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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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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的界说,由神所喜者转为正当的事之事神的部分,再由此转为祈祷与献祭的知识,再由此变成人与神的交易,再由此转为人对神的崇敬、赞美……,再由此变成神所视为珍贵者。神所视为珍贵者和神所喜者岂不是一回事?前面已推翻以虔敬为神所喜者之界说,现在却又回到原议。苏氏藉此对游氏开玩笑,向他回敬一炮,说他的话才是游移不定,回旋不休。苏氏仍然孜孜不倦,想再往下讨论,游氏却脱身走了。

    本篇大意即如上所述,读者不难见其题材(Subject matter)所在,其题材在于虔敬与不虔敬的问题。此问题并没有讨论出结论;读者不必因此而失望,本篇的价值不在于此问题本身所讨论的结果,倒在于讨论此问题所指示的用思和立言的方法,读者应当由此着眼。

    用思方面所指示的方法就是所谓的辩证法,教人怎样分析问题,如何由大问题中找小问题,再由小问题中找更小的问题,如剥笋皮,一层一层地剥,以达到最里的笋尖。至于立言方面所指示的方法,第一步,告诉人一两个实例不足以成界说;第二步,指出界说的性质如何;第三步教人如何下界说,————怎样用辩证法求一物的本质,即基本元素,以构成一物的界说。

    以上阐明的是柏氏在本篇文字上所要达的目的,也可以说是本篇的贡献,————他的目的确实达到,达到了便是他在思想上的贡献。此外,本篇还有言外的用意,这和本篇的时代背景有关。前面说过,本篇的背景是苏格拉底被告,被告的罪状之一是慢神。柏氏在本篇中,特意隐隐约约地描写当时所谓宗教家对敬神和慢神的问题多么隔膜,这方面的知识多么简陋,藉此反映当时希腊的一般社会,以见得雅典人控告苏氏,甚至判他死刑,都是无理性的举动。

    此外还有四点,值得读者注意。四点之中,两点关于伦理学,两点关于方法论(名学或逻辑)。

    关于伦理学方面的:(一)苏氏曾提出:“虔敬是否因其为虔敬而见喜于神,或者因其见喜于神而为虔敬?”这问题成了后世伦理学的一个大问题。这问题的涵义(implication)引起了道德的价值问题,或道德上行为的标准问题。到底道德本身有其内在的(intrinsic)价值,或者其价值是由外面加上去(imposed from outside)的?到底道德上的行为有天然的标准,或者其标准是人定的?用浅近的话说,譬如一个人做了一件正当的事,是否此事本身就是正当的,或者因为人家都说此事正当,都要他这样做,此事才成为正当的?(二)苏氏把虔敬认为正当的事之一部分,所涵意义很重要,就是,把宗教置于伦理的基础上。这可算是苏氏对当时希腊宗教(神话宗教)的一个大革命。

    关于名学或逻辑方面的:(一)苏氏指出凡虔敬的都是正当的,却不能转过来说,凡正当的都是虔敬的。此处他所阐明的是名学上的全称正词(universal affirmative proposition)不得随便换位(conversion)的公例。若用画圈法说明,表示虔敬的小圈在表示正当的大圈之内,所以能说凡虔敬的都是正当的;可是不能反过来说凡正当的都是虔敬的,因为表示正当的圈子不在表示虔敬的圈子之内。(二)同时苏氏还说,敬是畏的一部分,奇数是数的一部分。此即后来亚里士多德所谓“别”和“类”的关系,畏与数是类,敬与奇数是别,不过当时还没有这两个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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