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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的土地分配与社会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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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个“农业经济”的社会里,土地分配几乎可以说是“生产关系”的全部。所以拿经济因素做出发点去研究中国社会史的人,首先要注意各时代土地分配的情形。

    在任举一个时代里,各地方地主和佃户的比例是怎样?在以前和以后这比率的升降怎样?在一个长久的和平时期里,土地有无大量集中的趋势?不少人认为过去社会变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土地的集中。到底在社会变乱发生的某时某地,土地集中的比较程度如何?这些问题我们都盼望得到解答。我们需要的是具备数目字的答案,而不是“想当然”的假设。

    不过关于这些问题的史料极为缺乏。像“富者田连阡陌,贫者地无立锥”一类抽象的慨叹,虽然常常可以遇到,但这类慨叹对于谨严的、求“着边际”的社会史家,实在没多大用处。以作者所知,在我国历史中,详细供给我们以解答上说那些问题的资料的时代只有北宋。分别地主和佃客的户口统计只北宋有之。

    现存北宋的这类统计有三种:

    (一)见于乐史的《太平寰宇记》者。书为宋太宗太平兴国年间(公元九七六——九八三)所撰(确年不详)。书中大部分纂录前代旧闻,惟其记各地主客户数皆冠以“皇朝”字样,明其为根据宋初统计。

    (二)见于王存的《元丰九域志》者。书成于元丰三年(一八〔〇〕八〇)闰九月。此乃奉敕撰的书,其中材料似可信为“up to date”。

    以上二种并有各路及各州府的细数。

    (三)见于毕仲衍的《中书备对》者。此书之进呈亦在元丰三年,惟必在《九域志》成书之前,否则其所记各路主客户数不应与《九域志》异。《备对》的统计材料与《九域志》的时间上当有颇长之距离,因二者之差异有时颇大。前者所代表之确实年代不可知,惟认其代表太平兴国与元丰间之过渡情形,则决无误。《备对》原书已佚,惟其关于户口之文引见于《文献通考》卷十一。此种只有各路细数,无各州府细数。

    现在把这三种资料,并为两个表,然后根据这两个表考察北宋土地分配的情形。

    在造表之前,我们宜先表明这些材料所受的限制。

    (一)在清康熙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前,历史中户口统计的数目字的可靠程度是无从确定的。好在本文所注意的,不是全国或各地的户口数,也不是某类户口在全国或各地的数,而是两种户数(在全国及各地)的比例,即宋人所谓“主户”和“客户”(宋人所谓主户包括食租的地主和自耕农,所谓客户指佃客。上说的三种资料均把食租的地主和自耕农并为“主户”一项,不加分别,现在只得仍之)的比例,假如隐匿户口的原因没有“畸轻畸重”于主客户之间,那么,这两种户的各数即使很不可靠,它们的比例可以是很可靠的。

    (二)现在所知,宋代隐匿户口的原因,“畸轻畸重”于主客户之间的,只有一种,那是畸重于客户方面的。当时土地陈报上有一种流行的弊端,叫做“诡名挟佃”。宋代按照财产把民户分为等级,户等愈高则赋役的负担愈重。所以田地多的人家,每把一部分的田地,假托在佃户名下,以图减低户等,也就减轻赋役。这便是所谓“诡名挟佃”。这一来,本来无田的客户在名义上便变作有田的主户了。所以表中的佃户数,其“过算”的可能性比“低算”的可能性大。

    (三)第一和第二、三种资料的时代相差有九十年。在这时期里,和隐匿户口有关的社会因素不见有变化,所以这些资料所表示的主客户数及主客户比率即使不很可靠,我们据之以研究主客户比率在这时期里的升降,也可以无大过。

    关于下面的表,还有几点要说明。

    (一)因为行政区域的改变,三种材料所用的地理单位不同。第二、三两种所用地理单位还相近,故可归并一表。惟第一种所用地理单位和其它二种所用的相差太甚,无法和它们归并。

    (二)表中地名之下有“……”时,表示本道或本路主客户之记录不完全(或当时未知,或传刻脱漏。)

    (三)第二表中,地名之右注(1)者系指《中书备对》的记录;注(2)者系指《元丰九域志》的记录;其不注(1)或(2)者皆指《元丰九域志》的记录。

    (四)《通考》所引《中书备对》,开封府梓州路及夔州路并缺客户数,惟具主客口数,兹姑以客口之百分数替代客户之百分数。

    (五)《备对》于全国主户总数下注之:内若干户“元供弓箭手、僧院、道观、山泾、山团、徭、典佃、乔佃、船居、黎户、不分主客女户”,今并附入主户数。又全国总客户数下注之:内若干户“元供交界浮居、散户、蕃部、无名目户”,今并附入客户数。其余二种材料当亦如之。

    第一表 《太平寰宇记》中之主客户统计[1]

    第二表 《中书备对》(1)及《元丰九域志》(2)中之主客户统计[2]

    我们看了这两个表,有以下的事实可注意:

    (一)全国客户占总户的百分数在太平兴国时,是四一;在元丰时是三三·六,中间并经降到三二。可见在一百年左右(一个统一和平的时期),土地集中的程度不但没有增加,而且有显著的退减。北宋的土地政策是再放任不过的,像“限民名田”“授田”“公田”等近于“裁抑兼并”的制度都没有实行过,而结果如此。我们虽然不能照北宋土地分配的情形去类推其他历史上的一切“太平盛世”;但在长久的和平时期中,土地之没有趋向集中的必然性,于此得到坚决的证明。

    (二)就最高的行政区域言,太平兴国间土地集中程度最高的似是淮南道(陇右道之记载残缺太多,其总数不可用),其平均客户所占总户百分数为五八;其次山南道(略当今川东及湖北),平均百分数为五五;最低的是岭南道,平均百分数为二○,其次河东道(略当今山西),平均百分数为二一。

    在元丰间,最高的是夔州路,平均数为七○,其次荆湖北路,平均数为五七(此二路约略相同于太平兴国时之山南道);最低的是江南西道和陕西永兴军路,平均数皆为一七,其次河东路,平均数为一九。

    (三)就州府言,客户占总户百分数七十以上的,在太平兴国间有:

    涟水军、莱芜临(以上河南道),德清军、棣州(以上河北道),嘉州、普州、昌州(以上剑南道),涪州(江南道),光州、寿州、建安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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