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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中边论述记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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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经沙门基撰

    辩真实品第三

    不妄名真。非虚称实。体即十种。若有若无称彼法而论故名真实。此品广释名辩真实品。虽辩相品已辩三性。前依境说。今说于境起行。而说以三性为依显余九真实故。

    论曰。已辩其障当说真实。

    述曰。此品有三。初结前起后以发论端。二颂曰下当宗正辩。三真实总义略有二种下。摄上所明。总结合解体无增减说十所由。

    论颂曰。真实唯有十至皆为除我见。

    述曰。此即第二当宗正辩。合于此中有二十三颂。总分为二。初之二颂烈十实名。余二十一颂别解十实。于中次有一颂辩根本真实。次有一颂半明第二。次有二颂半辩第三。次有二颂明第四。次有二颂辩第五。次有半颂明第六。次有半颂辩第七。次有一颂明第八。次有一颂明第九。次有九颂辩第十真实。此即初也。于中第一句标名举数。次七句烈十名。然第八句是第十。至下当知。

    论曰。应知真实唯有十种。

    述曰。释第一句颂。唯者决定义。如前已释。

    论曰。一根本真实至十善巧真实。

    述曰。释次六句。显烈真实之名。

    论曰。此复十种至十我见故。

    述曰。此释第八句颂。说十善巧所由。

    论曰。十善巧者至无为法善巧。

    述曰。烈善巧名。旧言胜智。若言善巧。是缘彼智。若言善巧真实。是此智所缘之理。故二别也。谓蕴之善巧。乃至无为法之善巧。依士释名。善巧之真实亦同此解。根本之真实是事或根本即真实二释。可知。

    论曰。此中云何根本真实。

    述曰。此中别解十实。此即解初。于中先为问答三根本名。于此所说下释根本体。此即问也。

    论曰。谓三自性至三圆成实性。

    述曰。此即答也。

    论曰。依此建立余真实故。

    述曰。此释根本义。依此立余故。然未释真实之义。乃释于此。故次论云。

    论曰。于此所说至为真实。

    述曰。此问真实之义。生下颂文。然本颂中唯解真实之义。所以今问。不解根本之义。所以长行先释。以真实义外人有疑。根本之义非外所诤。故不论也。

    论颂曰。许于三自性至一有无真实。

    述曰。上一句简不极成。故初言许总标三性。下之三句一一别属。如文可知。

    论曰。即于如是至相常非有。

    述曰。三性是总。初性是别。第五转摄。故论言中。此一许字贯通三性。此即第一先陈性无。以一切时相恒无故。即出体也。

    论曰。唯常非有至无颠倒故。

    述曰。此释真实。谓有问言。此性既言。妄所分别说为真实。岂非妄假。故今论言。由此所执唯常非有。以说为非有。即许为真实。无颠倒故。若说此有不称于无。可言颠倒。既称于无。故名真实。

    论曰。依他起相有而非真。

    述曰。此出体也。体虽非无。仍非真有。言有简初性。非真简圆成。初体无故。后真有故。

    论曰。唯有非真至有乱性故。

    述曰。此释真实。以依他起有乱识性。非是全无。亦非真有。说称实故亦名真实。

    论曰。圆成实相亦有非有。

    述曰。此出体也。有无我故名有。我无故名无。故论说亦有亦无。

    论曰。唯有非有至有空性故。

    述曰。释真实。以有性故即有无我。以空故即无有我。故总说言有空性故。能如是知称实理故亦名真实。释颂下三句次第配应知。

    论曰。云何相真实。

    述曰。此问第二真实。生下颂文。

    论颂曰。于法数取趣至是名真实相。

    述曰。六句颂中。初之三句别配三性。后三句通上三性。谓于法数取趣有增益损减见。知此故不转。是名真实相。乃至广说。言数取趣。五道循环无休息义。烈名之中。相即是别。真实是总。先言于相。后言真实。颂中欲出其相。所以先言真实。后言于相。

    论曰。于一切法至及损减见。

    述曰。补特伽罗即数取趣。不言人者。属余趣故。执二体有。名增益见。拨二名无或假亦无。名损减见。如摄大乘等。亦有此义。此即正出于此妄生。

    论曰。若知此故至自性真实相。

    述曰。若知于此我法体无。彼增减见便不转起。此所知无即是遍计所执实相。

    论曰。于诸所取至及损减见。

    述曰。护法等云。二取之体依他性摄。即于此上起增减见。安慧等云。二取之体遍计所执。此二所依识自证分是依他起。于此自证起增减见。今言二取。取此所依执体为实名增拨。妄体无名减。此即正出于此妄生。

    论曰。若知此故至自性真实相。

    述曰。知此妄幻依他之相。彼增减见便不转起。此所知妄法是依他起真实之相。

    论曰。于有非有至及损减见。

    述曰。有非有义。即圆成实已如前解。此性之体亦有亦无非无。如相品说。若言定有名增。若言定无名减。此即正出于此妄生。

    论曰。若知此故至自体真实相。

    述曰。知有非有圆成之性。彼增减见便不转起。此所知有无名圆成实自性之相。问前根本实体即三性。此相真实三性为体。有何差别。为答此问。

    论曰。此于根本至名相真实。

    述曰。总论有无名根本实。别离增减二种过失名真实相。故二别也。

    论曰。无颠倒真实者至常等四倒。

    述曰。将解第三无倒真实。此于其体即常等四。问何故苦谛别名无颠倒真实。余之三谛合名因果。为答此问故。今论云。由此治彼常等四倒。余则不然。不可同准。此约别行。唯苦谛为此之四行。如别抄说。

    论曰。云何应知至真实立耶。

    述曰。此问生起。

    论颂曰。无性与生灭至依根本真实。

    述曰。此二行半颂中。初之八句别明四行各三行相。第七八句配属三性。然空三种第二句中。云无异自性。即是三性。一无。二异性。三自性。余如论释。文易可知。

    论曰。无常三者至位转变故。

    述曰。然今无常通缘三性。故说能缘行有计所执等。实非行通初后性。成唯识说。假通三性。实非通故。又以理准。无常缘三谛。初性非谛收。言缘彼者。通一切心缘无常语。假说为无常行。实非此行收。又以彼性假名无常。下诸行相唯此应悉。

    论曰。苦三种者至相合故。

    述曰。我法二执是能计心。计心所执亦名为苦。心心所取故。以依他起者。染分者三苦相故。余假实如前说。

    论曰。空有三者至为自性故。

    述曰。遍计所执非有名空。依他起性与计所执体相异。故亦说为空。性虽非全无。与彼所执异。无如彼所执。故亦说即空。圆成实性空理摄故。然依他起上如所执无。即圆成实空理。说为依他空。亦假说故。

    论曰。无我三者至即以自相说为无我。

    述曰。此无我三者。如空三说。然显扬论具有此等三。不能繁引。如成唯识论第九卷疏。

    论曰。如是所说至如前应知。

    述曰。四行至依三性各有三种。各有三种。如上所说。然旧论又更繁。覆牒一一出前无常及苦。为颂余。但长行如其次第配属三性。即四三中。初皆所执。次皆依他。后皆成实。

    论曰。因果依他起。

    安慧释云。二取即是遍计所执二取所依识自体分是依他起。二取所依识自体分断得不生。不生是灭。假名依他起。今言二取意。取所依识之自体圆成实性。谓垢寂二。即择灭及真如。安慧云。垢寂有二种。一染垢寂。即烦恼障断谓择灭。二不染垢寂。即所知障断谓真如灭。总解云。由垢寂故总得二。谓择灭及真如或垢寂故得择灭。或性寂故即真如。总含二种故言垢寂二。然成唯识说。二取灭即是择灭。今者择灭本性灭收。二论说别。此中约所依所得。二各别故。所依依他。假名为二取灭。所得属本性。彼论不约所依。但辩所得。假名依他。故分择灭入二取灭。亦不相违。

    论曰。道谛三者至建立道谛。

    述曰。初唯非有故但遍知。次唯说染故应知断。后既为无故须知证。然上所说皆略不言无摄依他。非体无也。

    论曰。粗细真实至根本真实。

    述曰。将释第五出体生文。二皆依士持业。释名各有四重。如唯识说。然约因果别说四谛。约粗细门说此二谛。俗粗真细故。此中但约无漏法名胜义。漏无漏有为无为安立门辩。世俗以圆成实非世俗世俗类故。假名世俗。据实二论。有漏是世俗。无漏是胜义。虚空择灭义归二谛如入三性。

    论颂曰。应知世俗谛至无倒二圆实。

    述曰。此之二颂初辩世俗。后辩胜义。辩胜义中。第一句辩数。第二句列名。下二句辩此胜义依一根本。即圆成实性。圆成实性中有二。一有为二无为。二皆依之。三性中依一性。二实内两皆依。

    论曰。世俗谛有三至真实建立。

    述曰。初性无体唯有假名。名假世俗。第二有为迁流义胜。名行世俗。第三之俗由第二俗所显了故。亦名世俗而体实非。

    论曰。胜义谛亦三至名胜义故。

    述曰。无漏观心名为胜智。如是彼境名为胜义。义是境故。为简后二胜义名义。胜义第七转故依士释名。旧论言真谛。或言第一义谛。即无此解。

    论曰。二得胜义至亦义利故。

    述曰。今言义者。即是义利。能顺益故。谓此涅槃体是胜果立以胜名。又是义利。故亦名义。亦胜亦义即持业释。至得所得名得胜义。

    论曰。三正行义至为义故。

    述曰。智是有为故名为行。异有漏善复立正名。以胜法为义名为胜义。即有财释。言正行者。为简前二。唯识但言行胜义无正字。若但言义胜义等。不除上义字等。解此三皆持业。皆除上字。解三释如前。会蕴等名胜义。如唯识第一抄。

    论曰。此三胜义至圆成实立。

    述曰。释颂第七句中依本一三字。

    论曰。此圆成实至有差别故。

    述曰。释颂第八句中二圆实三字。

    论曰。无为总摄至亦名圆成实。

    述曰。释颂第七句下二字第八句上二字。于有为中但言圣道。道为主故。无漏位中智胜余故。如言唯识。

    论曰。极成实至实立耶。

    述曰。梵云悉陀。即是极成义旧曰悉檀。即此名是。然此二真实与后二障所行。如瑜伽三十等真实义品。共一处明。今以极成等名别故。分二处释也。为欲解第六真实。出体征起。

    论颂曰。世极成依一理极成依三。

    述曰。二句各一如文易知。

    论曰。若事世间至极成真实。

    述曰。若事者指法也。世间者简圣者也。解世间名。共所安立者。宗所施设也。解极成义。串习者。从无始来数数习也。随入者。□之言解由串习故。随彼彼事作彼解也。觉慧所取者。谓共所安立事也。一切世间同执此事者。解真实义。此中意说。谓如一地大。一切世间共所施设。名之为地。此地是无始来串习随解觉慧所取故。一切世间同执此事。是地非火。乃至广说余一切法。今此且举能造中地所造中色。等余一切法。皆如理知。此解颂中第一句世极成三字。

    论曰。此根本于至所执而立。

    述曰。此偈颂中。第一句依一二字。然世间中亦有善心或无记心等。说地非火。非有执者。今此中真道理极成真实所摄。然此理论亦依他起摄。即通二性。此论据一所执分。瑜伽据依他一分故。成唯识会而取之。

    论曰。若有理义至极成真实。

    述曰。若有理义。即有道理之义。此解道理二字。诸外道等名聪睿者。诸内法等名贤善者。一切异生名寻思者。瑜伽真实义品。虽有多人此三摄尽。此等皆极成义。依于三量四种道理中证成道理。施设此理。建立此理。名为道理极成真实。依三量等解真实义。总解颂中第二句上三字。

    论曰。此依根本三真实立。

    述曰。此解颂中第二句下二字。若心所变唯依他起。若真如等即净所行收。若执心缘即世间摄。瑜伽依此说唯依他。此中所成可通三性。故三性摄。由此唯识作此会言。理通执无执杂染清净故。此二体性。如瑜伽等。不能繁引。

    论曰。净所行至真实而立。

    述曰。将释第七出体问起。烦恼障之净智之所行皆依士释。所行即真实是持业释。所知障等准此应知。初即人观。后为法观。所行即二无我。

    论颂曰。净所行有二依一圆成实。

    述曰。二无我理故。

    论曰。烦恼所知至净智境故。

    述曰。此据无间初解脱道无分别智不缘余性故。唯一圆成实。若后得智等。何妨亦缘许通三性。虽无许亦无文遮。此与瑜伽唯识等同。

    论曰。云何应知至三真实耶。

    述曰。将释第八列名征起。

    论颂曰。名遍计所执至圆成实所摄。

    述曰。上二句是二性。下二句是一性。

    论曰。相等五事至三种真实。

    述曰。非次第摄故言随应。

    论曰。谓名摄在至真如正智。

    述曰。此中摄义及余论四处各异。如成唯识第八大和会。

    论曰。差别真实至真实立耶。

    述曰。将释第九列名征文。旧名分破。此不应然。迳庭故。将此七名体性。亦会解深密瑜伽显扬佛地论等。如唯识疏。

    论颂曰。流转与安立至正行依后一。

    述曰。虽有七如。略为二例。三依二性。四依一性颂二三句如应知。

    论曰。流转等七至三种真实。

    述曰。以非次第。亦言随应。其义何者。

    论曰。谓彼流转至圆成实立。

    述曰。此释颂文为二例。三随相相摄。流转妄执缘起生死法故。余二杂染故。余四实义唯圆成实。旧论。圣智所显故。梵本无此言。译者添之。此等与唯识相违。彼论自会。

    论曰。善巧真实至说有十种。

    述曰。自下释第十善巧真实。即牒品初颂中第七八句。十善巧真实皆为除我见。此立宗已方生下颂。

    论曰。云何于蕴等起十我见耶。

    述曰。将释善巧。先明所治。于中初问后举颂答。

    论颂曰。于蕴等我见至观缚解者性。

    述曰。明善巧中总有九颂。合为三段。初一颂半明十善巧所治我见。次有半颂明善巧实依根本立。后有七颂明十善巧。此即初也言于蕴等我见。此总举宗。执一因下方出十见。

    论曰。于蕴等十法起十种我见。

    述曰。此总标举。言于蕴等。即缘于蕴等起我见也。说离蕴等计以自心相决定有。故言于蕴等也。或复此中唯即于蕴等计。无别离蕴计故言于蕴等。

    论曰。一执一性至十执缚解者性。

    述曰。即十善巧别所治也。谓执蕴体为我是一。今说有五。执界是我而能为因。今说是界。执处为我然是受者。今说于处。执缘起是我作者性。故今说是缘生。执蕴等义有自在力令法如是不如是等。今说于我无有自在即处非处。执根是我有增上用。今说是根。执即蕴等我是常根。说于世。执我是一为染及净二别法依。今说四谛。执蕴等我体是观者。三乘观异今说三乘。执蕴等我有缚有解。今说有为无为。唯说有漏有缚非余。此是所治。

    论曰。为除此见修十善巧。

    述曰。善巧是智。智能除见故次修也。

    论曰。云何十种至真实建立。

    述曰。自下第二段将明善巧真实依根本义。先问起也。真实者谓理也。善巧所缘之境。

    论曰。以蕴等十至自性中故。

    述曰。此总答前问。

    论曰。如何摄在三自性中。

    述曰。前答总故更审问之。

    论颂曰。此所执分别法性义在彼。

    述曰。自下审答。此者。此十真实也。在彼者。在彼根本真实也。在于中等。皆第七转由。此十中所执等义故。所以在彼本实中。

    论曰。此蕴等十各有三义。

    述曰。总举所明蕴等十法各有三义。

    论曰。且色蕴中至圆成实性。

    述曰。简余九法。偈明于色。故说且言。然色者是色蕴一蕴中总。然通三别性。故言色之遍计所执性。依依士释训色。通此性此色体无。是依他色蕴之所执性。故假说为色蕴是所执性摄。以所执色无体非蕴故。又色蕴是依他性之别法。依他性是总宽故。别色之依他起性。依依士释名依他色。此中唯有乱识分别。以为色故。非是执为。此实色蕴名依他性。此依他色之理假名色蕴。是圆成实摄。亦依依士释。

    论曰。如色蕴中至随应当知。

    述曰。蕴有五种。于色作法例余四蕴及界等九各有三义。随其界等所应道理各有三也。

    论曰。如是蕴等至真实而立。

    述曰。上来出理。下入性收。随应假实。如蕴中说。

    论曰。如是虽说至修蕴等善巧。

    述曰。此牒前文所明之义。显由未尽故说虽言。

    论曰。而未说此蕴等别义。

    述曰。此正问也。即问其事善巧所依。依蕴等法修善巧故。

    论曰。且初蕴义云何应知。

    述曰。先问蕴也。

    论颂曰。非一及总略分段义名蕴。

    述曰。明善巧中。自下第三明十法也。于中有二。初别明十法。后结修善巧。初中合有七颂。初半明蕴。次半明界。次半明处。次半明缘起。次一颂明处非处。次半明根。次半明世。次一颂明四谛。次一颂明三乘。次一颂明有无为。此即初也。上八字述三义。下二字结所明名。即一义字贯通三处。

    论曰。应知蕴等略有三义。

    述曰。此总标数。

    论曰。一非一义至若远若近。

    述曰。有十一故言非一也。对法第二俱舍第一等皆有此文。不知何经。或说多界经。

    论曰。二总略义至略为一聚。

    述曰。总略十一色名一色蕴。故名总略也。

    论曰。三分段义至说名色蕴等。

    述曰。可分段为色蕴受蕴等。

    论曰。各别安立色等相故。

    述曰。释分段义。各别安立色受想等相故。问曰处亦应名蕴。各别安立名眼处等故。答此不然。一切十一变碍色名为色蕴。非一切变碍极微色皆名眼处故。此经言。诸所有色若过去乃至若近。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色蕴等一经。今论主以为三义然余论但为二义。无别分出此第三义。

    论曰。由斯聚义至聚义名蕴。

    述曰。此三义故聚义名蕴。此结义成。复引世喻。如场麦蕴等。

    论曰。已说蕴义界义云何。

    述曰。此结前生后。

    论颂曰。能所取彼又种子义名界。

    述曰。上句出三体。下句释界义即种子义通三取也。

    论曰。能取种子义至六识界。

    述曰。六识名彼取者。彼或彼所取色。彼所取色等之了别能取故。彼或彼能取。彼能取之能依了别境故。彼或彼根境。彼能取根之能依。彼所取境之能取。彼二之了别取故。彼或属根等。取属于识。是依士释。若依彼体即取谓六识。是不如根等所依不名能取。不同境等唯所取不名所取。故名彼取。彼取彼了别能取也。即持业释。此名种子者。种子是界义。现行亦名种子。

    论曰。已说界义至用门义名处。

    述曰。结问准前。

    论曰。此中能受至是外六处。

    述曰。受用者谓六识。能受者谓六根。六根为六识受用之门故。言能受用门义。境准可知。门者所由之住根境。为识生所由之境故名为门。或从喻为名。

    论曰。已说处义至果用无增减。

    述曰。缘起义者。举此所明。于因果用。显所于三法。无增减者。明三法皆然。

    论曰。于因果用至是缘起义。

    述曰。总举大纲所明之意。

    论曰。此中增益因者至执彼无因。

    述曰。执大自在自然本际宿作我等为因故。于行之因无明上增益故。名增益因。乃至老死可知。若执行等无因而生。拨无无明等。名损减因。即对法第四瑜伽第十等。有为遮计立缘生等。正与此同。

    论曰。增益果者至行等果。

    述曰。行是无明果。行中实无我。今执行中有我为无明果。故名增益果。损减可知。乃至老死亦尔。

    论曰。增益用者至全无功能。

    述曰。无明之体与无明用不异不一。用之于体无别实法。今执此用离体实有与体定异。故增益用。然无明体有少功能生于行。言全无能。是拨无用。名损减也。即缘起自作他作四句中配释。

    论曰。若无如是至缘起善巧。

    述曰。既离二执善巧得生。

    论曰。已说缘起义至是处非处义。

    述曰。颂中上三句列七种。第四结所明义。

    论曰。处非处义至应知其相。

    述曰。总述所明于七种处我无自在。

    论曰。一于非处爱至俱时出现。

    述曰。此四不自在文皆易知。不繁重释。何故无二佛轮王。一无用故。二由轮王等作业时无相竞业。设有同时发愿修行。即他界地愿于此生亦不可得。理定无故。佛生虽可同。恐世厌故。亦不俱生。设有众生二佛所化一时熟者。但可密化。不作佛化。亦定无有宜二佛出化有情。

    论曰。五于胜主至转轮王等。

    述曰。此言等者。等取帝释及梵王等。虽于色界无有女人。为显胜生生。且说梵王等。

    论曰。六于证得至正等菩提。

    述曰。女人志弱根性非胜。依处下劣不得佛等。

    论曰。七于现行至容可现行。

    述曰。诸见谛者性戒成故。小乘贪等修断圣不行。大乘见断圣无有。以许色法亦见断故。然于颂中。第四结句云处非处。今解。七种俱言非处。以非处义。虽破我有自在。故终不明处。

    论曰。多界经中至是处非处。

    述曰。此经明六十二界等名多界。如瑜伽第九十六卷说。

    论曰。已说处非处义至用二净增上。

    述曰。问起颂答。根者是所明。增上者释根义。余列所于果法六种事也。

    论曰。二十二根至增上义立。

    述曰。总举明。

    论曰。谓取境至未知等根有增上义。

    述曰。此文易了。如瑜伽第五十七唯识第七卷说。

    论曰。已说根义至是世义应知。

    述曰。颂中初句出体。后句释世义。于上句中。谓因果已用因果未用因已用果未用三世。应知。

    论曰。应知因果至三世义别。

    述曰。此总举所明。于颂上句。随应可解。

    论曰。谓于因果至是现在义。

    述曰。对法中说过去有八义。未来有七义。现在有五义。今此各唯据一义非尽理说。且如对法。说过去中。有因已灭果犹有故。即非因果已用义。今但约全世一期作法。同瑜伽五十六。非约刹那少分世说同对法等。可如彼论及唯识第三卷说。

    论曰。已说世义至是谛义应知。

    述曰。三句颂解四谛。第四句结。余文可解。

    论曰。应知谛者至谓顺受法。

    述曰。受根受境受相应法能顺生受。皆苦谛摄。由此即简无为无漏缘。虽受生。以不顺故非苦谛摄。以受生是异熟生故。此中偏说。又如瑜伽五十五。苦谛宽集谛狭。

    论曰。二集圣谛至所因诸行。

    述曰。若所因即异熟法前为后因。皆是集谛。体性宽狭与苦无殊。同小乘说。今此文虽总同。五十五说为胜。

    论曰。三灭圣谛至能对治道。

    述曰。诸论但说苦灭为灭谛。今亦取集灭。据实说故。诸处约体。唯说于苦有漏皆尽。今说二灭显二谛殊。亦不相违。释谛义等。如对法第六七及瑜伽第五十五等说。

    论曰。已说谛义至是乘义应知。

    述曰。第九解乘。上三句出体。第四句结。谓第一句中由字通三乘。功德过失四字通二乘。第二句中智字通三乘。无分别字唯大乘。第三句中出离字通三乘。依他唯声闻。自通独觉及大乘二。谓依他故。观涅槃功德生死过失而起。观此德失之智得出离者。是声闻乘。若不依他自唯依于自观涅槃法生死过失而起。观此德失之智得出离者。名独觉乘。若不依他唯依于自起无分别智观法真如。利益一切而出离者。名大乘。然此大乘虽观德失。显求一切智度一切有情不为观德失。故略不说。虽于因时独觉菩萨亦依于他。以其根性及得果生唯乐依自故。略不说。此中智望于自乘果。皆是正因。所观他等皆是疏缘。唯依此二说三乘别。非一切行皆同行也。

    论曰。应知乘者至显示其义。

    述曰。颂中言总而义有别故。此长行说如应义。

    论曰。若从他闻至名无上乘。

    述曰。三乘差别如文易了。配颂如前。

    论曰。已说乘义至若彼所观义。

    述曰。初句总。下三出体。于中五若。上三若是有为。下二若是无为。

    论曰。应知此中假谓名等。

    述曰。不相应中名最为胜。能摄诸法。举此等余一切假法。然瓶等法非别蕴法。虽假不说。旧论云。有言说名句味等者。不然。非一切不相应皆有言说故。

    论曰。因谓种子所摄藏识。

    述曰。若现若种。皆名为因故。

    论曰。相谓器身并受用具。

    述曰。体相易知故名为相。器者山河等。身者五根四尘聚所成身。受用具者即五欲资具。此不简别何识所变。但此种类即此中收。

    论曰。及转识摄意取思惟。

    述曰。相犹未尽论说及言。此是因余故言转识摄。一意旧言心。二取三思惟。旧言分别。此非也。

    论曰。意谓恒时至一切境故。

    述曰。七五六识如次应知。旧论云。第六识名分别。以具三分别故。今勘梵本。无此言也。但言思惟。寻度思惟语言行故。此中不言心所法者。以但举王即兼臣故。或复第八唯举其境不说其见。相易知见难知。七五六识不举其境。识易知故。上来论无娄有。此说无心所者。心之品故。

    论曰。如是若假至总名有为。

    述曰。此结上明有为诸法。此言相应法。即摄心等。以七识等体相易知。虽总名相。与器等法行相异故。于此结中别言及相应法。

    论曰。若寂静者至所缘境故。

    述曰。择灭无为寂静息諠杂故。真如不尔。故别处说。余义可知。

    论曰。如是所说至总名无为。

    述曰。总结上也。然旧论文无所观义。又说能寂名寂静境。此说非也。然能证道以为主故。总摄一切无漏有为。此言无为者。非业烦恼之所为故。然此可说通有无为。如对法第二卷。

    论曰。应知此中至名蕴等善巧。

    述曰。上来已说蕴等十境。自下第二缘此智名为善巧。

    论曰。真实总义至所显真实。

    述曰。自下大文第三摄上所明。总结合解体无增减说十所由。

    论曰。能显真实至所显示故。

    述曰。总能显。别从总显。故成二也。

    论曰。所显九者一离增上慢所显真实。

    述曰。旧论所显后十。慢谓独觉乘出离故。今说即同声闻。分别生故。即相真实。知所执无依他妄有。离增上慢。

    论曰。二对治颠倒所显真实。

    述曰。三无常等无倒真实治四倒故。

    论曰。三声闻乘至细能解脱故。

    述曰。因果四谛真实。是声闻出离粗细二谛真实。大乘出离由俗粗故。能成熟有情行利他行。由胜义细故。能自解脱行自利行。非声闻乘有如是事。故各别也。旧论云。粗熟有情及法。细解脱众生及法。皆非。

    论曰。五能伏他论至显了大乘所显真实。

    述曰。极成实中证成道理依喻道理成所说义。能降伏他。二净所行名显大乘。二障双断成大乘故。

    论曰。入一切所知所显真实。

    述曰。即摄真实。一切所知不过五事。以三摄五令解于五。故立入名。

    论曰。八显不虚妄真如所显真实。

    述曰。即差别实七种真如。

    论曰。九入我执事一切秘密所显真实。

    述曰。即十善巧实蕴等我见名我执。我执即事名我执事。一切秘密即四秘密。即对治等为解除我执入一切秘密。说十善巧治我见。故名对治秘密。令入正法名令入秘密。如是随义。如摄大乘对法等说。或我执者。谓十我见事者。即见所依事。谓蕴等十法为入解此我执所依之事及一切秘密故。十善巧真实也。旧论所显后十。准义。知非以有能显别为一故唯十真实。故知非也。

    辩修对治品

    染善相翻。称之为对。善巧除染立以治名。此非自生。要习方起。是故名修对治品也。

    论曰。已辩真实至菩提分法。

    述曰。此品有三。初结前生后标品所明。次此中下正明觉分。三修对治总义下结前修义。此即初也。对治者何。即修一切菩提分法出对治体。然对治更有众多。此广摄余故但此。

    论曰。此中先应说修念住。

    述曰。此下第二正明觉分。于此品中有十四颂。合分为二。初十二颂别明道品。第十三十四颂明修觉分差别之相。十二颂中合分为六。初一颂明修念住。次一颂明修正断。次四颂明修神足。次有二颂明修根力。以总解根力已。别有半颂。总明根力位。故不分根力以成二门。次有二颂明修觉支。次有二颂明修道支。然则七位觉分虽复不同。创修治道先修念住。对法第十卷说。是故最初为正观察真实事相。建立念住。如彼广说。故先说此。于中有二。初总简持生下所明。后颂曰下依举正释。此即初也。

    论颂曰。以粗重爱因至修念住应知。

    述曰。上二句颂明念住所治。下二句颂明修念住意。

    论曰。粗重由身至入苦圣谛。

    述曰。有漏粗重由身显之。以观于身知粗重故。身知粗重故。身为苦果故。观入苦谛。对法第十说。所有色身皆行苦相粗重所显。故观于身正断粗重。

    论曰。身以有粗重诸行为相故。

    述曰。释粗重由身故。

    论曰。以诸粗至有漏皆苦。

    述曰。粗重者。不调柔异名。有漏色身以有此粗重诸行而为体相。即是行苦故观为苦。对法云。是故修观行时治此。轻安于身生故。然粗重有唯染。有通异熟。有通无漏。如瑜伽第二唯识抄会。

    论曰。诸有漏受至入集圣谛。

    述曰。对法同此。文易可知。然前解谛中。受是苦谛。何故今观入于集谛。所望别故。若望熟因即是苦谛。若生爱义观入集谛。集之因故。爱是受果。观应入苦。如此征难如理应思。

    论曰。心是我执至入灭圣谛。

    述曰。心是我执所依所缘之自体事。观知此心我见便断。故入灭谛。

    论曰。怖我断灭由斯离故。

    述曰。未证灭谛。我见恒生。修道求灭。常恐我断。今观于心是我执事。我见既断。怖畏亦无。由斯入灭离我怖也。故对法说。观离我识。当无所有惧我断门。生涅槃怖。永远离故。文虽返解。意与此同。

    论曰。观察法故至入道圣谛。

    述曰。于染净法所有愚痴观法能离故观入道。然对法说。为断所治法。为修能治法故。观法时能入道谛。

    论曰。是故而入至四念住观。

    述曰。此结前明义释颂下二句。此中但约入谛观说。对法又有断除四倒得四离系合三义说。

    论曰。已说修念住至勤修四正断。

    述曰。颂中上半结前念住。下之二句明修正断及修之意。

    论曰。前修念住至品类差别。

    述曰。释颂上半。四谛理即能治。四种境即所治。

    论曰。今为远离至精勤修习。

    述曰。此中六句。此为初二句释颂第三句中为远离三字。次二句释颂为修集三字。然一为字贯杂。次二修句释第四句颂。

    论曰。如说已生乃至广说。

    述曰。此指经说显四正断。如契经说。已生恶不善法为令断故。此举一正断。乃至广说者。谓生欲策励发起正勤。策心持心。乃至余三正断作此说。如显扬第二对法等说。然菩萨藏经亦有此说。法蕴足说与此不同。不可为证。

    论曰。已说修正断至勤修八断行。

    述曰。明四神足合有四颂。第一颂出此体用。第二颂明用所治。第三四颂明用能治。此即初也。于此颂中。上二句说修神足自性及修之意。下二句明神足用。

    论曰。依前所修至有所堪能。

    述曰。依前正断中远离二恶修集二善精进故者。解颂中依字。心便安住解住字。有所堪能者心之用也。初解堪能字。论下自明。此即解颂第一句也。

    论曰。为胜事成至胜事因故。

    述曰。释第二句颂。为胜神通等事成故修此神足。胜事即一切事以是胜事所依因故。胜事解神。胜因解足。前加行时所求胜事。胜事之因即此神足。

    论曰。住谓心住至说四神足。

    述曰。此广住体。即是于定既能离恶集诸善已。次说神足而安住心。

    论曰。此堪能性至修八断行。

    述曰。此广堪能性体。

    论曰。何者名为至是五失应知。

    述曰。上三句出五失体。第四句结失劝知。然第一句长行不释。懈怠可知。妄圣言者。旧论言妄尊教。即和上阇梨教诫教授。然今圣言者。如圣言量。称理可信故名圣言。纵非尊师。言可信用。即名圣言。余长行自释。

    论曰。应知此中至合为一失。

    述曰。能治一故所以合之。

    论曰。若为除灭至俱为过失。

    述曰。此释颂第三句。为除惛掉。须作加行勤求断之。不作加行故成过失。既已断竟。应任其心平等流注住无功用。复作加行諠动其心。故不作作二俱有失。

    论曰。为除此五至彼行相耶。

    述曰。问生能治。

    论颂曰。为断除懈怠至伏行灭等流。

    述曰。第一颂举一失四能治。第二颂举四失四能治。第一颂中第一句述所治。第二句出能治。第三四句各出二种能治之义。合治一失之所由也。所依一。能依二。所因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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