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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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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次疾行,阿番急尾之,及门。

    八十人之盗,屏息而视,如无气息。

    斯时,阿番挽狱吏腕,疾曰,“否,汝即不能,亦须明言其故,究以何因,离间予伴,相窘辱欤?”

    狱吏曰,“我已言之,是其故。”

    言未半,引手握门上之环,启户欲去。

    斯时,阿番忽引退。众囚愕然,见其自袋中疾取斧出,斧光闪闪,映灯影下。忽砉然三击,落于狱吏之首,颅骨已裂,倒卧于地。阿番举斧复击,盖盛怒之下,不能即止,刃毁其面。第五击,破其右股。

    狱吏遂死。

    阿番徐顾,凄然笑曰,“今当及其二矣!”引斧自斫胸次,血流满衿。顾斧已钝而力亦尽,创虽重,不能殊,喘息不止,亦倒于狱吏残尸之上,昏瞀不复觉。

    狱卒乃收阿番,舁而致之病院。

    阿番既苏醒,则身已卧一榻上,覆以薄罽。有慈善会之看护妇,为之守护。未几,刑官偕医士来,视之曰,“是无伤。勿能致死,仅外创耳。”遂敷治而去。

    彼等一面为之理金创,而一面则将为之筑刑台焉。然阿番之创乃久不愈,一日忽变而为血毒,因得热病,几濒于殆。然而迄未死。

    自十一月以至二月,凡四阅月,悉于是中忽忽过去。至三月而阿番始起,遂就郡中之裁判。至期,执法陪审之官,森然满于廨室,八十人同室之囚,亦罗致之为证。阿番既至,而法堂正式之审判始矣。

    无何,狱已将定,佐证咸具。于是法官起而宣言曰,“社会之成立,厥在法律之维持。今日之事,使有罪人如阿番,而不严加之罚,则法律之谓何矣!且社会之根本,必为之动摇,而难保其秩序。”于时众论各出,纷哗莫辨,惟阿番默不一语。已而群响皆寂,法官复起曰,“阿番之杀狱官,于事既已属实,而其事又于狱吏无预,初非有所激怒,是当以暴徒故杀长官论,于律当死。”

    其时阿番乃言曰,“嗟夫,君乃谓予无所激怒欤?嘻!然矣,吾知汝意矣。今使有醉人以拳殴我,我杀之,是我出于激怒,汝则恕之,送予于鬼薪。但今其人,非醉人而清醒者。予为囚,彼为狱吏,虐遇于分为当。今他且无论,予食勿足,有友推食食我,彼夺吾友,并夺吾食。吾向之求返,彼处我以黑牢一昼夜。吾告之苦,彼嗔吾聒。如是则我当如何?我杀之而已。吾诚为暴徒,故杀是人,而非出于激怒,如长官言。吾无他语,断吾头去可耳。”

    法官无言。继而案将定,十二人之陪审官,当退而互商判决,法官乃复谓阿番曰,“狱将定,汝今尚有何言者,趣言之,迟且无及。”

    阿番曰,“否,吾何言者!然有之,唯此而已,吾窃且杀人,于法当死,第予胡至于窃,胡至于杀,望陪审诸君,一解此问题而已。”

    未几,陪审官复出,商定阿番以杀人罪,定大辟。阿番闻诵判词,惟曰,“甚善,以血偿血,法至当也。惟此人何以为盗,何以杀人,胡此问题仍无答者,差以为恨耳!”

    狱既决,当徙至郡。看护妇之一人哀之,与以一金。阿番笑谢受之。

    不一日,阿番遂被送于郡狱死囚之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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