制数定,乖别过起,不名僧义。是以过成减别,非用法取济时,通名和白。既非情恼,不虑乖别,但顺轨模,便成正法,故云如白法作白等。

    答中,初解。人别生恼,过则通收,法无此义,理须楷定。下指文云,即见本注。

    又解:被事圣教,咸准佛言,若有过减,便由凡语,淳薄斯异,缺不成务也。然则制僧数定,既是圣教,越度在凡,应非辨法。然情在通和,非集不显,随集无乖,方成法事。故文云况复过数等,又云更无方便得别众也。

    次解。初明法须准教。然下,次明人取通和。据数似违文,约事正合教。下引两文,颇彰圣制。私释:法取楷定,不容改作;人须和合,义必通收。律文对事,局分四位,并据极限;至于临事,唯多弥胜。

    若准十诵僧祇,人法相类,重加成就,减少不得,文广如彼。

    他部中,彼宗合作单白,加为白二;合作白二,而加白四;加则愈胜,减则非法,钞云御法例通于无准是也。

    四、广显是非,如后文中不足数说。

    四、广显是非。是谓应数,非则不足。此门辨人,故须略举。下文既广,不复两繁。

    上来虽四,总明僧义,次解第四法依处起。

    第四、设法所中,初科可解。

    三种教法,托二界起,谓作法、自然也。

    次通标中,三种法者,总、僧、别也。

    作法界三:初是大界,中曰戒场,末曰小界。法虽通三,元为众法,对首心念,缘随开作。

    别释中,法界通三法,众法是本制。

    自然界、四聚、兰水道,开结界法,不及说欲也。自余对首、心念二法,是所行处;说、恣、受随五人已去,非所用也。故僧祇云: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

    自然正明中,初示通塞。四种自然,一切众法并塞,唯开结界;一切别法皆通,不许传欲。

    问:前言受欲入对首法,今何不通自然界作?答:法有通塞,故曰楷模。结界白二,局在自然;说欲对首,专唯作法。以初从两对,且就因名,终成僧事,自然不合。

    问答中,初问。指前言者,即前摄法。但对首中举白告、受净等,欲法在中。答中,初通明法义。结下,别示两局。由本自然,故须结界;为成僧法,故开说欲。初从两对,谓付欲时;终成僧法,即对众说。

    若尔,对首舍堕,界中有人,何意不合?答:非界不合,本是众法,下通别人,故名众法对首。必界有人,随人改法,故若有人,成别众也。

    次问:对首舍堕,非为成僧,自然界中亦有不得者?答中,此缘别众,非界不通。余众法对念,类此可知。

    自余相体,广如下述。

    指广中,即下具缘,第四中,委明诸界体相。

    上以法、事、人、界为缘成之机,今又对上四缘相摄通塞。

    第二,相摄,即卷初分章云然后对法相摄分齐是也。初科。缘成机者,机即是要。对四缘辨通塞者,有二:先以八法为头;一一法下,历人、事、界以辨通塞;后就四缘各辨通塞。

    就义又二:初条贯其相,后引法通塞。

    次解释中,条贯四相,未论相摄。

    言条法中,略分为三,谓心念、对首、羯磨,广为九位。心念分三:一、但心念法,二、对首心念,三、众法心念。对首分三:一、但对首法,二、众法对首,三、小众对首。或合为一,如上列也。羯磨分三:一、单白,二、白二,三、白四。广略如此。

    初条法中,对首义开,小众文在,但对故开合,不定三位、九品,故云广略。

    言条事者,则有三种:一、情事,二、非情事,三、二合也。如前所引。

    条事易知

    言条僧者,略说为三:独住约界,为一人也;二、三同住,为众多也;数及满四,乃名僧也。莫不弘秉,通号僧焉。就相广分,随数为七:一者,一人,即所对境,或当身成用;二者,二人;三者,三人;四者,四人;五者,五人僧;六者,十人僧;七者,二十人僧。二十实非,四人实是,随用成务,僧体在中,通名为僧。二、三亦尔。随机即辨,对法亦异,故因广之,人分七等。

    条僧中,初文略说。莫下,结名。就下,广分。一、人中,所对境者,约但对为言,当身成用,即本心念。二人、三人,并通两释:二十实非,通上五十,随事加故;四人实是,是本体故。二、三亦尔者,亦上二义:一、是随用,二、通号僧。

    言条界者,略分为二。自然虽四,莫非无法,条理则通,故合为一。作法虽多,略分为三,谓大界、戒场、小界也。随文列相,则有七界:大界分三,谓人、法二同,法、食二同,法、同食别;小界分三,谓受戒、说戒、自恣也。广列两三,兼于戒场,故有七矣。

    条界中,略则为二:自然、作法。初自然中,条理通者,体无异故。次作法中,略则为三,广开为七,大小各三,戒场独一。兼前自然,则有八种;若合大小,实唯有四;若开自然,则有十一。

    次明塞通相摄。此门之兴,元以教法所被,必以成济为先。成济在缘,缘阙不辨时务。敢用九品羯磨,更互括捡。相有显成,相无显坏。互缺缘乖,则通成坏。故须昭练兢励,方可行事也。

    次通塞中,初科。初句牒章。此下,叙意。初叙羯磨教本,成否在缘。敢下,次标此门,布致所以。举法括缘,历缘捡法,故云更互。相有无者,相字平呼,犹言俱也。互缺通成坏者,有者自成,无者自坏,或可望法亦有成者。如下具缘中,昭练诫昧教,兢励诫轻率。下列九法,并略提一二,示其大纲。诸余例作,讲读至此,宜用集法文注对之,则昭然可见。

    先以但心念法略列,乃三摘取六念一法条之,余者例显。

    但心念标中,四仪语默,念法非一,故云略列。

    如将心念法,对事以论,通于三也:日月、衣钵,非情也;夏数、受缘,二合也;念身、康羸,唯情也。

    初对事中,一、四两念为非情,二、三两念为二合;第六为情,不列别众,应收二合。受缘中,此就一法以论三事。观下诸文,或一事但一,或三或二,不必一定,随文自见。

    对人以论,唯是独秉,可名心念;有缘舍请,乃是对首。

    次人中,四分舍请是对首,僧祇无人开作念,有谓但念,故特点之,应是外部,故对念不列。

    对界以论,通诸界作,开无别众。

    对界可知。

    二、对首心念有七,且取安居一法诸例条之。

    对事通三:托处离二难,为情也;处所,非情也;或身托前界净药及患等,为二合也;衣钵持说,为非情也。

    对念事中,安居具三,衣、钵但一,二难即命、梵,身患是情,净药非情,故为二合。

    对人则唯独秉,若界有人而作心念,即是别众召来加法,是名本制。

    对人中,界内有人,非所开故。

    对界通自然及三大界,戒场不许住三小,非久固则不通安居,余法应开也。

    对界中,戒场小界,唯除安居、受日二法。

    三、众法心念,约文有四,且就说戒。

    约事非情,心净应法,则为二合也。若就分衣,唯是非情,自量得不,又二合也。今约所辨,或法或衣,唯是非情,心净应缘,此据通也。若论自恣,例同于此。准此为言,唯局一也。

    众法心念事中,初、引古解并通;二、合今下,示今判。独在非情,心净应缘,岂唯此法?故云通也。

    对人独秉,通界可行;有则别众,随集改法。

    对人同上

    约界则自然大界,三小不通,戒场时有,未必恒用。

    约界中,三小即解,故塞戒场,稀故微通。

    四、但对首中,约文二十八法,如衣、药、受、净等。

    对事通三:衣钵、持说,为非情也;忏下四篇,自露六聚,为情也;药法、白事,即二合也。

    但对事中总配诸法,故云通三,不妨一法各对一耳。药法兼人患,白告通前事,故是二合。

    对人唯独一境,不得向二,通诸对首,例亦尔也。若兼二、三,则名小众,须问边和;又滥余众法,故不开也。纵忏三十,亦止一人,单白告和为对,前忏为证,以罪通三悔故也。

    对人中,初示本位。若下,简小众。滥余众法者,谓同众法对首。纵下,示舍堕。前忏即忏主,罪通三悔,前文已明。

    若尔,何以文中加忏白者?答:因舍在僧,便明堕悔,事非独檀,义须问和。罪非僧除,还同九十,是以文云此舍堕衣,不得别众,不言罪也。余如后白。

    释疑问中,上科略示,未显白意,故复徴之。答中,初示忏白;罪下,明正悔;是下,引证僧法,显是为衣;下指如后,即单白中。

    对处通诸界,皆无别众过。

    对处皆通,须简欲法,自然中塞。

    五众法对首中,约文五法,舍、忏、说、恣等也。

    对事有二:舍堕,二合,说、恣、非情也。

    众法对首事中,犯舍兼物,故是二合。

    对人,始从一人,或至三、四。说戒一法,至四成僧。单白广说,如文所列。不同自恣,犹名三语,以无五德,不可差故。舍堕至四,法通僧别。舍财还衣,僧中作法,正悔本罪,须问边三。单白自和,如前久废。三人已下,通行五缘,约相加减,随机不定。

    人中,初示人位。说下,次简通局。初明四人。唯自恣法,别人所行。舍堕一种,犹兼僧别说戒等三。若至四人,还本僧位。然舍堕中,舍财还财,忏主预数,正悔受忏,身外非僧,不行白法,故但问边。如前废者,上引僧祇斥古是也。三下,次明二、三人。对上四人,唯局二法,故云通行五缘。缘即法也。然舍堕则问边有无说、恣等,词句加改,故云约相等也。

    问:四人受舍,自他合五,一是所为,余者能持,单白自量,不入僧摄,前境满四,岂非僧耶?答:舍罪之者,所为未除,纵及还衣,终非僧摄。

    问答中,恐将所为足前僧数,故问决之,答文可见。

    对界通七,不开小受,以一席作法,曾无再用;说、恣两界,因举便舍;临机具者,则是四、五二僧之法。

    对界中八种,除一小界,故通七耳。因举便舍,即忏舍堕;说戒小界,行四僧法;自恣小界,行五僧法。若据一是所为,止是三、四人法,今此且通能、所为言。

    六、小众对首,义约忏兰,轻者对首一人,重者界中大众,中品待缘,须小众也。

    六、小众中,局悔中兰,律合但对,故云义约;通列三忏,文出十诵。

    事是情过,人局二、三,以须问故,减则不成,不名小众;界亦可通,如上五也。

    列示中,事、人可知,界指上五,同前通七。

    七、众法单白中,文列三十九法。

    事通三境,如余语触恼,形法二同,为情事也;说恣诸增,结集诸白,非情事也;灭诤和白,德衣对受,为二合也。略题如此,不可委示。

    单白事中,说戒、自恣,各有二增,故云诸增。

    对人,四人、五人为本。以三人已下,无德可彰,但受对首之号,如说、恣两分可知。十人、二十人,则非分也。

    人中,四人通一切,五人简四法,说、恣两分即是众别,十及二十各据白四,故单白非分。

    对界唯作法,四种自然,俱非分也。就七法界,互有通塞,至时广引。且如三品小界差问,三白唯在受中,既止一时,不通余者,余二小界义亦同之,非无举罪即有白忏。大界通行,戒场则局。行钵、德衣、形法等白,不可为有,必具难缘,说、恣二白亦通场上。

    对界中。初通示二界。就下,别简作法。嘱令广引,须考诸白。此中略简大途,可见。初简二小。受局三白,说、恣二小,各唯一白。舍堕、重兰,随举可忏,故通忏白。次简大界,一切通行。三、简戒场。行钵等白,事须大界,场上不行。自余通作,如后结界中。

    八、明白;二、约文,列五十七法。

    对事通三:差使为情,诸结非情,离衣房守,则二合也。

    白二事中,诸结即结界,房即造房、治房,守即守藏德衣,余更自寻。

    就人唯四,不通五人,十及二十也。

    人中,一切白二,皆四人秉,不通三位,对前可知。

    问:上言自恣须五人僧,今何违者?答:自不明耳。四僧差人,前境不足,人乃是缘,未成正法,后秉白和,对僧而作,方五人也。余差白二,并以例知。顷世滥行,多以所为通入四摄,故重显之,犹恐临时相从迷也。前言不通五者,非谓百千不举白二,但制五人,单为别事;白二所寄,但在四人,余非制立。

    问答中,初问易解,恐迷故问。答中为四:初答通,前境不足是所为故;余下,指例;顷下,斥滥;前下,遮疑。

    若尔,还衣、付衣并言展转,岂非须五?答:犹是四人,以所牒者不预僧例,上已明讫,何事犹疑?

    次难中,舍长本制隔日还财,有缘即座开付知友,展转还之;又分亡物,先付五德,令分与僧。据此二法,受付之人皆非所为,应是五人。答文可会。指上明者,见众法对首中。

    对界而言,亦通诸界。七个白二,通自然界,以初结故,不许重加,则作法界塞也。余并法界。三、小界中,当界自局,非无差人受恣之事。余是闲务,不必小界,故彼文云作已即解。戒场通局,又可情求,如摄衣、受日、下钵、房舍白二,不通余者,类有可知。

    界中,初总示,七下,别释。初明自然。三小三大,戒场为七,说戒堂法亦在自然。余下,次明作法。说、恣小界既通忏白,理有还衣。戒场局中,且略举之。净地、德衣,余诸解法并不通作,细寻文注,通塞显然。大界不行三小诸解,余则并通。

    九白四羯磨文,列三十八法。

    对事唯情,诸受谏证举治等法,依人加被,莫非生善灭恶为宗,余二无义可明也。

    白四事中,诸受是生善,谏、治等并灭恶,唯局情事,不通余二。

    就人以言,三人非分,唯四人僧;五人不通,唯一单白;十人、二十,皆一白四。故知余法,初僧收之。

    人中五人唯一白者,此望不通白二、白四,且就一位为言耳。

    对界为言,不通自然。作法界中,就三小明,唯一受戒,是白四也。说、恣小界,则又不通,不无因举,便即治出,事由后生,不在现作。

    界中作法,大界、戒场一切通行,所以文中但简三小:治谓治罚,出即出罪,正为说、恣因举而生,故非现作;现犹正也,不同受戒是正作故。

    上以羯磨条余三缘,粗相已显;今就四缘当局,各明通局所以。

    第二,各明中,初科。前文随法历缘通塞,未见四缘各具之义,故云粗相。

    就初法中,心念羯磨有十四法,但心念有三,自局而作,设入对首,并不成就,余例可知。七法通于对首,四法通于僧别,名义在文消也。

    次科法中,初明心念。文列法数,并见文注。当局心念,对首不成,况入小众及以四僧,并是非法,故云余例可知。亦可探点,但对越数同非。

    就对首羯磨三十三法,七种通心念,五种通僧别,余则必对人,忏兰局小众,略分如此。至如通僧别者,非谓上通僧也,以本是僧法,开通于别人也。言通心念者,本是对首法,以界无证对,故开及心念也。

    对首中,初分通局:七、通心念,自属初位;五、通僧别众法,对首也;余必对人,即诸但对也。至下,次释两通。言通僧者,中法行大事也;通心念者,中事开下法也。前云中犹通者,即其义焉。

    就众法羯磨,一百三十四法中,一法被一事,各互不相通,如差人问难,不与白召同。多法成一事,则有相通义,如受戒一也,三白一白四,方得成无作也。统就众缘,结界、畜众必须相有。白二中,七结界法不得重加,唯局自然,不通作法。余白二及单白、白四,反上可知。

    众法中,初示总数;一下,显通塞。初通论三法。今明事者,须分二途:一、就通简别,如一受戒,四法各被;二、摄别归总,如受四缘,通成一受。今文约此以分通塞,据本各被,约义明通。统就众缘者,如欲行受地或自然,须先结界;和尚度人,须乞畜众,皆可揽归受戒,以彰多法成一之义。自恣、舍堕、罚钵、亡衣,并有斯义,临文自举。白二下,别简白二。七、结不重是塞,余并法、地为通,故云反上。

    就事分三,然随法已显,故不重举。

    次明事中,即情、非情,二、合三也;指如随法,即上条缘中。

    就人而论,一人心念,自秉口言,是当分也。设通上二,是傍非正,必界有人,岂得独作众多对首?为前证境,必是通情,告事相领,方能成遂。虽通众法,亦是开位,四人成僧,胜用非一。约事乃三,宗归初位,过则弥胜,若减非法。

    三、明人中,初明一人虽通三法,旁正须分;众下,次明众多同上两别;四下,三、明大众一体三用,用还依体,故归初位。

    就界而论,自然是弱,不通僧务。若不开结,僧法无因,唯听白二作法,七界互不相通,文不许重及相接也。然三大三小,名多义一,戒场自分,故须围绕,虽相乃重,两间空也。

    四、就界中,初明自然。既开结界,则通作法。作下,次明法界。初总示;然下,别简。初简大小开合,次简场界两殊。界中别立,故云自分。两间空者,自然隔也。

    上约料简羯磨成缘,略分别竟。

    后结文中,对下缘成,随文广释,故云约也。已上诸门,广辨缘相,始终文义,不越四科。斯乃立法楷模,作业宗要,寄言学者,宜切讲磨。达之则举事功成,昧之乃徒相劳扰,三宝由之而损益,一身自此以升沉。凡在秉宣,宜乎兢慎。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一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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