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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开国和开国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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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任的州县官。这一来“节度使”在宋朝便成为一种荣誉的空衔了。

    禁军的组织,大体上仍后周之旧,惟殿前正副都点检二职,经太祖废除。殿前和侍卫的正副都指挥使在太宗时亦缺而不置,后沿为例,因此侍卫军的马、步两军无所统属,而与殿前军鼎立,宋人合称之为“三衙”。禁军的数目,太祖时约有二十万,太宗时增至二十六万。禁军约有一半驻屯京城及其附近,其余一半则分戍边境和内地的若干重镇。(禁军外戍分布的详情,是一尚待探究的问题)其一半在内而集中,另一半在外而分散。这样,内力永远可以制外,而尾大不掉的局面便无法造成了。太祖又创“更戍法”:外戍各地的禁军,每一或二年更调一次。这一来,禁军可以常常练习行军的劳苦而免怠惰,同时镇守各地的统帅不随戍兵而更动,因此“兵无常帅,帅无常师”,军队便无法成为将官的私有了。

    厢军和禁军都是雇佣的军队。为防止兵士逃走,他们脸上都刺着字。此制创自后梁,通行于五代,而宋朝因之。兵士大多数是有家室的。厢兵的饷给较薄,不够他们养家,故多营他业。禁兵的饷给较优,大抵勉强可够养家。据后来仁宗庆历间一位财政大臣(张方平)的报告,禁军的饷给“通人员长行(长行大约是伕役之类)用中等例(禁军分等级,各等级的饷类不同):每人约料钱(每月)五百,月粮两石五斗,春、冬衣细绢六匹,绵十二两,随衣钱三千。……准例(实发)六折”;另外每三年南郊,大赏一次,禁兵均每人可得十五千左右。除厢、禁军外,在河北、河东(今山西东)及陕西等边地,又有由农家壮丁组成的民兵。平时农隙受军事训练,有事时以助守御,而不支官饷。

    这里我们应当涉及一个和军制有关的问题,即首都位置的问题。宋都汴梁在一大平原中间,四边全无险阻可资屏蔽,这是战略上很不利的地形。太祖曾打算西迁洛阳,后来的谋臣也每以这首都的地位为虑。为什么迁都之议始终没有实行,一直到了金人第一次兵临汴梁城下之后,宋帝仍死守这地方,等金人第二次到来,而束手就缚呢?我们若从宋朝军制的根本原则、从主要外敌的所在、从经济地理的形势各方面着想,便知道宋都有不能离开汴梁的理由。第一,在重内轻外的原则下,禁军的一半以上和禁军家属的大部分集中在京畿,因此军粮的供应和储蓄为一大问题。随着禁军数量的增加,后来中央政府所需于外给的漕粮,每年增至六、七百万石,而京畿的民食犹不在内。在这样情形下,并在当时运输能力的限制下,政治的重心非和现成的经济的重心合一不可。自从唐末以来,一方面因为政治势力由西而东移,一方面因为关中叠经大乱的摧毁和水利交通的失理,汉唐盛时关中盆地的经济繁荣和人口密度,也移于“华北平原”。汴梁正是这大平原的交通枢纽,经唐、五代以来的经营,通渠四达,又有大运河以通长江。宋朝统一后,交通上的人为限制扫除,它便随着成为全国的经济中心了。第二,宋朝的主要外敌是在东北,它的边防重地是中山(今河北定县)、河间、太原三镇,而在重内轻外的原则下,平时兵力只能集中在京畿,而不能集在其他任何地点。因此,都城非建筑在接近边防重镇且便于策应边防重镇的地点不可。汴梁正适合这条件。

    五

    中央政府的组织,大体上沿袭后周。唐代三省和御史台的躯壳仍然保存,但三省的大部分重要职权,或实际上废除,如门下省的封驳(“封”谓封还诏书,暂不行下,“驳”谓驳正台议),或移到以下几个另外添设的机关:(1)枢密院(创始于后唐)掌军政,与宰相(即“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所主的政事堂对立,并在禁中,合称二府。院的长官(或称“枢密使”,或“知枢密院事”,或“签事枢密院事”)的地位也与宰相抗衡。(2)三司使司(创始于后唐)掌财政,三司使下辖盐铁、度支和户部三使,宋初以参加政事(即副宰相,太祖时创置)或宰相兼领,后置专使。(3)审官院(不知创于何时,后分为审官东院与流内铨)掌中下级文官的铨选,其上级文官的诠选则归中书省。(4)三班院(不知创于何时,后分为审官西院与三班院)掌中下级武官的铨选,其上级武官的铨选则归枢密院。(5)审刑院(创始于太宗时)主复核刑部奏上的重案。枢密院分宰相及兵部之权,三司使分户部之权,审官院分吏部之权,三班院再分兵部之权,审刑院分刑部之权。

    地方行政的区域有三级,自下而上是:(1)县;(2)府、州、军、监,通称为郡;(3)路。在郡的四类中,府是经济上或军事上最重要的区域,其数目最少,其面积却最大。通常州所管辖的县数较府为少;军次之,至多只三县,少则一县;监则尽皆只占一县;设监的地方必定是矿冶工业或国家铸钱工厂等所在的地方。监的长官兼管这些工业的课税和工厂的事务。宋初在郡县制度上有两项重要的变革。一是郡设通判(大郡二员,小郡一员,不满万户的郡不设),以为郡长官的副贰,郡长官的命令须要他副署方能生效;同时他可以向皇帝上奏,报告本郡官吏的良劣和职事的修废。因为通判的权柄这样大,郡的长官就很不好做。宋人有一传为话柄的故事如下:有一杭州人,极好食蟹。他做京朝官做腻了,请求外放州官(宋朝京官得请求外放并且指明所要的郡县),有人问他要那一州。他说我要有蟹食而没有通判的任何一州。二是县尉(县尉制始于汉朝)的恢复。在五代,每县盗贼的缉捕和有关的案件,由驻镇的军校管理,县政府无从过问。宋初把这职归还县政府,复设县尉以司之。路的划分在宋代几经更改,这里不必详述。太宗完成统一后将全国分为十路,其后陆续于各路设一转运使,除总领本路财赋外,并得考核官吏,纠察刑狱,兴利除弊,几于一路之事无所不管。后来到真宗(太宗子)时,觉得转运使的权太大,不放心,又于每路设一提点刑狱司,将转运使纠察刑狱之权移付之。宋人称转运使司为漕司,提点刑狱司为监司。

    宋在变法以前的科举制度,大体上沿袭唐朝,进士科独尊。以后的规模,但有以下的更革:(1)唐朝每年一举进士,每举以一二十人为常,至多不过三四十人。宋朝每四年一举进士,在太宗时每举常一二百人,后来有多至五六百人的。(2)唐朝进士考试不弥封,不糊名,考官亦不专凭试卷去取,而可以参考举子平日的声誉。因此举子在考试之前,照例把自己的诗赋或其他著作,向权要投献,望他们赏识、延誉,以至推荐。宋朝自真宗(一说太宗)时,定糊名制以后,试官于举子只能凭试卷去取了。(3)唐朝进士经礼部录取后,即算及第。宋朝则礼部录取后,还要到殿庭复试,由皇帝亲自出题,这叫做“殿试”。及第与否和及第的等次,是在殿试决定的。(仁宗某年以后,殿试只定等,不关去取。)(4)唐朝进士及第后,如想出仕,还要经吏部再定期考选。“吏部之选,十不及一”,因此许多及第的进士等到头白也得不到一官。宋朝的进士,一级及第,即行授职,名次高的可以得到通判、知县或其他同等级官职。(5)宋朝特定宗室不得参与科试。

    从上面所述科举制度的更革,已可以看出宋朝对士大夫的特别优待。但宋朝士大夫所受的优待还不止此。像“官户”免役、免税及中上级官吏“任子”(子孙不经“选举”,特准宦仕)的特权,固然沿自前代(汉代),但宋朝官吏“任子”的权利特别大。台省官六品以上,它官五品以上,每三年南郊大礼时,都有一次“任子”的机会,每次品级最底的荫子或孙一人,品级最高的可荫六人,不拘宗人、外戚、门客以至“医人”(家庭医生)。此外大臣致仕时有“致仕恩泽”,可荫若干人;死后有“遗表恩泽”,可荫若干人。因为科举名额之多,仕途限制之宽和恩荫之广,宋朝的闲职、冗官特别多,且日增无已,到后来官俸的供给竟成为财政上的大问题了。更有一由小可以见大的优待士大夫的制度:太祖于每州创立一“公使库”,专以款待旅行中的士大夫。据一个曾受其惠的人的记录:“公使库……遇过客(自然不是寻常的过客)必馆置供馈……使人无旅寓之叹。此盖古人传食诸侯之义。下至吏卒(随从)批支口食之类,以济其乏食。承平时士大夫造朝,不赍粮,节用者犹有余以还家。归途礼数如前,但少损。”太祖还有一个远更重大的优待士大夫的立法。他在太庙藏一传诸子孙的密约:“誓不杀大臣及言事官”。规定以后每一皇帝于即位之前,在严重的仪式下,独自开阅这誓约。这誓约对宋代政治的影响,读者以后将会看到。

    六

    宋初财政收入的详细节目,大过繁琐,这里不能尽述,举其重要的如下:(1)“两税”(分夏、秋两季征纳的田赋和资产税)。沿唐旧制,而大致仍五代加重的额数,约为唐代的六倍。其中田赋一项,通常每亩产谷十五石而抽一斗(依当时度量),但因为逃税的结果(上官册的田只占实垦田实额约十分之三),大多数豪强或显达田主实纳的田赋远较上设的比率为轻。(2)政府专卖的物品,除沿自唐季的盐、茶、酒,沿自五代的矾外,又有自外海输入的香料。此外,苛税之沿自五代的有(3)通过税(即近代的厘金)。每关抽货价的百分之二(现款亦照抽)。又有(4)身丁钱,即人头税。此税只行于江淮以南,迄于闽广(四川除外),因为五代以来本是如此。这种税的负担,加上别的原因,使得这区域的贫民无法维持他们所不能不继续孳生的人口,因而盛行杀婴的习俗。宋朝大文豪苏东坡于这习俗,有一段很深刻的描写。他写给一位鄂州知州的一封信道:

    昨王殿直天麟见过,言鄂、岳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死之。尤讳养女。辄以冷水浸杀之。其父母亦不忍,率常闭目背面,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嘤良久乃死。天麟每闻其侧近有此,辄驰救之,量与衣服、饮食,全活者非一。鄂人有陈光亨者,今已及第,为安州司法。方其在母也,其舅陈遵梦一小儿援其衣,若有所诉。比两夕辄见,其状甚急。遵独念其姊有娠将产,而意不乐多子。岂其应是乎?驰往省之,则已在水盆中矣。救之得免。

    这是宋朝的黄金时代的一斑。

    人民除赋税的负担外,还有差役的负担。差役有四种:一是押运官物,二是督征赋税,三是逐捕盗贼,四是在州县衙门供使唤或管杂务。民户分九等,上四等服役,下五等免役。押运(即所谓衙前)和督赋(即所谓里正),最是苦差,当者要负赔偿损失的责任,每至倾家荡产,并且坐牢。宋朝名将韩琦当知并州时,在一封论及役法的奏疏里有这样的描写:

    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兵兴以来,残剥尤甚。至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分求死,以就单丁。规图百端,苟脱沟壑之患。

    这是宋朝的黄金时代的又一斑。

    在五代,一方面军阀横行,一方面豪强的兼并也变本加厉。军阀是给太祖兄弟以和平的手段解决了,但豪强的兼并并不妨碍他们的政权,所以他们也熟视无睹。宋初豪强兼并的程度有下列几事为证:

    (1)在太宗淳化四年至至道元年(公元九九三——九九五)间四川成都附近发生一次贫民(也许大部分是农民)的大暴动。他们的领袖李顺的口号,据宋朝《国史》的记载,是“吾恨贫富不均,吾为汝均之”。他们把官吏杀掉,拿来示众。他们把富人的财产,除了足供养家的一部分外,尽数充公,拿来赈济贫困。他们竟“号令严明,所到一无所犯”,但他们终于一败涂地。

    (2)同时在四川盛行着沿自五代的“旁户”制度。旁户是隶属于豪家的贫户,豪家所领的旁户,每有数千之多。他们向领主纳租外,并供领主役使,如奴隶一般。当李顺乱起时,有些豪家反率领旁户去响应他。后来事定,太宗想把旁户制度废除,终因怕引起更大的扰乱而止。

    (3)同时在江淮以南迄于闽广(即身丁钱制施行的区域),又有一沿自五代的特殊法律:佃户非得田主的许可并给予凭证,不许迁移。这一来,佃户便成了附着于田土的农奴,如欧洲中古时代的情形。这特殊的法律到太宗的孙仁宗时始行废除。仁宗之所以为“仁”,于此可见。

    原载《思想与时代》第4期,194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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