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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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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日本紀卷第七〈起靈龜元年九月、盡養老元年十二月〉」從四位下行民部大輔兼左兵衛督皇太子学士臣菅野朝臣眞道等奉勅撰。」日本根子瑞淨足姫天皇〈元正天皇第■四〉

    日本根子高端淨足姫天皇。諱氷高。天渟中原瀛眞人天皇之孫。日並知皇子尊之皇女也。天皇神識沈深。言必典礼。

    靈龜元年九月庚辰。受禪。即位于大極殿。詔曰。朕欽承禪命。不敢推讓。履祚登極。欲保社稷。粤得左京職所貢瑞龜。臨位之初。天表嘉瑞。天地■施不可不酬。其改和銅八年。爲靈龜元年。大辟罪已下。罪無輕重。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繋囚見徒。咸從赦除。但謀殺々訖。私鑄錢。強竊二盜。及常赦所不原者。並不在赦限。親王已下及百官人。并京畿諸寺僧尼。天下諸社祝部等。賜物各有差。高年鰥寡孤獨疾疹之徒。不能自存者。量加賑恤。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終身勿事。免天下今年之租。又五位已上子孫。年廿已上者。宜授蔭位。獲瑞人大初位下高田首久比麻呂。賜從六位上并■廿疋。綿■屯。布八十端。稻二千束。

    冬十月乙夘。詔曰。國家隆泰。要在冨民。冨民之本。務從貨食。故男勤耕耘。女脩■織。家有衣食之饒。人生廉耻之心。刑錯之化爰興。太平之風可致。凡厥吏民豈不勗歟。今諸國百姓未盡産術。唯趣水澤之種。不知陸田之利。或遭■旱。更無餘穀。秋稼若罷。多致饑饉。此乃非唯百姓懈懶。固由國司不存教導。宜令佰姓兼種麥禾。男夫一人二段。凡粟之爲物。支久不敗。於諸穀中。最是精好。宜以此状遍告天下。盡力耕種。莫失時候。自餘雜穀。任力課之。若有百姓輸粟轉稻者聽之。

    丁丑。陸奥蝦夷第三等邑良志別君宇蘇弥奈等言。親族死亡子孫數人。常恐被狄徒抄略乎。請於香河村。造建郡家。爲編戸民。永保安堵。又蝦夷須賀君古麻比留等言。先祖以來。貢獻昆布。常採此地。年時不闕。今國府郭下。相去道遠。往還累旬。甚多辛苦。請於閇村。便建郡家。同百姓。共率親族。永不闕貢。並許之。

    十二月己酉朔。日有蝕之。

    己未。常陸國久慈郡人占部御蔭女一産三男。給粮并乳母一人。

    二年春正月戊寅朔。廢朝。雨也。宴五位已上於朝堂。

    辛巳。地震。

    壬午。授從三位長屋王正三位。正五位上長田王。佐伯宿祢百足並從四位下。正六位上猪名眞人法麻呂。多治比眞人廣足。大伴宿祢祖父麻呂。小野朝臣牛養。土師宿祢大麻呂。美努連岡麻呂並從五位下。

    二月己酉。令攝津國罷大隅媛嶋二牧。聽佰姓佃食之。

    丁巳。出雲國々造外正七位上出雲臣果安。齋竟奏神賀事。神祇大副中臣朝臣人足。以其詞奏聞。▼是日。百官齋焉。自果安至祝部。一百一十餘人。進位賜祿各有差。

    三月癸夘。割河内國和泉日根兩郡。令供珍努宮。

    夏四月癸丑。詔。壬申年功臣贈少紫村國連小依息從六位下志我麻呂。贈大紫星川臣麻呂息從七位上黒麻呂。贈大錦下坂上直熊毛息正六位下宗大。贈小錦上置始連宇佐伎息正八位下虫麻呂。贈小錦下文直成覺息從七位上古麻呂。贈直大壹文忌寸知徳息從七位上塩麻呂。贈直大壹丸部臣君手息從六位上大石。贈正四位上文忌寸祢麻呂息正七位下馬養。贈正四位下黄文連大伴息從七位上粳麻呂。贈從五位上尾張宿祢大隅息正八位下稻置等一十人。賜田各有差。

    戊午。雨霰。

    甲子。割大鳥。和泉。日根三郡。始置和泉監焉。

    乙丑。詔曰。凡貢調脚夫。入京之日。所司親臨。察其備儲。若有國司勤加勸課。能合上制。則与字育和惠肅清所部之最。不存教喩。事有闕乏。則居撫養乖方。境内荒蕪之科。依其功過。必從黜陟。又比年計帳。具言如功。推勘物數。足以掩身。然入京人夫。衣服破弊。野菜色猶多。空著公帳。徒延聲譽。務爲欺謾。以邀其課。國郡司如此。朕將何任。自今以去。宜恤民隱以副所委。仍録部内豊儉農桑増益言上。

    壬申。以從四位下大野王爲彈正尹。從五位上坂本朝臣阿曾麻呂爲參河守。從五位下高向朝臣大足爲下総守。從五位下榎井朝臣廣國爲丹波守。從五位下山上臣憶良爲伯耆守。正五位下船連秦勝爲出雲守。從五位下巨勢朝臣安麻呂爲備後守。從五位下當麻眞人大名爲伊豫守。

    五月己丑。制。諸國軍團大少毅。不得連任郡領三等以上親也。其先已任訖。轉補他國。

    庚寅。詔曰。崇餝法藏。肅敬爲本。營修佛廟。清淨爲先。今聞。諸國寺家。多不如法。或草堂始闢。爭求額題。幢幡僅施。即訴田畝。或房舍不脩。馬牛羣聚。門庭荒廢。荊棘弥生。遂使無上尊像永蒙塵穢。甚深法藏不免風雨。多歴年代。絶無構成。於事斟量。極乖崇敬。今故併兼數寺。合成一區。庶幾。同力共造。更興頽法。諸國司等。宜明告國師衆僧及檀越等。條録部内寺家可合。并財物。附使奏聞。又聞諸國寺家。堂塔雖成。僧尼莫住。礼佛無聞。檀越子孫。惣攝田畝。專養妻子不供衆僧。因作諍訟。諠擾國郡。自今以後。嚴加禁斷。其所有財物田園。並須國師衆僧及國司檀越等相對検校。分明案記。充用之日。共判出付。不得依舊檀越等專制。近江國守從四位上藤原朝臣武智麻呂言。部内諸寺。多割疆區。无不造脩。虚上名籍。觀其如此。更無異量。所有田園。自欲專利。若不匡正。恐致滅法。臣等商量。人能弘道。先哲格言。闡揚佛法。聖朝上願。方今人情稍薄。釋教陵遲。非獨近江。餘國亦爾。望遍下諸國。革弊還淳。更張弛綱。仰稱聖願。許之。

    辛夘。以駿河。甲斐。相摸。上総。下総。常陸。下野七國高麗人千七百九十九人。遷于武藏國。始置高麗郡焉。」大宰府言。豊後伊豫二國之界。從來置戍不許往還。但高下尊卑。不須無別。宜五位以上差使往還不在禁限。又薩摩大隅二國貢隼人。已經八歳。道路遥隔。去來不便。或父母老疾。或妻子單貧。請限六年相替。並許之。」始徙建元興寺于左京六條四坊。

    丙申。勅。大宰府佰姓家有藏白鑞。先加禁斷。然不遵奉。隱藏賣買。是以。鑄錢惡黨。多肆姦詐。連及之徒。陷罪不少。宜嚴加禁制。無更使然。若有白鑞。搜求納於官司。

    丁酉。制。大學典藥生等。業未成立。妄求薦擧。如是之徒。自今以去。不得補任國博士及醫師。

    癸夘。充僧綱及和泉監印。」弓五千三百七十四張充大宰府。

    六月辛亥。正七位上馬史伊麻呂等獻新羅國紫驃馬二疋高五尺五寸。

    甲子。美濃守從四位下笠朝臣麻呂爲兼尾張守。

    乙丑。制。王臣五位已上。以散位六位已下。欲充資家者。人別六人已下聽之。

    丁夘。始置和泉監史生三人。

    秋七月庚子。從四位下阿倍朝臣爾閇卒。

    八月壬子。大宰府言。帥以下事力。依和銅二年六月十七日符。各減半給綿。自此以來。駈使丁乏。凡諸属官並爲辛苦。請停綿給丁。欲得存濟。許之。

    甲寅。二品志貴親王薨。遣從四位下六人部王。正五位下縣犬養宿祢筑紫。監護喪事。親王天智天皇第七之皇子也。寳龜元年。追尊稱御春日宮天皇。

    癸亥。備中國淺口郡犬養部鴈手。昔配飛鳥寺燒塩戸。誤入賎例。至是遂訴免之。▼是日。以從四位下多治比眞人縣守爲遣唐押使。從五位上阿倍朝臣安麻呂爲大使。正六位下藤原朝臣馬養爲副使。大判官一人。少判官二人。大録事二人。少録事二人。

    己巳。授正六位下藤原朝臣馬養從五位下。

    九月丙子。以從五位下大伴宿祢山守。代爲遣唐大使。

    癸巳。正七位上山背甲作客小友等廿一人。訴免雜戸。除山背甲作四字。改賜客姓。

    乙未。從三位中納言巨勢朝臣萬呂言。建出羽國。已經數年。吏民少稀。狄徒未馴。其地膏腴。田野廣寛。請令隨近國民。遷於出羽國。教喩狂狄。兼保地利。許之。因以陸奥國置賜最上二郡。及信濃。上野。越前。越後四國百姓各百戸。隷出羽國焉。」以從四位下太朝臣安麻呂爲氏長。

    冬十月壬戌。以從四位下長田王爲近江守。」重禁内外記諸司薄紗朝服。六位以下羅■頭。其武官人者。朝服之袋。儲而勿着。及■頭後脚莫過三寸。

    十一月乙亥。以正五位下夜氣王爲備前守。

    辛夘。大甞。親王已下及百官人等。賜祿有差。由機遠江。須機但馬國郡司二人進位一階。

    閏十一月癸夘朔。日有蝕之。

    養老元年春正月乙巳。授從三位阿倍朝臣宿奈麻呂正三位。從四位上安八萬王正四位下。无位酒部王。坂合部王。智努王。御原王並從四位下。從五位下高安王。門部王。葛木王並從五位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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