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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世纪前期领主制及其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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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领主制的任何研究都要以中世纪前期为起点。但这并不是说领主制不用追溯到更古的年代,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探究它的起源。不过,有关公元8、9世纪时期相对丰富的材料,如契据、法律文件,特别是习惯上叫作折叠式登记册的庄园财产清单等等,在历史上首次为我们描绘了一个概貌,更久远的时代则无法做到这一点。

    法兰克高卢的土地被为数极多的领主庄园所分割。这些庄园一般称为villae,尽管这个词已经转义为居住地的意思。这种庄园或villa 从土地关系上讲是这样一块被管理的土地,它的大部分地产收入直接或间接地只归一个主人所有;从人与人之间关系上讲,就是只服从一个领主的一群人。

    * * *

    庄园的土地分成两部分,区别十分明显,但又相互关联,极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领主亲自管理或委托代表管理相当大的一部分耕地,这种地产在当时的拉丁语中叫做 mansus indo-minicatus,在后来的法语中叫做领地(domaine)。我们称其为领地或领主产业(réserve)。另一方面,还有众多的中、小型地块,它们的持有者要向领主提供各种服务,特别是在领地上劳动,历史学家称它们为“采地”(tenure),这是借用了中世纪晚期的法律词汇。从经济角度看,一份大产业与许多小地产在同一个组织中的共存是领主制的最基本特征。

    首先考察一下领主产业。领主产业包括住宅、农田建筑、园地、荒地或森林,但最主要的部分则是耕田、牧场和葡萄园,基本上这是个农业庄园。那么这些成份全在一个完整的地块上吗?我们手中没有地图,不过从一些历史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领主产业上的耕地通常分成许多田块,与采地佃农的土地混杂交错。地块的面积各地相差较大,巴黎齐的韦里耶尔平均为89公顷,贝里的讷耶为5.5公顷,而在兰斯地区的安特内地方则不足一公顷 [1] ,但是一般都要大于采地,甚至在长形敞地地区亦是如此。当时中小土地所有者都在一点点地加长自己的犁垄,以便使每块土地都有均等的机会,而领主有数量较多的地块,则可以逃脱这种土地分散规律,因为领地面积一般都很大。除开房屋、森林和荒地,多少耕地属于领主,多少耕地归佃农所有呢?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不同的回答将决定对领主制性质的不同认识。我们很难回答这个问题,因为缺乏有关统计资料,现有材料说明不了什么。不仅各地之间,而且不同种类的庄园之间都存在着很大差别。只有那些大地产能为我们提供一条略为清晰的线索,但就是大地产,我们也只知道大致情况。不过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占总面积1/4——1/2的耕地为国王、高级贵族、大教会地主占有,并且他们的地块面积往往十分大,有几百公顷。这就是庄园土地的景象。

    为了从面积如此之大的土地上获得收益,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从哪儿获取劳动力呢?领主的劳动力来源主要有三个,即雇工、奴隶和劳役佃农,但三方面比例的变化极大。

    雇工又分两种形式:一种是雇主付与受雇者固定的工钱,以货币或实物支付。另一种是让雇工住在家中,提供食物甚至衣物,如果还有一小笔工钱的话,也只是附加部分。第一种形式在当今大工业中是普遍现象了,它雇佣劳动力的方法较为灵活,适合于临时性劳务,劳力更换也较自由。此外,当这种方式包含有现金支付的补贴时,它就要求一种建立在商品交换与货币基础上的经济了。第二种形式在现代农业中仍然存在,以较为稳定及财富流通不频繁为特点。

    尽管研究者的说法不尽相同,中世纪早期确实存在这两种酬报方式并在领主产业中实行。被科尔比修道院雇佣的人就是真正的雇工,他们在教士的花园里劳动,秋天松土翻地,春天种上庄稼,夏天则铲锄杂草。他们的报酬为一定数量的面包、几桶啤酒、一点蔬菜及几枚钱币。同样,在秃头查理时代一份教务会法规中也可以找到例证,当时一些灾区的农民在收获葡萄季节都以出卖劳动力为生。 [2] 这种季节性雇用要求在短期内能有一个迅速增加的劳动力。季节性雇工的存在证明了在农村人口中我们原来设想不到的人员流动,同时也证明了由于当时产量低下而形成的过剩劳动力。不过,在大领主的领地,这种雇工只起例外的、暂时的补充劳力作用。

    由主人提供食物的劳动者获取的报酬在中世纪法语中称为provende(praebendam),这种劳动者因而又叫provendier(禄工),我们手中的古代文件上就是这样称呼的。这种雇工在整个中世纪期间都有,特别是在法兰克高卢。不过他们中只有自由人才称得上是工资劳动者,奴隶尽管也由主人负责膳宿,但所处的地位则完全不同。法兰克时代仍存在着奴隶,但就我们手中为数不少的资料来看,禄工的不同的法律地位很难区分,因为这些资料多是食物配给的记录,没有对社会地位的分析。在庄园中领取领主禄粮的各式人等中,除奴隶、自由手工业者、士兵、仆从外,还有雇佣劳动者,他们来去自由。不过这些人不足以耕种颇大面积的土地。

    那么,奴隶情况又怎样呢?

    还要作一个划分。有两种不同的使用奴隶耕作的办法。一种如同仆役,每天接受领主或其代理人的指派耕作,另一种是领主分配给奴隶一块地,任其耕作,收获据各种不同规定在领主与奴隶间进行分配。后者实际上就是佃农,他在领地上还要服一些徭役。这种奴隶又是禄工。

    罗马时代曾有过使用奴隶集体耕种大面积土地的情况,就像以后很久美洲殖民地的种植园那样。随着罗马帝国的解体,这种从未普遍实行的耕作方法也逐渐被抛弃了。原因既有物质上的,又有心理上的。这种制度需要以数量众多、价格低廉的奴隶劳动力为前提。罗马的农学家已发现奴隶集体劳动效果不好,需动用大批奴隶才能干一些少量的活。此外,当奴隶病倒或死去时,这笔资本就消失了,同时亟待补充新人。在领地内部以奴隶生儿育女的办法补充人力是划不来的,实践证明,像对待牲畜一样地饲养奴隶长大是很难成功的。所以一般地讲,不如再买一个替换来得方便。然而,假如奴隶价格上涨,丧失奴隶的代价就变得非常沉重了。是战争,走运的战争,特别是在蛮族地区的劫掠提供了奴隶市场。罗马帝国后期,国家由进攻转入防御,以后又节节败退,奴隶买卖日见稀少,奴隶价格随之猛涨。而佃农式奴隶则不同,他们由于有权占有部分劳动成果,所以劳动较好,至少在采地上是如此。他们有家庭,劳动力来源能长期维持。进一步讲,大规模种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它要求劳动力资本的投入与产品之间的协调、收入与支出的计算以及对劳动持续而有效的监督,而这些条件在当时西方经济、罗马社会生活及蛮族入侵后半野蛮状况中是越来越恶化了。加洛林时代绝大多数的奴隶是佃农,如同人们所说的 ChaséS (casati),就是说他们拥有自己的住所,拥有一定的耕地。只有一小部分还保留奴隶地位,而大部分已获得自由,条件是继续留在采地上生活。

    不过在加洛林时代,获取奴隶的源泉————特别是对异教徒的战争————远非枯竭,奴隶市场交易很普遍,人们仍可看到一些在领主产业上无自己住宅、听命于主人的奴隶。他们提供的劳役无疑不能忽视,但他们的人数甚少,仅仅靠他们的力量不足以保证领地的耕作,他们的劳动甚至不占主要地位。所有的情况都说明了同样的结论。领地耕种决定于徭役,即决定于采地,现在就看看这一部分。

    * * *

    我们先来介绍那些数量众多,差别很大的小块开采地。一些采地与领地相连,采地上耕作的佃农的住房与领主的庭院————有的正是城堡————毗邻。而其它一些则与领地相距较远。采地来源多种多样,有赠与、财产分割、购买及一些依附性的契约,这样使得佃农的份地 [3] 分布得相当分散,有时需一天的路程。同样,同一村落或同一教区中混有几个不同领主的领地及其佃农采地的例子也不罕见。所以我们要避免将古代社会描绘得过于规律,土地分布无论从地形上讲还是从法律规定上讲都有许多混杂和重叠部分。

    从领主税收角度看,绝大部分采地(尽管不是全部)形成一些不可分割的固定单位,人们称为份地(manse,拉丁文为mansi)。 [4] 在份地上耕作人的社会身份从一开始就不同。简单地讲,其中一部分是奴隶,但更多的是隶农(Colon)。隶农从理论上讲是自由农民,但被后罗马帝国的立法束缚在土地上。加洛林王朝时代,这种将隶农世代束缚在土地上的立法近于消亡,但隶农仍被领主严格地控制着。有人将隶农与解放隶,即已从严厉的束缚下解放出来的奴隶混同。还有一些阶层也加入到这个法律上混杂的范围中来。此外,土地本身也有其法律地位,而且它不完全与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一致。比如有自由人份地及奴隶份地等等。原则上说,不同等级的土地在法律上要负不同的义务。但很容易发生下列情况:最初属于隶农的自由人份地现在被奴隶占有,相反隶农却去耕种奴隶份地。这是社会等级在发生转变时的混乱特点。以后这种十分复杂的等级划分就失去了实际意义。重要的是,每个佃农都依附于其领主,整个中世纪流行的一句话言简意赅地说明了这种现象:佃农是领主的“臣仆”。

    绝大部分给予佃农的采地并没有事先规定一个固定的期限。有些地期限为几年、一代或几代(一般为三代),这些耕地称做manses censiles或mainfermes。不过高卢与意大利是不同的,这种定期份地很少。大部分份地没有固定期限,而且不仅在时间上,就是在劳役上也没有成文的契约,甚至连清楚的规定都没有。调整领主与其“臣仆”关系只凭庄园的惯例。

    这样我们就触及到了中世纪整个法律思想领域中的一个首要概念,这个概念对农业社会结构的影响作用远远大于对其它领域的作用。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古代农业社会是建立在道地的传统主义上的,在这种社会中,只有那些长期延续的事物才最有存在的理由。集体的传统————习惯法————统治着人们的生活。初看起来它是阻碍任何进步的,其实并非如此。习惯法当时具体体现在条文中、法令中、通过调查制定的领主庄园的清单中。不过在大部分情况下,习惯法只停留在口头上。总之,人们信赖自己对往事的记忆。如果某制度存在于“人的记忆”中,那么它就是有效的。但这种“人的记忆”非常不完善,而且又有很大伸缩性。它特有的缺陷就是容易被忘记,特别是容易被曲解。这种将习惯逐渐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做法与其说使它成为日常生活的裁决者,倒不如说使它更多地将滥用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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