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四章 国家干涉和自由放任

首页书架加入书签返回目录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

    前面叙述了恤贫法的作用,恤贫法往往是一种比疾病更坏的药剂。即使它被人更好地理解或执行,也只不过是一种治标的办法而已。产业革命提出了一个为最巧妙的赈济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怎样改善这群对于自己努力所创造出来的财富享有那么少的份额的劳动者们的状况呢?这个问题对于手工业者来说是不存在的,因为他希望在一个师傅手下服务期满之后也成为师傅;相反地,对于工人来说,这个问题就成为重大的问题,因为他参加一个大企业工作是没有千分之一的机会能够达到经营这个企业的地位的。 1 问题是有关他的前途,他的家属的前途,亦即他能希望的唯一的前途。他的要求暂时是没有什么革命性的。 2 他对既定的制度并无疑问;他还没有想到使用颠覆社会的办法来获得更大的自由和改善自己的生活。他所要求的东西是:增加他的工资,通常他仅限于反对降低他的工资;防止因使用机器或学徒人数过多而造成的失业;希望车间里有一种较不苛刻或者较不专横的纪律。在所有这些问题上,他的利害都和老板的利害相对立,老板想要尽可能少给他报酬,想用机械设备和廉价的劳动力来降低生产费用,想在工厂里和工厂周围行使一种无拘无束的权力。阶级斗争就从这种不可避免的对立中产生出来了。为了支持这种斗争,工人的力量已经开始组织起来,并且不久就显得相当强大,以致使得政府惊惶不安并使它求助于非常措施来对抗这种力量。

    (一)

    资本与劳动分离后所提出的社会问题。工人同盟。兰开夏和格拉斯哥两处纺织工业中的一些协会。它们的共同行动:棉布织工协会(1799年),呢绒工人协会(1796年),谢菲尔德刀匠同盟,肯特郡造纸工人同盟。农业工人中的运动。有产阶级的恐惧。1799年的禁止同盟法。工联史中的英雄时期;工联是怎样在迫害之后继续存在的。

    我们在前面一章里已经指出了暂时的同盟和永久的同盟之间的主要差别:暂时的同盟是在某种情况下为着补偿某种特殊损害而组成的,并且,在企图的成功或失败之后就不存在了;至于永久的同盟,则准备在各种场合都保护那些组成同盟的工人的利益。 3 暂时的同盟同它所从出的自发的暴动一样,通常也和这种暴动一起消失,它并不是任何时代或任何经济制度所特有的。相反地,永久的同盟是有明白确定的来源的。它是在生产者和生产资料之间实现分离时出现的。 4 它表示着资本和劳动今后永久的敌对,虽然它们以前是联合在一起的,几乎合而为一的。最早的同盟比近代大工业的发端要早半个世纪,它是机器和工厂时代之前的资本主义组织逐渐演进时的产物。但是,正是大工业使运动完全扩大了并具有决定性的方向。它把工人们集合起来并使他们在共同的痛苦之中联合起来。同时,它是使他们融洽和互助的必不可少的形式:工资劳动者只能用人数的威力来对抗资本的威力。

    最初的工人协会,如梳羊毛工人协会、织工协会、织袜工人协会是在毛纺工业里从1700至1780年间组成的。 5 棉纺工业不久也有了协会。1787年,当格拉斯哥细棉布工厂主们想乘劳动力过多的机会来共同一致地降低计件工资时,他们碰到了一种有组织的抵抗。工人们全部拒绝在最低限额之下工作。那些不同意付出这种最低限额的厂家受到了抵制。冲突是通过暴行和巷战而结束的。但是,起初用来鼓励和支持冲突的方法,似乎有着一个工人协会在向会员们发布口令和纪律。 6 1792年,在博尔顿和伯里两地工厂主与织布工人之间爆发了类似的冲突,结果,缔结了一个真正的集体合同:老板们答应,若不按照织品的更高纤细程度的比例增加工资,就不变换那些用于各种商品的纱线支号;工人们为了回报,就放弃他们因承担附件供应品而领取的、按每先令支取一个半便士的酬劳金。这种合同被双方遵守了六年,“直至工厂主人数开始增多,他们争相设法寻求新的方法来减少费用时为止。” 7

    这些组织起初是完全地方性的,不久就扩展了并且互相联合起来了。1799年有一个棉布织工协会,它的影响及于整个兰开夏,也许还要超过一些。它以向官厅提出工人的申诉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它不但不力求隐蔽自己的存在,反而大胆地向舆论呼吁。多亏威廉·拉德克利夫 8 ,我们才有设在博尔顿的委员会于1799年5月23日发出的一个宣言。这个宣言一开始就说明该协会打算遵循的方针:“那些应该保护织工们不受压迫的现行法已因工人缺乏联合而被蹂躏了,这些人根据公道和法律要求收回自己的权利,因而决定互相支持,并向立法者求援,以期获得这样的措施,即当棉纺工业的实际状况一经摆在他们的眼前时,他们就明智地认为适合的那种措施……。”接着就是对工人大同盟这一概念所引起的猜疑和恐惧提出抗议:“你们是我们的敌人……你们是不是很怕看到我们接近政府并同它说真话呢?你们难道想求助于那种卑鄙的计策,把雅各宾分子的名义强加在我们头上并散布说我们要阴谋和暴动吗?我们不在乎你们的诽谤,我们以你们值得蔑视的态度来看待你们……。 9 我们憎恶暴动和非法的诡诈手段,我们坚决爱戴我们的国王和我们的国家,国家的昌盛永远是我们心中最宝贵的东西。关于我们的联合,有什么可怕呢?我们不想攻击教会或国家,我们严格地仅以从事于我们团体的诉冤为限,并希望把这些诉冤提交政府审理。正是政府才有权判断我们的案件值得或不值得它的干预。”织工们的控诉原由,我们已经熟悉了。不仅是工资的降低,而且还有工厂主们的日益增多的要求,他们已经屡次增加了布匹的长度。 10 这个协会虽然以向议会提出工人的诉愿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但同时也寻求同老板们互相谅解。“如果他们愿意接受会商,我们委员会就派遣一个代表团到他们那里去。我们并不把我们当作是和他们对立的。相反地,我们同他们一样,都想到有关阻碍工业正常发展的某些有害的惯例。” 11 由于这些调和的风度以及公开愿意服从议会的决定,所以棉布织工协会能够在通过并颁行于其成立那一年的禁止工人同盟法之后继续存在下去。

    西南地区工人已经做出了运动的榜样,在毛纺工业最重要的中心之一即约克郡西区,运动长期处在不发展的状态。但是,随着这个工业的变化————变化正是在约克郡开始的————人们就陆续看到许多小团体的成立,那些被机械化的进步弄得不安的小工厂主也同工人们一起加入。 12 呢绒工人的团体或协会就是在接近1796年时成立的, 13 不久,它的分支就布满了英国的整个北部。一个证人在1806年的调查委员会上说道:“我认为人们在哈利法克斯全城及其近郊不会找到两个织工是在这个团体之外的。” 14 一个由定期捐助所资助的公共基金提供必需的资金,以便必要时补偿向议会控诉的费用,使证人到庭的费用支付和律师等费用。协会还拥有其他一些费钱少而收效大的战斗方法。它有相当的势力,能够迫使工人离开那些被它禁止往来的工厂。 15 那些拒绝服从的人或者在加入协会之后又脱离该会的人,常有受到残酷报复的危险。这些人被人叫做蛇, 16 被人威胁,被人攻击,有时还被包围在自己的家里。工厂主们是在这个秘密组织的恐怖之中过活的,据说这个组织常常煽起暴动来对付机器并劝告火灾保险公司不要对这些工厂进行保险。 17

    在这同一时期,也组成了最初一些铁器工人的同盟。谢菲尔德的工业,因为拥有许许多多的专业部门而使它今天还具有一种十分奇特的分散性,过去长期地分成为几百个独立的作坊并处在哈拉姆郡刀匠行会的不合时宜的监督之下。但是,在十八世纪末左右,那些保护小工业的旧法规已经松弛了或者消失了, 18 并听任资本主义企业自由发展。这时,工人们就立刻联合起来抵抗他们新兴老板的苛求。1787年,刀剪工人们抵制一个叫瓦特金森的人,因为他想迫使工人向他按打交付十三把刀。 19 1790年,磨剪工人们被工厂主控告组织非法协会来抬高劳动力的价格。 20 控告的结果是,工人中有五个人受到追究并因犯有“共谋”罪而被判刑,这种罪是在人们打算采取特别措施来禁止工人同盟之前好久就被刑法规定了的。

    同样的事件又在不同的工业中和地区里发生了。1795年,肯特郡造纸工人已经坚强地组织起来了。他们拥有罢工基金,能够多次有效地支持反老板的斗争。 21 他们拒绝同那些不参加他们协会的工人一起工作,如果不解雇这些工人他们就全体离开工厂。 22 磨轮机工使用同样的战术更为有效,因为他们是熟练工人,对于一种难学的职业有过长期的训练,所以人们不能在短时间内代替他们。农业工人没有实质上的同盟,但为了向议会请求规定他们的工资,也举行了一些大会,其中有一次是在诺福克郡一个村落教堂里举行的,它的目的是要组织全郡的农工以期集体行动,其他郡的农工们则被邀请仿效他们的榜样。 23

    看来,这样渐渐普及到整个工人阶级中的骚动不能不使政府感到不安。骚动不仅仅威胁着老板的利益,而且由于这种情势,它还像是严重的政治危险和社会危险。在类似法国革命那样的革命恐怖常常使人烦恼并使政治家们彷徨不安的时代,各类人的协会,不管自认的目标如何,自然都是可疑的。同样的思想已经使人采用了院外救助的制度作为缓和的方法,这种思想也指导了1799年的禁止同盟法。 24 可是,这项法令只不过把以前的全部立法加以更新和补充而已。除去那些有关“商人和工匠谋反”的旧法令,其刑事条款可以用于而实际上已经屡次实用于工人同盟之外, 25 一系列更新近的、同样严厉的措施也直接对准这些同盟。在《工联主义史》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自十八世纪初以来,议会就不断通过一些禁止工人在某些特殊工业部门中结盟的法令。” 26 其中,我们可以引证一些特别有关成衣工人(1720年)、 27 织布工人和梳羊毛工人(1725年)、 28 制帽工人(1777年)、 29 造纸工人(1796年) 30 的法令。然而,这些法令在原则和范围两方面与1799年法令不同的地方是:这些法令几乎总是跟在正式的劳动法规之后产生的,而且只是后者的补充。这一点S.和B.韦布阐述得很清楚了:“假定规定劳动条件是议会和法院的事,从此就不能允许个人、更不能允许同盟干涉争议,因为对于争议已经制定了法定的解决方式。”工人们要是为了改变法律所规定的或者根据法律所订定的劳动条件而结盟,那就是造反行为。在1799年,问题是以十分不同的方式提出来的。干涉主义政策正在渐渐失去信仰,放任主义已在大多数工业中流行着;行会的权力几乎不存在,而国家也不愿意行使其权力。劳动合同应该仅仅产生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合意,这一观念并非没有被人当作信条接受下来和宣布出去。不给工人以任何法律保护而禁止他们结盟,这等于把他们交给老板任意摆布。

    这项法令是迅速通过的,迅速就显示出倡议人的忧虑心情。1799年4月5日,议会接到磨轮机工老板们的一份请愿书,请求保护免受他们工人在不久以前所组成的“危险同盟”的危害。“鉴于特殊情况”,人们就决定违反规定,立即宣读这份请愿书。当受理这项请愿的委员会提出报告时,威尔伯福斯由于自己身上交织着博爱主义和最顽固的保守主义,于是建议颁布一项适用于各部门的禁止同盟法。威廉·皮特马上同意这个意见。他于1799年6月17日提出一份法律草案,叫做“工人同盟法案”,草案的目的是要“纠正一种害及大多数人的弊病”。第二天就举行第一读表决。“从7月1日起,下议院中的各种程序都通过了,而且,在草案提出后二十四天,这项法令就获得了国王的批准。” 31

    下议院中只有一位议员霍布豪斯发言反对这项法令,他指出,老板同盟具有组成和行动的方便性,他反对建议中的裁判权,即保安审判官的裁判权,因为这一裁判权是没有陪审团参加的。他的修正案要求至少要有两个法官出庭,但是,被否决了,连一张赞成票也没有。 32 一份以伦敦印花布印染工人协会的名义向上议院提出的请愿书,徒劳地表示了孤独无援的抗议。 33 只有霍兰德勋爵一个人起来支持这个请愿。他长时间地用力发言,反对这一被他宣称为“原则上是不公道的、趋向上是有害的”法案。因为,即使工人们仅仅图谋提高工资,但如控告他们同盟,也总是对老板有好处的。“显然,情况会在正义和人道都要求增加工人工资的地方突然发生,但是,如果我们让这个法案成为法律,那么,这些人若不受到该法所规定的刑事制裁就绝不能求得他们工资的改善。”他指出这种案件委托给地方官承办的危险性,因为地方官可能同时是法官又是当事人。他举出“这些地方官之一的可能事情:他在工业城市中是老板,又有一个邻居也是老板并同他一样也是地方官;请看他们彼此会怎样帮忙吧。这一个可能给另一个作证,他们就有可能把那些不服从他们条件的工人送进监狱或者送去劳改”。向“郡法庭”上诉的权利是一种开玩笑的东西,因为上诉人必须缴纳二十镑的保释金,而且,假如败诉,还要付出诉讼费用。“这些样的条款就使可怜的工人们不能上诉。”总之,制造一种新的重罪并使之避开陪审团来受简易法庭审理,这就是一种极大的不公道。————没有一个人愿意自找麻烦去回答霍兰德勋爵, 34 这项法令就未作任何修正便通过了。 35 这项法令对于一切行业的工人,无论为了增加工资或减少劳动时间,为了迫使老板雇用某些工人而不雇用另些工人,为了制定不管怎样的规章,都禁止集会协商。违者,至少处以三个月的监禁,或处以两个月的苦役。对于那些为了阻止工人进入某些工厂而力图煽动他们停工的人,或者拒绝同他们一起劳动的人;对于那些参加违法会议的人以及为了组织这些会议而收受或缴付金钱的人,均处以同样的罪刑。 36 在这些明文规定的罪行之上,还须加上这个又含糊又可怕的“同盟”这一词在有恶意的法官思想上所包含的一切内容:“从今以后,没有一个工人能同另一个工人稍微谈到一点有关职业的问题而不冒被追究的危险。” 37 终于赋予这项法令以不公道的性质的东西就是,正如霍布豪斯和霍兰德勋爵所指出的那样,被告人并不被送到一个成为他们一种保障的陪审团去审理。被告人的命运已被交到唯一的法官即保安审判官的手中,根据那个时代的见解,保安审判官必须像统治阶级所理解的那样是治安事业的代表人。 38

    当工人们了解人们对其新生的组织给以怎样的打击时,他们的激动是很剧烈的。来自各地区和各行业的请愿和抗议大量地涌到, 39 以致很难不作任何考虑。这项法令在1800年7月间得到了修正。 40 但是它的实质和主要条款却没有改变。裁判管辖权依然如故;但判决不由一个法官而应由两个法官宣判,而且,这些法官不是从与案件有关的工业老板中选出来的。某些仲裁条款受到了重大的革新:工资问题和劳动时间问题可以交给老板和工人各自任命的两个仲裁人处理;而且,如果他们之间的意见不一致时,保安审判官有权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来下决定。但是事实上,这些条款已被老板们的恶意弄成无效了。 41 在辩论过程中,谢里登要求无条件地废止禁止同盟法,同时声称:“王国的法律中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不能容忍的不公道。”

    其后的二十五年在工联主义史上留下了一个迫害时代的纪念品。这就是秘密入会、夜间开会的半传说性的时期,为了更加安全起见,会议记录是埋藏在只有熟悉内幕的人所知道的地方。 42 事实上,处罚是常见的并且是严厉的:“为了阻止工人们提出的灾难性的要求,禁止同盟法被认为是绝对必需的;如果人们对于这些要求不加整饬,那么,工人们就会把英国的商业、工业和农业完全破坏了……。这种错误观念的影响有那么大,以致当这些人因力求团结来解决他们的工资率或劳动时间等问题而被追诉时,不管对他们宣判的判决如何厉害,也不管判决的执行如何无情,任何人对这些不幸者都不表示丝毫的同情。一切公道的理由都消失了:他们的辩护很少受到审判官的倾听,审判官没有耐心也没有礼貌……。如果有人能把州法庭和高等法院的审讯和辩论以及它们的异常偏袒、它们的粗野谩骂、可怕的刑罚之被实用和忍受等忠实地报道出来,没有人会愿意相信的,假如这些事实未被无可责难的证据所证实的话。” 43 然而,同盟甚至于永久同盟亦即工联主义的起源并未被完全防止,也未被完全毁灭。迫害的办法虽然极不一样,但并未损害很多的同盟。要实行司法行为,必须有控告,但往往没人控告。其中某些同盟甚至于与老板们公开地、和平地发生关系。 44 有些同盟如受到威胁,还能引用法律保护:至少在原则上,它们可使用向议会请愿权或向法院请求救助权, 45 这种权利是每一英国臣民都有的。另一些同盟,由于不得不更加伪装,便采用互助会的无害外貌。 46 那些纺纱工人协会就是这样生存下去和发展起来的,其中最老的协会,如奥达姆协会和斯托克波特协会,是在1792年成立的,它们起初就有互济会的性质,发放失业津贴和疾病津贴。 47 在1810年曼彻斯特大罢工时,它们显出了它们的实力,有好几千人参加了这次罢工,分发给罢工工人的金额,每星期高达一千五百镑之多。 48

    兰开夏的纺纱工人是大工业的工人。作为这样的工人,他们常常感到组织起来是特别困难的,这种困难,农工和勤杂工人今天还会碰到。他们行业中的大多数新来者都没有结合力,也没有共同的传统,不能以自己的技能博得重视,无法抵抗妇女和儿童的悲惨竞争,所以他们是在极坏的条件下对抗资本主义的工厂主的:“他们的暂时同盟,他们的屡屡罢工,几乎只是绝望的挣扎,为的是将其工资保持在能够恰好维生的定额上……,他们破坏机器和各种暴行的爆发,带有卑鄙的屈服和盲目的竞争等间歇……。” 49 然而,他们已经开始铸造未来斗争的武器了。

    (二)

    吁请国家干涉。工人们要求保持旧的工业法。学徒条例:学徒条例的废除。花布印染工人关于学徒人数的控诉,织工关于学徒期限的控诉。老板们请求并获得这些条例的废除(1803——1814年)。

    同盟工人最坚持追求的目标之一,他们认为最适于改善他们条件的方法之一,就是保持旧法规或扩大旧法规的适用范围。 50 尤其在他们被禁止联合保护他们的集体利益时,他们就格外求助这些法规所赋予他们的实际的或虚幻的保护来避免经济压迫。

    这些法规有双重的来源。有一些是国家法规,来自1563年的工匠条例;这是一个真正的劳动法典,各市镇和各同业公会的命令都概括地收集在这里面,中世纪的经济制度是同它一起延续到我们时代的开端的。 51 另一些则是某些城市和某些行业所特有的行会法规,其拘束力只限于各该城市和行业。这两种法规同有关工业技术的规定并同恤贫法的又慈善又暴虐的制度结合在一起。它们共同构成几百年立法上特有的建筑物。在十八世纪中叶,这个建筑物虽已衰朽并被打开缺口,但仍矗立着。新利益的推动比新思想的推动还要厉害,所以不久就使这个建筑物从各方面倒塌了。工人们徒然想把它的废墟扶起来。 52

    他们的主要努力所涉及的问题就是学徒条例和法定工资。 53 根据1563年的法令,如果没有按照一个定明师傅与学徒间相互义务的正式合同(一式两份的合同)的规定做满七年学徒,任何人都不得在英国从事一种职业。 54 而且,学徒的人数是有限制的,或者至少,学徒人数与成年工人的人数之间要保持某种比例。 55 这些措施是与那些夸耀自己职业技巧并固守自己职业犹如固守财产那样的工匠们的传统相称的。他们希望在自己四周筑起栅栏,因而想到更加夸大法律的要求。哈拉姆郡刀匠不许一个师傅家里同时有一个以上的学徒,除非第二个学徒是他的儿子。 56 几乎到处都迫使学徒交付往往很高的入门费,如果学徒的父母不是同行的话。 57 问题与其说是保证行业中具有质量好的新成员,倒不如说是保证其成员拥有一种世袭的专利权。

    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老板不隶属于工匠阶级,他便想使这些条例消失。这些条例如果严格实施,就会大大阻碍工业的发展,因此这些条例常被违犯。关于这个问题,很早就有了控诉:1716年,科尔切斯特织工们告发那些招收过多学徒的工厂主的行为;1728年,格洛斯特织工们抗议招雇那些未做过法定学徒的工人。 58 有时,老板们为了结束各种要求,就决定请求正式取消那些妨碍他们的条例,例如帽子制造人、染匠、花布印染人就是这样做的。花布印染人亲口承认,他们作坊中的人员几乎没有十分之一的人做过学徒,他们并且说明原因:“我们的行业并不需要所有的雇用工人自幼就准备好了做这种行业,因为普通勤杂工人就足以能干这种工作。” 59 这就是机械化行将提供一种奇异力量的论据。

    面对这些正相反的请求,议会的态度,看来是很有趣的。它绝不想放弃它对工业的监督权:1768年关于成衣工人的工资和劳动时间的法令, 60 1773年的斯皮塔尔菲尔兹法 61 就足以证明这一点。它还没有受到新经济学说的影响,它的成员们还未读过亚当·斯密的书,原因很显然, 62 1753年,即在《国富论》出版前二十三年,织袜工人行会的章程被宣布为“违反理性并侵害英国臣民的自由” 63 而无效。放任主义的倾向在公开出现并以一般理论来证明自己的正确性以前,已经逐渐地并在若干特殊场合中显露出来了。这种倾向不仅同老板们的利益相一致,而且同日益壮大的工业的同样明显的利益也是一致的。

    产业革命就要对学徒条例给以致命的一击,同时也会给工人们以新的理由来留恋这些条例。设备的改善和分工的进步使长期的职业教育成为无用。然而,在纺织工业中特别是在棉纺工业中,学徒的人数并未停止增加。纱厂里充满了学徒。在花布印染坊里,学徒的人数往往同工人一样多,有时还比工人多得多。在接近1800年时,人们引证某工厂甚至有五十五个到六十个学徒,两个工人。 64 难道这些学徒真的与学徒这个名义相称吗?实际上,他们是未成年的工人,他们的年龄被用作借口,以便尽可能少给他们工钱并使他们屈从一种粗暴的纪律。雇用他们往往是没有合同的,老板把他们看作是自己的学徒,同时保留随意辞退他们的权利。有时相反,老板留用他们八年或十年而不是七年。 65 在这整个时间内,他们每星期赚得三先令六便士到七先令,可是工人的工资却高达二十五先令或者更多一些。后者自然能够看到那是他们常常失业的原因之一,也许主要的原因就是大量的学徒把他们从工厂中赶出来。 66 至于学徒们自己,在达到成年时,其地位是最危险的,他们也处在没有工作的境地,除非同意按照老板所规定的条件,用五年或七年的新期间来延长他们的约定。 67

    因此,1803年和1804年,花布印染工人为了获得一项法令来改革他们工业中的学徒制度和限制学徒人数而骚动起来,并不是没有缘故的。他们终于引起了调查,并且花费了一千多镑来使他们证人出席调查委员会,这些钱是一文一文地在全大不列颠境内募集起来的。 68 谢里登发表了动听的言论,赞助“这些担负那样大的费用来请求法律保护的可怜人”,并且反对他们的压迫者,即“一群极其富裕的人,其财富是从他们的劳动中得来的”。 69 在长期拖延之后,法案终于提出来了。它的通过也许会使工人们满意;但是并未能通过第二读,尽管谢里登又有新的有力的干预。 70 下议院赞同罗伯特·皮尔爵士的意见(他完全是代表工厂主发言的),认为工厂主是反对无知和守旧而为发展工业事业服务的。

    呢绒织工们并不比较幸运,虽然他们的企图并不是希望按照他们的意愿颁布新的条例而仅希望遵守1563年的学徒法。他们一开始就向法院控诉“非法的”织工和雇用这种织工的人。呢绒商则以请求废止一些陈旧的法令来回击,因为这些法令“由于妨碍招雇更多的人员而使人难于增加人数,难于维持工业生命本身所赖以的那种从属关系”。 71 他们中间好几个人被传讯了:这些人一致说,自从飞梭发明以来,人们在一年内甚至几个月内就能学会织布;况且,那些做过七年学徒的工人只是极少数。布雷德福的某一制造商声称:“我很难同你们说,他们是不是比别人织得好些,我从未见到过有一个。” 72 这些解释促使议会决定停止工匠条例的效力。 73 这种陈述在该法最后废止以前是年复一年地被提出来。 74

    然而,运动尽管失败了,但却普及到整个工人界。凡保存有小工业的地方,甚至于一些老板也参加了运动,因为他们怀恨资本主义企业。当人们在1813年和1814年运用最后的努力来维护旧学徒制度时,那些从各地区和各行业涌来的请愿书上几乎有三十万人签名。 75 委员会(赫斯基松和坎宁二人也是该会的委员)感到难于作出决定,因为摆在它面前的那些事实使它大大改变了先入之见。该会主席罗斯先生表示赞同工人的论点。但是,工厂主的利益这一次是以经济自由的观念为依据的,这种观念已经渐渐升到信条的高度了。有关1563年学徒法的规定被人以“真正的商业原理”的名义废止了;伊丽莎白王朝“虽然辉煌”,但还不知道这个原理。 76

    (三)

    法定工资。保安审判官根据1563年法令的权力;某些工业的特殊制度。法律保障最低工资的思想。惠特布雷德法案受到下议院的否决(1796年)。棉纺工业中的仲裁(1800年)。工厂主们的激烈责难,他们终于使法律不生效力。棉布织工们为了获得工资的规定而作出新的徒然的努力。放任主义的胜利。

    伊丽莎白法的另一条已在上一年消失了,这就是授权给保安审判官来规定工资额的那一条。 77 保安审判官们是旧干涉主义的杰出代理人,他们的种种职权中的这一职权并不是最没有趣的,更不是最不被人研究的。 78 应否同坎宁安博士一样认定在十九世纪之初,这种职权事实上已不存在,而且只是“一种纯粹法律上的古董呢”? 79 直接应用伊丽莎白法来确定工资,老早以前就停止了,这是完全确实的。 80 但是,一些由其特别支配的工业中仍然保存着干涉主义的传统。米德尔塞克斯郡的保安审判官和伦敦市政机关继续根据1792年批准的斯皮塔尔菲尔兹法来规定丝绸织工的工资, 81 伦敦和威斯敏斯特的成衣工人的工资是市政机关独自规定的,这只是单纯形式上的差别,并没有改变任何原则。当斯皮纳姆兰的官吏们通过他们有名的决定时,就是从声明他们绝不企图恢复工资的规定开始的。在这一点上,他们显得是忠于他们阶级的利益和他们时代的思想的。可是,他们费心作出的这张表,如果不是一种变相规定的标准,能是什么呢?他们不规定工资,而判定日工应该保证有的最低收入的数字,而且他们把他们不愿加在老板身上的义务转归教区负担。这难道不是从他们想要避开的那个原则得到启发的吗?

    这个原则在穷困的人口中又有了许多的拥护人。这些人很可能误解了它的过去的恩惠,因这个原则被引用来反对工人可能比维护工人更为常见。 82 那些要求法定工资的人认为,那是规定一种为法律所保障的且随物价的变更而变更的最低额。这种思想在那些被当时国家所经历的危机弄得严重痛苦的乡间特别流行。 83 人们已经看到,它导致一部分农业工人组织起来。 84 阿瑟·扬在他的《农业年鉴》里,对这个问题曾进行过调查研究,他的通讯员们是一些地主和农场主...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章目录下一页

请安装我们的客户端

更新超快的免费小说APP

下载APP
终身免费阅读

添加到主屏幕

请点击,然后点击“添加到主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