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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太祖高皇帝实录卷二百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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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加、平章管著等。进兵亦集乃路,守将卜颜帖木儿以城降,次别笃山口,岐王朵儿只遁去,获平章长加奴等、牛羊马驼千余万。至甘肃,守将上都驴等率所部降,获吏民八百三十余户、马驼牛羊称是。师还,诏赐第于中立府。六年,命为右副将军,率兵山西、北平防胡。七年,召还,复命同卫国公邓愈等往镇北边。九年,移镇西安。二十年,复命为征虏大将军,北征沙漠,招降故元将纳哈出,以罪诏收胜总兵印而命永昌侯蓝玉行总兵官事,召胜还京师。上以勋旧,不加谴,命就第凤阳奉朝请。二十三年,赐钞二千锭,令建碑于其先茔。九月,赴京贺天寿圣节,赐钞百锭。二十四年,朝正于京师,赐钞百锭,命与颍国公傅友德等巡抚山西塞上。二十五年,加兼太子太师。至是,卒。胜性勇悍善战,及为大将,驭众稍无纪律。其征纳哈出也,禆将有盗胡将马者,胜斩之以狥,然亦自掠胡马,至使阍者行酒于纳哈出之妻,求大珠异宝。又胡王死才二日,胜强娶其女,大失夷狄降附之心,上以此深责之。

    给陕西都司属卫并西安三护卫军士十万六百人绵布四十二万三千八百匹、绵花十五万九百斤。

    戊辰,祭大社、大稷。

    诏复置袁州府分宜县铁冶所,令循旧额办课。

    山东布政使司言:“青、兖、济南、登、莱五府民稠地狭,东昌则地广民稀,虽尝迁闲民以实之,而地之荒闲者尚多。乞令五府之民五丁以上田不及一顷、十丁以上田不及二顷、十五丁田不及三顷并小民无田耕者,皆令分丁就东昌开垦闲田,庶国无游民,地无旷土,而民食可足也。”上可其奏,命户部行之。

    庚午,陕西行都司言:“山丹、永昌、凉州、西宁四卫军士之马,系临边征调之数,宜以官仓所储料豆支与饲养,庶可调用。其屯田军士之马,则于各军岁输数内免其十之二以给饲之。”又言:“甘州五卫军士分耕塞上,一伍之中有远至二百里者,军不成伍,将吏不能朝夕督视,以致军士怠惰,所获不足自食,继今宜令一百户为一屯,以便耕种。”从之。

    西平侯沐春言:“沾益、乌撒地境相邻,连年争地不决,宜以所争地给乌撒卫官军屯种。”可之。

    置宁夏卫及前、左、中屯四卫指挥使司儒学,各设教授一员、训道二员。

    壬申,以监察御史谢祥为刑部右侍郎,工部虞部郎中孙显为本部右侍郎。

    太阴犯司怪。

    甲戌,以工部侍郎王隽为本部尚书,通政使司左通政宋徵为通政使,都察院左佥都御史王平为右都御史,监察御史严德珉为左佥都御史,范俊、常权为右佥都御史,冯彬为工部右侍郎,右侍郎孙显为左侍郎,大理寺左寺丞汪善为左少卿,右寺丞徐正为右少卿,兵科给事中张泌为光禄司卿,兵部郎中齐泰为本部左侍郎,主事刘隽为右侍郎,户部员外郎李彪为本部右侍郎,右侍郎祁著为左侍郎,监察御史房安为江西按察使,王文为湖广按察使,陈文通为广东按察使,黄信为广西按察使,潘伯庸为河南按察使,师逵为陕西按察使,陈英为山东按察使,张翀为四川按察使,李瑛为北平按察使。

    己卯,遣官享先农。

    庚辰,诏右军都督府榜谕龙州土官赵宗寿等。先是,二十一年九月,土官赵贴坚卒,无子,其侄宗寿袭为土官知州。已而郑国公常茂以罪谪居龙州,贴坚妻黄氏有二女,其一为太平州土官李圆泰妻,而茂纳其一为妾。方是时,宗寿虽袭职,而贴坚妻犹持土官印,与茂、圆泰专擅州事,数凌逼宗寿。会茂以病卒,其阍者赵观海等亦肆侮宗寿,宗寿乃与其把事等以计取土官印,上封章言茂已死,并械观海等至京。于是贴坚妻惶惧,使人告宗寿掳掠,又与圆泰谋劫茂妾并其奴婢往太平州,及赵氏祖父官诰诸物尽掠取之,又欲并取龙州之地,乃自至京,告宗寿实从子,不应袭土官,宗寿亦上章言状。上乃诏宗寿勿问下吏,议贴坚妻与圆泰罪。既而以蛮夷远人,俱释之。至是,复有人告茂匿龙见州未死,前宗寿所言皆妄,遂诏右军都督府榜谕宗寿及其官民人等曰:“皇上以郑国公常茂有罪,特以其父开平王之功,不忍遽寘于法,安置龙州,其昆弟仍享爵禄,抚存如故。惟龙州远在西南,自我朝平定天下,土官赵贴坚称藩纳款,诚事朝廷,贴坚已故,其妻乃与茂结为婚姻,诱合诸酋,肆为不道。及贴坚侄宗寿袭为土官,与贴坚妻互相告讦,又言茂已死。皇上以诚信待人,且以茂功臣之子,得罪而死,深可矜悯,并释其告讦之罪。今有人言茂实不死,宗寿等知状,已遣散骑舍人谕宗寿捕茂,宗寿漫不加意,延玩使者,久不复命,其意莫测。皇上未即问罪,特命榜谕尔宗寿等知之,如茂果存,则送至京师,以赎尔罪,复违令,则命大将军率兵讨捕,罪在不赦;如茂果死,则宗寿亦亲率大小头目至京,具陈其由。凡龙州军民人等,悉皆知会。”

    壬午,荧惑犯鬼宿。

    乙酉,降河南都指挥佥事谢贵为陕西河州卫指挥佥事。时都指挥佥事赵隆有罪,词连贵,贵已署山西行都司事。上特宥之,降今官。

    丙戌,册兵马指挥使吕贵女为周世子有燉妃。

    太阴犯心宿。

    丁亥,怀庆府仓粮亏耗四百余石,法司逮问守仓者五十人,罪当徒。上以仓粮岁久减耗,非守仓者之罪,亟命释之。

    戊子,诏工部罪人罚役死者免补。先是,有罚役死者,所司輙追其父兄至京补其役。上闻之,恻然曰:“朕以人犯法多至于死,故不忍加刑,令罚役以全其生,殁则已耳,乃追其父兄补之,果何罪耶?”命释之。

    置广州卫增城千户所、惠州卫右、后二千户所及所属捷径千户所。

    刑部臣奏:“律条与律例不同者,宜更定,俾所司遵守。”上曰:“法令者,防民之具,辅治之术耳,有经有权。律者,常经也;条例者,一时之权宜也。朕御天下将三十年,命有司定律久矣,何用更定?”

    乙丑,应天府上元县典史隋吉言:“农民之中,有一夫一妇受田百亩或四五十亩者,当春夏时,耕种之务方殷,或不幸夫病而妇给汤药,农务既废,田亦随荒,及病且愈,则时已过矣。上无以供国赋,下无以养其室家,穷困流离,职此之由。请命乡里小民,或二十家、或四五十家团为一社,每遇农急之时,有疾病则一社协力,助其耕耘,庶田不荒芜,民无饥窘,百姓亲睦而风俗厚矣。”上善其言,谕户部臣曰:“古者,风俗淳厚,民相亲睦,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婚姻死丧,邻保相助。近世教化不明,风俗颓敝,乡邻亲戚不相周恤,甚者强凌弱,众暴寡,富吞贫,大失忠厚之道。朕即位以来,恒申明教化,于今未臻其效,岂习俗之固未易变耶?朕置民百户为里,一里之间有贫有富,凡遇婚姻、死丧、疾病、患难,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民岂有穷苦急迫之忧?又如春秋耕获之时,一家无力,百家代之,推此以往,百姓宁有不亲睦者乎?尔户部其谕以此意,使民知之。”

    命北平都指挥使盛熙筑万全、怀安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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