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第二

首页书架加入书签返回目录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何用一月。且与下文何属乎。

    △三以法各合二喻。分二。一合二月终堕是非。

    是以。汝今观是与尘。种种发明。名为妄想。不能于中出是非是。

    是以二字。正承上二喻而来。此处尘字。与种种字。所含非浅。乃是佛慈指教。须将问处尽与决了。见即见精。尘则内而身心。外而万物。咸皆该尽。心亦属尘者。以其为尘影故也。种种发明者。约身心而言。见性在前。约万物而言。是见非见。俱是虚妄乱想。不得真实。而竟不能出是见与非是见也。正犹观第二月。而恣其拟度。终不出于是月非月之妄论也。

    △二合一月方出是非。

    由是真精妙觉明性。故能令汝出指非指。

    克体而言曰真精。约照用而言曰妙觉。明合斯体用。而总明为性。持业释也。盖前会妄归真。摄用于体。故曰体。及其从真起妄。属随缘用。故曰心。此则会融体用故曰性。总一真而已矣。如曰汝如了知见精与身心万物。元一真性。本惟一体。方得顿悟。万法悉无自他之别。肯复拟见性于身心之前。而言其可指度。见性于万物之内而言其不可指哉。正犹观第一月。则妄拟莫施。是非自尽矣。盖此指字。正应前既有方所非无指示之指也。且初坚执在前。似妄谓可指。及对物详辨。又似谓不可指也。是皆妄想所惑。拟度纷然。今乃既悟一真。斯疑顿绝矣。故曰出指出非指也。示见不分已竟。

    △九示见超情自然因缘皆是妄情计执。今此见性并不属此。故曰超情。分二。一正遣情计。又二。一随问别遣。又二。一非自然。又二。一阿难约遍常义而疑自然。又三。一领性遍常。

    阿难白佛言。世尊。诚如法王所说。觉缘遍十方界。湛然常住。性非生灭。

    觉谓真性。缘即万法。总言遍十方界者。领上不混无碍二科中见性周遍。而不遗不分二科。更领见性与万法同体周遍。故成此遍义也。湛然常住者。领上不动无还二科。性无生灭。领上不灭一科。总摄之而成此常义也。

    △二蹑之起疑。又二。一疑滥于外计。

    与先梵志娑毗迦罗所谈冥谛。及投灰等诸外道种。说有真我遍满十方。有何差别。

    梵志。此云净裔。谓是梵天苗裔。即婆罗门。云先者古人也。娑毗迦罗。现首卷冥谛现无还科中外道二十五谛中第一谛也。本是法尘中灭尘。非色非空之境。谬称冥性常住。作诸谛冥初之本源也。夫外道穷理深者。但伏六识现行种子。全迷末那。具在所执冥谛。似非八识。应惟法尘。投灰。苦行外道也。真我遍满十方者。外道所执我相。不出三种。一大小。二微细。三广大。此广大我也。或即神我。乃二十五之末后谛耳。然所以非真者。象外取空。别有自体。此但分别影事。岂正觉乎。有何差别者。言如来说周遍常住。外道亦说。何以异乎。

    △二疑违于自宗。又二。一举昔宗。

    世尊。亦曾于楞伽山。为大慧等。敷演斯义。彼外道等。常说自然。我说因缘。非彼境界。

    楞伽。此云不可往。惟神通可达。佛曾在此。说楞伽经。大慧者。彼会当机菩萨也。斯义者。即差别之义。盖广辨内教与外道所以不同之义。外道说自然者。大义谓内而心性。外而万物悉本无因。自然而然。斯则拨无因果。不立修证。故佛广说因缘。以破之。因谓亲因种子。缘谓助发资缘。内而三乘等性。须由宿生根种。复假诸教助缘。方生诸果。外而百谷等物。亦须根种为因土等为缘方生芽等。非彼境界者。大异于彼所说也。

    △二疑今违。

    我今观此观性自然非生非灭。远离一切虚妄颠倒。似非因缘。

    自然二字判定下出其故。末句正疑违宗。本有不遗故非生。究竟不坏故非灭。即常义也。一真一体故远离虚妄。无自无他故远离颠倒。即遍义也。涅槃每以不遍为无常因。足见遍是常因。而二字合为一义。故总惑为自然。当知。述领遍常。不为差谬。目为自然。方是大差。末言大似违反昔宗。滥彼自然矣。

    △三求佛开示。

    与彼自然。云何开示。不入群邪。获真实心妙觉明性。

    承上。既似外计。又异因缘。则我教亦有自然之义矣。然不知与彼自然何不同乎。愿佛显示之。盖恐一涉于邪。又成虚伪。复入昏冥。故言不入群邪。方得真实妙觉也。

    △二如来约随缘义以破之。分二。一直斥其非。

    佛告阿难。我今如是开示方便真实告汝。汝犹未悟。惑为自然。

    盖阿难实以为自然。而但求不同于外道。不知何但不同。亦且了无自然之意。故佛惟破自然。而不复分别外道也。言词善巧曰方便。理趣究竟曰真实。

    △二详破其非。又复分二。一牒索自然之体。

    阿难。若必自然。自须甄明。有自然体。

    △二即与甄明见性。又二。一标列诘问。

    汝且观此妙明见中。以何为自。此见为复以明为自。以暗为自。以空为自。以塞为自。

    以明为自者。以见明为本然体也。余放此。

    △二详与难破。

    阿难。若明为自。应不见暗。若复以空为自体者。应不见塞。如是乃至。诸暗等相。以为自者。则于明时。见性断灭。云何见明。

    应不见暗者。言见明既是其本然不变之体。只合见明。及至明去暗来。即应断灭。全不见暗。方成自然。余放此说。今皆不然。悉能随变随见。何成自然。非自然已竟。

    △二非因缘。又分二。一阿难番自然而疑因缘。

    阿难言。必此妙见性非自然。我今发明。是因缘生。心犹未明。咨询如来。是义云何合因缘性。

    阿难因领性体本来遍常。似不合于昔之因缘。而但不知此本然遍常。云何符合因缘之旨乎。是诚未了今教亦且超然不堕因缘。

    △二如来以不变义以破之。分二。一蹑问对现。

    佛言。汝言因缘。吾复问汝。汝今因见。见性现前。

    汝今因见下。应补明等二字。其意方完。言其对境始现也。

    △二别为破斥。又二。一破因。又分二。一标列。

    此见为复因明有见。因暗有见。因空有见。因塞有见。

    △二逐破。

    阿难。若因明有。应不见暗。如因暗有。应不见明。如是乃至因空因塞。同于明暗。

    若因明有应不见暗者。言其既以明为生见之种子。及其以暗代明。即如以沙易谷。则苗何以生。反其因也。余放此。

    △二破缘。又二。一标列。

    复次阿难。此见又复缘明有见。缘暗有见。缘空有见。缘塞有见。

    △二逐破。

    阿难。若缘空有。应不见塞。若缘塞有。应不见空。如是乃至缘明缘暗。同于空塞。

    若缘空有应不见塞者。言其既以空为生见之助缘。及其以塞而代空。如以火而易水。则莲何以发。反其缘也。余放此。问自然因缘。皆约明等为破。有何别乎。答见性作自体。明等作他法。破自然则显自体全能随他法。是随缘义。见其非自然滞一之体。破因缘则显他法不能变自体。是不变义。见其非因缘所生之法。二义皎然。是则明等虽同。取义各别矣。随问别遣已竟。

    △二更与迭拂双承上非自然非因缘二大科。重重拂迹也。又分三。一拂己说者。

    当知。如是精觉妙明。非因非缘。亦非自然。

    不变之真体曰精觉。随缘之灵用曰妙明。末二句申言。体既不变故非因缘。用既随缘故非自然。通下虽皆叠拂之文。然上文但惟反诘之辞。此则方申其正义。

    △二拂未说者。

    非不自然。无非不非。无是非是。

    此中缺非不因缘一句。但是遗脱。理应有之。盖恐闻非自然而遂谓不自然。故曰非不自然。恐闻非因缘。而遂谓不因缘。故亦应云非不因缘。二非不中。两个不字。即是前非自然非因缘上两个非字。此以双非遣两非也。合云非非自然非非因缘。当自省矣。后恐又落于二非不中。故复以一无字。并遣前单非与双非也。如云固无非自然非因缘。亦无非非自然非非因缘也。上二句无非也。下二句无不非也。至于无是非是者。又恐人闻诸非尽遣终归一。是故此遗之云。无是自然。无是因缘也。又恐人闻既不存是还成非是。复遣之云。无非是自然。无非是因缘也。初一层无是也。次一层无非是也。当知无非不非为蹑遣。盖总蹑前义而全遣也。无是非是为对遣。盖防其对非成是而对遣也。

    △三情尽法真。

    离一切相。即一切法。

    此二句。推广印定也。上句尽其余执也。末句推广而言。不独见性但能离相。则即一切法。无不皆真也。相谓一切情计之相。非谓法之自相也。是可见法本无差。情计成过。诸情荡尽。法法元真。但用忘情。无劳坏相也。又当知。尽遣之后。方得全真。非是亦遣亦存。竟成不定矣。温陵意谓。离遍计知。即圆成实。与此解同。缺依他起者。且超略而论也。理实下文释迷闷科中。方遣依他起矣。又当知。随问别遣科。如以药除病。更与叠拂科。如种种消解诸药毒耳。正遣情计已竟。

    △二责其滞情。分二。一正责用情。

    汝今云何于中措心。以诸世间戏论名相。而得分别。

    于中者。于精觉妙明中也。措心者。作意妄想也。诸世间者。相宗中。有学者世间。非学者世间。自然者。外道所宗。即非学者世间。戏论因缘者。权乘所宗。即学者世间。戏论。盖言此理离名绝相。迥非诸世间戏论所能及之。而子云何(云云)。责其迷也。

    △二喻明无益。

    如以手掌撮摩虚空。秪益自劳。虚空云何随汝执捉。

    显见超情已竟。

    △十显见离见。常途情见二字不甚相异。但分本末。俱属遍计。此则情与彼同。见与彼异。即指见精自体耳。夫见精既曰真妄和合。则可约义而分真妄二见(问悬示中。不许心见为二。今何又言二见。答此但约真见带妄时。即名妄见。离妄时即名真见。岂真有二体耶。如第二月。尚不许其为影。岂许其有二体乎)今言离见者。即真见离于自体中。一分妄见而已。非谓离身边等见也。此即离依他起性矣。分二。一阿难以今教而质昔宗。又分二。一蹑今教。

    阿难。白佛言。世尊。必妙觉性。非因非缘。

    上科自然因缘二皆被斥。而不问自然者。以非自教也。因缘自教。一旦尽违。故独蹑之腾疑起问不已也。

    △二质昔宗。

    世尊云何常与比丘。宣说见性具四种缘。所谓因空因明因心因眼。是义云何。

    阿难所引见性。盖是眼识。如来所示。乃是根中之性。规矩。谓愚法声闻。不分根识。信乎如来。知其心粗。且不与分。但就语破之。大乘眼识九缘方生。小乘法中。粗具四缘。缺一不可。然皆眼识得生之缘。而旧注迷为万法之缘。误之甚也。心指第六识。以小乘不达七八心法惟一也。儒云。心不在焉。视而不见。是也。顺世浅解。此为确论。目前不空。不明何以有见。无心无眼。更不待言。所以必堕因缘。今示见精全不托此。下文自明。末问意云。岂今是而昔非耶。抑今昔同而我未达耶。

    △二如来深明其权实不同。分二。一明昔宗非第一义。又二。一直断其非。

    佛言阿难。我说世间诸因缘相。非第一义。

    此明昔教与今教大不同也。言我昔说因缘。但为对治自然及邪因缘。诱引小乘。一时权宜之说。非今所说第一修证了义之教也。何得取彼而难此乎。

    △二明其不了。又二。一定世间义。又二。一如来双徴。

    阿难。吾复问汝。诸世间人。说我能见。云何名见。云何不见。

    探其所藉之缘。

    △二阿难双答。

    阿难言。世人因于日月灯光。见种种相。名之为见。若复无此三种光明。则不能见。

    单举明缘。显四中缺一不见。余可例知。

    △二正明不了。又三。一无明非是无见。

    阿难。若无明时。名不见者。应不见暗。若必见暗。此但无明。云何无见。

    无明便谓无见。常情皆然。故蹑此以应不见暗诘之。汝谓无明既已无见。即当并暗不见。然决无此理。由是下三句。乃申其正义焉。

    △二双以例成不见。

    阿难。若在暗时。不见明故。名为不见。今在明时。不见暗相。还名不见。如是二相。俱名不见。

    此反例显谬言。若明暗相例。遂至二皆无见。岂不大谬。

    △三结申正义双见。

    若复二相自相凌夺。非汝见性于中暂无。如是则知二俱名见。云何不见。

    上科但是因谬反显实无二不见理。故乘其必悟。而申以正义。令知明暗中俱是见也。当知。顺世间惟许明见。不许暗见。须假多缘。今自指见以来。即取暗中有见。然则暗中之见。尚不用眼。何假空明及分别耶。是则显一暗中之见。则四缘俱破。故曰举一该余。明昔宗非第一义已竟。

    △二示今教为第一义。盖虽总明第一义。而其中两重。有浅有深。有已说。有未说。亦即是结定已说。而发起未说也。分三。一先定离缘。

    是故阿难。汝今当知。见明之时。见非是明。见暗之时。见非是暗。见空之时。见非是空。见塞之时。见非是塞。

    此一重为浅。为已说。盖自体离缘之义。从引盲人瞩暗。直至非因非缘文中。屡有此义。今重显叠定者。以起下文耳。又显从前所说皆离缘第一义已自超乎因缘宗矣。其曰见明之时见非是明者。言能见之性。非即所见之境。能所判然。不难分辩。余三放此。

    △二例成离见。

    四义成就。汝复应知。见见之时。见非是见。

    此一重为深。为未说。更显向后说者皆离见第一义也。而因缘中义益迥乎其不可及矣。四义即明暗空塞之四。成就者。成就能例之法也。前已重重发明见精中真妄和合。今此上一见字。即见精中本体。真见下一见字。即见精中所带。一分无明妄见。从无始来。此之真见。常堕妄见之中。如人堕水。岂复见水。后于闻教得悟之时。忽尔真见现前。方能彻见妄体。然才一见时。则斯真见之体。已即脱于妄见。不复堕于其中。故曰见见之时见非是见。非是二字。即脱出之意。如人必登于岸方能见水。故才一见水已。即不在水中矣。良以。上之四义。皆以能见之性。见于所见之境。而性即非境。今亦例此。以能见之真见。见于所见之妄见。而真见即非妄见矣。此义难分辩。故以四义易辩者。而例显之。然见之所以为妄。而真见所以非妄见者。待佛后释迷闷处。自发明之。通上十番示见。则带妄显真已极。将剖妄而出真。故此以发其端也。

    △三责而勉之。又二。一责之。

    见犹离见。见不能及。云何复说因缘自然及和合相。

    见犹离见者。言此真见尚犹离于见精之自相也。见不能及者。见精亦自不能及也。良以。有妄见时。真见全隐。及至真见现前时。妄见已空。故终不能及也。云何下。方责其执吝昔宗愈不可及矣。和合未说。而言及和合相者。盖与因缘一类戏论不相舍离者也。

    △二勉之。

    汝等声闻。狭劣无识。不能通达清净实相。吾今诲汝。当善思惟。无得疲怠妙菩提路。

    局溺旧闻曰狭。得少为足曰劣。乏甄别之智曰无识。遍计依他了无干涉曰清净。实相者。空宗性宗。曲直稍别。空宗谓凡所有相皆是虚妄。是虽空色不二。须见诸相非相方为实相。依此则须破妄相。而后显实相。性宗则山河全露法身万相当体真实。依此则即相直显实相。下文二意具有。自此乃至。阴入处界尽处半同。空宗。以皆破妄显真故也。然随遮随表。异空宗之无表。故曰半同。七大方同后义。故佛重标至文再明。达此方到果海。故曰妙菩提路。极勉其不可中路而懈退矣。通上十科论之。初科。则显其脱根脱尘迥然而灵光独耀。二科则显其离身离境凝然而本不动摇。三科则显其尽未来际究竟不灭。四科则显其从无始来本有不遗。五科则显其无往无还挺物表而常住。六科则显其不杂不乱超象外以孤标。七科则显其性元自在转万物而大小何局。八科则显其体本混融譬一月而是非莫辩。九科则显其诸情不堕远越乎外计权宗。十科则显其自相亦离转入于纯真无妄。显见至此。可谓显之至矣。旧解总将如是显意。而悉为破见。此予所以不得已而重疏之一端也。特惟就众生迷位。而尚有二种见妄未除。故曰带妄显真耳。带妄显真已竟。

    △二剖妄出真。二种颠倒见妄。如璞蕴玉。而见之真精。如玉在璞。故带妄示真。如指璞说玉。虽珍贵非虚。而粗石未剖。美玉未莹。此科剖妄出真。如剖璞出玉。精莹焕发矣。是以。前之破识。破至无体。乃为真破。此之剖妄实体反露。所谓不毕竟破。似破而实显也。可概以为破乎。分二。一请许悬应。所请意远。应在后文。非局本科。故佛随请而许。亦非局近。是以并云悬应。分二。一阿难述请。又分二。一述意。又二。一述未开。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佛世尊。为我等辈。宣说因缘及与自然。诸和合相与不和合。心犹未开。

    因缘等四义。世间戏论中。所必具者。故后二前虽未问。而今则并陈。然总云未开者。有二意。一者言总意别。别指后二而言四义未尽开也。二者义有相关。谓和合与因缘相关。不和合与自然相关。倘属后二。则前二亦未全离。故总云未开耳。然意中惟望。更说后二。决无望佛。重拂前二。故旧说非是也。

    △二述迷闷。

    而今更闻见见非见。重增迷闷。

    本惟望佛。次第更谈和合等义。今因不达见见非见。迷闷是急。故先希释此也。述意已竟。

    △二哀请。

    伏愿弘慈。施大慧目。开示我等觉心明净。作是语已。悲泪顶礼。承受圣旨。

    慧目观空者也。佛启清净实相。而阿难又乞慧目。则此下圆发空如来藏无疑矣。纤疑在念。则觉不明净。是须释迷闷而开未开。夫然后觉心无不明净矣。

    △二佛慈许说。分二。一将示妙修。

    尔时世尊。怜愍阿难。及诸大众。将欲敷演大陀罗尼诸三摩提妙修行路。

    此经家叙佛意也。观将欲二字。则其意甚远。在五六卷。盖凡欲事妙修。先求真智。广开真智。皆所以为妙修之地。故佛方近谈微密观照。而经家先遥叙此。其旨深矣。陀罗尼。此云总持。谓总一切法。持无量义。正以解固。欲其周圆。而修当执其简要。此经了义之修。最为简要。陀罗尼虽通显密。且就显言。故圭峰疏释不取多字一字。偏取无字。即净圆觉心。今应亦取无字。即圆湛不生灭根性也。诸三摩提。总目二十五圆通。妙修行路。密指耳门。意言诸圆通中妙耳门也。以此二句。释上陀罗尼。显修门中耳根圆通即大总持也。不依旧注平派定慧止观等。按后阿难请入华屋。即有得陀罗尼入佛知见之语。及佛许云。开无上乘妙修行路。又云。于佛如来妙三摩提。不生疲倦。语意全合。足徴此处是预指后之修门也。

    △二先开真智。又三。一明其未了。

    告阿难言。汝虽强记。但益多闻。于奢摩他微密观照。心犹未了。

    寄斥多闻者。但恣口耳。未了实义。奢摩他。即性具本定。微密观照。即本具照体。朗然现前也。检异起心对境思惟粗观曰微。检异制身静坐出入定相曰密。又离妄绝相曰微。即相无相曰密。故今所说见见非见。乃至七大遍周。正离妄绝相。微妙观照。下文满慈二答。正即相无相。秘密观照。是知此意照尽三如来藏。是谓真智。必由此真智。方能造后妙修也。

    △二正许开示。

    汝今谛听。吾当为汝分别开示。

    △三兼被未来。

    亦令将来诸有漏者获菩提果。

    有漏尚令成佛。无漏不待言矣。

    △二分别开示。分二。一释其迷闷。阿难以未开迷闷。二者并陈而迷闷更急。故佛今则先与释其迷闷。前已辩明。此中并无重拂因缘自然之意。勿强索之。分三。一双标二见。于一妄见。分之为二。非真妄二见。分二。一总出其过。

    阿难。一切众生。轮回世间。由二颠倒。分别见妄。当处发生。当业轮转。

    此明见妄若存有此等过。故须剖析而离之。一切众生。不止凡夫。亦兼小圣。轮回世间。不止七趣分段。亦兼二乘变易。以此是凡小俱迷之境。而结尾期在圆满菩提不生灭性故也。然此二句。方以总标大患。下乃推原。皆由见妄能现境起业而致然也。言二者。即下同别之二也。云颠倒分别者。正见妄之体相也。谓迷别为同(本是己心别业自现之境。而视为心外同他共住之境)迷同为别(本是自惑所现与众同分之境。而视为心外与己无干之境)迷虚为实(本是惑业虚影。而视为心外实有定相之物。此之三迷。旧解但了后一。前二罔知。至下当发明之)恒作如是见解。故曰颠倒分别。然此分别。乃任运历然不昧而已。所谓微细流注分别。非作意计度粗分别也。总谓之见妄者。体即陀那细识。见分中和合一分深惑。下文诸佛所称俱生无明生死结根。是也。此方出见妄体相。末二句。正明其现境起业为引发轮回之本也。当字去声。当处者全法界心。遍成迷惑之处。本非处而言处耳。发生者。尽法界遍现情与无情一切世界。下文谓无同异中炽然成异者。是也。此盖但由惑现未及业招。方是同分境现耳。当业者。即于当处惑境之中。取着造业也。轮转者。随业受报。次第迁流。成无边轮回也。此盖不但惑现。更由业招。即是别业境成也。即处与业二俱言当者。显二意。一当处显不动意。如梦所见。无量多境。无量奔驰。不离床枕。寸步无移。二当业显无物意。言惟是自业幻成。妄取妄受。更别无物也。是则见妄能招如是大患。故不可不了悟而远离也。

    △二别列其名。

    云何二见。一者众生别业妄见。二者众生同分妄见。

    夫唯心境界。极尽十方。唯我一心。本无亲疏远近之分。今为见妄所迷。不能同佛全体住持全体受用。于是。有见其自所住持现得受用。而为亲近之境。有见其他所住持非己受用。而为疏远之境。然亲近者。不惟惑现。而更兼业系。盖自业发明。还自取着。非心外实有与他共住之处。故曰别业妄见(特由颠倒分别。乃妄见其心外实有与他共住。岂真实哉)其疏远者。虽非业系。而但由惑现。盖与众同惑。而还同众见。非心外实有与己无干之境。故曰同分妄见(亦由颠倒分别。乃妄见其心外实有与己无干。岂真实哉)当知此与旧说不同。旧谓别业约一人。同分约多人。便与万法唯心相背。今惟约阿难一心兼具此二种妄见。但约业别别见惑同同见分之耳。却自阿难以例一切众生。人人皆具此二种妄见。方为尽理。

    △二各举易例。旧说目眚灾象二皆为喻。以喻后之一处多处。则背戾后文。其过无穷。不暇委辩。今并是法如字。乃是举法之辞。但有难觉易知之分。后文有证。良以亲近之境。虽为别业。实亦与众共住同见。诚难觉其为别为虚也。至于眚见灯轮。则又别中之别。虚上之虚。是乃最易知其为别为妄者矣。疏远之境。虽为同分。然见其与己悬隔。而又各受用不一。诚难觉其为同为妄也。至于瘴恶灾象。则又同中之同。妄中之妄。是尚可易知其为同为虚也。故佛举眚影灾象易知者。将以例后一处多处之难知者焉。问佛后合明何无同别。答如来言不虚发。语必开迷。既标颠倒。又列差别。别业同分。必是众生迷昧之境。前标既有。可不随明。后结若无。何劳强赘。曲顺金言而已。然合明处略之者。正意归重见妄。以释迷闷故也。就分为二。一别业妄见分为四科。一先以徴起。

    云何名为别业妄见。

    △二陈其所见。

    阿难。如世间人目有赤眚。夜见灯光。别有圆影。五色重叠。

    目虽浮根。而众生聚见于眼。即见精所寄之处。眚虽浮根之病。而实因有见性。方有斯病。亦即见性之病。而灯轮即见病之影。但好眼为无明根本见病。而赤眚为浮根枝末见病。身境为根本见病之影。而灯轮为枝末见病之影。以此眚影为例。即有两重易知。一者易知其为别业。以于灯轮明知其为自己独见之境。二者易知其为妄见。以又明知灯轮非实有也。故先陈此。取为能例。意在例后两重难知焉。又佛向下。即离妄因等科。皆就此易知能例之法。而寄辩详明。到下所例。一言以蔽也。故此须当一一配例明白。庶至下文。不费词而自明矣。目惟取其所具之见性。与后见身境者。同体无别。但此双带本末二病。而后惟有本无末。故用相例焉。眚例无明。灯例界内。轮例身境。当与下文相为照应无差忒矣。

    △三了无其实。又复分为二。一审于二处。

    于意云何。此夜灯明所现圆光。为是灯色。为当见色。

    例云。此三界内所现身境。为彼界内实有耶。为汝见性实有耶。

    △二难其即离。又二。一难即灯即见。

    阿难。此若灯色。则非眚人。何不同见。而此圆影。惟眚之观。若是见色。见已成色。则彼眚人见圆影者。名为何等。

    先以非眚不见破即灯。非眚人以例诸佛。盖断尽无明。同无眚病。例曰。若身境是界内实有。而断尽无明之人。如何不见。何必惟有无明者。然后见之乎。次以色不自见破即见。例曰。若以身境即是见性实有。则见性已成身境。即不能以自见。而今见身境者。复是何物以见之乎。

    △二难离灯离见。

    复次阿难。若此圆影。离灯别有。则合傍观屏帐几筵。有圆影出。离见别有。应非眼瞩。云何眚人。目见圆影。

    先以傍观无体破离灯。例曰。若复转计身境离彼界内而别更有体。则夫界外涅槃。应当更见身境。盖二乘出三界外。即空不见问与佛何异。答佛即三界。不见身境。如非眚人即灯不见毛轮。二乘如带眚人离灯向于屏等方不见也。非真不见。若复来依旧有矣。次以非眼莫瞩破离见。例曰。若复转计身境离见性而别有自体。则凭谁知有身境。今何无明之人。必用见性见之乎。了无其实已竟。

    △四详示妄因。上科但举即离皆非。足显虚妄。而未出虚妄根由及无病见体。此科方具示之。分为五。一正指妄因。

    是故当知。色实在灯。见病为影。

    色实在灯者。言彼五色实须在灯上而后现也。以屏等不出无离灯理。见病为影者。言虽不离灯现。而实非即灯之影。乃见上眚病之影也。见病二字。正是真实妄因。然上句例山河实须在界内方见。而亦非即界内实有。但是根本见病之影而已。

    △二见体无干。

    影见俱眚。见眚非病。

    首句牒前病影也。上见字指见病。言字之略也。应云。影与见病。俱是一眚而已。意明影病一体。未有影非目病。亦未有目病无影者也。故合影与病。方称为眚。故曰影见俱眚。次句特指能见。眚之见体。常自非病。而与眚本不相干矣。以若见即是眚。应不自见。今既宛然见眚岂能见之见体即所见之眚病乎。此意最重。正惟有此。无病见体。所以见见即非见也。不指有智眚人而言。后文有照。至当指之。

    △三诫人妄情。

    终不应言。是灯是见。于是中有非灯非见。

    观不应二字。明是诫止之辞。盖言既惟病影。一无实体。则说即说离。皆不中理。故诫止之。

    △四喻明所以。

    如第二月。非体非影。何以故。第二之观。捏所成故。诸有智者。不应说言。此捏根元。是形非形。离见非见。

    此方是喻非体非影者。准下文。既以月形见体。对辨是非。此应即是以见体月影而双标也。故非体者。非见体所有也。非影者。非月影所现也。下之徴释。正出第二月。真实妄因。惟在一捏字而已。以捏则有。不捏则无故也。同前灯轮。真实妄因。惟在一病字而已。故曰见病为影。亦以病则现。不病则不现故也。末二句。吴注。只取双是双离。而已形月形也。双是形与非形者。犹言是月非月也。双离见与非见者。犹言非见是见也。盖离见即非见。离非见即是见也。文法之巧耳。大端以月对见。而双遣捏轮之是非。意在喻明。以灯对见。而双遣眚轮之即离耳。是非亦即离也。

    △五以法合显。

    此亦如是。目眚所成。今欲名谁是灯是见。何况分别非灯非见。

    承上可见。二月非实。惟捏是其根元。灯轮本无。惟眚乃其病本。夫既彻底虚妄。凭何说其即离。又既离即皆非尤见彻底虚妄矣。盖眚与无明。皆如捏也。灯轮身境。皆如二月也。例之易见。别业妄见已竟。

    △二同分妄见。又分三。一先以徴起。

    云何名为同分妄见。

    与前徴对。

    △二陈其所见。又二。一总举洲国。又二。一海中洲数。

    阿难。此阎浮提。除大海水。中间平陆。有三千洲。

    大海。即七金山外咸水海也。平陆。即无水地。水环陆地曰洲。一大余小故数满三千。此惟须弥之南一面洲也。

    △二洲中国数。又分二。一大洲国数。

    正中大洲。东西括量。大国凡有二千三百。

    大洲。即指阎浮。举大国以略小国也。

    △二小洲国数。

    其余小洲。在诸海中。其间或有三两百国。或一或二。至于三十四十五十。

    此皆布于大洲之外者也。总举洲国已竟。

    △二别举所见。又二。一两国同洲。

    阿难。若复此中。有一小洲。只有两国。

    举最小之洲最少之国。以况大多也。

    △二一国所见。

    惟一国人。同感恶缘。则彼小洲当土众生。睹诸一切不祥境界。或见二日。或见两月。其中乃至。晕适珮玦。彗孛飞流。负耳虹霓。种种恶相。

    晕适珮玦。皆兼日月。环匝曰晕。薄蚀曰适。珮玦近日月灾气之状也。彗孛飞流。星之灾象。星芒偏指曰彗。四出曰孛。横去曰飞。下注曰流。负耳虹霓。单是日之灾象。夹日而成负耳。映日而成虹霓。末句该尽其余之意。陈其所见已竟。

    △三了无其实。

    但此国见。彼国众生本所不见。亦复不闻。

    同一天象。此有彼无。足知非实。此说妄处。比别业中。既略即离。复缺妄因。略者。意欲准上。缺者。留待下进退文中例出也。然此亦有两重易知。一者易知其为同分。以其明知与举国见同也。二者易知其为妄见。以又明知他国不见也。故先陈此取为能例。亦欲例后两重难知者焉。各举易例已竟。

    △三进退合明。分二。一总标例法。

    阿难。吾今为汝。以此二事进退合明。

    此科旧解。标虽在此。却乃隔后多文。别取数句。以为其义。遂致管见。谓为错简。欲以改移其文。今于印本。虽未敢动。而传讲者。皆抄写指授。以为确论。今反覆详之。乃是不识本旨。反谓经差。若果改移。大乱佛旨。痛宜戒之。当知。齐此标后。直至迷闷科终。三番相例。皆是进退合明正文。又进退亦异旧说。盖佛谈经。如人入宅。从前向后为进。从后番前为退。然亦有两说。并于理通。智者审之。一者若约例处现文。则三节分属进退合明。谓初例(例汝今日观见山河)是进以合明。次例(例彼妄见别业一人)是退以合明。后例(例阎浮提三千洲中)复是进以合明。二者若约结处深意。则三节各有进退合明。谓初结(皆是乃至所成)约灯轮依正进退合明。次结(俱是乃至所生)约灾象灯轮进退合明。后结(同是乃至妄死)约灾象诸国进退合明。至文一一指之自见。

    △二依法取例。又二。一例明别业。又三。一举能例法。牒定眚妄。虽总牒前别业。而意多取于详示妄因中义。以作今能例之法耳。又四。一促举前法。

    阿难。如彼众生别业妄见。

    此科总举下三科详牒也。观佛直呼前之眚轮。以为别业妄见。何得执为譬喻。此一验矣。

    △二妄境似有。

    瞩灯光中所现圆影。虽现似境。

    △三妄体本无。

    终彼见者。目眚所成。眚即见劳。非色所造。

    见劳者。即见病妄发劳相也。非色所造者。非实色所造也。盖言惟是一眚所现。更无他物。即前影见俱眚句耳。

    △四真体非病。

    然见眚者。终无见咎。

    盖见眚者。即能见眚之自体也。良以。眚不见眚。而见眚者。乃见之真体。彼固无恙。故曰无咎。此即前见眚非病句耳。

    △二就所例法进退合明。约前分属。言总意别。后义正齐。分二。一总成例意。

    例汝今日以目观见山河国土及诸众生。皆是无始见病所成。

    例者。同是一例。言无异也。今日目观者。明现前亲住亲见近境异后悬远之处也。次二句。依正可知。无始见病者。即根本无明。初成业识。转生见相二分。则见如眚翳。相如灯轮。从此浩劫。莫复清净。故曰无始见病。此科是第一进退合明。若依前义三节分属。此属进以合明。谓进前文灯轮易知之别业合明。后文依正难知之别业。则结文皆是二字。但惟遍举国土众生而已。言此国土众生。皆是无始根本见病之影。与灯轮枝末见病之影。一例而无别也。此说顺而易于省解。若依后义。三节各有进退。例处同前无异。惟于结处差别。皆是二字。乃是双举灯轮依正而言。皆是无始见病之影。故具足进退之义。盖进前灯轮。以合明后之依正。则此依正。固无始见性所带根本见病之影。与灯轮而同一例也。退后依正。以合明前之灯轮。则此灯轮。亦无始见性所带本末见病之影。与依正同一例也。虽久暂不一。而无非见病展转幻生矣。此说稍难领会。而意则圆足思之(问目眚但一时之疾。今亦谓为无始见病。恐非佛意。答此正据佛意。下文于眚妄瘴恶相例之。后亦结俱是无始见妄所生。故知然矣。但比身境。更多一转。所谓双带本末二病而已。推末由本。故本末同结之。问灯轮合明依正。固是以易知例难知。依正合明灯轮取何意耶。答依正虚妄固比灯轮。难知。而目眚远因亦是无明转生。犹不易晓。故佛互相发明。有深意存焉。要显本末见病皆无始无明之过也。后皆仿此)。

    △二详应前文。又分为三。一合明妄境似有。

    见与见缘。似现前境。

    见即目见。缘即国土众生。

    △二合明妄体本无。

    元我觉明。见所缘眚。觉见即眚。

    觉明即本觉堕于无明之中者也。见所缘眚者。见自所带无明之影也。觉见即眚者。谓觉明所见无明之影。即是眚病。此句宛是影见俱眚之意也。

    △三合明真体非病。

    本觉明心。觉缘非眚。

    缘字双指见与见缘。妄见对觉心。亦是觉心之所缘故。妄见属诸缘之中。是则觉心能觉诸缘者。而谓之非眚。正以合前见体能见眚者。而谓之非病显然孚契。乃知凡言见眚。皆指见之本体。非谓有智眚人。当于此而照验圣言。正以此体本来离妄。所以到下文。才觉即离。更无留难。故知详应之科。虽足例意。而正为下释闷张本也(此阿难所见身境等。即有两重难知。一者难知其为别业。以己见与众不异也。二者难知其为妄见。以又因同见实信其必有也。故以前眚影中两重易知者。而例之以知焉。问身境同见。何以类眚影之别见。答众生依自心法界。而迷起梦境法界。唯心梦境非有故。为别为虚。见同众人不过业同同见耳。岂同外教共一而实有乎。譬如千灯。一室各别光满。又如群翳观灯似同轮。而实各病。及其一人愈。而只消一人之轮。始知非共一而非实有矣)就所例法进退合明已竟。

    △三结见见即离释迷闷。圆觉云。知幻即离。正同见见非见。故科名拟之。分二。一令取上义转释。取上觉缘非眚一句之义。转释前见见非见之迷闷也。又分二。一用上显离。

    觉所觉眚。觉非眚中。

    觉所觉眚。即上觉缘二字。觉非眚中。即上非眚二字。意谓觉本是真。眚本是妄。未觉眚时。觉常堕于眚中。才觉是眚。觉早出于眚外。故别业中。许多发挥。只为成就此二句。意在显其真本超脱。释前迷闷之情也。

    △二转释前语。

    此实见见。云何复名觉闻知见。

    实字亦即字之意。见见乃是前语上科。觉字即上见字。眚字即下见字。故觉眚即释见见。非眚即释非见。意云。觉眚即脱于眚。便是见见。即脱于见。云何复名为见我所以言非见也。兼闻知觉者。一体同具也。为因见见难省。故变字转显非两法也。

    △二令对目前会释。指向目前。便类宗通。更加说破。仍归教意。又二。一通指是眚者释妄见。

    是故。汝今见我及汝并诸世间十类众生。皆即见眚。非见眚者。

    见我者。即观佛相好也。故知自惑未除。虽观佛胜相。亦是眚影。及汝者。指阿难自身也。世间即上山河国土。十类众生。同前十种异生。皆即见眚者。皆即见上之眚病也。非见眚者。非是能见眚之真体也。此二句。判定是妄非真矣。

    △二别指非眚者。释非见。

    彼见真精。性非眚者。故不名见。

    彼者。指法之辞。见真精者。即能见眚真精也。又解彼见仍指妄见。真精方目真见。而此真精。是彼妄见真实之体。故曰彼见真精。性非眚者。言是乃性体而非眚妄也。此二句。判定是真非妄矣。末句结归释疑。夫妄非真。而真非妄。故知真见性本常离于妄我所以。谓真见见于妄见之时。即脱于见。而不可复名以见也。汝何迷闷于此哉。是则世界众生。既惟自心别业妄影。则凡夫不必欣上厌下种种取着。二乘不必怖有沦空种种厌离。速惟务求见见。而除一己之深惑。即不堕于妄身境矣。此于三道中。初悟惑道。了三本空。犹是近离。而非远离。远离之意。在后同分尾中。例明别业已竟。

    △二例明同分。分三。一举能例法进退合明。旧说进退合明。单属此科。首六句。盖因其文。有往复之状。而成误也。以致管见。踵之欲以取前标辞。加于此科之上。而并将全科。移于本觉常住之后。复取前云何名为同分一节经文。补置此处。则三番进退。及首尾相收之旨。俱失之矣。若更依彼法喻参之。谬乱尤甚。传讲者畏于悖注。而敢于违经。痛宜戒止。且今详究经文。毫发不错。由是曲顺本意解之。仍于各文。详申其故。智者请加研味。庶有发明。当知此科乃是第二番进退合明。若依前义。分属进退。此属退以合明。盖退后同分。以合明前之别业也。此亦容易省会。分三。一促举前法。

    阿难。如彼众生同分妄见。

    上文别业未例之前。先促举云。如彼众生。别业妄见。今此同分未例之前。亦促举云。如彼众生同分妄见。显然对待。谁敢妄移。盖总以举前一国所观种种灾象也。然此科具能所二例。若远对后科。例阎浮等。则此为能例。彼为所例。若近对本科别业妄见。则此为所例。别业为能例。所以难省其故。至下自见。请先记之。

    △二取例别业。问灾象既为同分易知之例。即当直以例后阎浮提等。何必又取例于别业。答前文促举之下。即以牒定眚妄者。全以牒前详示妄因科也。盖必妄因成而后可例下身境之同妄矣。今此促举之下。亦当牒定妄因。其柰前之灾象文中。元缺详示妄因。佛意不欲另示妄因。正欲留待此处取例于别业之妄因焉。所以无牒辞而加取例耳。问何故如此。答眚影灾象。虽皆易例。而灾象比于眚影。稍似难知。故此亦是以易例难。令知同彼眚影一例虚妄。然后妄因成而可以例下阎浮等也。后问略同吴兴。又二。一逆以取例。

    例彼妄见。别业一人。

    盖先举能例。后就所例。乃为顺例。今翻以所例。倒就能例。故曰逆以取例。逆即退也。故约前义。属退合明(问何故如此。答促举同分之易知。将以例后同分之难知。故不得不首举同分以对前别业中促举之科。然特为自。缺妄因。须取例于别业。又不得不退就别业而逆取之矣)。

    △二顺以释成。上文不得已。而能所倒置。终为不顺。理须回文释之。故曰顺释(问岂非依旧进合。答但望促举之科。能所颠倒毕竟是退)又复曲分二。一回文标同。

    一病目人。同彼一国。

    依旧。以能例别业居先。所例同分居后。而略以标同下科详以例出矣。

    △二例出妄因。

    彼见圆影。眚妄所生。此众同分。所见不详。同见业中。瘴恶所起。

    此举别业。但惟眚影。是其妄因。以例同分。但惟瘴恶。是其妄因。岂有天象之实体哉。

    △三合明同本。

    俱是无始见妄所生。

    惟此俱是二字。无有二说。但依后义。双举灯轮灾象而言。其俱是等也。正因此处推知前之皆是后之同是。咸有进退合明之义。生谓转生恣生也。据现前虽皆一时之事。而展转推本。故俱是无始见妄。从本恣末而生也。进退合明者。进灯轮以合明灾象。则灾象固一国之眚医也。退灾象以合明灯轮。则灯轮亦一人之瘴恶也。故曰俱是无始见妄展转恣生矣。

    △二就所例而进退合明。上之一国灾象。既例眚影。妄因已彰。即为此节能例之法。而此阎浮等。乃为所例。由是就之。而进退合明矣。此即第三番进退合明。若依前分属之义。亦是言总意别。但属进以合明。谓进前一国灾象合明后诸刹也。若依后义正齐。分二。一普例世间。分二。一器世间。又二。一从狭至广。

    例閰浮提。三千洲中。兼四大海。娑婆世界。并泊十方。

    首一例字。正承上同分妄因。以为此节之能例故也。海本是一因。须弥四面。有四大洲故。海亦随洲称四大也。裟婆世界。有百亿四天下。本师一佛刹土耳。十方则诸刹土无量无边沙尘莫尽其数。

    △二总标有漏。

    诸有漏国。

    诸字总指广狭诸土有漏义。见前无漏。下对当机。且指同居。

    △二情世间。

    及诸众生。

    即上诸国众生也。合情与器二种世间。皆自心与众同分所见之境。不取众人。皆为能见也。普例世间竟。

    △二合明同妄。复分为二。一合明前六字。

    同是觉明。无漏妙心。见闻觉知。虚妄病缘。

    若依前义。则同是二字。亦惟遍举诸国而言。同是无漏等。此乃合前能例中俱是无始见妄六字也。但彼只言无始见妄。而不言所依之真。此则觉明无漏妙心。乃其所依之真。见闻觉知虚妄病缘。乃其所起之妄。承上例下。云此之十方各所见世界众生。虽各种种不同。与彼一国所见不祥。同为一例。同是(云云)。觉明无漏妙心。即是在缠之体。觉明不必泥作无明。应是觉湛明性。此自其本净而言。无漏自其无染而言。正反于上有漏也。盖其体非无明。不属诸有。而又欲境诸见。迥不相干故也。总此本净不染二意。故曰妙心。持业释也。见等皆指妄者而言。连下虚妄病。通为一颠倒分别见妄。而兼闻觉知者。一体所具也。此所谓能生诸缘缘所遗者。而缘之一字。即指上世界众生。如云此诸世界众生。皆即见等妄病之缘而已。

    △二合明前二字。

    和合妄生。和合妄死。

    合前能例中所生二字也。但上无死字。意亦深含。然此死字。意是灭字。方通无情。盖通本上来必兼依正。世界。则成住坏空。众生则生老病死。二俱言和合者。言生不自生。以和合发起故生。灭不自灭。以和合终尽故灭也。然既虚妄病缘所为。则于本无中。而妄见生灭。故皆曰妄耳。又当知。二乘见界内是生界外是灭矣。上解但依前义分属。有进无退。若依后义。进退兼具。应云。进一国以合明于十方。则尘刹固即瘴恶之虚陈。退十方以合明于一国。则瘴恶亦即生灭之妄现。故结之曰同是觉明等(此中亦有两重难知。一者难知为同。以净秽苦乐迥别也。二者难知为妄。以与尘刹见同也。故以前瘴恶中两重易知者。而例知焉。问隔异无干。何为同分。现见各有。何为我妄。答自心无明称法界而无际。一切生界依无明而住持。故见生界未消殒者。自心无明未除也。无明未除。则无边生死皆同分耳。可同凡小。苟安自足。谓无干乎。譬如病目见华遍空。同我眼病。岂以近远而分自他虚实乎。此小注与前别业小注中意。亦是破迷要义。但经文前显后隐。故小书之以备观)就所例法。进退合明已竟。

    △三结离见即觉教取证。圆觉云离幻即觉。即同此意。故科名拟之。敌体番上文同是等。而了前大标中总出之过。以结归也。上是从真起妄此是反妄归真。分二。一离见。又曲分为二。一离见缘。

    若能远离诸和合缘及不和合。

    番上缘字及和合二句。而了前标中当处二句也。意曰。生灭深惑。虽由见妄。而业果循还。现溺见缘。若能首先远离(云云)远离者。了知苦果皆由业招。妄招妄现。于是不造诸业。断世生缘。即远离诸和合也。既不趣生。亦无老死。即远离不和合也。若兼二乘。则不见界内为实有。即离和合。不见界外为真灭。即离不和合也。斯则业果二道。先已息矣。

    △二正离见。

    则复灭除诸生死因。

    番上见闻觉知虚妄病。而了前二种颠倒见妄也。盖二种见妄。正无明深惑。即业果由之以起。乃生死亲因也。灭除之者。即后耳根圆通中。断二执。证三空。穷至生相。而惑道并尽矣。三道既尽。齐此属于反妄。

    △二即觉。又分二。一极证二果。

    圆满菩提不生灭性。

    菩提是智果。见妄除而惑尽故。圆满智果。不生灭性。即涅槃是断果。见缘除而业果尽故。圆满断果。

    △二永断轮回。

    清净本心。本觉常住。

    此即完复上之觉明无漏妙心。而了标中轮回世间矣。然涅槃由断。尚带修心。菩提由智。亦兼始觉。今复言本心清净本觉常住者。表二义。一表皆但还复本有。非从外得。二表要必圆满涅槃。而后本心清净。圆满菩提。而后本觉常住。性修双即。而前所谓轮回世间者。于此永绝矣。二科皆属归真。是则别业。后释迷闷中。全显此心不变之体。常自离妄。而极劝人之了悟。同分后教修证中。全显此心随缘之用。与妄相应。而极劝人之修证。修无了悟。则毕竟钝滞无归。悟不修证。安得现前受用。修心者。务请不取见缘。不随见妄。而观尘刹依正。全影全心。念念不昧。是谓常住三摩地中。固知取证无疑。而庶不负佛详劝之至意矣。释其迷闷已竟。

    △二开其未开。前阿难述意以请中。先述未开。后述迷闷。而佛与先释迷闷者。先其所急也。今迷闷已释。次应开所未开矣。分二。一牒前述意。又分为二。一牒已开。

    阿难。汝虽先悟本觉妙明性非因缘非自然性。

    先之一字。远指之辞。分明指前超情科中先悟也。旧注欲以成就重拂之说。乃释为二见中度其已悟。是不以己意曲从经文。番以经文曲从己意。未敢闻命。

    △二牒未开。

    而犹未明如是觉元非和合生及不和合。

    △二逐意发明。又二。一破和合。又复分为二科。一总举妄惑。

    阿难。吾今复以前尘问汝。汝今犹以一切世间妄想和合诸因缘性。而自疑惑证菩提心和合起者。

    以前尘问者。对前尘而辩问也。语兼因缘者。验旨趣之相关也。言此本是世间之义。汝乃泥之而疑菩提心亦和合耶。菩提既带证字作佛果。亦可心字。仍指本觉。盖佛果依本觉心而始证故。本觉即是证菩提之心。

    △二别为破斥。分二。一破和。和者如水和土之类。又分二。一举法标列。

    则汝今者妙净见精。为与明和。为与暗和。为与通和。为与塞和。

    仍用见精者。以真见无别异体。况此现与明对得以施辩矣。

    △二破一例余。又分二。一破一。又分为四科。一不见和相。

    若明和者。且汝观明。当明现前。何处杂见。见相可辩。杂何形像。

    可见曰相。见相可辩者。言所见之相分明可辩也。即指所对明相而言。言彼明相虽分明可辩。若言见与之杂。何有交杂之相可见乎。不可释辩为分。以可分即堕非和也。而况理实不可分乎。

    △二不具和体。实质曰体。又分二。一离即双绝。

    若非见者。云何见明。若即见者。云何见见。

    凡物之杂和者。必先相离。而后相即。乃得成和。今离即双绝。何由而成和乎。文中非见。即非皆望明相为言。初云。此明若非是见。则应无所瞩。今乃云何见明。是初无相离矣。次云。此明若即是见。则见不自见。今乃云何见见是后亦无相和矣。然此科方是无和体之由也。

    △二蹑成破意。

    必见圆满。何处和明。若明圆满。不合见和。

    此科方正破无和体也。蹑前云。此明既不非见。则全体皆见。而必见圆满。何处容明而与之和乎。既不即见。则全体皆明。而必明圆满。更不合容于见而与之和矣。

    △三不得和名。

    见必异明。杂则失彼性明名字。

    召体曰名。性本也。言此见若果先异明而后杂明即当失彼本明名字另立名字。如水被土杂而另名为泥也。今何但名为明。而无被杂之异名乎。

    △四不成和义。

    杂失明性。和明非义。

    孚名曰义。首句蹑上起下。言既被杂。已失明性。则本明既失。即不当仍谓之和明。今仍谓之和明。非其实义矣。破一已竟。

    △二例余。

    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破和已竟。

    △二破合。资中曰。合者如盖合函之类。又分二。一举法标列。

    复次阿难。又汝今者。妙净见精。为与明合。为与暗合。为与通合。为与塞合。

    △二破一例余。又二。一破一。又分为三科。一正破合明。

    若明合者。至于暗时。明相已灭。此见即不与诸暗合。云何见暗。

    温陵曰。合则附而不离。故合明既不相离。则明灭随灭。不复合暗。既不合暗。凭何以见于暗乎。

    △二防破转计。

    若见暗时。不与暗合。与明合者。应非见明。

    恐转计之云。前见明时。实与明合。今虽见暗。却不与合。乃破之云。若见暗时。不与暗合。是既见时不合。则必合时不见。是故汝前言与明合者。应非见明。

    △三蹑归正破。

    既不见明。云何明合。了明非暗。

    言明尚不见。云何与明合。而知明非暗乎。

    △二例余。

    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破和合科已竟。

    △二破俱非。又复分为二。一承示转惑。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我思惟。此妙觉元与诸缘尘及心念虑。非和合耶。

    妙觉元既属根中之性。此句标根。次句兼尘。次句该识。正辩根性。连带尘识。非则俱非也。真际曰。和合不成即非和合。形对必然也。

    △二逐意发明。分为二。一牒惑示问。

    佛言。汝今又言觉非和合。吾复问汝。

    △二别为破斥。又复分为二。一破非和。又曲分为二。一总各标列。

    此妙见精非和合者。为非明和。为非暗和。为非通和。为非塞和。

    △二破一例余。分二。一破一。又三。一定其有畔。

    若非明和。则见与明。必有边畔。

    体相杂入。既谓之和。故体不相入。方为非和。如砖石并砌二体各不相入。而中间必有边畔。故先定其边畔也。

    △二索其畔处。

    汝且谛观。何处是明。何处是见。在见在明。自何为畔。

    倘许有畔。即对见明。索其指出。

    △三摄成破意。

    阿难。若明际中。必无见者。则不相及。自不知其明相所在。畔云何成。

    言纵有边畔。则亦如砖石之不相入。见中无明。明中无见。今以见望明为辩故。单言。明中无见。则已不知明在何处齐何处而分畔。故云畔云何成。不成畔义。则自不成非和义矣。

    △二例余。

    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破非和已竟。

    △二破非合。又分二。一总各标列。

    又妙见精。非和合者。为非明合。为非暗合。为非通合。为非塞合。

    △二破一例余。分二。一破一。又二。一明其乖角。

    若非明合。则见与明。性相乖角。如耳与明。了不相触。

    非合即离故。迥不相遇。方为非合故。经自喻明之与耳也。如人合目以耳听。明终不知其所在。岂非了不触乎。

    △二蹑成破意。

    见且不知明相所在。云何甄明合非合理。

    △二例余。

    彼暗与通及诸群塞。亦复如是。

    此后无结尾者。以本属前超情科中余意。故不另结。必欲结之。可准前文云。当知。如是精觉妙明。非和非合。非不和合。乃至随汝执捉。自此显见已极。而奢摩他。从根指心方便。亦尽向后。转名如来藏性。不复呼为见性之偏名矣(问上既带妄。未显纯真。剖妄之后。似当更显。何但补超情尾而更别无说乎。答此有二义。一者纯真。言语道断故。此盖不但见性。诸法穷至真际。皆不可说。经云。诸法寂灭相。不可以言宣等。其文非一。二者前文。已即显真故。谓若依方便言显无言。则前表见。即识精明元真妄和合。则十番所显。即其本具之真。何干于妄。二见所破即其本具之妄何碍于真。况先显后破。别有其故。前已表明。岂可因其未及除妄而遂疑所显非真耶。倘必疑佛显真非实亦应疑佛破妄是虚破。显俱不信受是外道非佛弟子。三者后不出此真性故。良以四科七大所显如来藏性。非别有体。即此见性。转名藏性耳。岂可谓此后更别无说乎。又此科可以为理法界之由致。若不由此方便从于根中识取。迥脱根尘。广大寂常灵知之自性。将何以入真空绝相之法界耶。然但谓之由致非惟约此即为理法界也)克就根性。直指真心已竟。

    △二会通四科即性常住。四科即五阴六入十二处十八界也。前科言寂常妙明之心。最亲切处。现具根中故。克就根性。直指真心。然虽近具根中。而实量周法界。遍为万法实体。今于万相中。一一剖相出性。是以齐此。不复称其见性之别名。乃举其总名。曰如来藏心妙真如性。但是总别异称。体惟一而已矣。分二。一总为剖出。剖谓剖开相之妄。出谓显出性之真。又二。一剖出但知虚法。此一类法显然不实。人皆易见。然凡外权小。亦但皆知其相之妄。而实皆不达其性之真。故佛特为剖相而出性焉。又二。一举法自相。

    阿难。汝犹未明一切浮尘诸幻化相当处出生随处灭尽。

    盖上文妄见。即见之相妄也。真精。即见之性真也。故此承上言。不但见精相妄。而性真汝犹未明(云云)。然此科。且举其自来本相。而未明真妄。开妄出真。在下科中。浮尘幻化如阳??空华干城梦境。与上文灯轮灾象。皆是也。当处出生言来无所从。随处灭尽言去无所止也。

    △二剖相出性。

    幻妄称相。其性真为妙觉明体。

    首句剖相。幻妄犹言虚伪也。称即名也。言其徒有虚伪名相而已。末二句出性也。言彼实无自性。其性即众生妙觉明之实体而已。无相而能现相。故称为妙觉明。准前即觉湛明性。良以。妙觉明体如镜。浮尘幻化如镜上之影。影虽至虚。离镜则无。故全影即镜。是知影之体即镜体矣。所以诸相至虚伪者。其体皆至实。以其即妙觉明体故也。然先以开出乎此。而后以例明阴入等法者。有二妙义存焉。一者比类知妄。谓因幻化等相不实。而知阴入等相不实也。二者比类信真。谓彼等至虚之法。尚是真觉之体。况此阴入等法。犹非真觉之体乎。皆信之无疑矣。

    △二剖出似实有法。此一类法与前法虽皆依他起性。而则法人易识其为虚。斯法人难觉其为妄。是故凡外执为实有。二乘计成心外。大乘法相宗人犹言似有不无。今之科名。略依彼立。惟圆实宗人。方了依他无性即是圆成。兹佛剖相令知依他无性也。出性令知即是圆成也。分二。一历举诸法。

    如是乃至五阴六入。从十二处。至十八界。

    承上言。不但此等浮幻之法其相妄而其性真也。如是乃至五阴(云云)。此科且举平日所谈诸世间法。以推论性相。亦是不离目前。令见实相也。五阴即色受想行识。六入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也。十二处即前六根加色声香味触法六尘也。十八界即六根六尘更加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之六也。别经三科。此加六入而已。各尽万法。不过色心二字。对机开合。故广略殊。至后详释。

    △二剖相出性。又二。一观相生灭全妄。

    因缘和合。虚妄有生。因缘别离。虚妄名灭。

    因缘解现前超情科中。今惟解明色阴。余可例知。如五根六尘。合为色阴。须于前世对此诸法取着薰种纳于赖耶识中。所谓因也。至于中有。自求父母之时。即父母为境。引发憎爱。所谓缘也。此固因缘和合。由是在胎而结五根。出胎而住六尘。名之为生。若深究此生。亦同梦等。来无所从。当处出生。故曰虚妄有生。然此因缘。本是生灭之法。随前业力。而为修短之限。限尽即当分散。此固因缘别离。由是五根六尘。一时俱失。名之为灭。若深究此灭。亦同梦等。去无所止。随处灭尽。故曰虚妄名灭。色阴如是。余一切法亦复如是。

    △二论性即妄皆真。又二。一妄本是真。

    殊不能知。生灭去来。本如来藏。常住妙明。不动周圆。妙真如性。

    生灭去来者。盖入处界。不过色心二法。约色则有生灭。约心则有去来。言此生灭去来。既皆虚妄。既无自体。而所以能现乎此者。果是何物。当知。本如来藏(云云)如来。藏总目众生本觉性体。言众生心中隐覆如来。故名如来藏。即起信论中之一心也。一心开二门。一者心真如门。二者心生灭门。众生顺生死流故。生灭全显。而真如全隐。然生灭无体而其体全是真如。故佛明此生灭去来。即众生如来藏中妙真如性。随缘诈现而已。其常住等八字。皆称此真如之德也。本无生灭曰常住。不滞明寂曰妙明。本无去来曰不动。不遍空界曰周圆。常住不动离于凡夫之生死。妙明周圆拣于二乘之涅槃。此固各就多分。若确论则仍各全拣。复兼权乘。具此众妙。故曰妙真如性。亦即前十番所显见性之全体也。

    △二真本无妄。

    性真常中。求于去来迷悟生死。了无所得。

    言不观妄是真如故。妄似有体。今既是真常性体。则去来迷悟生死。于真常中。亦是幻妄称相。杳无实之可得矣。如睹镜中之物。不知是镜中之影。固误谓有体。才知是镜中之影。则惟镜而已。岂复有一物之可得哉。添迷悟二字。约人即是凡圣。约法即生死涅槃。盖迷悟在人。而理中实无迷悟之体可得。如迷东为西者。从迷至悟。东常不转。何有真实迷悟差别之体哉。总为剖出已竟。

    △二别为剖出。即前四科。一一详列而剖出也。就分为四。一五阴。又复分为二科。一总徴。

    阿难。云何五阴本如来藏妙真如性。

    阴字去声。盖覆也。新译五蕴。谓积聚有为。今从旧译。谓盖覆真性也。二义兼之始备。此盖合色开心。为愚于心不愚于色者说耳。然徴问之意。以阴等本是世间有为之法。今上科一旦许即藏性。故须徴起释明。然妙真如性。影略常住等义。后皆仿此。

    △二别释。分五。一色阴。既合五根六尘。为一色阴。则非惟色身。亦兼器界。又复分三。一举喻合法。又二。一举喻。又分二。一依于本无。

    阿难。譬如有人。以清净目。观晴明空。惟一晴虚。迥无所有。

    △二起成有相。

    其人无故不动目睛。瞪以发劳。则于虚空。别见狂华。复有一切狂乱非相。

    金刚以无相为非相。故此以华灭为非相。盖见空华者。非但见生。亦见于灭。其曰复有一切。取喻良多。后当释出自见矣。

    △二合法。

    色阴当知亦复如是。

    以妙觉明圆照法界。如以净目观晴空也。清净本然一法叵得。如晴虚无有也。此其所依之真。合喻中。依于本无。性觉必明。妄为明觉。如人无故瞪目也。劳久发尘。而十一色法。弥满乱生。如虚空见华也。四空与舜若多神。乃至二乘涅槃。妄解色灭。如见非相也。若无此破。彼等妄谓离于色阴矣。此其所起之妄。合喻中。起成有相。

    △二就喻详辩。又二。一标非二处。

    阿难。是诸狂华。非从空来。非从目出。

    虽以目喻觉明空喻法界。然如珠自照。本无二相。目空诚有二相。合此详辩。稍不能通。悬求佛意。但是以目观见身界无异观见空华。故辩得空华无所从生无所还灭。则身界自可信解。然立此两处。亦非无旨。空来破凡小计色从心外有也。目出破权教不忘色从心内生也。问万法唯心。何又破从心内生乎。答法虽唯心。而实亦不曾生故。终亦无所灭。此圆顿人。一悟无生。全妄即真。权人不忘法从心而有生。故须灭妄始真。请详下目出之破当自见矣。

    △二分文各破。又二。一非从空来。又三。一出必有入。

    如是阿难。若空来者。既从空来。还从空入。

    △二不成空体。

    若有出入。即非虚空。

    莫说实体。但约虚空。既无内外。自无出入。凡有出入。即不成虚空矣。

    △三不成空义。

    空若非空。自不容其华相起灭。如阿难体不容阿难。

    首句方言便是实体。盖转一步也。次二句谓。华本空体。今空既非空。则自不容于自体之华。方合下喻。盖由虚空以容为义。无所不容。岂自华亦不容乎。自字与容字俱重。末二句。以喻明喻。言自体不容于自体。决无是理。与前十九界七尘同意。乃必无之事也。此是展转不通之义。说毕取次结归云。既无自不容自之理。则无空不容华之义。不容之义不成。则非空之体不立。非空不立。出入何凭而计从空出者无有是处矣。就喻顺解已竟。若约法中。计色从心外有者。亦说色法俱从空出。西域凡小推论。身界成坏。皆是微尘聚散。而析尘无已。必至虚空。故执诸色皆从空出。此方儒道经书不一。而意旨皆谓。虚以生气。气以成形。是万相固本于一气。而一气乃始于太虚。质之西域。则从无而有。旨趣大同。然法喻既皆虚空。则其出入破法准喻无异。大柢世智不达太虚。何所从来。身界岂穷根本。但见万有皆从无起。遂谓无为有源。岂知非其源乎。

    △二非从目出。又分为三。一出必有入。

    若目出者。既从目出。还从目入。

    △二约入以破。虽出入并言。而破意不在出字。惟在旋字。故曰约入以破。又二。一有见。

    即此华性从目出故。当合有见。若有见者。去既华空。旋合见眼。

    △二无见。

    若无见者。出既翳空。旋当翳眼。

    言体既无见。而徒能遮障。则旋岂不翳于眼乎。

    △三约出以破。

    又见华时。目应无翳。云何晴空号清明眼。

    若果华从目出。则凡见华者。华已出目。皆当无翳。而号清明眼。何今见必睛空一无华相。然后为无翳。而号清明眼乎。准此破色从心生者。云迷时色既出心。悟时色应入心。有知入当见心。无知入当障心。又迷者色出心应无障。悟者色入心应有障。云何无障然后号清净心乎。思之。

    △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色阴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二处求之。既无从出。足知虚妄。本无生体曰虚。循业伪现曰妄。此句结其相妄。末二句。即是结其性真如。云相既虚妄。而能现者竟何物乎。本即是非因缘非自然之妙真如性也。然非因等。即前常住等。盖常住不动。则体恒无变。故非因缘。妙明周圆。则随缘遍现。故非自然。夫性本非外。岂从心外而有。性本无生。何曾心内有生。此二处所以俱非也。大异旧说。智者着眼。下皆仿此。色阴已竟。

    △二受阴。此下开一心法为四阴也。前三即遍行心所。行阴即思。后一仍合八识心王。略开为四耳。今此受者。领纳为义。唯识云。领以为境。令生觉受。数不出三。谓对违顺双非之境。而生苦乐舍之三受焉。又分为三。一举喻合法。又二。一举喻。又二。一依于本无。

    阿难。譬如有人。手足宴安。百骸调适。忽如忘生。性无违顺。

    此就自法为喻也。以所用即身识领受。触尘但事出假设。受局一识。故得为喻耳。无违顺但无苦乐二受。忘生正是舍受。喻故浅言。

    △二起成有相。

    其人无故。以二手掌于空相摩。于二手中。妄生涩滑冷热诸相。

    本无外尘触之。而妄觉沥滑等也。

    △二合法。

    受阴。当知亦复如是。

    以其喻即自法故。不必法喻配合。但当了喻之妄而会法之妄也。夫藏性无受。如人晏安迷生诸受。如摩觉涩等。

    △二就喻详辩。又复分二科一标非二处。

    阿难。是诸幻触。不从空来。不从掌出。

    四阴皆心。众生认为己灵。不同色阴计从内外但计实有。今亦以二处无从。显其虚而非实耳。或以根尘分配。亦可思之。

    △二分文各。破又二。一非从空来。

    如是阿难。若空来者。既能触掌。何不触身。不应虚空选择来触。

    △二非从掌出。又三。一约出破之。

    若从掌出。应非待合。

    此不待合。与下不同。盖言掌能出触。则孤掌即出。何须待合乎。

    △二约入破之。

    又掌出故。合则掌知。离则触入。臂腕骨髓。应亦觉知入时踪迹。

    反显既不觉入自然非掌出也。

    △三出入破。

    必有觉心。知出知入。自有一物。身中往来。何待合知。要名为触。

    此触之自体。既能往来。则无时而不可出。何须待合乎。此约出入。故不同上。

    △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受阴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前可知。受阴已竟。

    △三想阴。唯识云。想能安立自境分齐。前五随念。第六计度。七八忆持。然各缘各境。故有分齐。忆持谓于境领纳之后。摄其全体。印持不忘。与间断浮想不同。分三。一举喻合法。又分二。一举喻。

    阿难。譬如有人。谈说酢梅。口中水出。思蹋悬崖。足心酸涩。

    此亦就自法为喻也。作喻故单取意识之悬想而已。

    △二合法。

    想阴。当知亦复如是。

    例诸想皆同于此。可见目前身界。为想所分别。忆持者。皆如念中之酸味思里之悬崖。本非实有。而坚滞不忘者。想阴覆之也。

    △二就喻详辩。又分三。一标非二处。

    阿难。如是酢说。不从梅生。从非口入。

    酢说语略。谓酢说所引之水也。

    △二展转推破。

    如是。阿难。若梅生者。梅合自谈。何待人说。若从口入。自合口闻。何须待耳。若独耳闻。此水何不耳中而出。

    生入皆指水。言梅不谈则非梅生。口不闻则非口入。耳不出则非耳致。但追究得此水无所从来。自显想阴不实矣。

    △三比类发明。

    想蹋悬崖。与说相类。

    酸涩同上口水。应云。崖不思则非崖生。足未触则非足入。心不酸涩则非独由心。酸涩无所从来。足显想阴之虚矣。

    △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想阴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前可知。想阴已竟。

    △四行阴。唯识。此阴即遍行之思。亦即业行。于百法中。摄法最多。迁流为义。分三。一举喻合法。又分二。一举喻。

    阿难。譬如瀑流。波浪相续。前际后际。不相逾越。

    不相逾越者。前不待后。后不及前也。

    △二合法。

    行阴。当知亦复如是。

    此阴常解。谓心心不住。念念迁流。而实有粗有细。若究其根心潜伏之本。乃比前二为细。如后经言生机纲纽。是也。然内由此念。则外之造业趣果无量。粗相似瀑流之不可遏。故约迷途。则细隐而粗彰。约修位。则粗尽而细显。今约迷途故。譬彼瀑流矣。又既属于遍行。则各识皆具粗。属前六细乃七八耳。

    △二就喻详辩。又分二。一标非即离。

    阿难。如是流性。不因空生。不因水有。亦非水性。非离空水。

    首三句。总是非即意。首句又是非即空。而次二句。又是非即水也。然因水尚疏。谓因彼生此。如父子非一。水性即亲为自体。非水性者。谓非水一定之性也。末句。非离意。总番三句也。

    △二分文各破。又二。一非即空水。又分二。一非即空。

    如是阿难。若因空生。则诸十方无尽虚空。成无尽流。世界自然。俱受沦溺。

    △二非即水。又分二。一非即因水。

    若因水有。则此瀑流。性应非水。有所有相。今应现在。

    性应非水者。言体应不与水一也。有所有相者。言若别有自体也。

    △二非即水性。

    若即水性。则澄清时。应非水体。

    性当一定故。有流既为水性。无流必失水体矣。

    △三非离空水。

    若离空水。空非有外。水外无流。

    言此流于空于水皆不能离。空非有外。岂能离空。水外无流。岂能离水乎。就喻顺释已竟。若约法释。则空喻外境。水喻内心。流即行阴。若计境生。则境应有知。一切无情。悉能有念。若计因心。则应别有自体。若计即心本性。则行阴尽者。反失心性。行岂即心境乎。若计离于心境。则境实无边。而心外无行。行岂离心境乎。思之。

    △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行阴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前行阴已竟。

    △五识阴。分为三。一举喻合法。又二。一举喻。

    阿难。譬如有人。取频伽瓶。塞其两孔。满中擎空。千里远行。用饷他国。

    虚空喻识。足知非破无体无性。但破其无去来耳。良以。八识全收八海七浪。而八非毕竟无体之法。其体即藏性也。厥旨深哉。频伽译好声鸟也。瓶形象之。

    △二合法。

    识阴。当知亦复如是。

    孤山曰。瓶喻妄业。空喻妄识。业牵识走。如瓶擎空行。舍身受身。如饷他国。愚谓但约现身。尤益日用。身即喻瓶。空乃喻识。千里万里。但是身之往来。识常不动。以总摄藏识识海周遍矣。

    △二就喻详辩。又二。一标非来入。

    阿难。如是虚空。非彼方来。非此方入。

    △二分文各破。又二。一非彼方来。

    如是阿难。若彼方来。则本瓶中。既贮空去。于本瓶地。应少虚空。

    去字亦是来字。译之误耳。于本瓶地者。彼方元置瓶之地也。

    △二非此方入。

    若此方入。开孔倒瓶。应见空出。

    舍身如彼方来。而前身之识。未尝少受身如此方入也。而后身之识未尝来。问识以了别为义。死身现无了别。何言非少。生身现具了别。何言非入。答周遍约冥具之体。了别约迷中之用。体常不动。用可牵移。然而迷则任牵。悟则同体。佛正欲众生悟全体而周大用。故喻识如虚空。令知身死非去。未死之先。本不偏局于此也。身生非来。未生之先。本亦常遍于此也。但因不了。互成明昧。业迁使然。今了遍周。勿顺妄业。更于现身。往来万里。不随身转。常冥不动之体色尽洞开。无复明昧矣。

    △三结妄归真。

    是故当知。识阴虚妄。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准前通论。五阴色想。皆据当体而破。受据所受之尘以破。行识皆据妄状而破。然前四破无自体。后一但破往来。又虽破其相妄。实皆显其性真。五阴已竟。

    大佛顶首楞严经正脉疏卷第二
上一页目录下一章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