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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对偶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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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回他自己的氏族,再找别的妇女去结婚。妇女于氏族中具有绝大的权力,几乎到处是一样的。”

    此处有一问题:群体婚姻在美洲是否已完全为对偶婚姻所驱逐?这须于美洲西北部和南部建立一些新研究,这些地方的土人还在野蛮时代的高期。但以北美而论,至少在四十个种族的旧习惯中,凡与一个氏族之长姊结婚的男子,又可以取其全体妹妹为妻(当她们达到成年时);所以一团姊妹共有几个男子的事还常发见。这都是群婚还未完全绝迹的明证。据潘克洛说:还在野蛮时代高期的北美加里佛尼岛人(Californie),他们于某几个节庆日举行大集会时,有好几个种族的男女从各处来会,目的就在乘此机会互相性交。这就是保留各种族间群体通婚的暂时纪念。同样的风俗,在澳洲也盛行:其中有几个种族,其酋长、觋祝、和长老对于妇女有独占权;但是到了某几个节庆日举行大集会时,例须放任其独占之妇女去与少年人寻快乐,而复现原始的共同性交之缩影。威斯特马克(Westermarck)在印度好斯人(Hos),山达尔人(Santals),彭加人(Pand schas)和哥达尔人(Catars)及非洲某几个种族之间,汇集这类的风俗极为丰富,当各种大祭举行之日,即实行太古的自由性交。

    由群体婚姻进化到对偶婚姻的过渡形式怎样呢?照巴学风的发明,即为妇女定期赎罪以购买专一的结婚权利。在赎罪期中,妇女为有限的卖淫,以为违犯上帝律令(即一切男子在这个妇女上面的传种权利)之处罚。如巴比伦妇女,每年须到蜜里达寺(Mylitta)卖淫一次以赎罪;此外,亚洲西部各种族,少年女子在结婚之前,必须送到亚兰帝司寺(Anaitis)住居几年,任她们在寺中自由选择一些情人去恋爱。同样的风俗,在地中海和干支河(Gange)之间的亚洲各民族也普遍的盛行,并变成为宗教的习惯。至于不带宗教色彩的诸民族,如古代塞拉斯人(Thraces),克尔特人(Celtes)……现今印度土人,马来人,海洋洲人,及多数美洲印第安人,他们的少年女子到了结婚时候,便享有极大的性的自由。

    又有一些民族的习惯,未婚夫的亲属与朋友或结婚时的宾客,在订婚后或结婚时,可以同他的未婚妻性交。这样的风俗,不仅古代非洲阿及尔人(Augiles)巴列尔群岛人(Baleares)有之,现今地中海西岸巴勒人(Bareas)和亚比西尼人(Abyssinie)还是盛行。此外更有其他民族,他们的酋长,法师或王,有享受本族一切未婚妻第一夜之权利。酋长,法师,王……就是一个尝试一切新婚初夜权(Tus primge noctis)的代表团。这种新婚初夜权,在北美亚拉斯加人(Alaska)和墨西哥北部达休人(Tahus)中,都是群体婚姻的残迹。即欧洲中世纪的封君,对于农人的妻女也还享有这种权利。

    对偶家族的出现,恰好划分野蛮时代和半开化时代的界限。对偶家族的发生,通常总在野蛮时代的高期。间或也有发生于半开化初期的,不过为仅见而非通例。然对偶家族的发展,则几乎横过半开化时代的全部。因为自然淘汰的结果,卒至完全排除共同的群体婚姻,使婚姻团体降到最后的单位:以一男一女为配合要素而建立对偶家族。自对偶家族登台,人类社会又发生一种新动力而向新的社会秩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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