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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七章 人民公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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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由本村自行选举产生,毎户一票,三年一换。换届将在公社的监督下进行。每年对村委会进行一次信任投票,达不到六成票数,即重新选举村委会。

    当然这五点规定只是一个大体的框架,下面还有许多细则,如公社、村委会的职权范围、社员能够亨受那些福利待遇以及义务等等,因为过于繁琐,因此商毅并没有在大会上公布,以后将会以文件的形式,下传到公社以下各村的村委会。

    在另一时空里,人民公社制度从1958年开始,到1985年正式取消,一共存在了二十七个年头,但直到商毅穿越之前,在极个别特殊地区,还保留着人民公社制度。

    随后商毅又立刻趁热打铁,宣布在马家寨及其周边的十七个村子,成立人民公社。

    不过在人民公社体系下权力的高度集中,对人力物力的强大支配力,对农业基层的有效控制力,对商毅现阶段的发展来说是极有吸引力的。可以说在现阶段里,人民公社制度在理论上还是利大于憋的。而且在另一时空里天朝建国之初,生产力水平比现在也高不到那里去,因此当时能实行人民公社制度,现在也能实行。当然人民公社制度是否真的有用,还是要看试行之后的效果。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首先商般确定,人民公社制度是一个全新的农村基层行政,在体制上接受商毅属下的民政司的领导,而在具体事务上接受各个专业司的领导。人民公社行政上隶属海盐县管辖,但在公社成立之初,仍然将由民政司直接管理,以后再移交,主要的具体规定有:

    另外盐村不参与分地,另行安排。

    家里以有土地的,有地契为准的,公社都将承认,没有地契,只要公社调查属实,也将予以承认。而拥有土地不足三十亩,则赠加到三十亩基本土地,并享受赠加土田;超过三十亩,不足四十亩,则不在分配基本土地,但仍可享受赠加土田,上限是十亩。超过四十亩则不分配赠加田亩。

    四、剩余土地在未分配出之前,都为公有土地,由各村的村委会组组社会小组人员进行统一派工耕种,收入按三三分配,即三分之一上交政府,三分之一上交公社,做为公社的派工工资,其他部门、福利的资金来源,三分之一村里保留,由村委会进行统一分配使用。但公社和村季会使用分配资金,必须明文公开,每月交纳一份财政报表,接受所有社员的监督。

    三、重新丈量土地,重新分配,每户以四口人的标准,将分配三十亩的基本土地,毎多一个全劳动力可赠加两亩,多一个半劳动可赠加一亩,但以三十六亩为上限。不足四口人标准,以四口人计算,家中人口较多,可以分家增立户藉,获得分配的土地。但同时也规定,在分家时候给予土地的只限于已婚夫妇,单身男女分家的,可以立户籍,但不能享受分配地,必须等结婚之后,才能分配土地。

    不过从历史的经验来看,在天朝建立之初,百废待兴,经济发展缓慢,生产力水平落后,全民文化素质低下的时代,人民公社制度确实起到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农村的初级医疗服务、普及教育、农业水利化、机械化等等都在这一时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只不过到了国家秩序稳定下来,生产力和文化素质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之后,人民公社制度的局限性也就一步一步放大起来。一直到了不得不取消的地步。

    一、这个人民公社定名为第一人民公社,将马家寨改名为马家村,成为第一人民公社的机构驻地。公社管理体制采用三级管理:公社—村—社员小组。社员小组是最基本的单位,每十到十五户组成一个小组,组内有正副组长,负责政令的传达、督促,对社员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管理。

    分配的土地为各户的为私有土地,统一称为自留地。在自留地种什么,一半由户主自己决定,一半由公社指定。但税收将以自留地的全部田产数量为基础计算,同时自留地也可以继承,出租、买卖、转让。但必须经过合法手续,否则将视为无效。

    社员在公社内,将享有住房、上学、医疗等免费权利。但也为出工、参加民兵、入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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