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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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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总论

    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凡两相比较者,皆不可无标准。今欲即人之行为,而比较其善恶,将以何者为标准乎?曰:至善而已,理想而已,人生之鹄而已。三者其名虽异,而核之于伦理学,则其义实同。何则?实现理想,而进化不已,即所以近于至善。而以达人生之鹄也。

    持理想之标准,而判断行为之善恶者,谁乎?良心也。行为犹两造,理想犹法律,而良心则司法官也。司法官标准法律,而判断两造之是非,良心亦标准理想,而判断行为之善恶也。

    夫行为有内在之因,动机是也;又有外在之果,动作是也。今即行为而判断之者,将论其因乎?抑论其果乎?此为古今伦理学者之所聚讼。而吾人所见,则已于《良心论》中言之,盖行为之果,或非人所能预料,而动机则又止于人之欲望之所注,其所以达其欲望者,犹未具也。故两者均不能专为判断之对象,惟兼取动机及其预料之果,乃得而判断之,是之谓志向。

    吾人既以理想为判断之标准,则理想者何谓乎?曰:窥现在之缺陷而求将来之进步,冀由是而驯至于至善之理想是也。故其理想,不特人各不同,即同一人也,亦复循时而异,如野人之理想,在足其衣食;而识者之理想,在餍于道义,此因人而异者也。吾前日之所是,及今日而非之;吾今日之所是,及他日而又非之,此一人之因时而异者也。

    理想者,人之希望,虽在其意识中,而未能实现之于实在,且恒与实在者相反,及此理想之实现,而他理想又从而据之,故人之境遇日进步,而理想亦随而益进。理想与实在,永无完全符合之时,如人之夜行,欲踏己影而终不能也。

    惟理想与实在不同,而又为吾人必欲实现之境,故吾人有生生不息之象。使人而无理想乎,夙兴夜寐,出作人息,如机械然,有何生趣?是故人无贤愚,未有不具理想者。惟理想之高下,与人生品行,关系至巨。其下者,囿于至浅之乐天主义,奔走功利,老死而不变;或所见稍高,而欲以至简之作用达之,及其不果,遂意气沮丧,流于厌世主义,且有因而自杀者,是皆意力薄弱之故也。吾人不可无高尚之理想,而又当以坚忍之力向之,日新又新,务实现之而后已,斯则对于理想之责任也。

    理想之关系,如是其重也,吾人将以何者为其内容乎?此为伦理学中至大之问题,而古来学说之所以多歧者也。今将述各家学说之概略,而后以吾人之意见抉定之。

    第二节 快乐说

    自昔言人生之鹄者,其学说虽各不同,而可大别为三:快乐说,克己说,实现说,是也。

    以快乐为人生之鹄者,亦有同异。以快乐之种类言,或主身体之快乐,或主精神之快乐,或兼二者而言之。以享此快乐者言,或主独乐,或主公乐。主公乐者,又有舍己徇人及人己同乐之别。

    以身体之快乐为鹄者,其悖谬盖不待言。彼夫无行之徒,所以丧产业,损名誉,或并其性命而不顾者,夫岂非殉于身体之快乐故耶?且身体之快乐,人所同喜,不待教而后知,亦何必揭为主义以张之?徒足以助纵欲败度者之焰,而诱之于陷阱耳。血气方壮之人,幸毋为所惑焉。

    独乐之说,知有己而不知有人,苟吾人不能离社会而独存,则其说决不足以为道德之准的。而舍己徇人之说,亦复不近人情,二者皆可以舍而不论也。

    人我同乐之说,亦谓之功利主义,以最多数之人,得最大之快乐,为其鹄者也。彼以为人之行事,虽各不相同,而皆所以求快乐,即为蓄财产养名誉者,时或耐艰苦而不辞,要亦以财产名誉,足为快乐之预备,故不得不舍目前之小快乐,以预备他日之大快乐耳。而要其趋于快乐则一也,故人不可不以最多数人得最大快乐为理想。

    夫快乐之不可以排斥,固不待言。且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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