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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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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会觉得自己是自由的,因为在它的所有那些表现中,它只不过做了它的天性所要求做的事情;它也不想做任何其他事情,因为它只能希求它的天性所要求做的事情。但如果它的生长由于气候不良、营养不足或其他原因而受到抑制,它就会觉得自己受到限制和阻碍,因为它的天性中真正包含的冲动并未得到满足。如果把它的自由伸张的树枝绑在栏杆上,硬把另一棵树的树枝嫁接到它身上,它就会感到自己是在被迫从事一种活动;当然,它的树枝依然在生长,但不是朝着自己支配自己的力量所要采取的方向去生长;当然,它仍然会结果,但不是结出它原来的天性所要求的果实。在直接的自我意识中 ,我觉得自己是自由的;通过对整个自然的思考 ,我发现自由是根本不可能的;前者必定从属于后者,因为前者只能由后者加以解释。

    这一学说体系使我的知性得到了多么充分的满足呵!它给我的整个知识系统引入了多么整齐的条理,多么坚实的联系,多么清楚的轮廓!现在,意识不再是自然中那种与存在联系起来就很不好理解的陌生东西了;意识本来就存在于自然中,本身就是自然所必需的一种规定。自然在它的造化的一定阶序中逐渐向上发展。在无机物中,它是一种简单的存在;在有机物中,它退回自身,以便在内部作用于自身,具体地说,它在植物中赋予自身以形态,在动物中促使自身运动;在人类这个最高级、最完善的自然产物中,它返归自身,以便直观自己和考察自己,也就是说,在人类中它仿佛加倍发展自身,从单纯的存在变成了意识与存在的结合体。

    根据这种关联,就很容易解释我必须怎样认识我自己的存在 及其规定。我的存在和我的知识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即我的一般的本质。在我之内的存在,正因为是我的 存在,就不会不同时认识自己。同样,我能意识到我以外的物质对象 ,这也是可以理解的。那些用自己的表现构成我的人格的力量,如发育的力量、自己运动的力量以及在我之内的思维的力量,并不是所有存在于自然中的这些力量,而只是它们的一定部分;它们之所以只是这一部分,是由于在我之外还有许多别的存在。由前者可以测度 后者,由限制活动可以测度 限制我的东西。因为我并不是这种或那种毕竟属于整个存在的关联的东西,所以这种或那种东西一定是在我之外;在我之内的思维的自然力量就是这样作出推论和测度的。我直接意识到我的限制活动,因为它属于我自己,也只有通过这种限制活动,我才一般得以存在;对于限制我的东西的意识,即对于那种不是我本身的东西的意识,是由前者中介的,是从前者得出来的。

    因此,可以根本不理会外在的物对于我的那种虚假影响和作用。有人以为外在的物通过这些影响和作用,会给我注入一种关于外在的物的知识,其实这种知识并不存在于外在的物本身,也不可能从外在的物流出来。我之所以承认有在我之外的某物,原因不在于我之外,而在于我本身,在于我固有的人格的局限性。由于这种局限性,在我之内的思维的自然力量才超出自身,从整体上考察它自身,尽管每一个人都是从一种特有的观点出发的。

    在我心中也以同样的方式产生了关于与我类似的思维生物 的概念。自我或在我之内的思维的自然力量,具有一些思想,它们作为自然的一种特殊规定,被认为是从思维力量本身发展出来的,同时还具有另外一些思想,它们则被认为不是从这种力量本身发展出来的。实际情形也是如此。前者当然是我对自然中一般思维领域所作出的个人的、独特的贡献;而后者则仅仅是从前者推论出来的,并且作为这样的东西,也必定是在这一思维领域里发生的。但因为它们仅仅是推论出来的,它们就不是在我之内,而是在别的思维生物内;我由此才推论 出在我之外还有别的思维生物。简言之,自然在我之内整个意识到它自己,但它意识到仅仅是这样的:它开始于我个人的意识,按照因果律的解释,从这个意识进展到普遍存在的意识。这就是说,自然思考着这样一些条件,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构成我的人格的这样的形态、这样的运动和这样的思维才成为可能的。因果律是一个从我之内的特殊东西到我之外的普遍东西的转化点;两类知识的明显特征,在于前者是直观,后者是推论。

    在每一个人中,自然都是从一个特殊的观点来察看自身的。我称我为我 ,称你为你 ;你称你 为我,称我 为你;对于你来说,我在你之外,正像对于我来说,你在我之外一样。我在我之外首先领悟的,是在近处限定我的东西;你在你之外首先领悟的,是在近处限定你的东西。我们从这个点出发,通过它的下一个环节,继续前进,但我们却走着不同的道路,这些不同的道路虽然会在某些地点相交,但从不朝着同一个方向彼此靠拢。在现实中形成了种种可能的个人,因而也就形成了种种可能的意识的观点。把所有个人的这种意识集合起来,就构成宇宙对自身的完全的意识;此外再无任何其他意识,因为只有个人才有完全的确定性和现实性。

    每一个人的意识,只要它真正是我们迄今所描述的意识,它的陈述就是确实可靠的;因为这种意识是从自然的整个合乎规律的进程里发展出来的,而自然是不可能自相矛盾的。无论在哪个地方,只要有某个观念,也就必定有一个与它相对应的存在,因为观念只能与那种同它相对应的存在同时被创造出来。对每一个人来说,他的特殊意识是绝对确定了的,因为这意识来源于他的本质。谁也不可能具有不同于他所实有的那种意识,谁也不可能具有不同于他所实有的那种意识的生动程度。个人认识的内容 取决于个人在宇宙中所处的立场,认识的鲜明性 与生动性 则取决于人类力量在个人身上所能表现的那种作用的大小。如果把某个人的一种单独的规定赋予自然,不管这种规定多么琐屑,不管它是一块肌肉的收缩或一丝毛发的卷曲,如果自然具有一种普遍的意识,并且能向你作出答复,那么,自然就会把这个人在其意识存在的全部时间内所能有的一切思想告诉给你。

    根据这个学说体系来看,在我们意识中我们称为意志 的那种众所周知的现象也就变得同样可以理解了。意志是对于我们的一种内在自然力量的作用的直接意识。对于这一力量的意向————这种意向由于受到对立力量的阻碍,还没有发挥作用————的直接意识,在意识中就是爱好或欲望;各种战斗力量的斗争就是犹豫不决;一种力量取胜,就是意志决定。如果具有意向的力量仅仅是我们与植物或动物所共有的力量,那么,在我们的内在本质中就发生了分裂和贬低;欲求不是与我们在物的序列中的地位相称,而是低于这种地位,并且按照通常的说法,完全可以被称为低级欲求。如果这一趋向活动的力量是人类全体共有的力量,那么,这种欲求就与我们的本质相称,可以被称为高级欲求。一般而论,后一种力量的意向可以有充分理由称为道德律。这种力量的作用就是合乎道德的意志,由此产生的行为就是德行。那种低级力量取胜,而与高级力量不和谐,则是缺德;前者战胜后者,无视后者的反对,就是罪恶。

    常胜的力量是必然胜利的;它的优势取决于宇宙的联系,因此任何个人的德行、缺德和罪恶也必然取决于这种联系。如果再把某一个人身上一块肌肉的收缩或一丝毛发的卷曲赋予自然,如果自然整个来说能够思维和作出回答,那么,它就会由此而把这个人从生到死的一切善行和恶行都向你指明。但德行并不因此就不成其为德行,罪恶也并不因此就不成其为罪恶。有德行的人秉性高尚,有罪恶的人天性卑陋与腐化,然而两者都是从宇宙联系必然产生出来的天性。

    忏悔 是有的,它是对我之内不断延续的人性意向的意识,这种意识甚至在被制胜以后,还带有一种因被制胜而引起的不愉快感;这是我们较高尚的天性的一种不宁静的,然而十分可贵的基础。从这种对于我们的基本冲动的意识中也产生了良心 ,良心在各种不同的个人身上的灵敏性与易感性各有不同,有的人大些,有的人小些,等而下之,以至有的人丧尽了天良。不高尚的人不能做忏悔,因为他之内的人性连对付卑鄙动机的力量都不足。赏与罚是德行和罪恶的自然结果,这种结果导致产生新德行和新罪恶。我们所特有的力量,由于经常取得重大胜利而发展壮大,也由于缺少活动或屡次失败而日益衰弱。犯罪和对罪行负责这些概念,只不过具有外在法律方面的意义。如果一个人使社会不得不采取人为外在措施,以制止他那危害公共安全的动机所发生的作用,他就是犯了罪,并应对其违法行为负责。

    我的探讨结束了,我的求知欲得到了满足。我知道我一般是什么,我的族类的本质何在。我是自己规定自己的自然力量的一种表现,而这种表现是由整个宇宙规定的。要彻底了解我的特殊个人规定的根据 是不可能的,因为我无法深入自然的内核。但我对我的这种规定却有直接的 意识。我很清楚我在当下的瞬刻是什么,我也能大致记得我以前是什么,我还会知道我将来成为什么,如果我会是将来那种东西的话。

    我不可能随心所欲,要用这种发现来指导我的行动,因为我确实完全没有行动,而是自然在我之内有行动;我也不可能一相情愿,要把自己造就成某种不同于自然业已要我注定成为的东西,因为我根本不造就自己,而是自然造就了我自己,造就了我所成为的一切东西。我可以忏悔,可以欢乐,也可以抱有良好的意愿————虽然严格说来,我连这也不能,相反地,如果一切都注定要在我身上那样发生,它们就会自然地在我身上发生————但不论通过何种忏悔,通过何种意愿,我也完全确实不能使我永远注定要成为的东西有丝毫改变。我处于严格必然性的无情威力之下;如果这种威力注定要我变成傻子或坏人,我就会毫无疑问地变为傻子或坏人;如果它注定要我变成聪明人或好人,我就会毫无疑问地变为聪明人或好人。这既不是它的过错,也不是它的功绩,更不是我的功过。它受它自己的规律的支配,我也受它的规律的支配。在我明白了这点以后,也把我的愿望服从于这种威力,将是最令人慰藉的事情,因为我的存在完全是服从于这种威力的。

    呵,这些相互矛盾的愿望!那些在我看到探讨如何结束时就使我内心不安的忧伤、厌恶和惊愕,我究竟为什么要再向自己隐瞒下去呢?我曾经神圣地向自己许诺,个人爱好绝不会影响我思考的方向;事实上,我也曾经有意识地不让它发生任何这样的影响。但我可以因此而不最后承认这探讨结果是与我最深切、最隐秘的预感、愿望和要求相矛盾的吗?尽管在我看来支持着这个考虑的证明有正确性和严格性,但关于我的生存,我怎么能相信一种与我的生存的最深根源和目的————我唯愿为这个目的而生存,没有它,我就会厌恶我的生存————有严重冲突的解释呢?

    为什么我的心对于能这样完全安慰我的知性的东西要哀伤与碎裂呢?自然中没有任何东西自相矛盾,难道只有人才是一种矛盾的东西吗?或者,也许不是一般人都如此,而是只有我以及类似于我的人才如此吗?也许我应当抱着我从前有过的甜蜜幻想,处于对我的存在的直接意识范围,而永不提出关于我的存在的根据问题————这一问题的答案使我现在不幸————吗?但如果这一答案是正确的,我就必然 会提出这一问题;在过去,不是我 提出了这一问题,而是我之内的能够思维的自然力量提出了这一问题。我注定是个不幸的人,我徒劳地哀悼我那业已丧失了的、绝不会复返的灵魂的纯洁无邪。

    但要振作勇气!让其他一切都离弃我吧,只要勇气还留在我这里。为了单纯的爱好 ,不论它在我内心埋得还多么深邃,不论它看来还多么神圣,我当然不会放弃由无可争议的根据得出的结论;但是,也许我在探讨中 犯了错误,也许我对探讨所必须依据的材料理解得不完全,看法有片面性。我应当从相反的一端重复我的探讨;这样,我至少能得到一个进行探讨的出发点。然而,作这一决定时引起我那样强烈的反感和痛苦的东西究竟是什么呢?我希望找到代替这一决定的东西是什么呢?让我首先弄清我所诉诸的那种爱好吧!

    我命中注定做聪明人和善人,或做愚蠢人和恶人,这种命运我丝毫不能改变,做前一种人我无功,做后一种人我无罪;这才是使我厌恶和惊愕的事情。我的存在以及我的存在的属性的根据是在我本身之外 加以规定的,这个根据的表现又被这个根据之外 的其他根据加以规定;这就是使我那样强烈反感的事情。那种并非属于我本身 ,而是属于我之外的异己力量 的自由,那种甚至在异己力量中也只是受制约的 和不完全的自由,就是使我不能满意的自由。自我本身 ,即我意识到是我自己和我个人的那种东西,即在这个学说体系中显得是一种更高存在的单纯表现的那种东西————我愿自己是独立的————并不是依附于另一个东西或通过另一个东西而存在的某种东西,而是为我自己而存在的某种东西;作为这样的东西,我愿自己是我的规定的终极根据。我愿自己占有每种原始自然力量在这个学说体系中所占有的地位;只有一点不同,那就是我的表现的方式不应由异己的力量来规定。我愿有一种内在的、独特的力量,它像那些自然力量一样,以无穷多样的方式表现我自己;它恰好像它表现自己那样表现自己,因为它只能这样表现自己;但它不像那些自然力量,因为自然力量的表现恰恰是在外部条件下发生的。

    那么,按照我的这种愿望,自我的这一独特力量的真正位置和中心应当是什么呢?显然,不是我的身体,因为我甘愿承认,身体即使不是就其别的属性来说,至少就其存在而言,也确实是自然力量的一种表现;同样,也不是我的感性爱好,因为我认为这种爱好是自然力量对我的意识的一种关系;这样说来,自我的这种独特力量的真正位置和中心就是我的思维和意志了。我愿按照一个自由地拟定的目的概念,自由地实现我的意志;这个意志作为绝对终极的、不由任何可能的更高根据规定的根据,首先应当推动和塑造我的身体,然后通过我的身体推动和塑造我周围的世界。我的能动的自然力量应该仅仅服从于意志的支配,除了意志之外,绝没有任何其他东西能使之运动。事情就应该这样。按照精神的规律,应有一种至善。在我找到至善以前,我自由地寻找它,在我找到它以后,我承认它是这样的东西,这是我应有的禀赋;如果我找不到它,那便是我的过失。只因为我希求至善,所以我就会要求得到至善;如果我希求某种别的东西,而不希求至善,我就会犯过错。由这种意志产生出我的行动,没有意志,我就不可能产生任何行动,因为除了我的意志以外,根本不会有任何其他可能的力量引起我的行为。只有这样,我的受意志决定和支配的力量才得以干预自然。我要做自然的主人,自然该是我的仆人;我要根据我的力量来影响自然,而绝不该由自然来影响我。

    这就是我的希望与要求的内容。那种使我的知性满足的探讨却完全违背了这些希望与要求。如果说,按照我的希望与要求,我应当不依赖于自然,不依赖于任何并非由我赋予我自己的规律,那么,依照那种探讨,我则是自然锁链中的一个完全确定的环节。像我期望的这样一种自由究竟是不是可以思议的?如果它是可以思议的,那么,在一种彻底的和完备的思考中是否有一些根据,它们使我不得不承认这种自由是现实的 ,并把它归于我自己,从而可以推翻以前那种探讨的结果呢?这就是问题。

    我要自由,如已经指明的那样,这就意味着我自己要把自己造就成我将成为的东西。如此说来,在我成为我将成为的东西以前,为了能把我造就成这样的东西,我必定————这是最令人诧异的事情,而且乍看之下是这个概念所包含的完全荒谬的内容————在某种方面早已成为我将成为的东西;我必定具有双重存在,其中第一重存在包含着第二重存在的规定的根据。关于这个问题,如果我考察我在意志中的直接自我意识,我便会发现下述情形:我知道多种多样的行动的可能性,就像我感到的那样,我可以从中选择我愿意采取的一切行动。我历遍整个可能的行动的范围,扩大这个范围,弄清各个可能的行动,相互比较和衡量它们。最后我选择了一种可能的行动,据此确定了我的意志,并从这种意志决定产生了一种与此相应的行动。在这里,我确实是在单纯思考自己的目标的活动中,预先 就成为我后来按照这种思考,通过意志和行动而实际上 成为的东西;作为思维的生物,我预先就成为我根据这种思维,后来作为行动的生物所成为的东西。我自己造就成我自己:我用自己的思维造就成自己的存在,用思维本身造就成自己的思维。我们也可以设想,在一种单纯自然力量————例如植物————表现的确定状态之前,有一个不确定性的状态,在这个状态里有内容丰富的、多种多样的规定,自然力量如果自己支配自己,就会采取这些规定。这些多种多样的、可能的东西当然是在自然力量之内 建立起来的,是在自然特有的力量之内建立起来的,但却不是为自然力量 而存在的,因为自然力量不能形成概念,不能进行选择,不能靠自身结束这种不确定性。把自然力量从种种可能的状态限制到一种可能状态上去的,必定正是一些外在的决定根据,自然力量本身是不能把自己限制到这一种状态上去的。在自然力量里,自然力量的规定不能在这些规定存在以前就发生,因为自然力量只能有一种被规定的方式,而这种方式是按照自然力量的现实存在采取的。因此,我在上文不得不断言,任何力量的表现都必须从外部得到其完备的规定。毋庸置疑,那时我想到的,只是这些完全通过存在表现出来而不能有意识的力量。上述论断丝毫不加限定,对于这些力量也完全适用;但对于理智力量来说,这个论断则没有根据,因此,把这个论断也推广到理智力量上,就似乎太冒失了。

    我在上面要求的自由,只有在理智力量里才可以思议,而这种自由在理智力量里也无疑是这样的。即使在这种前提下,人也同自然一样,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我的身体和我在感性世界中活动的能力,也像在上述系统中一样,是有限的自然力量的表现;我的天然爱好就是这种表现对我的意识的关系。对那种不借助于我的力量而存在的东西的单纯认识,正像在前一系统中一样,是在自由的这种前提下发生的;到此为止,两种系统是一致的。但按前一系统说————在这里开始了两种学说体系的抗争————我的感性活动的能力仍在自然支配之下,不断地受着自然力量的推动,由自然力量产生出来,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思想也不过是到处旁观而已;按当前系统说,这种能力一旦存在,就受着一种超乎整个自然之上的、完全摆脱自然规律的力量的支配,而这种力量就是目的概念的力量,意志的力量。思想已不再单纯旁观,而是从自身产生出行动本身。在前一系统里,存在着外在的、我无法看见的力量,这些力量结束了我的犹豫不决,把我的活动和我对自己的活动的直接意识————我的意志————限制到一个点上,正如植物的那种不由自身确定的活动受到限制一样;而在当前系统里,则存在着自我本身,他不依赖于一切外在力量的影响,摆脱了这种影响,结束了他的犹豫不决,并根据他在自身自由地得出的对于至善的认识,来决定他自己。

    我应当采取这两种意见中的哪一种呢?我是自由和独立的呢,还是我在我自身什么也不是,而只是一种异己力量的表现呢?我刚明白,两个论断当中没有一个是论据充分的。就第一个论断而言,除了它的单纯可思议性以外,它毫无所说;就第二个论断而言,我把一个在自己范围内本身完全正确的原理推广得超过了它的真正根据所能达到的范围。如果理智力量是自然的单纯表现,那么,我把这个原理推广到理智力量上,就是做得完全正确的。但理智力量是不是这样,却正是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得从其他原理作出推论,而不是在开始探讨的时候就预先假定一个片面的答案,又从这个答案得出我自己最初已经放入其中的结论。简言之,这两种意见没有一种是能用论据证明的。

    直接意识也同样解决不了这个问题。无论是在普遍必然性系统中决定我的那些外在的力量,还是在自由系统中我借以自己决定自己的这个为我所固有的力量,我都永远无法意识到。因此,不论我接受两种意见中的哪一种,我之所以永远接受它,全然是因为我已经接受了它。

    自由的系统满足我的心灵,相反的系统则戕害和毁灭我的心灵。冷漠地、死板地站在那里,只是旁观各种事件的交替;当一面呆滞的镜子,反映各种瞬息即逝的形象————这种生活我实在不能忍受,我鄙弃它,诅咒它。我要爱,我要把自己沉湎于同情中,领略人间甘苦。对我来说这种同情的最高对象就是我自己,在我这里我能不断借以实现这种同情的唯一方式就是我的行动。我要尽力把一切做好;当我做得对时,我要高兴,当我做得不对时,我要忧伤;甚至这种忧伤对我也是甜蜜的,因为这种忧伤是对我自己的同情,是改善未来的保证。只有在爱中才有生活,没有爱,便是死亡和毁灭。

    但相反的系统却冷酷地、狂妄地行事,嘲笑这种爱。如果我听从了这种系统,我就不会存在,不会行动了。那时,我衷心爱慕的对象就是一个幻影,一个有待于具体指明的大幻象。代替我的存在和行动的,是一种异己的、我完全不认识的力量;这种力量如何发挥出来,与我毫不相干。我怀着衷心的爱慕和善良的意志,羞愧地站在那里;使我赧颜的是,我认为是我的至善,唯愿为之而生存的东西,竟被当做一种可笑的蠢事。我的最神圣的东西受到了众人的嘲笑。

    毫无疑问,正是对于这种爱的爱,正是对于这种兴趣的兴趣,才使我在开始那种令我现今受窘和绝望的探讨以前,曾经无意识地和直接地把自己视为自由的和独立的;毫无疑问,正是这种兴趣才使我把这样一种意见补充为信念,这种意见除了主张其自身的可思议性与其反面的不可证明性以外,就没有任何内容;也正是这种兴趣,至今都制止了我试图继续弄清我自己和我的能力的行动。

    那种相反的系统虽然单调无味,冷酷无情,但在解释事物方面却力量无穷;它甚至能解释我对自由的这种兴趣,解释我对相反的意见的这种厌恶。凡是我能从我的意识里找出根据来反对它的一切,它都能够解释;每当我说事情如此这般时,它总是以同样单调无味和泰然自若的态度回答我说:“我也作如是说,但此外我还要告诉你事情之所以必然如此的根据。”对我的一切抱怨它会这样回答我:“当你说起你的心灵、你的爱和你的兴趣时,你是站在你的自我的直接意识的观点上的;当你说你自己是你所关心的最高对象时,你自己就承认了这一点。我们毕竟知道,并且在上文已经分析过,你所这样热忱关心的这个你,尽管不是你特有的内在天性的活动,至少终究还是你特有的内在天性的冲动 ;如所周知,任何一种冲动既然确实是冲动,则都返回自身,促使自己采取活动;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这种冲动在意识中必定表现为爱,表现为对于自由独特活动的兴趣。但如果你从自我意识的这个狭隘观点,移到你原来答应采取的那个通观整个宇宙的更高观点,你就会明白,你称为你的爱的东西,其实不是你的爱,而是一种异己的爱,是原始自然力量在你之内对于保持其自身为这种力量的关切。你以后切勿再诉诸你的爱了,因为即使这种爱能另外证明某种东西,在这里甚至于它的前提也是不正确的。你 不要爱 你自己,因为你根本不存在 ;正是你之内的自然力量 关心其自身的保存。你早已无可争议地承认,虽然植物有一种生长和发育的独特冲动,但这种冲动的特定作用仍然取决于一些在植物之外存在的力量。如果在刹那间赋予这植物以意识,它就会觉得自己对这种生长的冲动有兴趣和爱好。要用理性根据使植物确信:这种冲动本身不能完成任何事情,相反地,冲动表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冲动之外的某种东西;植物也许恰好会说你刚才说过的话;植物会采取一种对植物可以原谅,但对你就不可容忍的举止方式,因为你是一种高级的、思考整个自然的自然产物。”

    对于这种观念我能表示什么异议呢?要是我同意它的根据,同意这种驰名的通观宇宙的观点,我无疑会面红耳赤,哑口无言。所以,问题在于:我应该根本采取这种观点呢,还是囿于直接自我意识的范围之内呢?应该使爱隶属于知识呢,还是使知识隶属于爱呢?后者在有理智的人们当中声誉不好,前者会使我陷于难以形容的困境,因为它会使我自己毁灭自己。我不能采取后一立场而又不使自己显得轻率与愚蠢,我也不能采取前一立场而又不自己毁灭自己。

    我不能总是犹豫不决;我的全部宁静和我的全部尊严都有赖于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我又同样不可能给自己作出决断;我绝对没有任何根据,既不拥护前者,也不拥护后者。

    多么不堪忍受的摇摆不定和犹豫不决的状态呵!由于我的生活的最美好、最勇敢的决断,我竟然落入这步田地!什么力量能把我从这一境地拯救出来呢?什么力量能把我从我自身拯救出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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