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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三 丧服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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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其母”是也。以其先君在,公子为母在五服外,记所云是也。先君卒,则是今君,庶昆弟为其母大功。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今庶子承重,故缌。云“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也”者,以其母在大功,父卒无馀尊所厌,故伸三年。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者,士卑无厌故也。郑并言大夫士之庶子者,欲见不承后者,如此服若承后,则皆缌,故并言之也。向来经传所云者,据大夫士之庶子承后法。若天子诸侯庶子承后,为其母所服云何?案《曾子问》云:“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郑云“谓庶子王为其母”无服。案《服问》云:“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注云:“妾先君所不服也。礼庶子为后,为其母缌。言唯君所服,申君也。《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之者,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据彼二文而言。《曾子问》所云据小君在,则练冠五服外。《服问》所云,据小君没后,其庶子为得申,故郑云申君,是以引《春秋》之义。母以子贵。若然,天子诸侯礼同,与大夫士礼有异也。

    士为庶母。

    [疏]释曰:上下体例,平文皆士。若非士,则显其名位。传云“大夫已上为庶母无服”,则为庶母是士可知。而经云“士”者,当云大夫已上,不服庶母,庶人又无庶母,为庶母服者,唯士而已,故诡例言士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

    [疏]释曰:发问者,除士以外,皆无服庶母服。独士有服,故发问。答云“以名服也”,以有母名,故有服。云“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者,以其降,故无服,此传解特称士之意也。

    贵臣、贵妾。

    [疏]“贵臣贵妾”。○释曰:此贵臣、贵妾谓公士大夫为之服缌以等。非南面。故服之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其贵也。(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士卑无臣,则士妾又贱,不足殊,有子则为之缌,无子则已。)

    [疏]释曰:发问者,以臣妾言不应服,故发问之也。答云“以其贵也”,以非南面,故简贵者服之也。○注“此谓”至“则已”。○释曰:云“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者,若士则无臣,又不得简妾贵贱,天子诸侯又以此二者无服,则知为此服者,是公卿大夫之君,得“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也。云“贵臣,室老士也”者,上《斩章》郑已注云:“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云“贵妾,侄娣也”者,案《曲礼》云“大夫不名家相、长妾”,《士昏》云“虽无娣,媵先”,是上侄娣不具,卿大夫有侄娣为长妾可知,故以贵妾侄娣也。云“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者,以其绝期已下故也。云“士卑无臣”者,《孝经》以诸侯天子大夫皆云“争臣”,“士有争友”,是士无臣也。云“妾又贱,不足殊”者,以大夫已上身贵,妾亦有贵,士身贱,妾亦随之贱者,故云妾又贱不足殊也。云“有子则为之缌,无子则已”者,《丧服小记》文。

    乳母。(谓养子者有他故,贱者代之慈己。)

    [疏]注“谓养”至“慈己”。○释曰:案《内则》云:“大夫之子有食母。”彼注亦引此云“《丧服》所谓乳母”。以天子诸侯其子有三母具,皆不为之服,士又自养其子。若然,自外皆无此法,唯有大夫之子有此食母为乳母,其子为之缌也。云“为养子者有他故”者,谓三母之内,慈母有疾病或死,则使此贱者代之养子,故云乳母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

    [疏]释曰:怪其馀人之子皆无此乳母,独大夫之子有之,故发问也。答“以名服”,有母名,即为之服缌也。

    从祖昆弟之子。(族父母为之服。)

    [疏]注“族父母为之服”。○释曰:云“从祖昆弟之子”者,据己于彼为再从兄弟之子。云“族父母为之服”者,据彼来呼己为族父母,为之服缌也。

    曾孙。(孙之子。)

    [疏]注“孙之子”。○释曰:据曾祖为之缌,不言玄孙者,此亦如《齐衰三月章》直见曾祖,不言高祖,以其曾孙、玄孙为曾、高同,曾、高亦为曾孙、玄孙同,故二章皆略不言高祖玄孙也。

    父之姑。(归孙为祖父之姊妹。)

    [疏]注“归孙”至“姊妹”。○释曰:案《尔雅》云:“女子谓?弟之子为侄,谓侄之子为归孙”,是以郑据而言焉。

    从母昆弟。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

    [疏]释曰:传问者,怪外亲轻而有服者。答云“以名服”者,因从母有母名,而服其子,故云以名服也。必知不因兄弟名,以其昆弟非尊亲之号,是以上《小功章》云为从母小功,云“以名加也”;为外祖父母,“以尊加也”。知此以名者,亦因从母之名,而服其子为义。

    甥。(姊妹之子。)

    [疏]注“姊妹之子”。○释曰:云甥者,舅为姊妹之子。

    传曰:甥者何也?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何以缌也?报之也。

    [疏]释曰:发问者,五服未有此名,故问之。答云“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以其父之昆弟,有世叔之名,母之昆弟,不可复谓之世叔,故名为舅。舅既得别名,故谓姊妹之子为甥,亦为别称也。云“何以缌也,报之也”者,此怪其外亲而有服,故发问也。答曰报之者,甥既服舅以缌,舅亦为甥以缌也。

    婿。(女子子之夫也。)传曰:何以缌?报之也。

    [疏]释曰:发问之者,怪女之父母为外亲女夫服。答云“报之”者,婿既从妻而服妻之父母,妻之父母遂报之服。前疑侄及甥之名而发问,此不疑婿而发问者,侄甥本亲而疑异称,故发问。而婿本是疏人,宜有异称,故不疑而问之也。

    妻之父母。传曰:何以缌?从服也。(从于妻而服之。)

    [疏]注“从于妻而服之”。○释曰:传发问者,亦怪外亲而有服。答云“从服”,故有此服。若然,上言甥不次言舅,此言婿次即言妻之父母者,舅甥本亲,不相报,故在后别言舅。此婿本疏,恐不是从服,故即言妻之父母也。

    姑之子。(外兄弟也。)传曰:何以缌?报之也。

    [疏]释曰:云“外兄弟”者,姑是内人,以出外而生,故曰外兄弟。传发问者,亦疑外亲而服之,故问也。答云“报之”者,姑之子既为舅之子服,舅之子复为姑之子两相为服,故云报之也。

    舅。(母之昆弟。)传曰:何以缌?从服也。(从于母而服之。)

    [疏]注“从于母而服之”。○释曰:传发问者,亦疑于外亲而有服。答“从服”者,从于母而服之。不言报者,既是母之怀抱之亲,不得言报也。

    舅之子。(内兄弟也。)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疏]释曰:云“内兄弟”者,对姑之子。云“舅之子”,本在内不出,故得内名也。传发问者,亦以外亲服之,故问也。答云“从服”者,亦是从于母而服之。不言报者,为舅既言从服,其子相于亦不得言报也。

    夫之姑姊妹之长殇。夫之诸祖父母,报。(诸祖父者,夫之所为小功,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曰曾祖父母。曾祖于曾孙之妇无服,而云报乎?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从服缌。)

    [疏]注“诸祖”至“服缌”。○释曰:夫之姑姊妹,成人妇为之小功,长殇降一等,故缌麻也。云“诸祖父者,夫之所为小功”者,妻降一等,故缌麻者。以其本疏,两相为服,则生报名。云“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者,此依《小功章》,夫为之小功者也。云“或曰曾祖父母”者,或人解诸祖之中兼有夫之曾祖父母,凡言“报”者,两相为服。曾祖为曾孙之妇无服,何得云报乎?郑破或解也。云“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从服缌”者,此郑既破或解,更为或人而言。若今本不为曾祖齐衰三月,而依差降服小功,其妻降一等,得有缌服。今既齐衰三月,明为曾孙妻无服。

    君母之昆弟。

    [疏]释曰:前章不云君母姊妹,而云从母者,以其上连君之父母故也。此昆弟单出,不得直云舅,故云“君母之昆弟”也。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从于君母而舅服之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卒,则不服也。)

    [疏]注“从于”至“服也”。○释曰:传发问者,怪非已母而服之。答云“从服”者,虽本非己亲,敬君之母,故从于君母而服缌也。云“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卒则不服也”者,君母之昆弟从服与君母之父母故亦同,取于上传解之也,皆徒从,故所从亡则已也。

    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

    [疏]释曰: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此二人本皆小功,故长殇在缌麻,中殇从下殇,无服。夫之从父昆弟之妻,同堂娣姒降于亲娣姒,故缌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为相与同室,则生缌之亲焉。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同室者,不如居室之亲也。齐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也。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疏]“传曰”至“从下”。○释曰:“何以缌”,发问者,以本路人,夫又不服之,今相为服,故问之。答云“以为相与同室则生缌之亲焉”者,以大功有同室同财之义,故云相与同室则生缌之亲焉。云“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者,即云“齐衰之殇中从上”,乃是妇人为夫之族着殇法,则此一等、二等之传,虽文承上男子为殇之下,要此传为下妇人着殇服而发之。若云长殇中殇降一等者,据下齐衰中殇从上,在大功也。下殇降二等者,亦是齐衰下殇在小功者也。○注“同室”至“求之”。○释曰:云“同室者,不如居室之亲也”者,言同室者,直是舍同,未必安坐。言居者,非直舍同,又是安坐,以上《小功章》亲娣姒妇发传而云“相与居室”,此从父昆弟之妻相为,即云“相与同室”,是亲疏相并。同室不如居室中,故轻重不等也。云“齐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者,以其无殇在齐衰之服,明据成人。齐衰既是成人,明大功亦是成人可知也。云“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者,则举上以明下。上《殇小功》注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彼注举下以明上,皆是省文之义,故言一以包二也。云“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者,此传又承妇人在夫家,相为着服之下。又上文《殇小功》章已发传,据大功、小功不据齐衰,以其重,故据男子为殇服而言。此不言小功,上取齐衰,对大功以其轻,故知妇人义服,为夫之亲而发也。云“凡不见者,以此求之”者,以其妇人为夫之亲,从夫服而降一等,而经传不见者,以此求也。事意尽可知。前章注为丈夫而言,此章更为妇人出,故两处并见也。

    记。

    [疏]释曰:《仪礼》诸篇有“记”者,皆是记经不备者也。作记之人,其疏已在《士冠篇》。

    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纟原缘;为其妻,纟原冠、葛?带、麻衣纟原缘。皆既葬除之。(公子,君之庶子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麻者,缌麻之?带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为不制衰裳变也。《诗》云:“麻衣如雪。”纟原,浅绛也,一染谓之纟原。练冠而麻衣纟原缘,三年练之受饰也。《檀弓》曰:“练,练衣黄里、纟原缘。”诸侯之妾子厌于父,为母不得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为妻纟原冠葛?带,妻轻。)

    [疏]注“公子”至“妻轻”。○释曰:云“练冠麻,麻衣纟原缘”者,以练布为冠,麻者,以麻为?带。又云麻衣者,谓白布深衣。云纟原缘者,以缯为纟原色,与深衣为领缘。“为其妻纟原冠”者,以布为纟原色,为冠。“葛?带”者,又以葛为?带。云“麻衣纟原缘”者,与为母同。皆既葬除之者,与缌麻所除同也。云“公子君之庶子也”者,则君之?夫人第二已下,及八妾子皆名庶子。云“其或为母,谓妾子也”者,以其?夫人所生第二已下,为母自与正子同,故知为母妾子也。云“麻者缌麻之?带也”者,以经有二麻,上麻为首?、腰?,知一麻而含二?者,《斩衰》云“苴?”,郑云:“麻在首在要皆曰?。”故知此经亦然。知如缌之麻者,以其此言麻,缌麻亦云麻,又见《司服》“吊服环?”,郑云:“大如缌之?。”则此云子为母,虽在五服外,?亦当如缌之?,故郑以此麻兼缌言之也。云“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知者,案士之妾子,父在为母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诸侯妾子,父在小功,是其差次,故知此当小功布也。云“为不制衰裳变也”者,此记不言衰,明不制衰裳变者,以其为深衣,不与丧服同,故云“变”也。《诗》云“麻衣如雪”者,彼麻衣及《礼记·檀弓》云“子游麻衣”,并《?传》云“大祥素缟麻衣”,注皆云“十五升布”,深衣与此小功布深衣异。引之者,证麻衣之名同,取升数则异。礼之通例,麻衣与深衣制同,但以布缘之则曰麻衣;以采缘之则曰深衣;以素缘之袖长在外,则曰长衣;又以采缘之袖长在衣内,则曰中衣;又以此为异也,皆以六幅破为十二幅,连衣裳则同也。云“纟原,浅绛也”者,对三入为?为浅绛。云“一染谓之纟原”者,《尔雅》文。案彼云“一染谓之纟原,再染谓之?,三染谓之?”也。云“纟原缘,三年练之受饰也”,知者,引《檀弓》云“练衣黄里纟原缘”,注云:“练中衣,以黄为内纟原为饰。”为中衣之饰,据重服三年变服后为中衣之饰也。此公子为母,在五服外轻,故将为人初死,深衣之饰,轻重有异,故不同也。云“诸侯之妾子厌于父,为母不得申,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者,诸侯尊,绝期已下无服,公子被厌,不合为母服。不夺其母子之恩,故五服外权为制此服。必服麻衣纟原衣者,麻衣大祥受服,纟原缘练之受饰,虽被抑,犹容有三年之哀故也。云“为妻纟原冠葛?带,妻轻”者,以纟原布为冠,对母用练冠,以葛是葬后受服,而为?带,对母用麻,皆是为妻轻故也。

    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君之所为服,谓夫人与?妇也。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而葬。)

    [疏]注“君之”至“而葬”。○既曰:传发问者,怪亲母与妻其服大轻,故问之答云“君之所不服”者,以尊降诸侯,绝旁期已下,故不服妾与庶妇也。公子以厌降,亦不敢私服母与妻。又云“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谓君之正统者也,注云“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者,解传意,还释上公子为母与妻者也。云“君之所为服,谓夫人与?妇也”者,正统故不降也。云“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而葬”者,《大戴礼》文。郑不于上经“葬之”下注之,至于此传下乃引之者,郑意注传云“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下乃解妾有贵贱,葬有早晚,故至此引之,见此意也。云妾贵者,谓诸侯一娶九女,夫人与左右媵各有侄娣,二媵与夫人之娣三人为贵妾,馀五者为贱妾也。卿大夫三月而葬,《王制》文。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于兄弟降一等。(兄弟,犹言族亲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疏]注“兄弟”至“求之”。○释曰: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厌降,是以总云“降一等”。上经当已言讫,今又言之者,上虽言之,恐犹不尽,记人总结之,是以郑云“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云“兄弟犹言族亲也”者,以下云“小功”已下为兄弟,恐此兄弟亦据小功已下得降,故曰犹族亲也。则此兄弟及下文为人后者,为兄弟皆非小功已下,犹族亲所容广也。

    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

    [疏]注“言报”至“不降”。○释曰:谓支子为大宗子,后反来为族亲兄弟之类,降一等。云“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服其义已见于《斩章》。云“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亲,又宗子尊重,恐本亲为宗子有不敢降服之嫌,故云“报”以明之,言报是两相为服者也。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皆在他邦,谓行仕出游,若辟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

    [疏]注“皆在”至“早卒”。○释曰:云“在他邦加一等”者,二人共在他国,一死一不死,相愍不得辞于亲眷,故加一等也。云“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者,谓各有父母,或父母有早卒者,与兄弟共居,而死亦当愍其孤幼相育,特加一等。云“皆在他邦谓行仕”者,孔子身行七十二国,不见仕者,以古者有出他国之法,故云行仕也。又云“出游”者,谓若孔子弟子朋友同周游他国,兄弟容有死者。又云“若辟仇”者,《周礼·调人》云:“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皆有兄弟共行之法也。云“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者,或遗腹子,或幼小未有知识,而父母早死者也。

    传曰:何如则可谓之兄弟?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于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已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若不及知父母,则固同财矣。)

    [疏]注“于此”至“财矣”。○释曰:发问者,上经及记已有兄弟,皆是降等,唯此兄弟加一等,故怪而致问。引旧传者,以有成文,故引之。云“小功已下为兄弟”者,以其加一等故也。郑云“于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者,郑亦据于此兄弟加一等发传者,嫌大功已上亲则亲矣,又加之,故于小功发传也。云“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者,不可复加者也。云“若不及知父母则固同财矣”者,据经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既亲重,则财食是同,虽无父母,恩自隆重,不可复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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